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

時間:2022-12-25 14:03:32 房屋租賃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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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房屋租賃合同范文匯總7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租賃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于房屋租賃合同范文匯總7篇

房屋租賃合同 篇1

  上海房屋租賃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承租人(乙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上海市 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 ,建筑面積 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

  號: 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 ,房屋(□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 ;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 ,最多不超過人。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計 年個月。甲方應于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 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

  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 □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整

  (¥:)。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期: , ,。

  (二)押金:人民幣 元整 (¥: )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

  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 由甲方承擔, 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

  暖費(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稅費(9)衛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 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

  相應費用。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上海

  市的法

  第七條 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

  任。

  第八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 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 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 元的。

  3、

  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

  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

  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 。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

  裁。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執 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承租人(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 :國籍:

  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擁有產權或處理權的 市 縣 鎮 的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作使用。

  二、租期從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即12個月)。

  三、該房屋每年租金為人民幣30000元整,乙方租金形式為半年付,半年租金為15000元整,甲方須開具(收據或發票)給乙方。

  四、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3000元履約保證金和室內財物押金,上述保證金和押金合同期滿后退還乙方。

  五、甲方應承擔房屋工程質量及維修的責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設施、室內財物毀壞,應恢復房屋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 篇3

  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

  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1994年通過的《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產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2、產權有爭議或者產權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屬于違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標準的;6、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7、法律、法規禁止的。

  而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都規定了租賃各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登記備案后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簡言之,非經登記備案,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應是規范房屋租賃市場和確保國家稅收之策。

  有人認為,房屋租賃登記制度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經濟的發展和交易日益頻繁,一切交易手續應越簡便越好,登記制度會制約交易的進行。此論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為不動產有其自身的特征,與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應有權屬登記備案,房屋租賃作為房屋所有權中占有權及使用權出讓,當然也應予以登記備案。

  還有人認為,現行合同法在規范租賃合同內容及出租人義務時,并未出現關于提供出租權證書以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鑒于低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不得與高位階法律所負荷的價值相抵觸,以及新法吸收舊法的原則,房屋租賃可以不進行登記備案。這種說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腳。

  合同法關于租賃的規定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財產的租賃。但房屋的租賃,作為一種特殊財產有特別法規來規定,并不違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與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同時調整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時,優先適用房屋租賃專門法規。實際上,合同法無對租賃要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規定,并沒有否定有要求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價值的抵觸問題。所以,筆者認為,沒有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四、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3%計,因其滯納金過高,導致滯納金的約定無效。有人認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規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應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項的違約金。此外,還要審查房屋出租是否用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是,則在出租人明知情況下,租賃合同無效。

  【問題二】 承租人對房屋進行的裝修,在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解除后如何處理

  (一)對承租人裝修物價值的認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賃房屋期內根據租賃合同的用途對房屋進行裝修的,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均規定,裝飾物在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歸出租人無償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間,往往因為合同無效或者當事人約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裝修物,這就存在對裝飾物現價值的確認問題。筆者認為,首先應由租賃雙方對裝修物進行協調,這樣既解決了問題,同時也節省減少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委托評估評估機構對裝修物的價值進行評估。一般評估是按照裝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計算折舊,房屋裝修物的使用年限應與租賃期限相符,故裝修物收回時的現價值應當按照租賃期限的計算標準的折舊。

  (二)對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及補償。

  裝修物在法律上屬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對添附物的規定是: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的,財產所有權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這是對裝修物如何處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則規定。由于我國的《民法通則》對添附物的處理沒有直接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又過于籠統,所以在審判實踐中難以把握。對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及補償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形成的裝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對裝修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對裝修物現價值進行評估,并歸出租人承頂;若出租人不同意裝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裝修的,對裝修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進行評估,其裝修物的損失由出租人對承租人作適當的補償。如果是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2、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及形成的裝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對裝飾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拆除后并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對裝修物進行評估,其裝修物損失由出租人對承租人作適當的補償。若出租人不同意裝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裝修的,對裝飾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裝修物無償歸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3、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因雙方違約導致租賃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形成的裝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對裝飾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對裝修物的現價值進行評估,其裝修物的損失根據雙方違約責任的大小來分擔。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約定的承租目的裝修的,對裝飾物的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拆除后并不會嚴重影響其價值的可以責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裝修無償歸出租人所有。

  【問題三】 違章建筑的租賃合同糾紛的.問題

  房屋屬違章建筑物,對此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對此都有了明確的規定,本是無庸置疑的。但就目前廣東的情況來看,農村為發展經濟,積極招商引資辦廠,沒有經過任何規劃、報批、報建,建起了大量的廠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廠房出資他人(多為臺商、港商)合作辦廠,實質上是出租廠房收取租金。顯然這樣的租賃行為是非法的,是不應受到法律保護的。現實中,農村集體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這種違章建筑出租獲取的,村民的分紅也就靠這一塊。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賺足了錢后,有的長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債務要村集體來背。這種現狀目前較突出,起訴到法院,法院又無法依法予以保護,村民怨氣大。

  法院現在處于一種兩難境地。一方面要依法辦案,不能明知是違章建筑出租,也給予保護。另一方面,法院作為地方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的維護者,又不忍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因為法院的依法辦案導致村民對法院工作的誤解,是任何法院領導都不愿看到的。對類似這樣的違章建筑出租問題,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究竟應如何處理,是困擾基層法院法官的一大難題。

  對違章建筑出租案件如何處理,有多種觀點。

  一是認為租金可以適當保護。即首先認定違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實際已租用房屋或場地,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仍應給予一定的補償,因為租賃合同的無效不象其他買賣合同,可以返還,租賃是一種行為合同,沒法返還。在計算補償費時按房管部門評定的租金標準計算。筆者認為,不管采用何種計算方法,只要對租金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認了違章建筑出租的合法性,與認定違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前提相矛盾。

  二是認為,對于違章建筑出租的非法所得應依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的規定對非法活動的所得予以收繳,以懲罰亂建亂租,沖擊、擾亂正常的房屋租賃市場的行為。站在村民的角度來看,違章建設的廠房、工棚出租的租金不能通過合法途徑收回來,感情上是很難接受的。但早知如此何必當初,違法亂建的后果不是不知道的,只是在利益的驅動下冒險而已。同時,要批評的是我們的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失職、失察和縱容。如果政府職能部門對農村的違章建筑加大監督、處罰力度,相信不會造成今天的尬尷局面。

  對違章建筑的非法所得應予以依法收繳。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規范房屋建筑、租賃市場的需要,這個代價遲早要有人來付出。更嚴格地說,行政執法部門沒有對這種違章建設行為進行處罰,已是很照顧農村經濟發展了。其實,這樣的光收房租、坐吃山空的經濟發展是沒有多大價值的。

  以上就是本次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有關如何解決怎么解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糾紛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屋損壞賠償的典型案例

  本文就東北軍用儲運站與沈陽華宇快運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房屋損害侵權問題展開。詳細分析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以及賠償方式,希望對您有幫助。

  東北軍用儲運站與沈陽華宇快運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東北軍用儲運站將其住所地的庫房及場地出租給華宇快運部,該房地產年租金為人民幣57萬元,租金按季度結算。東北軍用儲運站負責出租庫房、場地的其他相關事項。同時約定,華宇快運部如遇特殊情況,需終止合同,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東北軍用儲運站,并向東北軍用儲運站支付未滿租期的半額租金,作為對東北軍用儲運站的經濟補償。合同經雙方簽章后,東北軍用儲運站為履行合同,終止了其與沈陽市博雅裝飾材料商場簽訂的租賃庫房的租賃合同,并退還博雅商場10個月租金4.2萬元,對場地南側圍墻拆除、樹木砍伐,為此東北軍用儲運站支付人工費用1800元。合同履行未到期,華宇快運部單方向東北軍用儲運站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現東北軍用儲運站訴請華宇快運部因違約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2萬余元。

  二、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東北軍用儲運站與華宇快運部簽訂房地產租賃合同系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有效。雙方均應遵循誠信原則,按合同所約定條款履行應盡義務,行使相應權利。合同生效后,雙方按合同約定分別履行了其相應義務,東北軍用儲運站終止了其與沈陽市博雅裝飾材料商場的租賃合同,退還其租金42000元,為拆圍墻、伐樹支出工資1800元,已造成經濟損失43800元。因華宇快運部單方無故解除合同,除造成東北軍用儲運站上述損失外,還造成其因該合同未能履行所期待的利益損失。因此,華宇快運部應承擔因其單方違約致東北軍用儲運站的各種損失。判決:一、沈陽華宇快運部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東北軍用儲運站經濟損失43800元;二、沈陽華宇快運部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東北軍用儲運站違約金23750元;三、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沈陽華宇快運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調解結案。

  三、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本案判決能否損害賠償金與違約金并存的問題。如果不考慮合同效力的問題(違約責任以合同有效成立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縱使當事人有過失,對方有損失,也不發生違約責任),筆者認為本案不應既支持損害賠償金又支持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從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均承認違約金具有雙重性質,即懲罰性和賠償性的性質。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從這條可以看出,主張違約金時,可以損失額作為要求增加或者減少的法定依據。由此可看出違約金主要體現為補償性,其以補償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合同法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這就說明在專為遲延履行而約定違約金場合,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可以并存,此時有懲罰性違約金存在的空間,但此為例外。

  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構成如下:(1)違約行為;(2)債權人受有損失;(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損害賠償的突出特點表現在補償性上,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于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直接關系到當事人雙方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著違約責任的作用,是一種較普遍的責任方式。但也有少數例外情況,欺詐違約行為的損害賠償具有懲罰性就是例外情況。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個規定只是損害賠償的例外,并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

  綜上,違約金、損害賠償均以補償性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決定了二者原則上不能并用。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在補償性上,都能使違約相對方得到全面的補償,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單獨適用,違約相對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護。根據公平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亦不應當并用。因此,本案原審法院既支持損害賠償金又支持違約金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但是,也不能認定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本質上等同,違約金責任(意定性)是不同于損害賠償金(法定性)的。合同法它強調違約金是一種約定的條款,因此它是優先于損害賠償的。也就是說我們按照合同自由原則應尊重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其中也包括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補救方式以及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賠償數額。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首先實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在當事人沒有確定違約金條款的時候,這樣可以使用法律的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在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時候,可以在繼續使用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違約金是優先于損害賠償使用的。

  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房屋損壞賠償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法釋[20xx]11號,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地產糾紛)

  怎么處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于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于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于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系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里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后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原告(反訴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XX路X號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魯,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盧愿光,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天河區銀河XX橋X號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與被告(反訴原告)李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魯、盧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薛XX訴稱,我與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我與被告在合同中約定:被告租給我位于廣州市白云區心誼路51-53號首層,建筑面積65平方米(前廳、樓梯間),首層建筑面積(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層1100平方米建筑面積;我租賃該房屋經營小童羊食府;租賃期6年,從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當于2個月租金的數額,租金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簽訂時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應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并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與被告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在原合同不變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層(后座)建筑面積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總計租金為每月6392元,協議押金為12784元。我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該物業的目的是經營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經承諾協助我辦理臨時商業用途并負責費用(正常費用支付)。被告作為該物業的產權人,為租賃物業辦理臨時商業用途是被告的義務,而不僅僅是協助義務,如僅是協助義務,被告不必負責費用,雙方也不必多此一舉在該條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為該物業辦理商業用途時,被告卻意圖以“協助”的字樣逃避義務。《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后,我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分別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賃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計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為小童羊食府的經營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業裝修(該裝修損失非經過折舊后的評估價值為1157271元),辦理了消防許可證、臨時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多次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協助我辦理租賃物業臨時商業用途等相關手續,導致上述經營場所無法辦理營業執照。我為催促被告履行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的義務,多次與被告商談,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卻出爾反爾,不協助辦理臨時商業用途。為此,我委托律師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發《律師函》給被告,明確要求被告協助我辦理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X,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X,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市*街道*小區X號樓**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計X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X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元。

  七、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連一式X份,甲、乙雙方各執X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字) 聯系電話:

  乙 方:(簽字)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月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征收與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房屋地址及設施、設備情況:

  1、租賃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 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2、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

  ①門窗情況:

  ②地板及墻壁裝修情況:

  ③水電設施情況及其他:

  上述房屋屬甲方所有(或甲方依法使用,有權出租),甲方將其出租給乙方使用,用途為 .

  二、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原則上為1年,最長期限不超過3年,承租方享有續簽合同的優先權。)

  三、租金及保證金:

  年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租金支付方式為:一次性交清按年支付按季支付,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支付時間為 .

  乙方于本合同簽定之日開始,每年向甲方交付設施設備等使用保證金 元。保證金不計利息,合同期滿,甲方經驗收確認房屋無毀損等情形且乙方付清全部租賃費用后,將保證金退還乙方。

  四、交付房屋期限:乙方交付保證金及首期租金后,于 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房屋租賃期限從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

  五、甲方責任:

  1、實行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租賃形式。

  2、負責對房屋進行定期檢查。租賃期內屋面漏水、房屋裂縫由甲方負責維修并承擔相關費用,以保障租賃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3、房屋租賃期內,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遷,乙方應無條件服從,甲方不另行給乙方安排房屋,合同自行終止。

  六、乙方責任:

  1、乙方在租賃期間應依約及時交付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

  2、租賃期間,防火、防盜、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相關責任。

  3、乙方應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水電設施、卷閘門、門窗等),因乙方原因造成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不得擅自改動房屋結構、毀損房屋設施。如裝修房屋需改造、改變房屋結構,需提交申請報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期滿,乙方應保持房屋完好。甲方不承擔乙方改造、裝修部分的任何補償。

  5、乙方不得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借或轉租他人。

  6、租賃期間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負責,對房屋結構出現的不安全因素,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合同。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以及改變租賃用途的;

  (2)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品或進行違法活動的;

  (4)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給甲方造成損害的;

  (5)拖欠租金累計兩個月以上的。

  4、租賃期滿后,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40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租賃期滿前20日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乙方在租賃期滿前40日內不通知甲方的,視為放棄優先承租權。

  5、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八、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房屋交付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附屬設施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2、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2日內,將承租房屋及設施設備等完好地交還甲方。乙方的裝飾裝修部分亦不得損壞。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九、甲方違約責任:

  l、甲方不按時交付房屋給乙方的,每逾期1日應向乙方支付約定日租金5倍的違約金。

  2、甲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維修費用,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3、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本合同年度租金總額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乙方違約責任:

  l、乙方不按時交付租金及水電費用、物業管理費用的,應如數補交外,每逾期1日,應按所欠費用總額的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因乙方未按時交納前述費用造成停水停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2、租賃期間,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條第3項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乙方應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總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賠償相應損失。

  3、在租賃期間,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乙方應該按本合同年度租金總額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還應賠償相應損失。

  4、租賃期滿,乙方逾期歸還房屋的,則每逾期1日應向甲方支付約定日租金5倍的違約金。

  十一、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建沒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第1、2項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的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十三、爭議解決:由甲、乙方雙方協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其他約定的事項:

  十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報縣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部門、財政資產管理部門(鑒證方)各執一份,未經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的合同一律視為無效合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鑒證方(財政資產管理部門)意見:

  年 月 日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

  出租人(甲方): 簽訂地點:

  承租人(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6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座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擁有設施:上水管、下水道、瓷臉盆、座便器、洗臉盆、防盜網、暖氣片、防盜門。

  第二條 房屋租期為______個月。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租賃該房屋僅作為日常家庭居住使用。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此出租的房屋,乙方應如期歸還。乙方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日______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乙方在交清第______年全年租金的同時,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 本合同的租金交付方式為現金,先付后用。乙方一次向甲方交足全年租金____________元,租金交付日為本合同簽字日和生效日。

  第四條 在租用期間,乙方由于各種消費行為所發生的電費、水費、物業費、取暖費、有線電視收視費以及應由自己負責的其他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一)甲乙雙方在合同存續期間均無權單方終止履行合同。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再行解決。協商不成時,不影響合同的執行(本條第三款情況除外)。

  (二)乙方在居住期間應維護好房屋結構、設備、物品和門窗的完整。如有所損壞,需在合同期滿日之前恢復原貌,由此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在租住期間不得把此房屋轉借、轉租給他人使用。不得改變租賃用途或利用此房屋進行違法犯罪等性質的活動。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損壞房屋。遇有上述情況,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的執行,且不退還乙方向甲方已繳納的租金,乙方給甲方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共______頁,一式______份,由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

  出租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 篇7

  出租方(甲方):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居住/辦公。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前,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一)租賃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

  (一)租金標準:______元/月(大寫:每月人民幣______元整)。

  (二)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支付為頭付款且每______支付一次;自合同生效日起,每______個月為一期;第一期及保證金(見合同第五條約定)于合同簽訂之日交付,以后每期租金在該期開始前一個月支付,也可提前支付。

  如乙方未能如期支付下一期的租金,甲方視乙方終止本合同,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按(第十一條違約責任)就行處理。

  當月租賃時間未滿______天時按半個月計算;超過______天時按一個整月計算。

  第五條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具體保證金金額為:__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______元整)。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保證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

  租金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

  第六條租賃期間房價的調整

  (一)如遇到周邊房租發生調整時,則甲方將相應調整租金標準。

  (二)甲方在調整房租時,應提前通知乙方。

  (三)對于房租的調整,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如乙方不能接受時,乙方應在____天之內退房。

  第七條房屋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將該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經雙方校驗簽字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解除后,乙方應保證房屋及各設施、物品完好,如有損壞或丟失,乙方應及時修復或補充,否則甲方將按原價2—3倍價格從押金中扣除。

  第八條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

  (一)日常的房屋及室內設施的維修費用由乙承擔。乙方在租賃期間,負責管理房屋及室內設施、物品的損失和維修費用,如因使用不當乙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就行經濟賠償。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后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或所在小區內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如乙方措施不當造成的所有損失,其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造成甲方房屋財產損失,由乙方全額賠償給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財產損失,由乙方負責處理,由乙方全額賠償對方。

  第九條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與該房屋有關的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

  (一)乙方承擔:水、電、燃氣、有線電視、寬帶、等費用;

  (二)甲方承擔: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第十條轉租及續租

  (一)乙方不得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他人。否則,甲方有權扣除乙方全部租賃金及保證金。

  (二)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轉租合同。轉讓交接,水、電、設施及有關經濟費用問題,由雙方自行處理,如有遺留問題,續租方自行承擔,甲方不負連帶責任。

  (三)接受轉租方對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乙雙方欲在租賃期滿后不再續租,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五)乙方在遵守前期協議的情況下,可以獲得優先續租權,但必須

  在原租期結束日前一個月與甲方重新簽訂租房協議,租金在前期協議租金

  基礎上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的規定,甲方將扣除乙方繳納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并終止租賃合同。甲方未按約定交付該房屋,乙方有權收回已交付租金及保證金。

  第十二條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經雙方共同確認認可,乙方可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

  (一)開始租賃時的水、電、燃氣等表狀況:

  (1)水表:______度;(2)電表:______度;(3)燃氣表:______度;

  (4)租賃期滿后,乙方應將所欠費用加納齊全,并得到甲方認可。

  (二)乙方應提供有效證件的復印件1份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可向房屋所在地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及附件)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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