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章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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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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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黃金市場的健康發展,規范XX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組織和行為,保證黃金交易的正常進行,維護黃金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交易所實行會員制組織形式,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職能,按照本章程組織黃金交易并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條 交易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和監管。

  第四條 交易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黃金交易。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交易所內一切交易活動,交易所、交易所會員、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設立

  第六條 交易所中文名稱為:XX交易所;英文名稱為 ,英文縮寫為 。

  第七條 交易所住所為:。

  第八條 交易所營業期限為50年。

  第九條 交易所是指依照《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設立的,為黃金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并履行相關職能,按照本章程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條 理事長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交易所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00萬元。

  第十二條 交易所職能:

  (一)提供黃金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制定并實施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規范交易行為;

  (三)設計交易合同;

  (四)組織、監督黃金交易、結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并實施風險管理制度,控制市場風險;

  (六)保證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場價格,發布市場信息;

  (八)監管會員交易業務,查處會員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的行為;

  (九)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黃金業務;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三條 交易所的業務范圍:在指定場所組織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的交易、結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詢、培訓等相關服務。

  交易所名稱、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會員大會決定不再延續;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關閉。

  因前款第(一)、(二)項解散的,需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交易所終止,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五條 交易所會員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并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從事黃金業務的金融機構、從事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及其制品的生產、冶煉、加工、批發、進出口貿易的企業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資信。

  第十六條 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承認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項業務規則;

  (三)擁有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業務管理制度;

  (六)有黃金經營資格,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認繳交易所的會員資格費和年會費;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七條 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須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理事會批準,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時頒發會員證書,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三)在交易所內進行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交易信息和服務;

  (五)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六)聯合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出席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交易所業務監管;

  (六)按交易所的規定提供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七)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會員應選派若干名交易員,交易員須經過交易所業務培訓并取得資格證后方可入市參與交易。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對會員資格實行年審制度,對會員交易員資格實行審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會員實行總數控制。會員的數量由理事會確定,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會員依其業務范圍分為金融類會員、綜合類會員和自營會員。金融類會員可進行自營和代理業務及批準的其它業務,綜合類會員可進行自營和代理業務,自營會員可進行自營業務。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按照不同的會員類型、不同的權利義務,制定相應的會員資格費和年會費。金融類會員,資格費80萬元,年會費5萬元;綜合類會員,資格費50萬元,年會費4萬元;自營會員,資格費30萬元,年會費3萬元。

  第二十五條 會員可以按照交易所規定條件和程序轉讓會員資格,轉讓方必須提前60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和提交有關報告,受讓方應當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受讓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會申請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準后方可履行轉讓手續。

  第二十六條 兼并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并后新設立的法人需要承繼會員資格的,必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準后,方可承繼會員資格。

  兼并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并后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對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章的會員,可提請理事會終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理事會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恢復或取消會員資格的決定。

  會員因故被終止或取消會員資格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會員轉讓交易席位或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結清交易業務,清償債務。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會員被取消資格或會員資格發生變更時,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條 交易所應制定會員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管理。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交易所章程、會員管理辦法和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通過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交易所風險基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人數不足《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數目或者交易所本章程所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用書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每一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會員大會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會員參加會員大會,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會員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交易所應當將會員大會全部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

  (三)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監督總經理履行職務行為;

  (五)擬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和人選;

  (八)決定會員的接納和轉讓;

  (九)決定對嚴重違規會員的處罰;

  (十)決定交易所的變更事項;

  (十一)對涉嫌違規的行為采取臨時處置措施;

  (十二)在異常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

  (十三)審定根據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四)審定風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

  (十五)審定總經理提出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六)本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八)、(九)項的職權,理事會可授予專門委員會行使。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由9人至15人理事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會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每屆任期3年,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人民銀行委派。交易所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四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五)提名交易所各專門委員會委員人選;

  (六)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用書面形式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中國人民銀行提議;

  (二)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根據本條第二款第(一)、(二)項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會議通知時間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權。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四條 理事會下設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等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為議事機構,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由理事會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交易所會員、交易所工作人員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由理事會任命,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六條 各專門委員會分別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會員擔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員擔任,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專門委員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命。交易所總經理、副總經理、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各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職務。根據理事會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六章 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2人。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中國人民銀行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八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組織擬定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擬定并實施經批準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五)擬定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六)擬定交易所變更方案;

  (七)擬定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八)決定交易所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獎懲;

  (九)本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用書面形式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 總經理離任時,交易所理事會應當聘請具有一定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離任審計。聘請的中介機構和審計報告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章 業務管理

  第五十條 交易所實行《XX交易所交易規則》、《XX交易所現貨交易資金清算暫行管理辦法》、《XX交易所現貨交易資金清算實施細則》、《XX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XX交易所應急交易管理辦法》、《XX交易所指定倉庫管理辦法》等具體規則。

  第八章 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財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9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報送有關業務資料和具有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五十三條 交易所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內部審計制度。

  第五十四條 交易所按規定向會員收取年會費。

  第五十五條 交易所從稅后利潤中分別按照國家規定或理事會決議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和公益金。

  第五十六條 為保證交易所正常運行,交易所按規定提取風險基金。交易所設立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

  第五十七條 風險基金的來源:

  (一)按交易手續費的一定比例從手續費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風險基金的撥款和50%的會員資格費;

  (三)其他來源。

  第五十八條 風險基金的管理

  交易所對風險基金實行專戶專儲、專款專用。

  第五十九條 風險基金的使用

  用于為維護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力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所帶來的損失。

  風險基金的使用需由理事會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條 發展基金的來源:

  (一)按交易手續費的一定比例從手續費收入中提取;

  (二)政府指定用于市場發展的投入和50%的會員資格費;

  (三)其他來源。

  第六十一條 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發展基金主要是為適應市場發展,開拓市場業務,進行人員培訓,實施市場建設方面的投入。

  發展基金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處罰與爭議

  第六十二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本章程和業務規則,對交易所參與者的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交易所對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和后果大小,可單處或并處警告、通報批評、暫停交易、罰款、取消會員資格或禁止進入等處罰。

  第六十四條 交易所對違約行為,視情節輕重和后果大小,可單處或并處警告、通報、批評、支付違約金、支付賠償金、取消會員資格或禁止進入等處罰。

  第六十五條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本交易所的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在會員單位兼職。交易所工作人員違反本章程和業務規則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不得代表會員單位參與本交易所的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違反本規定的,給予該工作人員紀律處分。

  第六十七條 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代表會員單位參與本交易所的交易。

  指定交割倉庫違反本章程和業務規則的,交易所按XX交易所與指定倉庫的倉儲保管協議所列的條款進行處罰。

  第六十八條 會員、客戶、指定交割倉庫之間因本交易所的交易發生爭議,協商無效的,可以提請交易所調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請仲裁或訴訟。

  調解按交易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規則執行。

  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發生爭議,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交易所可依據本章程制訂有關業務規則和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XX交易所。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生效。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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