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經營方案范文(通用10篇)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扎實開展,就常常需要事先準備方案,方案是解決一個問題或者一項工程,一個課題的詳細過程。方案應該怎么制定才好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煙花爆竹經營方案范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煙花爆竹經營方案 1
為進一步規范全縣煙花爆竹的經營銷售工作,確保煙花爆竹銷售環節的安全,按照省、市文件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嚴打、嚴管、嚴防、嚴治”的原則,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環節的安全管理力度,規范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市場,切實解決在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環節存在的問題,徹底消除各種隱患,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煙花爆竹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
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單位只有取得《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工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銷售活動。
(一)批發經營單位
1、煙花爆竹批發銷售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其銷售品種、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2)銷售場所和儲存設施、建筑物結構、布局、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3)有可靠的通信設備。
(4)批發單位具有內部管理和流向登記的計算機系統。
(5)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6)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5年內未受到生產安全事故而被刑事或撤職處分。
(7)批發單位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8)批發單位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
(9)批發單位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設施。
(10)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它條件。
2、許可證審批
申請《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批發單位必須向縣安監局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表;
(2)取得《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依法經營的承諾書;
(3)購買單位及供貨單位的《營業執照》、《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批發單位上年度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檢測合格證》、購銷合同、《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等復印件;
(4)批發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專業枝術人員和危險崗位作業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承辦人授權委托書;
(7)企業法人及承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8)提交復印件的材料,應攜帶其原件以供核對。
安監局會同公安、供銷部門對經營場地、材料目錄、格式進行初審,并核對材料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報市安監局審查,合格的報省安監局審批發證。
批發單位憑依法申請領取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向公安部門申領《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和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3、經營產品的要求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必須從持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其他批發銷售單位購進產品。省內產品各批發單位自行組織進貨,省外產品由市供銷社統一經營,所購進的煙花爆竹必須是經具有合法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質量檢測,附有《產品檢測合格證》的產品,產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燃放說明及注意事項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不得購進和經銷。銷售給具有相應證照的煙花爆竹零售銷售單位或其他批發銷售單位,燃放作業單位。嚴禁經營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性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物配比超標的煙花爆竹,嚴禁小型禮花彈進入市場銷售給群眾自行燃放。
煙花爆竹批發銷售單位應設立獨立的倉庫和庫區。庫區建設應符合城市及村鎮規劃,倉庫建筑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規范、標準、規程及各種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倉庫不得用于儲存煙花爆竹產品外的其它產品。安監部門會同公安對經營企業倉庫聯合驗收合格后由公安部門頒發《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煙花爆竹批發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危險崗位所有作業人員要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學習,掌握安全生產技能,增強安全意識,取得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
4、購進、儲存、銷售登記制度
為加強煙花爆竹批發銷售環節的監管,批發單位必須建立購進、儲存、批發銷售臺帳,每月底前將煙花爆竹的購、銷、存情況報煙管辦備案,煙管辦會同安監、公安、供銷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批發單位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核實。
(二)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季節性零售)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的設定要按照“數量不突破上年”的原則,由煙管辦、安監局、公安局、供銷社確認安全經營條件后布設。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商戶,必須先向縣安監局提出申請,煙管辦會同安監局頒發《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并向市安監局備案。零售網點憑依法申請領取的《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無上述證照,一律視為非法經營,堅決予以取締。
1、零售網點的設立區域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設立,應本著“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從嚴控制”的原則,以最大限度的減小事故發生的'幾率和影響為出發點。
2、許可證的審批
申請《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零售網點,必須向縣安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表;
(2)取得《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依法經營的承諾書;
(3)企業法人及承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所有人員的培訓證明材料。
人員的培訓由市安監局負責,不經過培訓,一律不準發放《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煙管辦、安監局、公安局、供銷社對零售網點的申請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
3、銷售點的貨物來源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從批發單位進貨,嚴禁從非法生產者手中收購煙花爆竹,嚴禁經銷假冒、偽劣產品。
4、零售點的日常經營
經營者證照齊全后,方可進行煙花爆竹銷售,不得隨意變更銷售地址,不得設立分點。零售網點在銷售地點儲存的煙花爆竹限15箱以內并有專用庫房,經營者不得在零售點以外進行貯存。煙花爆竹應遠離電線、電器等設施。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專人、專柜銷售,專店營業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米,專柜長度不得小于2米。禁止使用明火和試放煙花爆竹。購買者要求試放的,應到遠離零售點500米以外的地帶進行,確保安全。
5、日常安全檢查及處罰
煙花爆竹固定銷售點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由縣煙管辦牽頭,并會同安監局、公安局、縣社以及稽查中隊負責。對非法銷售的,堅決取締,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對正規銷售點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煙花爆竹銷售資格,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對正規銷售點銷售違規產品的,除沒收違規產品外,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對非法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堅決依法嚴肅處理。
6、銷售結束后的管理
煙花爆竹零售點未售完的煙花爆竹由土產日雜公司煙花爆竹倉庫代為貯存。各零售點在2005年3月1日前將剩余貨物交由土產公司代存。經檢查,不是從批發單位購進的煙花爆竹,應通知縣煙管辦、公安局按非法購買處理。各零售點未售完的煙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于居民住宅、臨時棚舍、閑置廢棄房屋內,違者一律視為非法貯存。
三、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建立組織,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為進一步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工作的管理,確保我縣春節期間的安全穩定,營造喜慶、祥和的節日氣氛,我縣成立煙花爆竹經營管理領導小組,由副縣長崔建發同志任組長,縣煙管辦副主任王俊申同志、安監局局長宏立松同志任副組長。煙管辦、安監、公安、縣社、工商、技術監督、交通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由王俊申同志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指揮、組織、協調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管理和打擊取締非法銷售等工作。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下設稽查中隊,王俊申同志任隊長,宏立松同志任指導員,組成人員從煙管辦、安監局、公安局、供銷社等部門抽調。稽查中隊在縣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法對全縣范圍內的煙花爆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礙執法人員行使正常的執法權限。
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煙花爆竹市場管理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廣播、標語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取締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傳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的重要意義,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確保“兩節”期間的安全和穩定。
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一步細化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在全縣范圍內煙花爆竹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等各個環節的安全。
2、強化監管,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大檢查
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的重要意義,扎扎實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強化對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的監管。各有關部門要不定期的對煙花爆竹的經營銷售進行動態檢查,查處事故隱患,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
3、嚴格落實責任追究,確保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安全
各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本著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日常考核制度,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強化管理,理順經營秩序。對人員不落實、監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將依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省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規定,嚴肅處理,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煙花爆竹經營方案 2
為加強我鎮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X縣煙花爆竹經營規劃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積極完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體系,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行為,優化鄉村網點布局,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預防爆炸事故發生。
二、工作要點
按照“兩關閉”“三嚴禁”工作要求,堅持統一規劃布點、統一安全設施,統一安全標識,統一店招店牌。統一經營配送“五統一”工作原則,建立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煙花爆竹市場流通秩序,不斷提升煙花爆竹行業本質安全水平。
三、任務目標
通過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規劃方案的實施,促使我鎮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的布局更趨勢合理,形成一個安全規范、便民、利民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銷售網絡。
四、規劃原則
1、全鎮零售網點實行總量控制,各村依據人口分布情況確定煙花爆竹零售點控制數量。
2、鼓勵煙花爆竹零售專店經營,控制和減少兼營店數量。嚴格條件,合理布局,堅決防止出現集中、連片經營煙花爆竹現象。
3、煙花爆竹零售點店規劃數量一經確定,將根據實際情況,只減不增。
五、規劃數量
X鎮集鎮內規劃3-5家零售專店。
六、經營條件
1、符合縣安監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2、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4、門店內無電源、火源,安全警示齊全醒目,滅火器2具(5公斤),放置于操作使用位置,銷售人員統一配備防靜電工裝。
5、門店店牌、貨架應按照統一式樣制作,店內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規范上墻,產品流向登記規范有序。
七、具體布置
(一)宣傳發動階段(8月10日-8月31日)
根據X縣煙花爆竹經營布點規劃原則、數量、條件進行上門入店宣傳。
(二)確定零售點階段(9月1日-9月10日)
具備經營實力,具有經營條件,相關證件齊全手續完善,安全措施到位,經營點負責人向鎮安監辦提交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三)辦證上報備案階段(9月11日-9月30日)
鎮安監辦根據申請經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進行上門上戶現場審查,依法依規辦證許可后方可經營。
(四)督查檢查階段
鎮集鎮經營點每季度督查檢查一次(3月下旬、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
行政村經營點每半年督查檢查一次(6月下旬、12月下旬)。
八、加強領導
為加強我鎮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成立由副鎮長X任組長,X任副組長,各村支書、主任為成員的X鎮煙花爆竹經營布點規劃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易仕成兼任辦公室主任。
煙花爆竹經營方案 3
為貫徹貫徹《北京市20xx年春節煙花爆竹銷售(儲存)安全工作方案》的總體規定,進一步規范我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現就我區20xx年春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提出以下實行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強化“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既要滿足廣大人民群眾購買需要,又要保證符合市、區整體規劃和安全規定的原則,進一步貫徹責任、強化管理、全力保障20xx年春節煙花爆竹銷售安全。
二、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
為加強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經營許可工作,成立20xx年春節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經營許可工作領導小組。區安全監管局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常務副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
區監察局、區公安分局、區交通支隊、區消防支隊、區工商分局、區城管委為副組長單位;區各街道辦事處為成員單位。按照市、區政府統一工作部署,推動工作貫徹。
區公安分局、區交通支隊、區消防支隊、區工商分局、區城管委、各街道辦事處依據自身安全管理職責參與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初審、聯合審核工作。區安全監管局負責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經營許可審批工作。區監察局對各部門工作情況予以全程監督。
三、工作思緒
1、煙花爆竹經營許可依據《北京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行辦法》有關規定和市安監局有關規定,采用各街道辦事處初審,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區安監局審批的方式。
2、根據本區實際情況,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縮減的原則開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資格考試階段。(11月5日至12月18日)
區安全監管局負責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重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考試報名、培訓和考試組織工作,北京市工傷及職業危害防止中心負責考務工作。
1、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11月5日至11月26日)
區安全監管局于11月5日在網站上轉發《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組織開展20xx年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重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考試工作的告知》,相關報考人員到報名地點進行報名,區安全監管局負責審核報考人員的報名資格。(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負責人、經營者,工商部門預核準登記注冊的人員;持有本市煙花爆竹《安全資格證書》,且有效期在20xx年2月28日前;年齡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2、安全培訓(11月27日至12月17日)
區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重要負責人進行安全培訓工作,建立培訓檔案,切實提高負責人安全素質和安全技能。
3、準考證發放:12月10日
4、考試:12月18日上午9:00-11:00
5、成績查詢及領取證書:考試結束5個工作日后查詢成績,15個工作日后領取證書。
(二)工作部署階段。(11月18日)
區安全監管局召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部署會,部署20xx年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點及聯合審批工作。
1、下發《20xx年春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實行方案》,對整體工作流程進行學習部署;
2、下發《20xx年東城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登記報名工作公告》、《北京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規劃設立安全距離規定》、《20xx年東城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規劃表》,對各街道辦事處接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登記報名及初審工作進行部署;
3、下發《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聯檢意見表》,依據《北京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規劃設立安全距離規定》,對各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工作進行部署。
參與人員:安全監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交通支隊、消防支隊、城管委、監察局、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
(三)報名公示階段。(11月19日至11月21日)
區安全監管局在網站上發布《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登記報名工作公告》,相關申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單位依照公告規定到所在街道進行登記報名工作。
(四)網點報名和街道初審階段。(11月23日至11月26日)
11月23日至11月24日,各街道辦事處接受申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單位現場報名,按照《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登記報名工作公告》規定審核并留存相關材料。
11月24日至11月26日,各街道辦事處依據《20xx年東城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規劃表》和《北京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規劃設立安全距離規定》,結合所轄街道實際情況,初步擬定本街道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于11月26日下午5點前填報《20xx年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情況匯總表》報區安全監管局。
(五)聯合審核階段。(11月27日至12月17日)
區安監局、區工商局、區公安分局、區交通支隊、區消防支隊、區城管委及各街道辦事處組成聯合審核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安監局《北京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規劃設立安全距離規定》,對各街道初審后上報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開展聯合審核,并在《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聯檢意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
街道初審及各部門聯合審核中,對經營場合安全環境良好、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水平高經驗豐富的`經營單位給予優先考慮。在保證總量控制、適度縮減的原則下,對出現聯合審核不合格單位的街道,可以進行第二輪遞補申請,未進行遞補申請的視同自動減少該街道零售網點的規劃名額。
(六)行政許可階段。(12月27日至20xx年1月14日)
區安全監管局依據街道初審和有關部門聯合審核的情況以及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重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考試成績,依法完畢轄區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經營許可行政審批工作。
1、工作部署:12月27日,區安全監管局召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重要負責人參與的經營許可工作部署會,依據《北京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行辦法》,向各負責人布置經營許可需提交的文字材料及規定各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2、材料受理:12月28日至12月31日,對經營單位申辦材料進行受理。
3、受理公示:12月28日至1月7日,將受理情況自受理之日起在數字東城網站上進行公示7天,接待社會投訴舉報,情況一經查實,將取消有關單位的經營資格。
4、材料審核及許可證發放:1月8日至14日。對申辦材料齊全的單位發放《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簽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生產承諾書》,并部署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建有關工作。
五、工作規定
1、各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要高度重視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經營許可工作,一把手負總責,主管領導親自抓,并指定分管科室和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各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在11月19日前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聯絡表》反饋到區安全監管局危化管理科。傳真電話:
2、各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要團結協作,密切配合,嚴格依法,準時完畢聯合審批任務。
3、加強信息溝通,及時反映有關問題,保障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經營許可工作順利開展。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煙花爆竹經營方案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含進出口企業,以下統稱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必須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分別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三條 煙花爆竹經營布點,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審批,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與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發經營許可
第五條 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三) 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 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五) 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六) 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七) 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八) 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批發企業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
(二) 企業法人證明;
(三) 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
(四) 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五) 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者設計)圖;
(六) 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七) 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
(八) 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2年。
第八條 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除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自用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和相關資質,具備必要的安全保管技術措施和配送服務能力;其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頒發管理。
第三章零售經營許可
第九條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二) 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 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說明以及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發或者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禁止批發企業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和存有實物的批發場所。
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數量。
第十三條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
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
零售經營者不得經營和儲存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
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第十四條 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健全購銷檔案,并留存2年備查。
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的采購、銷售記錄應當在購買或者銷售后3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經營許可范圍的,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變更許可事項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原許可證,換發新許可證。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儲存倉庫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煙花爆竹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的,應當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并經竣工驗收合格。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已經頒發的許可證。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核發許可證,并定期向社會公告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名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及批發經營企業的基本信息報告安全監管總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經營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撤銷其相應資質,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批發企業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零售經營者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煙花爆竹倉庫和零售網點違規存儲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批發企業未建立并執行采購、銷售流向登記制度的,或者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未按規定將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轉讓、買賣、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除依據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處罰外,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經營場所或者倉儲設施地址、倉儲設施新(改、擴)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未按本實施辦法辦理變更手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限期辦理變更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等由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式樣。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經營方案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督管理,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以下簡稱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零售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批發許可證。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四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審批;對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和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嚴格許可條件、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審批。
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且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第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管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統一批發許可編號,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監管局)根據省級安全監管局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和統一編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安全監管局,與市級安全監管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發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六條 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
(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倉儲區域及倉庫安裝有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設施,并設立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志》(AQ4114)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四)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至少包括: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倉庫保管守衛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報告制度、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產品流向登記制度、產品檢驗驗收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違規違章行為處罰制度、企業負責人值(帶)班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裝卸(搬運)作業安全規程;
(六)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八)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和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并應用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統;
(九)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申請領取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和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的企業,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必要的黑火藥、引火線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專用運輸車輛能夠滿足其配送服務需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八條 批發企業申請領取批發許可證時,應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核準文件復制件;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登記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
(五)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庫區外部安全距離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布置圖;
(六)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符合性評價內容;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八)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的企業自有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駕駛員、押運員的相關資質(資格)證書復制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九條 發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發證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改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煙花爆竹進出口企業和設有1.1級倉庫的企業,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批發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決定頒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批發許可證。
發證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現場核查和企業整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
批發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批發企業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批發許可證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發證機關受理延期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批發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批發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再現場核查,直接辦理批發許可證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
(二)取得批發許可證后,持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的;
(三)接受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
第十五條 批發企業在批發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和注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批發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變更后的企業名稱工商預核準文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批發企業變更經營許可范圍、儲存倉庫地址和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三章 零售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六條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柜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柜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零售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儲存限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確定。
第二十一條 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
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倉庫儲存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和數量,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危險等級和核定限量。
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第二十四條 批發企業對非法生產、假冒偽劣、過期、含有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應當及時、妥善銷毀。
對執法檢查收繳的前款規定的煙花爆竹,不得與正常的煙花爆竹產品同庫存放。
第二十五條 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并留存3年備查。
黑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的采購、銷售記錄,應當自購買或者銷售之日起3日內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辦公)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正本。批發企業應當在儲存倉庫留存批發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核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統,并定期向社會公告取證企業的名單。
省級安全監管局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檢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告安全監管總局。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
(二)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
(三)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
(四)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
(五)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
(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
(七)未將黑火藥、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
(八)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后,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
(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條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一)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
(二)向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經營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
(一)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二)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第三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該經營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審查、頒發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定式樣。
第四十一條 省級安全監管局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監管總局20xx年8月26日公布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煙花爆竹經營方案 6
為加強我鎮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X縣煙花爆竹經營規劃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積極完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體系,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行為,優化鄉村網點布局,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預防爆炸事故發生。
二、工作要點
按照“兩關閉”“三嚴禁”工作要求,堅持統一規劃布點、統一安全設施,統一安全標識,統一店招店牌。統一經營配送“五統一”工作原則,建立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煙花爆竹市場流通秩序,不斷提升煙花爆竹行業本質安全水平。
三、任務目標
通過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規劃方案的實施,促使我鎮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的`布局更趨勢合理,形成一個安全規范、便民、利民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銷售網絡。
四、規劃原則
1、全鎮零售網點實行總量控制,各村依據人口分布情況確定煙花爆竹零售點控制數量。
2、鼓勵煙花爆竹零售專店經營,控制和減少兼營店數量。嚴格條件,合理布局,堅決防止出現集中、連片經營煙花爆竹現象。
3、煙花爆竹零售點店規劃數量一經確定,將根據實際情況,只減不增。
五、規劃數量
X鎮集鎮內規劃3-5家零售專店。
六、經營條件
1、符合縣安監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2、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4、門店內無電源、火源,安全警示齊全醒目,滅火器2具(5公斤),放置于操作使用位置,銷售人員統一配備防靜電工裝。
5、門店店牌、貨架應按照統一式樣制作,店內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規范上墻,產品流向登記規范有序。
七、具體布置
(一)宣傳發動階段(8月10日-8月31日)
根據X縣煙花爆竹經營布點規劃原則、數量、條件進行上門入店宣傳。
(二)確定零售點階段(9月1日-9月10日)
具備經營實力,具有經營條件,相關證件齊全手續完善,安全措施到位,經營點負責人向鎮安監辦提交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三)辦證上報備案階段(9月11日-9月30日)
鎮安監辦根據申請經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進行上門上戶現場審查,依法依規辦證許可后方可經營。
(四)督查檢查階段
鎮集鎮經營點每季度督查檢查一次(3月下旬、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
行政村經營點每半年督查檢查一次(6月下旬、12月下旬)。
八、加強領導
為加強我鎮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成立由副鎮長X任組長,X任副組長,各村支書、主任為成員的X鎮煙花爆竹經營布點規劃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易仕成兼任辦公室主任。
煙花爆竹經營方案 7
根據省政府安委辦公室《關于做好全省煙花爆竹連鎖經營推廣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制定市煙花爆竹連鎖經營推廣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強化紅線意識和責任意識,推行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與零售店(點)連鎖經營,推進統一化、規范化和信息化安全管理,有效提升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水平、打壓非法生存空間、提高監管工作效能、遏制煙花爆竹事故。
二、目標任務
將連鎖經營管理模式引入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環節,逐步在全市推動建立以批發企業為龍頭、零售店為骨干、零售點為補充的連鎖經營網絡,實現批發企業對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的統一安全管理,形成統一、規范的煙花爆竹連鎖經營網絡,提升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環節安全管理水平。20xx年春節期間,鄒平市全面開展煙花爆竹連鎖經營先行先試,其他縣(市、區)選擇至少2個鄉(鎮、街)開展煙花爆竹連鎖經營先行先試,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全面推廣;xx年春節期間開始,全市全面推行煙花爆竹連鎖經營模式。
三、方式和布局
簽訂連鎖經營協議。由批發企業與零售店(點)簽訂連鎖經營協議,以統一安全管理為核心,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以產品營銷和利益分配為紐帶,明確雙方的煙花爆竹供應、配送、儲存、銷售、日常管理和利益分配等事項。各批發企業與連鎖經營單位簽訂的連鎖經營協議交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鼓勵發展直營零售店(點)。由批發企業出資設立并派員工直接經營管理,統一調度安排進貨、儲存、銷售等業務,獲取全部收益,承擔安全管理責任。鼓勵安全管理基礎較好、經營條件具備的批發企業增設直營零售店(點)。多個批發企業的連鎖經營。縣(市、區)域內有2家及以上批發企業的,可采取批發企業之間劃片經營或聯合經營等方式對零售店(點)實行連鎖經營。實行聯合經營的,對零售店(點)的安全管理責任由批發企業共同承擔。合理布設零售店(點)。以“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為原則,統籌不同區域(城市建成區、鄉鎮、偏遠農村等)和銷售淡旺季(平時和春節期間)的市場需求、零售店(點)的銷售額,科學規劃煙花爆竹連鎖經營單位數量,逐步壓縮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合理分配煙花爆竹臨時零售點資源,確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連鎖經營規模與其安全管理水平以及配送服務能力相適應。嚴格執行禁限放政策。禁放區域不設零售店(點);限放區域原則上僅布設零售點,鼓勵由批發企業實行直營;在未實行禁限放的區域,逐步壓減零售點數量,直至形成零售店市場全覆蓋的布局。限放時間到期后,批發企業要將所有零售點的未銷售煙花爆竹(整箱)全部收回、入庫保管。
四、連鎖經營安全管理要求
統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批發企業要對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實行統一的安全管理,組織、督促連鎖經營零售店(點),建立健全并認真落實“合法合規、內容統一”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儲存倉庫(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產品流向登記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裝卸(搬運)作業安全規程等安全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保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統一安全教育培訓。批發企業負責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制定安全培訓計劃,保障培訓經費,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和專業知識教育培訓,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管理素質和安全操作技能,從業人員應依法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統一經營場所安全條件。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對其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的安全條件統一標準,逐步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張貼或懸掛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宣傳品,制作連鎖經營零售店(點)牌匾等,推廣應用專用安全儲存倉、專用可拆裝板房等,不斷提高零售店(點)安全保障能力。統一流向管理和買賣合同。批發企業要使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將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造冊,及時全面記錄銷售產品流向信息,指導、督促其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采集流向信息,實時傳送至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批發企業向零售店(點)銷售,應當依法簽訂安全買賣合同,建立零售店(點)購銷臺賬,嚴禁購買和銷售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產品,嚴防非法煙花爆竹流入市場。統一應急處置預案和演練。批發企業要結合連鎖經營實際,認真分析連鎖經營各環節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可能存在的事故風險,組織制定連鎖經營零售店(點)火災爆炸、燃放安全、盜搶丟失等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演練,按預案要求健全應急處置組織和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置器材設備。統一運輸配送服務。批發企業應具備與其經營銷售產品種類、規模相適應的運輸配送服務能力,配備符合要求的`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或與有運輸資質的單位簽訂運輸配送合同,為其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嚴禁零售店(點)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
五、工作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煙花爆竹連鎖經營工作,把推行煙花爆竹連鎖經營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提高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安全監管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制定工作方案,動員和引導批發企業、零售店(點)積極參與,積極穩妥推動煙花爆竹連鎖經營工作健康有序開展。各縣(市、區)將工作方案和試點鄉(鎮、街)名單于12月13日前報送至市安委會辦公室郵箱:xx。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各批發企業要做好煙花爆竹連鎖經營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積極發揮自身安全管理、人員、資金等方面的優勢,切實擔負起對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的安全管理責任,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連鎖經營零售店(點)存在的問題,督促指導連鎖經營零售店(點)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不斷提高連鎖經營安全管理水平。突出安全監管重點。各有關部門要由對所有批發企業、零售店(點)的全面監管,轉變到對批發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批發企業建立運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雙重預防體系,配齊配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好對連鎖經營零售店(點)的安全管理職責。要建立對零售店(點)隨機抽查機制,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堅決依法追究批發企業的連鎖經營安全責任及零售店(點)的安全責任。推進連鎖經營安全信息化建設。鼓勵批發企業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設運行包含企業基礎數據信息、煙花爆竹進銷存管理和流向信息、安全生產基礎管理信息、辦公自動化等內容的煙花爆竹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對零售店(點)的視頻監控聯網,提高安全和經營管理水平。嚴厲打擊非法。各級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強化協作配合,對流向登記不全不能證明合法來源渠道的煙花爆竹一律視為非法,依法嚴厲查處非法違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各批發企業要加強對零售店(點)的督促檢查,切實擔負起對零售店(點)的打非責任。各批發企業及其連鎖經營零售店(點)要積極舉報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自覺抵制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營造煙花爆竹連鎖經營的良好秩序。
煙花爆竹經營方案 8
為切實做好20xx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全市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災、爆炸和群死群傷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市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確保春節期間全市社會安全穩定,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及工作目標
堅持以人為本,深入貫徹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部門監管,廣泛動員,群眾參與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則,強化部門和屬地管理責任,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全市各級各部門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實現“禁放場所、禁放時段禁得住;重大危險源和零售網點、燃放點安全;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特大火災和爆炸事故;不死人,不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的工作目標,確保全市人民度過一個歡樂祥和的新春佳節。
二、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市政府組織機構和職責
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副市長劉學普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王泰來任副組長,重慶警備區、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工商局、市供銷總社、市教委、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林業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法制辦、市文化廣電局(市文物局)、市公安消防總隊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燃放辦),由王泰來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長彭長健任常務副主任,市安監局副局長鄺海、市供銷總社副主任杜朝剛任副主任,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工商局、市供銷總社、市交委等單位抽調專人集中辦公。春節期間,市煙花爆竹“打非辦”和市燃放辦合署辦公。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負責全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部署協調全市各級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辦公室主要職責:制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全市性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宣傳工作;督促有關部門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行為;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煙花爆竹專營辦法統一采購、儲存、配送和銷售煙花爆竹;開展“打非”工作;落實市政府和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職責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具體責任人。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本地區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訂工作方案,建立組織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和經費,搞好動員部署;組織督促有關部門按照《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科學合理劃定禁放、限放區域,嚴格銷售網點設置和安全監管,加大各類非法煙花爆竹行為查處力度,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點燃放時段巡邏控制等安全防范措施;組織本地區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及考核。
(三)部門職責
根據《條例》規定,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制訂工作方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公安部門: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品種、數量、運輸路線及有效期限;查處非法運輸、攜帶和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查處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場所違規燃放的行為;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管,審查煙花爆竹銷售、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許可煙花爆竹銷售;監督檢查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遵守銷售許可證規定的情況,查處煙花爆竹銷售企業采購、銷售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和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
工商部門:負責市場流通領域煙花爆竹監督檢查,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供銷部門:負責做好全市煙花爆竹專營管理、銷售布點和產品配送工作;督促經營公司嚴把煙花爆竹產品進貨質量關,落實儲存庫房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監、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做好市場管理和整頓工作。
質監部門:負責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做好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的抽查,依法查處不合格煙花爆竹產品。
交通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的資質管理,查處違反有關資質規定從事煙花爆竹運輸行為。
市政部門:負責組織市政設施維護、燃氣及下水道、化糞池等有關單位落實責任,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隱患;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在其重要設施設立統一標識并派人看護;負責組織清掃公共區域內的煙花爆竹殘屑。
商業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大型商場、大型市場、加油(氣)站、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等有關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落實重點目標安全守護措施。
宣傳部門:負責制訂全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教育宣傳工作方案;組織新聞媒體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中小學生的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大中小學校、幼兒園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對全市建筑工地外來務工人員開展宣傳教育;落實建筑施工場所的安全防范。
衛生部門:負責制訂全市傷亡救治應急預案,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導致的人員傷亡情況;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醫療機構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消防部門:負責制訂全市消防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警情況并調查原因;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重點消防單位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環保部門:負責對大氣環境進行監測。
重慶警備區:負責對駐渝部隊人員開展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駐渝部隊加強軍事禁區和重要軍事設施的看護。
林業、園林綠化、文物、民政、電力、公交、民航、國土房管等部門和單位,分別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山林、苗圃、文物保護單位、敬老院、輸變電設施、車站、機場、物業小區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三、工作措施
(一)堅持“四定”(定銷售點、定時間、定品種、定區域)和“六統一”(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布點、統一價格、統一標識、統一規范)管理,做好銷售環節安全監管工作。
1、銷售網點設置。按照“保障安全、規范經營、總量控制、合理規劃、方便群眾”的原則,20xx年主城區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總量控制在1600個以內,由供銷部門提出選點方案,于20xx年1月5日前報送所在地安監部門審批。
2、銷售許可證發放。根據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要求,市安監局、市工商局要采取“一站式”審批服務模式,于20xx年1月10日前完成銷售網點銷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核發工作。對主城區臨時銷售點經營戶,除按統一規定收取安全風險抵押金、安全保險費外,免收其他辦證費。
3、允許銷售、燃放的品種。按照“安全性能好、環保污染小、觀賞性佳”的原則,20xx年春節期間我市主城限制燃放區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為:c級和d級產品中的噴花類、線香類、旋轉類、造型玩具類、小禮花類、爆竹類、升空類、組合煙花類,共8大類268個品種;主城區以外地區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共10大類192個品種。具體品種、規格由市燃放辦于20xx年1月10日在重慶煙花爆竹網上向社會公布。
4、允許儲存的數量。對具備安全儲存條件的臨時銷售網點,面積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量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量為60件。
5、配送、銷售的時間。銷售公司配送時間:20xx年1月6日至2月9日。銷售時間:20xx年1月20日至2月9日(農歷正月十五)。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期限滿后,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產品,由經營戶交由專營公司按照合同規定處理,不得再儲存煙花爆竹產品。
6、限制燃放的時間。20xx年1月25日(農歷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9日(農歷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時至次日凌晨1時,可以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二)堅決查處各類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
非法煙花爆竹是公共安全和市民燃放安全的最大隱患,嚴重擾亂了煙花爆竹正常的市場秩序。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從嚴查處各類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1、堅決查堵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流入渠道。從即日起,公安、交通等部門要組織執法力量,在進入我市的省市邊界要道、高速公路出入口或服務區及進入主城區的主要交通路口,設立煙花爆竹安全檢查站,采取定點檢查與巡邏查控相結合的方式,加大進渝車輛及人員的盤查力度。對有《爆炸物品運輸證》的,認真核查煙花爆竹運輸車輛、人員資質,并重點檢查運輸的品種、數量、路線、時間等,是否與運輸證相符。特別是梁平縣、秀山縣、萬州區、榮昌縣、綦江縣、潼南縣、合川區和主城各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公安、交通執法等部門,嚴格檢查進入我市或主城區的貨車、面包車、卡車等,要重點檢查來自湖南省、四川省、梁平縣的運輸車輛,禁絕非法產品流入渠道。春節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組織公安、安監、工商、城管等部門,加強對商場、市場、村鎮集貿市場以及車站、碼頭的巡邏查控力度,及時發現、查處非法銷售、兜售和攜帶煙花爆竹行為,確保非法產品不流入市民手中。
2、開展集中整治,嚴厲查處銷售、儲存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的行為。春節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煙花爆竹集中整治,加強對集貿市場、出租房屋、閑置的廠房、庫房、養殖場等重點場所的清理排查,對無證、無照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安監、工商部門要堅決予以查處取締,沒收其非法煙花爆竹產品,行為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予以處罰。對銷售單位和零售網點采購、銷售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的,一經查實,安監、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嚴厲處罰。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打擊暴力抗法行為。對各部門查處收繳的非法煙花爆竹產品,不符合本市規定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交由公安機關統一組織銷毀,不得再流入社會。
3、積極受理各類舉報線索。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燃放辦要公布舉報電話,要積極受理人民群眾舉報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并現場督辦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核查和查處。經查證屬實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三)加強燃放安全宣傳,增強廣大市民自律、安全意識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緊緊圍繞“依法、文明、安全燃放”主題,開展多形式、多層面、全方位的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市民的自律意識、公德意識和安全意識。
1、突出宣傳重點內容。加強對《條例》有關規定的宣傳,引導市民按照“四定”要求,不在禁放區域、禁放時段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加強對禁止及允許銷售燃放品種的宣傳,引導市民到合法銷售點購買安全產品,不購買、不燃放非法、違規產品;加強安全燃放知識宣傳,讓市民了解掌握正確的燃放操作知識,防止因不當燃放引發火災和傷亡事故;加強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違法性、危險性和危害性的宣傳,引導市民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2、突出宣傳重點對象。要加強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的宣傳教育。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發動居委會、村委會、農村治保積極分子深入社區、村莊、場院,開展入戶宣傳,通過發放《致廣大農民的一封信》、宣傳品及案例、圖片、現身說法等形式,重點宣傳酒后燃放和違規燃放的嚴重危害性,自覺杜絕酒后燃放、違規燃放行為。元旦前后,市教委要組織各區縣(自治縣)中小學生中開展“小手拉大手”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主題宣傳活動,每所學校對中小學生開展一堂煙花爆竹安全燃放教育課,使宣傳工作進學校。市建委要組織全市建筑單位,對春節期間留渝民工開展“爭做守法新農民工”宣傳教育活動,發放限放宣傳品,使宣傳工作進工地。重慶警備區要組織駐渝部隊及部隊醫院、療養院等開展“維護燃放法規嚴肅性,我為第二故鄉和諧社會建設作貢獻”的專題宣傳活動,使宣傳工作進部隊。
3、豐富宣傳教育形式。春節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充分發動各級基層組織,在社區、村社廣泛開展“遵守燃放規定,共創和諧家園”宣傳活動;要開展集中宣傳咨詢日活動,向廣大市民宣傳燃放煙花爆竹有關法律法規,散發宣傳資料,接受市民咨詢等。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采取群眾喜聞樂道的形式,加強燃放安全宣傳。要創新宣傳方式,采取向市民發送“燃放煙花爆竹安全教育宣傳”的提示性手機短信,在車站、碼頭及街頭大型顯示屏播放宣傳短片及網絡宣傳等向市民宣傳教育安全燃放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四)劃定禁限放區域,開展安全檢查
1、嚴格劃定禁放和限放區域,設立禁放標識。20xx年1月5日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完成本地區禁放、限放區域的劃定和向社會公布工作。20xx年1月10日前,禁放區域場所的產權或使用單位要完成醒目的禁放標識設置、張貼工作,由行政區域內安監部門督促落實。各單位不得擅自更改禁放范圍的劃定標準,也不得變更統一的禁放標志。
2、開展重大危險源排查,落實監控措施。20xx年1月10日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完成對本行政區域內加油站、加氣站、危險化學品和民爆物品儲存倉庫、油氣管道、電力設施、城市下水道、化糞池等重大危險源的排查工作,摸清其責任單位、所處位置、危險性質、安保措施、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制訂嚴密的安保方案和處置預案,明確每個重大危險源、禁放區域的責任人、責任單位、責任區域和控制措施。20xx年1月25日至2月9日,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場所)實行一個安全督導組包一個危險目標的工作責任制,實行“一對一”24小時守護,確保絕對安全。
3、加強銷售點安全檢查,確保安全。對許可的銷售網點,全市各級安監、公安、工商部門要采取聯合檢查的方式,對銷售網點的安全設施、滅火器材、禁放標識、專營標識、銷售品種等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同時,安監部門要加強銷售網點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落實安全管理責任,要組組織專門力量,加強銷售點安全監管,每個銷售點必須有1—2人專門看護,尤其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點時段,要做好周邊燃放秩序維護工作,防止因燃放引燃銷售點內的煙花爆竹。
(五)強化現場監管,落實應急救援措施
1、加強限制燃放區域燃放秩序維護。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區燃放秩序自治組織,組織社區志愿者,維護燃放秩序。特別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點時段,要組織黨政機關干部、居(村)委會、內保單位的治保積極分子及其他社會力量,劃定維護力量責任區域,開展街面、小區、大院巡邏監控,保證維護力量責任區無縫對接,真正做到每條街道、每個小區、每個大院、每棟樓群都有干部、群眾看守。各地禁放區域和禁放場所由各單位組織力量進行嚴防死守,要明確看護責任單位、責任人、責任區域和防范措施。要制訂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準備,確保禁放區域和禁放場所絕對安全。
2、強化消防滅火和傷員救治措施。20xx年1月10日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街道社區,集中開展清理可燃物行動,消除火災隱患。要督促限制燃放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自備消防力量,配備簡單滅火器材,積極開展消防滅火演練,掌握滅火知識,在第一時間對火情進行有效撲救、控制。市公安消防總隊要針對居民棚戶區、危舊房密集區、消防車通道不便路段等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場所,制訂消防滅火預案,落實值班執勤力量。在重點時段,要啟動二級戰備方案,派出消防車在各主要道路上進行巡視。市衛生局要組織各級醫療機構,做好應急救援準備,確保因燃放煙花爆竹致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3、加大非法燃放行為的查處力度。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嚴肅查處禁放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在文化娛樂場所非法燃放煙花以及“冷煙花”、“舞臺效果劑”等行為。要加強焰火晚會燃放活動的監管,各地舉辦焰火燃放活動必須按照《條例》和《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提前向公安機關申報,取得許可后方可燃放。未經許可舉辦焰火燃放活動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緊緊圍繞“確保安全”這個核心,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保安全、保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保證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本地區、本部門得到全面認真的貫徹落實。
(二)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全市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逐項監督檢查。凡因工作不落實或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特別是對于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控制、執法等工作不落實、不到位,導致行政區域內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大事故傷亡的,將依法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情況報送,暢通信息渠道。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燃放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市燃放辦的工作聯系,通報情況,暢通信息,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20xx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于20xx年12月31日前報市燃放辦公室,工作總結于20xx年2月15日前報市燃放辦公室。所報材料可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報送。
煙花爆竹經營方案 9
春節即將來臨,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又進入到旺季。為規范經營秩序,嚴格進貨渠道,嚴厲打擊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生產銷售行為,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上級文件及相關安全生產會議精神要求,現將煙花爆竹經營專項整治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落實上級關于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方針,嚴厲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行為,堅決取締無證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依法收繳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產品及“三無”廠家生產產品,堅決關閉取締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和零售點(含“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通過“明確責任,控制源頭,嚴打死防,齊抓共管”的方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組織機構
街道成立煙花爆竹經營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
副組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站,由何忠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同時設立煙花爆竹經營專項整治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群眾舉報意見。
三、整治重點
1.無照無證、證照不全、證照過期或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有關證照的;
2.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3.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4.銷售非法、假冒、偽劣、超標產品及包裝、標識不符合標準規定的產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5.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
6.非法生產、銷售、存儲、運輸煙花爆竹等行為。
四、工作步驟
煙花爆竹經營專項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20xx年1月10日前)。街道辦事處成立整治領導小組,結合實際,研究制定煙花爆竹經營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明確工作職責,并做好前期宣傳工作。
第二階段:排查治理(20xx年1月10日-1月21日)。各社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充分利用街道駐社區干部和派出所駐社區干警的力量,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前期宣傳摸底工作,確保轄區無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和大規模燃放行為。
第三階段:落實監管責任,建立長效機制(20xx年1月22日-2月5日)。各社區要嚴格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要求來開展工作,以鐵的手腕從嚴從重打擊煙花爆竹各種違法行為,街道安監站將根據轄區實際開展地毯式排查整治,同時將聯系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集中執法行動,同時總結通報整治情況,并研究上報區安委辦。
四、工作要求
1.各社區對轄區內經營銷售煙花爆竹行為進行摸底,登記造冊,派專人負責監控,確保萬無一失。
2.加大安全生產宣傳力度,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營造良好安全氛圍。
3.督促煙花爆竹經營戶參加安全知識培訓,規范進貨渠道和門面存藥量,制定出相關應急救援預案,對安全情況實行日登記及日報制。
4.各煙花爆竹經營戶必須取得相關證照,配備必要消防器材,張貼相關安全警示標志,嚴禁將煙花爆竹擺在門外經營。
5.此次整治過程,凡在各社區轄區內發現一起非法販賣煙花爆竹的情況,安全生產當月月績效考核扣1分。各社區凡因監督整改不力,各經營戶沒按相關安全要求經營,釀成事故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煙花爆竹經營方案 10
為進一步規范我鎮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秩序,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過一個放心年。根據《關于印發鎮煙花爆竹流通領域集中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政發〔20xx〕75號)要求和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進一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將其納入“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重要內容,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一是我鎮將組織綜治、安監、派出所等部門在春節前對各村存在非法生產經營問題的地區開展一次全面排查,對屢次發現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活動的重點村、重點戶、重點人員,要指定專人,采取包村、包戶、包人的方式進行監督,對查出的非法生產經營作坊、窩點,要依法予以打擊取締,并追根朔源,查清和斬斷非法生產原材料供應和產品銷售的經濟鏈條,從嚴從重處罰。二是加強宣傳教育,廣泛宣傳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造成的嚴重危害,提高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組織、不參與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自覺抵制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三是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建立群眾舉報獎勵制度,調動群眾參與“打非”工作的積極性,營造有利于“打非”工作的'社會氛圍。
二、開展全鎮范圍內的煙花爆竹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內容為:是否制定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危險工序從業人員是否進行了上崗前安全生產培訓并持證上崗;是否存在超人員、超藥量、超范圍組織生產;是否擅自改變工房用途;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等問題。對存在上述問題的企業,一律不得生產,企業整改后,須經安監站驗收合格后方可復產。
三、嚴肅事故查處,嚴格責任追究
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嚴格追究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的責任。
四、切實做好春節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
春節臨近,各安委會成員務必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監管檢查,加強應急值守,突出抓好水上交通、煙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和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我鎮春節期間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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