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員工激勵方案三篇
為了確保工作或事情有序地進行,預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方面進行安排的書面計劃。那么我們該怎么去寫方案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員工激勵方案3篇,歡迎大家分享。
員工激勵方案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準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有效期過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后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后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
(三)對激勵對象范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
(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
(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
(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
(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
(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后,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會決議;
(二)股權激勵計劃;
(三)法律意見書;
(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批復文件;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并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
(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
(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于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后,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后,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第四十一條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四十二條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
(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
(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
(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
(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后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
(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
(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
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
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于”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員工激勵方案 篇2
海底撈一直以優質的服務品質聞名,前段時間一篇名為“海底撈的服務逆天、全國網友都炸了”的文章在網上走紅,眾多網友紛紛留言講述自己曾在海底撈感受到的優秀服務,周到細致到簡直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
海底撈的服務成了餐飲界的一面旗幟,一道標桿。有的餐飲企業老板試圖去學習海底撈,然而卻是“畫虎不成反類犬”,效果平平。其實,學習海底撈,真正要學的不是表面上的形式、技巧,而是服務背后的核心、本質。那么,海底撈逆天服務背后,到底依靠的是什么?
有兩個數據值得思考。根據海底撈董事長張勇在某次接受采訪中提到的,海底撈的員工離職率不到10%。而20xx年餐飲行業的整體離職率高達36%
作為傳統服務行業,餐飲企業的口碑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對顧客的服務品質上。而優秀的服務從何而來?必然是從完善健全的規章制度和熱情主動的員工而來。如果把一家餐飲企業比作一艘帆船的話,那么規章制度就是基礎的.船體,而員工的熱情就是風帆,一艘沒有風帆的帆船,即使船體再華麗,恐怕也難以遠航。
那么海底撈是如何激發員工工作熱情的呢?它的員工激勵到底高明在何處?下面我們看下經邦咨詢的股權激勵專家是如何解密的。
一、暢通的多軌制晉升通道
海底撈為每一位員工設計好清晰的職業發展路徑。在海底撈,除了財務總監和技術總監兩個職位會從外部引進人才以外,其余包括大區經理等所有職位,都是從基層做起、一步步升上來的,給員工足夠的希望與動力。
同時,除了管理條線的晉升通道外,海底撈還設置有技術榮譽層面的晉升體系,從先進員工到標兵員工、勞模員工再到功勛員工,讓每個員工付出的努力都得到尊重與獎勵,充分滿足員工自我實現的需求。
二、全面而獨特的考核體系
海底撈對門店店長的考核是全面而獨特的。業績只占考核體系的一小部分,而顧客滿意度、員工工作激情、后備干部培養情況等方面也都是考核的重要部分。這一制度保證了海底撈的服務品質、員工忠誠度以及人才儲備能力,促進了品牌的建設與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在對門店店長進行全面考核的同時,海底撈也給店長足夠的資源與自主權。總部每月都會拿出部分利潤給門店店長,由店長按照門店員工的業績自主分配。
三、多層次的薪酬與福利體系
海底撈有科學合理的薪酬設計體系。員工的收入由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獎金、榮譽獎金等多層次構成。收入的分配充分具有激勵性,一名普通的服務員如果能被評為功勛員工,那么他的收入會超過領班甚至大堂經理。
薪酬之外,海底撈擁有一套完善、創新的福利體系,并能針對不同員工群體,滿足差異化的需求。海底撈為員工提供良好的住宿環境、向員工的父母發放養老金、為員工子女入學提供便利、針對90后員工的特點在宿舍配備電腦等。
四、多期股權激勵計劃
從20xx年起,海底撈進行了多期的員工配股計劃,優秀員工、骨干員工以干股的方式入股,享受分紅。
比起獎金、績效,股權激勵具有更長久和巨大的激勵能量。同時,也更易形成標桿效應,不僅對拿到股份的員工是激勵,而且對目前尚未有資格拿到股權的員工,也會產生巨大的激勵力量。
從海底撈的“逆天”服務,解讀企業正確的員工激勵方案
由以上經邦咨詢的深度分析,科學合理的員工股權激勵設計是海底撈成功的關鍵因素。學會利用股權激勵,深刻了解股權價值才是企業終究能成為行業寡頭的法寶。
員工激勵方案 篇3
考慮到建筑設計企業的特殊性和激勵的原理和特性,建筑設計企業的激勵體系,不容易建立,但是容易破碎;點狀或孤立改進效果不明顯。因此,建筑設計企業員工激勵體系的構建,必須著眼于系統構建、全面履行并逐步改進。
盡管員工激勵是存在相當困難的一項工作,但是根據筆者對員工激勵相關研究結果顯示,有效的員工激勵體系構建的原則可以表述的十分簡單。可以說,構建有效的員工激勵體系,只需要保障在合適的環境中,合適的員工在合適的崗位上從事合適的工作,并獲得合適的反饋或回報。
有效激勵原則包括四個關鍵要素,
一是合適的環境,主要是企業的企業文化、價值觀。企業文化是員工開展工作的外部環境,價值觀是員工工作目標定向和行為表現控制的軟導向。企業文化影響了員工的工作方式,價值觀內含了員工工作成果價值判斷的標準。沒有和公司特質相符合的文化,沒有建立企業要做什么、如何做的價值創造體系,沒有建立多勞多得的價值分配體系,沒有發掘努力工作對個人、對企業和對社會的崇高意義,必然矮化工作的價值,導致員工行為失去方向,脫離企業的期望。
二是合適的員工。"合適的員工"具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不同的工作有不同的勝任力要求,所以必須盡可能保證人崗匹配。給一個體質柔弱的計算機專家巨額的獎金,要求其從事拳擊運動,無論這個獎金有多高都不會有激勵作用,因為他不認為自己適合拳擊,也不認為自己能贏得比賽從而拿到獎金。此外,雖然建筑設計企業員工都具有顯赫的教育背景,扎實的技術基礎,聰明的大腦,但是仍然不能說建筑設計企業員工對與各種崗位都能適應,都具有或者始終具有良好的可塑性,也不能因此判斷其具有對各種崗位充分的潛力。企業必須把握主要崗位的勝任力模型和評價標準,并以此來選聘和培養人才。"合適的員工"第二層面的含義是適當數量的人做相同崗位的工作,即通常說的."定編".定編數據是衡量和改善勞動生產率,合理優化人員結構的有效參照。但是,定編,僅僅能夠作為短期內人員配置的參考基準。它不是一個可以精準參考的精確值,也不是一個穩定的值。作為參考,只要始終保持和競爭對手的相對、適度領先,就可以從一定程度上保證人員效率和人工成本控制。
三是合適的崗位。作為分工體系的產物,崗位成為工作分割的基本單位。工作的劃分不清晰,不科學,接口不嚴謹、不清晰、不流暢,哪么,從事該工作不利于生產力的提高和人的發展。一般而言,分工越細,依靠學習曲線,員工會越來越專業,員工的成就感會越高,勞動生產效率也會越高。但是對于經過多年發展的建筑設計企業,可能物極必反。在外部環境穩定的情況下,這種高度專業化的分工保障的很高的勞動生產率。隨著市場的快速增長和變動加劇,一方面其生產組織很難適應市場,一方面工作劃分降低了工作本身的樂趣。因此,崗位的劃分可能需要適度豐富化,相應的,人員配置工作需要精細化,人才開發需要制度化。
第四個關鍵要素,也是最后一個關鍵要素,是合適的反饋或回報。員工從事工作,必然有其追求。哪么,給予員工適當的反饋或回報是有效激勵的必然環節。在本環節,人們熟知的手段就是物質報酬的增長。
在實踐中,經常存在的誤區之一就是手段單一,不論員工因為什么原因請辭或不滿,總是拿薪水挽留或救火。加大了成本,或者資金使用效率不高。
經常存在的誤區之二就是"模糊".員工在工作的同時,他心里有著對工作回報的預期。員工在沒有拿到報酬,也沒有可靠承諾,也沒有明確的計算方法的時候,他工作的積極性,往往就建立在這種"預期"之上,我們稱之為"心理契約".在多數企業,管理不夠精細化,員工過的這種回報預期,往往是通過以往工作-回報關系估計,以及和其他觀察相結合。
第1頁第2頁
【員工激勵方案】相關文章:
員工激勵方案11-04
員工激勵方案02-08
激勵員工獎勵方案09-18
員工激勵方案范文10-01
激勵員工的薪酬方案09-19
員工股權激勵方案08-21
員工持股激勵方案07-14
員工激勵方案(必備)07-15
餐廳員工激勵方案06-17
激勵員工獎勵方案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