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17 14:59:4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管理人員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1

  一、為加強對我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區長、隊長、班組長及特員)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員認真履行各自安全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發展,依據煤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煤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各崗位職工必須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同時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

  三、考核對象

  對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區長、隊長、班組長及特員)以下簡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礦成立以礦長為首的各分管人員逐級考核,組成考核小組進行最終考核。

  2、所有被考核人員均采取考核人自我述職報告和綜合評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終進行一次;

  3、 述職報告:須按規定時間要求交書面述職報告給所屬考核領導(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情況等);

  4、上級綜合評價:采用級別評價法,即直接領導初評打分、考核領導復評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時間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數第四天前將個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季度的工作計劃 交直接上級,直接上級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級評價并交考核小組核終評后,報煤礦備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將個人全年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年度個人工作計劃 交直接上級,直接上級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級評價并交考核小組核終評后,報煤礦備案。

  注:由煤礦相關人員將考核資料整理歸入員工個人檔案。以年度考核成績為準核發年終獎金。試用期不參加年終考核。

  六、考核內容

  1.崗位職責考核

  指對被考核管理人員要擔當本職工作、完成上級交付出的任務中所表現出的業績進行評價。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標、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緊急問題的處理等構成。

  2.能力考核

  指對具體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經驗性能力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擔當職務所需要的管理能力、專業能力、應變能力、創新能力等經驗性能力以及從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工作責任感、工作勤惰、協作精神以及個人修養等構成。

  4.學識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相關知識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擔當職務所需要的管理學識、專業知識以及其他一般知識等。

  5.組織紀律考核

  指對達成工作目標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紀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進行測評。基本要素包括遵紀守律、儀表儀容、環境衛生等。

  七、考核標準

  1、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考核扣分記錄,以自然年度1年為考核扣分周期,滿分為12分。在考核周期內未扣完12分者,不計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記錄將作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參考條件。

  2、根據煤礦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情節的不同,將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違章行為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其對應的考核扣分標準分別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標準在階段內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一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造成連續三年發生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拒不執行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生產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因同一采掘地點發現存在同樣(或類似)事故隱患且一年內連續被監管(監察)部門下達2次以上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指令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6)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性質特別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7)對他人檢舉揭發“三違”的行為進行打擊報復的(扣打擊報復者和相關人員)。

  4、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二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傷事故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安全技術質量規范設計、施工、作業或弄虛作假,造成事故隱患突出的(扣礦長1/2、技術負責人)。

  (3)未按時完成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復查、驗收申請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4)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時上報或瞞報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5)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明確,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新增、替換采掘頭面未經過煤管所審批擅自組織生產的(扣礦長、技術負責人)。

  (7)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組織生產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

  (8)安全檢查時弄虛作假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扣礦長)。

  5、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三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違章指揮或制止違章行為不力,造成輕傷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扣礦長1/2、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嚴格執行安全技術審批制度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設計、規程、措施安排作業的(扣技術負責人)。

  (3)對“三違”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隱患視而不見,不制止、不按相關規定處理和匯報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和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的;不按規定組織班前安全會的;對各類規程措施不按規定組織職工學習的(扣責任副礦長)。

  (5)不按規定記載、匯報各類事故或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會議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

  6、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四級違章行為,處違章扣分3分至1分。

  (1)違反國家、省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或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2)不積極配合安全管理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輕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3)煤礦企業安全目標管理未層層落實的(扣礦長、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4)其它一般違章的(扣責任副礦長、相關的管理人員)。

  7、煤礦企業管理人員有2種及以上違規安全生產行為的,應分別計算、累計扣分。

  八、考核結果的應用(工資指基本工資)

  1.季度績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績將作為被考核管理人員年終評比以及職務和工資升降與獎金的重要依據。當煤礦編制內各級崗位遇有空缺或擴編增加員工額時,凡考核成績優異人員將予先遞補。

  (1)考核成績為A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5%;

  (2)考核成績為B級者,當月工資額多發原有工資的2%;

  (3)考核成績為C級者,享受全額工資;

  (4)考核成績為D級者,當月扣除工資額的50%,并給予留用三個月處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給予辭退處理;

  (5)連續3個季度考核成績為A,或全年累計3個A者,下年工資額增加5%;

  (6)全年業績考核成績達到4個A者,下年度工資額增加10%。

  2.年度績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績主要應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員職位升降使用,煤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績為A級者,享受A類年終獎;

  (2)年度考核成績為B級者,享受B類年終獎;

  (3)年度考核成績為C級者,原有職務、工資不變,享受C類年終獎;

  (4)年度考核成績為D級者,給予降職或降薪處罰,不享受年終獎;

  九、具體要求和規定

  1、針對煤礦管理人員違章行為扣分的多少對其采取警告、嚴重警告、強制學習和考試、停職、不準在本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等措施。

  2、對累計扣分達12分的管理人員不準在本礦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同時,將視具體情況提請有關部門吊銷該人員相關的資格證書。

  3、對累計扣分達9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停職3個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4、對累計扣分達6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嚴重警告,將予以停職1月,并進行安全生產強制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5、對累計扣分達3分的管理人員,將予以口頭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6、在一個考核扣分周期內安全管理人員累計扣分達到9分的,即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繼續從事煤礦管理工作。

  十、考核紀律

  1.考核人考核時必須公正、公平、認真、負責,不可對相關部屬予以過高評價;考核人不負責任或利用職務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經發現將給予降職;

  2.各管理負責人要認真組織、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極應付、敷衍了事者,一經查實,將給予免去全月獎金;

  3.考核工作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員未按時交總結及計劃者扣除考核總分的10%;不按時報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總分的15%;

  4.扣分必須要有依據,做到認真、客觀、公正;

  5.弄虛作假者,一律按總分的50%扣分。

  本辦法自二0xxx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利益,形成穩定的經營者團隊,保證公司的長遠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監、副總監、銷售副總助理、各部門正副經理以及其他總經理(或董事長)認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員工。

  第三條:公司中層以上(含中層)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

  第四條: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薪酬實行年薪制。

  第五條:中高層管理人員薪酬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 基本年薪;

  2、 績效年薪;

  3、 獎勵年薪;

  4、 法定福利和保險;

  5、 特別福利保險計劃;

  6、 總裁特別獎勵或總經理特別獎勵;

  7、 中高層經理人持股計劃(另行規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條: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以上年度實際年薪總額(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的60-70%作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發(見附表二);

  2、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評價、勞動力市場價格、公司人力資源政策為基礎;

  3、 新聘(或新晉升)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現行標準進行核定;

  4、 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后可以隨時進行調整。

  第二條:績效年薪:

  1、 在年度結束后,根據考核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在次年春節前一次性核發(見附表二);

  2、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按實際任職時間進行核定。

  第三條:獎勵年薪(年終獎金):在年度結束后,根據公司業績和考核評價結果進行核定,標準為:

  1、 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60%―70%;

  2、 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50%―60%;

  3、 公司副總經理及其他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40%―50%;

  4、 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30%―40%;

  5、 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20%―30%。

  第四條:年薪制人員的獎勵年薪,一律延期半年發放,凡發生以下情況者,均考慮停發、緩發或減發:

  1、 違反公司政策、規定嚴重者;

  2、 辭職或辭退者;

  3、 以往工作中未發現問題,但對當前公司業績帶來不利影響者;

  4、 其他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為有必要停發、緩發或減發的情況;

  5、 第三層以下(含第三層)經理人考核年薪發放的決定權在總經理,其他各層經理人考核年薪發放的決定權在董事長。

  第五條:總裁特別獎勵,由董事長確定,于次年度春節前一次性發放;總經理特別獎勵,由總經理確定,于次年度春節前一次性發放。

  第六條:享受年薪制的人員,不享有加班工資。

  第三章:福利保險

  第一條:年薪制人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和保險,其享受內容和享受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年薪制人員可享受特別福利保險,但公司若發生經濟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經董事會研究批準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條:終生健康險:

  1、 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核定,每任職滿十二月,發放一年的終生健康險;

  2、 享受條件:任滿一年,考核成績在良好以上者;

  3、 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為 萬保額;

  4、 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為 萬保額;

  5、 公司副總經理及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為 萬保額;

  6、 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為 萬保額;

  7、 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為 萬保額;

  第四條:國內外進修:

  1、 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任滿一屆,考核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中長期進修;

  2、 副總經理及其他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任滿一屆,考核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短期進修;任滿兩屆,考核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中長期進修;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為必要者,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3、 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任滿兩屆,考核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短期或中長期進修;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為必要者,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4、 以上條件均為必要條件,是否執行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安排。

  第五條:一次性退職金:

  1、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后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1.0

  2、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后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9

  3、副總經理及其他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后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7

  4、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后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6

  5、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后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5

  6、一次性退職金在任職期滿后,一次性發放;

  7、任職未符合上述期限規定要求,由于工作調動原因等離任,且考核結果良好以上者,按實際任職年限核發退職金。

  第六條: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層管理人員,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執行。

  第七條: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層管理人員享受福利住房:

  1、 任期滿一屆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體規定為:任期滿一屆,公司提供40%房款作為首付款;任期滿兩屆,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該款項不直接發放給個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給房地產商。

  2、 購房標準:第三層經理人及以上(相當)為120平方米;第三層經理人以下(相當)為100平方米;

  3、 福利住房房價不得超過山東省中高檔商品房平均房價。具體標準為:4000元/平方米。

  4、 以上標準為最高限額,所購住房低于購房標準者,剩余款項不發放給個人,超過購房標準者,超標部分房款自付。

  5、 福利住房產權歸購房者個人,所有相關責任購房者自負。

  6、 住房福利計劃自聘用之日開始生效,自任職滿一屆開始執行。

  7、 任期未滿一屆者,不享受此福利。

  8、 任職不滿一屆,由于工作調動原因等離任,且考核結果良好以上者,經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可以按實際任職年限進行核算。

  9、 任同一層次職務二屆以上(不含)者不重復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條:其他特別福利與保險計劃,根據公司效益和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特殊福利計劃的執行,以國家相關財稅制度為依據列支。

  第十條:因企業重組、并購等非個人因素造成職位喪失或職位下降者,根據任職年限按比例提前執行上述計劃。

  第十一條:對于公司目前中高層現職中,經考核不具備任職資格,但對企業的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者,如服從公司統一安排,離開現任職務,可以在本制度執行的同時,提前執行特別福利計劃,同時,授予“企業功勛”光榮稱號。具體標準將根據現職進行核定。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定未盡事項,另行規定或參見其他規定的相應條款。

  第二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在人力資源部。

  第三條:本規定自董事會核準、股東大會通過后頒布執行,修改時亦同。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二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從業人員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的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職業危害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事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等工作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并對其檢測、評價的結果負責。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四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報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并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

  (五)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危害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已經對從業人員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備案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規定的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作業場所,是指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4

  一、目的:

  為了保證本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得到合理設置,安全管理人員得到合理配備,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任命。

  三、職責

  1、公司總經理:負責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任命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2、管理部:根據安全工作需要配備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安全管理機構設置: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1.1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增強預防事故和應對事故的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1.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全權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1.3總經理為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

  1.4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組長1名,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同時也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1.5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兼職安全員(兼職)、兼職職業健康管理員各1名,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擔任;

  1.6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由各部門經理、主管、職工代表組成。

  1.7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下設作安全辦公室,也是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地點設在管理部。

  2、安全生產機構圖:

  3、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任命: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由總經理任命并簽發文件。

  五、領導小組成員主要職責:

  1、組長主要職責:

  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1.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1.3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1.4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1.5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

  1.6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1.7組織實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并監督整改;

  1.8負責各級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和考核;

  1.9組織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1.10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2.兼職安全員(兼職)主要職責:

  2.1負責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2.2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2.3對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2.4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各種資料的收集和管理;

  2.5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2.6負責各級安全責任制的簽訂和組織安全教育培訓;

  2.7負責安全會議的記錄,并追蹤執行情況;

  2.8組織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和管理;

  2.9對于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上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2.10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立即向組長報告。

  3.成員主要職責:

  3.1負責所屬部門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2現場監督本部門有危險性工作的作業;

  3.3對本部門作業人員的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3.4對本部門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3.5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向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并協調整改;

  3.6對于本部門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安全辦公室報告;

  3.7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3.8組織建立本部門安全管理檔案資料。

  4、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4.1安全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編號:aqjl-03-01

  4.2安全管理人員登記卡編號:aqjl-03-02

  5、附記:無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5

  績效考評(以下簡稱"考評")是指用系統的方法,客觀公正的評定過去的一段時間內員工在崗位上的工作行為和工作效果。

  一、考評的目的和用途

  1、考評的最終目的是激勵員工,以達到企業的經營目標,并提高員工的滿意程度和未來的成就感。

  2、考評的結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饋、報酬管理、職務調整和工作改進。

  二、考評的原則

  1、一致性:在一段連續時間之內,考評的內容和標準不能有大的變化,至少應保持1年之內考評的方法具有一致性;

  2、客觀性:考評要客觀的反映員工的實際情況,避免由于光環效應、新近性、偏見等帶來的誤差;

  3、公平性:對于同一崗位的員工使用相同的考評標準;

  4、公開性:員工要知道自己的詳細考評結果。

  三、考評的內容和分值

  1、考核的內容分以下兩部分:

  ◆基本績效考核:考核內容為所在崗位的基本業務能力及工作態度;

  ◆關鍵績效考核:考核崗位職責及日常管理行為的具體工作內容;

  2、分值計算:

  原則上,總分滿分100分,各項考核標準具體分值詳見績效考核表。(附件一)

  四、考評的一般程序

  1、項目經理直接由公司進行考評,包括基本績效考核和關鍵績效考核;

  2、項目部其他管理人員的基本績效考核由項目經理考評,關鍵績效考核由公司對應部門進行考評;

  3、各級考核人必須嚴格執行考評程序;

  4、考評結束時,考評負責人與該員工單獨進行考評溝通;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6

  煤礦安全生產對管理人員的處罰實施細則

  (一) 副總及以上礦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50元/次,造成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2、對分管范圍內由于中層干部違章指揮造成的安全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罰50元/次,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并參與分管范圍內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在現場發現的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罰100元/次,重傷事故罰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

  4、在現場發現的不屬自身分管范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通報并督促落實處理而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不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或當班未處理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班帶班領導交待清楚就離開的,罰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6、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2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7、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必須認真對待,給予明確答復,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8、對自己在現場發現的“三違”現象及人員不制止,不處理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9、不得為業務部門追究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呼,違者報礦 處理。

  10、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議,并對本身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作出詳細的安排、部署,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次。

  (二) 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出現以下情況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3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研究處理。

  2、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向施工單位現場跟班人員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進行驗收;同時向礦分管領導匯報,并通知施工單位。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3、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進行處理,并及時匯報礦調度。否則,罰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4、業務部門主管,因自己或下屬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失誤的,罰30元/次,對造成一般事故的罰5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在井下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要立即給予制止,提出處罰意見交安檢站執行,并向違章者所在單位領導通報。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6、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7、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檢查工作不認真細致,走馬觀花,導致事故隱患不能得到及時發現和排除的,罰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8、業務部門追查事故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罰款100元/次。

  9、業務部門不派人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的,罰部門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員不聽安排或無故不參加的,罰責任者50元/次。

  10、每項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礦工程部組織有關部門按措施要求對該項工程的前期準備工作進行驗收,符合規定的由工程部簽發開工合格證方可開工。工程部不組織,罰100元/次;有關部門不派人參加的罰100元/人次;不符合開工條件而強行開工的罰同意開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檔工資。

  11、政工部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組織培訓或有關部門不參加的,對責任單位和主管罰100元。

  (三) 生產、輔助工區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1、嚴于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如失職,不堅持原則,發現一次罰50元;由自身原因當月出現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級工資。

  2、對業務部門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必須按要求安排落實處理。不落實處理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3、深入井下及時查找自身所轄范圍內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如對自己轄區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4、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蠻干不加制止,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5、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編制在安全上要有針對性,并做到字跡清晰、圖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須傳達到所有施工人員并履行簽字手續。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程措施學習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對責任者罰50元/次,“規程、措施”簽字依據,及時送一份到安檢站,否則,每份罰20元,并限期送達。

  6、對本單位的“三違”人員不得縱容、包庇,更不得干擾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查處,必須積極協助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否則,罰責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領導責任。

  7、主管負責人和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及時組織整改,當班處理不完的,現場移交下一班處理,并把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業務科室和礦分管領導,否則,罰責任者50元/次。

  8、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的罰50元/次。

  9、負責人、書記對調入本區(隊)實習期未滿的工人必須簽訂師徒合同。不訂的,罰負責人、書記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7

  商業中心物業管理人員培訓制度

  一、崗前培訓:

  公司對于一個剛入職的新員工都會進行崗前基本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首先進行新員工素質教育,樹立'顧客至上'的意識,增強員工的承擔能力和信心。

  1、培訓內容包括:

  a、技能培訓:包括現場技術、技能培訓、使每個員工熟悉正確使用各種清潔工具操作技巧(如塵推、地拖、掃把、玻璃刮等),學會操作各種機器(如:多功能洗地機、吸塵機等)以及各種材料的保養方法。

  b、道德培訓:包括職業道德、文明禮貌用語、工作服務態度、儀表、行為舉止。

  c、安全知識培訓:①現場講解與示范。②工作實踐中的業務指揮。

  二、在崗培訓:

  對于有一定工作經驗,且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員工,公司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使受訓員工能直接學到更多的知識,更切合實際工作。通過培訓創造他們有積極進取的工作上進心,使工作更出色,同時實行互相調動的作業方法,讓員工吸取更多的工作經驗(如:打蠟、云石翻新、高空外墻的清洗等)以適應不同類型工作的需要,來滿足客戶的需求。

  培訓內容包括:

  1、物料的使用控制。

  2、常見的各項專業清洗。

  3、特殊清潔的技巧與程序。

  4、常用清潔機械的日常保養規則。

  三、管理人員培訓:

  由于市場競爭的需要,公司必須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對于管理人員公司還要定期進行管理知識的貫穿、強化和革新,不斷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及綜合素質。經培訓的人員將更好地適應公司的管理模式,具備絕對服從上級的決策思想,能積極鉆研業務與熟練掌握技術、技能,高標準的專業技術、技能,完成低成本高效益的清潔服務工作。

  1、培訓內容包括:

  ①員工的培訓和鞏固。

  ②員工的思想教育及清潔中的特殊處理。

  ③基本技能的提高及清潔中的特殊處理。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8

  物業車輛管理人員的考核制度車輛管理人員考核制度為激勵車輛管理人員積極做好本職工作,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務,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1.考核對象:部門全體在職車輛管理人員。

  2.考核內容:考核內容詳見車輛管理人員考核表。

  3.等級評定:根據考核得分評定為優、良、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

  4.考核程序:

  (1)由專人負責員工的考核工作,并將考核情況報部門經理備案。

  (2)考核工作須定期、按時進行,原則上每月考核1次。

  (3)每年12月由本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全體在職員工進行年終考核,考核標準同日常考核標準。

  (4)對于車輛管理主任的考核由保安部經理負責。

  車輛管理人員考核內容根據物業安全服務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和車輛管理人員考核制度的有關規定,特制定車輛管理人員考核內容如下:1.按著裝規定上崗,佩戴工牌,精神飽滿,舉止文明,手勢規范。

  2.服從領導,按照要求指揮疏導車輛,使車道或車輛出入口不發生堵塞現象。

  3.按照規定收、發卡,按照收費標準收費,登記時迅速、準確。

  4.熟悉車主相貌特征、車牌號、車輛外形、顏色等。

  5.入口出現故障車輛不能進入時,要立即報告上級領導,并立即采取措施疏通車輛,保證車道的通暢。

  6.發現嫌疑車輛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車輛從出入口逃離。

  7.經常檢查監管車場內的交通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破壞或丟失。

  8.認真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條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委托他人代行買賣股份,視作本人所為,也應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關詢問和報告義務。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必須通過董事會經行交易,不得進行違法違規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買賣公司股份行為規范

  第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份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如該買賣行為可能存在不當情形,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擬進行買賣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提示相關風險。

  第六條 因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情形,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轉讓價格、附加業績考核條件、設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條件的,公司應當在辦理股份變更登記或行權等手續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將相關人員所持股份登記為有限售條件的股份。

  第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下列時間內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擔任職務、身份證件號碼、證券賬戶、離任職時間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個交易日內;

  (二)公司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個交易日內;

  (三)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后的2個交易日內;

  (四)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后2個交易日內;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第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其向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時公布其持有、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公司應當按照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管理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并及時反饋確認結果。

  第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票,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滿足解除限售條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解除限售。

  第十五條 在股份鎖定期間,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權、表決權、優先配售權等相關權益。

  第三章 持有及買賣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限內的;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遵守上述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對于多次買入的,以最后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6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于多次賣出的,以最后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6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其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會負責收回。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份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四)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行為: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的,參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持有及買賣公司股份行為披露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書面通知董事會秘書,由公司董事會向深交所申報,并在深交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三)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

  (四)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五)變動后的持股數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情形,公司董事會應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一)相關人員違規買賣股份的情況;

  (二)公司采取的補救措施;

  (三)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況;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比例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履行報告和披露等義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10

  建筑公司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制度

  按照項目部安全管理目標書,為實現安全管理責任目標,將安全責任分解到各施工管理人員,各施工班組,使項目部各施工管理人員、各班組共同為安全責任目標的實現而努力,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特對項目部管理人員實行定期考核。

  一、考核對象: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施工員、項目安全員、項目材料員、項目質量員、泥工班長、砼工班長、木工班長、鋼筋班長、登高工班長、電工班長、電焊工班長。

  二、考核人:項目經理

  二、考核期:每月

  三、考核形式:采用考核表評分形式

  四、考核評價:考核分值滿分為100分,考核得分值在85分及其以上為優良,考核得分值在70分及其以上為合格,考核得分值在70分以下的為合格。

  五、考核獎罰:根據項目部制定的獎罰制度適量給以獎罰兌現。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11

  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經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有效調動公司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廈門金達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本制度的董事、監事是指本制度執行期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全部在職成員。

  (一) 在公司任職的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人員兼任的董事;

  (二) 在公司任職的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人員兼任的監事(包括職工監事);

  (三)獨立董事,指公司按照《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聘請的,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四) 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非獨立董事;

  (五) 不在公司任職的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除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監事。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 技術總監、 公司董事會聘任或確認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 堅持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實際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體現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規模和業績的原則;

  (四)薪酬與公司長遠發展和利益相結合;

  (五)薪酬與市場價值規律相符;

  (六)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董事薪酬管理

  第五條 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審議董事的薪酬方案。 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配合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進行薪酬方案的具體實施。

  獨立董事應對公司董事薪酬發表獨立意見。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在董事會授權下,負責制定、管理與考核公司董事 (除獨立董事) 薪酬制度;負責對公司董事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根據董事工作性質及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壓力等確定不同的薪酬標準。

  (一) 在公司任職的董事。

  以聘任合同的規定為基礎,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同時兼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發放標準依照第四章“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標準執行;在公司任職的董事不兼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根據其在公司擔任的具體職務,由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其進行考核后領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其另行發放董事津貼。

  (二) 獨立董事

  公司獨立董事年度津貼為 7.2 萬元人民幣(含稅)。 獨立董事參加規定的培訓、出席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差旅費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所需的合理費用,可在公司據實報銷。

  (三)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

  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年度津貼為 4 萬元人民幣(含稅)。

  第八條 公司董事的薪酬均為稅前金額, 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工資獎金中扣除下列事項,剩余部分發放給個人。

  公司代扣代繳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各類社會保險費用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款項等應有個人承擔的部分。

  第九條 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按其實際任期和實際績效計算薪酬并予以發放; 自愿放棄享受或領取津貼的, 公司有權 自次月起停止向其發放相關津貼。

  第十條 公司董事在任職期間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績效薪酬或津貼的發放:

  (一) 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

  (五)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薪酬將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進一步的發展需要。

  公司董事的薪酬調整依據為:

  (一)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薪酬數據,收集同行業的薪酬數據,并進行匯總分析,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批并經董事會備案后,公司可以臨時的對專門事項設立專項獎勵或懲罰,作為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的薪酬補充。

  第三章 監事薪酬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審議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配合進行薪酬方案的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根據監事工作性質及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壓力等確定不同的薪酬標準。

  (一)在公司任職的監事

  在公司任職的監事根據其在公司擔任的具體職務,由公司管理層對其進行考核后領取薪酬,薪酬標準原則上不低于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標準。

  (二)不在公司任職的監事

  不在公司任職的監事年度津貼為 3 萬元人民幣(含稅)。

  第十五條 公司監事的薪酬均為稅前金額,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工資獎金中扣除下列事項,剩余部分發放給個人。

  公司代扣代繳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各類社會保險費用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款項等應有個人承擔的部分。

  第十六條 監事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按其實際任期和實際績效計算薪酬并予以發放。

  第十七條 公司監事在任職期間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績效薪酬或津貼的發放:

  (一) 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

  (五)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薪酬將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進一步的發展需要。

  公司監事的薪酬調整依據為:

  (一)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薪酬數據,收集同行業的薪酬數據,并進行匯總分析,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組成。 基本薪酬 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確定,績效薪酬提交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一)基本薪酬:根據高管所任職位的價值、責任、能力、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確定,為年度的基本報酬,按月發放;

  (二)績效薪酬:根據公司年度目標績效獎金為基礎,與公司年度經營績效相掛鉤,年終根據當年考核結果統算兌付,按年發放。

  第二十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均為稅前金額,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工資獎金中扣除下列事項,剩余部分發放給個人。

  公司代扣代繳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各類社會保險費用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款項等應有個人承擔的部分。

  第二十一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因換屆、改選、任期內辭職等原因離任的,按其實際任期和實際績效計算薪酬并予以發放。

  第二十二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發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績效薪酬的發放:

  (一) 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解除職務的;

  (五)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嚴重社會不穩定問題,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資產重大損失的,視情節相應扣減責任人績效薪酬和獎勵薪酬。 第二十四條 薪酬核定過程中涉及的各項考核指標及各類重大事項情況,各單位應如實及時上報。對虛報、瞞報財務狀況及弄虛作假多提多領薪酬等違規行為的,予以雙倍處罰。違反公司制度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因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發生重大調整,企業資產重組或整體改制,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公司董事會視具體情況相應調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相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責任人在任職期間出現本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述情形的,應予以警告,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降職、免職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薪酬將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進一步的發展需要。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的薪酬調整依據為:

  (一)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薪酬數據,收集同行業的薪酬數據,并進行匯總分析,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批并經董事會備案后,公司可以臨時的對專門事項設立專項獎勵或懲罰,作為對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的薪酬補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修改時亦同 。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12

  一、為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各級管理人員應實行帶班制度。

  二、帶班值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誰值班,誰負責”的原則,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三、組織安排生產、安全工作,做到安全與生產“三同時”。

  四、堅持深入工作現場,準確掌握安全生產情況。

  五、及時糾正、處理各類矛盾和安全隱患。

  六、發生安全事故,應迅速查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

  七、交接班時,應向接班人員交接清楚值班期間的安全生產情況,確保工作順利進展。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13

  1、辦公室負責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工作。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并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辦公室負責監督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開展并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實施獎罰。

  2、必須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衛生部第23號令)的規定的周期和范圍,對作業場所有害作業職工進行健康體檢。

  (1)要與依法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簽定健康檢查委托協議,由委托單位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2)必須對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包括民工)進行上崗前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3)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對在崗職工進行不定期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4)工人因各種原因脫離原有害作業時必須進行離崗時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5)不得以常規體檢代替職業健康檢查。

  3、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及時處理。

  (1)對上崗前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勞動。

  (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體檢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要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3)要對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健康檢查結果表要實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檢查結果要及時,如實地告知被檢查者本人。

  (2)健康檢查結果要實施保密制度,不可將本人的檢查情況隨意泄漏給其他人員。

  5、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應列入職業衛生專項經費中,納入單位或項目成本中,實施專款專用。

  (1)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由辦公室每年制定費用計劃。報單位領導審批后,列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中,實施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無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業人員(包括民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的相關費用。

  6、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必須指定科室和專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監護檔案為永久性保存的資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2)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隨意外傳。

  (3)職工本人有借閱、復印其本人健康檔案的權利,單位領導和檔案保管人不得拒絕職工借閱、復印其本人檔案。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未成年工、孕婦、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14

  礦山安全員是整個礦山工作中最關鍵的崗位之一,直接關系到礦山的正常生產、生存發展,崗位十分重要。為確保礦山生產正常進行,特制定礦山安全員崗位責任制,望遵照執行。

  一、制定整個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明確各生產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崗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并用書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見;并交企業備案。

  三、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作好日常性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結合本礦山的實際情況“安全生產”的思想。

  五、安全員必須在生產現場隨時巡視,不得滯留在辦公室。在巡視過程中督促檢查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隱患,并及時處置,防患于未來。

  六、凡發生人身事故、設備事故、安全員必須立即向主管負責人報告,并提供真實情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盡快妥善處理,安全員必須及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分析事故原因,合同有關部門認定事故責任人。如屬安全員失職造成的事故,安全員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七、重點妥善組織開山班嚴格按規定時間放炮,并與其一道共同負責檢查督促放炮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在放炮現場設置警示牌、警戒線,拉響警報,確保放炮前安全事故的發生。

  八、在不耽誤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服從主管領導的臨時性工作安排,兼任砂石選題監督的工作,控制挖掘機對砂石采集的含泥量,保證砂石質量。

  九、安全員兼職空壓機房的開機管理維護。

管理人員管理制度15

  第一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扎實的業務素質、創新意識和開拓思想,應做到:

  1、不斷開拓,勇于創新;

  2、勇于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觀念,能夠創造性地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應具備的創新意識:

  1、經營理念上的不斷創新;

  2、新產品的不斷引進和開發;

  3、不斷開拓新市場;

  4、不斷開拓新領域。

  第三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應著重培養的優良品質:

  1、愛心、責任心、使命感;

  2、獨立經營的態度;

  3、謙虛謹慎的生活態度;

  4、誠實、守信的經營方針;

  5、服務社會的高尚品質。

  第四條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須以提高企業經營效益為目的。

  第五條高層管理人員應隨時進行市場調查研究,根據市場新的變化不斷調整經營策略,及時迎合迅速發展的市場需求。

  第六條高層管理人員應隨時進行市場調查研究,并根據市場變化確定公司營銷基本策略:

  1、確定研究主題,決定研究的目標;

  2、進行廣泛的市場調查,并對市場調查結果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

  3、對競爭對手進行認真的分析調查;

  4、根據市場變化情況,確定營銷策略。

  中層管理人員培訓

  第七條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的基本目標是:

  1、明確公司的基本戰略目標和基本經營方針;

  2、培訓相應的管理和領導能力;

  3、培訓相應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

  第八條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培訓應堅持:

  1、支持下屬,理解下屬,為下屬的發展創造合理的空間;

  2、合理安排,使下屬有公平感;

  3、真誠守信;

  4、發布命令或進行指導時要善于思考。

  第九條中層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的條件:

  1、具備相關工作的知識技能;

  2、熟練掌握本公司的管理方法;

  3、熟練掌握教育培訓技巧;

  4、努力培養作為領導者應具備的高尚人格。

  第十條中層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能力:

  1、計劃能力

  (1)明確工作的目的和方針;

  (2)掌握相關事實;

  (3)以科學規范的方式從事調查;

  (4)擬定實葬方案。

  2、組織能為

  (1)分析具體的工作目標和方針;

  (2)分析并決定職務內容;

  (3)設置機構,制訂組織圖表;

  (4)選任下屬人員。

  3、控制能力

  (1)執行制訂的客觀標準和規范;

  (2)嚴格實施標準,及時向上級反饋。

  第十一條中層管理人員應采用下列指示的方法:

  1、口頭指示

  (1)條理清楚,切合主題,思想明確;

  (2)確定實行的時間、期限、場所等;

  (3)保證傳達明確性;

  (4)明確注意事項;

  (5)回答問題有耐心。

  2、書面指示

  (1)明確標明目標,逐條例舉;

  (2)明確要注意的問題;

  (3)必要時用口頭命令補充;

  (4)檢查命令的執行程度。

  第十二條中層管理人員貫徹指示的要求:

  1、整理指示相關內容;

  2、嚴格遵循貫徹程序;

  3、確認下屬已徹底理解指示;

  4、使下屬樂于接受指示,并改進他們的工作態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條中層管理人員人際關系的處理要求:

  1、樂于接受批評和建議;

  2、善于合作;

  3、不越權行事;

  4、不得將個人情緒帶到工作中來。

  第十四條中層管理人員接見下屬的要求如下:

  1、選擇適當的場所,以親切的態度使下屬放松;

  2、涉及私人問題時確保為下屬保密;

  3、留心傾聽,適當詢問,使下屬無所不談;

  4、應注意不要輕易承諾。

  第十五條中層管理人員為維持正常的工作關系應注意:

  1、認識到人是有差異的,尊重下屬的人格;

  2、把握工作人員的共同心理和需要;

  3、公平對待下屬,不偏不倚;

  4、培養下屬的工作稱極性,重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且對他們正確的意見保留;

  5、妥善解決下屬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六條中層管理人員配置人力時應注意:

  1、根據每位員工的知識、能力安排合適的職位,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2、給下屬以適當的鼓勵,使其在工作中具有成就感,形成良好的開端,增強工作的積極性;

  3、有效地實施訓練,增強下屬的工作能力。

  第十七條中層管理人員對待下屬時應注意:

  1、不要對下屬抱有成見和偏見。

  2、不以個人偏好衡量別人。

  3、冷靜觀察實際工作情況,不要使下屬產生受人監視的感覺。

  4、利用日常的接觸、面談、調查,多從側面了解下屬;嚴守下屬的秘密;公私分明。

  第十八條中層管理人員發揮下屬積極性應注意:

  1、適時對員工加以稱贊,即使是細微行為也不要忽視;同時不可以忽視默默無聞、踏實肯干的下屬。

  2、授予下屬權責后,不要做不必要的干涉,同時盡可能以商量的口氣而不是下命令的方式分派工作。

  3、鼓勵下屬提出自己的見解,并誠心接受,尊重下屬的意見。

  4、鼓勵并尊重下屬的研究、發明,培養其創造性。

  5、使下屬充分認識到所從事工作的重要性,認識到自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員,產生榮譽心。

  第十九條中層管理人員批評下屬時應注意:

  1、要選擇合適的時間,要冷靜,避免沖動;

  2、在適當的場所,最好是無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

  3、適可而止,不可無端地諷刺,一味指責;

  4、不要拐彎抹角,要舉出事實;

  5、寓激勵于批評中。

  第二十條中層管理人員培養后備人選時應注意:

  1、考察后備人選的判斷力;

  2、考察后備人選的獨立行動能力;

  3、培養后備雄的協調、溝通勤,

  4、培養后備人選的分析能力;

  5、提高代理人的責任感和工作積極性。

  基層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基層管理人員是負責本公司實際工作的最基層管理者,他們與公司內部各級的關系是:

  1、和上級的關系—輔助上級;

  2、和下級的關系—指揮監督下屬;

  3、橫向關系—與各部門同事互助協作。

  第二十二條基層管理人員的基本責任有:

  1、按預定工作進度、程序組織生產;

  2、保證產品的質量;

  3、降低生產成本。

  第二十三條基層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職責有:

  1、向新員工解釋公司有關政策、傳授工作技術,指導新員工工作;

  2、培訓下屬使其有晉升機會;

  3、培訓后補人員;

  4、其他教育培訓職責。

  第二十四條基層管理人員處理人際關系應注意:

  1、對下關系:進行家庭調查;舉行聚會、郊游;為下屬排憂解難。

  2、對上關系:反映員工意見,聽取上級要求,報告自己的建議和看法。

  3、橫向關系:與其他部門的同事通力合作。

  4、積極開展對外活動,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公共關系。

  第二十五條基層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的能力有:

  1、領導能力及管理能力;

  2、組織協調能力;

  3、豐富的想象能力,敏銳的觀察力;

  4、豐富的知識和熟練的工作技能。

  第二十六條基層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的種類:

  1、后備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2、培訓發展計劃;

  3、再培訓計劃;

  4、調職、晉升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考核管理基層人員教育培訓應注意:

  1、出勤率;

  2、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3、產品的質量;

  4、原材料的節約情況;

  5、加班費用的控制。

  第二十八條高層管理人員和中層管理人員須授予基層管理人員合理的權力,并且進行必要的教育培訓。

  附則

  第二十九條凡公司管理人員(含高層、中層、基層)的教育培訓均按本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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