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3篇
無論是在學校還是在社會中,大家總少不了要接觸或使用證明吧,證明的作用貴在證明,是持有者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想擬證明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1
甲方:XXXX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于20xxxx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2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xx-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xx-xx年03月06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離職證明《員工離職證明》。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03月06日
無論員工以什么方式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單位都應該為員工開具書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如果員工自動離職,那么單位應該是按照員工曠工辭退的。那么單位需要給員工按照事實開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3
茲證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 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3篇】相關文章: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11-10
員工自動離職證明02-14
標準員工離職證明12-25
員工離職證明模板11-08
單位員工離職證明07-23
企業員工離職證明12-22
員工離職證明例文10-03
員工離職證明函11-11
員工離職證明 15篇03-04
最新員工離職證明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