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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工作職責
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工作職責1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醫療損害賠償的訴訟中是證據的一種,在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中也是關鍵的證據。盡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鑒定結論并不當然是訴訟的證據,需要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證據適用,但是,由于醫學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鑒定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
一、醫療事故鑒定的特征.從以上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以下特點: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目的,是為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時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種技術服務。
2、鑒定機構選擇具有高度的專屬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來完成,不存在選擇其他鑒定機構的可能。
3、鑒定結論以醫學會的名義發出,不實行鑒定人個人負責制。
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證據學要求顯著寬松。
二、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執業醫師要完成以下工作:
1.認定事實,根據雙方所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經過。
2.認定正確的操作常規,根據事實經過,運用醫學知識,提出在各個環節中正確的診斷治療是什么,即當時的操作常規是什么。
3.對比正確的診斷治療,確認醫院是否違反操作常規。
4.運用邏輯知識,分析論證違反違反操作常規與醫療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5.認定是否是醫療事故。
1、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鑒定申請,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鑒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醫學會鑒定。
2、醫學會受理鑒定委托。
3、由申請一方或雙方交納鑒定費。
4、醫學會通知雙方提交陳述書、答辯書及鑒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關專科專家名錄并選出需回避的專家。
6、對雙方認可的專家隨機編號,由醫患雙方及醫學會隨機抽號組成專家鑒定組。
7、召開鑒定會,醫患雙方按先患方后醫方的順序各陳述(答辯)15分鐘、專家提問、退庭。
8、專家討論,出具醫鑒結論報告。
9、若不服鑒定報告,向省醫鑒會提起再次鑒定。
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工作職責2
xx年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在中華醫學會醫鑒辦的指導和省衛生廳及學會的領導下,辦公室工作人員兢兢業業,嚴格執行《條例》和《暫行辦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有序進行,比較順利地完成了工作任務。
現將一年來醫鑒辦的具體工作總結
一、深入學習《條例》及配套文件,加強醫鑒隊伍自身建設。
做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必要條件就是領會《條例》及配套文件精神并運用到工作中。醫鑒辦經過三年多的運轉積累了一定的辦案經驗同時也吸取到了教訓。在每周的例會上及時討論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一些疑難案例事前組織集體討論,查找相關法規和向資深專家咨詢,做到胸中有數。并反復在現有法律法規上尋找解決問題的突破口。平時注意收集與醫鑒有關的各種法律、法規條款和部門規章,使醫鑒工作人員認識到要想做到公平、公正,自身素質的提高非常重要。
二、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鑒辦的組織工作原則是按《條例》規定和法定程序,嚴格審核受理條件,充分索取相關資料、證物。為專家鑒定組提供完整真實的鑒定材料,組建合法有效的專家鑒定組,積極配合專家組長主持工作。在組織鑒定工作中強化依法意識,規程意識,角色意識和協調意識,體現出組織主體作用,做到組織不主持,參與不干預,到位不越位。醫鑒辦獨立對多起鑒定案例進行了鑒定前的調查取證工作,為專家提供第一手完整的資料,還會同專家對因特殊原因不能到達鑒定會場的'病例進行了現場醫學檢查,方便了患者。今年我們通過邀請當地的主流新聞媒體報道了鑒定會的召開過程,提高鑒定工作的透明度,對某些不實的報道及時響應,召開新聞發布會進行正面宣傳,努力為鑒定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多起鑒定中邀請法院同志旁聽,提高法官判案的準確度,也得到了廣泛好評。
三、加快工作節奏,及時處理鑒定案例。
醫鑒辦目前的情況仍是經費不足、條件簡單、人員緊缺,但我們克服不利因素在保證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從提高工作效率入手,及時辦理鑒定案件。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25日醫鑒辦接受要求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案例共241例。其中衛生行政部門移交93例,司法部門委托141例,醫患雙方共同委托7例。到目前已處理案件近200例,其中組織再次鑒定158例,終止案件14例,經協調后自動撤消委托16例,退回不符合受理條件案件6例,目前有30余例仍在辦理過程中。
經再次鑒定的158例案件中,屬于醫療事故65例,事故率41.1%,其中一級醫療事故13例,二級醫療事故5例,三級醫療事故29例,四級醫療事故18例,醫療事故集中在婦產科和骨科,從發生醫療事故醫院的級別來看以二級醫院居多。
四、及時溝通、互相學習,提高鑒定工作質量。
做好醫鑒工作,醫鑒辦之間的溝通很重要。今年醫鑒辦先后到三個市醫學會進行了實地的溝通和交流,聽取市醫學會對我們的意見和建議。到醫鑒工作開展出色江蘇省和浙江省醫鑒辦參觀學習取經。我辦在今年召開了兩次全省醫鑒工作座談會,在會議上通報了各自工作的基本情況和最新信息,商討醫鑒工作疑難問題的解決辦法,確立了兩級鑒定辦之間移送鑒定材料的相關制度,并對市級鑒定辦之間專家庫互補共享的做法達成共識。同時對醫鑒辦利用庫里專家資源豐富的優勢,以專家意見的形式來滿足司法部門對相關醫療案件的咨詢要求給予了充分肯定。在座談會上對部分經過省市兩級鑒定甚至中華醫學會三次鑒定的案件做了探討,列舉了今后鑒定工作中的注意事項,促進鑒定工作質量的提高。
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1、進一步完善醫鑒辦各項規章制度,修訂和規范鑒定相關文書的基本格式與內容。
醫鑒辦成立之后制訂了《醫鑒辦工作人員守則》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在三年多的時間內指導醫鑒辦正常運轉發揮了作用。目前醫鑒工作開展基本順利,進一步完善并切實執行既有規章,是下一步工作的重點,也是做好醫鑒工作的有力保證。日常工作中醫鑒辦發出各種通知和程序文件種類繁多,法律文書具有相當嚴肅性,我們發現沿用醫鑒辦成立之初所有格式的文件在部分情況下已不合時宜,接下來將對所有與鑒定相關的文書進行一次重新修訂,除此之外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操作軟件也將作相應修改,力求做到鑒定辦工作的每一步都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2、調整現有專家庫,并加大對專家的業務培訓。
專家庫是開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基礎,在三年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但目前的專家庫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學科設置不合理、部分專業人員數量不足、鑒定專家實際鑒定能力參差不齊等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對專家來講不僅需要醫學專業技術,還需要具備較全面的政策法規知識和文字的組織表達能力。目前大多數醫學專家長期忙于臨床工作,對《條例》精神的理解、標準的常握仍有誤差。按《專家庫管理辦法》中專家任期四年,到期調整的要求。醫鑒辦將對專家庫作出全新的調整,放棄任期已滿且不擅長擔任鑒定工作的專家,同時適當增加符合條件并樂意參加鑒定工作的中青年專家。因此這次調整中培訓專家是首先要做好的工作。除學習《條例》及配套文件及衛生法律法規之外,還要針對鑒定會所出現的問題,選擇性的對專家進行培訓,比如:專家在鑒定會上的提問技巧,如何中性提問,不引起新的矛盾;違法違規行為的判定,不同級別醫院區別對待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鑒定書必須闡明的因果關系,如何描述原發疾病在最終結果中的參與度;如何正確引用6條免責條款等等。做到大會培訓與鑒定會前培訓相結合。并再次鑒定強調鑒定工作紀律,加強專家的責任意識,并實行動態管理,為推向鑒定責任專家負責制而努力。
3、加強與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的溝通,統一認識、統一做法。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離不開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醫學會是組織鑒定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是處理解決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中很多信息需要互相溝通,醫鑒辦要及時把掌握的信息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承擔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各項義務。目前鑒定案例中超過一半是司法部門委托的,司法部門委托進行的鑒定要求與《條例》的規定往往會有不同,比如:要求鑒定醫療過錯、明確因果關系、要求鑒定人出庭等等。好多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需要我們通過反復協商達成共識,共同做工作,互相諒解,換位思考。我們計劃聯合衛生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召開座談會就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力求在部門之間找出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為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共同努力。
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工作職責3
第一條工作制度。
(1)在分管院長領導下下開展工作。
(2)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委員由有臨床經驗,作風正派,有權威的主任副主任醫師、副主任護理師和醫療技術管理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組成。
(3)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醫教部,日常工作和處理意見由醫教部主持。
(4)醫教部負責可能是醫療事故的事件處理及病人家屬接待工作。
第二條工作職責。
(1)負責管理醫院各科室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并通過事故的鑒定,提出有利于醫療工作的改進意見。
(2)凡有關醫療事故事件,應嚴謹的做好調查研究,審閱有關資料,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3)對材料不全或情節不清,有權深入科室進行調查、補充或就有關情節進行復核。
(4)凡遇到因有關資料被涂改、偽造、隱匿、銷毀,實物被銷毀而影響鑒定的,委員會有權根據有關資料和規定做出醫療事故的.結論。
(5)委員會對醫療事故的鑒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有關醫療事故的規定為準繩,可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委員會對醫療事故的鑒定,根據醫學科學原理做出是否屬醫療事故和醫療事故的性質、等級和主要負責人、次要負責人的明確結論。
(6)醫療事故主要負責人,對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得到鑒定委員會正式通知一周內,可申請復議,對復議結論仍不服的,不再復議。
(7)結論意見以書面形式做出,經鑒定委員會主任簽字和醫教部蓋章后生效,作為醫院處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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