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仲裁協議書格式與各方法律效力
爭議協議格式
仲裁協議書
當事人:
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爭議的事項)
(1)……
(2)……
(3)……
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名稱:
地址: 地址: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仲裁機構的名稱一定要準確。)
協商協議格式
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年月日簽定的合同第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 當事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日期: 日期:
仲裁協議的效力
(一)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向仲裁協議中所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法院的約束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案件的依據。沒有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就不能獲得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同時,仲裁委員會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對超出仲裁協議約定范圍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四)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銷等,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爭議解決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同未成立也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五)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協議書格式與各方法律效力】相關文章: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03-30
仲裁申請書格式07-28
仲裁申請書格式范本08-30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格式范本07-19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范文格式08-26
勞動仲裁申請書注意事項與書寫格式09-16
【精】仲裁協議書02-21
仲裁協議書【薦】02-21
【熱門】仲裁協議書02-21
【薦】仲裁協議書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