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買賣合同精選15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有關買賣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關買賣合同1
賣方(售車方):
聯系方式:
地址:
買方(購車方):
聯系方式: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貨車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風險提示:標的物信息
買賣合同中應根據標的物的類型,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第一條: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貨車
廠牌型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風險提示: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履行方式是送貨還是自行提貨這不僅涉及運輸費用的承擔,而且還將涉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問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將會嚴重影響到合同內容的順利履行、實施,產生逾期交貨等糾紛。同樣的合同履行地點不明也會容易引發爭議。
如: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第二條:車款及交驗車
風險提示:價款支付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于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應盡量采取銀行轉賬方式來履行支付貨款。明確付款的具體期限及條件,盡量要簡單、明確易實施,避免催款方因為無法舉證付款條件成就而不能主張貨款的風險。設定明確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效督促或威懾合同付款方。
1、車款為(不含稅費)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買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以_________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___________日內向賣方支付車款的,待辦理完過戶手續后再即時支付剩余車款。
2、賣方應在收到第一筆車款后_________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協助買方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_________。
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第四條: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
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于向違約方主張。
1、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2、買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剩余車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風險提示: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機構或法院。那么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
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否則該條款無效。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份,買方____份,賣方_____份。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風險提示:證據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送貨單、購銷憑證、發票簽收記錄、雙方的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議紀要、傳真件,交通票據、運輸單、電話記錄、電子郵件等等書面、視頻、錄音資料,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都將有可能成為有力的事實證據。
賣方(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買方(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2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車輛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甲方購買乙方所有的機動車一輛:車號:_________________顏色:_________________產地:_________________型號:_________________發動機號碼:________________(拓印粘貼)底盤號碼:_________________(拓印粘貼)
第二條甲方向乙方支付車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筆車款和其余部分車款。
第三條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協議生效當日付定金______________萬元,三日內再支付第一筆車款現金_____________萬元;其余部分車款在該車辦理轉戶手續前全部付清。
第四條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筆車款之日,應立即交付無瑕疵的車輛及隨車工具。瑕疵保證期為自車輛交付之日起一個月。并且保證他人對該車無任何權利要求。
第五條辦理轉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負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第六條乙方應交付給甲方該車的全部真實、有效的'證件以及繳稅、費憑證。
第七條乙方應保證交付前該車的維護正常,手續完整。
第八條甲方違反本協議,定金不予退還。
第九條乙方違反本協議,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
第十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
甲方(授權簽字人):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授權簽字人):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3
采購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
供應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甲、乙雙方現就樂分商城五金建材的.采購及供貨事宜,經充分協商,同意按如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一、本次合同乙方能夠承擔甲方在產品出廠前變更產品品種、規格、數量、質量或包裝的風險和簽訂合同期與產品供應期原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
二、合同價款:本合同采用樂分商城安裝竣工完畢,多余材料由甲方退回乙方,按照實際用料結算,其單價不隨市場價格波動而調整。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叁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整(¥36759.00元)(總貨款為39105.00元,乙方讓利總貨款的6%)見附件簽字簽收。合同價為不包含稅金外其他一切相關費用,乙方須提供甲方竣工驗收所用材料合格證及檢驗報告。
三、合同供應五金建材規格、價格明細
詳見本合同簽字簽收附件,其規格、數量可能因現場實際安裝情況有小幅調整。
四、支付、結算方式:
1、甲方無預付定金。2、樂分商城水電安裝完畢根據實際安裝簽字簽收用料結清。
第2頁
五、質量標準:執行以下國家標準中合格標準。
GB/T12666.1-20——單根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
GB/T2951.12-20——電纜和光纜絕緣和護套材料通用試驗方法
GB/T3048-20——電線線纜電性能實驗方法
GB/T7594-1987電線電纜橡皮絕緣和橡皮護套
GB50168-20——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17-20——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
GB/T12706.1-20——擠包絕緣電力電纜及附件
GB50411—20——建筑節能工程施工驗收規范
GB50303-20——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并按規定經濟寧相關部門復檢合格,每種規格型號建材按照要求包裝,每盤電纜中間均不能出現斷頭,電纜每米長度偏差不得大于0.5%。若不能滿足以上要求,采購方可采取拒收、退貨等處理方法,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六、交貨時間及方式:根據甲方要求時間及地點
七、其他約定:
1.乙方除提供貨物外,還應隨貨物向采購方提供交付貨物的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
2.未盡事宜可協商解決。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本合同繼續履行。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戶名: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有關買賣合同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二條 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____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____所有。
第八條 交(提)貨方 式、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買賣合同5
(合同編號: )
立存量房買賣合同人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出賣存量房的具體狀況如下:
(一) 存量房坐落在合肥市 【區】 【路】 號 幢 室(車庫等部位: ),權屬證號為: ,類型: ,用途:,結構:。
(二)建筑面積平方米(含【 】【 】面積平方米)。
(三)隨存量房同時轉讓的設備(非存量房附屬設備)及裝飾情況(詳見附件一)。
(四)甲方轉讓存量房的相關關系(包括抵押、租賃、相鄰等其他關系)(詳見附件四)。
甲方已如實陳述存量房權屬狀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已對甲方上述轉讓的存量房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愿買受該存量房。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存量房轉讓價款為人民幣計 (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乙方交付存量房價款后,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年 月 日前騰空該存量房,并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內對存量房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簽訂存量房屋交接書,并將存量房鑰匙交給乙方即為存量房交付。
第四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存量房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項存量房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其價值 元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五條 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簽訂之后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存量房轉移登記手續。
第六條 上述存量房毀損、滅失風險責任自該存量房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由[甲方][乙方]交納國家稅、費元。
存量房轉讓價款,應與合肥市“基準房價”接近,否則,應由房產管理部門給予確認,以確認的價款作為征收稅費的依據。
在上述存量房產權轉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水、電、氣、電訊等其他費用,在本合同附件三中約定。
第八條 乙方未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支付轉讓存量房價款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逾期未超過 日的,乙方應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存量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逾期超過 日后,乙方未支付轉讓存量房價款給甲方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存量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如果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經甲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
第九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期限交接存量房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逾期未超過 日的,甲方應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存量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逾期超過 日后,甲方應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存量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如果甲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經乙方同意,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一、
二、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同意委托房產管理部門存量房資金托管中心 分中心對存量房轉讓價款實行托管。
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委托經紀機構辦理的其他事項、權限,由甲、乙雙方分別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進行約定。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1、[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一份、房產管理部門一份。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有關買賣合同6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積
甲方將拆遷所得的坐落于瀏河鎮紫薇園三期內的宅基地轉讓給乙方,具體位置編號和面積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競買或摸號后確定。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權歸乙方享有。
二、轉讓金額
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25萬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3日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2萬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并交付給乙方后3日內付清。
四、房產歸屬
1.在該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歸乙方所有。
2.建房手續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宅基地轉讓款25萬元,并償付違約金25萬元,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和房地產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則已付的土地轉讓款作為違約金償付給甲方。
六、未盡事宜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七、協議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八、協議份數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7
合同編號:
甲方(供方): 地址: 電話:
乙方(需方): 有效身份證件號: 地址: 電話:
一、乙方向甲方購買紅酒,為保護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二、質量標準:
三、貨款結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以下約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貨款: 1、乙方于簽訂本合同之日起天內向甲方支付總貨款%(即人民幣 )的首期款。
2、最后一期貨款,余下總貨款%(即人民幣 ),于貨物送達到乙方指定的收貨地點當天內支付。
四、甲方收到首期款后應立即向新西蘭的廠家訂制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紅酒,并于收到首期款之日起 天內將貨物運送到乙方指定的收貨地點。
五、乙方指定的收貨地點為: 。乙方指定收貨人為:(身份證號為: )。
六、鑒于本合同項下的紅酒是由新西蘭生產后直接運往乙方指定的收貨地點,因此運輸方式為: ,由方負責運輸及卸貨,但費用由方承擔。
七、貨物到達乙方指定收貨地點的當天內,乙方應派指定收貨人進行驗收;乙方逾期驗收的,則視為驗收合格。
八、除存在質量問題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若乙方拒收的,則視為貨物已驗收合格并交付給乙方,且損壞或滅失風險由視為交付之日起則由乙方承擔。對存在質量瑕疵的該部份貨物,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進行更換,但不影響其它貨物的交收,乙方不得依此拒收其它沒有質量瑕疵的貨物。
九、特殊約定
若乙方所購的本合同項下的紅酒是用于經營銷售的,則乙方對外銷售價格必須在以下幅度的范圍之內:最高不得超元/支,最低不得低元/支。
十、本合同項下的紅酒之所有權自乙方付清全部貨款時轉移歸乙方所有,乙方付清全部貨款前,本合同項下的紅酒之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
十一、本合同項下的紅酒于交付前的風險由甲方承擔,交付后由乙方承擔。
十二、因乙方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貨物質量下降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三、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原因不能交貨的,甲方應向乙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的違約金。
2、乙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總貨款___%的違約金。
3、乙方未按約定支付首期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每日按應付而未付款的___%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天的,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另行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的違約金。
4、乙方未按約定支付最后一期貨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每日按應付而未付款的___%的違約金。
5、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約定,每發現一次,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次的違約金。
十四、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由于不可抗力或發生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如船期逾期超過 天或以上、清關所需時間超過天或以上的),導致甲方不按時交貨的,甲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十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自本協議各方簽章之日起 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8
合同編號: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房產買賣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的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給乙方。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簽訂的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二) 房地產座落在____市__________【區/鎮】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支弄】_______號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__)房屋類型:____________;結構____________;
(三) 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四) 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房屋(附件一);
(五)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國有】【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________】方式獲得;
(六) 房屋內附屬設施狀況及室內裝飾情況(附件二);
(七) 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系(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系)見附件五。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裝飾情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愿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_______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_______天內,乙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分_____次付與甲方,具體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協議(附件三)。乙方交付的房價款,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_____款辦理。
(一) 甲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乙方按本合同約定受讓上述房地產,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為乙方依法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限。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后,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乙方。
(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應辦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由【甲方】【乙方】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割。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雙方簽訂房屋交接書,甲方將房屋交付(轉移占有)給乙方。
第五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割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價____倍】【價值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_____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_______________】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除房地產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過戶決定外,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______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戶申請之日為準。
甲方承諾,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辦理轉讓過戶時,積極給予協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在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權利轉移】【轉移占有】后該房地產使用中所發生的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九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書面催告乙方之日起的_____日內,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__日內乙方未提出異議,視作乙方無異議。甲方可以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的違約金,余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書面催告甲方之日起的______日內,甲方仍未交付房地產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交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內甲方未提出異議,視作甲方無異議。甲方除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收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預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___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各持一份。
有關買賣合同9
轉讓人: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誠實信用與自愿原則,就儲藏室轉讓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風險提示:標的物信息
買賣合同中應根據標的物的類型,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一、甲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一間儲藏室(_________小區___棟樓___室),合同建筑面積為___平方米,未辦理產權證。
風險提示: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履行方式是送貨還是自行提貨這不僅涉及運輸費用的承擔,而且還將涉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問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將會嚴重影響到合同內容的順利履行、實施,產生逾期交貨等糾紛。同樣的合同履行地點不明也會容易引發爭議。
如: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二、現甲方自愿將上述儲藏室有償轉讓給乙方。乙方對該儲藏室結構現狀已認可并自愿受讓購買。
風險提示:價款支付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于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應盡量采取銀行轉賬方式來履行支付貨款。明確付款的具體期限及條件,盡量要簡單、明確易實施,避免催款方因為無法舉證付款條件成就而不能主張貨款的風險。設定明確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效督促或威懾合同付款方。
三、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甲、乙雙方議定該儲藏室轉讓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由乙方于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全部付清給甲方。同時,甲方應負責將出售的儲藏室按現狀移交給乙方,不再享有該儲藏室任何權利。
四、有關約定:如以后涉及該儲藏室產權登記事宜,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產權登記,相關費用由___承擔。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
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于向違約方主張。
五、違約責任:本合同一經訂立,如有一方擅自毀約,除按儲藏室總價款的___%納違約金給對方外,還應承擔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六、爭議解決
風險提示: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機構或法院。那么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
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否則該條款無效。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風險提示:證據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送貨單、購銷憑證、發票簽收記錄、雙方的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議紀要、傳真件,交通票據、運輸單、電話記錄、電子郵件等等書面、視頻、錄音資料,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都將有可能成為有力的事實證據。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10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
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
鑒證機關: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人代表:
代
表:
經辦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鑒證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11
1.買賣合同中的墊資條款是否設立了借款法律關系?
當事人在鋼材、水泥、混凝土等買賣合同中約定,出賣人在約定期限內墊資供應一定數量的貨物,并收取墊資期間的 “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該合同的法律關系應當認定為買賣法律關系。約定墊資雖然實際起到了融資作用,但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并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借款款項的交付,不應認定該合同中存在借款法律關系。
2.買賣合同中關于支付“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約定屬于何種性質?
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墊資期間的“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該約定屬于當事人之間對付款期限屆滿前墊資期內的貨物價格的特別約定,應當認定為價格條款。對于當事人約定在付款期限屆滿后繼續支付“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屬于當事人之間關于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認定為違約金條款。同一買賣合同中,既約定有付款期限屆滿前墊資期內的“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又約定有付款期限屆滿后的“加價款”、“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應當區分認定其性質。
3.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價格條款的,應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價格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款項性質,告知當事人墊資期間內的貨物實際價格應當按照約定的貨物價格與加價之和計算。
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變更合同實際價格的,可以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提出。當事人以抗辯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直接審查實際價格是否過分高于約定價格。構成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調整。
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撤銷買賣合同的,應通過反訴或另行起訴的方式提出。當事人請求撤銷的除斥期間從人民法院釋明款項性質之日起算。當事人另行起訴,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原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中止審理。
4.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違約金條款的,應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款項性質。當事人請求對違約金予以調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買賣合同中關于違約金性質的“加價款”或“資金占用費”等款項的約定以及買賣合同中其他違約責任條款,綜合認定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或低于實際損失。對于違約金的調整,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以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第8條的規定處理。
5.對于當事人就買賣合同進行的結算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雙方已經以結算單、欠條等方式對貨款及違約金等款項進行結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一方當事人舉證證明已經結算的貨款、違約金計算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予糾正。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調整已經結算的貨款、違約金的,違反誠信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結算違反自愿原則的除外。
6.當事人約定將買賣合同中的欠付貨款及違約金轉為借款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將買受人所欠貨款及違約金轉為借款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買賣法律關系轉換為借款法律關系。出借人(出賣人)據此約定向借款人(買受人)請求歸還借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抗辯借款本金中包含的原買賣合同的貨款本金或違約金過高并請求調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原買賣合同結算的貨款本金或違約金有計算錯誤的除外。
7.當事人對已付款項的沖抵順序沒有約定的,已付款項應先沖抵本金或先沖抵違約金?
當事人對已付款項的沖抵順序沒有約定,買受人所付款項不足以清償全部貨款本金及違約金的,所付款項應先沖抵其所欠貨款本金,再沖抵違約金。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且能夠確定分期履行中每期的貨款本金及違約金數額的,則應逐筆沖抵。即先沖抵第一期的所欠貨款本金,然后沖抵第一期的違約金,再沖抵第二期的所欠貨款本金,以此類推。無法查清分期履行中每期所欠貨款本金及違約金數額的,買受人所付款項先沖抵所欠全部貨款本金,再沖抵所欠全部違約金。
8.買賣合同糾紛中,付款期限屆滿的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主張貨款及違約金的,其作為權利主張者應對付款期限已屆滿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出賣人有證據證明付款期限屆滿的相關證據由買受人持有,而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推定付款期限已屆滿。
有關買賣合同12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協商并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一條品名、規格、數量及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同總值
第三條原產國別及制造廠商
第四條裝運港
第五條目的港
第六條裝運期
________分運:
________轉運:
第七條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和長途陸路運輸,防潮、防濕、防震、防銹、耐野蠻裝卸。任何由于賣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嘜頭
賣方須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裝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凈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保險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付款條件
1.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后及裝運期前3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__%,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收到下列單證經核對無誤后,承付信用證款項(如果分運,應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注明“運費待收”,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________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裝物數量,毛重和凈重。
d.由制造廠家出具并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術文件的確認書一式兩份。
2.賣方在裝船后10天內,須掛號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買方,兩份寄目的港________運輸公司。
3.____銀行收到合同中規定的,經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后,承付合同總值的____%,金額為________。
4.買方在付款時,有權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條規定扣除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罰款金額。
5.一切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均由____方承擔,一切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均由____方承擔。
第十一條裝運條款
1.賣方必須在裝運期前45天,用電報/電傳向買方通知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發票金額、件數、毛重、尺碼及備貨日期,以便買方安排訂倉。
2.如果貨物任一包裝達到或超過重____噸,長____米,寬____米,高____米,賣方應在裝船前50天,向買方提供五份包裝圖紙,說明詳細尺碼和每件重量,以便買方安排運輸。
3.買方須在預計船抵達裝運港日期前10天,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和裝運港船方代理,以便賣方安排裝船。如果需要更改載裝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貨船未能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期后30天內到達裝運港,從第31天起,在裝運港所發生的一切倉儲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船按期抵達裝運港后,如果賣方未能備貨待裝,一切空倉費和滯期費由賣方承擔。
5.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吊鉤前,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吊鉤后,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買方承擔。
6.賣方在貨物全部裝運完畢后48小時內,須以電報/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和啟運日期。如果由于賣方未及時電告買方,以致貨物未及時保險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第十二條技術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術文件應隨貨物發運:
a.基礎設計圖。
b.接線說明書、電路圖和氣/液壓連接圖。
c.易磨損件制造圖紙和說明書。
d.零備件目錄。
e.安裝、操作和維修說明書。
2.賣方應在簽訂合同后60天內,向買方或用戶掛號航空郵寄本條第1款規定的技術文件,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或拒付貨款。
有關買賣合同13
二手房屋買賣合同
賣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
1、.房屋狀況:
房屋座落: XX市XX街XX號XX棟XX室
建筑結構:(鋼筋水泥混合或框架)
建筑層數:
房屋戶型: X房X廳
建筑面積:
套內面積:
房屋用途:(住宅、商業或其他)
2.該房屋的所有權為甲方所有,房產證號碼XXXXXXX,現將該房屋產權權轉讓給乙方
3、簽定本協議時甲方承諾,自乙方繳納訂金之日起,開始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甲方將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直到辦出《房屋產權證》為止。
二、房屋價格及付款方式:
1、價格: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元整。
2、付款方式:
一次付清: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XXX元;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XXX元;...........
三、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搬離該住房,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或其他經濟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損失。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利益受損方的相關經濟損失。
六、雙方愿按國家《合同法》規定履行責任。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愿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房管部門一份,乙方如辦理貸款,需給銀行一份。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
公正證人:_______________
公證單位: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事項:
1、首先到房管局查詢房屋產權有無糾紛,有無抵押;
2、簽訂合同必須到公證處或律師事務所進行公證;
3、買方可要求將買房款項委托房管局進行“資金安全監管”,辦完房產證后才劃給賣方。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應當注意 1、二手房有無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明是二手房買賣合法有效的前提。現實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產證行騙的情況,鑒別房產證的真偽,對房屋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鑒別房屋產權證真偽
1、二手房有無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合法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明是二手房買賣合法有效的前提。現實生活中存在利用假房產證行騙的情況,鑒別房產證的真偽,對房屋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鑒別房屋產權證真偽的最保險方式是到相關部門進行核實。
2、需要對售房者有準確的了解。
購房者應當查看房產證所有人的身份證件。如果售房者與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則應當了解售房者與房產所有人之間的關系,要求售房者提供證明文件,并親自向房產所有人核實。
此外,購房者應當詳細了解并核實房產所有人是一位還是幾位共有。如果房屋為多人共有,則須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證件及同意出賣房屋的書面文件。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全部共有人能否都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由代理人替其簽章。
3、購房者要對即將進行交易的房產基本情況必要的了解。
這主要包括房屋的實際面積和機構與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以及顯示的房屋結構是否相符,是否有私搭亂建或破壞房屋結構的問題;該房產用途是否與購房者購買后的用途相符等。
4、購房者還應當詳細了解并核實房產是否抵押、租賃或被司法機關查封。
如果房屋已出租,則須售房者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則須通知抵押權人,并就解除抵押確定可行的方案;如果房屋被司法機關查封,則應考慮放棄購買或就此與司法機關及案件當事人進行交涉(非專業人士難以把握)。
5、如購買的房屋是公房、已購公房或,應了解這些房屋是否獲準上市交易、預購公房是否需補足有關費用、公房原單位對房屋是否保留優先購買權、已購公房參加房改房時同住成年人的意見等。軍隊等單位的房屋,由于其特殊性,應特別注意單位是否同意出售,以及能否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如有疑問則不宜購買。
6、購房者還應了解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非房屋附屬設備)及裝修的詳細情況。
7、估算稅費負擔。二手房買賣的稅費規定較多、較復雜,累計各項稅費金額也比較大,估算稅費負擔是十分必要的。根據國家規定,購房者應承擔契稅、印花稅,售房者在一定條件下應承擔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個人所得稅。根據買賣房屋的性質以及各地的實際情況還可能發生土地增值稅、房產稅、手
續費、交易管理費等稅費。此外,買賣房屋的性質、面積大小、用途、辦理產權登記時間長短等因素還可能使得契稅的稅率發生變化。買賣雙方可以根據擬交易房屋的實際情況,向專業人事或有關部門具體了解稅費的項目、稅率.
二手房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
手房在購買不到五年要多交一個營業稅和個稅的問題.你可以私下交易.下面是應注意的事項.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應具備:
一、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有助于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聯系辦法,以免受騙。
二、標的。即雙方要進行交易的二手房,這是合同的關鍵。要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備設施等情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是否共有財產;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所有權糾紛;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字資料的移交過程。
三、價款。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貸款;定金;尾款。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五、違約責任說明。違約責任及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么情況下可免責;擔保的形式等。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寫明是采取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若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按《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寫明條款。
七、合同生效條款。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后,財產如何進行返還等。 在二手房買賣中,因每位買方和賣方的情況都不盡相同,再加上房屋中介公司的素質和責任等不確定因素,使得房屋買賣糾紛很容易發生。為了讓房產買賣行為順利,減少那些既花精力又花時間的糾紛發生,這里分別為買賣雙方在5個環節支招。
賣房者主要有掛牌、收定、簽約、收款、交房過戶等五個環節
一、掛牌時明確委托方式和期限。賣方大多數情況下會通過中介公司予以掛牌出售。賣方在掛牌時除明確掛牌價格外,還應明確委托方式和掛牌期限。此外,有些中介公司往往自行或者讓自己的中介人員先付定金把房子定下來,但最后簽約的肯定是他人;所以,賣方不要輕易收取中介的定金。
二、謹慎收取定金。中介公司找到客戶后會同賣方議價。如賣方接受購買條件,則從中介處簽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會要求保管該定金,賣方對此要慎重。房子賣了,定金轉為傭金倒也算了,就怕買方毀約賣方可以沒收定金時,中介公司卻要求分賣方一杯羹。
三、簽約時要注意三點。一是將房屋的物理狀況和權利狀況如實告知買方,最好在合同中寫下來;二是提供“三項證明”,即如有共有人須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如有抵押,則提供已經書面通知房屋抵押權人的證明,如該房已經出租,則提供房屋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三是交易流程必須與房款支付掛鉤,即確保在房屋過戶前后拿到房款。
四、盡量取得放款承諾。簽約時,買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余款待過戶后由銀行支付。但銀行只根據買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過戶后、銀行放款之前,買方取消了貸款,則銀行自然不會再放款給賣方,故賣方最
好能取得買方貸款銀行的放款承諾。
五、交房過戶時避免違約責任。交房和過戶是賣方的兩大義務,需買方配合。當出現買方因種種原因不予配合時,賣方應書面催告買方,同時要求中介出具相關證明,避免日后違約責任。
買房者主要有下定、調查、簽約、付款、收房過戶等5大環節
一、下定時要明確議價期限。下定時要明確中介公司向賣方進行議價的期限,保證議價不成時及時拿回款項。與中介簽好居間協議后,要拿份協議原件。在中介議價成功后,應要求中介將賣方簽署的.協議和賣方簽的定金收條轉交給自己。
二、注重實地調查。簽約前,買方應作些調查,首先到房屋實地考察,了解房屋的居住情況、相鄰關系、物業維修資金和物業收費等情況。其次,買方應至交易中心查詢該房屋的產權情況,有無抵押、租賃或被查封等。再次,到房屋所在派出所查明該房屋內戶口情況。最后,如需貸款還應事先向銀行咨詢貸款條件和可貸成數。
三、簽約前多查相關證件。比如身份證,房屋產權證等等,以確保賣方具有合法資格。同時,買方付款應與賣方履約掛起鉤來,比如簽約、交房、過戶等環節當賣方完成后再相應付款,并且約定賣方違約時買方可相應推遲付款的權利。最后,為保證資金安全,最好能采用資金監管。
四、付款后要收取收據。房款支付后,應由賣方出具收據。除非賣方明確授權,中介一般無權擅自收受房款。如約定部分房款支付用來償還銀行注銷現有抵押登記的,該筆資金一定要監管或者由買方支付至賣方的還貸賬戶并告知原有銀行直接劃撥,以避免賣方挪用導致無法過戶。
五、收房過戶要驗收。買方接收房屋時,應根據合同驗收設施設備的移交情況。在過戶前,盡量避免裝修房屋,以防過戶后發生糾紛使買賣復雜化。房屋過戶不僅包括產權過戶,還須注意水電煤話等他項過戶。如該屋內有戶口,要敦促賣方及時遷出。
下面是購買二手房注意事項的權威建議,特轉來:
隨著各地住房制度改革進程的加快,二級市場的開放力度不斷加大,二手房買賣日漸紅火,二手房由于具有位置好、價格低的優勢,被眾多的消費者青睞,但是,舊房買賣畢竟不像新房那樣一目了然,購買二手公房上當受騙后的追索和賠償難度要比新商品房難得多。因此,在選購二手房時,要特別注意產權、房屋結構等問題。
★一、弄清二手房的產權情況
在舊房交易中,產權證是最重要的。由于房屋不同于其他日用品,價值量巨大,法律對房屋的保護主要是對有合法產權的房屋進行保護。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因此,購買二手房時,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權屬,凡是產權有糾紛的,或是部分產權(如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共有產權、產權不清、無產權的房子,即使房子再合適都不要購買,以免成交后拿不到房屋產權證,同時也會引起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另外,要特別注意產權證上的房主是否與賣房人是同一個人。在驗看產權證時,一定要查看正本并且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此產權的真實性。
有關買賣合同1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為使合同內容具體確定,請在選定項目前打√,空置內容請劃去。
一、合同標的及價款
乙方向甲方購買下列微型計算機商品,各商品的具體配置詳見隨機清單:
□筆記本計算機 品牌 型號 單價 元
數量 臺 小計 元
□臺式計算機 品牌 型號 單價 元
數量 臺 小計 元
□其他相關商品 1.品名 型號 單價 元
數量 臺 小計 元
2.品名 型號 單價 元
數量 臺 小計 元
3.品名 型號 單價 元
數量 臺 小計 元
以上所選商品的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即(小寫) 元
□贈品
二、支付方式
雙方約定采用下列方式付款:
□即時結清貨款:合同標的交付時,以 □現金 □信用卡 支付;
□分期支付貨款:合同訂立時,首付人民幣 元,以 □現金
□信用卡 □其他方式 支付;
余款支付方式
□其他方式
三、商品驗收與交付
(一)驗收方式:由甲乙雙方共同驗收。
甲方向乙方說明商品的配置,核對商品品牌、型號和編號,包括附件和贈品,通電調試,保證商品能運行預裝的系統軟件,符合使用說明書中的配置和產品質量狀況,經乙方確認后,驗收完畢。
(二)交付方式
□自提 提貨地點 ;
□送貨上門 送貨時間: 年 月 日;
送貨地址 ;運費由 方承擔。
四、商品售后服務
甲方按照《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銷售者的義務向乙方提供質量保證和售后服務;隨機附帶的保修服務標準若高于《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按照該標準執行。
贈品的售后服務見合同附件。
五、甲方承諾
(一)所售商品質量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行業標準,符合國家有關的強制性認證規定,技術性能指標與說明書相吻合。商品為首次使用。
(二)商品包裝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行業標準,符合品牌廠商在說明書中規定的包裝標準。實物與原包裝內的'配置清單相符。
六、乙方須知
(一)開票后15天內,應保留商品的原包裝和充填物;在質量保證期內,應妥善保存商品的發票、配置清單和三包憑證。
(二)品牌產品經過嚴格的兼容性測試。不應隨意改變配置及任意擴充功能。
七、特別約定
在接受硬件維護前,乙方應自行備份保存在硬盤中的數據資料。因硬件維修而造成的數據丟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甲方特別承諾:在服務過程中,未經乙方允許,不得復制或泄露硬盤中的信息;商品更換回收后,對原硬盤不進行數據恢復。
八、違約責任
(一)若乙方采用分期支付貨款方式的:
1.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貨,每日按合同總價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 日未交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返還乙方全部已付款項,并賠償乙方所受損失。
2.乙方無故拒收商品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失。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乙方有權要求退貨及返還全額貨款;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并對乙方造成損害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進行賠償。
(四)開票后15天內,若乙方要求退、換商品,但不能提供商品原包裝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包裝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關行業組織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一、其他約定
賣方(簽章): 買方(簽字):
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地址:
住 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郵 編:
銷售地址: 年 月 日
聯 系 人:
郵 編: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15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么該轉讓手續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后,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準、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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