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超市安全管理意見
為切實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預防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學校衛生管理條例》和《教育部衛生部關于加強學校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學校校園超市(商店)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做好學校校園超市(商店)規范工作的認識
加強學校校園超市(商店)的規范管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嚴肅的工作,也是優化教學環境,整頓校園秩序,促進學校安全工作扎實開展的.重要措施。各學校要從促進教育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預防和控制學校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對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視學校校園超市(商店)的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切實擔負起維護校園安全的政治責任。
二、進一步明確責任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學校“一把手”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校園超市(商店)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組織人員定期對學校校園超市(商店)衛生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不出任何問題。
三、嚴格落實學校校園超市(商店)經營范圍
根據上級要求,經縣教育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發改經信局、縣工商局共同研究決定,所有非寄宿制學校一律不準在校內開設校園超市(商店)。寄宿制學校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內開設校園超市(商店),如確需開設校園超市(商店)的,要堅持“不以盈利”為目的,以“方便師生、安全第一”為原則,超市(商店)內允許經營文具、作業本、洗漱用品等學生學習和生活用品,一律不準經營、出售假冒偽劣產品和“三無”食品。
四、嚴格落實學校校園超市(商店)設立的審批程序
確需設立校園超市(商店)的寄宿制學校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提出申請報教育局審批,并經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改經信局、工商局等職能部門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準許,由學校自主經營、自主管理。
五、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取締個人經營行為
為確保各中小學師生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教育局、發改經信局、工商局等部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中小學校內無證經營的校園超市(商店)和以個人經營行為的小超市(商店)依法予以取締;對合法取得手續的校園超市(商店)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對違規經營“三無”食品和假冒偽劣產品的,將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加強領導,強化考核
全面清理違規設置在學校內的校園超市(商店),各學校要切實加強對校園超市(商店)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積極組織有關人員對轄區內學校校園超市(商店)進行清理整頓,7月底前完成對學校校園超市(商店)的清撤工作,不聽從的堅決予以取締。教育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工商局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學校校園超市(商店)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督查,對檢查結果予以全縣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