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攻略:交了辭職信可否一走了之
楊女士:我的辭職信已經交了一個多禮拜了,公司至今沒有給我明確的答復,也不找人來接替,我該怎么辦?難道真的可以一個月后瀟灑地離開?還有,我和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公司自己定的,非勞動局正式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而后因為要辦理其他手續需要提供勞動局印制的正式合同,于是又簽了這第二份合同(蓋有勞動鑒證章),但是此合同并沒有約定違約金。
請問法律上認可哪份合同,最終將以哪份為準?
專家解答:楊女士在同一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內同單位先后簽訂了兩份內容不盡一致的勞動合同,對于如何認定這兩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筆者認為應當以經過勞動部門鑒證備案的后一份勞動合同為準。
雖然在實踐中,勞動部門的鑒證備案并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但是勞動合同備案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審查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管理部門進行勞動合同備案時,一般要下列審查內容:1.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資格;2.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3.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責任、權利、義務是否明確。這就決定了經過鑒證備案的勞動合同具備更強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效力應當高于未經鑒證備案的`勞動合同。
另外,在楊女士提交辭職書后的工作交接,實踐中一般安排在職工即將離開單位的最后幾天,在提交辭職書到離開單位之間的30天內,楊女士仍然有義務盡職工作,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單位收到辭職書后的30天期滿,即使單位未及時安排交接工作,也不影響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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