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合同

時間:2024-10-12 16:04:58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勞動關系合同(通用15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關系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關系合同(通用15篇)

勞動關系合同1

  一、實習協議的性質

  實習期間,實習單位與學校學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實習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實習期間待遇及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內容,對雙方形成一定的約束,從而保證實習質量和實習期間若發生爭議,有章可依。

  在校大學生,并非勞動法所規定的合格的勞動者,因此,這種合同是一種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勞務協議或者雇傭合同,但不屬于勞動合同范疇,應由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法條和基本原則來解決。

  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合同法》的范疇。

  2、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這種隸屬關系。

  4、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

  三、實習協議常見條款的有效性

  1、乙方在參加實習前,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助學金人民幣××元。

  2、甲方在實習進行到第六個月時,將對乙方進行綜合考察和評估,如果不合格者,將結束實習,按照實習期限退回助學金。

  3、如果成績合格,在畢業后乙方必須簽約甲方或者于甲方指定公司。否則必須

  向甲方交納違約金人民幣××元。

  4、乙方必須放棄讀研究生。

  這些條款是明顯傾向于實習單位的,而且,實質上這就是一個變相的勞動合同:以合意的方式延長了試用期(3個月),剝奪了勞動法上勞動者的選擇權,變相的規定了實習期的工資而且增加了工資的不確定性。

  這樣的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在這里勞動法中傾向保護勞動者的重要原則被合同的合法形式跳過了,是以合法形式達到不公平的狀態。所以合同是部分無效。

  四、實習單位如何設計實習協議?

  一、注意合同性質的定性

  在校大學生,并非勞動法所規定的合格的勞動者,因此,這種合同應該是一種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勞務協議或者雇傭合同,但決非勞動合同,合同所援引的法律是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而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二、注意合同術語的表述

  工資—勞務報酬;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勞動者—受雇人員。

  三、實習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

  應將5%到45%的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改為20%的勞務稅率。

  四、解除終止合同時、違約金、經濟補償金如何約定?

  實習協議并非勞動合同,所以實習協議的解除以雙方約定為準,并不受提前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實習協議解除之后,是否支付違約金,也是由雙方自由約定,法律不作干涉。經濟補償金的概念屬于勞動合同法,實習協議中可以約定不做任何經濟補償。

勞動關系合同2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向甲方提出辭職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經甲、乙雙方協商自愿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解除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乙方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合計__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

  3、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甲方將停交乙方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同時甲方將中止乙方其他的'相關福利。

  4、乙方離職前5個工作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財務、綜合行政、綜合人力資源等)辦理完離職移交手續,具體離職移交手續詳見甲方《員工離職交接單》,移交后若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移交遺漏,雖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乙方也需協助甲方解決。

  5、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應遵守已與甲方簽署的《保密協議》的規定,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經營模式、客戶狀況、產品價目表、人事檔案、財務帳目、和其它相關信息)。

  6、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7、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8、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乙方應簽訂離職承諾書,離職承諾書是本合同重要組成部分,并嚴格履行承諾書的內容

  9、此協議書一式二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或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3

尊敬的xxxx: 

  姓名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出生,_____族,_____________文化,身體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進入本單位工作,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共_____年_____個月,最后一次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間自_________________止,本單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自_____________止。

  現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及本人身體情況無法繼續安排工作,經雙方友好協商并依據《勞動法》,決定從起與xxx解除勞動關系,按協商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0元)。

  請xxx在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到__________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如有異議,請于60日內申請仲裁。

  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4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 同志,居民身份證號碼: ,于 年 月 日被我單位錄用,并簽訂了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勞動合同。其在本單位從事工作崗位 ,本單位工作年限 年,因 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規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已按規定發給 個月經濟補償金、 個月醫療補助費,特此證明。

  勞動者簽收: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件一式四份,企業、職工、人才交流中心、社保機構各留存一份。

 

勞動關系合同5

  甲方(企業名稱):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

  協議:

  1. 雙方同意于 年月日起解除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關系)。

  2. 乙方已于本協議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接,并未在甲方承建(監)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

  3. 截止本協議書簽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債權債務。

  4. 以上內容經雙方共同認可屬實。

  甲方(企業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合同6

  編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符合

  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 人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 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勞動關系合同7

  一、違約金的適用范圍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有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除前述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在合同中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而裁減人員的: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破產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賠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

  1、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值得一提的是,本賠償金只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不適用于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工傷、醫療待遇等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資、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25%的賠償費用。

  3、擅自扣發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1)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因違法行為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工傷、醫療待遇等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資、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25%的賠償費用。

  2)勞動行政機關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關系合同8

  葉某于20xx年2月11日入職某公司,20xx年2月20日,該公司的人事書面通知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葉某擔心簽了合同后會束縛自己找更好的工作,于是拒絕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3月10日,公司以葉某拒簽勞動合同為由,書面通知葉某終止雙方當事人的勞動關系。葉某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微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本案中,葉某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有權終止與葉某的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故葉某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拓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以看出,當出現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應當及時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終止的,無需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因勞動者拒簽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不僅要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同時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關系合同9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用人單位對符合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支付的類似于補償性質的款項。違約金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在用人單位違反終止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如何處理的問題,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

  一、正確區分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1、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法》在這里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2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這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終止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言: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終止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期限的終止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于約定終止。

  2、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時,也就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導致有效的勞動合同在期限屆滿之前終止。法律為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容許依法或依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分別規定了在一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程序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二對于勞動合同的終止程序,法條規定的很明確,這里應把握兩點:一是提前通知對方。勞動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二是應征求工會意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二、目前常見的有關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問題

  1、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要避免兩種概念混淆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其帶來的后果都是終止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系消滅,當事人雙方的勞動關系不再存在,這是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共同之處正是由于這一點,人們往往把兩者概念混為一談而不區別,在處理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不能正確應用有關法律法規,而引發勞動爭議因此,正確區分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兩個不同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2、終止勞動合同所引起的商業秘密保護問題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是指勞動者違反合同中關于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約定,在保密期內將自己在勞動過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披露給保密范圍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圍以外使用的行為一在終止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領取勞動報酬,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勞動者忠實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一個體現,也是權利和義務對等的一種體現;而終止勞動合同之后,勞動者面臨著重新就業和擇業,就需要用自己的特長和知識而新的用人單位就可能利用勞動者在就業市場處于明顯劣勢地位,暗示或者引誘勞動者出賣商業秘密,否則就不予聘用相要挾如果是這樣,對于失去勞動工作的就業者來說,似乎處于兩難的位置了

  3、勞動者的'素質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有不同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意見,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勞動法》在賦予勞動者辭職權的同時,要求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該規定的宗旨是為了讓用人單位能在30日找到人來頂替該辭職的勞動者的原工作崗位,使用人單位的生產、生活不致受到影響。可實踐中又出現了新的難題,由于每個勞動者的素質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會不同例如,在我們交通系統的高級持證船員和高級長途客車駕駛員,這種人才決不可能在一個月內能找到。單位為培養他們除花費財力和物力外,還有個時間問題;而一個物業公司的保安,可能幾天就可以找到替代者。《勞動法》對所有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統一賦予30天的預告期,顯然不太合理。

  4.勞動者的工資被拖欠的問題

  現在用工、務工形式的多樣化,給就業帶來了方便但是,由于許多勞動者沒有自我保護意識,簽了不平等或者違法的終止勞動合同,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特別是身在異地的打工者,經常會遭遇工資被拖欠和發生工傷事故又得不到合理賠償的問題因而容易引起社會的不安定。

  三、解決問題的主要辦法

  1、建立適應社會發展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是通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制度,是通過終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制度。終止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從源頭上規范了用工單位的用工行為終止勞動合同thldl.org.cn又是勞動保障工作的基礎工作、通過建立適應社會發展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度,對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好勞動關系,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保持社會穩定,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非常重要意義首先,要加強勞動管理部門的工作,由其全面組織、實施終止勞動合同的簽定、備案、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程序依據《勞動法》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合同制度的要求,從勞動者擇業和就業,單位用工到終止勞動合同的簽訂、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勞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對每個環節的時間、條件、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用工單位、勞動者、勞動管理部門都能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運作二再次,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依法進行處罰,促進用工單位自覺簽訂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要規范,并要嚴格依法

  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弱勢群體”一方的勞動者在簽定勞動合同應注意“只忌”,一忌不對用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我國勞動力市場總的格局是供大于求,一些勞動者認為只要能找到一個:作就是大好事,不愿或不敢去考察用Z:單位的資格,但他們經常是因為忽視這個問題而受騙上當簽汀的終止勞動合同要交勞動合同管理部門簽約,以便接受政府管理部門的監督二二忌合同內容不全終止勞動合同的內容通過主要條款體現出來亡是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和

  用工者權利義務的具體化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下忌接受損害自身權益的非法條款常見的情況有擅自延長試用期和向勞動者收取“押傘按法律規定一律視為無效條款對勞動者也沒有約束力二雖然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糾紛,但這會給勞動者增加不少麻煩二筆者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就堅強了對企業外來用工、務工的監督和檢查了對外來用工、務工人員比較多的企業。要求公司與工會合資成立就業服務中心,由該中心聘用外來用工、務工人員.配備專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人才,使勞動合同的管理規范和科學

  3、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概念要理清、把握準確

  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有相同之處,都是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系消滅,當事人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不再存在但是,它們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區別:一是造成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情況不同它們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亦不同。二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帶來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規定不同解除必須補償,終止可以補償,也可以不補償。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法執行,解除的程序也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4、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預告期要具體和細化

  如前所述,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對所有勞動者統一賦予30日的預告期,顯然不合理因此.筆者認為應針對不同人才和工作崗位規定不同的預告期對于高級人才的辭職期應適當延長,可以在30日,甚至更長時間,而對于普通的勞動者的預告期可以縮短至20日甚至更短時間二同時。也可以賦予勞動合同的雙方在一定的法定范圍內有一定的商定權,可以在訂立終止勞動合同時,雙方就予以明確、

  5、終止勞動合同所引發的商業秘密保護要權利義務應對等

  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首先遇到的是擇業、就業的問題,按照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僅指對應保護商業秘密),勞動者才負有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如單方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這對勞動者的擇業也是一種限制,甚至是一種權利剝奪因此,筆者認為在勞動立法中,應該同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一樣。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對應代價是勞動者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前提,至于補償多少,法律應規定一個最低限額。具體由勞功關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6、要在實踐中繼續完善《勞動法》,完善勞動合同的制度

  《勞動法》已頒布實施10年了,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加入WTO后的新形勢現今的用r_主體,就業形式的多樣化,使勞動關系更加復雜,應本著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態度來觀察和分析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現狀.切實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并把握未來通過對重點問題的研究和分析,提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議,使勞動合同制度不斷得到完善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訂立勞動合同必須規范依法,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須要依法定條件和程序辦理.只有依法才能使用一: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這樣雙方的合法利益才不會受到浸犯。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碩士論文格式賠償,不同于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碩士論文格式經濟補償。追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主要適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和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則主要適用《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勞動關系合同10

  [基本案情]:

  某市六建公司系國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A7廠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攬合同》的形式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人員應當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20xx年3月10日,張成兵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11月10日,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張成兵與六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該裁決書未送達六建公司。12月29日,張成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勞動仲裁裁決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審查后,認為張成兵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且六建公司經告知,未就張成兵所受傷害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進行舉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于20xx年2月19日認定張成兵受傷為工傷。六建公司不服,經復議未果,遂起訴請求撤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裁判結果]:

  經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勞社部發〔20xx〕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六建公司作為建筑施工單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員應服從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訴人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上述規定及事實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有勞動關系的理由成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張成兵在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據此,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勞動關系合同11

  甲方: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乙方:

  性別: 出生: 居民身份證號碼: 經常居住地住址: 郵編: 聯系電話: 緊急情況聯系人: 緊急情況聯系人地址: 緊急情況聯系人電話:

  聲明條款:

  乙方在此聲明:在與甲方簽訂本合同的同時,

  1、我已向甲方提交了本人已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的證明,并承諾由原單位繳納,甲方無需為本人繳納;

  2、我向甲方提供或反映的所有個人資料包括個人學歷、個人職業資格證書、個人工作履歷、證件及其他個人信息均為真實有效;

  1.合同期限

  1.1 本勞務合同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 本合同期滿后,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續簽本合同的,應當履行相關的手續(見本合同附件二)。

  2.工作崗位和內容

  2.1 本合同期內,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

  2.2 乙方按照甲方對乙方的崗位安排和相應的工作職責界定,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根據甲方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3 甲方確應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工作,或依照乙方的能力和工作表現及甲方經營需要,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在甲方批準前,應當服從安排,若乙方消極怠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如乙方認為難于適應調整后的工作崗位,可申請解除本合同。

  3.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3.1 乙方在上述崗位工作期間,實行以下 [ ] 項工時制度(可選):

  a.乙方工作崗位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b.乙方工作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計算周期為: □年; □半年; □季; □月;

  C.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此認可,此處工作時間是指正常工作小時的累計,午餐、午休及其它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非正常工作時間均不包括在內,乙方每天上下班時間和休息日由甲方根據需要決定。

  3.2 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在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本單位規章制度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經甲方書面的要求或確認,否則乙方無權要求甲方就乙方自行延長的工作時間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關于加班的申請、審批及補償方式按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3.3 乙方僅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和公司給予的其他假期。關于假期的享受資格、申請假期的程序及待遇按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4.勞務報酬和社會保險

  4.1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月勞務費為稅前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甲方每月 日按照乙方上月勞務出勤狀況,向乙方發放勞務費。

  4.2 按照國家和( )市規定應當由乙方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在乙方每月勞務費中代扣代繳。

  4.3 由于乙方已繳納社會保險待遇,因此甲方免除為乙方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5.工作紀律

  5.1 乙方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5.2 乙方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期間,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參加甲方安排的相關業務培訓,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6.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6.1 本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本合同;合同變更的,需履行變更合同手續合同手續(見本合同附件三),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或變更條款不明的,視為未有變更,雙方按原條件繼續履行;

  6.2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即可終止本合同。

  6.3 乙方因任何原因連續一個月不能從事本合同規定的工作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并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6.4.1 甲方發現乙方提供的個人文件或信息是虛假的情況; 6.4.2 乙方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

  6.4.3 乙方因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受到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的。

  7.其他

  7.1 乙方保證不因其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致使甲方受到由于乙方原因而產生的法律或其他糾紛影響,并承諾由乙方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7.2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7.3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合同12

  企業名稱(甲方):xx公司

  職工姓名(乙方):xx

  甲乙雙方于xx年11月28日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 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元;

  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以中英就,如中英文版間存在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7.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勞動關系合同13

  摘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契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一)我國勞動規章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xx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勞動規章制度的功能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定的行為規范。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一)市場經濟下的勞動合同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下勞動規章的發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一)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二)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勞動合同法》中缺乏確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范之效力。“集體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平等的勞資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勞動關系合同14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現由于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協商解除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勞動合同解除時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二、乙方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待遇享受截止為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補償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全部給付項目包干總金額共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元)。

  上述款項為一次性了結總付金額,包括賠償金、各項經濟補償、工傷醫療待遇、加班工資、 其他勞動報酬和福利等。甲方應當在本協議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內一次付清。

  三、乙方對甲方應付其勞動報酬和各項經濟補償等款項的金額予以確認并沒有爭議。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四、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仍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甲乙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以外亦無其他爭議。假設存在其他權益爭議,甲乙雙方均同意將其放棄。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

  xx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15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年齡: 歲 ,工種、崗位:

  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雙方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

  甲方: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本證明一式2份,手續完備后,勞動者檔案、用人單位各存一份。用鋼筆、簽字筆填寫,不能復寫,涂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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