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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經濟仲裁申請書范文
隨著大家的法律意識的提高,當經濟合同出現當事人無法解決的糾紛時,當事人一般都會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最新經濟仲裁申請書范文,供大家參考。
最新經濟仲裁申請書范文1
申請人:XX省XX縣XX經貿公司
地址: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仲裁代理人:B,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XX省XX縣XX有限公司
地址: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C
職務:經理
案由:貨物買賣糾紛
請求事項:
1.終止合同。
2.賠償因被申請人所交貨物的低質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XX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詳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XX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
XX年XX月XX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XX年XX月XX日XX食品研究所的質檢報告。
此致
XX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縣XX經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A
XX年XX月XX日
附:1.貨物買賣合同1份;
2.質檢報告1份;
3.本申請書副本X份。
最新經濟仲裁申請書范文2
申訴方:××縣××鎮××村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牛××,村長
被訴方:××縣××廠,地址:××縣城關鎮東方紅路13號
法定代表人:南××,廠長
案由:被訴方單方終止合同。
請求事項:
(一)繼續履行協議;
(二)賠償申訴方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年5月5日,申訴方與被訴方簽訂“聯辦淀粉廠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建廠。申訴方投資為三分之一,被訴方投資為三分之二,投產后利潤也按投資比例分成。協議書第12條規定:“本協議簽訂后,雙方信守協議,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終止。任何一方終止協議,一切后果由提出終止協議方負責。”(見附件2)
雙方于20××年5月籌建施工。申訴方與被訴方各投資10萬元,計劃20××年元月底建成投產。不料被訴方20××年8月突然提出:“經請示縣經計委,不再給淀粉廠投資”(見附件3),為此,申訴方數次找被訴方協商,同時主動向縣經計委申明情況,希望督促被訴方履約。但被訴方竟不予理會,公然單方終止協議,不但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還無理要求申訴方承擔被訴方全部投資款項。不僅如此,被訴方還背著申訴方函告縣電力局,要求停止使用用電補貼,故意給籌建工作設置障礙。申訴方多次規勸其繼續履行協議,但被訴方卻根本聽不進去,置經濟合同法和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于不顧,一直奉行違法行為。申訴方在做出多方努力毫不見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國家的法律尊嚴,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向貴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仲裁委員會
申訴方:××鎮××村民委員會(印)
20××年4月1日
附:1.本申請書副本一份。
2.協議書一份(復印件)。
3.被訴方擅自終止合同的函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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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具體程序
一、仲裁員的確定程序及方式
1、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分別選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當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選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2、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內,各自推薦一至三名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人選;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或者同意,本會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員候選名單,由雙方當事人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從中選擇一至三名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人選。推薦名單或者選擇名單中有一名相同的,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相同人選中確定,確定的仲裁員仍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推薦名單或者選擇名單中沒有相同的人選,由主任在推薦名單或者選擇名單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員。
3、雙方當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規定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的,由主任指定。
4、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時,申請人方或者被申請人方應當共同協商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未能自最后一名當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就選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主任指定。
5、當事人選擇居住在北京以外地區的仲裁員的,應當承擔仲裁員因審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費。如果未在本會規定的期限內預交的,視為未選定仲裁員。主任可以根據本規則的規定代為指定仲裁員。
6、仲裁員拒絕接受當事人的選定或者因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正常履行仲裁員職責的原因不能參加案件審理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重新選定仲裁員通知之日起5日內重新選定仲裁員。
二、仲裁員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三、簡易仲裁程序
一般來說,簡易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機構審理簡單的仲裁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宜行的仲裁程序。
簡易仲裁程序是相對于普通仲裁程序而言的,是對普通仲裁程序某些程序的簡化。但應當明確,這種簡化主要表現在某些程序的靈活處理和有關期限上的縮短。而在仲裁程序的必經階段、仲裁庭的權利義務上則不能簡化。
簡易仲裁程序的適用范圍敢即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仲裁程序審理。具體說,它適用于兩類案件:
1、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的案件;
2、爭議金額雖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但經一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仲裁委員會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爭議雙方當事人有權約定是否進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或裁決書經雙方當事人接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或者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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