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時間:2023-05-31 05:44:52 偉燁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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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對外擔保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規范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不得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充分理由原則。

  (一)對外提供的擔保必須給公司帶來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擔保必然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且帶來的利益或損失明顯大于相關擔保風險損失的;

  (二)與被擔保單位存在相互擔保協議,且相互擔保規模相當;

  (三)堅決杜絕人情擔保。

  第四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反擔保原則。即要求被擔保單位提供可靠的反擔保,或提供可執行的抵押或質押,使擔保發生損失時可以得到補償。

  第五條對外擔保必須由項目建議部門會同財務部門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必須索取被擔保單位的營業執照、經審計的近期財務報告等基礎資料;必須掌握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或項目資料;必須對被投資單位的資信情況、還款能力嚴格審查,對各種風險充分預計,并提出是否提供擔保的建議。

  第六條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或由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批準后由公司實施,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七條對外擔保的授權審批權限。

  (一)董事會的審批權限

  單筆擔保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年度累計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對外擔保項目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超出總經理審批權限的對外擔保項目由公司董事會審批,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權限應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關規定。

  (三)超出董事會審批權限的擔保項目由股東大會審批。

  第八條對外擔保有效期內,有關責任部門必須對有關擔保事項嚴格監控,對風險情況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九條公司為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履行代為清償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及反擔保人追償。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實施。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篇2

  公司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規范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確保公司的資產安全,促進公司健康穩定的發展,根據《公司法》、《擔保法》、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對外擔保由公司統一管理,非經法定程序批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為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具體種類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及商業承兌匯票等。

  第二章擔保原則

  第四條公司應當遵循《公司法》、《擔保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充分披露對外擔保的情況,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五條公司實施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互利的原則。公司應當拒絕任何強令其為他人擔保的行為。

  第六條公司應當采用反擔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風險,且提供的反擔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風險措施必須與公司提供擔保的數額相對應。

  第七條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公司應當拒絕為其提供擔保。

  第八條公司按本管理辦法做出的任何擔保行為,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三章擔保的程序

  第一節擔保的條件

  第九條公司可以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充分償債能力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提供擔保:

  1、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

  2、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額反擔保的單位;

  3、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條件下,根據經營需要,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單位。

  第二節擔保的申請及調查

  第十條擔保的申請根據擔保條件不同規定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的申請由該企業提出,須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借款擔保的書面申請材料:

  1、該企業的基本情況及最近一期的資產負債表;

  2、該企業歷史還貸記錄;

  3、該企業現有銀行借款及擔保的情況;

  4、本項擔保的銀行借款的有關的主合同的主要內容;

  5、本項擔保的銀行借款用途、經濟效果;

  6、本項擔保的銀行借款的還款資金來源;

  7、該企業董事會(或權力機構)所作出的貸款及擔保決議;

  8、該企業擬向公司提供反擔保的資產名稱、數量及相應所有權證;

  9、其他與借款擔保有關的事項;

  (二)其它擔保單位的申請

  提出擔保申請的對方企業,須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借款擔保的書面申請材料:

  1、對方企業的營業執照(或副本)復印件;

  2、對方企業銀行借款總量、借款增減變化原因以及借款擔保情況;

  3、對方企業的資信情況及財務狀況,以及雙方互為提供的借款擔保的金額、品種、期限;

  4、對方企業的董事會(或權力機構)所作出的有關申請擔保的書面協議(或文件);

  5、對方企業擬向公司提供反擔保的資產名稱、數量及相應所有權證;

  第十一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對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基本資料進行調查、分析,對其所提供的反擔保資產所有權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對申請擔保人的資信程度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對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要求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其他資料,公司財務部應當向申請人索取。

  第三節擔保的審核

  第十三條公司財務部根據調查結果,結合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及資金預算,綜合平?后在調查報告上簽署明確的意見,并將此調查報告連同公司銀行借款總量、借款增減變化原因以及借款擔保情況等資料一并提交總經理審核。

  第十四條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會對財務部提交的借款擔保書面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復審,簽署明確的審核意見后連同財務部提交的所有資料一并提交公司董事長,由董事長形成專題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根據提供的有關資料,分析申請擔保人的財務狀況、行業前景、經營運作狀況和信用信譽情況,決定是否再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信調查。

  第十五條依據本管理辦法必須由股東大會進行審議的,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至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第四節擔保的審批與決議

  第十六條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下述擔保事項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對于董事會權限范圍內的擔保事項,除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董事會在決定提供擔保之前(或提交股東大會表決之前),應當了解、掌握被擔保對象的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會有關報告中詳盡披露。

  第十九條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借款擔保專題議案進行審議后逐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決議中應包括提供借款擔保的單位、借款金額及期限等內容;如該擔保系在決議同意擔保的總額度內分批實施的,決議中還應授權公司董事長在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的前提下,實施分級行使借款擔保的審批簽發。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于有下列情形的申請擔保人應拒絕為其提供

  擔保:

  1、不符合擔保條件規定的;

  2、產權不明,轉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的;

  3、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騙取公司擔保的;

  4、公司前次為其擔保,發生銀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現象的;

  5、經營狀況已經惡化,瀕臨破產的;

  6、董事會認為不能提供擔保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印章管理部門在審驗相關決議和簽發文件后方可履行蓋章手續。

  第二十二條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與該擔保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股東或董事應回避表決。公司為持股5%以下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上回避表決。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及時、充分披露對外擔保的情況,公司獨立董事在年度報告中還應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五節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四條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范,合同事項明確、具體。

  第二十五條公司財務部負責組織對擔保合同進行起草、協商、審核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簽訂擔保合同,必須持有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該筆擔保事項的決議。

  第二十七條擔保合同中至少應當明確下列條款:

  1、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7、違約責任;

  8、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9、爭議的解決;

  10、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有關責任人員必須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質押登記。

  第四章擔保的管理

  第一節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司財務部為公司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財務部應加強對擔保期間借款企業的跟蹤管理,應當經常了解擔保合同的履行情況,包括要求對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財務報表,分析債務人履約清償能力有無變化,并定期向公司總經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公司擔保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條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制作公司提供對外擔保的備查分戶臺帳,臺帳登載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1、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名稱、聯系方式、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代碼;

  2、擔保的種類、方式、期限、金額和擔保范圍以及擔保合同簽署及生效的日期;

  3、借款主合同下貸款發放日期和金額、貸款用途、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還款資金來源以及合同簽署及生效日期;

  4、債務人在借款主合同下履行債務的期限、金額及違約記錄(若發生);

  5、其它事項:記載該借款主合同下的債務是否有物的擔保、動產及權利質押和其他人共同擔保及該擔保詳情、借款主合同下是否發生還貸情形等。

  第三十一條擔保合同應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做好擔保事項的登記與注銷,并及時通報監事會、董事會秘書。

  第三十二條擔保合同保管期為至合同履行完畢后十年。

  第二節風險管理

  第三十三條公司所擔保債務到期后,公司財務部要積極督促被擔保人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履行還款義務。當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公司財務部應當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告知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發生訴訟等突發情況,公司有關部門(人員)、相關企業在得知情況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公司總經理報告情況,必要時公司總經理可指派有關部門(人員)協助處理。

  第三十五條董事、經理以及公司的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最后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所有。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維護企業資產安全,防范財務風險,確保公司經營穩健,根據《公司法》《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即被擔保人,以下稱被擔保人)對于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不包括因訴訟保全等需要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行為。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形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第三條 公司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

  第四條 公司本部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余額與融資合計不得超過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 50%。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雖不控股但實際控制的企業)以及公司參股公司的擔保行為。

  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與職責分工

  第六條 公司建立董事會為決策機構、總經理辦公會為審議機構、財務部具體歸口管理、法律事務部與審計部參與審核監督的擔保組織管理體系。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是對外擔保的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擬訂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二)擬訂公司年度擔保計劃;

  (三)審核擔保資金的用途,以及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償債能力、信用等級等;

  (四)對具體擔保事項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五)根據公司董事會的批準,具體辦理擔保事項,并對擔保項目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擔保費;

  (七)對于超出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經董事會批準后,辦理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報批手續;

  (八)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外擔保合同等相關文件的法律審核,公司審計部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進行定期審計。

  第三章 擔保條件

  第九條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擔保人為公司有產權關系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

  (二)按照同股同權、同股同責的原則,以出資(持股)比例為限提供擔保;確需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提供防范自身利益受損的措施,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三)未超過公司確定的融資與擔保的限額。

  第十條 公司不得有下列對外擔保行為:

  (一)為無產權關系的企業和自然人提供擔保;

  (二)超過出資(持股)比例向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投資企業提供擔保;

  (三)向假借經營活動名義的企業與自然人提供擔保;

  (四)通過合作貿易、代理業務等形式為其他企業、自然人提供擔保;

  (五)在年度擔保計劃外提供擔保,或未經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擔保計劃外的事項;

  (六)對經營狀況不正常的被擔保人提供擔保,包括:

  1.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或資不抵債的;

  2.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案件對其償債能力具有實質不利影響的;

  4.已進入重組、托管、兼并或破產清算程序的。

  第四章 反擔保

  第十一條 公司在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第十二條 反擔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程度和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確定反擔保方式。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后,方可與債權人簽署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和擔保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工作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章 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

  第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擬訂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參股公司在內的'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經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報董事會(執行董事)履行決策程序后,由總經理會簽、董事長審批后執行。

  第十五條 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應當明確提供擔保的對象、額度等具體內容,董事會應當對計劃內容進行認真審議,合理限定計劃總額、單筆擔保事項的最高額度。其中屬于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應當單列計劃,經董事會審議后,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履行審批程序后執行。

  第十六條 情況特殊、確實需要在年度計劃外提供擔保的,按照上述規定報批。

  第六章 擔保的決策與審批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為未超出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具體項目提供擔保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履行決策與審批程序:

  (一)擔保申請人向公司提出申請(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

  (二)財務部對擔保申請、擔保協議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三)法律事務部與總法律顧問、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

  (四)公司分管領導審查;

  (五)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公司為超出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具體項目提供擔保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履行決策與審批程序:

  (一)擔保申請人向公司提出申請(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

  (二)財務部對擔保申請、擔保協議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三)法律事務部與總法律顧問、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

  (四)公司分管領導審查;

  (五)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六)公司董事會決策;

  (七)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與單列的提供擔保計劃一道,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公司董事會決策或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同意的,由總經理會簽、董事長審批后,由執行擔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并加蓋公章。

  子公司作為擔保申請人申請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擔保時,還應當提交其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決議。

  公司因訴訟保全等需要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由法律事務部提出申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查后,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策。

  第十八條 按照本制度應當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報批的擔保項目(及單列計劃),公司財務部應當在董事會決策后5個工作日內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報批。上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供擔保的議案,具體說明公司擔保事項的原因、擔保的主要債務情況說明、擔保類型及擔保期限、擔保協議的主要條款、時間、金額等相關情況;

  (二)公司董事會審議同意擔保的書面決議;

  (三)擔保申請人的基本資料,主要包括:

  1.擔保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及證明公司在申請人單位出資等情況的工商登記證明材料;

  2.擔保申請人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3.擔保申請人對于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的說明;

  4.擔保申請人融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反擔保方案及反擔保提供方具備實際承擔能力的相關證明;

  (五)雙重法律審核意見書;

  (六)其他與擔保相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一)擔保期間,需修改擔保合同中擔保的金額、范圍、責任和期限等主要條款的;

  (二)擔保項目期滿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繼續提供擔保的。

  第七章 擔保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簽訂后,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具體落實擔保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實行財產、權利抵押或質押擔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將抵押物或質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處理時,抵押或質押資產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財務部應當指定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對外擔保的債務到期后,督促被擔保人在限定時間內履行償債義務;若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應當及時與法律事務部溝通后,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履行擔保責任過程中,遇有被擔保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經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為債權人,應當依法及時申報債權,依法行使追償權。

  第八章 擔保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公司審計部應當將提供擔保的情況納入內審范圍,內審報告抄送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和監事會;年度終了,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關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違反本制度提供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公司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中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對公司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各子公司的董事會應當通過決議形式轉讓執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 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維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發生的對外擔保,按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 公司對擔保事項實行統一管理。未經公司批準,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不得相互提供擔保,也不得請外單位為其提供擔保。

  第五條 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視同公司行為,其對外擔保應執行本制度。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七條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采取反擔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風險,反擔保的提供方應具備實際承擔能力。

  第二章 對外擔保的對象、決策權限及審議程序

  第八條 公司可以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提供擔保,不得為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法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因公司業務需要與公司有相互擔保關系法人或與公司有現實或潛在的重要業務關系的法人;

  (二)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和良好的資信狀況。

  第九條 雖不符合前條所列條件,但公司認為需要發展與其業務往來和合作關系的被擔保人,但保風險較小的,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可以提供擔保。

  第十條 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權限:

  (一)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下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做出決議。

  (二)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三)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一條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四)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上述第 (五) 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章 對外擔保的審查

  第十二條 公司接到被擔保方提出的擔保申請后,公司總經理指定有關部門對被擔保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和評估,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公司經理層審定后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董事會根據有關資料,認真審查申請擔保人的情況,對不符合公司對外擔保條件的,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風險的措施,必須與公司擔保的數額相對應。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不得為其擔保。

  第四章 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十四條 擔保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范,合同事項明確。擔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必要時交由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審閱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五條 公司在接受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時,由公司財務部會同公司法律顧問(或公司聘請的律師),完善有關法律手續,特別是包括及時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手續。

  第十六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長或授權代表簽訂。

  第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擔保事項的登記與注銷。相關合同簽訂后,經辦部門應將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財務部進行登記管理,將合同復印件送給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第五章 對外擔保的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有關部門應在擔保期內,對被擔保方的經營情況及債務清償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若發現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批準的合同,要及時通報監事會、董事會秘書和財務部門。

  (二)公司財務部門為公司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對公司提供擔保的借款企業建立分戶臺帳,及時跟蹤借款企業的經濟運行情況,并定期向公司經理報告公司擔保的實施情況。

  (三)公司財務部門應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報告董事會。董事會有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公司財務部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告知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五)公司對外擔保發生訴訟等突發情況,公司有關部門(人員)、被擔保企業應在得知情況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報告情況,必要時總經理可指派有關部門(人員)協助處理。

  (六)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被擔保方不能履約,擔保債權人對公司主張債權時,公司應立即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

  第二十條 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時,在擔保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及債務人財產經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以前,公司不得對債務人先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人 民法 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有關責任人應當提請公司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且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公司應當拒絕承擔超出公司份額外的保證責任。

  第六章 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作出決議后,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將有關文件及時報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 對于已披露的擔保事項,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在出現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告知董事會秘書處,以便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的;

  (二)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它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七章 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視公司的損失、風險的大小、情節的輕重決定給予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 公司相關人員未按本制度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應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責任人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制度規定,無視風險擅自對外擔保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責任人怠于行使其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法律規定保證人無須承擔責任的,責任人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擅自承擔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擔保過程中,責任人違反 刑法 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證券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證公司資產安全,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包括公司為公司自身債務提供的擔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為公司提供擔保而由公司為對方提供擔保。

  第三條公司為直接或間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提供擔保,適用本制度。子公司為公司提供擔保,或子公司之間提供擔保,參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公司不得提供對外擔保。

  第二章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

  第五條下述擔保事項須經股東會審議批準: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六)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審議批準的其他擔保事項。

  對前款第(二)項擔保事項的審議,須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除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第一款所述擔保事項如構成關聯交易,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當符合《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規定。

  第六條

  前款所述擔保事項如構成關聯交易,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當符合《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的規定。

  除本制度第五條所述以外的其他擔保事項,由董事會審議批

  第三章對外擔保的審批

  第七條董事會應指定公司財務部門或其他部門為對外擔保具體事項的經辦部門(以下簡稱“經辦部門”)。

  第八條公司應認真調查擔保申請人和/或被擔保人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掌握其的資信情況。經辦部門應對擔保申請人及擔保人提供的基本資料進行審核驗證,分別對申請擔保人及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及擔保事項的合法性、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經總經理同意后向董事會提出可否提供擔保的書面報告。

  第九條董事會和股東會應認真審議分析被擔保方的財務狀況、營運狀況、信用情況,審慎作出決定。

  第十條經辦部門和董事會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對實施對外擔保的風險進行評估,以作為董事會或股東會進行決策的依據。

  第十一條除子公司外,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擔保單位,公司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一)產權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國家法律或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

  (三)公司前次為其擔保,發生債務逾期、拖欠利息等情況的;

  (四)連續二年虧損的;

  (五)經營狀況已經惡化,信譽不良的;

  (六)公司認為該擔保可能存在其他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

  第十二條應當由股東會審議批準的擔保事項,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十三條董事會審議通過擔保事項,或審議通過擔保事項并提交股東會審議,均應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體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條符合本制度第五條第(五)項情形的擔保事項,無論金額小,均應在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會審議。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均應當回避表決。

  第十五條公司對外擔保,原則上應要求取得擔保,并謹慎判斷擔保提供方的實際擔保能力和擔保的可執行性。公司對外擔保未獲得擔保的,應當在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時作特別風險提示。

  第四章對外擔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條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批準的擔保項目,應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約定主債權范圍或限額、擔保責任范圍、擔保方式和擔保期限。

  第十七條公司經辦部門應當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調查了解貸款企業的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銀行賬戶資金出入情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等,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八條對外擔保的主債務到期后,公司應督促被擔保人在限定時間內履行償債義務。若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公司應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公司擔保的主債務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繼續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應視為新的對外擔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規定的對外擔保審批程序。

  第五章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公司掛牌上市后,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義務。股東會或董事會做出對外擔保事項的決議應及時公告。

  第二十一條被擔保人主債務到期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他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公司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經辦部門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的規定如與國家日后頒布或修訂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規定不一致時,按后者的規定執行,并應當及時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董事會制訂,經股東會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適用的規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為規范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投資、擔保,使投資、擔保行為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規避和減少決策風險,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

  本制度的決策行為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爭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符合國家行業政策,發揮和加強公司的競爭優勢;

  (四)采取審慎態度,規模適度,量力而行,對實施過程進行相關的風險管理,兼顧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五)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必要時咨詢外部專家。

  第一章:投資管理制度

  第二條投資行為: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為獲取未來收益而預先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實物或出讓權利的行為

  企業的對外投資按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可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長期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第三條投資權限:短期投資可由總經理審定并批準執行,但金額超過200萬以上600萬以下的必須報董事會批準,超過600萬的,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通過;長期投資一律由總經理審定,上報董事會批準,金額超過600萬以上的,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通過。

  第四條投資前應成立投資項目管理小組.管理小組由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和相關專家組成,投資項目上必須有管理小組負責人的簽字。

  第五條公司對外短期投資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充分利用企業閑置資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企業資產的15%

  第六條公司對外進行長期投資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30%。

  第七條投資管理:短期投資由投資項目管理小組適當做出投資報告說明可行性;進行長期投資之前,應由投資項目管理小組進行投資立項的前期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資環境、投資機會、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的分析。對每一個投資項目方案,均應編制預期現

  1.投資方案的凈現值

  2.投資方案的內部報酬率

  3.投資方案的回收期

  投資項目小組應將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實施。公司章程規定需報經公司董事會的,經董事會討論后,由董事長簽字生效。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決金流量表,通過考核以下指標,篩選出最佳投資方案:會議的,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數通過。

  第八條公司投資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為投資項目的責任人,由公司總經理任命。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應按已批準的項目投資實施方案,制定項目投資實施計劃,并嚴格按照計劃規定和要求實施。

  第二章:擔保管理制度

  第十條擔保行為:本制度所述的對外擔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一條擔保權限:公司應嚴格控制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提供擔保的事項需按照決策權限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批準。公司股東大會可以在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決定公司一切擔保事項。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外擔保一般可由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5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四: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資產總額30%的

  第十三條為減小企業風險,由董事會做出擔保決議的,必須由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三分之二通過;由股東大會做出擔保決議的,必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三分之二通過

  第十四條擔保管理: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并應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總經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六條擔保決策做出前,應當充分掌握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詳盡分析,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提交公司相關決策部門

  第十七條擔保合同訂立后,應及時通報董事會秘書、財務部門等。

  第十八條擔保合同應當定期匯總,編制擔保清單,并定期跟蹤被擔保企業的經營狀況。

  第十九條當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公司有義務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總經理或其他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的擔保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害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擔保事項的信息披露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范性文件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本公司業務提成獎勵制度的建設是建立在員工的工作目標和企業發展目標緊密聯系的基礎上的,本著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制定。

  第二條 目標:不斷對員工進行激勵和指導,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公平合理的評價公司員工的價值分配。加強部門之間,管理者和普通員工之間溝通,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樹立良好的團隊意識,建立優秀的企業文化氛圍,最終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

  第三條

  第二章 薪資結構

  第四條 公司正式員工的薪資構成方式為:基本工資+業務提成+年終獎金+超額

  獎金

  其中:

  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補貼+績效考核獎金。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第五條

  第六條 薪資結構表: 說明:

  1、業務部門的業績提成,按公司制定的提成標準執行,相關部門按內定執行.

  2、績效獎每月按績效考評的百分比計算,績效考核滿分100分;

  3、連續三月業務都不達標的項目人員,公司保留降職、開除的權利;

  4、工齡工資每年按30元遞增,新入職當年不享受,入職滿一年后開始核算;

  5、勞保每月定額50元,以發放實物為準;

  6、所有崗位均設有年終獎金,年底根據業務完成量及效益由股東會批準核發。

  第七條

  第八條 年終獎金:年終獎金=年底雙薪+計發業務提成

  (轉正員工享有年底雙薪,根據員工實際工作月數核發)

  第九條 超額獎金:完成年度計劃業務指標以外的超額完成部分,根據年底業績

  統計情況及公司業務發展情況,由總經理領導綜合行政部提案,報股東會,經董事長簽字后方可發放。

  第三章 績效考核

  第十條 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分為業績考核和管理考核(含業務技能考核)兩大類:

  業績指標考核:根據業務部與項目部人員簽訂的《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的完成情況為準,每季度簽一次,分月考核,季度考核分值計算三個月平均值。《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由被考核人按崗位層級簽訂后交人事行政部門存檔。《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一式兩份,被考核人一份,綜合行政部存檔一份。財務部另復印備案一份。

  日常管理考核:主要是考核員工在能力素質、制度遵守、敬業與奉獻、工作效率、協作配合、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情況,以行政規章、獎懲條例、考勤記錄等為考核依據;綜合行政部根據被考核人的崗位職責確定其考核內容。

  注:以上兩項考核將融入到《月績效考核表》中一并考核,季度末在統計做一次業績完成情況考核,以方便員工提成金額的核算。

  第九條 考核對象

  管理指標考核:針對公司全體員工。

  業績考核:融資擔保部門等能直接創收的員工及主管領導,以及與業績掛鉤的管理部門及部分管理人員。

  第十條 考核方式

  1、管理考核:

  采取百分制分數扣罰形式。由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按層級進行考核。實行月度考核制。

  扣罰由公司根據崗位職責的不同,有針對性的根據崗位的基本工作要求列出部分扣罰內容,形成正常的管理職能,實行月度考核制。考核分數與每月度績效獎金掛鉤。綜合行政部每月1日以前將上月《績效考核表》按部門分發給被考核人的部門負責人進行考核,部門負責人打分完畢交分管領導考核。分管領導最遲于當月5日前交綜合行政部復核并匯總后提交總經理和董事長考核。綜合行政部匯總考核表后經總經理簽字認可后開始核算上月工資,并登記考核分數抄送財務部門記發獎金。考核表由綜合行政部門存檔并作為年終考核的部分依據。

  2、業績考核:

  總經理負責根據公司年度任務計劃安排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及部門人員簽署《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原則上《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為公司季度、年度員工個人業績考核指標標準。因特殊情況業績指標須進行變更的,必須由總經理和董事長進行審批。每年1月1 5日前,綜合行政部負責將本年度業務人員每季度的業績考核結果抄送財務部門。綜合行政部門、財務部門按照上一年度業績指標考核情況定下年終獎金及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 業績考核標準:

  (一)業務部人員考核

  1、業績指標確定標準:

  根據公司的業務發展情況,由總經理聯合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商議后,報董事長確定當年的業績考核指標,并分解到每個季度;

  2、業務人員由業務主管確定年度、季度業務任務,根據業務量提成獎勵,沒有實現業務收入的,領取基本工資。

  (二)風控部人員考核:

  1、公司擔保業務的年度不良率控制在3%以內;

  2、年損失率控制在0.8%以內。

  其中兩項中的一項未完成的,扣發年終獎金,停發該項目的提成獎勵,已發放的項目的提成獎金予以追回。

  第十二條 申訴

  1、考核結束后,被考核人有權了解自己的考核結果,考核人有向被考核人反饋和解釋的職責。

  2、被考核人如對考核結果存有異議,應首先通過與考核人溝通方式解決。溝通無法解決時,員工有權在了解考核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向級考核人上一主管或綜合行政部總監提出申訴。申訴時需提交《績效考核申訴說明書》及相關說明材料。

  3、主管領導或綜合行政部在接到《績效考核申訴說明書》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做出書面答復并將最終處理意見報公司備案。

  4、若員工的申訴成立,應改正申訴者的績效考核結果。

  5、各級主管領導對申訴人應持積極心態,不得對下級申訴隨意阻撓或打擊報復。

  第四章

  第九條 計提基礎

  1、擔保費

  2、其他業務收入

  第十條 計提比例

  (一)保費收入計提比例

  按照保費收入的10%計提提成獎勵。具體分配如下表:

  業績提成

  (二)其他收入

  轉正員工(且在公司工作滿半年以上)以自有資金投入公司“員工發展基金資金池”的回報收入。

  附:員工按級別及投放金額劃分月利率表:

  備注:1、上表所列發展基金收入按月領取,每月初由財務部核算后10日同工資

  一同發放上月收益;

  2、每月按實際天數計算,不足一月的按實際投放天數計算。

  3、此基金隨時可以投放,投放時簽署自愿投放確認書由公司存檔,若有

  需求隨時可以提取,每年提取次數不可超過2次以上。

  第一十一條 分配方法

  (一)業務部門內部的額外分配

  1、業務部門獨立營銷的項目,分三種情況:(1)、部門經理營銷,部門經理獨立完成的,部門經理原則上提成70%(含)以上,視項目經理的配合程度,給予項目經理提成總額的10%-30%的提成;(2)、部門經理營銷的項目,交由項目經理操作,項目經理應占提成額的50%(含)以上,部門經理占50%(含)以下;(3)、項目經理獨立開拓的項目,并且在部門經理的指導下完成的,項目經理應占提成額的70%(含)以上,部門經理占(30%)以下(原則上項目經理營銷的業務應由項目經理自身完成);(4)、公司高管營銷,并交由部門經理安排操作的項目,按提成分配方案的常規比例核算,即部門經理(A角)60%,項目經理(B角)40%。

  2、提成時間安排

  (1)常規擔保項目:在確認收取費用并完成項目反擔保措施,且及時進行項目資料歸檔的,可發放應提成獎勵額的.60%,另外20%在年底時與年終獎金一同發放,剩余20%風險解除后發放。

  (2)中間業務項目:即中介收入、財務咨詢收入、服務收入等一次性收益的項目,均按收入的10%進行一次性提成,具體分配方案由業務部制定方案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后發放,原則上按照參與人員6:4發放。

  (3)業務提成每季度發放一次。季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10日之前各部門統計、核算結束,15日之前審批結束后由財務部統一發放。

  (二)風控部門

  在確認保費已收取并已落實反擔保措施,且項目已歸檔的,先發放50%的首次計提額,另外的50%在項目風險解除后發放。

  (三)其他人員的分配

  非業務、風控部門以下人員的獎勵由獎勵基金中支出,根據業務收益情況按季發放,年終獎勵具體由綜合行政部提案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

  第一十二條 其他規定

  1、離職人員(包括辭職和辭退)未提成部分的計算和發放:

  (1)離職后一個月內項目仍未歸檔的,不計提成;

  (2)離職前項目已歸檔,或離職后一個月內完成歸檔,提成未領取的,按首期發放比例在離職后的一個月內或歸檔完成后的一個月內發放。其余提成由公司指定接管項目人員享有;

  (3)離職前項目已歸檔,已領取首期提成,但項目尚未解保的,后期提成不再發放,改由公司指定接管項目人員享有;

  (4)如因重大過錯并造成公司損失離職的,所有未領取提成不再發放;

  (5)離職前項目已解保但提成未領取的,除因第(4)條規定離職的,可發放剩余提成。

  2、業績指標統計:

  (1)每季度結束后第一個月8日前由業務部將各部員工上季度業績完成情況以及發生代償的情況,填制業績統計表報送財務部。

  (2)財務部當月8日前確認完畢并送交總經辦、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3)財務部匯總并以此為據計算員工業務提成,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簽字后于當月1 5日作為發放的依據。

  (4)各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業績指標統計工作,如有延誤,影響提成發放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補 貼

  第一十五條 《項目人員電話補貼標準》,該標準主要項目部實施,標準如下:

  第六章 股權激勵

  第一十六條 根據公司發展情況,針對核心管理層,適時實施股權或者期權激勵機制,管理層與公司簽訂協議,明確行權的條件。實施細則另行擬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一十七條 本制度的修改、實施、廢止均由綜合行政部報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第一十八條 本制度如與其他考核制度相沖突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一十九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開始試行。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篇8

  一.總 則

  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范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條 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三條 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四條 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五條 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條 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七條 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倍。

  三.擔保資格

  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九條 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十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十一條 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十三條發生以上十一條、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并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準后發還原擔保書。

  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五.保證金

  十六條員工若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為其擔保,可按照員工本人自愿原則向公司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不得低于員工月工資總額的倍;“保證金”可用股金進行沖抵,不足部分交納現金。員工離司后,公司連本帶息返還。本金中現金部分按銀行同期定活兩便存款利率計息,股金不計利息。

  十七條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觀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賠償金先從其“保證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員工償還公司。

  六.附 則

  十八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工作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篇9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范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 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 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 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 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第十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 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第十三條發生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并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準后發還原擔保書。

  第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五.保證金

  第十六條員工若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為其擔保,可按照員工本人自愿原則向公司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不得低于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保證金”可用股金進行沖抵,不足部分交納現金。員工離司后,公司連本帶息返還。本金中現金部分按銀行同期定活兩便存款利率計息,股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觀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

  離職)賠償金先從其“保證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員工償還公司。

  六.附 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工作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擔保項目的風險控制,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根據公司《章程》,結合中小企業現狀及擔保工作實際需要特制定本制度及相關代償、追償措施。

  一、擔保總規模實行總量控制,計劃管理。公司擔保總規模一般控制在擔保資金的2—10倍,為單個會員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額度一般不超過注冊資本的10%。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限額的,實務操作中,根據借款企業預期收益、資金需求量、信用狀況、技術含量、市場前景、還款能力等經公司與協作銀行雙方充分調研協商,可適當放寬。

  二、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公司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

  三、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企業應按擔保金額的10%繳納風險保證金。當企業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由公司代償補償時,首先用繳納的風險保證金補償,不足部分依法追償。

  四、對貸款擔保項目實行事前、事中風險控制管理。為有效控制在保項目風險,明確事前、事中控制責任人的工作內容和責任。

  (一)事前控制的主要內容:

  1、根據申保客戶提供的申保信息資料,對照擔保條件,查看資料和金融機構意向書,決定是否上報立項審查,

  2、立項批準后安排兩人以上到實地進行調查,整理調查工作底稿,和客戶初步洽談《委托擔保協議》和反擔保措施,

  3、認真做好對客戶全面情況的了解工作,根據實地調查情況進行初審,書面提交調查報告,據實報告客戶的基本情況、法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篇11

  為加快經營管理規范化建設,本公司經過研究分析,提出了以下方案:

  一、組織機構的議事規則

  1、董事會成員每月召集一次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股東定時出席股東大會,并在大會上發言和提出質詢。

  2、在審議過程中,有股東臨時就有關問題提出質詢的,由董事長視具體情況予以安排。

  3、股東發言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屬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要求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

  4、公司董事會應保證股東大會在合理的工作時間內連續舉行,股東大會就大會議案進行審議后,應立即進行表決,形成最終決議。

  5、股東以其所持有效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6、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年度報告等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即可。

  7、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回購公司股票;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作出特別決議的,應當由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8、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9、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監票人參加表決票的清點并由監票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監票人應在表決統計表上簽名。表決票和表決統計表應一并存檔。

  10、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11、會議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說明。

  二、財務制度

  1、公司全部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設備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負責購置、保管、調配、報廢處理。

  2、公司購買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均需使用部門填寫《物品購置計劃單》報辦公室匯總,并報主管副總(總經理助理)或總經理審查同意,財務部憑審批后的《物品購置計劃單》預付貨款。日常耗用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根據業務需要量,編制全年預算和分批采購計劃。

  3、各部門業務必需的書報、雜志、學習資料等,由各部門列出清單,行政管理中心經理批準后方可購買。

  4、購置的各項財產、辦公用品、書刊等,均憑正式發票和實物,由辦公室驗收、登記并在發票上簽收后,連同審批后的《物品購置計劃單》在財務部按費用報銷規定報銷,并據此入帳。

  5、公司全部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用品,統一由辦公室登記、建卡、保管,其中固定資產和大宗低值易耗品,財務部還應建立分類明細帳,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和低值易耗品攤銷的會計核算。

  6、各部門所需使用的各項物品,在辦公室辦理領用手續,并按部門建立在用物品登記簿。員工所用的辦公用品,由使用者負責保管。

  7、固定資產報廢由使用部門向辦公室申報,經總經理審批后,分別在財務部、辦公室辦理核銷手續。

  8、各類需清理變賣的財產物資由辦公室登記造冊,財務部審查并合理定價報總經理批準后處理,所獲變賣收入財務部據以入帳。

  三、審計制度

  1、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2、配備多名內部審計人員,對內部審計人員的任職資格做出如下規定:

  (一)通曉會計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二)熟悉內部審計準則、程序和技術;

  (三)掌握本企業的有關業務知識;

  (四)了解企業管理原則。

  3、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責:

  (一)向企業負責人直接報告審計工作情況;

  (二)要求企業內的有關部門以及所屬經濟實體按時報送有關計劃、預算、決算、財務報表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三)參加被審計的企業有關部門或者所屬經濟實體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四)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務制度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意見。

  4、任免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聽取全體股東的意見。

  5、實施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核查資產的變動情況;

  (二)評價或者確認實行內部經濟核算制度及其他有關管理制度的效果;

  (三)核查由本企業全額投資或者控股的經濟實體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收支;

  (四)審查所投資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五)其他與改善企業經營狀況、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關的事項。

  四、人力資源制度

  公司設立人力資源部,實行全面人力資源管理,各部門須由第一負責人主管本部門人力資源工作,有義務提高員工工作能力,創造良好條件,發掘員工潛力,同時配合人力資源部傳達、宣傳人力資源政策,貫徹執行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收集反饋信息。人力資源部履行以下職責:

  (1)依據公司業務實際需要,研究組織職責及權限劃分方案及其改進方案。

  (2)負責制定公司人力資源戰略規劃,配合公司經營目標,根據人力分析及人力預測的結果,制定人力資源發展計劃。

  (3)設計、推行、改進、監督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業流程,并確保其有效實施。

  (4)建立廣泛、暢通的人才輸入渠道,儲備人才。

  (5)建立和維系良好、穩定的勞動用工關系,促進企業與個人的共同發展。

  (6)致力于人力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和利用,強化人力資本的增值。

  (7)創造良好的人才成長環境,建立不同時期下高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及暢通的人才選拔渠道。

  (8)致力于組織隊伍建設,建立一支具有奉獻精神的,精干團結的核心骨干力量。

  (9)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工作程序及制度,確保人力資源工作符合公司發展方針并日趨科學化、規范化。

  (10)負責公司定崗定編、調整工作崗位及內容等工作。

  (11)制定公司招聘制度、錄用政策并組織實施。

  (12)管理公司勞動用工合同、員工人事檔案。

  (13)負責員工異動的管理工作。

  (14)負責員工考勤、人事任免及獎懲工作。

  (15)制定員工的薪資福利政策。

  (16)制定教育培訓制度,組織開展員工的教育培訓。

  (17)制定人事考核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員工的考評,重點是員工的績效考評。

  (18)負責公司與外部組織或機構的人事協調工作。

  (19)指導、協助各部門,做好人事服務工作。

  (20)其他相關工作。

  五、安全保衛制度

  安全保衛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要經常檢查,督促安全保衛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消除隱患。因對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全體員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關安全規范的義務。凡違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1、安全保衛工作,要認真落實責任制,總經理是企業安全保衛工作責任人,應把安全保衛工作切實提上議事日程,進行研究、部署,對本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負全責;

  2、公司高層主管成立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檢查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3、公司設保衛干事,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4、公司高層主管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對新員工要認真執行“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進行安全培訓;

  5、對“三來一補“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任,要敢抓敢管,不能無原則放任告遷就;

  6、公司所有的固定資產應按保險要求購買保險,確保固定資產安全;

  7、落實防火措施;

  8、嚴格執行保密措施。

  六、提取、管理使用各項準備金制度

  為防范和控制公司在開展擔保業務過程中發生的經營風險,特制定如下提取、管理使用各項準備金制度:

  1、嚴格風險準備金提取制度.公司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2、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余額1%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

  3、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

  4、風險準備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戶存儲,除用于彌補風險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5、風險準備金的動用必須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備案后按規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

  七、擔保評估制度

  嚴格執行業務操作流程,規范擔保手續,具體如下:

  1,嚴格保前審查,保審分離制度,明確責任,堵塞風險漏洞.嚴格執行保前調查,保中跟蹤制度,杜絕人情擔保;

  2、被擔保企業,除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及從業人員外,還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產品銷路好,效益明顯,有名符其實的注冊資本,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3、被擔保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不高于50%,在金融部門無不良記錄;

  4、貸款申請必須如實寫明貸款用途,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及還款計劃。經審查合格方可提供擔保服務;

  5、被擔保企業必須按申請擔保貸款的用途使用資金,定期向擔保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報告貸款使用及經營效益情況;

  6、有效擔保期間,工作人員加強跟蹤監督,及時了解企業經營情況;

  7、嚴格掌握擔保額度.重點為本區中小企業提供短期小額流動資金貸款擔保,一般擔保貸款額度在1000萬元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內,民營企業提供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擔保,一般不超過實收資本的5倍;

  8、公司對貸款企業實行a,b,c角審查,公司決策委員會在充分聽取上報意見以后集體進行決策;

  9、認真落實反擔保措施。按照“四易“的原則〈易于變現,易于評估,易于操作,易于觸動受保人利益〉的原則確認反擔保物;

  10、在設定反擔保物時,首先以業主或法人代表個人財產作抵押,以增強企業經營者的責任和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11、強化工作人員風險意識,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

  12、公司工作人員對由于審查不嚴,循私舞弊等原因給公司造成公司資金損失的,視其損失情況承擔賠償責任.工作人員違反一次工作紀律,給予警告處分,違反兩次扣發當月全部效益工資的20%,違反三次予以辭退;

  13、在業務工作中,出現一起擔保逾期貸款,扣發客戶部經理20%基本工資,經辦客戶經理30%基本工資,其他相關人員扣發效益工資,從應還款月份起直至全部還款為止。出現一筆賠付損失,按20%扣發經理,審查員一年的基本工資,按經理,審查員各20%,其他人員各10%扣減風險金;出現兩次賠付損失,經理要引咎辭職,審查員予以辭退。

  八、決策程序

  由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提出意向或可行性方案,報公司經理辦公會議討論。經理辦公會議認為可行的,在按本規定的權限作出決定或由總經理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討論議案。具體如下:

  1、公司董事會對總經理提交的議案,進行研究,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要求總經理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2、公司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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