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范文匯編10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申請書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在寫作上,申請書也具有一定的格式。為了讓您在寫申請書中更加簡單方便,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再審申請書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原再審申請人):上海杰爾曼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顧村鎮寶安公路333號A區253號。
法定代表人:虞福根,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原再審被申請人):新疆昊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友好北路6號。
法定代表人:劉軍,公司董事長。
再審請求:
一、裁定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的(20xx)新審一民再終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
二、裁定對該案進行提審。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訴訟過程梗概
1.一審:
20xx年7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申請人向其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經過審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 二審:
20xx年3月,被申請人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經過審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作出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同時終審判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110萬元。
3. 再審:
20xx年1月,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經過再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再審終審判決書,維持其二審判決。
現申請人對該再審終審判決書不服,特再次提起再審申請。故,此系申請人第二次申請再審。
二、涉及爭議的事實概況及焦點
1.雙方確認的相關事實概況:
本案系家具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系銷售方,被申請人系購買方。雙方于20xx年上班前先后簽訂兩批家具的購銷合同及協議,前一批貨物價款200萬元,后一批貨款價款253630元;提貨方式均為被申請人自行提貨,費用自理;前一批貨物約定交付時間為當年5月5日前,后一批貨物約定交付時間為當年6月10日前,交付地點為申請人上海倉庫,被申請人赴申請人倉庫驗收貨物視為貨物交付,但申請人應當提前7日書面通知被申請人驗貨和提貨。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組織生產,被申請人于當年5月28日赴申請人倉庫驗貨,隨后于7月份分批次提取全部貨物。
2.雙方存有爭議的事實焦點: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延期交貨,構成違約,遂提起違約之訴,引發辦案。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及時備足貨源,按約履行了通知義務,不構成延期交貨,而是被申請人因自身原因延期提貨。
3.法院審理觀點:
經過審理,一審認為,被申請人沒有證明其在約定交貨期內前往提貨而未果的證據,故其主張申請人逾期交貨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認為,被申請人前往驗貨要以申請人提前通知為前提,在申請人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應將被申請人自行前往驗貨的日期視為交付日,故申請人逾期交貨成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后認為,二審判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六)項規定的依法應當再審的情形,即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再審認為,申請人的再審申請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審判決應當維持。
三、原再審判決存在應當再審的情形
申請人認為,原再審終審判決應當再審的情形如下:
1. 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系關于申請人是否構成違約這一節事實。
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作為銷售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交付貨物,被申請人作為購買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及時驗收并提取貨物和支付貨款。
被申請人作為主張申請人違約,逾期交付貨物。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被申請人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由于被申請人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所以一審認定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逾期交貨的事實不能成立,并據此判決被申請人敗訴。
二審和再審卻完全背離了這種審判思路,認為,在申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且被申請人在約定交貨期屆滿后自行驗貨的情況下,應當直接視作申請人逾期交貨。
由此可見,認定申請人構成逾期交貨應當以什么證據來證明,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對此,申請人認為,所謂逾期交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購銷雙方約定的交貨期屆滿后,銷售方沒有準備好貨源,客觀上不能交貨;或者,銷售方雖準備了貨源但怠于交貨或拒絕購方提貨。這也是可以證明銷售方逾期交貨的必要證據。故此,一審判決未認定申請人逾期交貨是正確的、公正的。
而本案再審卻認為,作為銷售方的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按照約定通知作為購買方的被申請人驗、提貨,也沒有證據證明在約定的交貨時間內將貨物妥當存放等待被申請人驗、提貨,這就構成了申請人逾期交貨的充分證據(第11頁)。如此認定申請人構成逾期交貨這一基本事實,顯然缺乏證據證明,必然是錯誤的。
2.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是購銷合同當事人義務的確定方面。
如前所述,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作為銷售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交付貨物,被申請人作為購買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及時驗收并提取貨物和支付貨款。
而再審中,卻將通知對方前來驗貨視作銷售方的主要義務,并將銷售方沒有履行這一通知義務視作其構成為違約的依據。
對此,申請人認為,第一,本案中,盡管雙方的確約定申請人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前來驗貨,但該項義務是作為銷售方的申請人的附隨義務而不是主要義務;第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付貨物的最后期限,而交付貨物是購銷雙方合作才能完成的行為,沒有接收貨物的行為便不能發生交付貨物的行為,況且約定申請人自提自運,即便申請人沒有通知被申請人,也根本不影響被申請人在事先確定的期間內前來驗貨、提貨的義務的履行,故雙方約定的最后交貨期限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第三,本案中根據雙方約定,驗收貨物當日并不要求被申請人提取貨物,故認為被申請人驗收貨物應當以申請人提前通知為前提以使被申請人有必要的備車等準備時間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本案再審中將沒有履行通知對方驗貨的附隨義務視為申請人違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二是關于申請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這一節事實方面。
上述已經充分表明,即便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按照約定履行了通知義務,本案中也沒有足以認定申請人逾期交貨的必要證據,同時,通知對方驗貨是銷售方的`附隨義務而不是主要義務,不是判斷銷售方是否違約的依據。
而本案中需要進一步認定的事實是:申請人究竟有沒有履行了及時通知被申請人驗貨的義務?如果是,則可直接證明申請人沒有逾期交貨,申請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至今為止所有的訴訟活動中,申請人始終堅持自己按照約定通知被申請人前來驗收貨物。申請人為此的舉證材料一是被申請人的業務發展總經理劉云的名片,上面記載的傳真號碼是(0991)4832975;二是申請人落款日期為20xx年4月27日,通知被申請人貨物已生產完畢請其前來驗貨的《提驗貨聯絡函》,三是申請人依法向中國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調取的電信費賬單,上面明確記錄了申請人于4月27日10點27分11秒開始的成功撥打(0991)48322975號碼的通話記錄。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申請人于該時間前后均撥打過這個傳真電話,第二,該電話是被申請人業務發展總經理名片上載明的專門用來接收傳真的電話號碼,名片上同時載明的通話電話號碼是另一個號碼。
在上述證據材料支撐下,申請人主張已經在4月27日向被申請人發出了傳真要求被申請人前來驗貨。
再審認為,該組證據只能證明雙方之間曾于該時間通過話,但不能證明通話或傳真內容,故不能認定申請人履行了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
對此,申請人認為,訴訟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有一個合理、必要的限度的問題,只要舉證一方提出的證據符合正常理性人認知水平下的合理條件,就應當認定其舉證充分,進而確認其所欲證明的事項,而不應當是無限度的、不符合常理地過于苛求舉證責任,不能要求舉證材料達到具備一切細節、排除一切可能的狀態。
所以,針對自己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張,申請人已經進行了如上的舉證,已屬充分,而絕不是作為傳真接收方的被申請人沒有證據支撐的一句“沒有收到”就可以輕易否定的。在此基礎上,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據以證明被申請人收到《提驗貨聯絡函》,實屬過于苛刻和無理。因為,按照如此邏輯,只有申請人提交載有被申請人簽收的《提驗貨聯絡函》,方能證明被申請人已經收到該函件,而如此要求與當代現實貿易往來中的通常交易慣例嚴重不符,而即便申請人提交封面上載明內容的郵政EMS快遞單和“妥投”證明,也不能證明被申請人收到了函件,因為申請人還有郵寄幾張廢紙給被申請人的可能。
可見,再審中,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確實存在“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明顯過于苛刻地加重了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嚴重偏離了公正性。
四、本案不應再指令原再審法院再審
該再審終審判決書已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作出,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本案不能再指令原再審法院再審。
綜上,為維護法律的公正、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再審終審判決,并提審本案。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書 篇2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術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北京市××區××路××號(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北京市××區××路××號,系李××之夫。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
再審請求:1、×××××××××××××××;
2、×××××××××××××××。
事實與理由:再審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或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如下:
(以下寫明申請再審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最后寫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再審申請書 篇3
申 請 人: 海口市龍華區城西鎮薛村村委會第十四經濟社
法定代表人: ×××主任
住 址: 海口市龍華區城西鎮薛村村委會第十四經濟社
被申 請 人: ×××,女,1976年8月12日生,漢族,住址:海口市龍華區城西鎮薛村九社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對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13日作出的(20xx)龍民一初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不服,現申請再審。
申請 事項:
1. 撤銷 (20xx) 龍民一初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
2. 確認被申請人為非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事實與理由:
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xx)龍民一初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判令:“限申請人在本判決生效7日內付給吳慶鈴土地補償款15650元”。因申請人未能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申請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不但“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而且“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予撤銷。理由詳述如下:
一、 一審判決以被申請人“其戶籍還在海口市龍華區薛村九社”及“20xx年參加了被告辦理的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為由,確認被申請人“屬被告的經濟社員”是完全錯誤的(判決書第二頁倒數第五行),因一審判決認定的這一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1. 申請人法律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4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之規定,申請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一種。
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下簡稱《農業法》)第2條“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之規定,申請人作為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已將其放在了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列平行的地位;
2. 申請人的法律性質。《農業法》第11條對申請人性質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即“國家鼓勵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愿組成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依法在其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經營自主權。”。
3. 成為申請人的一名社員的條件。依據上述對申請人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質的分析可知,加入者必須首先遵守申請人組織內的規章制度,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的各項義務,即“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才能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及各種收益。即申請人社員必須要先履行相應義務,為申請人付出一定量的勞動以便換取等量報酬,這是自然人能成為申請人一名社員的先決條件。
4. 本案中的被申請人能否有資格成為申請人一員的關鍵,是要看被申請人是否已經履行了作為申請人一員應盡的義務。依據以下事實,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即被申請人沒有履行任何義務,不擁有成為申請人社員所必備的條件:
(1)從空間距離上講,被申請人不住在本村,定居于遠在幾十公里外的屯昌縣,是不可能回來為申請人履行社員義務的;
(2)從家庭角度而言,被申請人婚后已經有了小孩,既要持家,又要照顧子女,也是不可能回到申請人處,為其履行社員義務的;
綜上,一審法院僅以被申請人擁有申請人戶籍及在申請人處辦理了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為由,在沒有查明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哪些義務的基礎上,就直接認定被申請人“屬被告的經濟社員”,屬于“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 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認定“原告要去參與分配土地補償款,于理于法有據,本院予與支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所確立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書第十二頁第十六行)
1.公平競爭原則的實質內容。(1)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2)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對任何經營者都只能以市場交易規則為準則,享受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2. 依據上述分析可知,公平原則實質上是一種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當事人享有多少權利(取得多少利益),就應當履行多少義務(承擔多少責任);反之亦然,不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也就不應當得到利益(或享有權利)。
1.公平競爭原則的實質內容。(1)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2)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對任何經營者都只能以市場交易規則為準則,享受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對于這一觀點,被申請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也給予了充分的認可,即主張自己“享有與其他村民平等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是主張成為申請人社員的前提條件是先要履行社員義務。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被申請人在實際當中并沒有做到這一點,完全違背了《民法通則》所確定的公平原則。
三、被申請人20xx年5月4日自行制定的《薛村十四經濟社土地補償分配規則》(以下簡稱《分配規則》),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確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原則。
1.《分配規則》作為申請人經營章程的一部分,已經經全體社員大會通過,其中第一條明確規定了“合同生效后,外嫁女已婚未滿四個月的,同樣享有分配;外嫁女已婚滿四個月后,不再享有分配”。
2.申請人為使“外嫁女不符合條件者不予分配”這一規定進一步明確化,公開化,使其更加公正,公平,公開,特于20xx年11月16日召開專門社員大會進行表決,與會社員絕大部分同意這項規定。
以上兩點充分證明了“外嫁女不符合條件者不予分配”這項規定,反映了申請人絕大部分社員的心聲,這種心聲是合情的、也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從而導致了錯誤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和第一百七十九條“---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懇請貴院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糾正一審法院的判決,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海口市龍華區城西鎮薛村村委會第十四經濟社
二0xx年三月三十日
注:附證據目錄一份
再審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人:吳XX,女,41歲,X縣人,農民。住X縣中廟鄉旭東大隊山門李村,現在外流浪。
申請人吳XX對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xx)民上字第154號不準離婚的二審民事判決書,仍感不服,申請再審。請求事項:撤銷原判,改判我與李XX離婚。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吳XX,因家境貧寒,于虛齡17歲時,被父親以50元的身價,賣給被申請人李XX為妻。婚后數年生一女孩名XX,現已成年。李為人性格蠻橫,行為粗野,婚后經常無故對我進行打罵,夫妻之間沒有建立感情。婚后第3年,李與其外侄女袁XX通奸,被我發覺,曾多次好言勸阻,而李不僅堅不悔改,反而視我為仇人,更加頻繁地借故對我進行毒打。19XX年X月,我懷孕3個多月,竟被李毒打以致流產,從此,我被迫離家外出幫工。后來,李托親鄰出面調解,并痛哭流涕,表示今后徹底悔改,保證不再對我進行打罵。同年2月,我隨李回家。不到一月,李故態復萌,對我打罵如初。19XX年X月,我患病發燒,同鄉吳XX得悉,乘來XX市買化肥時。便道到張XX家看望我,李競誣我與吳有好,趕到張XX家將吳XX打傷。XX市東風派出所對李作了嚴肅處理。此事有張Xx夫婦及其兒子可以證明,東風派出所也有案可查。
由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此我于19XX年X月X日,向X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該院求作深入調查,且輕信李XX口頭所作出的.徹底改悔的保證,判決不準離婚。李回家后,繼續對我進行打罵,并無任何愿意和好的表現,因此,我向XX地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同時再次離家出走,住在同村楊XX家,不敢回家。一天早晨,李找到楊家,逼我回家,我拒絕,李抓起揚鐵刺我,經村人吳x、劉Xx、袁XX等阻攔,未被刺中;李又棟三頭砸我,適我的女兒趕到將李抱住。李為此十分惱火,竟對女兒進行毒打,并不準女兒認我。女兒被逼氣憤跳河自殺,章經村鄰解救脫險。如此種種,說明李和我之間,夫妻關系實屬無法繼續維持,而XX地區中級法院不顧上述客觀事實,一味偏聽原審法院意見,竟然作出維持原判不準離婚的判決,申訴人實難甘服。目前,申請人不敢回家,村鄰又不敢接待我,使我無家可歸,到處流浪,精神上十分痛苦。
綜上情況,特向你院提起申請再審,請求你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該案進行提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之規定,撤銷原判,改判我與李XX離婚。所生一女X,現已成年,今后隨父隨母生活,聽其自便。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吳XX
20xx年x月x日
再審申請書 篇6
申請再審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趙某, 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xx路xx號x號樓104室。
郵寄地址:廣西南寧市xx路xx號 聯系電話:138xxxxxx
委托代理人:曹 健,男,北京市百瑞(濟南)
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86xxxxxxx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青島xx制藥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島市大沙路xx號。
郵寄地址:青島市大沙路xx號。聯系電話:0532—5xxxxxx
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長
申請再審人趙x因與被申請人青島xxxx制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終字第971號民事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終字第971號民事判決書;
2.確認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判決被申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40755元。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一款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一款第(十二)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具體理由如下:
二審判決生效后申請人找到如下新證據:
證據1: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藥品委托生產批件(編號20xxscwt005)
證據2:見生產日期為20xx年8月的復方卡托普利片、氟羅沙星片
以上證據用于證明被申請人青島xx有限公司其片劑生產一直在正常進行,基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依據不成立,與其在一審、二審過程中的當庭陳述存在直接矛盾,證明被申請人系故意以調動崗位為手段逼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規定。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日,申請人xx與被申請人青島xx制藥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xx從事營銷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第二十一條約定:職工收入在第一年職工收入的基礎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業將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礎之上逐步提高職工工資。同時第三十七條約定:雙方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并就具體違約金計算方式進行了約定。
20xx年12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電話通知要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月8日將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和想法向被申請人做出書面報告,希望被申請人不要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希望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及辦理社會保險。20xx年12月21日,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24日回公司報到,重新安排工作為銷售部招標員,并已于20xx年8月開始被作為待崗人員處理,實際上現在是重新上崗,須先培訓一個月,以后正式上崗,月工資920元,不同意這個安排就解除合同,申請人表示對8月份的待崗決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簽字接受公司這個安排,被申請人告知這是公司的決定,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同意這個待崗安排公司有權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申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這個安排,被申請人遂于20xx年12月底向原告下發解除合同報告書。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20xx年12月24日,被申請人在要求與申請人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未能達成協議情況下,解除了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此系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認定符合事實,申請人對此無異議。然而二審法院沒有查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的行為實屬變相強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
在申請人工作毫無過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意向被申請人拒絕后,隨即對申請人工作崗位進行了調整(見青島xx有限公司上崗通知書【20xx】 6號),調整后的崗位在客觀上對于申請人來講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這意味著已經在廣西南寧定居十幾年的申請人要拋妻棄子,背井離鄉前往山東青島從事一份每個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該標準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而當時申請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時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工作崗位的調整給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但并未舉出任何證據,其所稱公司因未得到片劑生產的GMP認證,所以無法進行片劑生產。而實際上被申請人一直在委托青島唐恒藥業有限公司進行片劑的正常生產(見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藥品委托生產批件編號20xxscwt005)已達數年,并正常銷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發生達成協議的。”單位可以無過失辭退勞動者,但本案中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并不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其片劑生產照常進行( 見生產日期為20xx年8月的復方卡托普利片、氟羅沙星片),公司業績也一直十分不錯,勞動合同完全可以繼續履行,被申請人并無舉出任何證據證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經營陷入困難,僅限于書面或口頭答辯。被申請人以調整申請人無法接受的工作崗位為手段逼迫勞動者與其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保護原則,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已經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相應的承擔違約責任。
3、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被申請人首先主動提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舉證責任應該屬于被申請人一方,而本案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中第37條的約定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有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故其上述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申請人認為本案申請人只能就被申請人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事實提供證據,對于證明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應適用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一審法院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據的判定與法律規定不符,二審法院予以維持,申請人認為一、二審法院均適用法律錯誤。
4、申請事由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本案仲裁庭審過程中,申請人受仲裁員誤導放棄了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一審過程中再次增加了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中明確載明了原告訴稱:原告認為被告的上崗安排不僅是對原勞動合同的修改,也違反了勞動法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規定,被告如果這樣解除勞動合同,是被告的單方違約行為,必須報銷差旅費,支付所欠工資獎金,支付勞動合同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以判決第五項:“駁回原告趙x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了申請人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鑒于趙宇未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該認定明顯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雖然申請人趙x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放棄了經濟賠償金的訴求,但因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在一審法院訴訟過程中是可以就經濟補償金繼續主張訴訟請求的,二審法院疏忽了一審法院判決第五項,沒有對經濟補償金訴求進行處理。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主張的無過失性辭退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條規定完全符合經濟賠償金的給付情形。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失業的經濟補助,屬于典型的法定補償金,二審法院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提出的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置之不理,屬于嚴重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申請人趙x目前已經失業,家庭經濟情況十分困難,作為一名下崗職工,一名十歲孩子的父親,懇請貴院在進一步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再審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伸張公平正義,切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 篇7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職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申請人名稱)因與×××(被申請人名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資料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 篇8
申訴人:鄭________(原審被告人鄭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______省 ______縣人,系______省______縣_______鄉中學教員,住_______省_____縣_____鄉_____村。郵政編碼:___________。住宅電話:__________。
申訴人鄭_______對_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鄭________的刑罰。
事實和理由:
我認為,______省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不管是對案件發生起因的確認還是在適用法律方面,都有錯誤,我們無法接受。
一、鄭______故意傷害案件發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所致。對這一重要問題,原判沒有認定,只是說行車相遇,因雙方互相躲讓而沒有讓開,致使兩車相撞,隨后發生口角,并廝打起來。“事實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騎自行車在道路的左邊行駛,致使發生了與被告人鄭_______相撞的后果。對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還,這才引起雙方的`口角和廝打。對這故意傷害案件的發生,被害人郭 ________應負主要責任,而原判對此卻不分是非,在量刑時,對這一情節也不考慮,顯然不公正。
二、案件發生后,派出所有關人員曾到我家傳訊被告人鄭_______,因鄭______不在家,通知我們家長,待鄭_______回來后,讓他馬上去派出所。鄭_______回來后,我們把這一情況告訴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實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根據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以投案自首對待,
而原審判決沒有認定被告人鄭_______有自首情節,更沒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給予從輕處罰,對此,我們怎能服判?
據此,我們請求________縣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鄭________具有自首情節,并依法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_縣人民法院
附: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
再審申請書 篇9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2)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3)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于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及打擊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10
申請再審人:______(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____省____市(縣)____區(鄉)____街(鎮)____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____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______(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____:〔注:原審其他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等;二審終審的,列為“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等。當事人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__縣(市、區)人民法院,(20xx)__民初字第__號;二審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__民一終字第__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因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中級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__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__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__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__款第__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______人民法院__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__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______
(簽名、捺印、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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