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財務的規章制度(精選17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財務的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財務的規章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1、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2、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稅收制度,執行公司統一的財務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的執行情況。
(3)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通過財務監督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4)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6)積極主動與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溝通,及時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有效規范財務工作,及時提供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7)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3、公司財務部由財務經理、會計、出納、和審計人員組成。
4、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1、財務經理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2)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4)組織領導財務部門的工作,分配和監督其他人員的工作任務,制定考核獎懲指標。
(5)負責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財務核算體系,生產管理控制流程,成本歸集分配制度。
(6)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2)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當好公司參謀。
(3)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4)完成總經理或財務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3、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2)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3)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4)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生效。
(5)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6)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7)完成總經理或財務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4、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2)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3)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4)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5)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范公司的經濟行為。
(6)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財務的規章制度 2
第一章 總則
1、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3、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1)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2)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4)監督公司財産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産清查。
(5)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4、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對財務管理工作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并嚴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1、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2、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復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3、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爲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4、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5、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采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位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6、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
7、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三章 資本金和負債管理
1、資本金是公司經營的核心資本,必須加強資本金管理。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根據驗資報告向投資者開具出資證明,并據此入帳。
2、經公司董事會提議,股東會批準,可以按章程規定增加資本。財務部門應及時調整實收資本。
3、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和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財務部門應據實調整。
4、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須努力降低籌資成本,同時應按月計提利息支出,并計入成本。
5、加強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的管理,及時核對馀額,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凡一年以上應付而未付的款項應查找原因,對確實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後處理。
6、公司對外擔保業務,按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後,由財務管理中心登記後才能正式對外簽發,財務管理中心據此納入公司或有負債管理,在擔保期滿後及時督促有關業務部門撤銷擔保。
第四章 流動資産管理
1、現金的管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本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
2、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出納人員必須每日結出現金日記帳的帳面馀額,并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財務管理中心經理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
3、銀行存款的.管理:加強對銀行帳戶及其他帳戶的保密工作,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銀行帳戶印簽實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嚴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蓋銀行帳戶印簽。
4、出納人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馀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銀行帳戶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或套取現金。在每月末要做好與銀行的對帳工作,并編制銀行存款馀額調節表,對未達帳項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并報財務部門負責人。
5、應收帳款的管理:對應收帳款,每季末做一次帳齡和清收情況的分析,并報有關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催收,避免形成壞帳。
6、其他應收款的管理:應按戶分頁記帳,要嚴格個人借款審批程式,借款的審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借用現金,必須用於現金結算范圍內的各種費用專案的支付。
7、短期投資的管理:短期投資是指一年內能夠并準備變現的投資,短期投資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記帳、核算收入成本和損益。
財務的規章制度 3
一、總則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制定本制度;
2、為規范公司日常財務行為,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門及員工對公司財務部工作進行有效地監督,同時進一步完善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相關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財務管理細則
一、總原則
1、公司財務實行“計劃”為特征的總經理負責制:屬已經總經理審批的計劃內的支付,由相關事業部總經理的書面授權,財務負責人監核即可辦理;屬計劃外的,必須有公司總經理的書面授權。
2、嚴格執行《會計法》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及時、準確、完整。
二、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一)財務經理職責
1、對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核算組織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時負責選拔、培訓和考核財會人員。
2、貫徹國家財稅政策、法規,并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建立規范的財務模式,指導建立健全相關財務核算制度同時負責對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3、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監督各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4、其他相關工作。
(二)財務主管職責
1、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
2、負責對本部門內部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選調聘用、晉升辭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見。
3、負責對本部門財務人員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
4、負責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會計電算化管理方式等。
5、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各項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6、參與公司各項資本經營活動的預測、計劃、核算、分析決策和管理,做好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7、組織指導編制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決算,并監督貫徹執行;協助財務經理對成本費用進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負責監管財務歷史資料、文件、憑證、報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工作,并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
11、參與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會計職責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帳、報賬,做到手續齊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處理及時;
2、發票開具和審核,各項業務款項發生、回收的監督,業務報表的整理、審核、匯總,業務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保管及統計報表的填報;
3、會計業務的核算,財務制度的監督,會計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門主管或相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出納職責
1、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冊,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現金,不得白條抵庫。
3、對每天發生的銀行和現金收支業務作到日清月結,及時核對,保證帳實相符。
三、現金管理制度
1、所有現金收支由公司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現金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流水收支帳目,并每天結出余額核對庫存。作到日清月結,帳實相符。
3、庫存現金超過3000元時必須存入銀行。
4、出納收取現金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業務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5、任何現金支出必須按相關程序報批(詳見支出審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須預支現金的,須填寫借款單,經總經理簽字批準,方可支出現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來或借款后三天內向出納還款或報銷(詳見差旅費報銷規定)。
6、收支單據辦理完畢后出納須在審核無誤的收支憑單上簽章,并在原始單據上加蓋現金收、付訖章,防止重復報銷。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購買、填寫和保存由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銀行存款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銀行流水收支帳目,并每天結出余額;每工作日結束后。
3、出納收取支票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繳款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4、支票的使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由經辦人、部門經理、財務主管(經理)、總經理(計劃外部分)簽字后出納方可開出。
5、所開出支票必須封填收款單位名稱。
6、所開支票必須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頭上簽收或蓋章。
五、印鑒的保管
1、銀行印鑒必須分人保管。
2、財務專用章和總經理印鑒分別由財務經理和出納負責保管。
六、現金、銀行存款的盤查
1、出納人員在每周完成出納工作后,應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結存情況,編制“出納報告表”,并對由出納保管的庫存現金,由會計或總經理指定人員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終了進行定期對帳盤查,其他時間進行抽查。
2、出納應根據銀行存款日記帳的帳面余額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帳單的余額進行核對,對未達帳項應由會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檢查核對。
3、其它依據相關會計制度及法規執行。
財務的規章制度 4
一.餐飲財務的職責
1.餐飲服務中心實行財務集中管理,部門獨立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2.餐飲服務中心所屬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學校和后勤發展集團有關財務的,法律,法令,法規及管理制度,自覺接受財務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3.餐飲中心財務室負責日常的報帳,算帳,記帳等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同時也要為中心主任提供會計信息和經濟分析數據,參與中心的規劃和決策。
4.財務室協助中心主任作好中心的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實行主任"一支筆"的財務審批制度。
5.會計人員應盡職盡責作好會計工作,嚴格實行會計監督,遵守成本開支范圍,降低伙食成本費用。會計人員應根據《會計法》和《會計人員工作制度》行使自己的權力和義務。
二.現金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2.遵守"現金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嚴禁私自坐支、挪用。
3.不準用任何方式給其它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
4.現金發生差錯,要及時查明原因,作好記錄,按有關規定處理。
5.各部門當天收入的現金要及時上繳中心財務室,財務室要及時送存銀行,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限額規定。
6.每天營業收入的現金要由保管員,核算員負責收回,三人以上共同清點,核對無誤后及時入帳,并由部門負責人、當事人簽字。
7.任何人不得將收入的現金私自挪用或存放。
8.采購人員使用現金,必須由二人負責,持市場購貨報銷單經中心主任審批后,到中心財務室報帳。
9.因工作責任心不強,疏忽、馬虎,造成現金丟失、被盜,應追究當事人責任,并賠償損失。
三.銀行存款,支票管理制度
1.財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財會管理有關規定,不得出借,出租銀行帳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2.填寫結算憑證,必須認真,準確,清楚,不準涂改,大小寫金額要一致。
3.出納人員從銀行購回支票,首先要按號碼順序在支票登記薄中登記,然后啟用,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妥善保管。
4.出納員要認真核對銀行往來帳目,做到日清月結,對未達帳款要及時催要清理。
5.中心會計要不定期檢查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
6.支票與印鑒要分開存放。
7.采購員領取支票前,必須填寫《餐飲服務中心空白轉帳支票領請單》,經主任批準后,由出納員填好日期,用途,限額,方可領齲
8.采購員使用支票結帳后,要及時報帳,如遇特殊情況,經主任批準后,也必須在月底前結清。
四.借款制度
1.任何借款都必須嚴格遵守審批程序。
2.任何人借款都必須填寫借款單,由中心主任審批后方可支付。
3.采購人員周轉金到年底必須歸還,次年重新辦理借款。
4.一般借款必須在任務完成一周內報帳。
五.收據管理與報帳制度
1.建立收據信用登記薄,由專人負責管理。
2.開錯的收據,必須全套留存在本收據本內,不準撕下廢棄。
3.購買伙食原材料商品報帳時,必須填寫市場購貨單及發貨票方可報帳,否則,財務不予辦理。
4.報帳時,市場購貨單,發貨票,必須有保管員,經手人,食堂主任,主管副主任和主任簽字后方可報銷。同時,發貨票為一票多樣商品時,必須列出購物名細及單價,保管員,經手人簽字后附在發貨票后。
5.旅差費按學校財務規定執行。
六.會計憑證復合及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會計憑證要不定期進行抽查,并在裝訂前要進行復核。
2.對于復核出有錯誤的會計憑證,要按規定的程序改正。
3.會計檔案要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4.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要整理成卷,裝訂成冊,并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毀損散失和泄密。
5.會計檔案保管期滿,要銷毀時,必須報集團財務科批準后方可銷毀。
6.會計檔案銷毀時,應在后勤集團財務科派人監督下,經中心會計出納核對準確后進行,銷毀后在銷毀清冊上簽字,蓋章并將銷毀情況報告中心主任。
財務的規章制度 5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執行教育局計財科有關財務的規定與精神
二、堅決制止亂收費和私設小金庫。
三、加強學校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斷健全財務規章制度。
四、配合局結算中心人員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向校長、總務主任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五、協助總務主任,會同結算中心人員合理編制學校經費預算,及年終的決算工作,做好學校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工作。
六、經費使用必須有申報手續,購物需寫申購單,由總務主任或校長審批同意方可購買。
七、票據報銷必須由本人、總務主任及校長的簽名,方可報銷。購物發票要經過倉庫保管員的驗收及簽名,再由總務主任及校長的簽名,方可報銷。
八、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及沒有聯簽的票據,會計人員有權拒收。
九、要做好收費的公示工作。
十、堅持做好資金對帳工作。
十一、認真做好學生學雜費的核算工作。結算正確,決不能向學生多收一分錢,并及時做好日清月結工作。
十二、要做好財務報表,做到正確無誤,及時送上級主管部門。
十三、學校固定資產會計總帳,必須同各部門的`資產帳相符,要經常對帳及調整。
十四、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如實提供財務憑證、財務帳簿、財務報表和其它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謊報。
十五、留用現金、不得超過有關規定,超過現金應立即解存到銀行。
十六、學校要建立嚴密的內部財務監督。
財務的規章制度 6
對于財務部的職能,各有各的理解,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劃分出不同的`分類,例如,也可以分為:組織計劃職能、管控職能、監督職能、處理職能、輔助決策職能;還有人認為可分為:籌資、調節、分配、監督四職能,這是不含會計核算的一種財務職能。本人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認為,按照如下方法劃分比較科學,這種財務部職能確認方法也可以叫做“四保(寶)”職能:
一、基本職能:保持部門基礎工作扎實可靠
1、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經營行為進行會計核算,如實記錄反應企業經營財務狀況,做到科目設置合理、賬目登記記錄完整準確及時,賬目往來準確無誤,會計資料檔案保存完整可靠;
2、實現會計電算化,科學規范記賬,安全快捷處理賬務;
3、嚴格執行會計法、票據法、統計法、稅法、財務通則、會計準則、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認真落實執行。
二、管理職能:保護企業資產安全、經營高效
1、準確及時完整編制各項財務報表,并作出財務狀況分析報告;
2、管理公司各類資產(流動資產、固定資產、企業文化和無形資產、各類庫存、在建項目、庫存商品房、庫存設備材料等有形資產)、各類負債(流動負債、長期負債);
3、合理提出薪酬福利方案,企業盈利分配方案,保護員工利益不受侵害、投資人權益不受侵害和損失;
4、管理各類費用;
5、加強開發成本核算與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用控制;
6、照章納稅、合理避稅;
7、結合企業經營開發計劃,編制企業各期間財務計劃、融資計劃、綜合平衡計劃;
8、動態調整并落實上款各項計劃;
9、參與各類合同的起草、執行的財務審核。
三、決策職能:保證投資利益最大、風險最小
1、對企業投資開發項目提供財務可行性分析報告,編制項目投資計劃書、商業計劃書等文件,提供決策參考;
2、根據企業中長期規劃,編制企業中長期財務規劃,輔助決策;
3、對市場和項目進行調研,提出調研報告;
4、提出不同的投資開發方案,對不同方案進行分析,作出評估對比,得出優選方案;
5、對企業經營進行預測分析,提出調整意見方案;
6、對行業發展趨勢、專業發展趨勢做出預測和判斷,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監督職能:保障企業合法經營、枝葉繁茂
1、監督企業遵守國家會計法、票據法、稅法、統計法等一應法律法規,避免企業法律風險;
2、監督企業遵循科學合理的經營管理軌道持續發展,避免經營風險。
3、監督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財經制度侵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4、監督企業員工違犯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財經制度侵害企業利益的行為。財務部四大職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融匯貫通。不得割裂理解。
財務的規章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規范財務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司法》,以及有關法規、政策、制度,結合本集團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全資子公司(含事業性質、企業化管理單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所屬企業)。
第三條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是獨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得自立銀行帳號。
第四條集團公司對國家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所占用的國有資產實行占有責任制。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會計機構,根據內部牽制制度合理配備會計人員,及時、準確、真實地核算企業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并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第五條各所屬企業應加強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費用,確保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條各所屬企業的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必須自覺地接受集團公司財務監督管理,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會計帳冊應妥善保管,未經集團批準不得銷毀;對企業的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嚴禁資金體外循環。
第七條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的管理以產權為紐帶,享有投資收益權。
第八條各所屬企業不得以其資產對非控股子公司或集團以外的法人提供擔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擔保的,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
第二章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集團公司設計劃財務部,對所屬各企業及參股公司占有的集團資產實行統一管理。
一、制訂和完善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及其他財會規章制度,并負責實施。
二、負責集團總部會計核算、報表合并和財務分析,對所屬企業財會業務進行指導、檢查、考核。對發現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團預算管理體系,組織集團所屬企業年度預算的編制,并編制合并預算,負責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并提出建議。
四、參與投資項目效益論證,實施過程的財務監督;負責集團公司投資權益的管理,并向集團提供投資收益分析報告,參與各所屬企業投資收益分配工作,并對投資方面重大決策(如投資、融資、利潤分配等)向集團決策層提供建議;建立健全投資檔案,對集團股權性投資項目參與股權管理。
五、負責集團授權經營考核及獎勵方案的實施與跟蹤,分解下達各所屬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增值指標并按期考核;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
六、對所屬企業財務管理實行財務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規定并負責實施。
七、根據集團經營戰略,協調各所屬企業之間的資金分配和資金調撥,根據集團發展需要,策劃集團融資方案并實施。
八、了解各所屬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財務風險防范措施,向集團提出建議。
九、制定集團公司內部結算價格。按照市場價格制訂集團公司內部之間的結算價格,調解因價格而引起的集團公司內部經濟糾紛。
十、如實反映集團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集團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集團公司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章所屬企業財務機構職責
第十條貫徹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政策法規,執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辦法并負責實施。并報送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備案,接受集團公司的財務監督。
一、做好各項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各企業應不斷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內部牽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記錄、定額管理、計量驗收、財產清查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建立科學規范的內部經營考核體系。
二、集團所屬各企業實行預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據集團預算管理制度,向集團書面報告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草案。
(2)2月中旬上報正式預算案。
(3)各企業財務預算的主要指標應由集團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
(4)上報集團的預算案應由企業總經理或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
三、所屬企業應真實地記錄和反映本公司的經濟活動和財務狀況,準確核算本公司經營成果,及時向集團公司上報月(季)度、中期、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應根據集團要求聘請具高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報進行審計。
四、對外的長期投資項目,資產轉讓、兼并、破產、拍賣,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方可處置。
五、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權益的所屬企業,對其長期投資必須采用權益法核算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六、固定資產增加、報廢、調出或處置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
七、壞帳損失單戶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企業不得隨意核銷。各企業壞帳準備金可選擇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和按帳齡分析法計提。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的.,壞帳準備金比例統一按0.5計提。應收帳款的考核辦法按照集團頒布的《關于應收帳款的管理規定》辦理。
八、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盤點,對各項資產的盤盈盤虧,必須查明原因,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批準后方可入帳。
九、各企業在年度終了進行利潤分配時,須統一按照稅后利潤總額的15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的企業,在征得董事會同意后可以不再計提。
十、各企業應嚴格執行集團頒布的財務指令、通知等文件,對文件精神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有關文件之日起5天內向集團有關部門遞交書面意見,集團有關部門應在收到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集團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財務的規章制度 8
為了小區有個優美的環境,廣大業主得到更好地服務,便于物業公司更好地管理,將來開創更多更好的創收項目,現制定以下物業財務管理制度。
一、財務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財經紀律,按《會計法》辦事,遵章守法,做好財務會計工作。
2、財務科負責本物業公司的經濟總核算。每月末收銀員把各住宅、商鋪收取的租金、物業管理費等,做好收支結算表、欠繳管理費情況表交到財務科,由財務科及時編制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進行稅務申報,并綜合公司資金運作的情況、管理費收入和費用開支的資料向公司領導報告。
3、管理和控制物業公司各部門編制收支計劃,平衡工作,嚴格檢查備用金的使用,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負責本公司資金運作的組織和調動,定期把資金變化情況向公司領導匯報。
4、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及時完成收支核算,做好財務記載,正確核算,按時準確編報會計報表。
5、負責公司的各項資產登記、核對工作,保證資產更新的資金來源,保障資產的更新換代。
6、對公司的各項開支力求做到嚴格審核、合理開支,對違反規定,未經審批的開支一律不得報銷。
二、會計核算管理制度
1、采用借貸記帳法,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
2、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如辦公費用的支出);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如固定資產的購置)。
3、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記錄的文字均使用中文;會計憑證使用復式記帳憑證。
5、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編制,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并應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
6、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檔案,妥善保管,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要填寫。
三、現金管理制度
1、根據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業務的需要,應在財務科保持有適量庫存現金,以備小額現金的'零星支出,超出限額部分,應在當天存入銀行。現金必須在規定的范圍、限額內支出,現金支出不得在現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2、現金的使用范圍:
(1)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補貼、福利補助費、差旅費等款項。
(2)支付給不能轉帳的集體單位或城鄉居民個人的勞務報酬或購買物資的款項。
(3)結算其他的零星支付款項。
(4)各個部門因采購工作需要,可通過申請方式進行申請采購備用金。
(5)不準利用管理公司銀行帳戶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和存入現金。
(6)不準用白條或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四、支票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支付結算辦法》中有關支票使用的規定,不得簽發空白支票。
2、支票金額起點為人民幣100元,支票的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天內。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3、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票面必須有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確定的金額、用途以及出票人預留的銀行印章。預留的銀行印章必須為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支票印鑒應蓋在出票人簽章處,不得蓋在空白的磁碼區域上或多蓋預留銀行印章,否則銀行將予以退票。
五、財務支出規定及審批程序
1、財務支出規定
(1)因公需要借現金時,借款人應填寫《財務支出審批單》、《借款單》,并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后,經所在部門領導簽字同意、送財務人員審核、再報公司領導審批后,方可到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
(2)各業務經辦人對發生的各項費用,應在費用發生之日起一周內辦理報銷手續。
(3)報銷人員須憑合法的原始票據到財務部領取《報銷單》。《報銷單》填寫的各項內容要清楚,數字要準確,金額的大寫數字要正確,所填寫內容要與原始憑證相符,并將票據分類粘貼整齊后,交由部門領導審批后,再將《報銷單》返回財務科,財務人員根據財務制度規定認真審核,審核無誤后,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后,辦理報銷手續。
(4)借款人辦理報銷手續時,財務人員應查閱《備用金臺賬》,查明報銷人員原借款金額,對報銷的超支款項應及時付現退還本人,對報銷后低于借款金額款項的,應讓其退回余額以結清原借款所借賬款。
(5)借款人員應及時沖帳,不能跨年度使用借款。年末借款的,應于12月29日前把借款歸還財務科,待次年一月重新辦理借款手續。
(6)外購材料物資應該將供應商出具的發票、收到貨物的入庫單、現金采購的加附《財務支出審批單》,經有關部門審核、復核,報審批人核準后出納方能付款。
(7)稅款、行政規費的支出可由經辦部門簽字并提交財務會計審核后,按審批程序報公司領導審批。
(8)所有支出憑證由出納嚴格審核其內容與金額是否與實際相符,票據是否合法、合規,收款單位的印章是否合法有效、領款人的簽字是否相符,審核、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如有疑問必須查詢清楚并得到確認后方能付款。報銷人對所報銷發票的真實性負永久責任。
2、審批程序
業務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復核)—會計(審核)—審批人(批準)—出納(付款)
財務的規章制度 9
根據公司發展及管理狀況,現將公司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及規定進行明確,公司總經理、財務人員及各部門人員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財務人員
公司財務人員招聘,人事管理、辭退;日常工作的安排、檢查由公司總經理或財務負責人負責。
二、工作職責及行為規范、財務紀律
1.財務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運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度、規定及會計核算方法,維護企業利益。對各類經濟活動、經濟業務進行全面、嚴格核算和監督。
2.財務人員要克盡職守,嚴謹工作,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法規,嚴格按財務工作程序、規定時間及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3.財務人員要正確、完整、及時的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當天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必須在當天處理完畢,并登記各類賬簿,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
4.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財務紀律,對公司外部及公司其他部門人員不得談論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不得談論財務管理情況,不得談論與自己本職工作無關的經濟業務及賬務情況。
5.財務人員有權拒絕支付或報銷不合理、用途不清、不符合財務手續、違反財務規定及財務紀律的任何費用。
6.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向私人借用公款,財務人員必須堅決予以拒絕。
7.財務各項收款、退款必須填寫收入日報表,財務收款日報表中的所有項目必須填寫完整,不得有空格、空項。
8.違反財務紀律的,一經發現除由責任人承擔或賠付全部款項外,并視情節給予處分、罰款、開除等處理。
9.財務人員對公司的財產有保護、保全、記錄、核算的職責和義務。
三、財務印鑒的使用和保管
1.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由財務保管、蓋章。財務專用章只限用于銀行支票、財務報表。這二項以外如使用財務專用章須經總經理批準。發票專用章只限用于公司開出的發票。
2.財務印鑒不得向保管人以外的`任何人借用、保管,用印時必須是保管人親自蓋章或在保管人監督下使用。
四、崗位職責
1.我公司采用的記賬方法是借貸記賬法。
2.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
3.財務人員根據記賬憑證編制有關的財務報表。
4.財務人員的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日常財務具體制度的起草、修改,負責對公司各項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對各類經濟活動所發生的收入、支出進行監督,對各項支出的正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簽字。
3)對報表的正確性負責。
4)對公司財務工作流程、帳務處理方式方法等諸多方面保守秘密。
5)負責辦理現金、支票的收、支及對現金、支票的保管。
6)負責登記現金、填制支出憑證和編制相關會計憑證,當日發生的經濟業務須在當日編制憑證并進行分類登記(按工程項目、綜合工程、后勤三大類登記),現金日記賬及現金必須日清月結,帳實相符。
7)負責辦理物品的入庫審核,月末與行政管理賬目人員共同盤點出表。
8)負責原始憑證的審核,對不符合公司規定的原始憑證一律不予辦理報銷和結賬手續。
9)由財務保管、購買及簽發支票,新購支票一律登記,簽發支票時必須在支票登記簿上登記日期、用途、金額、經手人。
10)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簽發支票日期應填寫簽發當日日期,金額大小寫及用途填寫齊全。
11)已簽發的支票遺失,出納應立即向銀行掛失。由于使用中遺失支票而發生款項損失時,由使用支票人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12)作廢的支票,由出納進行歸檔保存。
五、固定資產、易耗品及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1.各項財產購入時必須取得完整、合法的憑證,即時建立、登錄財產物品的會計賬目,詳細登記品名、型號、單價、金額、購置日期等。對實物進行編號登記,領用或使用人或責任人簽字負責。
2.固定資產由財務建“固定資產明細賬”進行核算,實物由行政部負責監管,并于每季度末對在用固定資產進行盤點。
3.易耗品和辦公用品由財務建二級賬目核算,由行政部建三級賬目對實物進行監管,雙方互相核對,月報盤存。
4.辦公用耗材應盡量減少庫存,以一個月用量為基本采購數量。購買時由行政部辦理入庫,財務人員監督,憑入庫單報銷。
六、收款及退款的規定
(一)收款
1.各項經濟、業務收入的款項須按照類別進行歸類登記,在收款日表上登記日期、款項、金額、部門、開據的收據號及雙方經手人等內容一并填寫齊全,收入任何款項均須開據公司統一收據。
2.當日所收款項原則上不得過夜,應于當天17:00之前交到財務入賬,如當天未能返回公司,應于第二天上午11:00之前交到財務入賬。當天未能返回公司的所收款項由當事人負責保管并承擔保管責任。
(二)退款
1.工程退款須于客戶親自辦理,特殊情況可寫委托書指定委托人辦理。但超過5000元的款項不允許代辦退款。
2.退款的辦理須由項目負責人填寫《退款申請單》并由部門主管/經理和總經理簽字確認后方可到財務辦理。
七、借款、申請、報銷相關費用的規定及流程
(一)借款
1.部門借款時需填寫《借款單》,借款人、部門主管/經理簽字后,由總經理批準并簽字。《借款單》必須注明用途、金額。出納審核用途、金額及各項簽字正確后付款。
2.凡借款款項必須在一周內立即銷賬或下次借款前必須將上次借款銷賬。如財務發現逾期不予銷賬的情況有權對當事人提出質疑并報批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3.填寫《借款單》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填寫,如未按規定填寫或填寫內容不完整,財務有權不予付款。
4.流程:填寫《借款單》→部門主管/經理簽字→總經理簽字→財務審核→領款。
(二)申請
1.各部門在申請購置設備、辦公用品損耗等相關物品時必須填寫相應的《申請單》經部門主管/經理簽字確認后,報總經理助理/總經理批準并簽字后方可購買。
2.提交《申請單》時應注明所在部門、工程項目(無法介定是哪個工程項目的,請注明“綜合”)、物品名稱、規格、數量、用途及預估金額。
3.財務申請款項須注明申請內容、用途及金額經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簽字確認。
4.流程:填寫《申請單》→部門主管/經理簽字→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簽字→購買。
(三)報銷
1.報銷人員在報銷時需將原始憑證復印,并同時填寫《費用報銷單》,注明合同編號、項目名稱/地址(無法介定是哪個工程項目的,請注明“綜合”),報銷內容明細及金額。
2.《費用報銷單》須經手人、部門主管/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經理(按以上順序)簽字后,經出納審核各項內容及各項簽字正確、齊全后予以報銷。
3.《費用報銷單》大小寫金額、名稱、項目均不得涂改,憑證金額必須與原始發票金額一致。實際支出小于票面金額的由部門主管/經理在發票復印件上簽字注明。實際支出大于票面金額的退回重新開具發票。
4.填寫《費用報銷單》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填寫,如未按規定填寫或填寫內容不完整,財務有權不予報銷。
5.一次性購買數量較多的物品或材料,發票填寫不下的可附明細單。
6.憑證要求:抬頭、名稱、型號、項目、金額、數量、日期、大小寫、印章齊全、正確的稅務部門發售的統一發票,凡有一項不符不予辦理報銷手續。固定面額的發票,必須注明日期、實際發生金額,
7.支票付款由經手人填寫《支票領用單》,經手人在支票領用單及支票票根簽字后,報總經理,總經理在憑證上簽字后,出納審核無誤后方能付款。
8.找總經理助理/總經理審批報銷時,凡是事先申請《借款單》的,須帶《借款單》一同交總經理助理/總經理審批。
9.打車、用餐費用報銷規定及標準:
(1)外出公干:
1)打車:原則上外出公干不得打車,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打車,需經部門主管/經理批準,否則不予報銷。
2)午餐:三人或三人以上因公需要同往一處辦公,中午無法返回公司用餐的,公司給予15元/人標準補助報銷。(注:①少于3人,不予報銷;②超出標準部分不予報銷;③未超出標準按實際金額報銷)
(2)加班:
1)晚餐:因工作需要,需加班的,經部門主管/經理確認后,公司給予10元/人標準補助報銷。(注:①超出標準部分不予報銷;②未超出標準按實際金額報銷)
2)打車:因工作需要,需加班超過21:30的,經部門主管/經理確認后,可報銷打車回家費用。
(注:打車及用餐費用報銷時,必須在報銷單上注明用餐時間、人員、原因;及打車時間,原因,目的地,否則不予報銷。)
10.所有報銷費用必需在兩個工作日內報賬,過期不予報銷。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報銷,需填寫《延時報銷說明》經總經理簽字確認后方可報銷。
11.流程:
復印原始憑證→填寫《費用報銷單》→將憑證復印件粘貼在《費用報銷單》后→部門主管/經理簽字→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簽字→財務審核(憑證原件、復印件、《費用報銷單》填寫規范)→領款。
財務的規章制度 10
一、財務機構、財務人員的管理
1.1社聯設立辦公室財務組作為社聯內部財務管理機構,辦公室財務組的職責:在辦公室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全社聯的財務管理工作和核算工作,包括:社聯的報賬核算工作、合理分配使用資金;做好社聯財物的入庫建賬工作;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分析工作,為主席團決策提供各種信息資料,當好主席團的參謀;社聯設立社團統籌管理部作為社團活動財務管理機構,在社團統籌管理部部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所有社團立項的財務報賬工作。
1.2辦公室財務組崗位設置為:登記員、賬目管理員(資金的發放以及賬目的核算)、采購員(相關物品的購置)、日常物品管理員(日常物品的管理與進出庫登記工作)、活動物品管理員(社聯活動物品的管理與進出庫登記工作);社團統籌管理部的財務崗位設置為:登記員(社團活動立項申請書的登記),賬目管理員(資金的發放與賬目的核算)。
1.3社聯的`日常報賬和活動報賬的統計工作和核算工作,由辦公室財務組負責管理。社團活動報賬的統計工作和核算工作,由社團統籌管理部負責。財務管理成員調換工作時,須按財務管理工作手冊指導辦理交接手續。
二、社聯活動報賬
2.1活動立項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三個工作日前,向辦公室提交活動預算申請表,登記員登記后,將活動預算申請表交辦公室負責人,由辦公室負責人向團委提出申請,老師簽字后生效。
2.2活動立項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三個工作日前,向辦公室提交物品使用申請表,物品使用申請表須同活動預算申請一同上交辦公室,登記員登記后,交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字批準,相應管理員按物品使用申請表取出物品。活動進行中,辦公室將派工作人員配合并監督申請單位對物品的使用。
2.3活動立項單位應在活動結束后三日內,歸還借用物品,逾期未還者,相應物品管理員負責聯系立項單位,核對無誤后登記入庫,物品出入登記須有物品管理員簽字。
2.4活動立項單位應在活動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將活動報賬表及相對應的合格發票上交辦公室,賬目管理員核查無誤,簽字確認后,由辦公室負責人同該立項負責人共同到團委進行申報。
三、社聯日常報賬:
3.1日常報賬為社聯除去活動開銷之外的常項報賬,辦公室每月月底會進行統一整理和登記。
3.2每月最后一個星期日21:00前,各部須將部門常項報賬表及相應合格發票,交至辦公室負責人處,過期不予報賬。
3.3每月辦公室負責人攜帶當月月日常報賬表、月活動報賬表及當月全部發票到團委進行申報。
四、社團活動報賬
4.1活動立項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三個工作日前,向社團統籌管理部提交活動立項書,經登記員登記,賬目管理員核查無誤后,由社團統籌管理部部長攜立項申請書向團委申報。
4.2活動立項單位應在活動結束三日內,向社團統籌管理部上交相應合格發票,由相應部長整理匯總后向團委申報。
五、報銷說明:
5.1、發票必須寫明:東北大學。
5.2、發票不得有任何涂改,票據應注明具體物品的名稱、數量、單價及總額。發票上不易寫明的需另付清單。不得填寫辦公用品等籠統名稱,否則不予報銷。凡社聯報銷票據背面須注明款項用途及經手人且必須有主管副主席或主席的簽字。
5.3、預算費用申請表須如實填寫,不得夸大、虛報賬目。任何人不得報銷私人費用,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包庇默許者亦將嚴肅處理。
5.4、嚴格財務收支審批。社聯發生的各項開支都必須有經手人填寫費用報銷單,注明支出事由、項目、發票張數、報銷金額、經辦人簽名、部門負責人簽字和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方可付款。
5.5、社聯社聯報賬能夠報銷的經費: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交通費、資料費、工作餐費、通訊費,詳情如下:
(1)辦公費:辦公用品等;
(2)印刷費:宣傳海報、噴繪等,要求在學校相應打印社開發票;
打印費報賬之前,一定要認真填寫打印申請表。
若打印費用≦20元,則不需申請,即可自行打印,每月月底進行常規報賬。
若打印費用>20且<100元,打印前務必到辦公室主任處審批,審批通過經簽字,方可打印。若打印費用≧100元,打印前經辦公室主任和辦公室分管副主席或主席審批簽字后,找相關老師審批,老師簽字后,方可打印。(三個簽字缺一不可)
(3)郵電費:即郵寄費等;
(4)交通費:打車費(要附上活動說明或者邀請函等),長途汽車或者火車費(要有車票和活動策劃);
(5)資料費:圖書等需要附購買小票和發票(缺一不可);
(6)工作餐費:只有校級大型活動予以報賬(團代會、元旦晚會等),或是經過老師特許;
(7)通訊費:一般由辦公室為辦公室內電話及時換購電話卡,其他部門聯絡費均需老師批準才可進行報銷;
5.6、禮品類(發放獎品),要求用b5紙打印獲獎登記表,逐人登記獎品獲得者公司的產品銷售合同,合同必須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生效后,交財務存檔,由銷售內勤開具欠款的送貨單,倉庫給予發貨。客戶收到貨在送貨單上簽收后,將送貨單傳真至公司的銷售內勤,銷售內勤將簽收的送貨單送至財務以便和客戶對賬;
(2)公司每季度和客戶對賬一次,將對賬單傳真至欠款客戶,客戶收到核對無誤后蓋章簽字回傳公司;
(3)合同到期時,公司財務現將催款對賬單傳真至客戶,在五日內客戶應將欠款匯至公司帳戶,到期未回款的,通知銷售部經理組織業務員聯系客戶清收,30日內仍未回款的應給予業務員考核。60日未回款的考核銷售部經理和業務員;
(4)業務人員不得擅自收取貨款。
2.預付賬款:
預付款的原料采購,必須由采購部和供應商簽訂由雙方蓋章簽字生效后購貨合同,副總簽字確認后財務部應根據購貨合同和采購部經理簽字的預付原料貨款出金單給予付款,付款后由出納通知采購部,采購部應根據付款期跟蹤貨物是否入庫,應在1個月內補全發票和入庫單。
3.其他應收款:
(1)個人因出差借款,須填寫借款出金單,按規定批準后給予付款,出差返回公司應在7日內辦理清帳手續,多退少補,超過報賬期限未清帳的,將在其當月工資中扣回借款;
(2)個人因業務借款,需填寫借款出金單,由部門經理簽字,2014元以下由財務審核副總簽字給予付款,2014元以上由總經理簽字給予付款,借款人必須在業務完成后2日內辦理報銷手續,結清借款,否則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除全部借款;
(3)公司原則上不因私借款,因特殊原因需要借款的,需由個人填寫借款出金單,部門經理簽
字(金額不超過基本工資的30%),由總經理簽字,財務給予付款,其借款從當月工資中扣回。
(五)票據管理制度:
1.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辦法:
(1)為加強公司的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公司各部門和員工申請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必須遵守本辦法;
(3)公司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部門,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4)財務部開具發票時,必須認真審查申請手續、購銷合同或協議、出庫單等業務成立依據及合法性;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并且貨款已入公司基本帳戶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必須按經營業務實際發生金額開具發票,不得虛開發票,也不得提供空白發票。發票領用人必須在發票記賬聯簽字;
(5)開具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和客戶提供的開票的真實資料,按號碼順序,逐欄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公司發票專用章;
(6)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7)財務部門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8)公司以快遞將發票寄給客戶,在發票送出前要通知收件人送達時間,并要求收件人收到后及時反饋,做好確認工作;
(9)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應及時交給財務在一定的期限內認證抵扣,未交財務超過認證期限的由持票人承擔票面金額的損失;
(10)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收據或白條,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拒收,財務部門有權拒絕報銷;
(11)財務部門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12)財務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當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構,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13)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收據管理:
(1)收據視同發票管理;
(2)收據、發票不得重復開具,若已開出收據需換開發票,必須要求客戶先將收據退回后再補開發票;
(3)以上規定財務部門應嚴格按規定執行,如不按規定執行出現問題由財務部當事人負全責。
3.支票管理:
(1)支票的購買、填寫和保存由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銀行存款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銀行流水收支帳目,并每天結出余額;
(3)出納收取支票時,存入銀行。
(4)支票的使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由經辦人、部門經理、財務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計外部分)簽字后出納方可開出;
(5)所開出支票必須封填收款單位名稱和金額;
(6)所開支票必須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頭上簽收或蓋章。
4.工資及相應級別報銷管理制度:
(1)每月5日前財務根據人事部經理編制的全部員工當月出勤和考核匯總表,編制員工工資表。
(2)a.財務工資核算完后將生產部工資交生產部經理審核簽字;
b.銷售部員工工資交銷售副總審核簽字;
c.將所有員工工資交人事部經理審核簽字;
d.以上員工工資審核無誤后財務經理將工資表報給常務副總經理和總經理,簽字后于每月的12-15日支付員工工資;16-20日內支付提成,由公司財務部統一打到員工個人帳戶(遇節假日順延);
(3)自動離職人員工資待辦理完移交手續后于次月發放工資時到財務部結算。
5.電話費和油費的申報和報銷制度:
(1)主管級以上經理級以下員工報銷電話費,打印發票、電話費明細,劃出公司業務往來信息,并由部門經理統一申請(后附電話費明細),于每月20號之前(報上月電話費)交到財務審核,常務副總審批,于30號之前統一發放;
(2)副總級以上電話費實報實銷;
(3)經理級以上員工開車(私家車)上下班油費報銷,20號之前提出申請,副總(總經理)審批,財務審核,于30號之前報銷。
(4)員工開自己車外出辦公,出車前通知行政部,行政部每月統計次數和公里數,于20號之前送交財務審核,副總審批,30號之前報銷。
(六)固定資產:
1.固定資產下設置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其他設備等明細科目;
2.轉資時附發票且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3.計提折舊按直線法,殘值率5%,折舊年限主要大型生產設備10年,其他一般設備5年,且報請稅務局備案;
4.每年年底將固定資產盤點一次。
(七)成本核算:
1.材料單價采用加權平均法;
2.分攤費用按比例法及實際情況分攤;
3.不計算在產品成本;
4.結轉已銷售產品成本。
(八)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采購部人員在購入低值易耗品后都應讓原料庫管清點或知道該物的存放地點,出納應根據低值易耗品發票,登記低值易耗品明細帳和個人臺賬;
2.各部門員工領用時開出庫單簽字登記;
3.半年實地盤點一次。
(九)盤點的管理:
1.每月30日由會計和生產部經理及班長盤點車間當月的剩余原料、包裝物及半成品,于次月的8日核算出車間的生產損耗,如盤虧或盤盈由生產部經理負責找出原因;
2.每月1-2日由會計和庫管盤點原料庫和成品庫、辦公用品庫、雜品庫,如有帳物不符,有庫管承擔全部責任;
3.每半年由會計盤點車間的工器具、個人臺賬、生活用品的盤點,如有帳物不符,由保管人承擔全部責任;
4.年末進行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盤點。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財務部負責解釋和監督執行。
財務的規章制度 11
一、庫存現金管理
1、公司財務部庫存現金控制在核定限額內,不得超限額存放現金。
2、嚴格執行現金盤點制度,做到日清日結,保證現金的安全。現金遇有短款,應及時查明原因,報告單位領導,并要追究職責者的職責。
3、不準用“白條”入帳。
4、不準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現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機構提取或送存現金限額1萬元以上時,需由兩名人員乘坐公司汽車前往。
6、現金出納員務必嚴格和妥善保管金庫密碼和鑰匙。
7、現金出納員要妥善保管金庫內存放的現金和有價證券;
私人財物不得存放入內。
8、現金出納員務必隨時理解開戶銀行和本單位領導的檢查監督。
9、出納員務必嚴格遵守執行上述各條規定。
二、銀行存款管理
1、公司務必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銀行基本帳戶和輔助帳戶的開戶和公司各種銀行結算業務。小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2、公司務必認真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相關的結算管理制度。
3、作廢的銀行支票由出納員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存。
4、銀行結算方式根據公司實際狀況采取如下幾種方式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電匯、信匯、銀行承兌匯票、委托收款僅限于水費、電費、電話費結算,除上述結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從銀行取回的各種結算憑證,要及時入帳。
6、公司應按每個銀行開戶帳號建立一本銀行存款明細帳,出納員應及時將公司銀行存款明細帳與銀行對帳單逐筆進行核對。于每季度末做出銀行核對余額調節明細表。
7、銀行出納員對銀行調節明細表所記載的帳項務必及時查明原因,對出現的差錯通知職責人進行更正,對未達帳項要及時予以清理。造成的帳帳不一致,應盡快解決。
8、空白銀行支票與預留印鑒務必實行分管。由出納員逐筆登記,記錄所簽發支票的用途、使用單位、金額、支票號碼等。
三、往來帳款的管理
1、應收帳款的管理公司各銷售部門根據構成收入的確定標準及時開據發貨票后,由財務部作好帳務處理,編制會計記賬憑證,登記有關收入和與客戶應收賬款往來的會計賬簿,同時要定期與銷售部門進行核對,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
2、其他應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門構成的出差借款、采購借款、各部門備用金應于業務發生后及時報銷,每年12月中旬進行清理。各部門備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進行還舊借新。
3、應付帳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因采購構成的應付票據應及時進行帳務處理,登記相應的帳簿,定期與相關部門對帳,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
四、內部牽制
1、公司實行銀行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分管制度
2、非出納人員不能辦理現金、銀行收付業務。
3、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每季抽查一次。
4、現金出納員不得擔當制證工作,只能由財務部指定的制單人制單。
五、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財務的規章制度 12
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損單,轉交工程部做技術鑒定,經實地檢驗認可,屬于既不能修理,又不能再使用的,提出報損意見,送報財務部,由資產核算員填寫固定資產原值,已提折舊額及固定資產凈值,將報損單送交財務經理、總經理批準,整套手續完成后,方可進行帳務處理。復印該固定資產明細帳,報損單作為固定資產提前報損的憑證,編制記帳。負責將編制的記帳憑證輸入財務電腦系統。
一、工資表的編制程序
職工工資的發放,是根據上個月考勤情況計算出來的。人力資源部按時向財務部提供升、降、缺勤工資變動表,工資核算員則根據工資的變動內容,編制工資表。工資核算員以部門為核算單位編制工資表,然后填寫工資匯總表,作為編制工資記帳的憑證。并負責將編制的記帳憑證輸入財務電腦系統。推薦:規章制度
二、提取福利費等工作程序
1、提取福利費工作程序
根據企業提取職工福利費的有關規定,按照工資總額計提14%福利費,1.5%教育經費。
2、提取工會經費程序
根據工會法的有關規定,按照職工個人收入總額計提2%工會經費,提取基數內容包括:正式職工工資、臨時工工資、加班費、夜班費。四項之和的2%為工會經費總額。
3、提取住房補貼程序
根據企業提取職工福利費的有關規定,按照正式職工人數上繳住房基金。
三、銀行調節表的編制
支出出納待有關銀行收支憑證輸錄完畢后,打印各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額,根據銀行對帳單,逐筆進行核對。將未達帳項一一摘錄,并編制銀行調節表。
編表公式為:銀行對帳單期末余額a
加:賓館已收,銀行未收銀b
銀行已支,賓館未支款c
減:銀行已收,賓館未收銀d
賓館已支,銀行未支款e
銀行存款帳戶余額:a+b+c-d-e九、出納員的.工作及程序
(一)、現金收入清點、整理程序
收入出納與收銀領班一起,將前一天放入保險柜中的現金袋一一打開,核對現金數額與現金袋上記錄金額是否一致。現金與現金收入交收記錄簿上記錄金額是否一致。
(二)、出納員現款記錄表編制程序
出納員現款記錄表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實收現款部分,反映賓館每個營業部門、每個班次、每個收銀員實收現金;第二部分是應收現款部分,反映飯店每個營業部門、每個班次、每個收銀員應收過機實數。收入出納根據現金收入交收記錄簿上每個班次、每個收銀員實交現金數額一一填寫,并將財務部正式收據同時匯入此表中,該記錄表合計數為當天應存入銀行現金收入總數。
(三)、每日現金收入記錄表編制程序
每日現金收入記錄表是在完成出納員現款記錄表的基礎之上編制而成的。它既是出納員記錄表的補充說明,又是概括總結。收入出納將財務部收入的正式收據順序排列起來,根據該記錄格式要求,對于付款單位、付款金額、支票號碼等內容一一填寫,再分別將前廳、餐飲部、康樂部等每個營業部門現金總匯入此表中,合計數應與出納員現款記錄表金額一致。該表將作為財務部編制現金輸入憑證的原始憑證。
四、差額核對:
1、目的是為了防止收銀員的繳款憑證(報表)漏交出納或審計。
2、出納員將當天開箱收到的繳款憑證(繳款報表)匯總后,送審計員進行差額核對。審計員要將當天繳款員上繳繳款憑證的審計聯,同出納員傳遞過來的出納聯逐一進行相符核對,并加蓋私章。如果繳款憑證只有出納聯,而沒有審計聯,要在“差額登記表”中登記為正數;如果審計聯有而出納聯沒有的,要在“差額登記表”中登記為負數。登記日期以繳款憑證(繳款報表)的日期為準。
3、在登記表中將繳款憑證(繳款報表)分為前臺收銀組、餐廳收銀組、其它部門及合作部門四部分登記。在填寫登記表過程中,繳款員姓名、數金額一定要正確及清晰,正負數要分明,每一筆正負數都應該是相符合的。
4、如果核對表中繳款憑證(繳款報表)第二天還沒登記差額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如果是登記錯誤,要立刻更正并在更改處加蓋私章后,在備注欄說明原因;如憑證沒送到,要立即查明原因并按較大違紀報經理處理。
差額核對完畢后,將憑證的出納聯送還出納;差額核對表月末登記完后,交會計存檔。
五、銀行日報表編制程序
銀行日報表是根據賓館在銀行開設不同的戶頭而設立的,根據實際存款情況,將帳戶報表分為兩部分。
1、收入部分:根據每日現金收入記錄內容填寫,括號內的反映人民幣金額,并根據該金額,轉入人民幣銀行日報表。
財務的規章制度 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一)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準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 1 月 1 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準則。
第四條 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章 資 產
第五條 資產,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小企業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第六條 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七條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下同)或超過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內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八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后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九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發生額入賬。
第十條 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于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第十一條 存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消耗性生物資產。
小企業的存貨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周轉材料、委托加工物資、消耗性生物資產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經加工改變其形態或性質并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
(二)在產品,是指小企業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產品。包括:正在各個生產工序加工的產品,以及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產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業經過一定生產過程并已檢驗合格交付半成品倉庫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為產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產品。
(四)產成品,是指小企業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并已驗收入庫,符合標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外購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用于銷售的各種商品。
(六)周轉材料,是指小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且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包括: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小企業(建筑業)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資,是指小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
(八)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條 小企業取得的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存貨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在外購存貨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通過進一步加工取得存貨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經過 1 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也計入存貨的成本。
前款所稱借款費用,是指小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三)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確定。
(四)提供勞務的成本包括: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五)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2.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4.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六)盤盈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第十三條 小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周轉材料,采用一次轉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在領用時按其成本計入生產成本或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周轉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攤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出租或出借周轉材料,不需要結轉其成本,但應當進行備查登記。
對于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營業成本。
第十四條 小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選擇適合于本企業的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成本計算方法。
小企業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分別歸集。
(一)屬于材料費、人工費等直接費用,直接計入基本生產成本和輔助生產成本。
(二)屬于輔助生產車間為生產產品提供的動力等直接費用,可以先作為輔助生產成本進行歸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基本生產成本;也可以直接計入所生產產品發生的生產成本。
(三)其他間接費用應當作為制造費用進行歸集,月度終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有關產品的成本。
第十五條 存貨發生毀損,處置收入、可收回的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后的凈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或營業外收入。
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盤虧存貨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節 長期投資
第十六條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十七條 長期債券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在 1 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債券投資。
第十八條 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利息,不計入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
第十九條 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發生的應收利息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確認為應收利息,不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余額。
(二)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余額。
(三)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第二十條 長期債券投資到期,小企業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沖減其賬面余額。
處置長期債券投資,處置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后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一條 小企業長期債券投資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所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作為長期債券投資損失。
長期債券投資損失應當于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長期債券投資賬面余額。
第二十二條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持有的權益性投資。
第二十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二)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第二十四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
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處置價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后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六條 小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一)被投資單位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 3 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 10 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 3 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 3 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應當于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第三節 固定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 1 年的有形資產。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安裝費等,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小企業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產品、副產品或試車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
(五)盤盈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前款所稱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預計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已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計折舊額。
第三十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下同)計提折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一條 小企業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處置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后的金額。
盤虧固定資產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五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確定。
(二)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稱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三十七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四節 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 無形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小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相關的其他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
(二)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
(三)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成本,由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第四十條 小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一條 無形資產應當在其使用壽命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根據其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無形資產的攤銷期自其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小企業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得低于 10年。
第四十二條 處置無形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等后的凈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前款所稱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無形資產的成本扣減累計攤銷后的金額。
第五節 長期待攤費用
第四十三條 小企業的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等。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 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 2 年以上。
第四十四條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其攤銷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根據其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管理費用,并沖減長期待攤費用。
(一)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二)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四)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不得低于 3 年。
第三章 負 債
第四十五條 負債,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小企業的現時義務。
小企業的負債按照其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第一節 流動負債
第四十六條 小企業的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 1 年內或者超過 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內清償的債務。
小企業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付利息等。
第四十七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當按照其實際發生額入賬。
小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四十八條 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小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小企業的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
第五十條 小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項目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固定資產成本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其他職工薪酬(含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節 非流動負債
第五十一條 小企業的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小企業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五十二條 非流動負債應當按照其實際發生額入賬。長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費用,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財務費用。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五十三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小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
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五十四條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或相關規定投入到小企業、構成小企業注冊資本的部分。
(一)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現金或非貨幣性資產投入的資本,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的份額計入實收資本,超出的部分,應當計入資本公積。
(二)投資者根據有關規定對小企業進行增資或減資,小企業應當增加或減少實收資本。
第五十五條 資本公積,是指小企業收到的投資者出資額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
小企業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當沖減資本公積。小企業的資本公積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第五十六條 盈余公積,是指小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小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應當沖減盈余公積。小企業的盈余公積還可以用于擴大生產經營。
第五十七條 未分配利潤,是指小企業實現的凈利潤,經過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后,留存在本企業的、歷年結存的利潤。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條 收入,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
第五十九條 銷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或產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一)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二)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三)銷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四)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安裝程序比較簡單的,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五)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六)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的商品作為商品銷售處理,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七)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產品之日按照產品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第六十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前款所稱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商業折扣,是指小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第六十一條 小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不論屬于本年度還是屬于以前年度的銷售),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小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折讓,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稱銷售退回,是指小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發生的退貨。銷售折讓,是指小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第六十二條 小企業提供勞務的收入,是指小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條 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提供勞務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項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的金額為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
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會計年度的,應當按照完工進度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年度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本年度的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估計的提供勞務成本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營業成本后的金額,結轉本年度營業成本。
第六十四條 小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含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第六章 費 用
第六十五條 費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小企業的費用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
(一)營業成本,是指小企業所銷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勞務的成本。
(二)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小企業開展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應負擔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等。
(三)銷售費用,是指小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商品維修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展覽費等費用。
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也構成銷售費用。
(四)管理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等)、業務招待費、研究費用、技術轉讓費、相關長期待攤費用攤銷、財產保險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等費用。
(五)財務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費用(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銀行相關手續費、小企業給予的現金折扣(減享受的現金折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 通常,小企業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小企業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已予確認的,應當將已銷售商品和已提供勞務的成本作為營業成本結轉至當期損益。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六十七條 利潤,是指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加上投資收益(或減去投資損失)后的金額。
前款所稱營業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總額。投資收益,由小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處置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取得的處置價款扣除成本或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后的凈額三部分構成。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金額。
(三)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用后的凈額。
第六十八條 營業外收入,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入。
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益、盤盈收益、匯兌收益、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違約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應當在實現時按照其實現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十九條 政府補助,是指小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含政府作為小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一)小企業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營業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補助,用于補償本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虧損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或發生虧損的期間,計入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本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虧損的,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計量。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政府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計量;政府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計量。
(三)小企業按照規定實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先征后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不含出口退稅)、消費稅、營業稅時,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七十條 營業外支出,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出。
小企業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損失,壞賬損失,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損失,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捐贈支出,贊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支出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一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確認所得稅費用。
小企業應當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額。
第七十二條 小企業以當年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等剩余的稅后利潤,可用于向投資者進行分配。
小企業(公司制)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第八章 外幣業務
第七十三條 小企業的外幣業務由外幣交易和外幣財務報表折算構成。
第七十四條 外幣交易,是指小企業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小企業的外幣交易包括: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和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前款所稱外幣,是指小企業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記賬本位幣,是指小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
第七十五條 小企業應當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小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小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除外。
小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變更記賬本位幣的,應當采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所有項目折算為變更后的記賬本位幣。
前款所稱即期匯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
第七十六條 小企業對于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外幣交易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交易當期平均匯率折算。
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采用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約定匯率和交易當期平均匯率折算。
第七十七條 小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會計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前款所稱貨幣性項目,是指小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七十八條 小企業對外幣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對外幣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的所有項目進行折算。
第九章 財務報表
第七十九條 財務報表,是指對小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小企業的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附注。
第八十條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1.貨幣資金;
2.應收及預付款項;
3.存貨;
4.長期債券投資;
5.長期股權投資;
6.固定資產;
7.生產性生物資產;
8.無形資產;
9.長期待攤費用。
(二)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1.短期借款;
2.應付及預收款項;
3.應付職工薪酬;
4.應交稅費;
5.應付利息;
6.長期借款;
7.長期應付款。
(三)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1.實收資本;
2.資本公積;
3.盈余公積;
4.未分配利潤。
(四)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應當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合計項目;負債類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的合計項目。
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項目,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項目。
第八十一條 利潤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報表。
費用應當按照功能分類,分為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稅金及附加;
(四)銷售費用;
(五)管理費用;
(六)財務費用;
(七)所得稅費用;
(八)凈利潤。
第八十二條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的報表。現金流量表應當分別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列報現金流量。現金流量應當分別按照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列報。前款所稱現金,是指小企業的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八十三條 經營活動,是指小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
小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銷售產成品、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二)購買原材料、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三)支付的職工薪酬;
(四)支付的稅費。
第八十四條 投資活動,是指小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的購建和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及其處置活動。
小企業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收回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三)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
(四)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現金;
(五)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支付的現金。
第八十五條 籌資活動,是指導致小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
小企業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
(二)吸收投資者投資收到的現金;
(三)償還借款本金支付的現金;
(四)償還借款利息支付的現金;
(五)分配利潤支付的現金。
第八十六條 附注,是指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附注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二)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固定資產項目的說明。
(三)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項目的說明。
(四)利潤分配的說明。
(五)用于對外擔保的資產名稱、賬面余額及形成的原因;未決訴訟、未決仲裁以及對外提供擔保所涉及的金額。
(六)發生嚴重虧損的,應當披露持續經營的計劃、未來經營的方案。
(七)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項目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說明的事項。
第八十七條 小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按月或者按季編制財務報表。
第八十八條 小企業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
前款所稱會計政策,是指小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于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
前期差錯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應用會計估計錯誤等。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差錯發生或發現的當期更正差錯的方法。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參照執行本準則。
第九十條 本準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財政部20XX年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財務的規章制度 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我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學;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 我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部門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的規章制度;加強資產管理,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核算、監督學校經濟活動,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
第四條 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五條 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財務人員應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人員要保持相當的穩定,不得隨意撤換和調動。
第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學校預算根據財政部門要求編制收入和支出預算。
第八條 預算編制原則
預算編制應正確體現和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方針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預算法》、《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證重點,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赤字預算。
第九條 學校收入除財政部門支付給教職工的工資、離退休經費和基建撥款外,財政部門還按工資總額的2.5%撥入福利費,按學校學生人數核撥上級補助收入,另外學校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預算外收入,其它收入按上一年度的實際收入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條 學校將編制的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按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通知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決算根據學校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真實、準確的年度報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工資、福利、離退休經費、基建撥款等。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學費、住宿費。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財政部門按學生人數撥給學校的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捐贈收入等。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四條 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財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的各項支出,必須按國家和當地的統一開支范圍和定額標準執行。嚴格區分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項目經費,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學校支出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其它資本性支出、結轉自籌基建支出等。
工資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和其他工資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務支出是指維持學校正常運轉和滿足基本辦學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福利費、勞務費、租賃費、零星維修費、專用材料費、工會經費等。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主要包括離退休費、退職費、撫恤和生活補助費、醫療費、住房公積金、助學金和其他補助支出等。
其他資本性支出主要包括辦公設備購置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圖書資料購置費、大型修繕支出等。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九條 學校新建工程項目和校舍維修改造項目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各項手續。嚴格執行工程預算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組織教職工外出參觀考察等活動,必須報經教育局批準,否則不予辦理支出。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所有應稅項目的.稅金都應足額申報、繳納,不得少繳或者不繳。認真履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在運用會計科目進行財務核算時,應嚴格按規定的會計科目進行分類核算,不得增、刪會計科目,不得自擬會計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目。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結余應按規定結轉下一會計年度使用。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資產是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各類資產應按《中小學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學校必須設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和臺賬,建立健全實物資產收發登記制度,及時清理債權,定期組織清查盤點各類資產。
第二十七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有計劃的償還,學校不得擅自舉新債運行。
第九章 核算程序
第二十九條 學校按《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中小學校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設立賬薄,核算學校發生的經濟事項。
第三十條 報賬規定
(一)報賬程序 報銷單據應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簽字,證實該業務的發生,分管財務校長審批,單位價值2000元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報賬手續 加強對學校財務支出管理,規范財務支出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務審核側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發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續的完備性。每月支出控制在當月計劃范圍之類,否則不予審核入賬。各項支出經核算中心審核并加蓋“審核”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賬。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提供財務報表。每月終了應及時對賬,定期不定期對備用金進行實地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三)票據要求
1、票據正規:外來憑證必須是正規發票或正規收據。
2、內容清楚:應寫明商品和服務的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不能只寫大類。
3、要素齊全:包括日期、發票單位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簽名,填制單位公章。
4、審批手續齊全:按規定程序簽批。
5、無涂改現象:隨意涂改原始憑證視為無效憑證。
6、按規定用途使用:每種票據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未按規定使用的票據視為無效票據,不得入賬。
(四)其他 各種報銷憑證反應的事項必須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符合各項法規制度,并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1、對超過500元以上的支出應提供附件加以說明。外出學習考察參觀等應提供領導批準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報賬附件。招待費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單、菜單。交通費支出附用車通知單。
2、經濟業務發生后應于30日內取得會計憑證,辦理報賬手續。無故拖延不報的不予報銷,由經辦人自行負責。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對所有的財務活動承擔直接管理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學校財務接受同級及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遵守財政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三十三條 財務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及時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應。
第十一章 會計檔案和會計交接
第三十四條 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年度預決算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會計資料。
第三十五條 學校財務部門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定期歸集,審查,核定,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確定專人妥善保管,以防止丟失損壞。
第三十六條 財務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未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人員交接應由單位領導和主管部門派人監交。
第三十七條 賬卡物經核對無誤后由移交人員負責編制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分別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交接雙方部門負責人存檔一份。更換財產管理人員一般不需要更換固定資產賬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資產賬薄上加蓋個人印章,以分清責任,接管人可以繼續使用。
年終收入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1.支出預算完成率=年終支出執行數÷(年初支出預算數±年中支出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支出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學校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學校按照實際在校生人數平均的事業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生均事業支出=事業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中小學校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財務的規章制度 15
一、會計崗位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財務制度、嚴格按照《會計法》進行計賬、算賬、報賬,規定,嚴格財經紀律,做到手續完備、資料真實、數據準確、賬目清晰。
2、負責編制公司年度財務計劃;
編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及有關說明,每月10日前向公司領導及時、真實、準確地報送會計報表,完整地反映財務狀況,并按季度進行財務分析。
3、責會計核算,個性對應收、應付等往來賬要及時清算和催收;
定期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等財產物品進行盤點,做到賬帳相符,賬實相符,發現不符,務必查明狀況及時報。
4、負責公司的資產管理和各項財產的登記、核對、抽查與調撥,按規定計算折舊費用,確保資產的資金來源。
5、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本、會計報表等檔案資料。
6、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二、出納崗位職責
1、負責現金及銀行轉賬票據的收付,不得積壓,按時將現金送存銀行。
2、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按規定限額執行,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條抵庫、不得坐支營業款。
3、根據會計人員簽章的收、付款憑證,按款項的審核批準制度辦理收付。
4、開據支票,辦理匯款時要按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辦妥有關手續,不貼合規定者予以退回。
5、填制有關收入、支出的會計憑證、登記銀行存款、現金出納日記賬,保證賬款相符。
6、負責保管未簽發的支票,支票本及已簽發的支票存根聯。
7、負責職工每月工資、獎金以及各種福利待遇的審核和發放。
8、結合公司的業務實際狀況,每月匯總收付款憑證并將憑證交會計登記明細賬。
9、每月10日前,將上月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逐筆核對,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
10、每月底將銀行存款余額、營業收入及本月、本年累計額報告總經理及法人代表。
11、妥善保管保險柜鑰匙,密碼不得泄露及外傳。
12、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固定資產的管理規定
1、公司的固定資產,包括機器設備、車輛、家具、電器、其他設備等,其財務管 理和計提折舊,由財務室負責。
2、每年年終務必進行一次固定資產盤點,做到實物和賬表記錄相符,核算資料準確。對固定資產遺失、損壞的,要查明原因,明確職責,做出適當處理。
3、購置固定資產,務必有經批準的購置計劃;購置時,經領導批準,可借用限額支 票在計劃范圍內使用。
4、購置的固定資產報銷時按財務制度審批程序進行。
四、印章使用的管理
1、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等。公章由行政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由財務室專人負責保管。
2、保管人員務必堅守職責,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印章帶出辦公室,不得私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3、持續印章使用的嚴肅性。各類印章只限使用在正式公文、函件上,嚴禁在空白介紹信上蓋章。印章使用務必做到用章登記。
五、公司員工差旅費的規定
1、職工因公出差,按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一律乘座火車,可購硬臥車票。如因特殊狀況需乘飛機者,務必報總經理批準方可乘座,否則不予報銷。若需乘船可購四等艙船票。
2、在途補助。乘座火車和輪船每人每一天按20元補貼,乘座長酒6小時及以上的,可按在途標準補貼20元。
3、員工每人每一天按80元標準住宿,出差住宿按天數計算;副總經理以上實報實銷,所住賓館不得超過三星級。
4、住勤伙食補貼,每人每一天20元標準。
5、市內交通補貼,每人每一天10元標準。
6、公差人員報銷差旅費,務必在回公司五天內辦理報銷手續、繳還預借差旅費,否則作為挪用公款處理。
六、物資采購規定
1、各部門根據每年物資的消耗率、損耗率進行預測,于每年十二月中旬編制采購計劃和預算,報財務室審核。
2、計劃外采購或臨時增加的項目,也要制定計劃或報財務室審核。
3、財務室對各部門采購計劃和預算進行審核,經審核的計劃交行政部門監督實施。
4、采購價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要有2人以上共同辦理;大宗用品或長期需用的物資,務必向3家以上供應商摸底詢價,并簽定供貨協議。
5、計劃外和臨時少量急需品,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采購。
6、采購人員采購物資付款,價值在500元以上的,使用轉賬支票或委托銀行付款;價值在500元以下的,能夠支付現金。
7、轉賬支票結賬一般由出納根據采購人帶給的準確數字或單據填制轉賬支票。若由采購人領空白轉賬支票與對方結賬的,轉賬支票務必限額。
8、物資采購價值超過500元,賣方要求付現金的,務必由財務室審查,經批準后,方可付款。
七、公文及合同的管理規定
1、以公司名義向外發送的正式文件需經部門經理審閱,總經理簽發。
2、以公司名義對內、對外簽定的合同,統一由財務室負責辦理,并在辦理完畢后將原件分類存檔,以便隨時備查。
八、財務審批、報銷規定
1、公司各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事先擬訂支出計劃,報總經理同意后,再由經辦人按規定辦理借支或報銷手續。
2、公司員工報銷,需下列審批程序:經辦人―部門經理簽字―總經理簽字―出納付款。
3、上述開支的務必支出,如果總經理不在,需經電話請示總經理同意后,方可予以支出,待總經理回到公司后再予補簽。
4、員工個人因私借款一律不予批準。
財務的規章制度 16
1、財務會計行政上歸屬酒樓總經理領導。
2、嚴格按《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要求組織和實施日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主動參加酒樓經營管理工作。
3、根據國家稅法規定按期報稅,誠信納稅,協調好企稅關系。
4、加強酒樓財物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本店的實物及貨幣資金進行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
5、堅持原則,嚴格按規定開支酒樓費用,仔細審核原始單據,把好費用報銷關,有權對不真實、不合法的.票據不予報銷;對于員工辭職或調動,須見員工離職表中庫管員的簽字。
6、加強成本管理,嚴格限制選購 成本和生產加工成本,有權對高于定價或不符合規定的物資拒付貨款。
7、按規定仔細編制和剛好向股東各方報送會計報表,并進行財務分析,做到數據真實、計算精確、內容完整、賬表相符、說明清晰、分析得當、口徑一樣。
8、按規定整理、裝訂、妥當保管會計資料,負責對財會資料和文件進行歸檔管理,不得外借和泄露公司商業隱私.
9、有權對酒樓全部人員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為進行制止;有權對給酒樓造成損失人員應擔當的經濟責任提出處理看法。
10、每月至少幫助總經理召開一次經營狀況分析會,有義務向總經理供應相關資料和數據,但財務資料不能提出財務室。
11、妥當保管和按規定運用酒樓財務專用章。
12、接受股東及總經理的業務質詢、調查、審計、考評等。
財務的規章制度 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八條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并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第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一條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七條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八條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應當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五十條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五十一條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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