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9 23:42:09 制度 我要投稿

最新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最新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 學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七條 辦學規模:學校占地面積 m2;建筑面積 m2。

  第八條 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 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初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 人:由 組成,其中 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后可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 ;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必須指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校長一名,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 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四章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資產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況如下:

  1、 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2、 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3、 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以上資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 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于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三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二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章 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有辦學結余的情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六條 辦學結余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預留發展資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后的余額。

  第三十七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八條 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辦學董事會同意并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一條 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處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審批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學校終止后,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章程,經審批機關同意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民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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