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模板(通用14篇)
在當今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很多事項都需要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是承載我們愿望和請求的專用書信。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再審申請書模板,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再審申請書 1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男
申請再審人__與被申請人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__年5月25日作出的(20__)歷商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__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濟民四商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__)歷商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__)濟民四商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對被申請人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與被申請人__20__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之間的債務屬于高額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的錢莊及打擊高額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之間債務存在高額行為。被申請人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高額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之間的高額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__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2
請按《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知》要求填寫,并對以下問題特別注意:
1、對于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欄的基本情況中的聯系方式,必須注明有效聯系電話、送達地址及郵編,或其他聯系方式。
2、對生效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對生效民事調解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故再審申請書須明確寫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一項或多項,或者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3、再審申請的請求。應寫明是對生效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全部還是部分不服,對于部分不服的應寫明不服裁判調解書的主文內容。
4、事實與理由。應針對生效判決、裁定等,并論證不服的理由,如從以下方面論證:
(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
(3)適用實體法不當;
(4)違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簽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蓋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復印。
5、再審申請書副本按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總數提交。
申請人:__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3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男,漢族,1974年10月30日生,現住__縣__鎮__村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縣____公司 住所地:__縣__鎮
法定代表人:__,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認為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年10月21日作出的(20__)__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二、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第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__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她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被申請人公司屬于中國境內的企業,兩審法院也都已查明__是被申請人公司的員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請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申請人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人身隸屬關系,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系。),__無疑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此,__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公司不能適用該條一款的規定行使追償權。
因此,二審法院僅僅以被申請人與__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為由,就否認__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進而支持被申請人單位行使追償權是錯誤的,是對法律規定的斷章取義和錯誤解讀。
二、二審法院支持被申請人的追償權,剝奪申請人作為最終責任承擔者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在__訴被申請人單位人事損害賠償糾紛(該案判決書確定的案由)案中,因__沒有將申請人作為被告一同起訴,__縣法院也沒有追加申請人一同參加訴訟,該案定案的主要證據如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等,都沒有經過申請人質證,__受傷與申請人行為的因果關系也沒有經申請人參與辯論,現在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事實上,剝奪申請人的質證權和辯論權。
此外,二審判決以__縣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擔責任的(20__)鑲民初字第6號判決書為依據,將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58708.24元直接轉嫁到申請人身上,是極其錯誤的。我們知道工傷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是不問勞動者過錯的;而一般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是按過錯劃分責任的。申請人即便對__承擔責任,也是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是根據自身過錯大小承擔的。__受傷,自身是有相當過錯的,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況且,當時申請人夫妻也受傷,雙方在新寶拉格鎮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簽調解協議,雙方決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審法院卻將用人單位應擔的責任,直接轉嫁于申請人身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請人并沒有打__,原判決認定的該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__縣__鎮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筆錄材料顯示,申請人并沒有打__,__的傷情并非申請人行為導致,要求申請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
綜上,原二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申請人質證,剝奪申請人的辯論權利,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民終字第367號民事判決,判令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
申請人:__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4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縣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省__縣公室 (__縣檔案局里) ,電話__
法定代表人:周__
再審事由:
申請人的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之規定,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之規定,懇請貴院院長對該案提請再審。
再審請求:
2、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再審的訴訟費用。
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事實:
二、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3、原《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規定,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結合該案,__縣房地產管理所于20__年__月__日向申請人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至此,財產轉移的登記手續已經履行完畢,申請人對上述房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執行程序結束。
而本案案外人孫國民于20__年__月__日向__法院提出執行異議,顯然,其提出異議的時間不在執行過程中,因此,其提出的異議應當依法駁回。但__法院并未查清這一事實,致使申請人已經享有的財產權利遭到嚴重侵害。
4、__法院受理__縣__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嚴重侵害了被申請人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__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5
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原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
單位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因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__)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于20__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當天審査并詢問申請人后,受理了申請再審材料。20__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__)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裁定,于20__年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訴至今未果。現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20__)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提起抗訴,依法撤銷該裁定。
二、此后,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__)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與高唐縣供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3、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據聊城正坤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審核報告,支持申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4、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5、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復議并撤銷(20__)民申字第1717號(以下簡稱1717號裁定或1717號案)民事裁定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__年3月15日將申訴材料用特快專遞分別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國人大。3月17日,兩套材料均已簽收(【中國郵政】__號郵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簽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審理(20__)民申字第1717號一案中,違反了最高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二)、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__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再審” 的規定。錯裁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本案一審承辦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審過半后(一起糾紛引發兩案)已被申請回避。本案復又出任審判長兼主審法官。對此,申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已詳細說明并舉證,兩案一審卷宗內的庭審筆錄等證據亦可證明該事實。
本案一審合議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實應視為非法。該案一審判決結果在二審判決中獲得維持。本案再審立案審查中,以前兩審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為依據裁定駁回,顯然是違法的.。程序違法之前提足可決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無從談起。
此外,該案及前案兩審中法官多起違法違紀問題,多年來,申請人一直運用多種途經上訪投訴,此一問題密切涉及本案、已嚴重影響了該案審理及判決結果。對此,再審申請書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訴材料。審查中,胡越法官理應予以考慮。然而,1717號裁定書中只字未作涉及,違規駁回了申請人再審的合法請求。
20__年斷電后至今,申請人因遭受毀滅性致命重擊所致,全部庫存產品及凍存原料化為烏有。實處枯竭狀態。停電、停產、上百名職工停發工資。非法斷電所導致的損失,一直處于持續狀態。依因果關糸而言,責任應該由加害者來負。
請求事項二、1—5的事實和理由及相關材料詳見《民事再審申訴書》、《民事再審申請書》及提交材料清單、舉報投訴書等材料(附后)。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特此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6
申請人:劉__,男、漢族、39歲,蘭州市人、住蘭州市城關區廣場南路__號__室。
委托代理人:蘇__,男,甘肅泫淵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被申請人:蘭州__銀行;地址:蘭州市城關區__號。
法定代表人:__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不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__年11月20日作出(20__)蘭法民三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蘭州__家銀行于20__年12月28日下發“停職通知”,決定對被上訴人劉__停職查辦,之后被上訴人劉__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20__年2月起,上訴人蘭州__銀行停止發放被上訴人劉__的工資。被上訴人劉__此時應當知道其權利已被侵害,已經發生勞動爭議。但被上訴人劉__未依法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是直到20__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事實并非如此:20__年12月蘭州__銀行總部辦公大樓竣工、職工住宅樓竣工交付職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結束,工作重心轉入后期物業管理,申請人原來所在的基建辦公室也被撤銷,人員分流待崗;就在這時,申請人接到通知要求在20__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頭工作。申請人按照蘭州__銀行的要求辦理工作移交,并且在20__年12月31日當天會同蘭州__銀行稽核監察部、計劃財務部、基建辦公室三個部門七位職工共同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交接完手頭工作后,申請人就在家耐心等待蘭州__銀行的崗位安排。此后數年來,申請人多次找單位安排工作,被申請人均稱暫無崗位安排,也從未向申請人告知或送達過有關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書面通知。直至20__年__月__日,申請人從《甘肅日報》上得知蘭州市__銀行更名為蘭州__銀行,申請人去單位了解是否對崗位安排__調整有影響,被申請人才告知我已與單位無任何關系。
因此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在以下三個方面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首先,申請人待崗在家,并非由于所謂“停職查辦”,而是因為被申請人單位機構改革,原工作部門被撤銷,人員待崗分流,申請人才按照單位要求,辦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崗位。而更為重要的是,在20__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口頭或書面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通知,申請人對此始終并不知情,而申請人數年來未能參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請人始終不安排工作崗位所致,并非申請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
其次,申請人知道被申請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應為20__年6月25日,而非二審判決認定的20__年2月,故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應從20__年6月25日開始起算,而非20__年2月。
第三,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于20__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事實是申請人在20__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遞交了申請(見第一組證據3)。
綜上,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請時效,二審判決對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而20__年5月1日起生效執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申請人認為對于本案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時效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自20__年__月__日從《甘肅日報》看到被申請人單位更名,去單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無任何關系,并于當天查詢自己工資賬戶得知權利受到侵害,申請人隨即于20__年8月25日向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并未超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時效。
同時,由于20__年8月23、24兩日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時效自動順延,所以申請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同樣也未超過60日。
因此二審法院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判決申請人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超過60日,屬適用法律不當。
三、二審判決證據不足
首先,被申請人自20__年開始單位機構改革、部門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觀發生的事實,且手續齊全可查。而被申請人所謂“申請人曠工導致停職查辦”是被申請人一面之詞,并無證據支持。
其次,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自20__年至20__年6月25日,期間曾向申請人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審法院對于申請人超過仲裁申請時效,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判決,缺乏證據支持。
1998年4月申請人從甘肅________公司以全民職工身份調入當時的蘭州__銀行(后更名為蘭州__銀行,現更名為蘭州__銀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請人經被申請單位考核取得助理會計師任職資格(上述事實見第二至第四組證據),且至今申請人的人事檔案尚在被申請人單位留存,因此申請人于被申請人在事實和法律上,均存在確實的勞動關系。
而被申請人單位充分利用強勢地位,借單位機構改革之機,撤銷申請人供職的.基建辦公室,命令申請人移交工作待崗,長期不給安排工作崗位,進而發展到拒不承認雙方勞動關系;更有甚者,被申請人單位停發申請人工資,利用銀行掌控申請人工資賬戶的便利,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悍然凍結申請人工資,公然拖欠勞動報酬。同時因被申請人控制著申請人的檔案及養老醫療手續,申請人的養老醫療沒有著落,就連去當地社區申請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為被申請人至今不給手續而無法辦理。申請人至今待崗在家,沒有收入生活貧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請人認為而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撤銷二審判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以維護申請人的勞動權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劉__
20__年5月28日
再審申請書 7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女,19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__市__鎮絲__村__屋__號。
身份證號:__,聯系電話:__
訴訟代理人: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鄧忠開律師
聯系電話:__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女,19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__市__路__街__號門店__樓。
身份證號:__,聯系電話:__
申請人不服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__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__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維持興寧市人民法院(20__)梅興法民二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
三、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原一審、二審及再審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是同胞姐妹。20__年3月,申請人__以35萬元的價格購得位于興寧市__路__街__號的一棟樓房(含涉案的第四層樓房),當時未辦理房地產權證。20__年5月10日,申請人__的丈夫鐘某某(二人于1987年間登記結婚,鐘某某20__年7月去世)和被申請人__訂立了《訂購房屋合同》,約定鐘某某將位于興寧市__路__街__號的第四層賣給被申請人__,定價95000元,裝修費11__8元,合計共106__8元;被申請人__先付給鐘某某20000元作為定金,到20__年9月再付30000元,剩余56__8元應在20__年__月底前付清所有房款,否則鐘某某有權收回房屋;被申請人__付清房款后,雙方去公證處簽買賣方公證字據,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被申請人__負責。合同簽訂后,被申請人__按約定于20__年5月11日支付了購房定金20000元,20__年__月3日支付了購房款30000元,20__年8月__日通過廣東省農村信用社存款轉賬10000元給申請人__與鐘某某的女兒鐘某興。房屋已于20__年5月11日交付給被申請人__使用至今。但在20__年5月,被申請人__以所購房屋被開發商進行了抵押貸款,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為由要求退房,于是在申請人__和被申請人__共同的親戚的見證下解除了合同,雙方當場撕毀了購房合同,并達成口頭合約:1.被申請人__對上述第四樓房屋所付的房款轉為申請人__的借款,并由其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2.被申請人__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__繼續使用,租金扣除上述的利息后,被申請人__每月支付房租200元。雙方自20__年6月開始按上述口頭合約履行雙方義務,被申請人__依約交付房租至20__年__月,此后房租未再交付。
20__年4月,申請人__通過法院訴訟并經法院生效的判決后,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于20__年6月20日由其繳納稅款取得位于興寧市興城高華路二橫街7號(第4-6層)的房屋所有權證(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____號)。被申請人__見此情況遂提出要繼續購買上述樓房的第四樓,且拒絕繳納房租、水費、電費,由此雙方產生矛盾。
本案經興寧市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了(20__)梅興法民二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解除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被申請人__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租賃房屋交付給申請人__;
三、被申請人__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請人支付自20__年1月起至20__年__止(共計24個月)的房租4800元。
本案受理費75元由被申請人__負擔。被申請人__不服該判決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作出了(20__)梅中法民二終字第1__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__)梅興法民二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__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合計225元,由__負擔。
現申請人__不服上述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理由為:
一、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__)梅興法民二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訂購房屋合同》雙方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系。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雙方合意解除《訂購房屋合同》是基于被申請人__以所購房屋被開發商進行了抵押貸款,房屋所有權有負擔,存在被銀行處置的風險為由而要求退房,合同的解除是雙方合意所致,這是撕毀訂購房屋合同的實質要件,真實意思表示,且有經過質證的《訂購房屋合同》、20__年5月11日的20000元收條、20__年__月3日的30000元收條、20__年8月__日的`廣東省農村信用社10000元的儲蓄回單、20__年5-7月間的收取房租收據、申請人__收取房租的收據本和水電計算本、粵房地權證興字第310002____號房地產權證、證人謝某、袁某嬋、鐘某清、潘某的證詞、一審法院對涉案樓房承租人的問話筆錄、承租人袁某、潘某、梅州市__企業集團工業品公司提交的水電費、租金收據、鐘某某的死亡證明、鐘東某、鐘某興、鐘威某、黃某球(鐘某某的母親)的說明和當事人陳述證實,以及申請人__及被申請人__的雙方親屬(前妹夫謝某、胞妹袁某嬋、妹夫鐘某清)及證人潘某娥(涉案樓房的承租人)之間的證言相互聯系,與申請人__的主張和提交的收據、水電費計算本相互印證,能形成連貫合理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申請人__和被申請人__已經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之間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系。
顧名思義“撕毀”就是解除合同之意,而非特指將紙質合同撕毀。被申請人__所持的書面合同僅是合同的形式,那怕包括但不限于因撕毀了合同書而導致合同形式不在,就能否定合同雙方成立法律關系的合意嗎?反之,因合意解除了的書面合同,持有合意而解除了的一紙書面合同又有什么意義呢?徒有其表而已。二審法院表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予以認定,但卻又以被申請人__仍然持有一紙雙方已經合意解除,而無真實意思表示的買賣合同原件,而完全否決一審所認定的訂購房屋合同已解除,存在事實的房屋租賃關系的基本事實,是為明顯以偏概全,認定事實錯誤,于法無據,于情于理不合。孤證難以證立。判決書所表述的內容前后相互矛盾,適用法律錯誤,多處受到被申請人__的代理人“妖靈”答辯的影響,信口開河,所作判決難以服眾,經不起推敲,更經不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最終會為人所詬病。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申請人__交付了房屋,被申請人__從20__年6月至20__年__月依約交納了近四年房租,完全符合以上法律規定中的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房屋租賃合同成立且在履行當中。二審法院對證人鐘某清現場見證申請人__的丈夫鐘某某詢問被申請人__“如不繼續購買,就當已交付的房款轉為借款,利息作為房租”,證人鐘某清的證言證明鐘某某對被申請人__的提問內容,未能證明被申請人是否承諾繼續購買或不繼續購買,對于雙方是否成立房屋租賃關系不具有證明效力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同理,對被申請人__在庭審中以其未在申請人__每月結算的房租費、水電費單據上簽字確認為由而否認雙方存在租賃關系,及二審法院關于申請人所出示的房租收據的證明力問題,房租收據由申請人__單方開具,被申請人__不認可而認定為證據不夠充分,均為于法無據。
法律不過問瑣碎之事。二審法院認為申請人__主張的口頭合約規定,每月的租金為50000元購房款利息加上被申請人__每月支付的200元,因而,每月房租數額也不是申請人__開具的收據中的200元,申請人__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每月購房款利息的數額,或者每年購房款利息的總數額,應認定為證據不夠充分于法無據。雙方約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購房款轉為借款,并由申請人__支付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原合同中約定購買的房屋以出租方式由被申請人__繼續使用,租金扣除上述利息后,被申請人__每月支付房租200元。很顯然,雙方約定租金是在扣除同年同期一年定期銀行利息后,被申請人__每月再支付房租200元,申請人__開具的每月房租數額理應就是200元。再說,就算數額錯誤,也不影響雙方存在的租賃關系成立。
事實勝于雄辯。自20__年5月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合意解除訂購房屋買賣合同,20__年6月成立存在不定期租賃關系以來,從20__年6月起至20__年__月,被申請人__不但均按照口頭約定履行了支付房租的義務,且被申請人__因訂購房屋合同已合意解除,就未再依約于20__年__底前付清未付購房款56__8元,且在長達8年的時間里,既未付清所有購房款,更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移轉。故此,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合意解除,雙方存在租賃關系基本事實清楚。二審判令撤銷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__)梅興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二、二審認定被申請人__通過銀行轉賬匯到申請人__的女兒鐘某興賬戶上的10000元不是借款,被申請人__通過轉賬匯到申請人__的女兒鐘某興賬戶上的10000元是購房款明顯錯誤。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申請人__在一審、二審階段均主張此款是購房款,但其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理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從被申請人__通過轉帳向鐘某興匯款10000元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鐘某興與被申請人__,而非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顯然屬于另一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另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不以雙方就所借款項的還款方式、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期限有約定為生效要件,且法律明文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既可有償,亦可無償;還款期限也是有約定,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協商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二審法院單憑被申請人出示的10000元存款回單,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就認定是購房款,是直接證據,顯屬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如果要說此存款回單是直接證據,那么也是只能直接證明被申請人__通過帳戶向鐘某興匯款10000元的客觀事實而已,而非能直接證明此筆匯款就是購房款。《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二審申請人__、被申請人__雙方均有提交證據號碼為022067、0__295收款收據,但二審卻認定為申請人__一方提交的證據,且未經質證,據此二審法院認定申請人__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作為定案證據不夠充分是錯誤的。
20__年8月20日上午9時左右,申請人__到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復印二審開庭筆錄,法院檔案室工作人員黃某飛同志拿來二審筆錄,申請人__發現證據中編號為022067、0__295收款收據提交人錯誤,法院將此兩份證據的提交人__寫成了__。申請人__當即告知黃某飛同志這兩份證據提交人是被申請人__而非申請人__,并提出異議。當黃某飛同志拿來復印好的開庭筆錄時,兩份證據提交人的名字已經改寫為__。申請人__再三要求法院注明以上證據提交人已經被更改的情況,本案合議庭審判員黃麗芬才告知申請人__是法院代理審判員曾柳青擅自作的更改。
在被申請人__否認已按照口頭約定按時交納房租的既成事實的情況下,二審把雙方均有提交的證據,編號022067、0__295兩份收款收據,這可以印證申請人__在收取租戶租金時有開具收款收據收取租金的習慣,被申請人__有收取收款收據,并按照收款收據交付租金依約履行交納房租的事實。被申請人__一審提交的證據收款收據(編號:022067),經質證,印證了申請人__提交的收款收據二聯收據存根的真實性(被申請人__僅以未簽名為由抗辯,上文已有提及)。而二審將以上兩張雙方均有提交的收款收據誤為申請人__的一方提交,且未經質證,從而就認定申請人__一方開具的房租收據作為定案證據不夠充分明顯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四、二審被申請人__的訴訟代理人古某貞不適格,違反了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且被申請人__不屬于低保戶,其案件性質不屬于法律援助案件。被申請人__欺騙了法庭,顯失公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__委托代理人古某貞既非其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也不是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也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這種極不嚴肅不負責地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且法庭未經查實就允許其在庭上代理當事人答辯應訴,是以加大申請人訴訟成本,浪費國家審判資源為代價。從實現法律的引導功能、實現更高層次的公平高效的價值追求出發,本案應因被申請人__委托的代理人不適格,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理應駁回二審中被申請人__的訴訟請求。
此案為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不屬于援助案件范圍,申請人__一再強調被申請人__在深圳__鎮擁有一套自主產權的商品房物業,不能享有法律援助便利,其以低保戶的名義抗辯不履行支付購房款合同義務的說詞,也是無中生有,欺騙法庭。
綜上所述,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及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裁判。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20__年11月11日
再審申請書 8
申請人: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__縣__鎮__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__,系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高__,男,__年2月16日出生,漢族,__市東興區人,經商,戶籍所在地:__省__市中區大洲路__號附__號,現住__省__市東興區西林大道。
被申請人: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地址:__市__區路永平苑__幢__單元號。
負責人:張__
案由:申請人與二位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申請人不服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請求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對高__的借款"借條"進行鑒定,判決高__與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間的借款事實是虛假的,依法駁回一審原告高__的全部訴訟請求。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高__和張__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__市__區人民法院以__內東民初字第號作出民事判決書(附件1)認定:一審原告高__按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負責人張__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__市商貿有限公司)匯款入被告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戶,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一審中,原告高__出示了一張"借條",用以證明借款及約定利息的事實存在;借條一張,是__年3月2日原告高__出借了250000元給被告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這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了進行虛假訴訟的需要而經過一審原告高__和一審第二被告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負責人張__串通以后,人為編造出的一個虛假借條;具體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條約定了產生爭議進行訴訟的管轄法院,不符合平常寫借條的習慣;理由之二是:借條的內容其中關于資金的用途中"用于開展公司義務"顯然,在__年12月13日,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與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簽訂《企業內部區域合同》的第二天即__年12月14日,張__已經向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整,這人民幣100000元整是管理費,張__和一審原告高__二人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情況根據__省__縣介紹人羅某說明是高__出150000元,張__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請人的資質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結構共同做生意,借用資質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業是一個普遍現象,總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也是一個正常現象。因此,__年12月14日,張__向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云分公司還沒有成立和注冊,__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營業執照),顯然,__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體都不存在,談何在合法的.主體名義開展義務,這在一審法院的開庭筆錄__內東民初字第314號,(第一次開庭)第9頁第8行和第9行清楚記錄,這就驗證申請人的觀點。因此,張__向一審法院所做的陳述,云分公司在創辦過程中需要資金的陳述,與這100000元管理費還不能相提并論,也就是說,這是兩碼事,管理費就是管理費,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不同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高__與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間借款事實存在,我們認為缺乏因果關系,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的結果也不能讓人心服口服。
3、一審法院認定:原告高__按被告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負責人張__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即__市商貿有限公司賬戶匯款入被告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戶,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將借款交付給了__省文建設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負責人張__的義務。這種結論也是站不住腳的,請__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查這一事實,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進行表述,是不能讓人接受的,這150000元在轉款單據摘要一欄中清楚記載資金用途"管理費"三個字,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同樣不能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既然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費,那么,高__以100000元現金方式付給了張__,這100000元現金是從哪里來的?是哪個銀行取的現金?是什么具體時間交付給張__的?張__又把這100000元用在何處?有沒有相關正式發票?等等這些都沒有查清楚。因此,我們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查清楚事實部分,借條中的借款來源和用途,也沒有查清楚借條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經完成交付。
4、一審法院認定:"法院依據本案證據"借條"和其他證據材料就認定了當事人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決申請人承擔償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結合__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但是一審原告并沒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高__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__市中級人民法院以__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附件2):二審法院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沒有對借款"借條"從合理性、真實性、關聯性等多方面進行調查,沒有對高__的借款借條進行核實,更沒有對申請人書面提出的對"借條"進行鑒定,作出一個合理的說明,而恰恰是這份書證,決定了借款是否虛假,訴訟是否虛假,借款上寫明了在__年10月30日歸還借款,__年12月24日高__進行起訴,申請人認為在這個時間開始寫的借條,卻把借款時間寫成__年3月2日,時間相差近一年之久,通過筆記鑒定,可以證明借條是否虛假,時間是否倒簽。可是二審法院只是簡單地走了一道二審程序而已。錯過了一個很好的糾錯機會,就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9
申請人:古__,男,19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住__市東城區__號。電話:__
被申請人:王__,女,漢族,住__市東城號。電話:__
案由:相鄰關系糾紛
申請人于20__年__月__日向貴院起訴與被申請人王相鄰關系糾紛一案,現因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故申請撤回起訴,望予準許。
此致
__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20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10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__張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農民(或其它職業),住__省__市__路__號。郵寄地址:____省__市__路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李__,男,__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__省__市__路__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公司。住所地:____省__市__路__號。郵寄地址:____省__市__路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經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____公司。住所地:____省__市__路__號。郵寄地址:____省__市__路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經理。
再審申請人張__因與被申請人____公司、一審被告__公司__糾紛一案,不服__省__中級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項之規定,向__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__省__中級人民法院(__)__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第__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項:____(具體法律條文內容)。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項,具體理由如下:____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__項,具體理由如下:____
……
綜上所述……
此致
__法院
申請人:____(自然人簽字并加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組織加蓋公章)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11
申請人:____,年齡:__歲,民族:__,籍貫:____,職業:____,住址:____。
申請人因______一案,對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或調解)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簡明扼要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依法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事實與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12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__年__月__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__:姓名,性別,出生__年__月__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__:姓名,性別,出生__年__月__日,漢族,職業,住址,電話。
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下達的__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申請再審的請求
1、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__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遼B12345轎車所有人,該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__.__年__月__日普蘭店人民法院下達的__普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遼B12345轎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__,且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__.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申請人允許再審被申請人__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從登記生效的這一刻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權利與義務統一,利益與風險共享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哪有法院判車輛所有人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這是二審法院錯誤之一。
其次,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體的認定,盡管我國法律尚無統一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解讀:對肇事車輛的運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權構成要件者才是賠償義務主體。按照二審法院認定的“登記生效之日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權利義務不可分割”,那么被盜車輛肇事的賠償義務主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何只認定是駕駛被盜機動肇事者而不認定是該車登記者還有在沒辦理機動車買賣過戶登記的手續,買方駕車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為何只認定買方為賠償義務主體,而不認定登記的機動車車主為賠償義務主體原因只有一個,賠償義務主體應是具有對肇事車輛運行起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而不能簡單認定登記的車主。故二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為賠償義務主體是錯誤的。
再次,二審判決程序違法,沒有通知對本案負有主要賠償責任的主體到庭,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
綜上,再審申請人特提起申請,請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立案再審,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13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__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區__路__號。(此處應當準確列明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
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__電話:__郵編: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__公司,住所地__省__市__區__路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__電話:__郵編:(必須寫明電話,以便法院通知對方。)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__省人民法院院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民一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此處應注明原審判文書的案號。)
再審事由:
__省人民法院(____)民一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__款之規定,請求再審。(必須列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每幾款的'規定。)
再審請求:
1.撤銷__省人民法法院(__)民一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第__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__款__元及__款利息____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__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
法定代表人:__
__年__月__日
再審申請書 14
申訴人:__(姓名)、__(性別)、__(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民族)、__(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__(住址)、__(聯系電話)(申訴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申訴人是行政機關,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委托代理人:__(姓名),__(聯系方式)
被申訴人:__(姓名)、__(性別)、__(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民族)、__(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__(住址)、__(聯系電話)(申訴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申訴人是行政機關,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申訴人因__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____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再審申訴。
申訴請求:
____(寫明要求申請再審所要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依法改判等等)
事實和理由:
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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