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時間:2021-07-24 08:26:56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精華】勞動合同七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華】勞動合同七篇

勞動合同 篇1

  一、沒簽定勞動合同辭職,需要繳納違約金嗎?

  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會得到哪些補償呢?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所在單位呢?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現實中,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可能是因為勞動者原因,也可能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但無論是因為什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辭職的時候都有一些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也就是上文中介紹的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了解。

勞動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對勞動者而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時也不代表成了單位的“永久員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終止并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十四種情形: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十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五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還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這五種情形是: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勞動合同可以續簽:

  勞動合同終止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即原訂立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延長有效期的法律行為。

  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_區(縣)__________街道(鄉鎮)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退休人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為________年。

  本協議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終止。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

  第四條 乙方認為,根據已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五條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

  第六條 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

  一、本協議期滿的;

  二、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第九條 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條 本協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為乙方購買一張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傷害保險卡,用于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保險期間與本協議期限相同。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三條 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仲裁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乙方(簽章):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勞動合同 篇4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的程序應注意,工會要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在勞動法的框架內,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必須合法,并且在這個過程中工會是發揮積極的作用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關解除勞動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電話咨詢網在線律師。

勞動合同 篇5

  又到了臨近畢業的大學生陸續奔波各種招聘會的的季節,不論是用人單位錄用新員工,還是大學畢業生等其他求職者成功進入了新單位,都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如何簽訂以及如何簽好勞動合同,為以后勞動爭議的發生減少隱患。重要的就是你能否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好自己。

  勞動關系的存在一般來說是以勞動合同為標志。因此,簽訂勞動合同、簽好勞動合同,將有利于勞動爭議的預防。而要簽好勞動合同,就需要熟悉《勞動法》等法律,清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責。

  簽訂勞動合同首先得在形式上完備。勞動合同是雙方在自愿基礎上平等協商后,經過雙方簽字生效的。對于大學應屆畢業生來說,他們首先簽訂的是就業協議書。這每人一份的就業協議書是學校、學生和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署的。就業協議是三方的一種合意,是簽訂勞動合同前特殊階段的一種特殊協議,也具有勞動合同的相似性質。大學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后,便受到該協議的法律約束,不能夠擅自毀約。就業協議書的簽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學生的再次選擇權,學生應該注意這點。而學生進入單位后還是要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內容遠比就業協議寬泛具體。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學生進入單位進行工作后還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就業協議將起到勞動合同的作用。

  另外,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經常存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等現象。首先,勞動者應清楚知道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應盡量爭取簽訂勞動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其次,勞動者還應該注意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因為這部分主要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等諸多的事項,內容的不完善很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第三,勞動者還應該著重注意試用期是雙方相互了解、相互選擇的特殊時期,也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勞動者還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有的用人單位經常借試用期之由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不合法的。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限,但不允許先試用后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在此期間,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只要提前通知即可;而用人單位雖也可如此,但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適合該職位。一般來說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勞動者還應當事先問清用人單位工資具體構成,比如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等,在合同中要著重寫明工資標準,因為有的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實際工資可能與承諾的不一樣。另外關于法定社會保險,一般來說正規的用人單位都會給勞動者購買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四種社會保險的。但也有的卻為片面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給勞動者購買,這是也違法的,勞動者因為生計原因可暫時不要,但必須知道這是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最后,勞動者還應該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予以詳細具體約定,對于應屆畢業生來說,尤其應該注意。因為畢業生總是在求職的時候存在不滿足的心態,遇到更好的就會把前面的單位給拋棄,因此用人單位一般都會在就業協議中約定很高的違約金以限制畢業生的毀約。所以大學畢業生不可輕易的違約,即使要解約,也該提前通知,以防勞動爭議的發生,產生賠償責任。因為一旦不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單位有可能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學生賠償單位的招聘費用。

  對于屬于自己依法享有的權利,勞動者應該積極地予以爭取。對于用人單位的無理要求,勞動者也要據理力爭,堅決地予以反對,堅決地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6

  一、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

  以固定期限合同為常態,無固定期限合同為例外,導致實踐中合同的短期化現象相當嚴重,影響了勞動關系的穩定

  勞動合同主要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西方國家,勞動合同一般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為常態,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例外,而固定期限多為臨時性的工作。而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實踐中,則是以固定期限合同為常態,無固定合同為例外,導致實踐中合同的短期化現象相當嚴重,許多合同是一年一簽,甚至半年一簽,影響了勞動關系的穩定。這次勞動合同法為了解決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情形。按照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規定還改變了勞動法關于“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要求,同時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勞動合同法希望通過法律的規范和引導來達到更多的無規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的目的,從而實現勞動關系的長期穩定。在該制度實施后,我們不免也擔憂企業為了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工作九年后即解雇,或者在簽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再續訂了,反而使勞動者失去了工作機會。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并不等同于原來的固定工,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和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用人單位大可不必畏懼或排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只要企業能優化管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而能更好地凝聚員工,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二、擴大適用范圍

  將事業單位第三類人員納進勞動合同法,這樣規定是大勢所趨

  勞動合同法較之勞動法,適用范圍有所擴大,特別是將事業單位的大部分人群納入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里。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說,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適用勞動法,其他人員基本上是不適用的。一般而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務員制度,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也大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而事業單位人員則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比照公務員制度來管理,主要是一些由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第二類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勞動法調整;第三類是正在試行聘用制的以科、教、文、衛系統為代表的事業單位,這類人員的聘用關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處于法律調整空白。在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中,是否把事業單位聘用關系納入調整范圍存在較大爭議。這次勞動合同法明確地將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納入了調整范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國家機關的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比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而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則適用勞動合同法,較以前相比,主要是將事業單位第三類人員納進來了,這樣規定也是大勢所趨。

  當然,目前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還處于改革過程中,而且事業單位在經費來源、編制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都與企業不同,這使得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上也與企業有很大的差別。有鑒于此,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特別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對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合同法提供了較大的靈活性,特別是對一些公立學校,國務院和人事部可以根據這些單位的特點出臺一些特別措施以解決過渡型的問題。

  三、規范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用人單位在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往往也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得不到勞動法的基本保護

  勞動合同是否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一個長期存在爭論的問題。它涉及到口頭形式是否被認可,更有甚者還涉及到勞動關系是否存在,勞動者是否受勞動法的保護。

  關于勞動合同的形式,我國勞動法規定應采取書面形式,但在勞動合同實踐中,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還相當嚴重,勞動合同簽的簽訂率比較低。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檢查勞動法實施情況報告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甚至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用人單位在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往往也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 篇7

  病假解除勞動合同后如何補償?

  工作中我們難免會遇到自己生病的情況,而多數情況下都需要請病假。此時此刻,用人單位是否能夠在病假期間解除我們的勞動合同呢?如果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我們的病假職工又能獲得哪些賠償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病假解除勞動合同后如何補償的問題吧。

  1、員工依據法律規定享有醫療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因此,在勞動者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準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2、單位在醫療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通過上述的介紹大家應該知道病假期間解除勞動怎么賠償的問題了吧,如果大家在生活中真的遇到了這種情況,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為自己取得自己應有的利益,另外如果大家還想了解關于勞動合同或者工資福利的相關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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