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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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申訴狀(精選10篇)

  申訴狀亦稱“訴狀”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認為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復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民事再申訴狀,歡迎閱讀與收藏。

  民事再申訴狀 1

  申訴人:萬__(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系被害人李__之妻),女,20__年8月2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__市__區__工人新村宿舍。

  申訴人:李__(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系被害人李__之子),男,20__年3月15日生,漢族,住__市__區__工人新村宿舍。

  被申訴人:張__(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系魯___號肇事車車主),男,52歲,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__市__鎮__村。

  被申訴人:張__(系肇事者),女,25歲,漢族,農民,住__市__鎮__村。

  申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__市坊子區人民法院(___4)坊刑初字1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被申訴人張__,張__連帶賠償申訴人經濟損失共計332177、10元。

  事實與理由:

  20__年10月12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張__駕駛魯__號輕型普通貨車沿206國道由南向北行至290公里+226、80米處時,因采取措施不當,越線侵權,將由北向南正常行使的李__(曾用名李學富)駕駛的魯__號二輪摩托車(載乘車人萬__,李__)撞到,由北向南行駛的趙祥仁駕駛的魯__號二輪摩托車因躲避不及,撞在魯______號貨車的右后角處,該事故致李__,萬__,李__三人受傷,其中李__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三車損壞,張__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坊子區人民檢察院于___4年11月24日向坊子區法院以張__犯交通肇事罪向坊子區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二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張__及車主張__賠償二申訴人死亡補償金,喪葬費,醫藥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共計332177、10元,貴院于20__年5月20日作出___4坊刑初字第1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張__賠償二申訴人的損失,但未判決直接侵權人張__負賠償責任,顯示錯誤。

  該案生效后,二申訴人提起強制執行申請,但六年多被上訴人張__僅僅支付一萬元,當時申訴人萬__也受傷,且傷情嚴重,花去大量醫藥費,且留下后遺癥,至今無法工作,這些年來和兒子的'生活一直靠親朋好友的幫助,二被申訴人給二申訴人經濟上精神上均帶來巨大傷害,因法院判決錯誤,漏判張__負賠償責任,致二申訴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增加了難度,故申請貴院對該案予以重新審理。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申訴人:

  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再申訴狀 2

  申訴人(原審原告):____

  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高____職務:____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____

  案由:鋼材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__字__號判決不服,將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__字__號判決;

  2.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____工貿公司于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

  合同約定:____工貿公司供給申訴人“首鋼”生產的盤條300噸,每噸價格1850元,總貨款55.5萬元人民幣。

  同年12月29日,申訴人將一張50萬元匯票交給工貿公司,并用車拉走盤條30噸。

  經檢驗,該30噸盤條不是“首鋼”生產,且規格、質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____年1月14日,申訴人向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____工貿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工貿公司在____年____月前將剩余270噸“首鋼”生產盤條全部交付,并保證質量、規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訴人已拉走30噸盤條每噸降價50元由申訴人處理。

  但判決書生效后,____工貿公司根本無貨可供,既不執行判決,也不退還貸款,致使申訴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購買鋼材。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調查清楚工貿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貨,就判決其繼續履行,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長期不能實現。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____工貿公司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再申訴狀 3

  申訴人:____,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____,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____,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____,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陳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陳與吳是合伙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陳是吳雇工。事實證據如下:有充分證據證明被申訴人陳是被申訴人吳雇工,因此對于陳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吳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

  2、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

  3、陳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采用的證據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吳雇傭陳事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審對于上述證據不予采用,反而認定陳與吳屬于合伙關系,該認定缺乏證據支持,且導致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及認為雇員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雇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_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條與29條規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并不重復,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雇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陳主張賠償,就不能向雇主李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后,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吳與陳屬于合伙關系,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二)、(六)項規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并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___年__月__日

  民事再申訴狀 4

  上訴人:_____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字第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民事再申訴狀 5

  申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民事再申訴狀 6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_,男,生于____年12月27日,漢族,住__省__縣蔣__鎮寺__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工業區新橋路_號。

  法定代表人:倪__,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__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__,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臥龍區人民_年5月15日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__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__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__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裝載機起租日期為_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起租日期為_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從_年4月20日——_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從_年6月18日——_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從20__年6月18日——20__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__年10月份,由于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后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于_年1月4日向臥龍區法院起訴,于20__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所欠三個月租金,所欠三個月租金及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于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__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民事再申訴狀 7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___,女,___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___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___,男,___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___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___2)中中民終字第__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___)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____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8周歲時止)。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___0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___0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___9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___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___0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帳戶內余額14390.25元,存于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47006225_3帳戶內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由于宋廣生從94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沛衡自___0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___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9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再申訴狀 8

  上訴人(一審被告)___,男,漢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__縣__鎮__村。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___,女,漢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__縣__鎮__居委會__路7號。

  上訴人因不服廣東省__縣人民法院(20__年)__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廣東省__縣人民法院(20__年)__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判決,改判上訴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履行先行墊付義務);

  2、本案訴前財產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屬于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被上訴人駕駛的是摩托車款電動車,即屬于“電動摩托車”而不是“電動自行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

  第5、1、1規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

  第5、1、2規定:_________________“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

  第5、1、3規定:_________________“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

  該“技術要求”規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顯然,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不屬于電動自行車,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于機動車的范疇。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__年)3、5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摩托車motorcycle”:_________________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6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輕便摩托車moped”:_________________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技術條件”的解釋和規定,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是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的規定,僅僅是“鑒定意見”,需要經過法庭質證才有證明效力。原審法院將該《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違反了證據規則。

  此外,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明明是被上訴人逆向行駛導致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與發生碰撞,顯然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訴人引起,因此被上訴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對于交警部門做出的鑒定意見,原審法院既不組織質證,也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是錯誤適用法律。

  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前財產保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這說明訴前財產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僅僅適用于沒有交通強制保險或第三則責任險的案件。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險公司賠付額遠高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此,被上訴人向法院請求訴前保全上訴人的車輛,除了增加上訴人的經濟負擔外,并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積極性與必要性。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會按照我國司法實踐最終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因此被上訴人訴前財產保全上訴人車輛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承擔財產保全費用,這顯然是對被上訴人濫用訴前財產保全權利的縱容。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完全無視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是一種鑒定意見,是民事證據的一種,沒有組織質證也沒有進行事故責任嚴格區分顯然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此外,原審法院明知上訴人車輛有足額保險,也明知保險公司有賠付義務,卻對上訴人車輛進行財產保全,從而增加了上訴人負擔。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支持上訴人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再申訴狀 9

  申訴人(原審被告):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 男 歲 族原籍 市

  現在 市 區 街 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 市 廠

  法定代表人: ,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 ; ,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 年 月 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 型男涼皮鞋 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 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 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 商品按時發至 市。其中,皮夾克于 年 月 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 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 雙,各式皮夾克 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 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 百貨商店在____市 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 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 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__年__月__日

  民事再申訴狀 10

  申訴人:楊__,男,漢族,19__年_月_日出生,住河南省濟源市___居委會,系被害人楊洪武長子。

  申訴人:楊__,男,漢族,19__年_月_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洪武次子。

  申訴人:楊__,女,漢族,19__年_月_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__區__家屬院,系被害人楊洪武之女。

  被申訴人:楊__,男,19__年_月_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濟源市__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__,女,19__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__的妻子。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__,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責人:張勝武,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___8年11月18日收到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___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___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___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___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___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___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__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__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___5年11月6日楊__同楊洪武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后,楊__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0326號牌轎車及楊洪武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__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__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__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0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愿,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__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__將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__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洪武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洪武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洪武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洪武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洪武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洪武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__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__的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__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__、朱__、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80%,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

  本案中楊__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__等人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___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___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___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850.95_2=43701.90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__,朱__,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護理費(21850.95_2=43701.90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00903.99元。楊__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400903.99元_80%=320723.19元,扣除楊__已支付的42600元,楊__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8123.19元。

  四、關于朱__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楊__與朱__系夫妻關系,楊__駕駛豫L20326號牌機動車載朱__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__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0326號牌機動車系商橋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商橋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0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商橋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__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__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0年,該車1993年8月2日注冊登記,商橋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商橋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商橋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商橋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商橋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商橋鎮計生辦是商橋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商橋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__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__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__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80%,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___年度河南省的統計數據,并判決朱__,商橋鎮人民政府、商橋鎮計生辦與__共同連帶承擔278123.19元民事賠償責任。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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