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不是人治演講稿
村民自治不是人治演講稿
一是窮人治村好、還是富人治村有利的爭論是滑稽的
人有貧富之分、男女之分、老少之分、善惡之分、利他利己之分……;一個人也許在一定的場合和時間表現出善,在另外的場合和時間表現出惡;此時此地可能表現出利己,而在彼時彼地可能表現出利他。那種動不動將一個復雜而多性的人簡單地抽象成“富人與窮人”進行對立的比較是“非此即彼”的“極端思想”的反應,這樣比較所得出的結論其實是滑稽的,就像討論是男人治村好還是女人治村有利一樣的滑稽。
我們可以找到很多自己家里很窮,但把村子的公共服務搞得很好、百姓也很富的典型;我們也可以找到自己家里很富,但把村子的公共服務搞得很差、百姓也很窮的典型;村長個人家庭的貧富和村子整體的好壞有多種組合。中國村子很多,情況各不相同;中國人很多,什么樣的人都要;沒有哪種“理想模式”適合于千差萬別的村情和人性。重要的是村子里的人能夠根據具體的村情和人情,充分參與并自主、自由的行使他們的選擇權利(包括罷免權)、管理權、決策權、監督權。村子里的人選擇誰做村長、賦予村長多大的權利是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的事情自己能做主就好。只有主權在村民,富人和窮人都可能當好公仆;如果主權不在村民,誰能保證富人和窮人都不成為惡人呢?
有人說:“富人治村”是農村的一種典型的精英型治村現象。我對此觀點實在不敢認同!富人就是典型的精英?窮人就是典型的“平庸”?德國總理也相對貧窮,他是不是精英呢?中國90%以上的人都不富裕,難道90%的人都是典型的平庸嗎?財富不應該是“精英”的代名詞,富人更不能天然具有“治村”的優勢,治家和治村(村民自治)不是一回事,認為治家行就可以治好村的觀念其實就是專制思想的延續,而村民自治的頭號死敵就是所謂的精英進行的“精英專制”。
二在現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和村民自治環境條件中,村長不出問題就是不正常
現在村民自治制度是存在很多問題的,如:村民自治的經濟基礎是什么?土地村社集體所有是村民自治的經濟基礎嗎?現在的土地是真正的村社集體所有嗎?村社集體是維護農民土地產權的組織嗎?在村社內部,村民的土地產權是如何實現的?如何才能保護農戶的土地產權?這些很根本性的問題,在農村,特別是義烏、溫州這樣發達的農村基本沒有與時俱進的制度規定。出現糾紛,法院和政府往往是久拖不決。再如,村主任有多大的權利?村主任應該怎么合法行使權利?村民怎么約束和罷免村主任?村主任與村內集體經濟主體是什么關系?村主任與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大會、黨支部、團支部、婦聯會、老人協會等是什么關系?除了民主選舉之外,什么叫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決策、監督的運作機制和實現形式是怎么的?這些最基本的問題,都不是十分明確,最糟糕的是即使明確在紙上了,實際情況往往絕大部分村主任和村民都不清楚如何運行和實施。再如: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民主自治是以村民高度組織化為基礎的,我們現在的村社內部,黨支部、團支部、婦聯會、老人會等等社區組織都民存實亡,沒有充分組織化的民主自治,一般會容易賄選,也容易演變成少數人的專制或大家族對小家族的專制。專制一般是與腐敗相連的。
現階段,村民自治的環境和條件也是非常惡劣的。村民自治是中國一個非常特殊的政治制度,也是一個制度孤島。我們縣、鄉鎮黨和政府領導和部門干部有幾個人深入學習過《村組法》呢?又有幾個縣鄉領導和部門干部真心實意的尊重村民和村民自治制度呢?你甚至很難感覺到村黨支部是領導村民維護村民權益的力量。在城市化的進程中,農民的土地被轉入城市國有土地,村民委員會改成居民委員會,農民的集體企業被轉制為個體和獨立于集體的經濟主體,這樣的一個進程實際上是有一種代表“現代化的先進方向”的巨大力量在消解村社和村民自治。民選的村主任不管你是打上什么符號的人物,在這樣的一個進程中,代表村民的利益是十分困難的,如果有哪個民選村主任不順從“現代化的先進方向”的力量,而堅定地代表村民的利益,他一定會遭受許多的磨難;如果他是一個“富人村長”,可能所受的磨難會更多更多。
我曾經親歷過這樣的一件事情:鎮政府要征用30畝地建市場,鎮長將村主任找來商量,開價18000元/畝,村主任說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才能答復。村民會議沒有通過,主要的理由有兩個,一是征用30畝地后,全村要重新調整土地,難度很大;二是價格太低,村民認為每畝不少于60000元(因為60000元的利息收入相當于一畝蔬菜地的種植收入)。而政府,地是要征用的,價格是不能高于28000元的,村主任是必須得想辦法擺平征地之事的。此事拖了一段時間,后來鎮政府將村主任的兒子安排在財政所工作,又許諾事成之后給村主任和村主任夫人買養老保險。又過了一段時間,鎮長安排稅務所人員查村主任兄弟家的糧油加工廠的偷漏稅情況,安排派出所長調查村主任打牌賭博等
“違法亂紀”之事。村主任實在是頂不住了,30畝地涉及7戶村民承包,村主任一家一戶上門做工作,4戶表示可以接受,但要求市場建成后安排子女管理市場;另外3戶認為補償不能低于38000元。村主任無奈,主動請求鎮長對三戶“不聽話”的農民進行“教育”,鎮長如是安排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計算”這三戶農民,很快,又有兩戶被擺平了。對不少政府官員來說,幾戶普通農民“作對”根本不是問題。征地還沒有辦理手續,市場建設就開工。后來,“鬧事”的不是那個不同意征地的承包戶,而是承包地沒有被征的村民。村民“鬧事”的理由是鎮集市邊上的地可以賣到28000元,還可以安排工作,承包地分在離市場很遠的地方,就賣不到錢,這個不公平。多數村民要求賣地的錢全村依照人頭分配,然后再重新調整土地。多數村民的要求政府不予理睬,于是村民暴力阻止市場建設,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政府動用了特警,帶頭“鬧事”的兩個村民判了兩年。后來,村民多年上訪也沒有結果。從這個事件,我們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的官員具有一定的“合法加害權”。村民自治的力量不僅難得到地方政府和法律的保護,相反還要可能被地方政府打壓。
在全國各個地方,民選村主任被打,地方政府和法院不作為的是常態;民選村主任和官商的勾結損害農民利益,農民要求罷免,政府不支持的也不鮮見;民選村主任將村辦企業改制成鄉、縣屬企業或個體私營企業的非常普遍。所以,我認為像華西、南街、史莊、劉莊這樣的村是非正常態,像義烏村治中出現的問題才是正常的。其實,這與富人還是窮人當村主任沒有特別的關系,與村民自治的制度環境高度相關。
三村民自治不是人治
我看到的關于村民自治的文章和新聞報道很多,似乎都沒有跳出一個習慣的認識:過分強調人治。“富人治村”還是“窮人治村”所表達和期待的都是“人治”,只要是“人治”,且能不出腐敗。村民自治制度不是人治制度,是通過法律賦予村民“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權利,通過建設“科學化、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的自治機制管理村社事務,絕對不同于“首長負責制”和“廠長負責制”,也不是“民主集中制”。民主自治對中國所有人都是一個新東西,不因為你是富人你就天然的懂得民主自治,不因為你是窮人你就天然的喜歡專制。所以,關于是富人還是窮人治村優劣的爭論,是對村民自治的無知和誤解,是用專制思想解讀民主政治。!其實,在中國,村民自治是最先進的政治——民主政治。
村民自治是中國5000年來最浩大的民主政治實驗。可惜的是,這樣浩大的實踐,是在全國縣級民政局的基層建設股的領導下進行的,并且是在向農村掠奪資源高速工業化、城市化的大戰略背景下進行的,村民自治出現的一切問題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了。
民主自治是一種新制度,民主自治是一種新方法,民主自治是一個新過程,民主自治需要法律制度賦權,民主自治需要高度的參與,民主自治需要持續的訓練,民主自治需要全社會學習實踐。如果我們黨用“農業合作化”、“整黨”、“社教”、“三講”、“三個代表”“保先教育”的力度和方法,推進“村民自治”,我相信村民自治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村民民主自治的水平和全黨全民的民主政治水平會大大提升。
中國十幾年的村民自治實踐,已經走到了十字路口,千萬不要走回人治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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