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2024-09-30 16:37:58 管理條例 我要投稿

【經典】公司管理條例

公司管理條例1

  為了加強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操作室的管理,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作,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園區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經典】公司管理條例

  第一條 電視監控室必需晝夜24小時由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值班。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仔細履行崗位職責,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其次條 監控人員必需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仔細負責安全監控任務,準時把握各種監控信息,對監控過程中發覺的狀況準時進行處理和上報。

  第三條 監控人員每天對監控錄像進行查看,發覺有特別現象或員工亂收費現象,準時保存錄像片段,并作好標記,以備查用。

  第四條 值班人員必需嚴格根據規定時間上下班,不準隨便離崗離位,個人需處理事務時,應征得保衛科長的'同意并在有人頂崗時方可離開。

  第五條 監控人員須愛惜和管理好監控室的各項裝配和設施,嚴格操作流程,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作。

  第六條 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監控室,外來人員需到監控室查詢狀況和及觀訪者參觀,必需經保衛科長上報分管副總,同意后方可進入監控室。

  第七條 不準在監控室談天、會友、玩耍,不準隨便擺布機器設備,嚴禁在監控值班期間打盹睡覺,一經發覺,按公司規章制度嚴峻處分。

  第八條 公司領導定期到監控室查詢狀況,值班人員應準時匯報監控狀況。

  第九條 保持監控室設備的清潔衛生,堅持每月進行系統維護,確保機器設備的正常運作。

  第十條 監控設備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準時聯系修理人員進行修理,并做好登記。

  第十一條 監控人員必需保守公司監控隱秘,不得在監控室以外的場所談論有關監控錄像的內容。

  第十二條 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不得擅自關閉電視監控系統、停止系統運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管理條例2

  一、規章制度

  1. 規章制度的制定原則:公平、公正、透明;合理合法;易于理解和遵守。

  2. 規章制度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員工行為規范、工作時間規定、制度、獎懲制度等。

  3. 規章制度的執行:由公司管理層負責,確保所有員工了解并遵守規章制度。

  4. 規章制度的解釋權:如有爭議,以公司管理層解釋為準。

  二、員工管理

  1. 員工招聘與解聘: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確保招聘過程的公開透明,解聘有據可循。

  2. 員工培訓與發展:提供必要的培訓機會,鼓勵員工自我發展,提升個人能力。

  3. 管理:設定明確的指標,定期評估員工表現,給予相應的獎勵或懲罰。

  4. 員工權益保障:尊重員工權益,提供合理的薪資待遇,保障工作安全。

  三、其他注意事項

  1. 公司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調查,如有確鑿證據,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 如有疑問或建議,可向公司管理層提出,以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

  3. 本文旨在提供基本指導,具體實施細則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總之,公司規章制度與員工管理條例是公司運營的'基礎,確保員工行為的規范性和工作效率的提升。通過遵守規章制度和實施有效的員工管理,公司將能夠建立一個穩定、有序、高效的工作環境,從而促進公司的長期發展。

公司管理條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集團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系統、長效的管理機制,使企業內部管理實現科學化、規范化,同時督促和指導全體員工遵章守紀,保障集團公司各項工作有序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凡本公司員工都必需遵守和執行本制度中的相關條款,同時享有本制度所規定的`權益。

  第三條各單位、部門可依據本制度有關指導原則,結合本單位、部門實際狀況制定相關管理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后生效。

  其次章人力資源管理

  (一)人力資源規劃、編制與定員制度

  (二)聘請制度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制度

  (四)培訓制度

  (五)勞動紀律、休假與考勤管理制度

  (六)績效考核制度

  (七)薪酬安排制度

  (八)保險、福利與愛護制度

  (九)人員流淌制度

  (十)其它管理制度(職稱與職業資格技能等級、人事檔案、工作證等)

  人力資源規劃、編制與定員制度第一條依據公司整體進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猜測、分析人力資源供應和需求狀況,制訂科學合理的人力資源規劃。

  其次條人力資源部每年年末編制下一年度人力資源規劃,內容應包括:人員需求猜測及配置方案、員工培訓方案、工資總額及工資水平方案、保險福利方案等,報公司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用工實行定崗、定員、定編管理,在保證生產經營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掌握人力成本。

  第四條機構設置、調整或撤銷,由人力資源部提出方案,報經理層審核,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員工定崗定位信息實行月報制度,各單位于每月月底前將次月員工定崗定位調整方案報人力資源部批準后實施。人力資源部三個工作日內將《員工定位數據信息月報表》報送董事長和總經理。

公司管理條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轄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 登記事項

  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 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 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 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

  第九章 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 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 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五條 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編制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并公布。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完)

公司管理條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于資產總額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準: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準,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愿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后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業務;

  (十二)經批準,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并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未提足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并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并且出資額不低于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3號)同時廢止。

公司管理條例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網站新聞宣傳、輿論引導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某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新聞網頁的管理和維護,規范網頁新聞信息的采集、制作、編輯、審核和發布,確保網頁新聞類信息及時更新并安全可靠運行,結合省公司新聞宣傳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規和《國家電網公司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公司網頁新聞類信息的維護管理以及有關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省公司新聞中心負責組織新聞網頁的建設、規劃、結構設計、網站內容更新等方面工作。相關技術部門提供技術支撐,配合進行頁面、專欄方面的制作和更新。

  第五條 新聞網頁相關欄目的設立或變更及信息的審定由新聞中心負責,主網頁鏈接的各單位和各部室的主頁由相應部門負責。各單位負責人要對報送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

  第六條 新聞中心負責公司網站新聞信息的審核及發布,重要新聞信息報分管領導審核。

  第七條 各單位須選派工作認真,責任心強的人擔任新聞采集和報送工作。新聞采集和報送人員應熟悉新聞業務,能熟練操作計算機,具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八條 各單位報送稿件應當遵循“以新聞類信息為主”的原則,做到信息及時,內容準確,數據真實,能反映省公司發生的重要事件,體現省公司的文化和形象。

  第九條 新聞網頁按照以下工作流程運行:

  (一)各單位可通過省公司辦公自動化系統提交重要事件、工作動態等方面的新聞宣傳信息,信息內容可以是文字、圖片等形式。

  (二)網絡新聞編輯負責將提交到OA的信息進行審核、校定、編輯或刪除,并及時更新網頁內容。

  (三)新聞類內容更新原則一般為一天一至二次,特殊情況隨時更新,其它欄目可根據其性質在適當的時間內更新。

  第十條 對網頁上顯示的新聞信息和鏈接,新聞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控制其是否在網頁上顯示或者控制其在網頁上顯示的位置和欄目歸屬。

  第十一條 對于公司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關系重大以及職工關心的.新聞類信息,提交信息的部門應嚴格把關,并及時報新聞中心。

  第十二條 為擴大新聞信息源,增加信息量,除自編信息外,還可通過互聯網、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等多種渠道,轉載信息。轉載信息內容必須注明出處或同時做好鏈接。不允許轉載涉密信息和受版權、著作權或知識產權保護而禁止轉載的信息。

  第十三條 提交到網站的新聞圖片為jpg格式,寬高比為4:3,大小不超過800×600點陣,并按要求附文字說明;不得提交只有圖片沒有文字說明的信息。所有以附件形式提交到網站的信息確保無病毒,否則將追究相關單位和部門責任。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識,所有報送的新聞類稿件,應經本單位主管新聞宣傳的部門負責人或領導審批,按照“誰報送,誰負責”和“實名制”的原則;建立健全新聞網絡信息安全的相應管理制度,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把好上網新聞類信息的政治安全關。

  第十五條 新聞網頁發布、轉載有關信息應該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提交到網站的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內容:

  (一) 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 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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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十)損害公司系統企業形象的。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等有關法規的要求,凡國家秘密、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相關資料及文件或暫不宜公開的事項不得上網;凡涉及到省公司商業秘密的內容不得上網。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七條 為促進省公司新聞網頁的建設工作,經新聞中心考核,對于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公司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表彰:

  (一)新聞采集、報送、管理成績突出的;

  (二)報送信息及時,主動性強,提供數據量大且保證質量優良,抓住省公司系統熱點問題,能夠引起上級領導關注的;

  (三)信息內容時效性強,有較強的實用性并產生顯著的宣傳效果,獲得評價較好的;

  (四)對公司新聞網頁建設與管理工作積極提出建議、意見,并且被采納的。

  第十八條 處罰

  (一)凡有以下情況的給予通報批評:

  (1)新聞內容虛假或有較多錯誤,新聞報送不及時或很少報送,經多次提醒仍無改進的;

  (2)不按要求報送新聞信息,產生不良影響的。

  (二)對違反規定造成失密、泄密并產生一定損失的單位及個人,將依照有關法規追究其責任。

  (三)對違反信息安全要求并造成后果的,將視后果的嚴重程度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公司新聞中心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條例7

  為加強公司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現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公司管理條例。

  第一條日常行為

  1、員工工作時間內著裝應整潔、得體,不可穿奇裝異服,不留怪異發型。

  2、員工應須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言談舉止大方得體。嚴禁出現在辦公區內奔跑、躺臥、倚靠等不當姿態。

  3、公司員工應注意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做到無汗味、無異味。工作時不得飲酒,不吃有異味的食物。男士應及時修剪發須,保持清爽、干凈;女士保持淡雅妝容,不佩戴夸張首飾。

  4、工作期間不可大聲喧嘩,不做妨礙他人工作的事情,不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人事情,不長時間占用公司電話,不因私事使用辦公電話,上班時間內做到不玩手機,不打游戲,不看電影等。

  5、待人接物應注意禮節,講禮貌。熱情接待來訪者,主動與同事、領導及來訪者打招呼。提倡使用普通話,講究語言文明,樹立良好形象。

  6、公司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假公濟私,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再公司或利用公司資源做私人事務,非因職務需要不得私自動用公司公物或支用公款,不得將公司資料、設備私用。

  7、午休時間應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嘩,不可在公司內聚眾打牌、下棋等其它娛樂活動。

  8、領導交辦事項應及時處理,并呈報結果。遇突發事件或較大困難時應及時上報領導,妥善處理。如有意見、建議,或不滿上級安排,應在合適的時候委婉告知

  9、員工應維持桌面整潔,只擺放文件夾、文件收納盒、座機、電腦、筆筒和水杯

  10、文件須及時整理放置到文件夾內,文件夾側面表明文件內容或狀態,如待處理、處理中、已處理等。

  11、桌面僅允許張貼通訊錄或與工作有關的參考資料。

  12、個人抽屜須時常清除不要的或不應放置的物品,私人用品必須收撿至抽屜內,不可直接置于辦公桌上。

  13、椅背上不擺放衣物。脫崗時,應將辦公椅收納好。

  14、辦公區域禁止吃餐食,用餐僅限于休息間,員工銀座號隨手清理垃圾、整理衛生。

  15、節約用電,下班時必須關閉辦公室燈具、空調、電腦等。

  第二條考勤制度

  1、公司實行雙休制,具體行政工作時間安排如下: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13:30----18:00

  2、為培養員工作息時間的積極性,員工全年考勤情況將納入年度評優條件。員工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早退、曠工。

  3、全天上下班及外出簽到等,均由員工本人親自打卡。公司統一使用辦公軟件操作考勤等辦公事宜。如因故不能打卡,應及時在上報批準。如因公辦外出應及時簽到。未打卡且未備案說明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4、員工在工作期間確有私事處理的,須事先填寫《請假》審批單,并報備上一級領導及行政部。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脫崗的,按曠工處理。

  5、請假在一天及以內,非總經理直接管理的員工由主管級領導審批,并報備行政部;請假一天以上,公司員工須呈請經理批準。請假未經審批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6、因急事須請假的',應向總經理及部門負責人說明情況,并及時報備行政部。

  7、工作期間,外出辦事人員須在辦公軟件上做外出審批。按格式填寫,確保登記內容真實有效。如因地點尚未確定或無法及時回公司報到的,須于地點確認后及時簽到,以便臨時通知要事。返回公司后,須及時登記返回時間并簽字確認。

  第三條衛生管理

  1、為營造干凈整潔的辦公環境,維持正常工作秩序,我公司由公司全員負責日常公共區域清潔衛生,各員工自行負責個人區域衛生。

  2、日常公共區域清潔衛生

  (1)每天上下班做好地面、墻面清潔衛生。

  (2)桌椅收納整齊,桌面保持整潔。

  3、日常個人區域清潔衛生

  (1)每天上下班前做好桌面清潔打掃,按要求歸置各項物品。

  (2)垃圾桶靠內側放置,每天及時處理垃圾。

  (3)維持個人辦公區域地面清潔。

  4、公司清潔衛生每周一上午9:00進行清潔大掃除,由行政部負責人員安排,各部門積極配合。清潔大掃除要求如下:

  4.1清潔要求:

  (1)保持地面、桌面干凈、整潔,無紙屑、煙灰、落葉等。

  (2)及時清理垃圾桶,保持垃圾桶干燥、無異味。

  (3)公共辦公物品如計算器、訂書機等擺放整齊,無灰層、無異物。

  (4)公共設備如復印機、傳真、飲水機、空調等擺放有序,電線合理收納,表面無灰層、異物。如有故障,及時報修。

  (5)墻面、開關和插座干凈無異物。

  (6)及時澆水、修剪植物,清理枯、落葉,并保持盆栽器具潔凈,禁止倒入茶水、丟煙頭等。

  (7)維護公司展示、公告欄等干凈、整潔,無灰層、無異物、亂涂亂畫。

  (8)沙發、茶幾等擺放整齊、無灰塵,定期保養沙發皮質。

  (9)辦公室門牌、指示牌干凈、無灰塵、無異物。

  4.2分工要求:

  (1)清潔分工按事項分配到個人,由個人專項負責。

  (2)清潔大掃除為周固定工作,公司全員無故不得缺席。

  (3)如因人員變動、缺席造成清潔任務不達標,由行政部負責協調安排,各部門人員積極配合。

  第四條安全管理

  1、公司安全防火、防盜、防災、防破壞、防惡性事故,為每個員工應盡的義務,要敢于與壞人壞事作斗爭。員工應自覺接受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2、員工上下班、外出公干、出差,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條例,確保人身、財物安全;

  3、公司辦公場所內,員工應自行收撿好私人貴重物品;

  4、為加強公司的內務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安全和衛生,確保公司人員和財產安全。每天下班后,最后離開公司的同事務必仔細檢查并保管好公司大門的鑰匙,切記關掉電源,關好門窗,做到防火、防盜,保證公司財產物品安全;

  5、發現事故苗頭、可疑或不法行為的人或事應先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6、不得將親友或無關人員帶入工作場所,打擾其他同事正常工作;

  7、員工應正確使用辦公設備和防護用品,積極預防事故的發生,減少和防止事故人身傷害。發現設備故障后應及時修理或報告常務中心,確保設備整潔、運轉正常、性能可靠。

  第五條會議管理

  1、臨時會議、年會、股東大會由總經理直接提擬;部門會議由部門負責人提擬、總經理批準并報備行政部。

  1.1每周一和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上午10:00召開公司總經辦周例會,當月最后一個周一上午10:00召開公司總經辦月度總結會。總經辦會議由總經理負責主持和會議記錄。

  1.2每周五下午3:00召開公司主管層周例會,當月最后一個周五下午3:00召開公司主管層月度總結會。會議由常務中心負責主持和會議記錄。

  1.3各部門應設一名會議記錄員,負責本部門會議記錄。會議遵照“誰組織,誰跟進”的原則。

  1.3會議記錄使用專用會議記錄本,會議記錄員須按格式做好會議記錄及考勤記錄工作,會議結束后及時整理、傳發會議紀要。

  1.4會議開始時,主持人應對會議議題、議程、須解決問題及達成目標、議程推進中應注意的問題等,進行必要的說明。會議進行中應把控時間,確保議程順利推進及會議效率。最后須將會議決議事項付諸實施的程序、實施人(部門)、達成標準和時間等會議跟進、安排向與會人明確。

  1.5與會人員應準時到會,并在《簽到表》簽到。遵守會議紀律,做好本人的會議記錄。如有遲到、早退,按《考勤管理制度》相應處罰。主持人為會議考勤的核準人,考勤記錄由會議記錄員負責。

  1.6會議期間,手機應保持靜音,禁止玩耍手機、接打電話,特殊重要電話除外。

  1.7公司例會、臨時行政會議一般應控制在2小時以內,根據會議進行情況確需延時的,主持人須征得與會人員同意。

  第六條辦公用品領用與保管

  1、公司辦公用品由常務中心根據部門使用情況及庫存情況進行采購。特殊物品由使用部門(人)在辦公軟件上填寫《物品申購》審批單,按層級報請審批,交由行政部統一辦理。

  2、公司辦公用品根據崗位需求不同適當分配。各部門或個人領用時,須填寫審批-物品領用。

  3、為保持桌面整潔、提高辦公效率,員工常規辦公用品領用/持有標準如下:

  項目

  內容

  數量/單位

  1

  簽字筆(黑色)

  1支

  2

  替芯(黑)

  1支

  3

  簽字筆(紅色)

  1支

  4

  鉛筆

  1支

  5

  標簽紙

  1張

  6

  美工刀

  1把

  7

  筆記本

  1個

  8

  橡皮擦

  1塊

  9

  文件夾(單頁)

  1個

  10

  文件收納盒

  1個

  11

  多功能筆筒

  1個

  12

  衛生紙

  1包

  備注:根據崗位需要可適當添加用品、用具。

  3.1新員工到崗時,由行政部負責按標準領取辦公用品。

  3.2離職員工應將剩余辦公用品交接至行政部,由常務中心做好物品清點和回收。

  3.3辦公用品一經領用,由領用人負責保管,并按要求放置。自然損壞的須以舊換新,人為損壞由個人照價賠償。

  4、行政部應保管好辦公用品,做好領用登記,于每月月底盤查物資,如有錯漏,須立即處理;無法追究的,由常務中心負責人員照價賠償。

  第七條辦公設備申購與保管

  1、辦公設備由行政部統一采購、管理。各部門根據本部門辦公實際情況可申請采購。

  2、申購須在填寫《物品申購》審批單,按層級報請審批,交由行政部統一辦理。部門申購的辦公設備由該部門負責保管。

  3、行政部應制作辦公設備管理卡,跟進辦公設備使用狀況。對重要設備應定期檢查和保養,避免發生故障。

  3.1使用辦公設備應嚴格遵守設備安全使用說明。因人為原因造成設備故障、破損,由當事人照價賠償;因設備自身原因故障時,應及時通知常務中心,填寫《設備保修記錄表》,由常務中心負責報修處理。

  3.2辦公設備超過使用期限、不可繼續正常使用的,由各辦公設備使用部門填寫《辦公設備報廢申請單》,交行政部審核后,呈報總經理審批。審批通過后交辦行政部。

  第八條門禁卡(工牌)管理

  1、為了安全和有效的身份識別,所有員工在辦公區域內必須佩帶門禁卡(工牌)。員工必須刷卡才能進入公司。

  2、員工在公司區域內應佩帶門禁卡(工牌)并質詢所有進入公司而未佩帶門禁卡的人員。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將門禁卡(工牌)借出或送給他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3、員工必須保管好門禁卡(工牌),如果有任何遺失必須立即向部門領導匯報,由部門領導報送行政部。

  4、訪客進入公司的任何一個地方都必須辦理臨時通行證才能允許進入。辦理臨時通行證需要提供身份證,并在前臺做好訪客登記。

  5、員工刷卡進門時,注意不讓沒有佩帶任何通行證的人員跟隨進門。如在辦公區域發現沒有佩帶任何公司標示的人員,應立即報告行政部。

公司管理條例8

  前言

  本條例根據國家有關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就公司人事管理的基本事項而制定,為職員提供有關權利、責任和義務的詳盡資料。

  本條例適用于經公司總部人力資源部批準錄用的所有職員。

  本條例所稱“公司”(或“集團”)指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總部及所有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

  本條例所稱“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第一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是指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中承擔全部經營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包括:

  控股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代表人;

  無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不實際負責企業經營管理的,由其授權委托的全權代表為負責人;

  參股企業中,我方派駐參股企業、參與經營管理,職位最高的職員。

  本條例所稱“職務行為”,指以公司職員身份所為的經營管理行為,以及會影響其正常履行職務的個人行為。

  本條例所稱“控股企業”,指萬科所持股份超過50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參股企業”,指萬科所持股份少于50的企業。

  第一章入職指引

  個人資料

  1.加入萬科時,職員須向總部人力資源部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明(大學本科及以上需提供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工作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獨生子女證的復印件以及近期體檢報告和免冠近照,并親筆填報準確的個人資料。

  ××當個人資料有以下更改或補充時,請職員于一個月內填寫個人情況變更申報表,交給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以確保與職員有關的各項權益:

  (1)姓名;

  (2)家庭地址和電話號碼;

  (3)婚姻狀況;

  (4)出現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系人;

  (5)培訓結業或進修畢業。

  3.公司提倡正直誠實,并保留審查職員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將立即被終止試用或解除勞動合同。

  報到程序

  ××接到錄用通知后,應在指定日期到錄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報到,填寫職員報

  到登記表,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應與有關人員取得聯系,另行確定報到日期。報到程序包括:

  (1)辦理報到登記手續,領取考勤卡、辦公用品和資料等;

  (2)與試用部門負責人見面,接受工作安排,并與負責人指定的入職引導人見面。

  試用與轉正

  5.試用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此期間,如果職員感到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決定離開,可提出辭職,并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相應的,如果職員的工作無法達到要求,公司也會終止對其的試用。

  6.如試用合格并通過入職前培訓(包括脫產集中培訓和在職培訓),職員可填寫《新職員基礎在職培訓清單》、《新職員入職培訓情況調查表》、《新職員熟悉部門情況練習》和《職員轉正申請表》,由試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財務人員須由總部財務部審核),主管該業務口的公司副總經理審核后,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審批。分公司正副總經理、總部部門正副經理及以上人員需由總部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總經理審批。

  7.如在試用期內請假,職員的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若請假超過一個月,則作自動離職處理。

  8.從公司離職后,重新再進入公司時,職員的司齡將從最近一次進入公司起計。

  入職引導人

  9.試用期間,公司會指定入職引導人幫助新職員接受脫產集中培訓和在職培訓。入職引導人的職責包括向新職員介紹本部門職能、人員情況、講解本職工作內容和要求,幫助了解公司有關規則和規定,為新職員安排脫產集中培訓的時間,確認并協助取得《職員手冊》等資料。任何有關工作的'具體事務,如確定辦公位、領取辦公用品、使用辦公設備、用餐、搭乘班車等,新職員都可咨詢入職引導人。

  工作時間

  10.公司實行每周工作五天,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各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的工作時間安排可能略有差別,職員可咨詢入職引導人。

  第二章職員紀律

  職員必須遵守公司頒布的各項規章制度。

  辦公管理

  上班時,儀表應保持整潔、大方、得體,男職員不可留長發。除外勤工作者以外,職員上班衣著基本分為:

  星期一至四

  男職員:著襯衫、西裝、深色皮鞋,系領帶;

  女職員:著有袖襯衫、西裝裙或西裝褲、有袖套裙,著絲襪皮鞋;

  星期五

  可著與工作場所相適應的輕便服裝,但短褲、無袖裝、超短裙不在此列。

  公司另有統一著裝要求的,按具體著裝規定執行。

  上班時間職員應佩戴名牌。轉正后,公司將根據職員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統一制作名牌及印刷名片。

  辦公時間職員應堅守工作崗位,需暫時離開時應與同事交代;接待來訪,業務洽談要在洽談室內進行。

  注意保持清潔、良好的辦公環境,提高工作效率,不要在辦公區域進食或在非吸煙區吸煙,不要聊天、高聲喧嘩。

  使用電話應注意禮儀,語言簡明。

  職員的辦公桌內不要存放大量現金及貴重物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其它規定詳見公司有關辦公管理制度。

  考勤制度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職員要記住刷(打)卡,若因故不能刷(打)卡,應及時填寫請假單報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然后送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如代他人刷(打)卡,每次會扣除雙方薪金各×××元,違紀三次以上除作上述處罰外,本年度薪金級別不予上調。

  無故不上班或故意不刷(打)卡作曠工處理,并給予行政處分或不超過當月薪金20的經濟處罰。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者,作除名處理,公司不負責其一切善后事宜。

  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請假須填寫請假單,職員層由所在部門的經理簽署意見,管理人員由上一級領導簽署意見,獲得批準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離開工作崗位,同時請假單應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請病假必須于上班前或不遲于上班時間15分鐘內,致電所在單位負責人及人力資源部門,且應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內,向公司提供規定醫務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病假期間扣除當日福利補貼。病假累計半年以上者,至第七個月起按崗位薪金數額的70為基數發放。

  請事假將被扣除當日薪金全額及當日午餐補貼。

  因參加社會活動請假,需經領導批準給予公假,薪金照發。

  如赴外地出差,應填寫出差單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工作相關責任

  公司鼓勵職員相互間積極溝通交流,但切勿妨礙正常工作。

  職員要經常留意告示板和公司網頁上的信息,但切勿擅自張貼或更改板上的通。

  職員會接受安全知識教育,學到一些緊急情況下的自救辦法。在受到損傷或觀察到某些危險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部門負責人。

  第三章薪金

  發薪日期

  公司按職員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薪金,付薪日期為每月的15日,支付的是職員上月11日至本月10日的薪金。若付薪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公司將在每月付薪日前將薪金(不含午餐補貼)轉入以職員個人名義開出的銀行帳戶內,職員可憑存折到銀行領取。

  薪金系列

  職員薪金一般由崗位薪金與福利補貼兩部分構成;薪金均以稅前數值計算。

  福利補貼包括住房補貼、午餐補貼、工齡補貼、司齡補貼、飲料費。

  補貼、社會保險(含商業保險)等一般以職員崗位薪金為基礎計算基數。

  崗位薪金評定的依據是:職員所在工作崗位的職責、職員工作能

  力、貢獻。

  職員薪金由總部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在集團范圍內崗位薪金的定級采用統一標準。

  薪金調整機制

  職員崗位薪金將可能在如下情況下發生調整:

  (1)崗位薪金常規調整,即指公司有可能根據經營業績情況、社會綜合物價水平的較大幅度變動相應調整職員崗位薪金。

  (2)公司將根據職員的工作業績和工作能力進行獎勵性薪金晉級,其對象為經營活動中為公司創利成績顯著者;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成績突出者;集團辦公會認為應獎勵的其他人員。

  (3)職員職務發生變動,其崗位薪金相應進行調整,其薪金必須在該職務級別薪金范圍之內。

  (4)職員在年終考核中,被所在單位認為工作績效低于平均水平,將可能被降低崗位薪金。

  崗位薪金晉級,新的崗位薪金從公司下發有關通知的下月十一日起執行;崗位薪金降級,從公司下發有關通知的當月起。

  公司可根據職員即期表現上浮或下調其崗位薪金,以及時激勵優秀、督促后進。

  除此以外公司原則上不再設置其他的崗位薪金調整形式。

  第四章福利

  假期

  職員可享受本手冊規定的重要節假日,期間照常支付職員的薪金。

  職員轉正后可享受婚假、喪假、產假及護理假;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后,職員可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年休假,這些假期均為有薪假期,只扣除當日午餐補貼。

  每年職員只能在年休假、探親假中選休一種假期,并享受其待遇;職員可根據工作的安排并征得領導同意,獲得批準后取假。

  取假的一般程序:

  (1)職員提前一個月向所在部門領導人和人力資源部門申報擬休假的種類和時間;

  (2)具體休假時間,職員層由所在部門與個人協商后統一安排;經理層及以上由所在部門與總部人力資源部協商安排。休假期間若遇公眾假日或法定假日,不另增加休假時間。

  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或探親假:

  (1)一年內一次性病假超過45天或累計病假超過65天;

  (2)一年內一次性事假超過25天或累計事假超過30天;

  (3)一年內病、事假相加超過50天;

  (4)一年內休產假超過30天。

  如在年休假或探親假后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取消年休假或探親假。

  重要節假日

  元旦放假1天

  春節放假10天

公司管理條例9

  第一章 登記范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十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八條、第九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準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

  第三章 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其中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六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和住所;

  (三)經濟性質;

  (四)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終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一)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二)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

  (四)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五)主要負責人任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章 登記注冊事項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范圍、期限、隸屬企業。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住所、地址、經營場所按所在市、縣、(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注冊。

  第二十五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核準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

  經濟性質可分別核準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聯營企業應注明聯合各方的經濟性質,并標明“聯營”字樣。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型分別核準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

  第二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或者設立企業的單位的撥款、投資。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開業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按《條例》第十五條(一)至(七)項規定提交文件、證件。

  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四)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四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三)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四)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五)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

  第三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開辦條件,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一)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注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注明,并記入登記檔案。

  第三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經營單位憑據《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開展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從事業務活動的合法憑證。辦事機構憑據《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從事業務活動。

  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九條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審核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第五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開戶銀行。

  第七章 登記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規定,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三)核準: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

  (四)發照: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應當分別頒發有關證照,及時通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證照,并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公告。

  第八章 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五十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分為開業登記公告、變更名稱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由登記主管機關通過報紙、期刊或者其他形式發布。

  開業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者企業類型、注冊資金或者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號。

  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注銷原因、負責清理債務的單位。

  第五十五條 年度檢驗制度是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業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時間和辦法辦理年檢手續。

  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合格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交回執照正、副本,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后發還。

  第五十六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申請和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執照副本若干份。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執照復印件的,應經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并在執照復印件上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第五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后核發《籌建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執照正本和副本、《籌建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營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籌建登記注冊書、年檢報告表式以及其他有關登記管理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章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五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事項以及章程、合同或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四)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十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者吊銷證照,只能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處罰有權予以糾正。

  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權限和程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作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復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xx元以下的罰款。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度檢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年度檢驗;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十一)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銀行予以劃撥。

  第六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查處企業違法活動時,對構成犯罪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 企業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的,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糾正的復議決定,并通知申請復議的企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六十九條 港、澳、臺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參照本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的登記管理,按專項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條例10

  一、公司化管理科長職責

  1、主持本科室業務、行政和思想政治工作,制訂工作計劃,作好工作總結。

  2、在分管經理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公司化的生產經營及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召開科室內部的安全學習及培訓,及時傳達公司下達的各項安全管理文件。

  4、定期召開公司化生產經營分析會。

  5、收集和整理公司化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各項數據,及時掌握經營動向,對公司化的生產經營做出實施調整。

  6、嚴格執行公司財務制度加強對公司化財務管理。

  二、駕駛人員管理人職責

  1、做好駕駛員的當月工資核算及油料考核及與駕駛員相關的業務工作,要求核算準確無誤并及時輸入電腦。

  2、負責公司化各種安全培訓及會議記錄和記錄的整理歸檔,要求均要建立電子檔案。

  3、負責駕駛員的管理,制定駕駛員學習計劃及安全培訓課程,要求做到有計劃、有教案、有記錄、有照片資料。

  4、負責處理公司化運營中對駕駛員服務質量的投訴,并不定期對公司化駕駛員工作狀態進行抽查。要求投訴處理要及時,有記錄,有回復,有跟蹤。

  5、負責駕駛員的調動及違規駕駛員的學習處理,要求做到處理有決定,有依據并建立電子檔案。

  6、負責新進駕駛員招聘學習。

  7、負責三成線的出納及車輛結算單收取工作。

  8、負責檔案管理工作,要求及時更新健全車輛檔案,并與機務科銜接向維修管理人員提供車輛審驗時間及數據。負責建立完善外聘人員(駕駛員、值班人員)的人事檔案,要求對駕駛員的檔案中有月度質量信譽考評和技術狀況的考評。

  9、每月對駕駛員的服務質量信譽考評情況進行打分,考評計分情況予以公示。在年度工作結束時對駕駛員的質量信譽和技術狀況進行年度考評打分。

  三、財務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公司化三成線的營收分配工作,要求各種單據收繳及時,分配無差錯,各項生產經營數據入電腦,隨時向科長提供經營數據及每月的財務報表。

  2、負責公司化車輛的行車雜支及三成線的各項日常費用報銷工作,要求準確無誤填寫及粘貼各種票據并及時與財務科銜接各項工作。

  3、負責公司化管理科收發文件管理,要求對接收公司發的各種文件做好記錄并按月歸檔組織科室內部學習。對管理科內部新制定的各項制度做好發布日期登記。

  4、負責包車牌證的'辦理及包車調度。

  5、負責公司化車輛的3G實施監控工作,要求做好監控記錄,并按年度歸檔。

  四、車輛管理人員職責

  1、督促駕駛員搞好車輛的接車及各種維護保養、審驗、保險及與車輛相關業務工作。要求對保養審驗工作要有計劃、有安排、有檢查、有記錄。

  2、負責對車輛的故障修理做出及時安排,要求對修理的各種費用支出明細做好記錄,并建立電子檔案歸檔。對車輛的修理要做出分析,判斷是車輛自身問題還是屬于駕駛員操作問題,是駕駛員操作問題要及時進入駕駛員技術狀況考評檔案。

  3、負責建立健全車輛輪胎考核制度,嚴格對駕駛員獎懲并進入駕駛員技術狀況考評檔案。

  4、負責公司化車輛交通事故的處理,要求在事故接報后要立即向科長匯報并會同公司安全科同志處理事故善后事宜,且對每次事故的處理作詳細記錄建立電子檔案。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駕駛員要進入技術狀況考評檔案并按相關制度予以處理

  5、負責每月對車輛車容車貌、安全設施、技術狀況、機工具、行車證照、車輛交通違規不少于一次的檢查,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要求做好檢查記錄,凡是不符合技術標準和有安全隱患的車輛要停止其運營。對檢查記錄按要求歸檔。

  6、每半年要根據公司化車輛平時的維修記錄及車輛技術狀況作風險評估,要求對技術狀況不佳的車輛要及時向科長匯報,重點監控。

  7、對同一批次參加運營的車輛要建立修理費用考核制度,對修理費用產生過高的駕駛員根據技術狀況評估及時向科長匯報,決定是否留用該駕駛員。

公司管理條例11

  一、廚房人員衛生管理

  1、 公司所有的廚房工作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并定期接受體檢。

  2、所有工作人員都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具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做到“七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換工作服),使自己具有良好整潔的儀表。

  3、在工作范圍內不得隨地吐痰、吸煙、留長指甲、留長發、涂指甲油、涂口紅、戴飾物等,工作時間嚴禁談笑打鬧,不得在廚房范圍內洗廚房用具、物料以外的物品。

  4、保持良好的衛生操作習慣,上班時穿工衣,戴工帽、口罩,不得面對食品咳嗽、打噴嚏以及其它不衛生的行為,不允許用勺直接試味。

  5、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洗手:

  a、接觸食物和食品用具前。 b、使用廁所后。 c、咳嗽、打噴嚏后。

  d、接觸不潔的容器、化學劑、垃圾后。 e、接觸未煮熟的'食物后。

  洗手的正確方法:

  a、先濕手。 b、用肥皂抹手并搓洗。 c、用清水沖洗。 d、用紙巾擦干手。

  二、廚房、餐具衛生管理

  1、設立崗位責任制,實行定人、定位、定物、分工合作。

  2、餐具使用后進行嚴格消毒,并必須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刮、二沖、三浸泡、四清洗、五消毒、六保潔。

  a、刮:用塑料鏟清除餐具內的殘余物。

  b、沖:用清水沖掉油污及雜物。

  c、浸泡:用配有消毒藥品的溶液浸泡15分鐘左右。

  d、清洗:用清水洗凈。

  e、消毒:放入消毒柜內充分消毒。

  f:保潔:放在指定位置保持清潔避免污染。

  3、廚房工具用完后,按規定處理,擺放有序,刀砧板每次用完后應徹底清洗干凈后豎放,以確保底、面、邊“三面光”。

  4、冷藏柜應定期解冰、清洗,保持制冷效果及冷柜內環境清潔衛生。

  5、爐灶、配料臺、鍋頭、工作臺、洗菜池、洗碗池和一切水溝管道使用后應及時徹底清洗保持干凈、整潔。

  6、清除衛生死角,防止老鼠、蟑螂、蒼蠅等傳染性東西污染食物并定期應用有效方式進行處理。

  7、倉庫所存物品,擺放整齊,定期定人打掃整理檢查,保持空氣流通以防發霉、變質。

  三、食品衛生管理

  1、采購的原料或食品,應確保新鮮衛生。不得使用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檢驗的肉類、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的禽畜、水產品或有異味、腐爛、變質氣味、發霉、生蟲、摻假、摻雜的食品為原料,各種調味品、佐料應符合衛 生要求,采購原料要定點采購,先買先用,防 止過期變質。存放的食品與原料做到離墻、離地并分類存放,不得與雜物、藥物混放,干濕物品不得同庫貯存。

  2、操作時要分臺、分池操作,避免交叉污染。蔬菜類原料應按類別整理、鹽水浸泡、淘洗、清洗、檢查、裝筐的程序操作,肉類應注意切清除污物和雜毛,水產品應除掉內臟、魚鱗等,大米應經過篩選清洗。

  3、初加工處理過的原料應及時烹調,烹調時要掌握火候煮熟煮透,以保證食用安全,防止中毒事故發生。

  4、加工好的熟食品要妥善保管,如存放時間超過4小時,要重新回爐加熱處理,才能食用。加工好的熟食品不得隔日使用。

  5、生、熟食物要分類別放入冰箱存放,并有明顯的標志標明,不得混放,以防熟食品受到污染。

  四、餐廳衛生管理

  1、應經常保持桌面、臺凳的清潔衛生,每用餐后應及時擦試,保持干凈無灰塵、無油漬、地面無垃圾雜物天清洗一次地板,保證沒有積水,干凈、清爽。

  2、 門窗、墻壁、風扇、燈管定期清洗,確保就餐環境舒適、通風、排污設備運轉正常。

  3、 每周進行兩次大掃除,用清潔劑清洗桌椅證無異味。

  五、食物中毒及其預防

  1、每一位飲食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食品衛生法》,嚴格把好質量關,堅持做到不買入、不接收、不使用腐爛變質的原料和食品,并按照食品低溫保存的衛生質

  2、做到食品“四隔離”即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物隔離,食品與生冰隔離。

  3、 積極配合政府部門預防傳染病工作。

公司管理條例12

  1、必須維護公司規章制度的尊嚴。公司的規章制度的公司領導經過長期的探索的理論

  總結,是任何部門、仍員工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部門任何員工沒有超越公司制度的特權。公司的各級領導(包括在公司任職的公司領導的親戚朋友)必須帶頭遵守和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公司制度的尊嚴。那種把領導的個人意志置于公司制度之上,仗權違章、仗勢違章、依仗關系違章的現象,是極不正常的,也是決不允許存在的。

  2、必須逐步完善公司的制度體系。目前,公司的制度體系的框架已經初步形成,在公

  司的發展中發揮著重大的作用,但隨著公司規模的不斷壯大,公司的規章制度也要逐步更新和完善,使它適應公司不斷發展壯大的需要,使它更規范明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3、必須嚴肅規章,尊章行使。經驗表明,法令行則國治國興,法令馳則國亂國衰。一個企業也是如此,企業管理必須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對任何違紀違章的現象,都要按照制度嚴肅處理,決不手軟。任何制度只有落實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折不扣的執行下去才能顯示出制度的作用,否則,再完善的制度也是空的。

  4、加強制度的學習。制度出臺后,要讓全公司的員工都明白制度所規定的要求和制度與工作的關系,提高大家遵守制度的自覺性。特別是各級領導,更要樹立制度化管理的新觀念,了解制度規定的辦事原則和程序,增強按制度辦、按程序辦、按原則辦事的

  思想意識,堅決糾正重權輕制度、以權壓制度的思想和行為。

  關于加強管理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五(周六)為工作日,周日為休息日。公司機關周日和夜間值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市場營銷部、項目技術部、投資發展部、會議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門自行安排,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間加班的,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節日值班由公司統一安排。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準。請假員工事畢向批準人銷假。未經批準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五、上班時間開始后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六、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基本工資。

  七、曠工半天者,扣發當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并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并給予記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并給予記大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第二個月起留用察看,發放基本工資;每月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辭退。

  八、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的,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十、員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者按曠工處理。員工病假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

  十一、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準,決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補助20元;夜間加班或值班的,每個補助10元;節日值班每天補助40元。未經批準,值班人員不得空崗或遲到,如有空崗者,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如有遲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二、員工的考勤情況,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痹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公司管理條例13

  為了進一步加強辦公室的管理,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營造一個良好的辦公室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精神以及員工守則

  (1)我們的公司精神是誠信、協作、精敏、高效。公司所有員工應遵守以下守則:H勸公司,服務客戶:

  尊重他人,誠實守信:

  用心做事,追求卓越:

  不斷進步,完善自我:

  團隊合作,堅持原則:

  (2)公司管理人員的價值取向和行為原則

  充滿理想、富有激情、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開拓創新、高度務實、誠實守信:

  不懈努力,精通本行業的知識:

  對下級善于激勵,合理授權,營造良好的溝通氛圍:

  積極培養下屬,科學管理,果斷決策:

  胸懷坦蕩,勇于批評與自我批評:

  嚴于律己,守法廉潔,堪為員工之表率:

  作風踏實,追求長遠目標和效益,不急功近利。

  二工作時間

  每周一到周六為上班時間每周日為休息時間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三辦公室環境衛生

  (1)辦公室值日,辦公室所有人員根據值日表安排值日。

  (2)辦公室行為規范:

  <1>公司人員進入小區,辦公室內必須著裝整潔,在辦公室內自覺講普通話,禁止喧嘩,大聲吵鬧,說粗話臟話。

  <3>不準私自動用辦公室物品,如需應向辦公室負責人員登記并做好領取記錄。

  <5>辦公設施(如電腦)不準在上班時間內從事工作以外的事情。(播放影音)

  <7>為保證會議室的正常使用會議室使用完畢后應將桌椅恢復原位及時清理桌面物品。

  四會議制度

  (1)每周三為公司列會,參會代表為公司所有員工。如需其他會議以實際情況而定。

  (2)參會時不遲到,不早退,手機應設置靜音或者關機。有病,有事的確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先向負責部門請假,同意后方能有效。

  (3)開會時各部門務必做好會議記錄,以便及時安排和布置工作。

  (4)每次會后,各部門須交書面報告和工作計劃。

  (5)各項會議應充分堅持民主,認真,廣泛聽取每位參會者的意見和建議。

  五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公司考勤管理以打卡登記為準: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先給部門主管請假,并說明請假理由,由主管批準,若主管沒批準,不能擅離職守;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員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按《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六公司財產安全

  因個人操作或者故意破壞公司設備,(汽車,電腦,打印機,桌椅等)造成公司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及時維修或賠償。

  七辦公室規章制度

  (1)在辦公室內抽煙,影響他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環境罰款100一次。

  (2)在辦公室內打牌等賭博行為,給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罰款200元一次。

  (3)在辦公室內亂扔垃圾,大聲喧嘩,吵鬧,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罰款50元一次。

  (4)工作時間,辦公室設備不準從事工作以外的事情(如電腦播放影音)罰款20元一次。

  (5)上班遲到:一次20元;請假;個人一天基本工資;礦工;個人三天基本工資。

  八人才培訓

  (1)新員工入職培訓:

  為了使新員工在短時間內熟悉企業環境,盡快進入角色,在您加入公司后,您所在的部門會為您指派一位入司指引人,幫助您了解公司并順利開展工作。行政部還會組織新員工接受短期的入職培訓,讓新員工了解公司的性質、文化、經營方針、組織構架、產品及服務、規章福利、行為規范等。

  (2)部門業務培訓:

  為保持公司人力資本存量不斷增長,公司將為員工安排與其工作相關的業務培訓。您的經理會根據部門所負責的業務或職能制定每年的培訓計劃,為您進行專業技術的培訓。

  九本條列如有未盡事宜或隨著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交總經理辦公室研究并提請總經理批復。

  十本條列解釋權歸xx泰鑫建材有限公司辦公室。

  十一本條列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xx泰鑫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條例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騰飛化工公司安全環保工作的管理,保證安全生產、環保達標排放,依據公司安全環保管理的相關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騰飛化工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安全環保科是工廠安全環保管理的歸口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司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負責現場安全監察、廠內交通、三違的監督工作;

  (三)負責安全教育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勞動保護的配備、監督及管理;

  (五)負責全廠隱患治理工作、安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及消防管理;

  (七)事故和工傷管理;

  (八)工業衛生的監督管理;

  (九)全廠的三廢達標排放、環保設施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清潔生產、排污費核算、危險廢物的管理;

  (十)新改擴建項目的安評、環評、安全環保三同時及安全環保驗收;

  (十一)負責全廠環保綜合統計、污染物申報、排污調查工作;

  (十二)負責全廠HSE管理體系的建設及持續運行管理。

  (十三)安全技術管理

  第四條 各車間主要職責:

  (一) 負責本車間現場安全監督、三違記分、勞動保護佩戴使用和監督、危險化學品管理、突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修訂、培訓和演練、消防、安全護設施的運行管理、隱患排查及治理和監控措施的落實;

  (二) 負責本車間的環保設施、三廢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管理和清潔生產審核;

  (三) 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車間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及外來施工教育,組織本車間的班組安全活動;

  (四) 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車間的工業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分析車間主要職責

  (一) 按照主管部門的監測計劃,負責工廠及各車間的廢水、廢氣塵、毒和噪聲的監測工作;

  (二)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配合進行污染源調查及排污超標的跟蹤監測;

  (三)負責監測數據的HSE信息平臺的數據錄入工作;

  (四)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儀器試劑的配備,確保自動監測數據準確,必要時負責手動傳輸數據。

  (五)負責全廠各檢維修作業現場的用火分析、有限空間作業分析;

  第六條 儀表車間主要職責

  (一)按照主管部門的監測計劃,負責各車間的可燃報警、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儀的定期檢定和維護工作;

  (二)按照主管部門的監測計劃,負責分析車間的廢水、廢氣、塵、毒和噪聲監測儀器的定期檢定工作;

  (三)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確保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確保穩定運行。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一節 現場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工業用火、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等各類危險作業,由危險作業任務書下達單位,填寫相應票證書。

  第八條 以上各類票、證、書由計劃單位委托施工單位到作業車間作業,申請欄由計劃單位填寫。風險識別欄由計劃單位、作業車間雙方技術員(以作業車間為主)到現場識別風險后由作業車間填寫,計劃單位、作業車間各級審批人員分別在主任、安全員、值班長和監護人欄目內進行簽字確認。

  第九條 安全員休假或因其他事不在單位,票證書可由車間主任或副主任代簽,但一人不能重復簽字。

  第十條 危險作業實行一日一確認制度,主要包括二級動火、有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登高作業等,第二天繼續作業時車間領導要進行檢查確認并在作業票上簽字。

  第十一條 所有“票證書”審批必須是本人簽字,不得代簽。

  第十二條 生產車間工藝技術員要在工業用火作業票風險評價上注明動火部位可能存在的物料介質。

  第十三條《用火作業票》等級由用火單位確定,不得辦理延時手續。如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第十四條 工業用火作業票第一聯由安全科留存,第二聯動火結束后由生產車間安全員留存。

  第二節 廠內交通管理

  第十五條 私家車司機定期參加廠內交通安全培訓、教育;

  第十六條 廠內主干道限速30公里/小時,其他道路限速20公里/小時,運輸車輛一律由廠西門出入;

  第十七條 入廠車輛停放在工廠設立的任意一個停車場內(廠辦公樓東側停車場、廠辦公樓后側停車場、丙烯酸酯(分析、凌山派出所)辦公樓西側停車場、醋酐A工段南側停車場、醋酐C工段西側停車場、食堂北側停車場)及檢維修臨時停車場;

  第十八條 各裝置區為車輛禁行區域;

  第三節 三違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工廠的各級管理人員按公司要求監督檢查三違行為;

  第二十條 組織制定“三違”記分管理實施細則,組織相關科室制定“三違”記分標準。制定員工勞動保護、危險作業票證書、道路交通等安全管理類“三違”記分標準;定期通報全廠、安全環保專業“三違”記分檢查和考核情況。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安全環保科年初編制工廠全年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第二十二條 協調其他科室在班組安全活動中有關生產工藝、設備操作、應急處理等培訓內容的安排和落實;

  第二十三條 對車間班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 機關科室管理人員,要按照工作分工定期參加班組安全活動,并在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上簽字;

  第二十五條 各班組在交接班會上要進行班前安全講話;

  第二十六條 安全活動和集中授課要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車間領導和車間管理人員要全部分派到各個班組按時參加班組安全活動,參加活動時要參與活動內容,利用自己掌握的安全生產和管理知識、經驗給員工講授安全環保知識,帶動廣大員工提高安全意識、安全技能。

  第五章 勞動保護的配備、監督及管理

  第二十七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做好工廠的勞動保護的配備、監督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 隱患治理及安保基金的使用

  第一節 隱患治理

  第二十八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做好工廠的隱患治理工作。

  第二節 安保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九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做好工廠的安保基金的使用計劃及完成情況的跟蹤,確保安保基金用于安全環保方面的資金投入上。

  第七章 危險化學品管理及應急管理

  第一節 危險化學品管理

  第三十條 負責配合國家及省市安監部門的在役裝置的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負責配合國家及省市安監部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證的取證及復查的審核及驗收;

  第三十二條 負責工廠臨界量類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負責關鍵裝置及要害部位檢查、公司領導安全聯系點的'確認及檢查。

  第二節 應急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負責工廠總體應急預案、安全、環保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訂、評審及備案工作;

  第三十五條 負責工廠總體、安全及環保專項預案的培訓;

  第三十六條 負責組織工廠安全及環保專項預案的演練;

  第三十七條 負責廠級應急物資的管理、車間應急物資的檢查及考核。

  第三節 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條 進入工廠的車輛、人員一律不得帶煙火,工廠為禁煙單位;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負責辦單位員工、本裝置轄區內、外來人員、外來車輛的禁煙管理;

  第四十條 科室負責外來辦事人員及本單位禁煙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做好工廠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八章 安全技術管理

  第四十二條組織修訂“裝置工藝規程”中的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篇章;

  第四十三條 儀表車間、電氣車間、分析車間、綜合車間需有獨立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四條 組織編制、修訂《崗位HSE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十五條 負責裝置檢維修安全方案的審核;

  第四十六條 負責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及“三同時”的落實;

  第四十七條 負責年度安全環保工作計劃的編制;安全檢查表的編制;創建“安全無事故工廠”方案的編制及各類安全環保活動方案的編制;

  第四十八條 負責HSE信息系統中相關廠級數據的錄入;

  第四十九條 負責上報工廠檢維修信息。

  第九章 事故和工傷管理

  第五十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做好工廠的事故和工傷管理工作。

  第十章 工業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一節 職業衛生管理

  第五十一條 編制塵、毒、噪聲監測計劃,確立監測點及監測周期;

  第五十二條 醫學監護周期為四年,周期內應達到全員監護,醫學檢查結果記入個人健康監護卡。

  第五十三條 噪聲作業2-4年做電測聽檢查和其他噪聲危害項目的檢查。

  第五十四條 定期對職業病及職業相關疾病患者進行職業史調查,建立檔案并妥善進行保管。

  第五十五條 各種職業衛生檔案屬永久性保存資料,個人健康檔案應保存到職工離退休(職)后50年。

  第五十六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治理工作按照隱患治理項目管理。

  第二節 有毒作業崗位員工健康療養管理

  第五十七條 安全環保科確定工廠符合有毒作業崗位員工健康療養的崗位;負責對有毒作業崗位療養人員進行審批。

  第五十八條 人力資源科負責核定符合有毒作業崗位員工健康療養崗位定員,負責對有毒作業崗位療養人員進行審批。

  第五十九條 每年由黨群工作科負責編制有毒作業崗位員工健康療養計劃;負責對有毒作業崗位療養人員進行審批。負責按計劃組織療養人員到指定療養單位進行療養。

  第六十條 車間負責合理安排每期具體療養人員,并且指派一名領導專門負責療養人員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工廠符合有毒作業的崗位員工為:

  (一)氯磺化車間接觸四氯化碳作業的崗位員工。

  (二)分析車間在氯磺化車間化驗室作業的崗位員工。

  第三節 應急沖洗設備的管理

  第六十二條 各生產車間應根據物料的理化性質,確定應急沖洗設備的位置、數量。

  第六十三條 各生產車間負責應急沖洗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洗眼設備要設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每班都要對水位、噴頭進行檢查,保證洗眼設備隨時好用;

  (二)洗眼設備要安裝合理,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以防沖洗液結冰,周圍不得堆放有其它物品,確保通道暢通,要有明顯的標志;

  (三)洗眼設備周圍要保持清潔衛生,清洗液要求至少每季度更換一次,防止洗眼液變質。

  (四)接觸強酸、強堿及易經皮膚吸收的生產性毒物時,在裝置內必須要設有洗眼器,其服務半徑小于15m;

  (五)承裝洗眼液容器的容量必須能夠承裝至少沖洗15分鐘以上的清洗液;

  第十一章 環保的運行管理

  第一節 三廢達標排放

  第六十四條 安全環保科編制“生產車間三廢排放標準及考核辦法”,編制“環境監測計劃”,每月對車間進行監督考核;

  第六十五條 水汽車間每天檢查全廠地下管網的運行情況,定期疏通,確保廠區廢水及時排出;

  第六十六條 生產車間必須嚴格控制工藝參數,確保排放總量符合工藝要求;

  第六十七條 水汽車間的463泵房、880泵房、1#泵房必須保證低水位運行,確保不發生污水串入10#線的現象。

  第三節 環保設施的運行

  第六十八條 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裝置同步運行;

  第六十九條 三級防控設施必須完好,雨季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七十條 環保設施的運行與維護納入車間的設備管理中;

  第七十一條各車間必須建立完善的環保檔案,次月1日前生產車間必須將“車間三廢報表”上報安全環保科,并將數據錄入到HSE信息平臺里。

  第四節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

  第七十二條 安全環保科組織申報重點污染源排放口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

  第七十三條 儀表車間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及檢查記錄,定期進行比對監測,確保自動監測數據準確及有效傳輸;

  第七十四條 分析車間配備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試劑,并建立試劑配備記錄;當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進行手工傳輸數據。

  第五節 清潔生產

  第七十五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做好工廠的清潔生產的審核工作。

  第六節 危險廢物管理

  第七十六條 各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儲罐必須有危險廢物標識,必須有液位或包裝記錄;

  第七十七條 各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及時運輸出廠,不得在現場貯存;

  第七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每月必須填寫“危險廢物交接單”,并與次月3日前送到安全環保科;

  第七十九條 危險廢物利用單位必須具有省環保局的相應資質證明,必須提供市環保局的危險廢物的轉移聯單;

  第八十條 有無利用價值的危險廢物,車間需提前一周向安全環保科提出書面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里堆埋手續,車間負責派專人押運至堆埋場,經堆埋場簽字的堆埋傳送單返至安全環保科。

  第七節 排污費核算

  第八十一條 每月中旬參加技術科組織的對駐廠單位消耗的上水、蒸汽、氮氣、下水計量表的檢查和確認;

  第八十二條 每月月末根據工廠對駐廠單位的廢水排放口的監測數據、駐廠單位消耗的上水量、下水排放量,按照公司收費標準核算排污費;

  第八十三條 根據各單位的生產狀況,確定每月各單位的排污系數;

  第八十四條 每月核算的排污費核算表、比例分配表經主管領導簽字后月末前上報駐廠財務;

  第八十五條 每月對出廠單位的排污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超標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章 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三同時及環保驗收

  第八十六條 項目可研前協助公司著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為評價單位提供工廠的排污現狀,參與項目環評報告書的審核;

  第八十七條 認真按照環評報告書批復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督促環保三同時的項目實施;

  第八十八條 項目開車前向環保局提出書面開車申請,待批復后項目方可開車運行;

  第八十九條 項目開車試生產三個月后,向環保局書面提出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環保局將對項目進行監測,給出項目驗收監測報告;

  第九十條 環保局將組織專家對項目的環保設施進行驗收,簽署驗收意見,給出項目驗收報告。

  第十二章 環保綜合統計、污染物申報、排污調查

  第九十一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建立環保污染源臺賬,次月1日、次季度3日前分別編報出工廠的環保統計月報和季度報表;

  第九十二條 每年的年度環境綜合統計報表于次年1月3日前完成,次年的1月10日前完成企業“污染物排放申報表”、“工業固體廢物排放申報表”的編報工作;

  第九十三條 按照公司安全環保處的要求,不定期的完成各類排污調查工作。

  第十三章 HSE管理體系管理

  第九十四條 安全環保科建立工廠的HSE管理體系,編制、修訂《HSE管理分手冊》;

  安全環保科每年組織全廠對危害因素進行辨識、評價,確定車間、工廠二級重大危險源及重要環境因素,和車間分別將危害因素錄入到HSE信息系統中;并分別對兩級重大危險源及重要環境因素進行監控和檢查;

  第九十五條 安全環保科監督檢查HSE管理體系運行質量,組織HSE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認證和復審工作。

  第十四章 違規責任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工廠按照月份經濟責任考核要求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本細則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

  第九十八條 本細則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騰飛化工公司職業衛生管理細則》、《騰飛化工公司有毒作業崗位員工健康療養管理細則》、《騰飛化工公司應急沖洗設施管理細則》、《騰飛化工公司日常班組安全環保教育管理細則》、《騰飛化工公司禁煙管理細則、《騰飛化工公司廠內交通管理細則》、《騰飛化工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細則》同時廢止。

公司管理條例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的行為,防范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三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占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經營方式創新、業務或者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規范、有序進行。

  第五條 證券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發行、交易、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

  第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的有關情況通報機制。

  第二章 設立與變更

  第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公司法》、《證券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九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在證券公司經營過程中,證券公司的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為證券公司股權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有3名以上在證券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滿2年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設立時,其業務范圍應當與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制度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其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水平、合規程度、高級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能力、專業人員數量,對其業務范圍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業務范圍、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前款所稱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是指規定下列事項的條款:

  (一)證券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三)證券公司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的類型、金額和內部審批程序;

  (四)證券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證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條第一款所稱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證券公司下屬的非法人單位。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事先告知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認購或者受讓證券公司的股權后,其持股比例達到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5%;

  (二)以持有證券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權。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戶權益的重大資產轉讓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證券公司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第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申請進行審查,并在下列期限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一)對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

  (二)對變更注冊資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審查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

  (三)對變更業務范圍、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或者要求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

  (四)對設立、收購、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或者停業、解散、破產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

  (五)對要求審查董事、監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應當考慮證券市場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十七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辦理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證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記機關頒發或者換發的證券公司或者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后,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頒發或者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應當載明證券公司或者境內分支機構的證券業務范圍。

  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停止全部證券業務、解散、破產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上公告,并按照規定將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銷。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機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可以設獨立董事。證券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在本證券公司擔任董事會外的職務,不得與本證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其董事會應當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

  證券公司董事會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委員會負責人由獨立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的保管以及股東資料的管理,按照規定或者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股東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關資料,辦理信息報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項。董事會秘書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設立行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其名稱、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該機構的成員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設合規負責人,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或者檢查。合規負責人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決定聘任,并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合規負責人不得在證券公司兼任負責經營管理的職務。

  合規負責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向公司章程規定的機構報告,同時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證券公司解聘合規負責人,應當有正當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任職前取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證券公司不得聘任、選任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前款規定的`職務;已經聘任、選任的,有關聘任、選任的決議、決定無效。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離任的,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審計。

  前款規定的審計報告未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離任人員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任職。

  第四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從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證券業務,應當遵守《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經營未經批準的業務。

  2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托,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身 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并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所了解的客戶情況推薦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具體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合同,應當事先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并將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簽字確認。業務合同的必備條款和風險揭示書的標準格式,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對賬單,按月寄送客戶。證券公司與客戶對對賬單送交時間或者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查詢制度,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其委托記錄、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余額,以及證券公司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

  客戶認為有關信息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向證券公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處理客戶投訴。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客戶的投訴,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活動。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不得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而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并實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經營虧損。

  第二節 證券經紀業務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對客戶賬戶內的資金、證券是否充足進行審查。客戶資金賬戶內的資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買入委托;客戶證券賬戶內的證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賣出委托。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應當與接受委托的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頒發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確對證券經紀人的授權范圍,并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業務,并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

  第三十九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其在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經紀人不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等事項。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證券交易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節 證券自營業務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限于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證券。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使用實名證券自營賬戶。

  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購買本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與本證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

  (二)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三)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操縱證券市場;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自營證券總值與公司凈資本的比例、持有一種證券的價值與公司凈資本的比例、持有一種證券的數量與該證券發行總量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四節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照《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從事接受客戶的委托、使用客戶資產進行投資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所產生的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用。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費用等事項。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二)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托資產價值,低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四)在證券自營賬戶與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使用多個客戶的資產進行集合投資,或者使用客戶資產專項投資于特定目標產品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五節 融資融券業務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

  (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

  (三)有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

  (四)有完善的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以證券公司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在指定商業銀行開立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內的資金應當參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管理。

  在以證券公司名義開立的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和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內,應當為每一客戶單獨開立授信賬戶。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時,客戶應當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用證券充抵。

  客戶交存的保證金以及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賣出證券所得的全部資金,均為對證券公司的擔保物,應當存入證券公司客戶證券擔保賬戶或者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并記入該客戶授信賬戶。

  第五十三條 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內的資金為信托財產。證券公司不得違背受托義務侵占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證券或者資金。除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或者證券公司和客戶依法另有約定的情形外,證券公司不得動用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證券公司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差額。客戶未能按期交足差額,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 客戶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交存保證金的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單位規定。

  證券公司可以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融出資金可以買入證券的種類,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折算率,融資融券的期限,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補交差額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由被授權單位或者證券交易所做出的相關規定,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且不得違反國家貨幣政策。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自有資金或者證券不足的,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章 客戶資產的保護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其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指定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

  指定商業銀行應當與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簽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合同,約定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項,并按照證券交易凈額結算、貨銀對付的要求,為證券公司開立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匯總賬戶。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取,應當通過指定商業銀行辦理。指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客戶能夠隨時查詢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余額及變動情況。

  指定商業銀行的名單,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告。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客戶的委托資產交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指定商業銀行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產托管機構托管。

  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證券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戶的委托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證券公司投資行為等職責。

  第五十九條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委托資產屬于客戶,應當與證券公司、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產申請查封、凍結或者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或者委托資金:

  (一)客戶進行證券的申購、證券交易的結算或者客戶提款;

  (二)客戶支付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傭金、費用或者稅款;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不得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向他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其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六十二條 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 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動用情況進行監督,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存管或者動用情況的有關數據。

  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超出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規定的范圍,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申請、指令,應當拒絕;發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被違法動用或者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抄報有關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控制指標報告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專項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證券公司年度報告應當附有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評審報告。

  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在證券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注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六十五條 對證券公司報送的年度報告、月度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核,并制作審核報告。審核人員應當在審核報告上簽字。審核中發現問題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有關機構報送的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有關數據進行比對、核查,及時發現資金或者證券被違法動用的情況。

  第六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披露其基本情況、參股及控股情況、負債及或有負債情況、經營管理狀況、財務收支狀況、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和其他有關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有關的資料、信息:

  (一)證券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工作人員;

  (二)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三)證券公司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四)證券公司的開戶銀行、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五)為證券公司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

  第六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證券公司的業務活動、財務狀況、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一)詢問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二)進入證券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四)檢查證券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復制有關數據資料。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查清證券公司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證券公司及與證券公司有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關系企業的銀行賬戶。

  第六十九條 證券公司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披露、報送或者提供的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

  第七十二條 任何人未取得任職資格,實際行使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職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停止行使職權,予以公告,并可以按照規定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三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證券公司未解除其職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解除。

  第七十四條 證券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或者其有關人員進行審計,可以查閱、復制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客戶信息或者證券公司的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并可以調取證券公司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內的有關數據資料。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所知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和證券資產管理賬戶的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按照交易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處理,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一)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境內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二)未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做出的決定,解除不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職務。

  第七十八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資金不足而接受其買入委托,或者客戶證券不足而接受其賣出委托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條 證券公司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或者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時,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一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一)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超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范圍經營業務;

  (二)未經批準,用多個客戶的資產進行集合投資,或者將客戶資產專項投資于特定目標產品。

  第八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證券自營賬戶與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三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違反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或者產品銷售活動;

  (二)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三)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四)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范圍或者投資比例違反規定;

  (五)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托資產價值低于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十四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對離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并報送審計報告;

  (二)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或者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三)未按照規定將證券自營賬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證券賬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四)未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

  (五)推薦的產品或者服務與所了解的客戶情況不相適應;

  (六)未按照規定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并以書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資風險;

  (七)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或者未在與客戶簽訂的業務合同中載入規定的必備條款;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并向客戶送交對賬單,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并有效執行信息查詢制度;

  (九)未按照規定指定專門部門處理客戶投訴;

  (十)未按照規定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

  (十一)未按照規定存放、管理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十二)聘請、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未說明理由。

  第八十五條 證券公司未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或者認購、受讓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的股權;

  (二)證券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三)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違反規定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四)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違反規定動用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申請、指令予以同意、執行;

  (五)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現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被違法動用而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八十七條 指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定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二)對違反規定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申請、指令予以同意或者執行;

  (三)發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被違法動用而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指定商業銀行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暫停或者終止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證券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公開披露信息,或者公開披露的信息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證券公司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托管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資料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等值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合規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自律組織報告違法違規行為;

  (二)證券經紀人從事業務未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

  (三)證券經紀人同時接受多家證券公司的委托,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四)證券經紀人接受客戶的委托,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等事項。

  第九十條 證券公司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規定要求。

  第九十二條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方式不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調整。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方式,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年內達到規定要求。

  第九十三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向股東或者其他單位借入償還順序在普通債務之后的債,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四條 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境外股東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九十五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內經營證券業務或者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指《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九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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