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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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0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那么擬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小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小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0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壹佰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 公司股東共3個,分別是: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 以貨幣出資70萬元,總認繳出資7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0%。

  首期實繳出資70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2、 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 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監事的權利;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并按以下第1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

  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

  (八)按前款第1種方式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擔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會決定。

  第十二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小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______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證監會)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350萬股,該等股份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______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第七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弘揚創意文化,創造品質生活。

  第十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動漫衍生產品設計開發;動漫飾品、節日禮品及工藝品開發設計、生產和銷售;動漫制作;生產銷售:服裝、工藝品的輔助材料;貨物進出口。(上述經營范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限制和許可經營的項目。)

  第三章:股份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幣_____元。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時向發起人______有限公司、______投資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發行________萬普通股,發起人均以其持有的新昌______飾品有限公司股權所對應的凈資產作為發起人出資。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為20570萬股,股份種類均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結構為:

  股東名稱持股數額(萬股)占總股本的比例: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

  __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______%;

  社會公眾股東___________%;

  股份總數: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第二十六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后,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的此項規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八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

  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條、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一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七)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五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四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__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規定的持股比例的計算,以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作為計算基準日。

  第四十四條、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所確定的地點。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采用現場以外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身份確認方式由董事會在會議通知中具體規定。

  股東大會的召開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股東大會的召開應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應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四十六條、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小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司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臺州市實行商事登記改革推動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為我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檔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疇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疇:____。(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證件號出資

  方式認繳額萬____元出資期限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繳付到位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繳付到位

  股東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構成,是公司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籌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聘請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決定關于執行董事、監事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策;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策;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請或辭退公司經理。

  第九條股東會初次會議由出資最多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暫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______日此前告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商定除外。

  定期會議應每半______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建議召開暫時會議,應當召開暫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決策,必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其他事項由代表一半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策;

  (三)審定公司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

  (九)依照經理提名決定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行公司______年度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方案;

  (四)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請或者辭退以外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聘請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規定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建議召開暫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以為需要規定其她事項

  第二十條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某些或所有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她股東過半數批準。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告知其她股東征求批準,其她股東自接到書面告知之日起滿______日未答復,視為批準轉讓。其她股東半數以上不批準轉讓,不批準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股權;不購買,視為批準轉讓。

  經股東批準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她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協商擬定各自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尚未繳足注冊資本,清算時浮現資不抵債時股東應先繳足注冊資本。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除外;

  (三)股東會決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小公司章程 3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小公司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唐大興、原杰、方德春、林麗出資,設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廣西名城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類。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扒佰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七條公司由4方股東出資設立,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認繳情況

  設立時實際繳付

  出資額

  (______萬元)

  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______%)

  出資額

  (______萬元)

  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______%)

  各共同投資人應在項目開發時根據項目投資額度按上述出資比例將投資資金繳存至項目公司賬戶。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行使職權。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應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定,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并依據《公司法》第五十條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依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行使職權。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公司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附則

  第二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2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小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___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__

  家庭住址:__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小公司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發布。(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經營期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二、財務狀況變動表;

  三、財務情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工會

  第四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說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后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于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于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當事人根據章程范本制訂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小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小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____%,內銷__%。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1、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簽字。

  小公司章程 9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___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范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范圍,增加服務類型。(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

  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注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注冊。

  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大概經營范圍: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核準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注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后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后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后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三、簽字(即辦即完)

  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通過后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

  五、注冊公司商標

  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

  小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國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月______日在中國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

  甲方:

  中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乙方:

  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國____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公司宗旨為: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_________產品,達到_________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造和銷售_________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_________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年_________(表示量的單位);_________。

  第九條 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年:出口占_________%;中國內銷售占_________%。

  銷售渠道、方法、責任:_________(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廠房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

  6.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8.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___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合營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_________。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合營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簽字。

  甲方(蓋章):中國_________公司

  乙方(蓋章):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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