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4-09-26 21:33:22 制度 我要投稿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通用14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通用14篇)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1

  一、氣體車間在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氣體:

  1、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漆色或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瓶種類;

  2、安全附件不齊、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3、未判明裝進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

  4、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5、超過檢驗期;

  6、瓶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7、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的瓶體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三、氣瓶應盡量專用,若需將氣瓶改裝其他氣體時,必須取得充氣單位的同意。這種氣瓶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改裝后的`氣體規定使用氣瓶的設計壓力。同時,充氣單位對這種氣瓶在充氣以前,必須進行專門清洗,換裝相應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4、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運輸途中,車上不得帶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6、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2

  1、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運輸工作。

  2、運送爆破物品時,駕駛員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提高責任心,嚴禁酒后駕駛,駕駛員和隨車人員在運送途中嚴禁攜帶煙火。

  3、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車輛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嚴禁炸藥和起爆器材同車載運。

  4、運輸爆炸物品時,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運輸,到達庫區時押運員、保管員要清點核對數量。

  5、運送爆炸物品時,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送、押運和看護,押運、看護人員在運輸途中負監管責任。

  6、出車前后要檢查車輛,不準帶病作業。如天氣影響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禁止雷雨天氣運輸民爆物品。

  7、在運輸過程中,行駛過程中不得超過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運輸途中遇到前方有車輛應停車、躲避,在主運輸巷道有放炮作業時,必須聽從警戒人員指揮,將車停放在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區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車,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個工作面。

  8、在井下運輸時,要按照井下車輛運輸管理制度執行。

  9、民爆運輸車輛只允許運送民爆物品,不運送民爆物品時,車輛應停放在發放站附近。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3

  一、學生營養餐運輸車輛嚴格按照市教委、市防疫站及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要求執行。

  二、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運輸車輛做到專人專用運輸食品,嚴禁裝運非食品及有毒有害物質;避免食品與非食品,與易于吸附氣味的食品和有特別氣味的食品同時運輸。

  三、食品車輛保持清潔衛生,堅持每天清洗消毒。

  四、做好車輛的保養維修工作,保證送餐車狀況良好,選擇最佳路線,合理運行,縮短運輸時間。

  五、運輸直接入口食品的車輛密閉防塵,運送散裝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清潔的`容器盛放,餐盒要用密封清潔的保溫箱盛裝。

  六、裝卸押運食品,從業人員應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參加運輸工作。裝卸運輸食品過程中,不得品嘗食品,不得腳踏或坐在食品箱上,要講究職業道德。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4

  1.安全管理規定

  該規定是為了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使運輸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證廠內交通安全而設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保證廠內交通運輸的安全生產,必須切實抓好運輸職工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種作業、復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是為了發現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這是防止廠內運輸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隱患整改制度

  廠內運輸生產的隱患整改是為了消除運輸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這是預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堅持PPCA循環為最好。

  5.安全監護制度

  廠內運輸情況復雜,有時又是多臺設備聯合作業,有時又運載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所以,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廠內運輸的安全監護制度。

  6.運輸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廠內運輸事故復雜、必須明確規定分析報告程序。

  7.廠內運輸系統安全控制點管理制度

  這是運用安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實施重點控制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的特殊生產作業形式,危害能量大,易發生各類交通運輸災害性事故的道路區域和運輸生產場所。

  8.運用現代科學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運用現代科學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統工程、行為科學,“FTA”分析、人體生物節律的運用等等,為了深入扎實進行,必須制定相應的制度。

  9.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為了深入貫徹國家環保方針、必須制定一定的規章,以加強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組織,納入單位正常管理軌道。

  10.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體現了黨和國家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為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勞動保護作用,必須制定相應的規定。

  11.防火制度

  廠內的運輸單位是防火的重點,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定詳細周密的安全防火規章,以防止火災發生。

  12.廠內交通安全標志管理規定制

  廠內交通安全標志是反映廠內交通情況的一種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輔助設施。為了實現廠內交通暢通,保證靜態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13.機動車安全檢驗規定

  該規定中明確了三檢內容,規定了檢查項目以及獎懲辦法,促進設備完好。

  14.冬季行車安全保證措施

  冬季雪大路滑,易發生運輸事故。為了做好防凍防滑工作,制定相應措施。

  15.試車安全規定

  保修完的車輛狀況不一定完好,必須通過試車進行調試。為了保證安全制定了試車規定。

  16.百萬公里安全競賽規定

  主要內容督促駕駛員樹立“安全第一”思想,爭當百萬公里無事故優秀駕駛員。可以分階段進行。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5

  1、各類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職工都要嚴格遵守國家各級政府指定頒布的交通規則和法規;各類車輛的技術狀況都應符合安全運輸的要求,嚴禁“病”車上路。

  2、嚴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職工進出廠區道路要遵守交通規則,不準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鬧。嚴禁攔車、爬車、追車。行走時要走人行道或路邊,橫跨公路要注意左右來往車輛和聽清各種車輛發出的信號。

  4、行人和機動車輛通過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時要對各種車輛進行確認,做到“一站、二看、三通過”和“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嚴禁鉆桿搶過。

  5、職工在汽車未停穩時,不得搶上搶下,更不準鉆車、爬車、跳車。嚴禁在車輛底下休息乘涼。非隨車工作人員不準搭乘作業機車、車輛和汽車吊車。

  6、載人車輛要按“準載”限額載人;載貨車輛除允許的'裝卸人員外,不得人貨混裝。載貨不得超寬、超長、超重。載運特殊設備、工件(長、寬、高超過規定)時,應在明顯處插紅旗標志(夜間掛紅燈),裝載物不安全時駕駛員不得動車;行車過程中一旦發現貨物有滑動、滾動等情況必須立即停車進行加固處理,確保行車安全。

  7、各種交通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十不準”,做到安全行車。

  (1)嚴格執行交通安全規則,不準開快車;

  (2)不準病車上路

  (3)不準酒后開車和疲勞駕車;

  (4)不準違章超車和占道;

  (5)不準自流供油與脫檔滑行;

  (6)不準無證駕車;

  (7)不準超員超載行車;

  (8)不準將車交非駕駛員開車;

  (9)廠內機動車輛不準到廠外公路上行駛;

  (10)運載各種物件不準超高超寬,必須將物件捆綁牢固。

  8、在廠區行駛的各種車輛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門有關“限速”的規定。廠區行駛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檢修現場、檢修通道路段行駛速度不超過5公里/小時。

  9、汽車進入廠房的管理規定

  9.1駕駛員必須按照用車單位帶車人員(簡稱帶車人)指定地點停靠車輛。

  9.2裝卸貨物時,駕駛員必須下車到帶車人指定地點待命;待命地點屬生產現場的,駕駛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9.3帶車人要在確定裝卸作業完畢,而且有關作業人員撤離汽車后方可通知駕駛員動車;駕駛員二次確認無誤后方可上車,鳴笛啟動汽車。

  9.4用汽車拖拉物品時,由帶車人負責物品運輸途中的安全,確保被拖物品不傷行人。

  10、萬能機、內燃翻斗車、電瓶車等生產工具車不準開出本廠區外從事作業,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同意。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6

  一、管理宗旨及服務理念

  抓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優質服務思想,及時掌握職工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及時解決職工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在職工思想中牢固樹立起“顧客就是上帝,顧客永遠都沒有錯”的服務理念,使汽車隊的工作和招待所效益更上一層樓。

  二、汽車隊管理規定

  (一)日常工作管理。

  1、全體工作人員應牢固樹立用戶至上的思想,熱情接待用戶,熱情周到的為用戶服務,不能推遲或提前出車時間,按要求準時、準點出車,不得在為用戶服務時謀取個人私利;

  2、全體職工有權向領導反映自己工作中的問題,領導應認真聽取意見并積極解決,應本著為全體職工著想的服務思想,能解決的及時解決。暫時不能解決的及時說明情況,溝通思想互相理解,任何人不得以此影響自己的本職工作,不得消極怠工,不得影響出車;

  3、車隊以隊委會為中心,努力抓好車隊管理,抓好安全運輸,努力抓好增產節約,努力增創經濟效益,要重點抓好全體員工的`服務態度,對違章違紀,違反各項規定的問題決不迂就姑息,領導和隊委應嚴于律己,模范遵紀;

  4、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沒有安全就沒有效益,車隊要及時組織全體員工認真學習上級和交警部門的有關文件,并根據車隊行車情況抓好及時性的安全教育,每月的第一個星期一晚上7:30為車隊的安全例會學習時間,無正當理由一律不得缺席和遲到;

  5、駕駛員在正常上班時間,如沒有任務,上班時應到車隊報到或清洗所駕車輛,掃庫房,在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情況下,可自行安排時間,并能做到有任務時及時上崗保持良好的通訊聯系,不得以手機信號不好為由而影響正常工作。

  (二)、車輛管理

  1、逐車建立健全的車輛技術檔案,經常保持車輛裝備齊全,性能良好,隨時掌握車輛技術狀況,按車輛行駛間隔里程進行保養,確保行車安全;

  2、合理使用車輛,嚴格遵守駕駛操作規程和交通條例,駕駛員要精心愛護車輛,做好日常保養,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并采取駕駛員和修理工共同保修車輛的良好習慣,使駕駛員對自己所駕車況心中有數;

  3、認真執行保修制度,制定維修計劃,車輛的維修原則上只在定點維修廠家修理,如需到其他廠家維修車輛必需經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修理,并實行換新配件交舊件的維修制度;

  4、嚴格實行單車核算制度,按各車分別統計各種油耗、過路過橋、停車、維修、出車補助等費用;

  5、制定車輛的百公里油耗標準,在車輛出廠時的標準油耗的基礎上按各車使用的年限計算,即每增加一年的使用期就多加0。2升的系數,凡經統計未超過標準的年終視情況增加獎金系數,反之則扣減獎金系數,百公里油耗表附后;

  6、車輛的維修標準,即按公里計算車輛多使用一年每公里即增加0。004元的系數。凡年終統計未超過標準的并有節余者視情況增加年終獎金系數,反之則扣減年終獎金系數。大修費用由接待運輸公司另行統一安排,一切維修發票需經接待運輸公司經理簽字后方準報銷,維修標準表格附后;

  7、駕駛員的出車因考慮到我院南北兩院的具體問題,而車輛又分別存放于兩院暫不執行統一調度,但出車必須由駕駛員及時填寫出車日志,以便接待運輸公司及時撐握車輛動態和統計各種數據申報加班補貼;

  8、凡駕駛員私人用車或其他部門私人用車(即無償使用),必須先向接待運輸公司領導匯報,領導同意后方可出車,否則其全部費用由出車人自己負擔,事故后果自負。

  (三)、業務費的提取和出車補貼、加班費的標準

  1、為更好地發揮客車及貨車空閑時間的經濟效益,拓寬運輸創收途徑,凡為車隊提供客、貨運信息(院外為主)承攬客貨運業務的人員(含本公司職工),按所提供業務量金額的5%提取業務費,

  2、車隊駕駛員每月補貼按小車、大貨、大客每公里0。10、0。14、0。20元計算,加班費每天10元,由車隊統一造表,報后勤服務總公司審批核發,

  (四)、獎罰制度

  1、凡每月行駛無任何責任安全事故者,按月行駛公里每公里發放0。01元的安全獎,每月在公里補貼中一同發放,反之則扣發當月安全獎。

  2、駕駛員在行車和工作后得到用戶或單位反饋到車隊或總公司極力表揚一次的,車隊當月給予20元獎金,反之則當月扣發20元,年終累計受總公司反饋表揚三次以上者,年終給予優秀駕駛員獎,另行發放獎金。

  3、年終經接待運輸公司統計數據各種油耗,維修未超過車隊所訂標準的駕駛員,年終給予發放節約獎200一500元,反之扣減。

  4、車隊每月一次的安全例會,凡能準時到會參加的同志每月發加班費10元,如是正常出車則需上報當月當日的出車單證明并提前請假,否則罰款10元。

  5、駕駛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調度者,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第三次停止派車,扣發當月基礎獎金,經教育不改者作解聘處理。

  6、員工服務態度不好,經查實一次扣款20元,群眾意見反應大者扣發當月崗位津貼。

  7、完成出車任務后未及時將車入庫者每次扣款10元。

  8、駕駛員違章扣證、兩證遣失,所需費用自理。

  9、駕駛員(含公司及隊領導)在行車途中發生事故,根據責任計算賠款,全部責任的負擔保險公司理賠以外部分賠款的35%,主要責任的25%,次要責任的15%,但最多不超過1000元。

  10、駕駛員發生事故,經理和隊長負責駕駛員賠款的5%。

  11。車輛夜不歸隊、被盜、主車駕駛員未經批準將車交給他人駕駛者,扣發當月10%的崗位津貼,一切后果自負。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運輸市場細分化,差異化服務的要求,滿足不同層次旅客乘車需求,塑造企業品牌,提高經濟效益,公司決定推行直達快速客運班車業務(以下簡稱直達快客)。

  第二條直達快客以“安全、快速、方便、舒適”為宗旨。

  實行“服務承諾制”,其主要內容是:

  1、安全正點,一票直達,中途不上旅客;

  2、統一著裝,佩證上崗,優質服務;

  3、車容、車貌整潔。

  第二章經營方式

  第三條直達快客實行“公車公營”,以“一流的車輛,一流的設施,一流的服務項目”打造極品線路和服務品牌,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步增長。不進行個人或集體承包經營,已承包的應逐步實行“公車公營”改造,承包期滿后公司收回公營。

  第四條車輛由市公司統一選購,統一標志,實行專門管理。

  第五條司、乘人員由市公司統一招聘,統一培訓,佩證上崗,實行薪酬制。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六條市公司暫設直達快客管理辦公室,負責班線開拓,跟蹤管理的情況收集和綜合、協調。業務管理由相關職能部室受理。各開通直達快客的單位,可根據車輛發展情況,設立車隊或分隊,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并報備市公司。同時應配備一名專(兼)職副經理負責快班客運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車隊(分隊)必須單列管理,實行內部收支獨立核算,單獨向市公司呈報財務、統計、運輸、安全、機務、勞資等綜合報表。

  第八條班線開通、班次安排,由市公司在充分進行市場調查論證的基礎上統一確定,在同一班線上必須實行“五統一”(即:車型、班次、票價、服務、管理),嚴格執行市公司制定的《直達快客車輛運行管理辦法》,以保證班次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車輛運行實行兩級調度制,即市公司運輸處為一級調度,負責班次計劃的編排與調整,運力安排與調濟,運價確定與監督,運行紀律的檢查與監督,運行矛盾的調處和加班、包車運力調控,分公司為二級調度,負責運行計劃實施落實和車輛運行的現場管理,收集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匯報處理,對一級調度負責。

  第十條開行直達快客的車輛應設立專窗售票、專門候車室、專用通道、專用車庫、專門電話,實行專門服務、專線發車。

  第十一條分(子)公司必須搞好車輛管理,嚴格執行車輛強制維護制度,提高車輛完好率。嚴格執行車輛技術經濟定額指標的考核標準和要求,降低運輸成本。車輛的維修必須在符合維修資格的本單位指定修理廠(車間)進行。

  第十二條直達快班的駕駛員、乘務員,一律實行聘用制,按市公司制定的統一標準公開招聘(在同等條例下企業職工可優先聘用)。在聘用的司乘人員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經聘用的人員分別向市公司交納信譽風險保證金,(其標準另行規定);所有保證金均不計息,解聘時結退。另每人預交XXX元服裝費,按實際制作費個人負擔XX,此款由分公司財務收取建帳,帶款到市公司領取服裝后,實行多退少補結算。凡受聘人員均實行淘汰制,按考核計分標準逐月考評,年終匯總,得分最少者,即被淘汰解聘。

  第十三條凡聘用的駕、乘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快班客運的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直達快班的工作規范,按市公司的管理規定進行嚴格的管理與考核,受聘人員的工資按市公司制定的《直達快班客運各類人員工資分配考核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確保行車安全是直達快客的首要工作,分(子)公司應嚴格執行市公司制定的《行車安全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矛盾,堅持安全一票否決制。

  第四章收入與分配

  第十五條財務必須執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營收設立專門帳戶,所有的客票、行包收入必須全額在次月的三日前上繳市公司。營收結算,在同一線路上正班營收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捆綁式”結算方式由市公司統一進行結算劃撥。包車及非對開單位派車接駁所得營收不實行捆綁,實行誰運誰得。共營線路上,對方派車頂班而導致空駛者,缺班方應填寫放空單作為捆綁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車站原則上按售票金額XX%提取站務費,行包運輸按XX%提取勞務費,站務費進入車站收入。

  第十七條直達快客車輛應實行個車、車隊(分隊)兩級成本核算,嚴格執行《直達快客財務核算細則》。車輛折舊費全額上交市公司。

  第十八條直達快客車輛(分隊)管理人員、司乘人員的工資與分(子)公司脫鉤。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凡從事快班客運的管理人員,駕、乘人員必須自覺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嚴格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和服務規范要求,對工作做出成績,經考核優秀者,可參與年終評先,市公司按規定給予嘉獎。凡不嚴格按照各自崗位職責和服務規范要求做好本職工作,違反“服務承諾制”被投訴,給企業帶來影響的,每人項次扣罰XXX元,同時取消當月優質服務獎;情節嚴重被新聞媒體公開批評的,第一次除取消當月優質服務獎外,另給予每人項次XXXX元以內的罰款,留崗使用,觀其表現確定是否解聘,第二次作解聘處理,并沒收其信譽保證金。

  第二十條駕、乘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允許客、貨無票(含無效客票)乘車的,除取消當月優質服務獎外,第一次處罰責任人XXX元,留崗使用觀其表現;第二次作解聘處理,沒收其信譽保證金;對知情不報,不制止者,根據其責任大小處以XXX元至XXX元的罰款,同時取消當月優質服務獎;內部職工、家屬不聽勸阻強行無票乘車者,每人次處以XXX元至XXX元的'罰款,由單位在其工資內扣除。

  第二十一條駕、乘人員必須服從工作調派,按單位規定輪休,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上班必須請假,不得擅自離崗。凡因無故曠工或不服從領導安排者,每次每天給予XXX元至XXX元以內的處罰。無故曠工三天以上者,予以解聘,結退信譽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駕、乘人員,違反運行管理、站務管理規定的按集團公司直達快客運行管理和站務管理辦法規定處理;違反安全規定的按市公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處理;違反機務管理的按市公司直達快班客運機務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紀、違規的處理程序。凡收到的所有投訴電話和信件都必須及時反饋到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在10天內查證落實后,寫出處理意見上報市公司直客辦公室行文處理。凡在10天內未上報處理意見的每項扣經營班子目標考核0.5分。

  第二十四條市公司規定上報的各類月報表,未按時上報的,扣經營班子目標考核分每項0.5分。

  第二十五條本方案以及附件各項管理辦法規定的罰金,統一由分人公司可執罰到位,進入分公司財務列入快客利潤考核。由市公司監察處監督落實。單位違紀的`罰金上繳市公司財務部。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方案附件有:

  1、《公營直達快班客運車輛運行管理》

  2、《公營直達快班客運站務管理辦法》

  3、《公營直達快班客運管理崗位職責》

  4、《公營直達快班客運財務核算辦法》

  5、《公營直達快班客運工作人員工作規范》

  6、《公營直達快班客運車輛技術管理辦法》

  7、《公營直達快班客運各類人員工資分配與考核辦法》

  8、《公營直達快班客運駕、站、乘人員末位淘汰考核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方案修改權,解釋權屬市公司,各分(子)公司應根據方案及其附件的各個管理考核辦法,制訂具體的考核細則,上報市公司有關職能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方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8

  為進一步規范財務行為,加強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保障交通事業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在符合國家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原則下,結合本局、所(以下簡稱局)體制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1、局財務管理必須按照國家財政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進行管理。局財務活動在局長的領導下,由局財務科統一管理。

  2、局財務管理必須堅持財務公開、理財制度。各項目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章預決算制度

  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和全局收支平衡的原則,認真編制年度預算,合理安排各項支出。

  1、各項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國家及財經的規定,準確及時地入賬,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2、各項上級撥入或其他取得的資金,能夠保證機關必要的人員及公務經費支出。本著合理、勤儉、節約的原則編制預算。

  3、本局實施的基建工程須編報工程整體預算,嚴格按照預算進行實施。

  4、有關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每年2次向黨會進行匯報。

  5、局財務管理必須嚴格堅持監督機制。財務科要根據核算資料和決算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地編制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每月向局主要領導上報交通、港、航三塊資金收支情況表和各項工程資金使用情況表。

  第三章審批制度

  審批實行局重開支集體研究制和一般開支實行在制度授權范圍內的分工審批制度。原則上列入年度預算的支出才能列支。

  (一)局機關重支出項目一律由局黨集體研究決定。重支出項目包括:

  1、工程基建;

  2、局各類修繕工程;

  3、機關各類會議安排;

  4、單位價值在2萬元(含)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

  5、一切用于職工的獎金、福利;

  6、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支出。

  (二)審批領導

  1、局長審批:

  (1)財務收支預決算;

  (2)資金的借貸、劃撥、補助、資助和贊助;

  (3)資產的增減、基建和中修理;

  (4)學習進修、獎金福利等發放、補助;勞保醫療規定應審批的醫療費;各種分管副職額定以上的業務會議、招待、外交、出差等費用;人員的借聘及工資待遇等。

  2、分管領導審批:

  (1)業務接待費用、公務支出總額在700元(含)以內的,由分管機關工作的領導審批;700以上的,經報銷部門的分管領導簽字,由局長審批;

  (2)差旅費用:差旅費用在700元(含)以內,由該出差部門分管領導審批;700元以上的,經該出差部門的分管領導簽字,由局長審批;局副職干部的差旅費一律由局長審批;局長差旅費由分管機關工作的副職審批。

  3、工程項目類建設開支審批:

  (1)工程基建及各項中修工程支出嚴格按項目預算實施,由分管工程的領導審批;

  (2)工程間資金借用,由財務、工程科提出方案,由分管領導認可簽字,再由局長審批;

  (3)交通、港、航基建招投標工程,在招投標合同范圍內由分管工程領導按合同管理支付工程。如超過合同工程量時,工程科應嚴格按合同實際變化測算,若增減在10萬元(含)以內向分管領導匯報,并由分管領導直接審批;增減在10萬元以上,工程科在向分管領導匯報后,由分管領導及時向局長說明原因,增減在30萬元(含)以上,應由局長在班子會議上說明增減原因,經決定,由分管領導審批。

  (4)交通、港、航基建、維修50萬以下的工程(非招標工程),由工程科在實施前編制工程項目預算。

  ①5萬元(含)以內的由分管工程領導直接審批;

  ②5萬元以上的須由分管工程領導報請局長同意方可實施,由分管領導審批;

  ③超30萬元以上的由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方可實施,由分管領導審批。

  (5)局機關零星建造、維修工躊公室須在實施前須編排項目預算,由局長審批實施列支;2萬以上提交集體研究決定后實施。

  (6)養護資金撥付,由分管領導審批。

  (三)局內臨設的單立機構、部門的財務事項審批由班子集體研究另行規定。

  第四章牽制及復核制度

  1、購置、建造、中修理,要有預算、決算和合同。凡屬專控商品和立項基建,應辦妥專控手續(經辦部門辦理)和有關部門批準的同意立項的書面依據。

  2、預算內的經常性發放的月度工資、獎金、福利等各類津貼,由辦公室制單審核,財務部門復核后發放。(其中獎金、福利、津貼的發放必須經局長簽字)

  3、所有借聘人員必須由辦公室擬定報酬、待遇和借聘期限,簽訂勞動合同,經局長簽字,才能生效。

  4、各類建設補助性支出由補助單位提供書面報告,經相關部門審核,局長同意審批后方能辦理。

  5、各類文件或集體研究決定的支出都需經附文件及會議記錄等支付依據,然后再按支付程序進行支付。

  6、各類基建工程支出要有合同、決算。特別是進行招投標的中項目支付,在中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時,必須由施工單位出具支付報告,由監理部門、工程部門、由業主代表及財務審核簽字,最后由有關領導核準簽字支付。造價決算時由上級部門許可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最終工程造價進行的審核,調整相應的工程造價,然后根據決算審核書進行付款。

  7、各類款項費用(包括差旅費)須簡明填寫用途或事由,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及部門負責的簽字,有關領導批準的手續。

  8、每月采購的辦公用品和財產,必須辦理財產登記手續。必須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物品,除辦妥審批、牽制等手續外,附辦公室的登記憑證予以報銷。

  9、各類款項費用報銷時,必須由財務部門核定列支賬戶,會計復核,出納才付款。

  第五章原始憑證審核制度

  原始憑證分外來原始憑證和自制原始憑二種:

  1、外來原始憑證分發票和收據。發票用于營業、經營性經濟業務;收據用于非營業、非經營性經濟業務。

  2、符合“發票管理統一規定”的發票和符合財稅部門統一規定印制的企事業收款收據,著重審核:

  (1)牽制及審批是否齊全,必要的附件和手續是否齊備;

  (2)票面的'經濟業務記錄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真實,有否涂改;

  (3)數量、單價與金額的小寫是否一致。必需附件的,附件內容和發票是否相符;

  (4)票面的戶名和戶章是否一致,應蓋“收款章有效”或“發票專用章”的是否加蓋;

  (5)有否超越經營、金額、結算方法和時效等的界限。

  3、自制原始憑證必須事由清楚,牽制和審批手續齊全。

  4、為規范和簡化手續,采取“報銷匯總單”辦法報銷。匯總單既是自制原始憑證,又是原始憑證數量和金額的匯總。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始憑證,財務部門不予受理:

  (1)不合法的原始憑證;

  (2)不真實的原始憑證;

  (3)白條及企事業單位自制或購買的收款收據;

  (4)混淆經營性質,超越經營范圍的原始憑證;

  (5)超時效、超限額、超結算方法的原始憑證;

  (6)數量、單價與金額不符、小寫不一致、金額涂改的原始憑證。

  6、有下情況之一的原始憑證,財務部門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1)票戶與章名不符,該蓋而未蓋章的原始憑證;

  (2)記載不正確,文字涂改而又未蓋章糾正的原始憑證;

  (3)牽制及審批不全,必要的附件和手續不齊全的原始憑證。

  第六章現金管理制度

  1、現金(含銀行存款,下同)經管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有關規章制度,把好現金出納關。

  2、設立現金日記賬。日記賬登記必須規范化,時序記錄,日清月清。

  3、不準坐支,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動用挪用,不準私借或私掛。

  4、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和實際庫存現金相符。每月至少核對一次銀行賬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銀行賬面余額和銀行對賬單相稱。

  5、出差或采購、維修、疾病等必須借款或暫領備用金的,均需簡述事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有關領導批準。出差借款在返回單位后的三天內結清。其余借款均在事畢時還清。做到一次未清,二次不借。

  6、支票憑支票簽發單簽發。經辦人員憑有效支票簽發單向財會部門領用支票,辦理登記手續。三天內把支票存根聯附辦好,報銷手續的原始憑證交回財會部門,換回簽發單,并予以銷號。

  7、支票簽發單應簡明購貨單位及用途,約金額,簽發支票賬戶及種類和號碼。經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簽字,有關領導批準,財會部門核定列支賬戶有效。

  第七章票據管理制度

  1、票據由專人管理,建立臺賬,實行進銷存報核制。管理者必須具備《發票管理員》資格,不準直接使用票據。

  2、票據臺賬的設制按有關規定,但總賬與分賬間的勾稽關系要明確,進銷存發生數要平衡,持票者明細賬要清楚、正確。

  3、向上級部門領入的票據,憑上級部門的領票憑單,登記臺賬;向財稅部門購入或自印的票據,憑發票,由票據經管人填制清領單,財務部門負責人作為發票人,登記臺賬。

  4、票據核銷要及時、準確,并記錄入賬的會計憑證,使會計核算和票據管理互為稽核。

  5、持票部門要專人負責票據,填制票據內容完整、正確、清晰,服從票據管理員的指導。票據的報核必須及時,應隨款報核的票據必須把款隨解財務部門。

  6、票據遺失或短缺由持票人及時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及經過,由持票部門蓋章并負責人簽字,經有關領導批準,予以核銷。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經濟責任,均由持票人負責。

  7、交通運輸票據專項性強,必須專票專用。不準它用。票據管理部門有義務對各持票部門進行輔導,有責任進行必要的檢查和審核。

  第八章資產登記及清查制度

  1、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外購資產、自制資產,外借或自用、有賬和無賬資產均需清查,登記入冊。

  2、資產清查以辦公室為主,財務部門協助。

  3、資產登記分類別項,設單項資產卡片和臺賬。一式三份,一份使用部門(者)留存,一份辦公室存檔,一份財務部門存查。

  4、資產的報廢、失滅、毀損或損壞,均須由該資產的使用部門(者)書面報告,辦公室和財務部門鑒定,經有關領導批準后,予以核銷或修復。

  5、資產每年至少清查一次。特別是家具用具、家用電器、移動通訊工具等。遇特殊情況,可以即時清查。

  6、新置資產除辦妥報銷手續外,還應辦妥登記手續,才能向財務部門報銷。

  7、外借資產除登記入冊外,應把有局長批準外借的借條復印一份,交財務部門備案,待資產收回或處理后退回。

  第九章財務稽核制度

  1、財務稽核由局組成檢查組或財務部門或財務部門負責人分別實施。

  2、局組成檢查組主要對以下財務部門為主執行的制度進行內審,重點檢查預決算和各有關制度執行情況,審批、牽制的執行力度。

  3、財務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對各有關企業、部門和個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有權要求糾正;有重問題或屢次不改的,收回或停發票、據、證,待整頓處理完畢,予以恢復。

  4、財務部門負責人主要檢查財務部門對制度的執行情況,組織本部門人員下站對有關部門和企業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正或補充。

  5、檢查實行書面報告制,直接向局長及分管領導匯報。

  第十章財務分析制度

  1、財務分析主要是本局所經濟活動分析。包括預算分析和決算分析,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全面、部分,專題分析。

  2、財務分析是根據會計核算、業務核算、統計資料以及通過調查研究所掌握的情況,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書面報告。

  3、財務分析通過比較分析、因素分析、綜合分析來說明問題,找出原因,總結經驗,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4、財務分析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或組織本部門人員實施,向局長匯報。

  本制度的解釋責任屬局財務科。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車公營的管理,保證正常的生產秩序,使車輛運行有章可循,維護企業信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公司所屬公營車隊及相關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調度紀律

  第三條各公營車隊應配備專(兼)職公營車輛調度員。應班駕駛員應提前30分鐘憑安檢合格證、駕駛員上崗證,經調度核實后發放牌證。

  第四條車輛在始發站不能正常應班的,駕駛員須及時報告,經車隊確認同意后,另行安排車輛頂班。

  第五條節假日、客流高峰加班及上級指定的特定運輸任務,駕駛員必須服從調度員的統一調度,

  第六條駕駛員不得私自駕車外出或停放。

  第七條完成當日行車任務后,應向公營車隊匯報車輛運行情況,交回三聯單、牌證及其他交接工作,并完成車輛的清潔工作后按指定地方停放車輛。

  第三章運行規定

  第八條車輛必須按規定懸掛客運班線牌,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客運附加費繳訖證、運管費繳訖證、養路費繳訖證、行駛證以及其他各種證件,否則,被查處的罰款和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九條車輛應按規定的線路、班次營運,不得脫班、蹋班。

  第十條運行途中如遇路阻又不能接駁,確需繞道運行的,應及時向公營車隊匯報,車隊接到匯報后,應及時做好運力調整及班次時間安排。

  第十一條車輛接駁及費用結算:車輛在運行途中確因拋錨、路阻、肇事無法繼續運行時,除駕駛員必須就近電告應班站外,同時所有車輛必須無條件接駁。

  1、共營線路車輛順路捎帶的,一律不實行結算。

  2、接駁手續的辦理:另派車接駁的.,在接駁現場由被接駁司機寫出地點、時間、車號、載客情況便條、交接駁車司機帶回車隊填開接駁清單作為結算依據。共營線路車輛實行互相對駁的,由雙方司機在對方三聯單上簽注接駁地點和時間作為計算班次的依據。

  第十二條蹋壓班的處理:公營車隊從事快班工作全體人員應切實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確保正班正點運行。

  凡駕駛員不服從調度安排或無故蹋壓班的,按該班單邊全程80實載率予以賠償,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十三條嚴禁中途上客或裝運行包;嚴禁以車謀私;嚴禁工作人員的親屬、朋友無票或持無效票乘車;嚴禁內部員工無票乘車。

  第十四條駕駛員不得以節約燃油而降低服務質量。

  第四章牌證管理

  第十五條班線牌、進站(證)等牌證由公營車隊調度員負責日常保管、發放。

  第十六條當班駕駛員按規定的調度室報班時領取班線牌、進站卡(證)等牌證;向車隊申領車輛行駛證、規費繳訖證及加油專用本,當次(天)任務完成后或應及時交回,并實行簽字制度,無論是向調度室領取牌、證還是向車(分)隊領取的證件,在車輛運行時,駕駛員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因駕駛員的原因造成班車誤點、脫班、停班的,每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500元,并按該班次全額收入的80補償。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款,經查證屬實,第一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200元,第二次扣罰20__元。若造成了損失,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款,經查證屬實,按實際收入票價3-5倍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款,經查證屬實,第一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5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不服從調度室的統一調度,第一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10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條不按規定行車路線行駛或私自改變運行線路的,每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1000元,并可視情予以解聘處理。

  第二十三條凡未及時報告導致塌班的按塌班論處,或拒絕接駁的,扣罰責任人信譽質量保證金20__元,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條營運牌、證遺失、被盜,責任人應無條件承擔所有補辦費用,另扣罰責任人信譽質量保證金1000元。

  第二十五條因駕駛員原因造成旅客投訴或報紙、電臺、電視臺公開批評的,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1000元,并視情給予解聘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因車隊、車站及調度管理人員失職造成駕、乘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造成的損失及處罰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凡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處罰,由公司運輸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后進行處罰,罰款全額上交公司。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與修改權屬公司,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10

  1.目的:

  為了規范駕駛員日常駕駛和交接物資操作及流程,保證物資以及人員運輸的安全、及時、準確、高效。規范公司車輛使用的行為及流程,提高車輛運行安全和質量,降低物流運輸成本。提高公司對外形象。特此制定車輛運輸管理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駕駛公司和使用公司車輛的全體員工。對車輛提貨、配送、用車、及物資運輸交接的管控。

  3.車輛運輸管理:

  3.1車輛使用管理:

  3.1.1供貨商、客戶、往來單位備忘錄管理:

  a、營業、采購部常用車部門使用車輛人員應將各個供應商、客戶、往來單位的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詳細地址統一建立備忘錄進行管理,便于提貨業務聯系。

  b、各個部應將常往來的客戶的公司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具體配送部門詳細地址、簽收人、注意事項等統一建立備忘錄進行管理,便于出車業務聯系。

  c、管理部人員應收集各個部門的常用車路途記錄,將固定往來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詳細地址統一建立備忘錄進行管理,方便制定派車計劃。

  3.1.2派車計劃管理:

  a、用車最好提前1天申請,如事情緊急應按辦事情的緊急程度先后安排。應根據營業發貨,納品等業務、采購業務、行政用車或其他部門《公務用車申請單》等。綜合考慮制定次日好行車路線。以用時最短,路程最少為目標,提高工作效率。

  b、根據行車路線,綜合線路的路況、發貨物資的數量、重量、體積,以及其他用車情況。合理安排車輛及配備人員制定當日的派車計劃。(緊急情況特殊對待)

  3.1.3發車準備管理:

  a、駕駛員接到派車計劃、配送、提貨相關的資料等才能發車。

  b、駕駛員檢查車輛情況,并于門衛處填寫《車輛行駛記錄本》,返回登記。

  3.1.5車輛中途管理:

  a、駕駛員應按照相關交通道路法規的規定安全駕駛。保證人員、車輛、物資安全。做到平安出行,平安歸來。

  b、駕駛員加油:詳見5.3

  c、車輛維修,詳見5.2

  3.1.6派車完成管理:

  a、車輛安全回到公司(如有物資)應及時做入庫交接。嚴禁車輛帶物資過夜的情況。

  b、車輛完成派車計劃任務應停穩到公司固定停車位。嚴禁隨意停放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造成安全隱患。無特殊情況,公司車輛須每天停放回公司。

  c、駕駛員停穩車輛應第一時間到門衛登記《車輛行駛記錄本》,并檢查油表、水溫表等車輛情況,并打掃車內衛生。

  d、駕駛員回到辦公室,立即到調度員處確認回校時間。

  e、將車鑰匙門衛處處統一保存管理。

  f、如派車任務無法在當天下班前回公司(如出差等情況),用車人員需在《公務用車申請單》簽字說明以便于管理部安排車輛。

  3.1.7其他用車申請:

  a、以部門/個人名義申請用車,須填寫《公務用車申請表》,用車的理由、時間、地點等信信息。經部門主管或上級領導審批后交給管理部,管理部安排派車計劃。

  3.1.9車輛使用原則:

  a、安全第一,保證人員、車輛、物資安全。

  b、路線及派車計劃的合理。以用時最短,路程最少為目標,提高工作效率。

  c、見單發車,按照指定路線行駛,嚴禁公車私用。

  d、未經審批,其他人員不得公車私用。

  e、未經審批,公司車輛不得外借和租賃。

  f、車輛使用貫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

  4車輛安全管理:

  4.1駕駛員管理:

  a、年齡在20歲以上,50歲以下健康狀況良好,并適合駕駛。

  b、對于所要求駕駛的車輛車型,具有有效證件(如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

  c、良好的道德品質及職業素質,自覺遵守相關交通犯規。

  d、無重大責任事故記錄

  e、2年以上的實際駕駛經驗并對車輛駕駛現場試車。

  4.2車輛管理:

  a、車輛手續齊全,能通過正常年審。在正常行駛期內和保險期內。車輛動力、制動、燈光照明、轉向系統正常具有安全行車條件。

  b、每輛車配備專用工具箱,工具箱內具備簡易維修及換胎工具、警示架、警示燈、照明燈、滅火器、拖拽繩、跨接電纜、防滑鏈、反光背心等

  c、車輛按規定正常保養,更換機油、三濾、輪胎等

  d、車輛停放應按照法定停車位停放,拉緊手剎或憋檔防止溜車。盡量避免停放到完全死角(無人經過及攝像頭)。人員離開車輛應關緊車窗,將車門全部鎖死。保證車內物品安全及防止車輛被盜。如長時間離開需將車內物資妥善安置,禁止公司物資在車輛過夜。

  4.3正常駕駛管理:

  a、駕駛前檢查車況。包括:水箱水位、機油、剎車、離合、輪胎及胎壓、轉向、燈光、照明、電器設備、工具箱齊全、滅火器、個人防護用品。

  b、帶齊車輛證件及駕駛證件。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

  c、駕駛員遵照交通法規駕駛。嚴禁酒后駕駛、疲勞駕駛。

  d、起步、會車、停車慢;通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梁、彎道、 險坡、車站和繁華路段進慢。 e、安全駕車,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

  4.4惡劣天氣駕駛管理:

  a、冰雪天氣駕駛,使用低速檔慢速行車。注意燈光使用(嚴禁開大燈)必要時加開應急燈。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拉大安全車距。能見度低于10米或路面結冰大2毫米以上應路邊停車保持應急車燈。

  b、雨天駕駛應減速慢行,注意燈光使用(嚴禁開大燈)必要時打開應急燈。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拉大安全車距。能見度低于10米找就近停車場停車等待。

  c、雷暴天氣駕駛應注意關閉車輛電器(如導航,收音機),安裝防靜電設備。關緊車窗呆在車內不要下車。遠離大樹和電線。

  d、大風沙塵天氣應注意車輛跑偏和注意道路路況。

  e、炎熱干燥天氣駕駛應注意防暑降溫,杜絕疲勞駕駛。檢查車輛電器線路,禁止在車內放置打火機、香水等易燃易爆物品。防止車輛發生自燃自爆事故。

  5.車輛日常管理:

  5.1車輛定車定人定責:

  a、公司車輛按照定車定人定責的原則為用車人員。

  b、每輛車建立出車記錄本,管理部每月檢查出車登記、車輛使用及衛生狀況等。

  5.2車輛維修費用管理:

  a、公司承擔車輛的正常維護保養費用。

  b、車輛責任人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上報管理部。,判斷是正常損耗還是人為損壞,正常損耗由公司承擔維修費用,人為損壞由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避免小問題積攢成大故障。

  c、公司對車輛維修實行定點維修原則。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5.3加油管理:

  a、每次收車前如果汽油不到油表顯示的四分之一時應將汽油加滿。避免出現中途沒油的情況,影響工作,路途較遠可申請攜帶加油卡返回公司立即交還管理部并填寫加油記錄。

  b、公司統一辦理并配備加油卡。加油要求在《車輛行駛記錄本》中記錄。原則需要做到定點加油,不得使用現金加油,現金加油須經財務審核總經理審批。

  c、在加油卡內的充值金額全部使用完后,管理部委派司機應盡快開具增值稅發票并遞交給財務部,再申請加油卡充值。

  5.4車輛違章管理:

  a、管理部在每月隨后一周第一個工作日上網查詢車輛違章情況。管理部向責任人出具《車輛違章記錄通知單》。違章責任人必須在一周內處理好違章。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b、1個月出現2次、連續2個月都有違章記錄和1年累計違章記錄超過5次的取消公司車輛駕駛資格。(備注:因為載貨導致的違章屬公司責任,不計入個人違章次數)

  c、員工離職前要查詢是否有違章記錄,如有記錄需本人處理好違章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5.5車輛安排管理:

  a、駕駛員對調度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領導反映。

  b、在工作時間以外的因公用車(如接送客戶、接貨)須提前申請。

  c、公司車輛為運送公司商品及公務物品專用車輛,車輛不得運載與業務無關的職員或物品。有特殊情況時須提前向公司申請并征得領導的同意。

  6.交通事故處理的管理

  6.1交通事故處理:

  a、發生交通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及財物。

  b、第一時間報告公司,報告公安交警部門。公司管理部人員第一時間到現場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處理,同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現場定損,賠償金額。

  c、事故發生后3天內,當事人應書面向公司提交事故發生的`詳細報告。

  d、發生嚴重事故時(包括:人員傷亡、車輛被搶被盜等),管理部第一時間報告總經理接受批示。并于1天內補報書面資料。事故處理完成后,必須將事故的詳細報告及處理結果報公司備案。

  e、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的性質和事故駕駛員的責任認定以交警部門的書面裁決為依據。

  6.2交通事故處罰:

  a、對方全責的事故,造成損失。公司走保險及進行索賠程序。個人不承擔賠償與處罰責任。

  b、己方負全責的造成損失。保險公司承擔的維修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但為了防范主動違章,相關責任人同時須承擔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10%,作為責任處罰金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保險公司不承擔的所有維修費用由責任人全額承擔。并承擔保險費上浮帶來的損失。

  c、雙方都有責任的按照交警部門判定的責任比例。保險公司承擔的維修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相關責任人同時須承擔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10%,作為責任處罰金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保險公司不承擔的所有維修費用按照責任比例由責任人承擔。并承擔保險費上浮帶來的損失。

  d、公司人員傷亡處置按照法定工傷處理規定辦理。

  e、外部人員傷亡處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由律師協商執行。

  f、責任人負全責或大部分責任造成人員受傷的,除對肇事者由公安機關和公司依法、依規處理處罰外,還要取消全年獎金,并要待崗學習,寫出書面檢查進行考核。視其認識程度決定待崗時間和是否辭退。

  g、責任人負全責或大部分責任造成人員死亡的,除對肇事者由公安機關和公司依法、依規處理處罰外,必須辭退肇事者,解除勞動合同。

  h、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發生部門或肇事者必須在事發現場向公安交警部門和有關保險公司報案,決不能逃逸和不及時報案,如逃逸和不及時報案造成事故現場被破壞,責任認定困難、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等后果與責任的均由事故發生部門和肇事者自負,公司依據損失大小在原處罰標準上加倍處罰。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11

  第一章 裝載

  第一條 車輛必須按信號進出鏟位,瞭望清楚,要按照規程進出工作面,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違者罰款50.00元。

  第二條 如有鏟斗,大塊砸車等情況,及地匯報調度及值班區長,如匯報不及時或不匯報視情節給予處罰。若發現上護板有大塊必須及時處理,否則出現后果視情節予以處罰。

  第三條 裝車時不許離開駕駛室,不許將頭或身體其它部位伸出窗外,違者罰款50.00元。

  第四條 凡是汽車沒有裝滿,掃道工又沒給發車信號,私自跑車的駕駛員,一次罰款100.00元,扣除產量,二次下崗。

  第五條 車輛待裝時,不準駕駛員及車輛到電鏟回轉半徑以內或大幫下面及大幫邊緣停留違者罰款100.00元;造成車輛損失的駕駛員進行下崗學習并接受主管部門的處理。

  第二章 運行

  第六條 駕駛員上車前,必須對所駕駛車輛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發車,否則因漏檢而造成的事故,對駕駛員從嚴處理。

  第七條 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否則一次罰款100.00元。

  第八條 嚴格執行定車、定崗制度,嚴禁非駕駛人員動車,不得私自換乘,混崗作業,違者罰款100.00元。

  第九條 嚴禁酒后駕車,發現班前或班中飲酒者,不安排工作,并罰款500.00元。

  第十條 車輛必須按生產指揮人員,調度室安排的指定路線運行,不得私自改變行駛路線,未按安排運行或不服從指揮,串區、串鏟的,扣除期間產量,并罰款100.00元。

  第十一條 運行的汽車在行駛當中,必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50-100米)如遇有大雨、大霧或濃烈煙霧灰塵及冰雪路面等情況,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且速度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違者罰款300.00元。

  第十二條 車輛掛幫造成前輪起來,罰款500元。

  第十三條 會車時必須根據路段情況和交通規則各行其道正常行駛,嚴禁在路面狹窄或彎道處會車,否則出現后果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生產車駕駛室內嚴禁乘座其他人員,特殊情況需經調度及值班區長同意批準,違者罰款50.00元。車斗或機器蓋板、踏板上不得乘人,違者罰款200.00元。

  第十五條 經檢查凡制動、燈光、轉向等裝置不全、無效等,不得投入運行,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100.00元。

  第十六條 凡因駕駛員操作失誤造成事故,無嚴重后果離崗學習,造成重大事故,由安監處及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在任何情況下,汽車都不得壓電纜、水溝及安全設施,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十八條 嚴禁坡道停車,特殊情況必須停車需將前后輪掩好,并采取切實可靠措施,否則一次罰款100.00元。

  第十九條 同種車輛嚴禁超車,異種車輛超車時,必須在前車讓車后,方可超車,夜間會車時應相距150米時,互閉遠光燈,使用近光燈,違者罰款100.00元。如強超、強會從重處理。

  第二十條 車輛運行過程中,在通過新鋪火燒巖路段,必須減速慢行,以減少沖擊力,待壓實后再正常行駛,違者出現扎輪胎的現象,輪胎使用不足一個月,罰車組300.00元。不足二個月,罰車組200.00元。

  第二十一條 車輛在通過煙區運行時,為確保行車安全,司機必須加強瞭望,減速慢行,鳴喇叭或打開燈光,違者罰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車輛在沒有值班區長、調度室安排情況下,不允許從事雜作業,違者罰款200.00元。

  第二十三條 車輛在經過交叉路口時,必須減速慢行,加強瞭望,如不減速,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

  第二十四條 道路上有大塊,應及時處理或匯報有關領導,在大塊上輾軋者,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

  第二十五條 車輛在運煤期間,必須保管好運輸單,如有丟失,一張罰款50.00元。

  第二十六條 嚴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機必須在交班前一、二趟時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尤其其對輪胎氣壓的檢查,如出現檢查不到位,交接不清,出現接班后生產中途回庫補充氣,一次對交班司機罰款100.00元。

  第二十七條 白班下班時,三點三十分之前不準停車等待交接,四點班下班交班時,十一點三十分之前禁止停車等待交接,違者罰款50.00元。

  第二十八條 接班司機在交接過程中要認真檢查各種液面的位置和燃氣壓力(早交接時間)。如出現在生產過程中或其它交接班時間回庫補油或補氣者,一次罰款100.00元。

  第二十九條 交接班過程中,接班人員未到,交接人員提前停車待交,一次對交班司機給予罰款50元的處罰,如車輛有故障需及時匯報調度室和相關領導。

  第三十條 在日常保養及運行中,司機及維修工必須對車輛進行周密、細致的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處理,如因檢查不到位,責任心不強,造成后果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車輛在生產過程中,嚴禁在車斗內帶貨往返運行,帶貨量少的發現一次罰款100.00元,整車滿載往返運行發現后立即下崗。

  第三十二條 車輛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故障行走困難時,需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停在坡道或有危險路段需將前后輪掩好后,立即向值班區長報告。否則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應當如實回答有關人員的詢問,如出現反映情況不準確,弄虛作假的行為,造成影響的車輛故障檢修的視情節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故障車輛能在原地處理的,不許回庫處理,需開回修理的,要向調度室報告,夜間需向值班領導報告,請示指導處理,不允許私自拖拉故障車輛。如私自拖拉故障車輛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車輛磨合或運行期間,確屬司機責任心不強造成高溫、抱瓦、支胳膊等事故一律給予罰款500元的處罰,并視情節給予賠償或下崗處理。

  第三十六條 車輛出現故障不能運行的,必須由本車司機進行看護,違者給予50.00罰款。冬季運行,看車或因放水不凈而引起凍壞部件,按損失部件金額,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七條 車輛夜間運行時,遇到強光眩目看不清前方道路時,要立即停車。等對方車輛會車后,且看清前方道路時方可正常行使。

  第三十八條 在運行過程中,加強對車輛各部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或隱患,如出現檢查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追究當班司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駕駛員必須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詳細記錄當班車輛運行情況,故障情況等,不得有空項。否則每處空項給予罰款5.00元的處罰。

  第四十條 在生產過程中,駕駛員嚴禁在班中睡覺或消極怠工有違反者,時間在半小時內的罰款50.00元,一小時以上(含1小時)罰款100.00元。

  第四十一條 參與冬季運煤的車輛,收車后司機必須對車輛的各部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排除故障,為第二天的生產做好準備。

  第四十二條 運行路線擋土墻高度、陡坡、急彎處的擋土墻高度應為1.5米以上,寬度3米以上,如不符合上述標準,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并由值班區長及安全辦人員協調建立。

  第四十三條 生產運行中的車輛不許開車門行使、違者一次罰款50.00元。

  第四十四條 在其他車輛出現事故或有隱患時,能夠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制止的給于獎勵

  第四十五條 運行車輛輪胎缺氣,經檢查氣壓不足規定壓力,發現一次對當班司機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如發現不能及時處理,堅持作業,一經發現嚴肅處理,造成后果加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 凡因駕駛員責任心不強,造成輪胎損壞報廢,對責任人按輪胎價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賠償。

  第四十七條 車輛在停止狀態下,沒有技術人員,修理工試車指令的情況下,發動機轉數不得超過1500轉,否則發現一次對司機給予罰款100.00元處罰。

  第四十八條 天然氣車輛駕駛員必須時刻注意觀察燃氣表的壓力,及時進行補充燃氣,如因補氣不及時造成車輛停車或因氣罐壓力過低不能補氣的,給予罰款500.00元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 凡司機私自向散熱器中添加非凈化水或未加防腐劑者,發現一次給予罰款100.00元。

  第五十條 車輛缺水時修理工提供非凈化水或未加防腐劑的對提供水的修理工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如司機知道不加制止,對司機給予同等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在檢查中發現車輛散熱器中缺水或防凍液,每次補加水不超過半桶為正常(以10公斤桶為標準),補水半桶至一桶(不含半桶)對司機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超過一桶罰款200.00元,超過兩桶屬嚴重缺水未造成后果,罰款500.00元,造成后果對責任人按損失程度,對照責任狀處罰。

  第五十二條 車輛運行中,如出現水箱或水管爆裂、漏水,必須原地待命,及時向有關人員匯報原地處理,如司機私自開回,未造成后果的罰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責任狀處罰。

  第五十三條 車輛在無爆裂、漏水現象缺水時需及時檢查發動機、變速箱油色、油面,如因檢查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罰款100.00元,造成后果,根據損失情況對照責任狀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在運行過程中,因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脫線、誤車的必須及時向當班有關領導匯報,并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對隱瞞不報和私自救援增大救援難度者給予罰款100元以上處罰,如造成事故視情節及損失情況從重處罰。

  第五十五條 依據燃氣車輛操作規程在生產運行中,直線行駛的生產車輛不得超過30公里每小時,如果測速在30至50公里的范圍之內,對本車司機給于警告、批評教育,如果測速在45公里每小時之間,對本車司機給予罰款500.00元的處罰,超過50公里每小時,對本車司機給予下崗處理。

  第五十六條 運行車輛通過彎道、泥濘路段、窄路段、冰雪路段及在雨、霧、雪天運行時,必須按交通安全法和限速標志規定的車速運行,否則按超速處理。每發現一次對司機給予罰款300.00元罰款,超速幅度較大者從重處理直至下崗學習。

  第五十七條 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司機嚴禁撥打手機和聽mp3。如果必須撥打手機必須選擇安全路段停車接打,否則,每發現一次對司機罰款200.00元。

  第五十八條 發現發動機進氣管道內有灰塵,司機必須及時擦試,并上報有關領導查明原因。

  第五十九條 然氣車在加氣過程中要按區里指定路線行駛,如有違規對駕駛員罰款200元,并且要在加氣前后向調度和值班區長匯報,同時要認真填寫先關記錄,違者罰款20元。

  第六十條 如果發動機因吸入大量灰塵而造成發動機無力,并造成經濟損失的,對車組罰款1200.0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十一條 如果發動機因吸入灰塵,造成發動機沒到檢修期而提前檢修的,則取消年末責任狀兌現獎的資格。

  第六十二條 對駕駛員、維修工,未按規程規定作業,一次的進行教育,有關方面將做好記錄,二次離崗學習,三次調離原崗位

  第六十三條 及時回斗,不得在斗沒有恢復原位的情況下行駛,一經查出對司機給予扣除當月績效獎50.00元的處罰,出現后果加倍處罰。

  第六十四條 沒有特殊情況車輛嚴禁在驗收房停留,否則罰款50.00元,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十分鐘,如發現有消極怠者立即下崗。

  第六十五條 生產過程中,駕駛員嚴禁向驗收人員索要產量,如果發現此類行為,經過調查屬實的扣除索要到的產量同時罰款200.00元。

  第六十六條、司機在交接班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如發生因責任心不強、交接班不嚴格將車輛交給飲酒司機,未造成后果的對交班司機給予下崗并罰款1000元的處罰,如造成事故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七條、生產運行過程中,司機嚴禁私自到外委單位的電鏟生產運行,如有違反扣除當班所有產量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章 排棄

  第六十八條 嚴格執行土場排棄規程,服從有關領導及土場專職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六十九條 土場排棄土檔高度應在輪胎半徑以上,寬度為1.5米以上(指巖石、土所形成的土擋), 車輛可平行緩慢倒至土擋內邊緣排棄,或以里輪與土擋邊緣為先切入點,外輪與土擋邊緣保持一定距離,使后輪直線與土擋直線形成安全三角區,防止后視外側不清造成失誤。

  第七十條 嚴禁車輛在土場倒向排棄面或倒向有危險的路段時猛沖及高速行駛,違者一次罰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離崗學習。

  第七十一條 土場排棄土擋高度和寬度、強度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下,車輛不準靠近土擋排棄,需距土擋三米以外卸貨,違者一次罰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離崗學習。

  第七十二條 發現土場邊緣出現危險裂痕、易滑坡裂痕等跡象時,車輛在距裂痕處三米以外卸貨,違者一次罰款200.00元,二次離崗學習。

  第七十三條 土場土擋為沙子、沙拌土、泥土等松散貨物堆積的,禁止車輛靠近邊緣排棄,需距邊緣三米以外卸貨。

  第七十四條 倒車時若遇有障礙,需下車查看后情況,末了解情況不允許盲目倒車。

  第七十五條 貨臺貨物翻盡后,若后面有貨物堆在貨臺上,應先提車輛,待貨物與貨臺分離后,再把舉升開關置于回位位置,防止貨臺猛在下落,使車輛劇震受操作。

  第七十六條 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卸貨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在支起的貨臺下檢查車輛。

  第四章 救援

  第七十七條 露天采區運輸生產經常需要牽引陷入坑中或有故障車輛,必須設專用牽引繩和牽引杠。

  第七十八條 牽引繩必須插結,不過性,無拉傷痕跡,完全能承受被牽引車輛的牽引力。

  第七十九條 必須配備與牽引繩相應的牽引銷,牽引銷要有鎖止裝置,做到安全可靠。

  第八十三條 打誤的車輛需要牽引時,由值班領導與代班區長組織進行。

  第八十四條 轉向不靈的車輛不許被牽引,需移至不防礙其它車輛通行并且安全的路段進行修理。

  第八十五條 牽引制動失效或制動不靈的車輛需用硬牽引杠,特殊路段需用專用引繩由隊長以上領導指揮,由專人做好前、后輪掩車準備工作,并設有付牽引繩的情況下進行。

  第八十六條 車輛在坑內牽引過程中,其它車輛不許超越,反向行駛的車輛應提前避讓,同向行駛的`車輛必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第八十七條 被牽引的車輛需由駕駛經驗豐富的駕駛員操作,牽引車輛必須選擇車況好的車輛,由駕駛素質過硬的駕駛員操作。

  第八十八條 在救援過程中,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指揮人員須堅決按照救援要求進行指揮。

  第八十九條 在救援過程中出現疑難問題,特殊情況在沒有切實可行安全保證的前提下,應逐級匯報各級領導,請上級有關部門決定。

  第九十條 各隊必須自備牽引繩一根,由隊長負責管理使用,如因牽引繩影響救援的罰隊長300.00元,不能使用的牽引繩必須及時反舊更新。.

  第五章 維修

  第九十一條 車輛檢查、檢修需支起貨臺時,首先檢查車輛上方有無各種線路,若有禁止支起貨臺。

  第九十二條 車輛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匯報有關領導,如擅自處理造成后果或有可能造成后果的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九十三條 凡涉及電腦和相關電器故障,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必須經技術人員相關人員制定出可行的處理方案后方可處理,如擅自處理者視情節處理。

  第九十四條 電焊工在焊接車輛時必須遵照規程及時將電腦線、發電機接地線摘除后方可施焊,否則發現一次罰款200.00元,如造成后果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九十五條 回庫修理帶貨未卸在指定地點的,清理貨物費用由司機支付并予以罰款50.00元。

  第九十六條 車輛在檢修或大修期間,車輛及車輛附近衛生由司機負責打掃,維修場地衛生由修理工負責打掃,如衛生檢查不合格,對車組或修理組罰款50.00元,包車組長及修理負責人,從重處罰。

  第九十七條 車輛在維修過程中,司機必須做好修理質量的監督及他各部的檢查工作,如出現維修質量問題或遺漏故障的現象,造成后果的,需追究參與修理的本車司機責任,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九十八條 檢查、檢修車輛支起貨臺時必須將兩側別銷插靠并鎖止,如不別或別一側對責任人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九十九條 車輛一側輪胎拆除后,嚴禁只用一個千斤頂支撐,必須用木方、鋼圈等頂墊牢靠否則對責任人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條 實施風電焊機作業時,沒有設專用滅火器,專人進行監護,并未按區規定處理焊點及場地對責任人(包括焊工、司機)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 在廠房內外或生產現場搶修車輛時,必須將故障前后輪掩靠,以防溜車。如有違反對責任人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 修理隊長或修理組長在安排修程的同時,必須設專人負責修理過程中的安全監護工作,如發現不落實責任設計專人負責,對安排修程的隊長或組長給予罰款100.00元罰款,造成后果按照責任從重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在修理過程中如設定的監護人不負責罰款100.00元,對監護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對監護人視危害程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一百零四條、庫內嚴禁用明火,如必須動用明火時,須經安全辦同意,并設有專人監護的條件下進行,違者罰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庫內嚴禁停放自行車、摩托車、如有違者,罰款50--100元

  第一百零六條 庫內的防火設施不許隨意亂動或損壞,防火沙箱不的倒空或它用 ,車輛滅火器必須保持有效,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 輪胎夾大塊必須及時處理,如因處理不及時造成輪胎損壞的,對責任人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車輛附近吸煙或動用明火,如必須使用明火檢修(包括風、電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火災及爆炸事故的發生。如有違反未造成后果的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造成后果的由上級部門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司機必須選擇具備通行條件的道路運行,如出現司機強行通過不具備通行條件的路段,導致車輛(然氣管路等零部件)損壞的給予罰款300.00元的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視情節從重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 然氣車輛在加氣站造成設備設施損壞,對駕駛員罰款300元,并包賠損失由先關部門處理。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12

  一、商品運輸的任務

  商場商品運輸工作,一般由商場儲運部統一負責管理,其具體任務是:

  1、按照商品運輸的管理內容,安排商品的'運輸、提貨、驗貨,商品的交接、查詢和索賠。

  2、合理發排使用商品運輸工具,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二、商品運輸工作范圍

  1、送貨上門運輸;

  2、商品移庫運輸;

  3、商品入庫運輸;

  4、商品下站運輸;

  5、商品上站運輸;

  三、商品運輸工作程序

  1、貨物通知、提貨和裝運

  (1)商場調度員接到貨運通知和登記時,要驗明各種運輸單據,及時安排接貨。

  (2)商場調度員按商品要求、規格、數量填寫運輸派車單交運輸員。

  (3)商場運輸員領取任務后,需認真核對各種運輸單據,包括發票、裝箱單、提單、檢驗證等。問明情況,辦理提貨。

  (4)提貨。

  ①商場運輸員提貨時,首先按運輸單據查對箱號和貨號;然后對施封代、苫蓋、鉛封進行認真檢查;確信無誤后,由運輸員集體拆箱并對商品進行檢驗。

  ②商場提取零擔商品時需嚴格檢查包裝質量。對開裂、破損包裝內的商品要逐件點驗。

  ③商場提取特殊貴重商品要逐個進行檢驗;注意易燃、易碎商品有無異響和破損痕跡。

  ④提貨時做好與貨運員現場交接和經雙方簽字的驗收記錄。

  ⑤對包裝異常等情況,要做出標記,單獨堆放。

  ⑥在提貨過程中發現貨損、貨差、水漬、油漬等問題要分清責任,并向責任方索要“貨運記錄”或“普遍記錄”,以例辦理索賠。

  (5)裝運。

  ①商場運輸員在確保票實無誤,或對出現的問題處理后,方可裝車。

  ②裝車要求嚴格按商品性質、要求,堆碼層數的規定,平穩裝車碼放;做到噴頭正確、箭頭向上,大不壓小,重不壓輕,固不壓液;易碎品單放;散破包裝在內,完好包裝在外;苫墊嚴密,捆扎牢固。

  2、商品運輸、卸貨與交接

  (1)商場運輸員必須按規定地點卸貨。如貨運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調度員講明,以便重新安排調整。

  (2)卸貨時按要求堆放整齊,方便點驗;噴頭向外,箭頭向上,高矮件數一致。

  (3)定位卸貨要輕拿輕放,根據商品性質和技術要求作業。

  (4)交貨時,商場運輸員按貨票向接貨員一票一貨交待清楚,并由商場接貨員簽字,加蓋貨已收訖章。

  (5)貨物移交后,商場運輸員將由接貨員在臨時入庫通知單或入店票上簽字、蓋章的票據交儲運業務部。業務部及時轉各商店辦理正式入店手續。

  (6)若運輸貨物移交有誤,要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

  3、運輸任務完成后,商場運輸員需在派車單上注明商品情況,連同鉛封交收貨單位。

  4、在運輸中,因商場運輸人員不負責任發生問題,按場內有關規定處理。

  四、商品運輸安排與申報

  1、凡直接由專營商店轉來的提單,均由商場儲運部根據業務需要合理安排運輸。

  2、本市商品原則上兩天內運回,最遲不超過3天。

  3、凡有上站業務的專營商店,須提前到商場儲運部辦理運輸手續,如實登記發運貨物品名、規格、數量、性質、收貨單、地點、聯系人、電話、郵政編碼、時間和要求等,并填寫清楚。

  4、凡采用公路運輸的部門,需組配好貨物,提前兩天申請用車計劃。

  5、公路長途運輸(1000公理以內)業務,需報商場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五、運單的傳遞與統計

  1、傳遞運輸單據要按傳遞程序進行。做到統計數字準確、報表及時。

  2、商場調度員要認真核對汽車運輸單據,發現差錯,遺漏和丟失要及時更正、補填。按規定時間交商場統計員。

  3、商場統計員根據運輸單據,做好各項經濟指標的統計、造冊、上報與存檔工作。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13

  一、特殊車輛運輸管理規定

  1、各單位運送大件時,必須由分管礦長牽頭制定《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批,并在礦調度會上提出申請、審批后方可實施。

  2、《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必須由技術科組織相關人員對大件車輛尺寸及所載重量、裝載車輛的選型、車輛裝載重心及沿途軌道、道岔、環境、絞車等進行校核。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導裝車、沿途運輸和卸車,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技術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3、運送大件期間所在單位必須派副職以上干部進行現場跟班,負責沿途《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駐礦安監處派員負責監督沿途運送大件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安全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4、《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貫徹到每一名參與作業人員,并有貫徹記錄和簽字備案。

  5、運送大件前必須對沿途所經路線(包括副井、平巷、斜巷)運輸設備和所用的安全設施進行安全確認,合格后方可實施。

  6、首次運送的'大件,應使用模型在運輸線路上預先試送,確保線路暢通。

  7、運送大件所用的車輛必須由施工安全負責人詳細檢查,確認車輛各部完好,連接、緩沖和閉鎖裝置可靠后方可進行裝車。裝車后,必須對大件車的實際長、寬、高、重心確認無誤后方可運送。

  8、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車場)必須在顯要位置懸掛運送大件的長、寬、高、重等最大數據。

  9、每次運送大件,車輛上都必須配備復軌器,以備隨時使用。

  10、其它規定祥見朱煤機[2022]8號文件。

  二、斜巷內裝卸車管理規定

  1、斜巷內原則上禁止裝卸物料,如必須裝卸時,應有經審批過的施工措施。

  2、裝卸車前,應仔細檢查礦車、特殊車輛及周圍環境狀況,確認完畢后,方可按施工措施施工。

  3、在斜巷內裝車、卸車時,必須將車停穩,司機必須手不離制動閘把,集中精力,注意觀察。同時停止電機運轉。

  4、裝卸前,必須在車輛的下方裝一道簡易阻車器,并用十字撐打牢固定住車輛(加長車輛另附穩車措施),語音信號必須沿至裝卸點。

  5、裝卸時,注意觀察周圍環境的安全情況,起吊時找正重心,固定牢固,防止物料旋轉、擺動、脫落傷及人員。

  6、施工時,跟帶班及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除操作人員外,其余人員應躲避在安全地點。

  7、起吊時,施工人員必須處在安全位置操作,嚴禁強行違規操作。

  運輸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篇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用車輛)。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6.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8.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于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并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注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屬于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容。

  (二)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書面委托書。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證明專用車輛、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用車輛、設備承諾書。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后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

  (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清單。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物品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以及書面委托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所明確的程序和時限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注明許可事項,具體內容應當包括運輸危險貨物的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專用車輛數量、要求以及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發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準予許可的企業或單位的許可事項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投入的專用車輛、設備。

  原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落實的專用車輛、設備予以核實,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標注“劇毒”;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還應當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落實專用車輛、設備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并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聘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按照承諾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并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子公司注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注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專用車輛標志的配備情況;

  (三)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五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常壓罐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2)等有關技術要求。

  使用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等有關技術要求。

  壓力容器和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壓力容器或者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對重復使用的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到具有污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對常壓罐體進行清洗(置換)作業,將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隨意排放,污染環境。

  第四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對托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置標志,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

  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三十一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感染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第三十二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三條 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牌。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以及與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七條 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第三十八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第三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置警戒帶,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危險貨物運輸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指派裝卸管理人員;若合同未予約定,則由負責裝卸作業的一方指派裝卸管理人員。

  第四十一條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四十二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使用罐式專用車輛運輸貨物時,罐體載貨后的總質量應當和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使用牽引車運輸貨物時,掛車載貨后的總質量應當與牽引車的準牽引總質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要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劇毒、爆炸危險品道路運輸車輛在重大節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監控平臺或者監控終端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

  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3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并嚴格執行《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等標準,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第四十九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根據應急預案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事故報告電話。

  第五十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輕裝輕卸,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其承運的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注冊地市域內)累計3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經營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在異地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監督檢查時,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提供相應的從業資格檔案資料,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沒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舉報。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并在接到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三)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貨物的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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