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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監督工作調研報告
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報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點。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報告很難寫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干部監督工作調研報告,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是干部監督關口“前移難”。
從目前的實踐看,干部監督工作過多的措施仍停留在事后懲處上,而在事前防范、事中監督手段上還顯得有些力不從心。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監督主體的權威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從現狀看,現行的監督體制是按照執行權力大于監督權力而設置的,缺乏權力的制衡,有時出現職級低的監督職級高的,下級監督上級的現象,有時會導致監督主體不敢監督,缺乏監督的勇氣和信心。二是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由于監督機構掌握領導干部的信息有限,因而造成監督工作被動應付,事前防范力度不夠。三是干部工作的保密性及部分環節的排他性,使監督機構很難參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全過程,造成不同程度存在監督任免“兩張皮”的現象。
二是“一把手”監督難。
對“一把手”的監督往往是干部監督工作的重點,也是難點。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現行權力體制下,盡管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制度體系不斷完善,但客觀上還存在權力高度集中于“一把手”的問題,如果“一把手”個人修為和胸懷等方面存在問題,就容易形成組織權力職務化、職務權力個人化,更會給干部監督工作造成被動和難度。二是由于黨內和社會上存在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一把手”在選人用人過程中,經常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和誘惑,使得一些“一把手”顧及各種因素,從而導致有時在行使“用人權”上偏離既定導向,干部監督工作又無從跟進。三是《干部任用條例》以及相關配套制度的頒布執行,使選拔任用干部工作有了一套比較明確的依據之章,但在某些方面規定還比較原則,特別對主要領導干部的用人問題,缺乏有力的制度約束或約束之規定缺乏操作性、針對性,難以有力地追究和處罰,造成監督上的難度。
三是“八小時以外”情況監督難。
實踐證明,一些干部出現問題,大多發生在“八小時以外”,而要考察了解干部在“社交圈”和“生活圈”的情況,現實中比較困難。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監督范圍難界定。開展“八小時以外”監督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只有劃定監督范圍,明確監督內容,才能進行有效監督。目前對“八小時以外”監督的認識還不夠統一,在監督范圍認定方面缺乏科學的標準,操作難度比較大,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到干部的合法權益。二是監督主體難落實。從當前情況看,上級監督力度雖大,但由于鞭長莫及,不易監督;下級往往顧慮重重,擔心受到打擊報復,不敢監督;同級則大多息事寧人,一團和氣,不愿監督;家屬及身邊人員利益相關,虛于監督;群眾和媒體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就難以進行監督。三是監督手段難奏效。傳統的監督方法手段單一,存在著監督信息來源窄、途徑少、管理分散的缺陷,不能及時發現重要線索,致使監督滯后,大多流于形式。四是監督效果難如意。由于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具有隱秘性、封閉性的特點,加之個別干部的公眾形象與業余形象大相徑庭,往往很難掌握一些真實情況,只能事后發現問題,收效不大。
四是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難。
從工作實踐看,雖然各級各地對“問題”干部的處理比較到位,但追溯起源的不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定性定量認定難。由于缺乏具體的認定標準和操作細則,界定選人用人失察失誤比較困難,對于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較重”、“嚴重”或“特別嚴重”等責任層次的區分,以及從輕或減輕處分尚沒有十分明確和便于操作的標準。二是具體責任體界定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是一個涉及多個環節的系統工程,在整個工作以及具體環節上,存在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組織部門責任與黨委責任、下級黨委責任與上級黨委責任、提名責任與任用責任、考察者責任與談話人責任等多層次責任關系,各層面的責任界定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實際工作中操作把握比較困難。在具體環節中,推薦者、考察者、討論決定者的責任界定也存在這個問題。更何況干部是變化的,帶“病”提職、帶“病”上崗和提職上崗后“生病”,責任更是難以確定。三是失察失誤責任追究落實難。現行制度對選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的形式、責任內容、責任追究組織實施等規定都不夠明確,缺乏剛性和可操作性。在具體實踐操作中,也存在責任混淆、責任錯位甚至無法合理追究責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