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章程樣本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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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章程樣本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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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章程樣本2017最新

  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章程樣本2017最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_________等人發(fā)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為__________________,注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本合作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第三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主要業(yè)務活動內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

  本合作社存續(xù)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yè)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yè)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yè)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yè)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yè)。

  第八條 本合作社在_________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guī)定的加入手續(xù),從事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務的農民和相關業(yè)務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可以吸收從事與本合作社業(yè)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戶占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條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按章程規(guī)定出資;承諾遵守章程規(guī)定、維護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依照章程規(guī)定享有權利。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guī)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 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對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yè)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_________(不超過20%)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yè)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guī)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yè)務合同,發(fā)揚互助協(xié)作精神,謀求共同發(fā)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lián)p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規(guī)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yè)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按出資比例承擔的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

  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yè)務合同是否繼續(xù)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xù),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退出手續(xù)。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本合作社成員達到_150________人以上,每______5___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本合作社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監(jiān)事會的年度業(yè)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lián)合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___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guī)定職責的,監(jiān)事會可以在 ___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lián)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zhí)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xié)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jiān)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xié)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jiān)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xié)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jiān)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jiān)事會由_________名監(jiān)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長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jiān)事。

  監(jiān)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jiān)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

  (二)監(jiān)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yè)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jiān)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fā)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jiān)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fā)生業(yè)務交易時的業(yè)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監(jiān)事會會議由監(jiān)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監(jiān)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jiān)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jiān)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jiān)事同意方能生效。監(jiān)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理事、監(jiān)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辦事公道正派,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合作社及成員利益;

  (二)不從事與本合作社業(yè)務相競爭的活動;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員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資金或者擅自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不得以個人名義將本合作社資產為成員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五)不得將本合作社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五條 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qū)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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