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明的內容
夫妻分居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明的內容
夫妻分居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明
近年來,起訴離婚的群體正逐年擴大,最為常用的理由是“感情破裂”,但其中相當一部分人無法提出“感情破裂”的依據,而有些希望通過分居來離婚的人,因沒有分居的證明材料,也碰了不少釘子。
“同室分居”難以認定
因為感情不和,張先生夫妻倆已分居兩年多,但因兩人都怕此事會影響自己的事業發展,所以一直沒有將此事公開。張先生稱,自己每晚都睡在書房的沙發上,而妻子則在臥室里睡覺,這樣的生活已經持續了兩年。但周圍大多數人對此都不知情,還認為他們“十分恩愛”。今年,“受夠了這樣的婚姻生活”的張先生將離婚訴狀帶到律師事務所時,卻被告知因沒有詳實的“分居證明”,他的離婚案件操作比較困難。
婚姻法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但現有法律對夫妻分居并未要求辦理專門的手續,我國的離婚案只要求當事人能證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事實,即構成一項法定理由。然而恰恰因為分居沒有手續,證明分居且分居已達兩年的期限,就比較困難。他表示,一般情況下證明分居都是依據親戚、朋友、鄰居的證言等,但分居又屬于個人的隱私問題,旁人很難詳知,因此操作起來很難。
“感情破裂”要有依據
“感情破裂”現在已經成了離婚夫婦都會說的話,但是,“感情破裂”并不是一句空話,感情是否破裂也有法律依據和標準,主要有以下幾條: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一方有、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離異過一次的何某在她38歲這年與一名40歲的男子再婚,因為都有過一次失敗婚姻,雙方對再婚生活的期望值很高。生活中一些不盡完美的地方都會引起他們的爭執。本來夫妻之間的爭吵在所難免,但因為有過一次離異的經歷,何對此十分敏感。于是,再婚還不到半年,何就向法院起訴離婚,理由是兩人“感情破裂”。在親戚朋友的耐心勸說下,何最終撤回起訴。此后半年,兩人暫時相安無事。可半年后,何再次以“感情破裂”為由,到法院要求離婚。但她根本無法提供感情破裂的依據,法院以“感情破裂”的證據和理由不充分,判決不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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