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燃氣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14 09:31:45 文圣 制度 我要投稿

學校燃氣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校燃氣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學校燃氣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學校燃氣管理制度 1

  為了保證學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確保食堂員工及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及燃氣報警裝置。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正確的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迅速有效的處理。

  2、食堂的燃氣使用必須專人負責開關,應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每餐下班前應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廚房人員上班前應先檢查煤氣有無漏氣情況,不要急著開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發現漏氣或有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氣前,應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余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泄漏后,才能點著火種,才能打開爐子的.大火氣閥使用。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5、煤氣設施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不準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為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施,保持設施清潔干凈、通風透氣。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6、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發現其中之一情況,要及時報告,并維修或更換。

  7、煤氣供應商必須有資質,并簽訂供氣合同。儲氣鋼瓶必須有檢驗合格標記(條形碼),才可以使用。

  8、煤氣一旦發生失火,千萬不要驚慌,應及時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盡量減少損失。

  學校燃氣管理制度 2

  一、正確使用燃氣管道設施

  愛護管道設施“五不”:

  1、 不要敲擊、碰撞戶內、戶外管道燃氣設施。不要在管道上掛物;

  2、 不要在管道燃氣設備周圍堆放雜物和易燃品;

  3、 不要在地下燃氣管道及其設備周圍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4、 不要將燃氣管道及燃氣設施作為電氣設備接地線使用;

  5、 不要弄松固定燃氣管道的墻碼,以致管道失去支撐而變形、漏氣。

  二、注意保持空氣流通

  管道燃氣完全燃燒時,需消耗的空氣量是該氣體的5-10倍以上,應保持廚房、浴室、燃具周圍良好的通風狀態。

  三、保持燃氣管道設施處通風透氣,防止腐蝕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不要將燃氣管道包圍在洗菜臺、洗衣機出水口處及潮濕有腐蝕性的地方。否則,易引致管道設施生銹漏氣。用戶要經常對燃氣設施檢查,發現管道銹蝕應及時報修。

  四、燃氣管道與電氣設施應有安全距離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明裝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于25厘米,交叉敷設不應小于10厘米;暗裝或套管的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于5厘米,交叉敷設不應小于1厘米。相鄰管道應保證燃氣管道、相鄰管道的安裝、安全維護和修理。

  五、打不著火時要注意

  如果連續三次打不著火,應停頓一會兒,確定燃氣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為燃具雖未點著火,但燃氣已多次釋放,遇到明火極易燃爆。使用熱水器尤其要注意這個問題。

  六、使用過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使用燃具。湯、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時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湯水淋熄爐火,造成燃氣泄漏。

  七、用氣結束時要注意

  養成“人走火熄”的好習慣。使用完畢、睡覺前、外出時,應檢查是否已關好燃氣。關燃氣是指:關閉燃具開關、旋塞閥、球閥。平時應關閉旋塞閥、燃具開關。如果節假日,應關閉燃氣表前的球閥,徹底切斷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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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確燃氣和電氣設備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定設施登記、職業資格、檢查部位和內容、檢查工具、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2、燃氣、電氣設備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購燃氣、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2)燃氣和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員操作,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應安裝防雷、防靜電系統;

  (4)不得隨意亂接燃氣線路、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燃氣和電氣設備;

  (5)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6)對燃氣、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3、防雷、防靜電系統的自檢自測應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寫《防雷、防靜電檢測登記表》。

  4、防雷、防靜電系統的檢查和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年雨季之前,應對防雷、防靜電設備和接地裝置進行檢查、維護;

  (2)檢測中發現的'問題限期維修,保證防雷、防靜電系統的完好有效;

  (3)對符合報廢標準的設備,應及時報廢和更新。

  (4)自檢結果應及時上報單位主管安全部門存檔備查。

  學校燃氣管理制度 4

  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1至2處檢修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2、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需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動用;

  2、動用明火時,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安全。動用明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動用電氣焊作業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并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落實專人負責,動用明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并報警;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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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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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天然氣用戶必須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氣規定。

  2、管線、閥門、爐具等設施要做到無缺件、無破損、無漏氣,安全可靠,靈活好用。

  3、爐具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廚房內必須有良好的通風條件,確保空氣流通,用戶用氣時要打開抽油煙機或換氣扇。

  5、用戶停止用氣時必須關閉氣管線主閥門和爐具閥門。

  6、所有爐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符合東營地區燃氣要求,嚴禁使用自制爐具。

  7、外來探親人員用氣時,必須先學會操作,了解用氣常識和注意事項后方可用氣。

  8、如發現室內有天然氣味,應迅速打開門窗進行通風,此時不準點明火和開關電器,要立即查找漏氣部位,及時消除隱患,經檢查確實無天然氣味方可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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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廚房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2、每次操作前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檢查灶具是否有漏氣情況,如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應及時報檢修。

  3、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防爆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天然氣。

  4、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千萬不可“氣等火”,即先點燃隱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后,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5、各種灶具開關,必須用手開閉,不準用其他器具敲擊開閉。

  6、灶具每次用氣完畢后,要立即將供氣開關關閉,每餐結束后,后廚負責人員要認真檢查各供氣開關是否關閉好,每天工作結束后要先關閉廚房總供氣閥門,再關閉各灶具閥門。

  7、經常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8、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9、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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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設備管理,采取一系列技術、經濟、組織措施,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提高運行效率,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對保證加氣站安全生產,準確及時完成天然氣車輛加氣工作,完成各項生產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條貫徹執行國家、部委、國際通用的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標準。

  第二條遵守執行上級設備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和管理標準。

  第三條建立健全加氣站設備管理體系。

  第四條按照設備管理體系,各級管理人員明確職責分工、責任到人、分級負責。

  第五條設備的前期管理,包括組織有關人員對新設備進行調研,論證、規劃、選型定貨、驗收、安裝調試和移交投產等各項內容。

  第六條設備運行前,由生產技術部門根據設備本身技術要求和加氣站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保養、檢修、規程及完好標準,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后,打印下發并組織學習。

  第七條設備操作檢修人員上崗前,必須對設備的性能和各項規程學習掌握,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設備的技術改造和更新計劃,由生產技術部門編制,每年度計劃在上年10月31日編制完成,本年度增項計劃要在當年一季度前完成計劃,完成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上級批準的各項技改、技革項目,由生產技術部門組織落實并有計劃地管理實施,項目完成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條設備的檢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維護保養。由生產部門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制定計劃落實。大、中、小修項目(250小時、500小時、1200小時、2000小時、4000小時、8000小時、16000小時)應提前制定檢修方案,施工部門要根據計劃落實實施。

  第十一條設備的正常運轉和檢修工作。生產技術部門專職人員要對加氣站的執行和落實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并監督、考核、指導,對有違反設備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并糾正。

  第十二條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應分期分批進行技術培訓,由生產部門有計劃進行安排;專業技術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對整體提高加氣站設備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各加氣站負責人對所管轄、使用設備運行狀況應詳細了解、掌握。站長對設備運行的`各種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第十四條生產部門對設備運行的各種原始記錄表格進行累計,整理并存檔。設備的檢修要有記錄,包括檢修前設備的各種技術參數、檢修的內容、日期、更換零部件情況及檢修后設備技術狀況是否達到要求,都要記錄清晰,檢修負責人簽字、驗收負責人簽字(不允許代簽),整理歸入設備卡片。

  第十五條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設備使用規程,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和維護保養知識,掌握設備使用要求的“三好”、“四會”原則,嚴格執行“四項要求”和“五項紀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維修好。

  “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四項要求”即:整齊: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齊;清潔:設備內外清潔、無油垢、灰塵、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氣;潤滑:按時、按質、按量加油、換油,加油,加油工具齊全、油標清楚、油路暢通;排污:按時排放干燥器污水和回收罐內廢油,要做到排污干凈;安全:憑證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五項紀律”即: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管理制度;逐項做好運行、加氣和交接班記錄,要字跡清楚、記錄詳細;經常保持設備清潔,按規定加油潤滑和排污;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發現異常立即停運,及時處理、及時上報;文明禮貌、服務規范、嚴守制度、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設備的備品、備件購置計劃,由生產部門根據當年的使用情況核實后,于年底制訂出明年的計劃,報上級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由生產部門根據加氣站構成和維修工作情況,確定備件范圍,制定備件儲備定額,并定期核實備件儲備,負責備件采購、供應。

  第十八條外購的設備要檢驗并辦理入庫手續,入庫后應建帳保管,備件出庫要憑領料單(站長以上負責人可申請領料),并做好出庫登記工作(經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發料)。

  第十九條儲存的備件要做到“三清”(規格清、數量清、材質清)、“兩齊”(庫容整齊、碼放整齊)、“三一致”(帳、卡、物一致)、“四定位”(區、架、層、件號定位)、“五五碼放”(一五一十地碼放)。

  第二十條設備的報廢、調撥由生產部門根據使用情況報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填計劃報請審批,任何個人無權處理。

  第二十一條設備檔案管理,包括建立新購置設備的檔案、各種技術資料的整理、收齊存檔,對舊設備的各種記錄、技術資料、檢修記錄建立檔案。

  第二十二條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出現違反規程的行為要逐級處理,對出現設備事故的,根據事故的大小,交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處理設備事故要本著“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即:不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不放過、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不使事故責任者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為了保持設備完好、保證安全生產,全站職工要用高度的責任心對待本職工作,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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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加強對食堂燃氣使用和燃氣設備的管理,防止發生爆炸和火災事故,根據現行法規,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程。

  2、食堂要加強對燃氣設施和燃氣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并將責任制落實到人。食堂班長為食堂燃氣使用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3、食堂燃氣使用人員必須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消防應急預案,并經過培訓合格;其他人員須熟悉消防基本知識。

  4、使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在打開總閥后先點火后開氣。燃氣灶等燃氣設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下班前關閉總閥門,鎖好門后方可離去。

  5、對燃氣設施,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潔精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使用的軟管到規定的時間(2年左右)和發現變硬開裂時都要及時更換;各種閘閥要確保有效。

  6、如發現燃氣泄露,應及時關閉總閥,并進行通風,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嚴禁開啟任何電氣設備,防止產生電火花。燃氣散發后進行查漏處理。

  7、更換液化氣瓶時首先將液化氣罐閥門關閉,然后將罐體與限壓閥的螺紋連接口按順時針方向旋轉,使液化氣罐與限壓閥分離,再把限壓閥螺紋連接口和新罐連接,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擰緊即可;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時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蝕、變形等異常的.液化氣瓶要嚴禁使用,發現液化氣瓶漏氣等無法處理情況時將液化氣瓶送專業檢測站處理;到期液化氣瓶要及時更新。

  9、對燃氣灶具等設施,要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天對煙罩、煙道進行清理,不定期開展燃氣煙道等全方位清洗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將檢查維護情況寫入檢查記錄。

  10、燃氣設施的安裝必須由專業部門操作,嚴禁私自拆卸安裝。使用燃氣場所安裝電器設備必須在斷氣情況下,按照國家規范安裝。在有燃氣設施的場所及附近施工要嚴格報批手續,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規范安裝。

  11、在燃氣設施周圍及使用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雜物,嚴禁作為休息間、工作間、倉庫使用,嚴禁吸煙和其他明火作業;禁止安裝臨時用電設備;禁止將電線纏繞在天然氣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懸掛任何物品。

  12、食堂及辦公室定期對燃氣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情況報公司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3、食堂人員要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對違反本操作規程造成泄露、爆炸、火災等事故的,將視情況進行處罰。

  學校燃氣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各單位巡檢工作,提高燃氣管網管理水平,減少管網運行風險,確保安全穩定供氣,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燃氣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投產運行的各類高、中、低壓燃氣輸配管網及調壓箱(柜)、調壓站、閥門井、及三樁等(以下簡稱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管理。

  第二章巡檢的工作準備

  第三條 巡檢人員應著工作裝,攜帶巡檢圖、相關工具、檢測儀、記錄筆、巡檢手冊等。

  第四條 巡檢人員應做好氣體檢測儀等巡檢工具的保養,確保使用時狀態良好,并嚴格依據儀器操作說明(操作規程)進行使用。

  第五條 巡檢人員應熟知所巡轄區內燃氣管線、調壓箱、站(柜)、閥井、入戶管及相鄰“三溝”的`位置、走向、規格、型號及運行情況。

  第三章巡檢范圍及內容

  第六條 室外燃氣設施巡檢范圍包括:

  (一)高、中、低壓燃氣管道;

  (二)調壓箱(柜)、調壓站;

  (三)閥門井;

  (四)標志樁、里程樁、轉角樁。

  第七條 巡檢內容

  (一)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構)筑物占壓現象等。

  (二)管道沿線不應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和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泄出聲響等。

  (三)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得有未辦理會簽手續的施工或因其它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損壞、管道懸空等現象。

  (四)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施工不應動用機械鏟、空氣錘等機械設備,或出現燃氣管道附件、標志被移動、覆蓋、丟失或損壞的現象。

  (五)調壓箱(柜)、調壓站供氣壓力是否符合供氣要求,調壓器及附屬設施是否漏氣。

  (六)閥門井內設施是否漏氣,井圈、蓋、外壁是否完好。

  (七)調壓設施及附屬設施是否完好,衛生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八) 檢測陰極保護樁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巡檢方式

  第八條 采取巡視檢查、泄漏檢測等方式進行巡視、檢查、檢測,巡檢周期將按季節變化適時調整。

  第九條 根據室外燃氣設備設施實際運行狀況,分為以下三類區域:

  (一)一類是指對接口中壓塑料管、灰口鑄鐵管、調壓箱根部管、所有的調壓箱(柜)、調壓站和閥門井以及發生過漏氣現象的其它管道等。

  (二)二類是指供氣區域內(含建筑紅線外非車行道上)其它管材(含鋼管、pe管)、不同壓力的管線、引入管。

  (三)三類是指街道、田地上的環網中、高壓干線,低壓干線的鋼管和pe管。

  第十條 巡視標準

  按照《燃氣系統運行安全評價標準(試行)》,高壓燃氣管道運行檢查周期應不低于每天一次;次高壓燃氣管道運行檢查周期應不低于每周三次;中壓燃氣管道運行檢查周期應不低于每周兩次;低壓燃氣管道運行檢查周期應不低于每兩周一次。

  第十一條 檢測標準

  對一類區域、二類區域、三類區域的供氣設施安全凈距3m內“三溝”井應固定檢測周期。

  第五章現場巡檢要求

  第十二條 巡檢人員要按照“巡檢圖”線位、點位按時、定點巡查,杜絕脫崗、漏巡等現象,保證巡檢到位率達100%,并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巡檢以外觀檢查為主,泄漏檢測采用儀器對地面鉆孔處、信號管、管道附近的“三溝”等地下構筑物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 巡檢人員應每天對所轄區域內的閥門井、檢查外觀狀態,并及時清理井上的覆蓋物,以保持井內空氣暢通,便于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巡檢人員應檢查調壓箱(柜)、調壓站,保持其外觀干凈,警示用語、報警電話等標識完整。

  第十六條 巡檢人員應保證巡檢質量,對每個點位檢測時間應至少達三十秒。

  第十七條 在特殊時期(如自然災害、重大節日或會議、活動、民俗節日、進入冬季和開春時),在保證日常巡檢的基礎上,對二、三類區域提高檢測頻次,按照每日一次進行檢測,對重點部位(管線、設施、用戶等)要加大巡檢頻次和力度。

  第十八條 巡檢記錄填寫要及時、詳實、規范。

  第十九條 巡檢人員應及時更換調壓器巡檢簽到記錄卡和相關現場檢查表,做好歸檔。

  第六章異常處理

  第二十條 對于閥門井井圈、蓋、外壁損壞,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維修,并做好監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如發現燃氣設施出現漏氣等異常現象,要立即上報并做好現場安全監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如發現燃氣設施被占壓、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違章施工或動用機械鏟、空氣錘等機構設備等現象要堅決制止,并做好現場安全監護,做好記錄,及時向上級匯報。

  第二十三條 如發現管線及供氣設備、設施安全凈距內有勘探丈量、定位、動土等施工前兆,應及時詢問、查看其施工會簽手續,發現施工單位未辦理會簽手續的野蠻施工,要及時上報并強制制止施工,勸說施工單位及時補辦會簽手續,在手續補辦前,做好現場監護及相關記錄。

  第二十四條 對給排水、熱力、電力、電信、電纜等地下管網工程施工時,如發生與燃氣管線平行或交叉鋪設施工,巡檢人員在確定會簽手續齊全的前提下,應依據技術部門會簽要求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監護,協助施工單位確定燃氣管線線位、走向、埋深等工作,同時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五條 如發生應急救援、搶險情況,巡檢人員接到通知,應立即趕赴現場,配合做好相關搶險工作。

  學校燃氣管理制度 11

  學校食堂生活鍋爐為易爆產品,須嚴格按國家及產品要求進行使用,具體使用制度如下:

  一、使用者必須有鍋爐使用上崗證,嚴禁無證者實施鍋爐的使用。

  二、鍋爐為燃煤鍋爐,嚴禁使用柴、汽、機等有機油為燃料進行燃燒加熱。

  三、鍋爐工應按鍋爐使用操作說明書進行操作。

  四、鍋爐工應定期保養維護鍋爐。

  五、鍋爐房嚴禁無關人員(尤其是學生)進入,停火后應鎖好鍋爐房門,打開好汽閥門,關好進小閘閥門。

  六、此鍋爐為常壓爐,嚴禁在高氣壓下使用。

  七、鍋爐每周清洗排污一次,每月除垢一次,每一學期請維修工維護保養一次。

  學校燃氣管理制度 12

  為保證食堂膳食工作安全進行,保障全體師生及職工的生命安全,依據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員工要認真學習消防法,經常參加消防知識普及講座,按照學院后勤部的'要求積極參加消防演習。

  二、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消防知識,熟悉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有效、迅速處理。

  三、食堂煤氣管道應按消防重點部位做到定點、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管理,結合食堂的實際情況制定處理煤氣泄漏、火災事故應急方案。

  四、每個員工必須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保證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從容處理。

  學校燃氣管理制度 13

  1、學校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2、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如配電間、燃氣表房、危險品貯藏室、物品倉庫等)

  3、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學校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申報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謹慎操作確保施工場所安全,動火完畢要當即清潔現場火種。

  5、未經總務部門同意,任何部門或個人不準擅自改裝供電設備和線路,不準亂拉亂接電線。

  6、電路維修要拉電閘,并掛牌警示,必要時專人看守。

  7、按規定要接地線的儀器設備,未接地線前不準使用。

  8、不準違規使用高壓電器(如電爐、電取暖器等)和超負荷用電。

  學校燃氣管理制度 14

  1、為強化對食堂燃氣運用和燃氣裝備的管理,防止發生爆炸和火災事故,依據現行法規,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程。

  2、食堂要強化對燃氣設備和燃氣運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并將責任制落實到人。食堂班長為食堂燃氣運用安全管理人員,詳細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3、食堂燃氣運用人員必需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運用操作方法,把握防火、滅火學問及消防應急預案,并經過培訓合格;其他人員須熟識消防根本學問。

  4、運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在打開總閥后先點火后開氣。燃氣灶等燃氣設備在運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下班前關閉總閥門,鎖好門前方可離去。

  5、對燃氣設備,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潔精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運用的軟管到規定的時間(2年左右)和發現變硬開裂時都要按時更換;各種閘閥要確保有效。

  6、如發現燃氣泄露,應按時關閉總閥,并進行通風,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嚴禁開啟任何電氣裝備,防止產生電火花。燃氣散發后進行查漏處理。

  7、更換液化氣瓶時首先將液化氣罐閥門關閉,然后將罐體與限壓閥的螺紋聯結口按順時針方向旋轉,使液化氣罐與限壓閥別離,再把限壓閥螺紋聯結口和新罐聯結,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擰緊即可;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時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蝕、變形等異樣的液化氣瓶要嚴禁運用,發現液化氣瓶漏氣等無法處理情況時將液化氣瓶送專業檢測站處理;到期液化氣瓶要按時更新。

  9、對燃氣灶具等設備,要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天對煙罩、煙道進行清理,不定期開展燃氣煙道等全方位清洗維護,按時消退安全隱患,并將檢查維護情況寫入檢查記錄。

  10、燃氣設備的安裝必需由專業部門操作,嚴禁私自拆卸安裝。運用燃氣場所安裝電器裝備必需在斷氣情況下,根據國家標準安裝。在有燃氣設備的場所及附近施工要嚴格報批手續,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標準安裝。

  11、在燃氣設備四周及運用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雜物,嚴禁作為休息間、工作間、倉庫運用,嚴禁吸煙和其他明火作業;禁止安裝臨時用電裝備;禁止將電線纏繞在自然氣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懸掛任何物品。

  12、食堂及辦公室定期對燃氣運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情況報公司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學校燃氣管理制度 15

  一、總則

  為確保校園食堂燃氣系統的安全運行,預防燃氣泄漏、火災等事故發生,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檢測檢修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檢測檢修制度適用于校園內食堂燃氣系統的日常檢測與定期檢修,包括燃氣管道、燃氣表、燃氣灶具、安全閥等設備。

  三、檢測檢修要求

  食堂應每日檢查燃氣設備,確保設備正常運行,無燃氣泄漏等安全隱患。

  食堂應每周對燃氣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重點檢查設備連接處、安全閥等易損部件。

  每周檢測檢修時,應對燃氣設備進行清洗、除塵等保養工作,提高設備運行效率和使用壽命。

  食堂應定期對燃氣報警裝置進行檢查,確保設備靈敏可靠。

  在檢測檢修過程中,如發現燃氣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不得帶病運行。

  四、檢測檢修流程

  檢測前,食堂工作人員應先關閉燃氣管道閥門,斷開電源,確保安全。

  檢測時,應按照燃氣設備的使用說明進行操作,重點檢查設備的`氣密性、壓力等指標。

  檢修時,應先排除燃氣設備內的余氣,再進行維修操作,確保安全。

  檢測完成后,應重新連接電源,打開燃氣管道閥門,進行設備調試,確保正常運行。

  檢測檢修過程中,應做好相關記錄,包括檢測時間、檢測內容、維修情況等,以備查閱。

  五、檢測檢修標準

  檢測檢修后的燃氣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如壓力、氣密性等指標應符合規定要求。

  檢測檢修后的燃氣設備應能正常運行,無安全隱患,滿足使用需求。

  檢測檢修后的燃氣設備應達到安全、環保、節能等要求,提高設備性能。

  六、監督管理制度

  學校應設立燃氣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食堂燃氣系統的檢測檢修工作,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

  食堂管理部門應對燃氣設備的檢測檢修工作負責,建立健全的檢測檢修檔案,確保設備的及時檢修與保養。

  若發生燃氣泄漏、火災等安全事故,食堂管理部門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和處置,同時上報學校相關部門。

  學校應定期對食堂燃氣系統的檢測檢修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制度的有效執行。

  七、附則

  本檢測檢修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學校燃氣管理制度 16

  一、總則

  為了確保幼兒園的燃氣安全,規范燃氣使用和管理,防范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園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燃氣設施管理

  1.幼兒園燃氣設施包括燃氣管道、閥門、燃氣表、灶具等,由園內負責設施維護保養部門負責管理和維護。

  2.燃氣設施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維修、更換,確保其正常運轉。

  3.禁止私自拆裝、改裝燃氣設施,確需調整的,應向專業部門申請。

  4.發現燃氣設施故障或泄漏時,應立即關閉閥門,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

  三、燃氣使用規定

  1.幼兒園教職工、幼兒及家長嚴禁私自接裝、改裝燃氣管道。

  2.使用燃氣時,必須遵守“先點火,后開氣”的原則,嚴禁先開氣后點火。

  3.用氣時人員應避免長時間離開,以防湯水溢出熄滅火焰,造成燃氣泄漏。

  4.嚴禁私自調節燃氣灶具開關、閥門等設備。

  5.定期檢查燃氣灶具的連接管、接頭是否漏氣,發現漏氣時立即關閉閥門并報修。

  四、安全教育和培訓

  1.幼兒園應定期開展燃氣安全知識宣傳和教育活動,提高師生及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新員工在上崗前應接受燃氣安全培訓,確保掌握安全操作規程。

  3.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燃氣設施的.檢查和維修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確保其技能符合相關要求。

  五、應急處理

  1.幼兒園應制定燃氣安全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措施和責任人。

  2.一旦發生燃氣泄漏、火災等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人員疏散和搶險救援。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對于違反燃氣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立即制止并報告園領導處理。

  4.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附則

  1.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由園領導解釋并制定補充規定。

  2.本制度的修改和廢止由園領導提出,經征求各方意見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3.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幼兒園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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