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實施的調研報告

時間:2021-08-30 15:31:54 報告 我要投稿

關于行政許可法實施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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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許可法實施的調研報告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行政許可法》實施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存在問題。一是實施《行政許可法》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形式主義,不考慮各地具體情況,一哄而上搞行政服務中心建設,浪費資源,膨脹機構,加重財政負擔。對于比較大的城市,設立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無疑對群眾辦事提供了很大方便。但對于城區面積不大的區、縣(市),一律要求建設行政服務中心,尤其是新建服務中心辦公大樓,弊大于利,應當慎重。二是行政服務中心定位適當。行政服務中心是政府服務群眾的窗口,在服務中心辦理許可的部門為管理相對人提供服務,服務中心作為事業單位既不是許可實施主體,也不是許可監督主體,但在實際運行中,有的行政服務中心不當干預許可部門依法實施許可,例如,有的行政服務中心擅自取消交通部門依法實施的接送學生車許可(客運服務的一種方式,依法應當經許可部門審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亂。

  (二)一些部門和地區行政許可清理工作不夠徹底。由于行政許可清理工作不是自上而下進行,而是在國務院和省、市、縣各級政府平行推開的,事先并未制定統一標準,致使行政許可清理工作進展不夠平衡,不夠徹底。主要表現為:一是由于對哪些屬于行政許可事項,哪些屬于行政審批事項,標準不明確、不統一,致使各級政府保留或取消的某些行政許可事項不一致,給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帶來實際操作上的困難;二是由于某些已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有效監管機制尚未完全建立,以及經調整由另一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移交工作不主動,導致有的部門對某些已取消行政許可的事項仍按照原方式實施或造成管理空白。

  (三)配套制度建設不盡完善,制度執行尚有不足。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多數制度都是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根據各自的情況制定的,效力層次不高,不利于外部監督;二是由于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加上相互之間缺乏溝通,制度建設缺乏統一性;三是有的`行政許可實施部門雖制定了一整套行政許可工作制度,但在實際工作中還未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

  (四)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還存在違法行為。一是有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不合法。有的企業行使行政許可權;有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許可權;有的下級部門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實施上級部門下放的行政許可權。二是有的實施行政許可存在隨意性。有的部門違反法律規定,任意增設行政許可條件,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負擔;有的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把關不嚴,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情況下,做出準予許可決定;有的部門做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具體,缺少準予許可的法律依據和準許申請人活動的具體內容;也有個別部門不按照法定期限實施許可或不按規定受理許可申請。三是有的程序不合法。有的部門受理后不出具受理決定書;有的部門行政許可文書印章使用不規范;有的部門行政許可文書送達沒有送達回證;有的部門沒有按規定使用新的行政許可文書。

  (五)后續監管仍有薄弱環節。《行政許可法》實施前,重許可輕監管的問題較為普遍,一些許可部門對許可實施情況監督不力,致使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疏于維護,設定行政許可的目的難以很好地實現。《行政許可法》實施后,雖然有些行政許可實施部門認識到了這一問題,而且也加強了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工作,但從總體上看,后續監管仍顯薄弱,重許可輕監管的狀況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目前,一些部門很少開展對被許可人實施許可情況的監督檢查,有些部門雖進行了監督檢查,但未按《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并建立檔案,一些部門沒有將監督檢查情況按照法律要求進行公示,監督檢查工作透明度不夠。

  (六)某些行政許可事項存在收費依據不合法、經費難保障的問題。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除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收費的以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目前由于上級有關部門對行政許可項目的收費未作明確界定,致使我市一些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時,仍然依據省、市物價部門的收費許可證收費,實際上存在與《行政許可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此外,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已經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收費項目,有的部門仍然在收取。

  二、解決問題的建議

  要解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存在的問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積極推進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和管理。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合理設置行政服務中心或“一站式”服務大廳。切實加強對各級行政服務中心的監督管理,規范行政服務中心的管理和服務行為,使之成為政府服務人民和服務社會的有效載體。

  (二)繼續做好行政許可清理工作。在理順各部門執法職能的基礎上,對照國務院、省政府已經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明確我市政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并加強對區、縣(市)政府行政許可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通過加大事后監管力度、發揮行業協會管理作用、加強行政指導、訂立行政合同等方式,建立健全行政許可事項的有效監督機制。對已調整由另一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限期做好移交工作,并進行公示。

  (三)進一步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對《行政許可法》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的一些制度,如撤銷行政許可的補償制度、聽證制度等,市政府要做出統一規定。同時,市政府將進一步督促各區、縣(市)政府和市直行政許可實施部門結合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特點,完善行政許可配套制度,并保證各項制度切實得到落實。

  (四)加強后續監管,建立經費保障機制。督促各級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后續監管,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市財政和物價部門要根據省財政和物價部門的統一界定,對行政許可收費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和省政府沒有統一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堅決予以取消,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加快建立實施行政許可經費保障制度。

  (五)積極推進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和管理。督促各區、縣(市)政府抓緊建立、完善行政服務中心或“一站式”服務大廳,將所轄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行政服務中心或服務大廳集中辦理。要切實加強對各級行政服務中心的監督管理,規范行政服務中心的管理和服務行為,使之成為政府服務人民和服務社會的有效載體。

  (六)認真落實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市政府要依法規范行政許可辦理程序,監督許可文書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并按照《__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預防和減少行政許可過錯的發生,督促行政許可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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