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08 14:30:36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精品[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章程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精品[15篇]

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公司類型: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桶裝水生產及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實收資本……萬元,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100%.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

  (萬元)持股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或

  交付期限

  合計

  第六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3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慧琴、郭繼敏、王慧、武曉陽、王浩、張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艷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范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范圍,增加服務類型。(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

  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注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注冊。

  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大概經營范圍: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核準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注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后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后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后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三、簽字(即辦即完)

  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通過后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

  五、注冊公司商標

  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 公司名稱:天津市新鎖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 公司地址:寧河縣蘆臺鎮商業道南段西側幸福商業廣場A區-404集中辦公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普通貨運。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即實收資本)為人民幣20萬元人民幣,由股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委派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六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依職權做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或更換。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

  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提取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由股東及其聘請的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五章董事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章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成立威力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維護公司、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投資者名稱、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投資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名稱、法定地址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___________(注:投資者名稱)投資經營的企業,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并在南京市登記注冊,為中國企業法人,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并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本著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并獲取滿意的利潤回報。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涉及的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等應取得政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公司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國家鼓勵公司出口在國內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公司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公司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公司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非生產型企業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條)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下同)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幣別同投資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_________________

  現金: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實物: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知識產權: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_________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繳付出資的,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全部繳齊出資的期限為:第一期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投入;其余部分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投資者繳付出資后三十天內,應當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以后,公司應當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審批機關批準方可實施的事項,經公司投資者決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公司投資者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通過投資者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減少或者轉讓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應由投資者決議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并向投資者負責。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_____名成員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人。董事長及董事由投資者委派。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公司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

  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公司投資者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投資者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方案,審批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權轉讓、延期、中止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三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天(多于10天)送達開會通知,并說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需經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歸檔保存。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外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后,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并連同委托書一并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公司在其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人。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經理協商。

  第二十八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體規章;

  (四)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五)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六)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經理、副經理每屆任期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經理、副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經理、副經理必須是常駐公司住所的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理或副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按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解聘;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天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批準,方可離任。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是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在董事會不提議投資者對公司事項進行決議時提議投資者進行決議;

  5、向投資者提出提案;

  6、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監事由投資者委派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續委派可連任。第三十八條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監事的決定應當作成記錄并簽名。

  第四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并可按有關規定依法申請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三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四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其他款項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外商投資統計制度》等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五十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

  匯賬戶。

  第五十二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投資者批準決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四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以及中國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六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六十一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工會依照中國

  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

  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四條公司經營期限為15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公司的投資者若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投資者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公司可以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投資者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公司投資者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公司實際情況列明提前終止經營情形)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投資者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六十九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包括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國家稅款;其他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全部歸屬投資者所有)。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委員會提交清算報告,經董事會和投資者確認后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如有抵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為準。

  第七十三條公司應當主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

  理、財政、稅務、審計、勞動管理、環保等部門的依法檢查和監督。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經投資者同意可以修改補充,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經修改補充的條款,作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另一種文字書寫,如有不一致之處,以中文為準。)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于二○○年月日由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權代表)在中國江蘇省南京市簽署。

  投資者: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

  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執行董事 為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

  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

  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3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10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

  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

  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

  比例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

  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股東名稱如下: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法定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

  第四條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

  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九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 XXX XXXXXXX 股東2 XXX XXXXXXX 股東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條 經理對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或二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針對本條內容,股東亦可依法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其他辦法。)

  第三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營業期限若為長期,則刪除此款)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若營業期限為長期,刪除此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注:公司設立適用)

  (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或該法人股東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注:公司變更適用)

  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8

  在公司工作的四年里,我深刻理解了公司章程和管理規定的嚴肅性和禁令性,并認識到這是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石。在實際工作中,我一直遵守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總公司的“八條禁令”,但也意識到自己存在不足之處。因此,我對自身的問題進行了反思和批評,希望通過自我批評來成長和進步。我認為,認錯是成長的開始,是進步的開端。只有經歷這個過程,我才能在工作中逐漸成熟。

  內強素質、我認為在服務行業中,外在形象與內在思想覺悟同樣重要。因此,我積極參加所有的培訓或學習機會,包括總公司和省公司下發的文件要求,以保持良好的態度。尤其在工作中遇到不順心的事情時,我會盡力調整自己的情緒,專注于工作中,服務客戶。接待客戶時,我會用雙手遞接,面帶微笑,禮貌待人,以傳遞出迎聲送語的熱情。雖然我還有很多不足之處,但我會不斷地自我批評和改進,以提升自己的服務水平。

  領導一般下發的某種文件,要學會無條件執行,并且高效的`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所有工作。除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以外,還要經常去做一些份外的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

  在注意時效,在工作中,除了要保持積極的態度外,還要時刻注意主動服務的意識和團體協作的精神。團結就是力量,在與其他崗位人員的銜接中,我們要盡可能地減少他們的不便,這是我一直以來堅持的原則。未來,我將更加努力地踐行這一原則,做到更好。

  感恩之心永遠放在心中,這是非常重要的。感恩是人類最珍貴的品德之一,就像羊犬跪乳養育羊群一樣,小鳥反哺父母也是一種感恩之情,更何況是人呢?在工作中,我要感謝領導給予的機會,并且無條件地執行領導的指示;感謝同事們的支持和幫助。

公司章程9

  茲委托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打印濟南民生大藥房有限公司章程。委托期限:20__年5月20日至20__年9月20日。

  濟南民生大藥房有限公司

  20___年5月20日

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登記文書范本之十五: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登記事項2),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條原為:“………………”。現修改為:“………………”。

  二、第xx條原為:“………………”。現修改為:“………………”。 xxxx有限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45日后)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公司章程11

  基于公司章程的契約性質,對于公司章程的效力研究我們著重于其對公司及公司成員的約束力。

  一、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僅具有內部效力性,并不具有外部效力性。因此,這里所說的公司章程的效力,主要是指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對哪些主體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條款實際上體現了公司與其成員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下面結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對這些主體的權利義務具體分述之。

  (一)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契約,在此基礎上,公司章程及于公司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公司依照章程約定,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即一旦公司章程選擇了治理結構的方式,無論是何種方式,公司就必須遵守該約定。①

  第二,公司須在章程確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我國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從此方面來看,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自由地選擇以及變更經營范圍。但如果公司超越公司章程,從事超越其經營范圍的行為,按照契約理論,該行為理應無效。②但是,隨著現代契約理論的發展,出于契約正義原則的需要以及經濟效率的角度考量,公司越權行為無效的適用范圍受到了限制。③

  第三,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對股東負有義務,公司若有違反,則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按此理解,上述主體若違反公司章程造成損害,則由公司對其行為承擔責任。除此之外,對于公司不按章程約定滿足股東知情權,不按規定召開董事會等違反公司章程對其義務約定的行為,公司也應承擔責任。

  (二)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成員間的合意,尤其作為股東之間的一種合意,對公司股東具有約束力。其對股東的效力,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的權利。一旦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之后,對公司便不再負有其他積極義務[1]。因此,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便是關于股東權利的約定。股東具體享有的權利有:股權請求權、股利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份轉讓權、表決權、知情權、股東會召集權、監督權、訴訟權等。④至于股東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公司章程也可根據股東協商進行約定,一旦約定,則股東就需要按照約定方式行使,不得違反。

  第二,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應負有的義務。一方面,體現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股東若違反該義務,除向公司繼續履行該出資義務外,還要對其他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⑤另一方面,體現為股東要遵守章程約定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如果濫用權利,則要對公司或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①

  (三)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成員間的契約,其對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同樣也具有約束力。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當中,對這些主體的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經常成為公司糾紛產生的原因,而公司章程就此可以做出更為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第一,公司章程是此類人員行使職權的具體依據。譬如,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經理的職權,可以決定監事會的構成,可以規定董事的任期,可以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賦予這些主體或多或少的職權。②

  第二,公司章程規定了此類人員承擔的義務及責任。我國《公司法》第一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③和勤勉義務④。”該法第149條具體列舉了此類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⑤另外,該法第150條明確規定,此類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要承擔賠償責任。⑥總而言之,公司章程對此類人員的義務及責任承擔問題,可以作出具體的規定。

  二、公司章程的功能

  從本文上述內容的闡述中,我們發現,實際上權利義務是公司章程的核心,調整公司各組織結構權利義務的內容以及公司各成員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大部分體現在公司章程中,這凸顯了章程所具有的調整公司成員間參與公司管理和分配利益關系的功能。因此,其在決定公司治理結構上扮演積極的角色。

  (一)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功能

  1.關于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功能的理論解說

  何為公司治理?漢密爾頓認為:公司治理在美國一般是指公眾公司的職業經理人、董事會和股東之間的關系。⑧英國卡德伯里公司治理報告將公司治理界定為:“經營和控制公司的制度”。從法學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為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地運營,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公司組織機構之間權力分配與制衡的制度體系[2]。由此,由于現代公司的股權分散,導致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股東作為所有權人,其和經營者之間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關系;同時,由于二者的利益追求并不總是一致,代理人會有自己的利益考慮,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證代理人有足夠的經營自由為公司創造價值,同時又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合理的規制,這才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問題。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的一般合理性最根本的是股東主導模式。股東主導模式要求經營者僅對股東利益負責。⑨這里的股東利益,包括少數股東,適用于公司股權高度分散的公眾公司,也適用于股權集中的封閉公司[3]。股東主導模式深層次的含義是股東對公司治理的參與,即股東權自治。其強調股東自治,強調股東的參與和監督,在最大限度范圍內保護股東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選擇關鍵還是在于公司股東本身,即股東通過什么樣的公司章程來選擇適合公司經營的治理模式。

  2.關于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功能的實踐運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員間的契約,其通過規定股東的參與管理和監督實現對公司治理的建構,具體表現為股東的權利行使、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權限與程序安排。

  首先,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組織機構中的.公司組成人員資格、組成問題,如有關董事的人數、董事的任命和解聘、監事會的人數、監事會的任命和解聘以及股東的退出和除名等。其次,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董事會與監事會的職權分工、股東大會的程序等。其中,股東參與管理和監督體現在:“通過投票表決,股東可以選舉或更換董事、監事,并決定有關報酬事項;批準某些特別事項,如公司合并、公司所有資產的出售、公司解散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通過、修訂或廢止公司內部規章;以及通過股東決議以批準董事會的行動或要求董事會采取行動等。” [4]另外,股東對因自身權益受到公司、董事、控股股東的不法侵害,其基于股東身份可以向法院起訴。具體如:撤銷決議之訴⑩、查閱權行使不能之訴①、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之訴②、損害賠償之訴③、解散公司之訴④。除此之外,股東還可以提起派生訴訟。⑤ “目前,派生訴訟對股東權益保護功能已被充分認識,與此同時,其另一重要功能――對經營權與控制權的監督制約功能也被充分展示和釋放,而且,隨著公司規模的日益擴張、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程度的日益提高,其監督功能也在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下面,筆者以一則案例 [5]來簡要說明公司章程在構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

  20xx年2月,李某與祁某共同投資設立一家公司,注冊資本金人民幣50萬元,祁某出資20萬元,李某出資30萬。李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執行董事并兼經理之職,祁某任公司監事。公司自開業以來,一直處于營利狀態,在此期間,祁某曾多次提議召開股東會并分配利潤,但李某拒絕。同時,李某又另設了一家經營范圍與原公司完全相同的新公司,并轉移了公司一些業務、資產。20xx年2月,祁某以李某和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退出公司并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司法審計。法院在立案之前要求祁某首先用盡內部救濟措施。祁某遂遵法院指示,在報紙上發布擬進行股權轉讓的公告并繼續與李某協商,然均未果。在上述內部救濟措施用盡的情況下,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根據原《公司法》規定,判決駁回祁某的所有訴訟請求。祁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案為因公司陷入僵局⑥而引發的股東權益糾紛案件。在本案中,李某作為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其作為管理者,與股東祁某發生了利益沖突且已激化,李某的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小股東祁某的利益,而祁某無法依據原公司章程保護自己的權利,又不能依據法律獲得救濟。公司已然陷入僵局。從公司的內部治理來看,如果本案股東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治理有具體可行的治理措施約定,那么也就不需要股東事后耗費更多的成本去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根本就無法。所以,如何預防公司僵局才是最有實踐意義的。因此,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充分發揮公司章程構建公司治理結構的功能,事先在章程中約定具有防止公司僵局的條款就顯得尤為重要。具體到本案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就如下條款預先約定:一是約定在公司連續盈利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情況下,異議股東有強制股份回購請求權。二是在查閱權方面,約定股東有查閱會計賬簿的權利。三是在監事會的職權方面,約定監事有罷免、起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四是約定在公司僵局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以化解僵局、維護自身權益⑦。

  (二)公示功能

  前文已述及,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并不具有外部效力,而商事登記制度要求公司章程公開,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維護交易安全。

  所謂公示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法人組織與活動的基本規則的載體和表現形式,具有揭示公司基本情況的法律功能。[7]現代各國公司法基本要求公司向社會公開章程內容,尤其是對公眾公司來說要求更為嚴格。章程內容向社會公開,一方面有利于公司的股東及公司潛在的股東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對其進行商業投資提供判斷指引;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司現實的債權人及潛在的債權人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使其明確自己將要承擔的風險,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斷。另外,作為管理上的一種強制公開,其有利于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而這種一定程度上的監督管理對于公司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安全有效運行來說是必要的。

  三、結論

  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其約束的不僅僅是公司、股東,還包括董事、監事及公司高管人員。基于公司章程的契約性質,在契約自由、股東自治的理念下,股東按照自己的意愿對公司事務作出合理的安排,構建權利分配體系,平衡各方利益,從而構建具有高度適應性的公司治理結構。董慧凝博士認為“公司股東通過公司章程進行的安排要比法律作出的公司治理安排高明的多,原因在于當事人的智慧是足夠的,公司章程能夠實現公司治理結構的個別最優”。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3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據法律賦予的自治立法權,經設立股東或發起人全體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內部自治法。

  一、 公司章程自治理論分析

  (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對于公司章程這一概念,不同年代、不同地區的學者對此有著不一樣的定義。因此,形成了以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為主要代表的兩個不同定義。二者對公司章程的定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1. 大陸法系。對于何為公司章程,大陸法系的學者持有不同的觀點。我國學者李永軍教授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動和組織的根本性規則,是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并依此成立公司的一項書面的意思表示。學者王建文認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共同制定的,對公司員工具有拘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對外經營活動的自治性規則。綜上所述,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于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范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2. 英美法系。在英國,公司章程采取二元制的形式,即公司簡章和組織章程,分別規范對內與對外的關系。美國的學者奧爾森認為,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文件,應該記錄有關于公司的組織和運作,以及公司宗旨、股東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等內容,并對外公開。

  3. 評析。綜上所述,結合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于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范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二) 公司章程自治的基本內容。根據《公司法》可知,我國所稱的公司章程自治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如下:

  1. 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一項由公司發起人或者公司股東訂立并反應其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在此過程當中,公司股東對于章程的訂立是自由的',即章程的訂立以來于公司股東們合意的達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法強迫公司股東訂立違背其意思表示的章程。因此,在公司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當中,充分地體現了股東們選擇的多樣性以及訂立的自由。

  2. 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記載以下內容: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內容。以上屬于必要性的記載事項,公司章程訂立的時候必須對以上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否則將會導致公司設立的失敗。然而,除了《公司法》當中明確規定的必要性的記載事項以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內容可以完全取決于公司股東的自由選擇的結果。此外,公司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屬于法律的授權性法規,公司在訂立章程的時候可以考慮是否需要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記入在內,這并不會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同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最能體現公司章程內容自由的,這是《公司法》賦予股東們最自由的權利。

  3. 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市場活動瞬息萬變,因此需要公司章程及時地做出修改。雖然公司法將修改章程的權利賦予了股東,但是并不意味著公司可以隨意地更改章程內容,這將會導致市場活動的混亂,誠信的缺失。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程序,但是,是否修改章程的內容,如何修改章程的內容,何時修改章程的內容,均由股東自由決定。

  二、 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的確立

  (一) 確立自治邊界的原因

  1. 市場失靈。市場資源分配最好的狀態便是完全競爭,只有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之下,才不會出現壟斷的泛濫,外在的市場壓力便越來越大,這要求企業必須力求創新,提高生產效率,節約成本。然而,在實踐當中,完全競爭的狀態幾乎不會存在。因此,國家強制力的介入變得非常的重要,必須對公司的活動提供強制規范的引導,這就使得公司章程必須要留有自治邊界,不可以再任由企業家修訂章程的自由無限度的擴張。

  2.信息不對稱。信息的掌握在市場交易當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實踐當中信息的對稱幾乎是不可能的,每個人都憑借著獨有的經濟地位掌握著不同程度的信息。此種情況反應到公司里面,便是大股東憑借信息優勢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因此,需要強制性規范的介入來確保信息的公開,一些關鍵性的事項必須交由法律來予以規定,確保公司的自治能夠維護多方的利益。

  (二) 確立自治邊界的標準

  1. 以公司的類型為標準。我國公司法將公司的類型分為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另外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更加封閉,股東人數更少,股東較易獲悉公司信息,所以公司法給予其較大的自治空間。相反地,股份有限公司人數眾多,更具開放性,股東獲悉公司信息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較多強制性的規定。由此可見,公司法依據公司類型的不同,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較大的自治空間,而對股份有限公司則限制得更加嚴格。

  2. 以法律規范的類型為標準。根據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分為強制性規范、賦權性規范以及補充性規范。上述三種規范從強到弱地表現出法律規范對公司章程的影響。其中強制性規范對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影響最深。首先,保障性強制規范是指對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障,因為此類問題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一般會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其次,管理性強制規范和確權性規范是分別約束公司運營和公司機構設計的,此類問題涉及到一個公司的個性設計和利弊的權衡,法律不宜過多的干涉,因此,上述兩種規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排除”。

  三、 對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確立的建議

  (一) 利害關系人方面。公司作為一個社會主體,在從事市場交易和自我運營的過程當中當中必然會與其他社會主體發生聯系。此處所說的利害關系人,一般是指公司的債權人和公司的股東。首先,對于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為此,我國在公司法當中通過設立注冊資本制度、資本充實制度以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對債權人給以保障。其次,在公司的自我運營過程當中,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矛盾恒久存在。大股東會濫用公司當中的資本多數決來控制公司,從而影響到小股東的話語權,公司法對此也有一系列的保護,例如公司法規定的派生訴訟制度、小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制度以及異議股東請求回購股份的退出制度等。綜上所述,為了保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對于涉及公司債權保障以及股東權益保護的內容,應當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交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予以規定。

  (二) 公平與效率方面。談及公司法,人們首先想到的便是效率原則。的確,市場交易講究的是效益,但這并不表明可以放棄公平,二者并不當然的矛盾。公司的股東必然會把效益考慮在先,這是商人的本質屬性,因此需要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給予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平與效率這對矛盾之間,公司法早已找到一個較好的平衡點,例如雖然規定了派生訴訟制度,但是也規定了嚴格的訴訟期限。因此,對于涉及到公平價值的問題是,公司章程的自治邊界被限制,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介入并不會造成效率的下降,相反,可以使得公平與效率相互促進,達成公司的良性發展。由此可見,涉及公平價值的內容,應當交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予以規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圍。

公司章程14

  一、監事會的組成

  (一)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三)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一)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三)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一)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二)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每年對企業必須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銜接。已由執行監事安排檢查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不再重復審計);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公司章程15

  1、負責審核原始憑證、記賬;

  2、進行財務核算和憑證錄入;

  3、編制各種財務報表,組織公司日常會計核算工作;

  4、保管財務憑證,按照規定對各種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并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5、控制成本、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公司章程】相關文章:

(精選)公司章程05-30

公司章程01-18

公司章程經典04-13

公司章程04-15

公司章程(經典)07-23

(精選)公司章程08-03

公司章程(經典)05-17

[精選]公司章程07-02

公司章程11-02

公司章程優秀11-02

人人狠狠综合99综合久久,欧美日韩国产精品中文,极品精品国产超清自在线,人人澡欧美一区
亚洲男人AV天堂午夜精品 | 中文字幕无卡高清视频 | 亚洲精品中文字幕综合 | 在线欧美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四区在线综合网 | 亚洲国产中文在线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