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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確權申請書2篇
在當今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需要使用申請的場合越來越多,申請書不同于其他書信,是一種專用書信。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山林確權申請書,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山林確權申請書1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占用的原屬于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議,該協議將本屬于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議載明了住宅當時的四至范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于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議:
按照該協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于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占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沒有按照協議兌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生沖突,20xx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生爭執,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定,其中:
第八條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村、村民小組、場合并、分立;
(三)因開發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鄉(鎮)村辦企業、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鎮)辦的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于無償占有使用。并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閑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于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賣,并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么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占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在其倒閉之后,土地閑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
山林確權申請書2
申請人:xxx,男,漢族,1957年10月生,貴州xxx縣人,住xxx縣青山鎮黃家壩村黃家壩組。
被申請人(方)xxx縣青山鎮黃家壩村尾巴龍組,典型代表:xxx、xxx。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政府依法將青山鎮黃家壩村黃家壩組張家地橫路以上林地確權于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1993年4月1日在xxx縣青山鎮黃家壩村黃家壩組東瓜凹小箐頭承包面積約為244.5畝荒山。其四至界線以林權證為準,申請人承包后按照林業部門指示完成了更新造林,經林業部門驗收合格。于20xx年實行林業改革,申請人也向林業部門申請林權證辦理,在當年10月9日領取由x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不幸的是,在20xx年2月當地遭受火災,申請人所承包的'林區全部被燒毀,被火燒毀后申請人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向林業部門提出了更新造林的申請,并辦理了相關手續,而申請人在進行更新造林時,被申請方無事生端進行干擾,以此林地是他們組的荒山,沒有任何依據,在我承包以來他們組沒有任何人對此區域進行過管理。被申請方在進行干擾時態度惡劣,當事人雙方多次調解未果,結果是不但沒有完成更新造林,而且給申請人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一十七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貴州省林地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貴人民領導提出申請,盼貴人民領導盡快給以解決確權為謝!
此致
申請人:xxx
20xx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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