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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股份制公司章程(參考樣式)
農村股份制公司如何擬定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農村股份制公司章程(參考樣式),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農村股份制公司章程(參考樣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北京市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他經營項目,本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企業名稱:-------------------------
第五條 住 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本企業設立的宗旨 (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制定)
第七條 經營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 企業的設立方式
第八條 企業的設立方式:(新建/改建)
第五章 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作股東大會并享有表決權;
2、查閱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企業新增股本;
7、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企業的剩余財產;
8、其他權利。
第十條 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企業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5、其他義務。
第六章 企業的注冊資金、股份種類、各類股金的總額、每股金額
第十一條 注冊資金:
第十二條 股份的種類:
第十三條 各類股金的總額:
第十四條 每股的金額: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十五條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
或名稱
出資
數額
出資
方式
設立時
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 期限 數額 期限
(注:企業注冊資金可以分期繳付。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金數額,其余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后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后一年內繳付其余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合作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六條 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企業成立后,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八條 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布賬目。
第十九條 企業稅后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企業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二十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企業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三條 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增加股東、擴大生產經營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條 公益金用于本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五條 職工積累基金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劃歸職工個人名下。
第九章 企業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合作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準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企業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準企業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準企業增減注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準企業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八條 企業設理事會,成員為----------------人(一般不得少于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企業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批準企業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并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企業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企業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企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企業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置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企業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企業副經理(不含企業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企業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企業設監事會,成員為------------------- (不得少于3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企業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章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企業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四條 企業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五條 企業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企業章程修訂程序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企業章程,修改后的企業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準。
第十三章 合作股東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企業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合作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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