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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督察建議書范文精選
按照縣委縣政府《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實施方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我們就“如何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開展了調研。我們在調研中切實體會到,必須牢固樹立并深入踐行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轉變觀念、創新思路,扎實工作,完善規劃督察制度,促進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
一、 規劃督察顯現了三大優勢
城鄉規劃是保護和管理城鄉空間資源、引導和調控城鄉建設的法定文件,對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我部開展了派出城鄉規劃督察員工作,對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實時監督,把違規行為制止在萌芽狀態。大家普遍反映,這項制度對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發揮了重要作用,具有三大優勢:
(一)加強了對規劃執行的層級監督。管理學理論認為,傳達任務應從上到下逐級傳達,而檢查任務的落實情況要越級進行。目前,國務院批準城市規劃以后,雖然具有監督權,但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城市政府既是規劃的執行者,也是事實上的監督者,造成規劃實施隨意性強,違反規劃的行為屢禁不止。部派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是一種層級監督機制,能夠加強對國務院所審批總體規劃的監督。督察員代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作,與被督察城市政府沒有隸屬關系,能夠客觀公正地實施督察,保證了層級監督的有效性。
(二)能夠及時發現并制止違法違規苗頭。規劃督察員長期在派駐城市工作,通過列席會議、踏勘現場、查閱文件、接受投訴等方式獲取大量第一手信息,并及時向我部反饋,使我們可以及時掌握地方政府執行規劃的實際情況。實踐表明,城鄉規劃督察員通過實時監督,能夠及時發現并制止違法違規苗頭,既避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又保護了歷史文化遺產和風景名勝區等不可再生資源。
(三)有效發揮了“專家監督”的優勢。督察員多是技術或管理崗位上的老領導和老專家,他們熟悉規劃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具有很高的業務水平及豐富的工作經驗;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很強的協
調能力,能夠準確把握城市規劃實施的關鍵環節,及時發現規劃執行中的問題。
二、規劃督察初見成效
規劃督察工作開展兩年多來,通過督察員的辛勤工作,規劃督察員制度的優越性得以顯現,取得了以下初步成效:
(一)努力將違法違規問題及時發現制止于事中事前。
(二)地方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普遍提高。地方規劃主管部門常常因為某些壓力而不得不調整規劃指標。督察員到位后,地方規劃主管部門減少了被動違規的壓力,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如某市規劃部門在督察員的幫助下,頂住了壓力,堅決糾正了某外商違反總體規劃在沿江綠化隔離帶建設別墅的違規行為,切實維護了城鄉規劃的嚴肅性。
(三)各城市對規劃權威性嚴肅性的認識進一步提高。通過督察員積極開展工作,地方領導增強了遵守規劃的意識。駐某市督察員發現該市為加快某新區建設,忽視防洪安全,違反國家防洪規范編制規劃,為日后新區建設帶來隱患,即向市政府提出“慎重規劃,注意防洪安全”的建議。該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決定提高防洪標準,調整新區功能定位,取消重要建設項目向該區遷建的計劃。昆明市和桂林市的主要領導在約見督察員時都表示要努力做到“動土必有規劃”,不搞一任領導一張規劃,要在規劃法定期限內做到“一張藍圖管到底,一屆接著一屆干”。
三、規劃督察員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
經過兩年多的實踐,規劃督察員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出臺了《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組)試點工作暫行規程》(建稽?2007?8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組)管理暫行辦法》(建稽?2008?92號),對規范督察員工作方法與程序,加強內部管理制度做出了規定。但如何更好地發揮督察員制度在推進城鄉規劃實施和管理方面的抓手作用,將此行之有效的制度進一步完善,大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設性意見,值得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研究思考。
(一) 需要進一步明確督察員的職責
按照現行行政體制,重要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審批,地方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監督該規劃執行情況,向地方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正是我部實施監督的一種方式。《城鄉規劃法》第51條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對規劃編制執行等方面的監督檢查的職責,但沒有以法規形式將規劃督察員制度明確為其具體的監督方式。因此,建議在制訂《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時將規劃督察員制度明確為具體的監督方式,這樣才能加大監督力度,使其作用得到更好地發揮。
(二)需要創新督察員隊伍的管理體制
規劃督察員素質高低關系著這個制度的效率,目前我們選聘的督察員大部分都是具有注冊規劃師資格且擔任過一定領導職務的老同志,實踐證明,效果較好。但是目前規劃督察員的遴選渠道較窄,很多符合條件的人選未能納入備選視線,致使遴選合適的督察員面臨一些困難。因此,需要探索開拓督察員遴選渠道,如在網絡上公開招聘、增加一部分在職同志通過異地交叉掛職的方式擔任督察員等。
(三)需要抓緊完善督察員廉政工作制度
目前派駐城市不斷增多、督察員隊伍不斷壯大、督察工作內容不斷深化,雖然督察員隊伍中尚未發生廉政問題,但督察員分散在各地工作,管理難度加大,廉政制度建設十分迫切,應該在已制訂的《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組)試點工作暫行規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組)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制訂廉政規定,形成更為完整的督察員工作和管理制度框架,保證規劃督察工作的健康發展。
(四)需要提升督察工作的效能
目前規劃督察員主要通過列席地方政府涉及規劃事項的各類會議,查閱規劃文本、圖例、審批文件,接受投訴、踏勘現場、約談知情人等方式獲取工作線索與信息;通過約談相關負責人口頭提示,發出督察建議書、督察意見書進行警示和制止。這樣的工作方式基本上抓住了規劃執行中的主要環節,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在很多細節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如平均每個城市只有1~2名督察員,在精力有限的情況下難免會有疏漏。可以考慮適當邀請當地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擔任規劃監督志愿者,同時輔以衛星遙感動態監測等高科技手段,實現對城市規劃執行情況的全方位實時監督。
總之,我們將按照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在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繼續完善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發揮好督察員制度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抓手作用,不斷探索建立更加規范的規劃督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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