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康德人是目的命題中的為個體道德思想論文
試論康德人是目的命題中的為個體道德思想論文
關鍵詞:康德 人是目的 為個體道德
摘要:
從康德“人是目的”,命題提出之前提、實質及其實現方式來看,其中內含著豐富的為個體道德思想。受道德起源之時為群體性特征以及康德等義務論思想影響,傳統道德觀念對“人是目的”進行了片面理解。其片面性在于把“人是目的”簡單等同于“他人就是目的”,忽視或否定了“自己也是目的”;其錯誤在于把道德的全面為人性簡單等同于道德的為群體性,忽視甚至否定了道德的為個體性。
自古以來,持道義論立場的傳統道德觀念一直把利他的、為群體的道德視為人類道德之正統,而“自利”的、為個體的行為往往得不到道德認可,甚至被視為不道德行為。康德作為道義論者之杰出代表,以其獨特的哲學智慧與嚴密的思維邏輯,從通俗道德哲學、道德形而上學與實踐理性批判三個層次,全面論述了他的道德哲學。他提出的“人是目的”命題,被視為中西方倫理學界之經典。本文通過分析,首先指出康德“人是目的”命題中包含著豐富的為個體道德思想;隨后分析了傳統道德觀念對康德“人是目的”命題作片面理解的原因;最后揭示了傳統道德觀念之片面性與錯誤性所在,指出了為個體道德同樣具有道德性,符合道德全面為人之目的。
首先,本文就“人是目的”命題提出之前提、實質及其實現方式來分析該命題中的為個體道德思想。
一、“人是目的”命題中的為個體道德思想。
1、提出“人是目的”命題之前提—包括人在內的一切自然物都必須遵循之普遍自然規律。
康德指出:“你必須遵循那種你能同時也立志要它成為普遍規律的準則而去行為”,這是康德著名道德律之“絕對命令”,并以自然規律—自在目的—自律意志三種變形形式進行邏輯之推演。從這個推演不難看出:包括人在內的一切自然物都必須遵循之普遍自然規律是“人是目的”(自在目的)命題提出之前提。盡管只有到了“人是目的”階段,人具有了理性,才能把人與其他自然物區分開來。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人也是自然物,不能忽視一個前提:一切自然物都必須遵循普遍之自然規律,即“你必須隨時遵循一種可由你的意志變成為普遍的自然規律的準則而去行動。”既然自然規律是一切自然物都必須遵循之準則,那么人也就不能跳出此規律來談道德,更不能脫離此規律來制定什么道德規范。其中,新陳代謝規律是一切生命體必須遵循的自然法則,人也不能違背。人為了保存自身生命延續,必須講吃、穿、住、行,不可避免的帶有生命自利的一面。因此,人必須把自己也當作目的,對自己也要善、要講道德,即為個體道德同樣具有道德性。
2、“人是目的”之實質—包括自己在內的每個人都是目的。
道德律之“絕對命令”的第二種變形形式是: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或工具。即“每個有理性的東西都必須服從這樣的規律,無論是誰在任何時候都不應把自己和他人僅僅當作工具,而應該永遠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很明顯,“人是目的”命題包含了三層意思:一是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二是人在任何時候,都應該把自己看作是目的;三是人在任何時候,都必須把他人也當作目的而不僅僅當作手段或工具。只有當人具有理性時,人才能在把自己當作目的時也把他人當作目的。誠然,理性對于人之所以為人(與其他自然物區分)至關重要,但理性針對“人是目的”命題而言,也只是個前提,而非實質。“人是目的”的實質是:包括自己在內的每個人都是目的,也就是說,人在任何時候,不管作什么事,都必須把包括自己在內的一切人當作目的看待。這里要指出的是:并非要否定傳統道德觀念中關于強調“把他人當作目的看待”,而是要同時強調“自己也是目的”,對自己也應該善,這一點恰恰是被傳統道德觀念所忽視或否定了的。
3、“人是目的”實現之最佳方式—互利。
“人是目的”的實質是包括自己在內的每個人都是目的。那么在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中,我們怎樣才能實現把雙方甚至是多方都當作目的看待呢?這里牽涉到兩個很關鍵的問題:一是如何協調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二是如何協調道德雙方或多方的利益關系問題?首先,關于如何協調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早在康德那里,就已經得到解決。康德指出:“一切都是目的并且一切又相互地都是手段。”見,康德并沒有人為的把目的與手段對立起來,而是用道德律之“絕對命令”的第三種變形形式,即目的中的自律意志來實現兩者的統一。具體說,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自己給自己立法,具有自由意志;康德并沒有否定人可以利用他人(作為手段或工具),而是認為人與人之間應該互為目的與手段。其次,關于如何協調道德雙方或多方的利益關系問題,我國學者萬俊人先生認為:“人類的道德行為動機和道德實踐是豐富多樣的。”‘互利’作為人類道德行為的基本動機,具有一種普遍而真實的道義約束力。互利雖然不是惟一性動機,甚至帶有功利性一面,但卻是社會絕大多數成員付諸道德實踐之永恒動力。一般情況下,“互利”意味著“雙贏”,“雙贏”對每個個體而言,都是樂于認同與接受的。“互利的道德”本身就內涵了為個體的一面,因此,可以說,包括“為個體道德”在內的“互利的道德”,對社會絕大多數成員來說,具有道德認同感,并樂于付諸道德實踐。互利也是“人是目的”實現的最佳方式,即推行包括“為個體道德”在內的“互利的道德”既能實現把自己當作目的看待,同時,也能實現把他人當作目的看待。目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也只有推行“互利”之原則,才能真正實現市場主體雙方或多方之目的。從這種意義上說,互利不僅是“人是目的”實現的最佳方式,也是唯一方式。
二、傳統道德觀念對“人是目的”作片面理解之原因。
傳統道德觀念之所以對“人是目的”進行片面理解,原因很多,在這里主要談兩個方面。首先,從道德的起源來看,道德不是從來就有的,它產生于原始社會后期,個體意識萌芽之時。當個體利益與群體整體利益發生分離、沖突時,“由于個體表現的任意性,如果沒有‘為群體道德’的規范,各群體甚至人類整體就可能面臨崩潰消亡的命運。所以,道德在起源之時所表現出來的特性的確是為了群體的利益。”于是,持道義論的傳統觀念,就把道德起源之時的為群體性片面的理解為道德的全面為人性,“這在本質上就是用道德‘為群體夕的起源性表現遮蔽道德‘為個體’的后續性表現,用道德‘為人性’的一個階段性表現否定其另一個階段性表現。”從而在理解“人是目的”時,強調的是道德的為群體性、利他性,看到的是“應該把他人當作目的看待”,而忽視甚至否定了“自己也是目的”。
其次,對康德“行為要有道德價值,一定要為義務而行”命題的片面理解,也是傳統道德觀念對“人是目的”片面理解的原因。傳統觀念認為:道德行為一定要為義務而行,就等于說,一個人要講道德,就必須有利于群體與他人,就必須付出。強調“把他人當作目的看待”,從而忽視了“自己同樣也是目的”。在康德的道德哲學中,確實有過“道德出于義務,而非愛好”的思想。他指出:“例如,保存自己的生命是一種義務,但是由于人人都有這種愛好,而且在通常情況下,都專心于這代點,所以,人們對保存生命抱著‘小心保養的態度,并不是有真正的價值,而且他們的行為所遵守的準則,也不是出于義務心。如果有一個人由于災難和絕望,使他對生活喪失了興趣,他本來可以用死來解脫,可是只因由于義務感,使他盡力維持自己的生命,那么,他的行為的準則,就有真正的道德意義了。”可見,“義務”并不是一味的利他、付出,也具有自利的一面。就拿保存自己生命來說,不管自己在主觀上是否出于“義務心或義務感”,但客觀上都具有自利的一面;另外,康德還指出:“保障自己的幸福是一項義務,至少是間接的;因為對自己的狀況不滿意,許多渴望包括未實現的需要的驅使可能容易成為背離義務的極大誘惑。”顯然,康德把保障自己的幸福作為一項義務,就等于承認為個體的“自利”行為同樣有·道德價值、具有道德性。只有這樣,我們對“人是目的”的理解才能不把“自己也是目的”排除在外。
三、結語:
人和人類的解放事業是馬克思主義的中心命題,馬克思也“繼承”了康德“人是目的”的思想。他認為,歷史的主體不是游離于個人之外的主體,而是從事現實歷史活動的個人。歷史活動的價值目標也是人,是有個性的人。他說:“對于各個個人來說,出發點總是他們自己”,“在任何情況下,個人總是‘從自己出發的’”。這表明:作為有理性的人之所以要把他人當作目的看待,是因為其出發點是:人首先就認定了“自己就是目的”。
只有以自己為出發點來談“人是目的”,才能對其作全面理解,也才能真正領悟“人是目的”的實質。因此,馬克思對康德“人是目的”思想不是簡單繼承,而是“揚棄”。在現實中,如果有人不從“自己就是目的”出發,甚至不把自己當人看,你還能想象他能夠把別人當人看待嗎?因此,傳統道義論者在提到“人是目的”時,其片面性不在于強調“他人是目的”,而在于它把“人是目的”簡單等同于“他人就是目的”,從而忽視或否定了“自己也是目的”;傳統道德觀念的錯誤不在于強調道德的為群體性或利他性,而在于它把道德的全面為人性簡單等同于道德的為群體性,從而忽視甚至’否定了道德的為個體性。
總之,在全球化條件下的當今社會,人的個體性將得到充分發展,如果我們還將一味的沿襲這樣的傳統道德觀念,那么,就會使得道德將永遠停留在起源之時的為群體性狀態,從而阻礙人類道德的發展與進步;同時,還會嚴重阻礙人的個體性發展以及人的全面發展。顯而易見,這樣的傳統道德觀念與我們提出的“以人為本”的時代命題是格格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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