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3-11-08 22:35:25 王娟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5、負責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保管,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可行性報告,并提出審查意見交辦公室備案,供公司領導參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4、在顧問律師的指導下及時收集整理出現問題合同所涉及的證據材料,并提交辦公室備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并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匯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并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三章合同的委托代理

  第九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的人。

  第十條各法人委托人的具體帶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托書》中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須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一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所簽合同應及時上報;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發現問題的及時上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5、保管好本人所簽訂合同的一切資料,并及時上交歸檔。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書不得轉借他人或涂改,凡調離本單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條件的,應主動向合同主管部門繳銷授權委托書;不繳銷證書者,人事部門不得辦理調動手續。

  第四章合同的簽署

  第十三條公司對外發生經濟往來,除標的額較小或能即時清結的外,均須簽訂書面合同;雖能即時清結但屬批量、交易額較大,或當時難以監測產品內在質量和技術性能及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易,也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凡有國家或行業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辦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應當使用主管部門監制的合同統一文本或參照規范文本,具體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門一份、財務一份、承辦部門一份。

  第十六條合同承辦人應當參加合同談判,并做好文字記錄。文字記錄應當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圖表、會議紀要、備忘錄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隨合同文本一起叫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八條合同審查應當在合同正式簽訂前進行。合同審查包括專業部門審查、財務審查和法律審查,由不同部門分別進行。

  第十九條公司合同審批的常規流程:

  1、合同承辦人應填寫“合同審批表”并連同合同草案上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4、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涉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6、由辦公室將以上意見匯總后報分管副總進行審查,決定批準與否。

  第二十條專業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術性(技術可行性分析、技術措施是否合理、技術難題和風險)

  2、合同的安全性(對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其它利益)

  3、業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一條財務審查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齊備、.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價款、酬金的數額符合市場價格、價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財務紀律、與資金、資產有關的其它事項)

  3、財務風險控制(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資產負債率指標要求。該指標是經國家電力公司批準的考核指標或者公司制定的預算指標、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中企業信用等級要求。合同貨款結算方式的合理選用)

  4、保函內容的合理性及風險性;

  5、索賠條款的合理性;

  6、資金財務部認為需要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二條法律審查應當由辦公室將合同文本及其相關材料交由公司顧問律師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各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并加蓋公司法人印章。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依法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同執行部門應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的履約情況,保存好相關單據、信函、會議紀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資料。對于出現問題的產品還要進行保存、拍照。

  第二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還應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并將該說明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匯報,及時想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事由,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八章違約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發生合同糾紛后,承辦部門應首先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領導和合同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對于需要應訴或起訴的案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協助公司顧問律師進行證據收集、談判、參加調解和出庭。

  第九章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給對方,其余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三十二條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并按時填報。

  第三十三條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匯總,并編號登記,制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三十四條合同簽訂部門的負責人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并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匯總,并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三十五條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范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委托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合同簽訂后取得的資料,應在取得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歸檔)。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部門的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辦公室歸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有關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合同管理機關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指定并負責解釋。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現行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在本公司工作的,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三、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手續;

  (三)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公司勞動合同的范本,每年需根據新的發展,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修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二、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芳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均應當如實說明。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均應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四、本公司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于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可以續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已經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崗位,應同時適用崗位聘任制。

  五、本公司在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前,由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該員工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仔細查驗;對于部分高級管理崗位、高級技術崗位的員工,在報請批準后,還應當對其之前的工作背景進行調查,在確認不會給公司帶來法律風險后,方可與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六、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公司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在用工之日前簽訂的,自用工之日起生效;合同在用工之日后簽訂的,應約定生效時間為入職當天。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新進員工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有權拒絕錄用。

  七、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對于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1年期合同;對于技術、市場等高級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八、公司安排固定的勞動合同簽訂地點為:,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都應當在此簽訂,不得在其他地點簽訂。在其他地點簽訂勞動合同的,將按照獎懲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九、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

  (一)公司指定代表公司的勞動合同簽訂人在場;

  (二)公司指定代表公司的勞動合同簽訂人為:;

  (三)員工本人簽字或摁手印,不得授權他人代簽;

  (四)必須當場簽字、蓋章,員工不得私下簽好后,再交與公司;

  (五)其他。

  十、公司對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的員工,可以約定3年至5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

  十一、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0/的工資收入作為經濟補償。

  十二、對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在離職時需要提交員工個人銀行賬號,公司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不低于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員工應保持通訊暢通,公司在競業限制的期限的工作時間,可隨時聯系員工,查驗員工的工作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自合同確定的生效日起生效。

  二、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三、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一方無法向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公司和員工可以簽訂合同中止協議。待相應情形消失時,合同效力恢復,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

  四、合同期滿前日,各部門主管應將是否續簽合同的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報同意后確定。

  五、公司決定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部會同部門主管,至少應提前天開始與該員工溝通。若該員工同意續簽,那么雙方至少在合同到期前天簽訂下一期勞動合同;若員工不同意續簽,那么人力資源部會同部門主管在確認無法繼續溝通后,應當及時做出不續簽決定,該決定至少在合同到期前天做出,以及時安排工作交接事宜。

  員工不同意續簽合同,合同期滿后又繼續來公司上班的,公司有權拒絕其進入公司。

  六、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二)公司解除。公司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過失)和第40條(勞動者非過失的原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參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三)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應當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七、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導致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正。

  第四章勞動合同管理

  一、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二、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一)訂立。公司在招用員工時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兩份,員工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可采用簽收送達或郵寄送達,自寄交之日為送達之日)。

  (三)續訂。勞動合同屆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30日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后,辦理續訂手續。

  (四)續延。勞動合同期滿時,由于法定情形導致合同應當續延的,合同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為止。

  (五)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并按期辦理終止手續。

  三、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賬,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一)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賬(總賬);

  (二)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賬(個人明細賬);

  (三)員工培訓記錄臺賬(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四)員工出勤統計臺賬(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五)員工醫療期管理臺賬(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六)員工獎勵、處罰臺賬;

  (七)其他專項協議臺賬(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勞動合同經人力資源部備案后,交公司檔案室保管。

  已經終止或者解除的勞動合同,自終止或解除之日起2年內不得銷毀。

  四、其他

  一)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以國家相關規定為準。

  二)本制度適用于所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三)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四)本制度經董事會批準后,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3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合同的審查批準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

  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4

  為規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公司合同包括:

  公司與客戶簽訂的裝飾、施工工程合同。

  公司與材料供應商、物品供應商、印刷制作商、廣告推廣商簽訂的合作、合伙合同。

  合同的起草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起草,凡有國家印制的專業規范合同,應優先采用。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意思表示清楚,不模棱兩可,令人產生歧義。

  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字除標準用二號黑體外,其余文字內容統一用小二號宋體。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所有合同的簽定,均應具備以下內容: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簽約的目的和依據;合同標的;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變更或解除條件;

  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約定的聯系方式;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的審查合同對方主體資格及資信的審查,由負責簽定合同的當事人進行了解和審查。

  包括:

  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欲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2.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3.業務合同的審查,由市場部副總經理與行政部經理共同審核。涉及工程技術的,由工程部副總經理與行政部經理共同審核。

  審查內容包括:

  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市場需求情況屬實,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具有可操作性。

  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及計劃,無規避法律行為,無顯失公平內容。

  條款齊備、完整;文字準確,邏輯清楚,無語病,不使用模糊、易產生歧義的詞句。合同簽定的形式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

  凡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合同一式兩份,公司與另一方各保存一份。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合同的保管與客戶簽定的裝飾施工合同,合同當事人簽定后,交行政部統一分類登記編號,行政部登記后,交財務部會計統一保管。

  與合作單位簽定的材料采購、合作合同,合同當事人簽定后,交行政部統一分類登記編號,行政部登記后,交財務部會計統一保管。

  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合同,行政部統一登記編號,并負責保管。合同的借閱合同當事人或與履行合同相關的公司人員,需借閱合同者,在具體保管合同的部門簽字登記后方可借閱。

  凡與合同無關,因工作需要借閱合同者,除在具體保管合同的部門履行簽字手續外,還須出具書面借條,寫明借閱原因,借閱期限,經部門經理和行政部經理批準后方可借閱。

  本制度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行政部。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公司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的經濟活動,均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四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五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六條每一合同文本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七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公司總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九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一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二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三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原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二十五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二十六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三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三十七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八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九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四十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一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四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四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十四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四十五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六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七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八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思加(中國)房產公司各部門。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滿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屬單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動。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關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對合同的訂立、審查批準、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

  第五條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訂立和管理工作,實行“誰訂立,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本部門職責分工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條款;

  2、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條款,必要時組織進行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

  3、負責合同履行跟蹤,追蹤合同標的的內外質量,收集使用單位意見;

  4、及時妥善辦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宜,并報管理規劃部和有關領導審查、批準;

  5、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招投標文件以及合同有關的各種紀要、變更澄清等資料,及時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6、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資料;

  7、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及時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臺賬;

  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后簽約。對于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部門負責,或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

  第六條管理規劃部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定、修訂合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2、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各業務部門合同經辦人的培訓;

  3、參與公司對外訂立重大合同的談判;

  4、參與標書評審和合同評審;

  5、對合同訂立、變更及解除進行審查把關;

  6、負責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各類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負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8、負責公司合同臺賬、合同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系,對合同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公司財務部是合同財務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從財務角度審查和監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注重在價格、結算方式、票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把關;

  2、負責發票的審查、簽收、簽發。核對發票金額和合同金額、發票內容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合同批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程序不完備的,拒絕付款;

  3、負責按合同結算條款收、付款;

  第八條其他相關單位的職責:

  1、申購單位負責向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所需物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時間要求等;需要進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單位,負責向主管部門提供包括維修、改造、新建、擴建工程建設的需求報告;

  2、質量驗收小組負責對購進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3、驗收單位負責對驗收合格的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辦理入庫手續;

  4、配合管理規劃部進行重大合同審查或評審,并簽署審查或評審意見;

  第三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訂立合同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

  第十條合同訂立的程序

  1、顧客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資信審查—→接受要約邀請—→合同填寫—→審查—→批準—→簽章。

  2、我方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對方資信情況審核—→要約邀請—→要約信息反饋—→合同填寫—→審查—→批準—→簽章。

  3、通過招標訂立合同的程序

  市場調查—→標書制作、發放—→接收投標—→評審—→定標—→訂立合同—→審查—→批準—→簽章。

  4、設備、材料、物資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序

  計劃準備—→考察小組對標的咨詢(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資信審查—→技術或商務談判—→草擬合同文本—→審查—→批準—→簽章。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戶銀行及賬號;

  2、標的或標的物(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適用規范、質量標準和檢測方式等;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8、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9、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應當具備的其他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第十二條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合格、標的明確、手續完備;

  2、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

  3、文字清晰、語言規范;

  4、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5、數據電文合同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信息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信息展示。

  6、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后簽約。對于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關的部門或該項業務最相關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四章合同的審查

  第十三條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審查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內容包括:

  1、社會信譽(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約,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等)和履約能力(如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

  2、審查營業執照是否真實、有效;

  3、核實對方的資產(資金)證明;

  4、審查合同對方的資質等級證書;

  5、審查法人證書及法人委托證書;

  6、根據合同性質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履約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無有效授權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進行業務性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1、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約主體資格;

  2、是否各方談判、協商的一致意見,是否符合決策部門的決策意見;

  3、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4、是否超越業務權限;

  5、語言是否準確、通順。

  第十五條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3、條款是否有沖突;

  4、條款是否有歧義;

  5、條款是否有效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

  6、條款是否完備。

  管理規劃部對合同嚴密性可進行監督審查。

  第十六條提交管理規劃部審查的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辦部門已經對合同進行了業務性審查,涉及財務事項的已經經過財務部門審查;

  2、合同當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簽字蓋章;

  3、合同約定的內容尚未實際履行;

  4、需要同時附送的材料完備;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的期限為在收到合同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并視情況提出法律意見或解決問題的方案,業務緊急的,因盡可能滿足業務部門的時間要求,業務特別疑難的,應合理延長審查時間。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后,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風險做出判斷,并視情況提出防范或降低風險的對策。該意見不是最終的決策意見,而是業務部門做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合同報送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批準時,必須將法律意見書做為附件一并報送,根據批準人的要求對采納部分和不采納部分進行說明,經辦部門合同存檔時也應將法律意見書一并存檔。

  第二十條同一內容合同一般審查一次,由經辦部門對采納部分進行修改,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報送審查的,最多進行兩次,審查人對合同文本和審查意見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條審查人對合同審查中涉及到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合同的批準

  第二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受董事會及董事長的委托,全權處理公司的各類業務,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公司其他人員對外訂立合同,應得到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并在授權范圍內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三條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做好履行合同批準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預算人員審核總造價后,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2、銷售合同:

  公司銷售合同,必須注明單價、供貨數量、供貨時間、回款時間、回款方式等,由公司總經理授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訂有關合同。

  如遇索賠、善后處理等有關事宜,必須經合同主管部門和其它合同監督部門討論后報班子會通過。

  3、采購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資、設備及其配件的采購經物資部負責招投標后,再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最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4、其它各類合同批準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其他各類合同,經合同業務部門擬定后,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有必要時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簽訂有關合同。

  第二十四條公司所屬法人單位以其公司名義訂立外協工程合同,應嚴格按公司“外協工程管理規定”有關內容訂立。

  第二十五條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其他各種公章簽訂合同對本公司不發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認。違反規定簽訂合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合同實行合同履約責任制,部門及單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約的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合同的全面、正確履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各簽約單位、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應當積極妥善地行使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留置權,否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根據合同性質,合同執行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并督促合同對方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對于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價款時,須經公司領導審批簽字。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簽字,財務部門應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條對于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筆合同款項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填寫合同履行終結報告,送管理規劃部終止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各單位應盡一切努力克服,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三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三十四條合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主管部門提交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書面報告,經管理規劃部門審查出具意見后,報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同意后方可變更、解除。經辦部門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合同變更、解除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應將變更、解除合同的各種文件、紀要、信函等原件報送合同主管部門。

  第七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發生合同糾紛時簽約單位應在24小時內到合同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以及應對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原則上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涉及公司內多個單位的,或簽約單位處理不了的,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經總經理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注意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并考慮有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四十一條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糾紛前,有關簽約單位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產品質量標準、樣品或鑒定報告;

  4、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統一交合同主管部門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訂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各職能部門保管。

  第四十五條以公司名義鑒訂的一切合同,如采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標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財務部及相關部門保管。

  第四十六條公司對對外訂立合同的人員,屬于職務代理的按本辦法第五章授權權限執行,屬于總經理特別授權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則,由總經理在辦公會上授權委托,記錄人需將內容寫入記錄。不經授權的人員一律無權對外訂立合同。

  第四十七條各授權委托人在被授權的范圍、期限內,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條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應建立臺帳,合同專用章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第五十條一般情況下,公司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特殊情況下,公司需為外單位提供擔保的,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總經理簽字批準,并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條合同主管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較差,達不到本辦法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改進;由于個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相應責任,并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管理規劃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公司下發的其他文件對合同管理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合同管理,避免經營失誤,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公司統一采購辦公用品、維修車輛等與供貨方或者維修廠商簽訂的協議,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部門及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合同談判須由主管部門(或項目部)和公司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第五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公司負責。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當事人個人或公司經營活動信譽狀況、工作或經營業績、經濟實力、有無違法行為等。

  第七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必須由公司職能部門審核后,采用統一合同文本。對于重大合同以及對方草擬的合同,還需公司法律顧問進行審核確認。

  第九條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涉及人民幣金額的數據必須有大寫。

  第十條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有:

  (一)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二)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的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保時間、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三)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除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公章外),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地點,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應力爭在我方所在地簽署。第十二條在合同協商或談判過程中,凡合同對方承諾的各種對公司有利的事項必須全部寫入合同條款。

  第十三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章合同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法人代表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合同簽字蓋章前,原則上要求對方應先完成簽字蓋章,我方才簽字蓋章。

  第十五條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相關工作的副總或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以下簡稱“三總師”)初審,再由公司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確認。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三總師”、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做好維權取證工作,取得對方單位同意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確認文件,并按公司規定的權限上報合同。

  第二十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任何部門均不得以個人或部門名義與對方簽訂協議變更、解除、終止合同,如需簽訂此類協議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第二十二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所規定的簽訂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一律無效。給予合同對方補償、賠償、獎勵或調整合同價格的,必須以合同書形式,嚴禁采用會議紀要、往來函件、傳真等各種非合同書形式。嚴禁以非合同書形式變相修改合同內容。嚴禁以變更合作單位名稱、名為降價實為增加我方造價成本等形式變相調整合同價格及其包含的內容。嚴禁以甩項、分包等形式變更原合同,增加我方實際造價成本。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

  第二十五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六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八條合同糾紛由與合同內容相關的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九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互通信息,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

  第三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第三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二)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四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五條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第三十六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七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部門,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權人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入檔案室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辦公室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一)建立合同檔案。

  (二)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三)填寫“合同簽訂情況月度統計表”。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效力范圍包括公司本部、下屬企業和控股公司。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會。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8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某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某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某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某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9

  一、為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規范合同管理、加強風險防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合同”指本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合約、協議、契約等。“合同文件”是指與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糾紛的處理相關的法律文件、文書。

  2、其簽訂和履行將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重要影響的合同;

  3、關聯交易合同、資產重組類合同、對外擔保合同、銀行借款合同、投資類合同、無形資產轉讓類合同;

  4、《公司章程》規定需要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的合同。

  四、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下屬分公司。公司及下屬分公司所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除外),必須依照本制度規定執行。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的簽訂由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五、公司合同管理實行承辦人責任制,合同相關執行、審查部門的承辦人對其職務行為負責。

  財務部和業務經辦部門共同對合同負責,財務部負責合同價款、付款方式等財務內容的審查,經辦部門負責合同的業務合理性、經濟性、技術指標、合同相對方履約能力審查。

  1、制定、修改、解釋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2、做好合同文本管理,制定公司常用業務合同范本,指導公司各部門使用合同范本;

  3、審查合同,提示合同風險;

  4、統一辦理《法人授權委托書》,并負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變更、注銷登記、遺失聲明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5、協助業務經辦人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6、依法處理本公司的合同糾紛,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七、公司職能部門對外業務中需要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由業務經辦人員填寫《法人授權委托書申請單》,詳細填寫申請的事由、授權事項、授權范圍、授權期限等,依次報部門主管、財務審核、總經理審批。

  八、財務部負責根據業務性質、風險控制,結合審批通過的授權范圍、授權期限等,起草《法人授權委托書》,并負責辦理法人簽章手續。

  《法人授權委托書》分為一般授權、特別授權。一般授權限于進行洽談、談判、辦理程序業務,不能代表公司涉及實體利益的決定。

  特別授權是授權代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就授權事項做出權利、義務的實體利益決定的授權。辦理特別授權《法人授權委托書》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內容需報財務經理和總經理審批。

  簽署合同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可簡化為見履行完畢審批手續的《合同審批單》即可辦理。

  九、其他需要報經總經理授權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十、公司各職能部門根據部門職責、業務需要,指定業務承辦人負責業務的.談判,參照合同范本和《合同制定指引》起草合同。

  十一、業務承辦人根據談判結果和合同范本或《合同文本制定指引》起草合同,按照合同審批流程辦理審批手續,由總經理批準的授權簽約人簽章,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僅限用于有關合同的簽訂,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1、經辦人草擬合同文本,填寫“合同審批單”時間、審批單編號、經辦部門、項目名稱、合同編號、合同相對方、合同金額、合同標的、招標比價總結等。

  2、需要提交有關技術部門會簽的,交相關技術部門會簽意見;

  3、部門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財務領導簽署復核意見;

  4、總經理審批:對重大合同或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要影響的合同,總經理認為有必要的,可組織會審。

  十二、上述審核承辦人審核意見必須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

  十三、印章管理人員核實完成上述審批手續及審批人授權的簽約人簽章后,方可加蓋合同專用章。合同印章管理人員對用印范圍和用印手續嚴格審查,并對用印情況進行登記。

  單份合同兩頁以上的,合同各方均應當加蓋騎縫章,或逐頁簽章。合同正式簽訂后,由業務經辦人將合同原件交財務部備案一份。

  十四、未履行完畢合同審批手續,不得對外代表公司簽訂任何合同。

  十五、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統一刻制,并指定專人保管。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將合同專用章交由他人保管。

  印章管理人員因故臨時請假,直接由財務負責人臨時保管,并做好交接記錄。

  十六、合同專用章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攜帶合同專用章到公司外使用的,應經總經理批準,并到印章管理人員處辦理借用手續。

  十七、合同專用章內容需要變更時,應停止使用并予以銷毀。

  合同專用章散失、損毀、被盜時,印章管理人員應及時報告領導予以處理,同時,登報掛失作廢。

  十九、公司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日常辦公用品的采購根據公司交易習慣,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二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務經辦部門應當申請財務部協助進行資信調查:

  2、本次之前的合同履行中,相對方有重大違約行為的;

  3、本次之前的合同履行中,相對方雖無重大違約行為,但是違約行為持續到擬合同簽訂之日的;

  1、調查對象的注冊資料、歷史、股東及行政人員資料、所在地址,經營狀況;

  2、法律訴訟、抵押記錄等影響公司業務狀況的記錄,以此作為考察其資信狀況的重要依據。

  資信調查后,由具體負責的調查人員制作調查報告,上報計劃財務部和總經理審批。

  二十二、對于合同履行有資質要求的,業務經辦部門會同相關技術部門要求相對方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市場準入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3、工程建設企業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單項工程施工許可證;

  5、對于大宗原材料、設備采購與大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相對方近三年來的經營業績材料;

  6、審查相對方有關生產規模、技術實力、施工或供貨能力的相關資料,以確定其履約能力。

  相對方不能提供需要的資質材料的,或者提供的資質材料不符合資質要求的,業務經辦部門不得以公司名義與之簽訂合同。

  二十三、對重大合同總經理認為有必要的,可組織會審。合同會審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1、有特殊資質要求的,由業務經辦部門會同相關技術部門審查其資質和履約能力。

  2、技術部門主要負責對合同標的物是否符合國家各項標準(產品質量、衛生防疫等)、企業技術標準等進行審查。

  3、財務部主要負責合同對方資信情況、違約責任條款、價款支付等的審查,包括違約金的賠償及經濟損失的計算等。

  4、對于經過會審的合同,應當由業務經辦部門制作會審記錄由會審部門的負責人簽字。

  二十四、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約束力。合同履約部門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積極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

  業務經辦部門、合同履行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做好記載,保存相關會議紀要、驗收單、催促函等履約證據,由業務經辦部門制作合同臺賬。

  本公司發生需要變更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接到相對方要求變更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變更條件,同意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因變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

  合同變更的審查需由業務經辦部門參照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進行。

  本公司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解除條件,同意解除的。因解除合同導致損失的,應當及時相對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

  合同解除的審查需由業務經辦部門參照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進行。

  二十七、合同簽訂后進入履行階段,業務經辦人應隨時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合同相對方可能發生違約、不能履約或延遲履約等行為的,或公司自身可能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處理。

  二十八、針對合同相對方違約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處理。

  繼續履行合同是違約相對方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也是本公司享有的法定權利。不論違約方意愿,只要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本公司就有權要求違約相對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

  合同相對方違約的,本公司可按照合同約定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該措施可以與繼續履行一并要求。

  合同相對方違約,本公司可按照合同約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向相對方收取或交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合同相對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本公司有權提出索賠,具體賠償金額可由業務經辦部門會同財務部根據合同約定,與合同相對方協商確定。

  二十九、本公司違約的,業務經辦部門會同財務部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解決辦法,將解決辦法以書面形式上報總經理,經批準后承擔相應責任、履行有關義務。

  三十、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業務經辦人員應在規定時效內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談判,并及時報告財務部門和上級領導。

  三十一、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補充協議的審批,參照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

  三十二、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應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協議管轄的,應當優先考慮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或鄰近的商事仲裁院管轄。

  三十三、糾紛處理過程中,公司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向合同相對方做出實質性答復或承諾。

  三十四、合同簽訂后,業務經辦部門應按規定對其經辦的合同進行收集、整理、預立卷。

  三十五、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單據、憑證、會議紀要、函件和其他相關材料都須附于預立卷內。

  三十六、預立卷須按公司保密制度有關規定確定合同的密級并采取保密措施,密級標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

  三十七、業務經辦部門應在合同文件形成后3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原件交一份給財務部歸檔建立清單。

  三十八、履行完畢的合同由經辦部門將預立卷封卷,交財務部簽署封卷意見后交檔案室歸檔。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0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工程施工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三、職責

  (一)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二)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1、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2、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4、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5、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6、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四、合同的簽訂

  (一)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及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機構、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二)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三)合同的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10、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

  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四)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1、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四條第一款”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留存。

  2、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3、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辦公室依法及時辦理。

  5、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辦公室一份備案。

  五、合同的變更、解除

  (一)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四)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六、合同的履行

  (一)公司及所屬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

  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辦公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1、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七、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一)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二)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辦公室和總經理。

  (三)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辦公室。

  八、合同的日常管理

  (一)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二)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辦公室、銷售部、采購部各保管一枚,分別編號。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三)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辦公室隨合同保管。

  (四)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辦公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九、考核與獎懲

  (一)公司、所屬各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二)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三)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1、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2、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四)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3、遺失重要證據。

  4、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6、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五)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附則

  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福建__/rr(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個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勞動合同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子公司。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歸口管理原則,并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為總經理室;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分工范圍內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范、指導、監督、檢查。

  第六條、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監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每件合同須由公司總經理或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確定一主要承辦人(以下稱為承辦人)。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工作。承辦人應對自簽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第三章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八條、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在請示單上注明自己的審查意見。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問題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其文本為復印本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九條、凡公司所屬職能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公司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條、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凡國家、行業或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適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預算單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條、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顧問擬訂示范合同文本,公司各職能部門據此起草合同。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佰萬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爭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條、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系方式;

  14、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許可權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涉及下列合同時,須每次單獨一次性特別授權:

  1、擔保合同;

  2、資產抵押、租賃、轉讓、出售、收購合同;

  3、投資合同、股東協議、出資協議;

  4、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

  5、需要授權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請示單、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業務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室審核。總經理室在審核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在請示單上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或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總經理室以及總經理室在請示單上要求出具審核意見的各部門應在請示單上對合同出具審核意見。意見必須有有關審核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核人員的簽章。對不具備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的合同草案,總經理可拒絕簽署。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宜包括:

  1、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

  (3)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3)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專案技術具有可靠性;

  (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3)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部門、財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3、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4、審計部門、財務部門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總經理室對合同的審核內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體合法,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無顯失公平內容;

  (3)形式合法;

  (4)簽約程序合法。

  2、嚴密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完備;

  (6)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3、可行性:

  (1)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2)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4、合同承辦形式審核:

  (1)承辦人無誤;

  (2)符合規定程序;

  (3)各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備;

  (4)合同文本文字無誤,正副本及份數齊備。

  5、總經理室認為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重大合同專題會審制度凡合同標的在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上的合同,承辦人應提請總經理室牽頭召開專題會議,各審核部門參加,在專題會議上各審核部門充分深入地闡述各自對該合同的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總經理室根據其職責范圍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承辦人向總經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7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核。總經理室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在限定時限內出具審核意見的,或要求承辦人在限定時限內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的,各審核部門和承辦人應按時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總經理室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各審核部門在審核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中予以明確并提出修改意見。總經理室認為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承辦人修改之后應重新申請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室結束審核后,負責將各部門審核意見匯總修改成合同修訂稿,并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退還承辦人,由承辦人將合同修訂稿送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對方當事人對合同修訂稿認可后,承辦人將請示單和合同修訂稿送總經理室,并由總經理室轉呈公司分管副總、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根據各審核部門及總經理室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予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總經理批準簽約后,由總經理室根據經批準的合同修訂稿制作正式合同。留存壹份正式合同的復印件后,由總經理室將正式合同原件蓋公司騎縫章后返回承辦人,由承辦人交合同對方當事人;合同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章后,承辦人持請示單及蓋有公司騎縫章的合同至總經理室蓋公司公章。合同正式簽訂后,由承辦業務部門的資料員負責將合同文稿分發到公司相關部門及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簽約原則上不得使用轉委托方式,必須使用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公司總經理室審查復代理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承辦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附關于合同管理中若干問題的特別規定)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條、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異議文件須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并報總經理室備案。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復。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條、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復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條、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程序相同。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六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并報總經理室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本,包括、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后,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總經理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總經理室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并向總經理報告。

  第三十九、條合同糾紛處理的有關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由總經理室歸檔,副本或復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部門或人員使用。

  第四十條、總經理室和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管理許可權內對合同建立檔案并對文本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保存的優先權順序為:財務部門、承辦業務部門、總經理室)。合同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數、各文本存置記錄:

  2、承辦人登記;

  3、合同、審查意見及其他有關文件;

  4、履行情況記載;

  5、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總經理室并經總經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七章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室對公司所屬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各職能部門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三條、公司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2、審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的;

  3、因審核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5、丟失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的;

  6、提供虛假資料的;

  7、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8、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轉委托的;

  9、發生糾紛后,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10、有關法律性文件未經審核的;

  11、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12、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13、泄漏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條、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向公司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下屬子公司(獨立法人)依據本辦法向公司呈報合同草案時,應向公司總經理室呈報,再由總經理室按本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并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由公司總經理室退交呈報單位,由該子公司總經理簽署合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室負責應用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2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范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采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采用現款方式付款,在x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xx萬元至x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x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準程序報公司批準,分期付款額在x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xx萬元至x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x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xx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xx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xx萬元的;

  投資xx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準、鑒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采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采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并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四十九條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五十二條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范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后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后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3

  為規范分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管理

  分公司合同管理由成本核算科統一歸口管理,各科室、項目部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1、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具體職責

  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有關示范文本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組織各類合同及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評審工作;

  負責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的檔案管理;

  監督、檢查各科室、項目部對合同的起草、評審、學習、履行、建檔等情況;

  負責各類合同糾紛的調查、應對、處理;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2、項目部及項目對口合同管理科室管理職責

  項目部負責宣傳、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組織學習各類合同并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等工作;

  配合項目部合同的起草、評審、學習、履行、建檔工作;

  負責項目部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時收集、記錄、整理和保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編寫索賠報告;

  項目部及合同管理人員應對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跟蹤監控,發現問題及時向成本核算科報告。

  二、合同的評審與簽定

  1、合同的簽訂條件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重點審查業主的項目立項文件、招標文件,以確定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審查項目資金落實程度及業主以往合同履約情況,以確定業主的履約能力。

  簽訂分包合同要重點審查承包人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

  分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必須經主管領導或分公司經理同意。

  訂立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應當使用示范文本。

  2、合同內容的要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類分包合同、按照國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規定的內容填寫。沒有示范文件的由項目部起草,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配合。

  其他合同(主要指材料買賣、租賃合同)必須明確填寫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合同必須約定明確的總額或暫估價,不能只約定單價,不確定數量,對供貨數量無法一次確定的合同可分批次簽訂合同。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內。

  合同履行期限應具有確定性,難以在合同中確定具體期限的應約定確定期限的方式。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施工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分公司合同主管科室配合項目部起草文本并初審,附合同會審表交成本核算科組織分公司各科室進行評審,評審后分公司分管領導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報分公司領導班子評審簽定。

  項目經理和分公司分管領導及相關科室人員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并按實際需要確定簽定合同的總份數。

  4、勞務(專業)等分包合同的簽訂

  合同洽談前,工程管理科、項目部必須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分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勞務隊伍資格證書、關于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托書。

  項目部在符合分包方條件的企業中進行招(議)標工作。成本核算科對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及合同條件進行審查,并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勞務(專業)分包招標文件由工程管理科負責起草,成本核算科及項目部配合制定合理招標文件進行勞務(專業)工程招投標或議標工作。由項目部與分包方起草勞務(專業)分包合同,并初步評審分包合同。項目部初評后報成本核算科進行合同評審,審核無異議后,由分管領導審批同意方可簽訂。

  各科室、項目部在合同經過商談、評審修改合理后由分管領導批準簽定后(重大勞務合同或特殊合同由分公司經理批準簽定),成本核算科給予辦理用印手續加蓋合同專用章。

  5、材料設備采購及租賃合同的簽訂

  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相關科室、項目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洽談,擬訂合同條款,項目部初評后報送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分管領導批準同意后,按評審意見進行修改,發往對方單位蓋章,成本核算科收到對方修改蓋章后的合同給予辦理用印手續加蓋合同專用章。

  6、所有合同正式簽訂后,分公司成本核算科與財務管理科各留一份,其余返回項目部及合同對方。

  三、合同的履行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終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及相關領導處理,分公司成本核算科應立即向分公司法律顧問咨詢,并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一同上報分公司領導。情況如下: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重大、復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四、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確須變更或解除時,經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進行變更或解除。

  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并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的發放范圍相同。

  3、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終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終止手續,收集因終止合同給本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終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與終止都必須通知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領導。

  4、合同未履行完畢,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整理后移交成本核算科保存。

  五、合同的日常管理

  1、項目部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負責所在項目的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向成本核算科移交有關合同管理手續。否則不予辦理退場手續。

  3、成本核算科負責對分公司的合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各科室、項目部應當在公司檢查前開展合同自查活動,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檢查時與對口的合同管理人員一對一進行。主要檢查內容:

  (一)合同的起草、評審、簽訂、建檔情況;

  (二)合同的學習、交底、履行等控制情況;

  (三)合同執行中有隱含的履行風險、糾紛情況等;

  (四)成本核算科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項。

  各科室、項目部對合同評審不規范、不及時,使合同文本出現重大問題的處罰,所有評審相關人員300元/次。

  項目部沒有進行合同交底、初步評審或評審不認真出現重大漏洞的,處罰項目經理200元/次,相關評審科室人員及合同管理人員100元/次。

  5、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三)凡出現以上兩條分公司不予付款,責任由主辦人及相關參與人員負責。

  6、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視情節嚴重情況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合同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未履行規定手續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確認書、索賠報告上簽字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7、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合同履行發生糾紛后,項目部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糾紛情況上報成本核算科。

  9、出現合同糾紛,根據不同情況,由成本核算科報主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經分公司經理同意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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