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社保空檔期的醫療費解決方案
企業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手續,但該期限僅僅是用人單位辦理保險手續的寬限期。
【案情回放】
20xx年1月,余小姐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xx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其中試用期3個月,職位為行政專員,月薪6800元。2月7日下午,余小姐因腰椎疾病赴醫院治療,醫生開具了5天的病假。2月12日,醫生通知余小姐入院接受手術治療。然而讓余小姐沒有想到的是,在辦理出院手續時她發現,自己的醫保賬戶正處于封存狀態,并不能享受在職職工的醫保待遇。余小姐無奈只得自費承擔了4.7萬元的醫療費用。
經過查詢,余小姐了解到,自己在2014年12月辭職后,原單位于20xx年1月7日為她辦理了賬戶轉出手續。新公司2月17日才為其辦理社保登記手續,而且1月份的社保費用直到3月份才進行了補繳。正是因為這中間1個多月的時間差,導致了其醫保賬戶在20xx年2月15日起被封存。
在余小姐看來,自己與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實際也在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沒有及時繳納社保費,導致其出院時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公司理應承擔4.7萬元醫藥費中原本屬于醫保可報銷的部分2.56萬元。
醫保賬戶封存期間的醫療費到底該由誰來承擔?
余小姐與公司為此對簿公堂。庭審中,公司認為,余小姐1月19日入職,公司在2月17日辦理社保登記手續,未超過《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三十日合法期限。余小姐不能享受醫保待遇是因為其個人賬戶被停止計入,而停止計入的原因是勞動關系轉移產生的正常情形,并非公司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情形,不應由公司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余小姐在1月19日入職新公司處,按照常理,可自1月19日起依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余小姐在入職前,原用人單位已經為其辦理了社保賬戶轉出手續,新的公司也有充分時間為余小姐辦理社保登記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不存在客觀障礙。但公司直至2月17日才為余小姐辦理社保登記手續,導致余小姐的'醫保賬戶被封存而無法享受相應醫保待遇。公司雖在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內為余小姐辦理了社保登記手續,但卻未能遵循及時辦理的原則,對此造成的損失公司不能免責,相關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公司承擔。
【以案說法】
問:企業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手續能否免責?
答:《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三十日期限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為用人單位設定了至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合理期限,該期限僅僅是用人單位辦理保險手續的寬限期,并非是用人單位可以免去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免責期限,用人單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問:如何避免出現勞動者入職當月不能享受醫保待遇的情形?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充分考慮勞動者社保登記及社保費繳納的相關情況,盡快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及時繳納社保費。考慮到辦理手續的空檔期間職工可能發生醫療費,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向社保部門先行作出備案,防止出現因社保費繳納不及時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相關社保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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