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停止職務的決定
關于停止職務的決定1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經縣十六屆人大會主任會議研究,政和縣第xx屆人大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暫停許xx縣十六屆人大代表職務。
xx縣人大會
20xx年8月7日
關于停止職務的.決定2
各辦公室(局、中心、大隊)、工作站、行政村,鎮屬有關部門:
根據工作需要,經鎮黨委研究,決定停止馬xx的茆頭村經濟合作社社長職務。停職期間,由下田畈工作站站長趙xx同x茆頭村經濟合作社工作。
中共xx縣xx鎮委員會
20xx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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