【實用】放棄承諾書三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新時代,承諾書的使用越來越廣泛,承諾書是把口頭承諾書面化規范化的一種產物。那么你有了解過承諾書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放棄承諾書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放棄承諾書 篇1
放棄房屋產權承諾書
項錫平:
我自愿放棄重慶市北碚區歇馬鎮東風村一隊古房子大院由項開義從項錫強處購得的農村住房(房屋占地面積約為 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積約為 平方米,房屋為 結構 ,房屋總面積約為 平方米)的產權所有權,將在以后不主張對此房屋的產權所有權權利,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我全部負責。
特此承諾
承諾人:(簽字印章)
xxxx年二月十九日
放棄承諾書 篇2
武漢市新出臺規定要求,20xx年幼升小,學生入學就近原則,擇校生則必須簽訂《擇校入學自愿放棄“分配生”資格承諾書》。
記者昨日獲悉,武漢市新出臺規定要求,7月3日前,全市中小學完成《入學通知書》的發放,對不按規定到“對口學校”就讀而要求擇校的學生,入學前須與所擇學校簽《擇校入學自愿放棄“分配生”資格承諾書》(下稱《承諾書》)。
今年,武漢市有約7.8萬名小學新生入學,約6.48萬小學畢業生升入初中。符合“對口劃片”就近入學的學生,對口學校將發放《入學通知書》。新規要求,對不按《入學通知書》規定到對口指定學校入學,要求擇校入學的學生,在入學前必須與所擇學校簽訂《承諾書》,經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簽字確認,由學校保存,直到學生中考升學結束后。
擇校生起始時間的認定,從20xx級起始年級新生開始,包括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新生。整個義務教育階段,擇校行為一經發生即記入學生檔案,只要有過擇校行為,無論時間長短,都不得享受“分配生”資格。20xx年以前已入學的小學生、初中生,暫不實施擇校生不得享受“分配生”資格的政策。到民辦學校就讀的',或者轉學到民辦學校的學生不認定為擇校生,也不用簽《承諾書》。
放棄承諾書 篇3
XXX:
本人XXX向你借款已經逾期,現要求繼續使用你的借款現金人民幣×××××××(¥ ._00元),為保證你的本息不受損失及支付違約金,本人自愿從今日起放棄XX小區XX棟XX室房屋所有權歸你所有并自由處分。經本人再三確認,該房屋(車輛)所有權放棄純屬本人自愿,其效力系以物抵債,并不及于贈與、抵押之法律關系,如發生任何爭議致使XXX無法進行所有權登記及處分,本人自愿承擔上述現金20%的違約責任,特此承諾!
承諾人(簽字按印):XXX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承諾時間: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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