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書

時間:2022-01-14 09:52:27 仲裁協議書 我要投稿

仲裁協議書(合集15篇)

  在當下社會,我們都跟協議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協議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擬起協議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仲裁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仲裁協議書(合集15篇)

仲裁協議書1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與乙方xxxxx糾紛一案,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甲乙雙方因萬xxxxxxx申請仲裁一案,由乙方支付給甲方x元,雙方即達成和解了結此案。案件仲裁費由甲方承擔x元,由乙方承擔x元。支付方式:

  一、乙方應于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提交xxxx材料。甲方應于xx年x月x日前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手續,乙方在甲方完善手續后立即支付給甲方x元。

  如乙方未按時提供相關x材料給甲方,則乙方應于xx年x月x日前支付給甲方x元。

  二、甲方同意隨時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乙方完善應由甲方負責的xx手續。

  三、乙方于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x元;

  三、仲裁庭以甲方為申請人、乙方為被申請人根據本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不寫明仲裁事實和 1

  理由;

  四、本調解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重慶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仲裁協議書2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下稱深圳分會)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中的仲裁條款,以及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下稱仲裁規則)的規定,于xx年7月18日受理了雙方當事人關于上述合同爭議的仲裁案。

  申請人選定了仲裁員,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選定而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了仲裁員與因雙方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共同選定或委托指定而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員,于xx年9月11日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

  仲裁庭商深圳分會秘書處原定于xx年10月31日開庭審理,后仲裁庭因故延至xx年11月10日開庭。xx年10月29日被申請人申請延期開庭,因其不能提供相關證據,仲裁庭經研究決定,如期舉行開庭。申請人代理人出席了庭審,被申請人沒有出庭,仲裁庭根據仲裁規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了缺席審理。庭后申請人提交補充材料,深圳分會秘書處于xx年11月20日,將該材料轉給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xx年12月16日之前,對申請人修改的部分仲裁請求提交答辯意見及其他材料。

  被申請人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及附件后,未提交答辯狀、反請求申請書及有關證據。在申請人修改仲裁請求后,被申請人也未在仲裁庭規定的時間內針對該修改請求部分提交答辯意見和提交其他材料。

  仲裁庭于1998年1月22日作出本裁決書。

  現將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見以及裁決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11月8日合資成立了××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申請人占51%股份。xx年12月1日,經合資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申請人自愿將自己在合資公司的51%股權以人民幣500萬元的轉讓價格全部轉讓給被申請人。同時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協議書中與本案有關的條款如下: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即申請人,下同)將其所占合資公司51%的股權以人民幣500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即被申請人,下同)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后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貨幣和金額按以下規定的方式付清給甲方。

  A、乙方應于1995年1月31日前付清人民幣100萬元給甲方;

  b、乙方應于1995年3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1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250萬元;

  c、乙方應于1995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1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400萬元;

  d、乙方應于1995年9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450萬元;

  e、乙方應于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甲方;累計人民幣500萬元。

  二、有關合資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本協議生效后,甲方不再承擔所有的債權債務。

  三、甲方在10天內辦妥資產移交手續,20天內甲方人員撤出合資公司。

  四、違約責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價款,每逾期二天,應支付逾期部分總價款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如因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金不能補償的部分,還應支付賠償金。

  五、糾紛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在協議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申請人于1997年6月17日依照雙方所訂協議第五條仲裁條款的規定,向深圳分會提起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請求:

  1、償付尚欠股權價款人民幣84萬元;

  2、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94.68萬元;

  3、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申請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如下:

  xx年12月1日,合資公司第一屆董事會會議在××市召開,經雙方協商并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申請人決定將其在合資公司中所占的51%股權以人民幣500萬元的轉讓價格轉讓給被申請人,同時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并于xx年12月9日經××省××縣公證處公證。

  申請人依照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在10天內辦妥資產移交手續。被申請人在第一、二批付款到期日前亦依約支付了應付價款。到xx年6月份即協議規定的第三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請人支付110萬元,按照協議書第一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該次被申請人應付款為150萬元,故該次被申請人少付應付款40萬元。到xx年9月份即協議規定的第四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請人按協議第一條第二款D項應付款50萬元未付。xx年10月被申請人付款20萬元至××市D公司(系申請人認可的收款單位)。對xx年12月份到期應付款被申請人未能依約給付。被申請人又分別于xx年4月付款11萬元,xx年1月付款5萬元,另還付款20萬元至××市D公司,尚欠款84萬元一直沒有給付。按照協議第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對其逾期支付的部分股權價款應償付日2‰的違約金,即94.68萬元。

  1997年11月10日庭審后,申請人變更了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償付尚欠股權價款104萬元;

  2、裁決被申請人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

  申請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如下:

  關于第一項仲裁請求,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應依雙方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規定,于xx年12月31日前給付申請人股權轉讓款500萬元,但至xx年1月止,被申請人僅付轉讓款396萬元,尚欠104萬元未付。申請人于xx年6月12日向深圳分會提起仲裁,因其中有20萬元原約定由被申請人代付××市D公司,故原仲裁請求被申請人給付股價款數額僅為84萬元。1997年11月3日,××市D公司致函E公司(申請人為其下屬公司),稱其于xx年6月28日依據股權轉讓協議有關條款委托××市F公司償還××市D公司欠款40萬元,到xx年6月份止僅還欠款20萬元,下余欠款20萬元至今未還。被申請人此間并未代申請人付××市D公司20萬元欠款。故特將原仲裁請求做了修改,償付尚欠股價款為104萬元。

  1、協議書規定xx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幣150萬元給申請人,實際履行130萬元,該次少付20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xx年7月1日至xx年9月30日,以日1‰計,違約金數額為1.8萬元。

  2、協議書規定xx年9月30日前被申請人應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申請人,該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20萬元,延期付款金額為70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xx年10月1日至xx年12月30日,以1‰計,違約金數額為6.3萬元。

  3、協議書規定xx年12月31日之前被申請人應付清人民幣50萬元給申請人,該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70萬元,逾期付款金額為120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xx年1月1日到xx年3月30日,以日1‰計,違約金數額為10.8萬元。

  4、xx年4月,被申請人付款11萬元,延期付款金額減少到109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1996年4月1日到xx年12月31日,以日1‰計,違約金數額為29.43萬元。

  5、xx年1月,被申請人付款5萬元,延期付款金額減少到104萬元。違約金計算期間從xx年1月到xx年10月30日,以日1‰計,違約金數額為31.2萬元。

  以上五部分總計,被申請人應償付逾期違約金數額為79.53萬元。

  二、仲裁庭意見

  1、關于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5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案的股權轉讓協議書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和履行的。因此,本案的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關于轉讓股權問題

  經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12月1日在××市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并經合資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討論通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轉讓,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按照上述規定,在合資雙方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并經合資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以合資雙方中被申請人為主會同申請人辦理報批手續,獲得批準后再履行轉讓股權付款。本案的股權轉讓雖未完全履行上述手續,但仲裁庭考慮到,上述“股權轉讓協議書”是合資雙方自愿達成的,體現合資雙方的真實意愿;且經查,合資公司xx年度的工商登記資料中已經沒有申請人,證明轉讓已經完成,資產移交手續已經辦妥。該協議書內容大部分已得到履行。而且造成該協議書未報批,主要責任也在被申請人。因此,該股權轉讓應繼續履行下去。

  至于申請人增加請求的人民幣20萬元,申請人所提證據不足于證明被申請人未付申請人人民幣20萬元。1995年6月28日,E公司致合資公司函提到:“根據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有關條款,你公司應于本月30日前付人民幣150萬元給我公司下屬申請人”,并請合資公司將其中的人民幣40萬元直接匯給G公司。xx年11月3日,××市D公司經營分公司和G公司致E公司函提到上公司委托合資公司還其欠款人民幣40萬元,到xx年6月份止,合資公司僅還欠款人民幣20萬元,下余欠款人民幣20萬元至今未還。本案的股權轉讓是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轉讓,E公司與申請人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授權或委托E公司代為收取股權轉讓價款。E公司確曾通知合資公司將人民幣40萬元直接匯給G公司。G公司承認收到人民幣20萬元,并提到尚有人民幣20萬元未收。但申請人在1997年11月10日的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中卻說,其中有人民幣20萬元原約定由被申請人代付××市D公司,被申請人并未向該公司代付此筆款。經查,申請人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有此約定。仲裁庭對此無法認定。因此,僅認定被申請人應償付申請人應付而未付的股權價款為人民幣84萬元。

  3、關于違約金

  上述“股權轉讓協議書”第4條約定,被申請人如不能按期支付股權價款,每逾期1天,應支付逾期部分總價款2‰的逾期違約金。申請人在庭后提交的補充材料中修改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每逾期1天按1‰作為計算違約金的依據,明確要求違約金的數額為人民幣79.53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仲裁庭認為,按申請人修改的計算方法,違約金的數額仍顯然過高,應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較為合理。因此,上述逾期付款違約金調整為按日萬分之五、從實際支付日起計算至1997年10月30日,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數額為人民幣33.87萬元。

  三、裁決

  綜上所述,仲裁庭作出裁決如下:

  1、自本裁決作出之日起30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尚欠股權價款84萬元人民幣。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計付利息。

  2、自本裁決作出之日起30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人民幣33.87萬元。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計付利息。

  3、本案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90%,申請人承擔10%。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仲裁協議書3

  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年月日簽定的合同第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 當事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日期: 日期:

仲裁協議書4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

  乙方于 年 月到甲方處工作,至 部門工作, 年離開工作崗位至今。

  現由乙方提出,甲、方雙方本著自愿的原則協商一致,同意從即日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乙方須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社會保險和人事檔案關系轉移出甲方處,并辦理相關離

  所手續。在乙方辦理完上述手續后,甲方為乙方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根據乙方的需要協助乙方向社保局申辦失業保險金待遇。

  本協議為甲乙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簽訂的協議。協議從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乙方支付 元后一個工作日內,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仲裁調解書的形

  式予以確認。

  甲乙雙方在履行完畢上述約定的各項權利義務后,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關系。任何一方有違反本協議規定的,另一方有權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勞動爭議仲裁委各保留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5

  仲裁協議(范本)

  仲裁協議(范本)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爭議的事項及其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仲裁地點在北京

  我們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地址 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 簽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員會推薦的仲裁協議如下: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仲裁如下爭議: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爭議的事項)

  當事人名稱、地址 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 簽字

  ××年××月××日于北京

  仲裁協議書

  我們雙方愿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仲裁解決如下爭議:

  一、(爭議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爭議的事項及其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二、我們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日 期 日 期

  仲裁補充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

  __________合同第__________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6

  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爭議的事項)

  (1)……

  (2)……

  (3)……

  當事人名稱:當事人名稱:

  地址: 地址: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注意:仲裁機構的名稱一定要準確。)當事人:

仲裁協議書7

  申請人:__________

  地址:___省___市___路___號

  法定代理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

  地址:___省___市_____路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被申請人所在地簽訂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將其生產的“__________牌”白酒供給被申請人經銷。申請人售給被申請人“____牌”白酒每件價格為_______元人民幣,全年供貨不得少于_______件。產品質量由申請人負責。第一次供貨時間是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數量為100件。被申請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付清第一次供貨價款的_______%以后,申請人應于收到貨款的巧天內供應第二批白酒,交貨地點為被申請人所在地沿江路112號的倉庫。合同還約定,合同簽訂后一周內由被申請人付定金_______萬元人民幣。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經協商不能解決時,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申請人向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___仲裁委員會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了審理,并主持了調解。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自愿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解除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簽訂的《購銷合同》。

  二、被申請人退還未售出的“_____牌”白酒_______件,由被申請人負責運送到申請人所在地的大川倉庫。運輸中的風險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_______萬元人民幣的定金,由申請人返還1萬元人民幣,其余部分充抵申請人的貨款和其他費用。依此結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得以結清。

  四、本案的仲裁費和財產保全費共_______元人民幣已由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負擔_______元人民幣,被申請人負擔_______元人民幣。被申請人負擔部分從申請人應返還給被申請人的1萬元人民幣中扣除。扣除后的_______元人民幣由申請人在驗收被申請人退還“_____牌”白酒的當日以現金方式支付。

  五、本協議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由被申請人送仲裁庭一份。申請人在本協議書生效后的三日內撤回仲裁申請。

  申請人: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仲裁協議書8

  所謂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

  【1】答辯人: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居住地: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被答辯人:XXX,X,X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居住地: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

  答辯人就XXX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不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1、我與被答辯人XXX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我與被答辯人20xx年1月份經人介紹后認識,雙方經過一年多的相處,彼此十分了解,雙方已建立了穩固的感情基礎,此后才于XXXX年X月份經XXXX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因此,不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2、我與被答辯人XXX在起訴之前的感情十分好,平時只是小吵小鬧,并沒有發生過較大的爭吵,并且育有一婚生子XXX,現二歲零六個月,孩子還十分需要父母的疼愛與照顧,因此為了孩子,我也不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XXX的婚姻關系。

  3、我與被答辯人XXX離婚糾紛中,并不是因為我的`過錯導致的。是由于被答辯人XXX有了第三者,被答辯人才會一時沖動想要與我離婚,我相信被答辯人也只是一時受到了蠱惑,并不是真心想與我離婚,我與被答辯人XXX還有和好的可能。

  二、對于被答辯人第二、四項的訴請,既然我不同意解除與其的婚姻關系,那就不存在婚生子的撫養問題及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綜上,我與被答辯人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我不同意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婚姻關系。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此致羊場鄉人民法庭20xx年5月21日什么是仲裁協議書?

  【1】仲裁協議書是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單獨的協議。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它是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為了專門約定仲裁內容而單獨訂立的一種協議。而且,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例如,在訂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事后雙方當事人再專門訂立一個協議,約定有關仲裁事宜,這樣一個協議就是仲裁協議書。仲裁協議

  【2】

  一、仲裁協議的形式與類型

  1、仲裁協議要求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等),但是口頭的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協議的類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議書,或者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

  二、仲裁協議的內容仲裁協議應當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應當明確肯定地表達出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協議中明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

  3、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明確、具體、唯一,對于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在司法考試中屢有考查。

  (1)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2)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3)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5)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三、仲裁協議的效力效力的體現

  1、對當事人: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

  2、對仲裁委員會:授予其仲裁管轄權,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圍;

  3、對法院: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1)原則: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仲裁法》第5條規定:)

  (2)法院的應訴管轄權: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仲裁法》第26條)●仲裁條款效力的獨立性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條款效力的擴張:

  1、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另有約定的除外;

  2、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死亡的,仲裁協議對承繼其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有效,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 教育 網

  3、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1、確認機關:仲裁委員會和法院;

  2、管轄:

  (1)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法院;

  (2)約定仲裁機構不明確為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法院;

  (3)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的確認: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法院;

  3、法院確認優先: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機構先于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

  4、異議的時間: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由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協議的相關問題解讀

  【4】這里的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獨立性,是指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與合同的其他條款既分離且獨立存在。仲裁協議因合同的訂立而訂立,但并不因主合同發生爭議或被權力機關確認無效而失去效力,反而會發揮其作為后置救濟手段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務中,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為 若本合同無效,本合同全部的條款,包括仲裁解決條款均為無效 ,此時該仲裁條款是否仍具有獨立性?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協商一致排除仲裁條款的獨立性。那么該約定是否有效?在仲裁實務界,大多數觀點認為,我國仲裁法及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的獨立性,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排除仲裁協議獨立性約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另外,在實務中還常出現合同未成立與仲裁獨立性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審判第四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對該問題進行了解讀: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合同范本或者格式合同后,雙方經過多次談判,最終未能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特別是在有關當事人未對該仲裁條款提出異議或者修改意見時)能否約束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談判過程中未對仲裁條款提出異議,但因對合同其他條款未能達成一致而導致合同未成立,則不能視為雙方就其合同爭議的解決達成了仲裁協議。因為一方當事人提供含有仲裁條款的合同屬于一種要約行為,對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其他條款提出修改意見屬于反要約或者新要約的組成部分的仲裁條款,仍然需要對方當事人的承諾才能構成有效的仲裁協議。

  如果僅僅因為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范本或者格式合同中存在仲裁條款,就不管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全部條款包括仲裁條款達成合意,而認定單方擬定的仲裁條款具有約束雙方當事人的效力,實踐中可能產生極不公平的效果。

  此外,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雙方約定的仲裁協議是否具有獨立性:一是合同已經成立,但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方能生效的合同,二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合同已然成立,但條件尚未成就。此兩種情形下,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生效?在實踐中,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之前,有可能發生糾紛,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條款,應認為該仲裁條款發生效力。

仲裁協議書9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爭議的事項及其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仲裁地點在北京

  我們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地址 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 簽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員會推薦的仲裁協議如下: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仲裁如下爭議: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爭議的事項)

  當事人名稱、地址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簽字

  ××年××月××日于北京

仲裁協議書10

  甲方:XX市XX區人民路XXX樓,

  住址地:XX市XXXX二樓,負責人:XXX

  代理人:玲X,湖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乙方:湯XX,男,1971年2月4日生,XX省XX市人,住XXXX市X縣XX鎮,駕駛證號碼:

  代理人:曾XXX,湖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乙方于20xx年12月23日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向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起訴甲方(案號:X勞仲(20xx)受字第X號),該案經甲、乙雙方自愿,本著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雙方完全理解和認知本協議存在的風險,本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聲明。

  第二、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人民幣4368元(大寫:肆仟叁佰陸拾捌圓整),乙方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勞動爭議中涉及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三、本協議為一次性了結性解決協議,甲、乙雙方均不得再就雙方因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而提出任何仲裁或訴訟(即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形式包括仲裁、訴訟、信訪、申訴等向有關部門主張權利,否則,主張方向另一方賠償1萬元人民幣)。

  第四、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送交十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份備案。

  第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11

  根據《仲裁法》第17條規定,結合其他有關司法解釋,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可以歸納為: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6.無法實現的仲裁協議。有的仲裁協議規定,爭議發生后,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7.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的,仲裁協議無效。

  8.仲裁終局性不確定的仲裁協議。有的仲裁協議規定,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協議因違背了仲裁終局性原則而無效。

  一、仲裁協議的涵義

  目前學術界通行的對仲裁協議定義為:“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將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特定民商事爭議提請仲裁解決的協議”3。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協議是指當事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特定法律關系上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或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可見,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仲裁界,在仲裁協議的性質認識上大體是一致的。仲裁協議在仲裁程序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啟動仲裁程序中起著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說是民商事仲裁的基石。

  二、范文

  甲方:內蒙古××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號。法定代表人:王××,男,45歲,系該公司總經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號。法定代表人:李××,男,38歲,系該公司經理。

  雙方于1994年3月1日簽訂并經××市公證處公證了松散型聯營汽車運輸煤炭業務的《聯營協議書》,聯營的1年期限已經屆滿,雙方未獲得利潤;又實際聯營半年多,仍未見利潤。有鑒于此,雙方一致同意選擇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確認聯營業務終止,解除聯營協議,分割聯營投資購置的固定資產,分擔債務,分享債權,徹底清算雙方的聯營業務。雙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依據我國《仲裁法》和國家的示范仲裁規則以及該會自己的仲裁規則,對上述糾紛所作的一次性終局裁決結果。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19××年10月28日簽訂于××市××區

仲裁協議書12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茲就乙方解除與甲方勞動關系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于*****之違紀事宜,甲方已經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確實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對乙方因此解除勞動關系之決定不再持有異議。

  二、考慮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及目前的實際處境,乙方經研究決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金額為人民幣兩萬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補助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甲方的實際情況,并且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乙方對甲方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助。

  三、本協議書簽訂后,甲方須在三日內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提出撤回申請,并且向乙方提供該仲裁委員會制作的撤回申請裁定文書,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該裁定文書后當日支付一次性補助費用。

  四、乙方將以工資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補助費用,將該補助費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開立的銀行存折,甲方或其代理人簽收領取該存折后即視為乙方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五、甲方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后,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糾紛,甲方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六、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事項,乙方應按約定向甲方或經其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甲方(或特別授權代理人)收到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如果乙方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本協議自雙方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由乙方向有關部門備案二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13

  甲方:贛州市南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為緩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為甲方的兼職仲裁員,并向乙方發放聘書。

  第二條 聘期為一年。聘期滿后根據需要和乙方的考核情況可以續聘。

  第三條 甲乙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故雙方間的法律關系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甲方無需為乙方繳交工傷、醫療、生育、失業、養老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也無需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等規定支付乙方津貼、補貼、獎金等勞動待遇。

  第四條 聘期內,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使用甲方提供的辦案所需的辦公場所(主要為仲裁庭和辦公室),辦公設備(如電腦、打印機、電話等);

  (二)根據辦案數量和質量獲得勞務費。勞務費標準根據《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內上級通過有關規定對辦案補助標準進行調整的,乙方的辦案勞務費根據規定同步調整。

  (三)依法依規進行辦案,有權拒絕聘任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及其領導發出的有違法律法規的指令。

  (四)享有與甲方專職仲裁員同等的培訓、受教育的權利。

  (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根據甲方指導,自行安排有關文書的送達、開庭及書寫法律文書的時間。

  (六)在聘期內,若甲方不按規定或約定支付勞務費、不按要求提供辦案所需必要條件的,乙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

  第五條 聘期內,乙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聘任期間不得在本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中擔任代理人。

  (二)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根據法定標準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標準辦結甲方交辦的案件。

  (三)乙方在辦案時需獨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結案:

  1、從甲方立案人員中接受案件并簽名確認:

  2、根據甲方指導安排案件開庭時間及法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書副本、開庭通知書及答辯通知書等文書的送達事宜;

  3、在庭審中以仲裁員身份參與審理案件;

  4、書寫調解或裁決法律文書;

  5、依法將調解或裁決法律文書送達至相關當事人;

  6、根據上級規范性文件及甲方指定的合理標準將案卷進行歸檔。

  (四)乙方在辦案過程中,應愛護和合理使用辦案場所及相關物品,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場所或物品毀壞的,應照價賠償。

  (五)維護甲方名譽和榮譽,若因乙方的不當言行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的,應通過賠禮道歉等方式以恢復甲方名譽或榮譽等。

  第六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可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嚴重違反庭審紀律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審理期限內完成辦案任務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盜、丟失、損毀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參加仲裁員培訓的;

  (五)其他不認真履行仲裁職責的行為。

  第七條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予以解聘:

  (一)因個人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兼職仲裁員;

  (二)聘期內未能完成年度辦案任務的;

  (三)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32條規定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四)在聘期受到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及有玩忽職守、濫用權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因上述第(三)、(四)項原因解聘的兼職仲裁員,甲方今后不再聘任。

  第八條解聘由甲方的辦案機構仲裁院提出,報經甲方同意后予以解聘。甲方對被解聘的兼職仲裁員,給予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按月支付兼職仲裁員的辦案勞務費。以當月結案數為計算基數,當月勞務費于次月的20日前予以發放。

  第十條甲方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乙方在辦案或從事與辦案有關的事宜時以及因其他意外事故受到傷害的,保險賠付責任外的損失甲方不再負擔。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協議未盡事宜,適用《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試行)》等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有關規范性文件未作規定的,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14

  _______訂立合同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甲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

  茲因乙方同意為甲方報告訂立保險契約之機會,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居間合約如下:

  第一條合意事項

  雙方依本合約之約定成立居間關系,不適用其它勞務關系相關約定或規定,乙方同意為甲方尋覓及指示可與其簽訂保險契約之相對人,而提供簽約之機會。

  第二條居間報酬

  保險契約因乙方之居間而成立生效,并逾期契約撤銷期限確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關報酬標準支領報酬。

  第三條合約期間

  本合約自甲方完成相關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無異議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為準。本合約以個__________月為一期,每期屆滿后一個月內如乙方無異議則視同續約。

  第四條權利義務

  雙方同意遵守本合約之規定,乙方倘有違反本合約及其它相關辦法之約定,__________或為本合約約定范圍外之行為,致損及甲方或第三人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六條其它約定

  本合約之條款及甲方所訂其它相關辦法均為本居間合約之構成部份。

  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甲方:__________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業務居間人)

  身份證字號: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

仲裁協議書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律師代理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律師、_______律師作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委托事項

  作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甲方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并擬定有關甲方與_____糾紛案的解決方案以及提起、進行并完成甲方與_____的仲裁活動。

  三、委托權限

  甲方授權乙方在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委托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1.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2.參加調解工作;

  3.出庭參加仲裁;

  4.查閱、復制并保留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材料。

  5.擬定有關解決糾紛的方案

  四、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或甲方解除對乙方的委托之日止。

  五、代理費的支付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_____元,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的權利、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它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日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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