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傷事故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1
總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斗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2
工業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保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險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于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并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加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范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詳細情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復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辦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照(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附錄:傷亡事故登記表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3
一、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狀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用心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務必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帶給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務必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范措施的推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務必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干部職工公開宣布。并將整個事故處理狀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務必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務必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4
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的事故,盡可能地開展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類事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本企業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
四、事故報告規定: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企業、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
3:發生火災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和打電話119報警,同時采取急救措施。
4: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火災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五、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企業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確因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進行:
1: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
2: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并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據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4:對已經結束的事故處理結果,應組織學習吸取教訓,達到事故預防的目的。
5: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工傷認定及上報
事故企業填報《傷亡事故報告單》后,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填寫材料上報企業領導,由企業領導上報審批。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5
一、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通過崗前培訓,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職責
(一)、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三)、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四)、各部門領導(車間)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五)、行政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六)、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一)、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行政部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行政部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重傷送往“塘下人民醫院”或“瑞安市人民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醫院”,小皮傷如割傷、劃傷等破皮輕傷的在車間辦公室進行包扎處理,稍重的指定在“羅鳳衛生院“就診,具體由“安全員及行政部部長”根據傷情判定去向醫院)。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三)、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六)、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行政部負責,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七)、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八)、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行政部(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行政部詢問結果。并配合行政部辦理所有工傷結案手續。
(九)工傷認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一)、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一)、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為: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T≤3天一般為皮外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1月≤T≤2月一般為頭80%的按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繼續回公司上重傷部、胸部重傷、骨折T>6月因搶救無效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而死亡。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3天一般為皮外3天<T≤7天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一般為頭1月≤T≤2月承擔50%的治療費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80%的標準工資不計60%的標準工資40%的標準工資80%的標準工資60%的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2月≤T≤6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班費用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3天<T≤7天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重傷部、胸部重2月≤T≤6月傷、骨折T>6月死亡注:
1.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鑒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范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工傷保險賠付以外的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公司保留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的權利。
(五)、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五)、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行政助理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九、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總經理安全職責
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的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部門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并批準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措施所需費用。5、按事故處理“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二)、分管副總安全職責
生產副總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并抓好以下工作:
1、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各級動火。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6、組織分管部門對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三)、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車間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1、保證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車間、本部門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訂實施車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3、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活動,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每日組織一次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材等處于完好,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6、對本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分清責任,采取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7、負責組織并落實好動火時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9、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等發放標準和進入生產崗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
(四)、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企業和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安全生產。
2、組織職工學習并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它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負責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崗位(班組級)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6、搞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搞好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抓好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潔、清潔,實現文明生產,并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設備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及管理制度。在編制開、停工或設備檢修、技術改造方案時,要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3、在本專業范圍內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組織技術練兵活動,定期考核。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請求領導處理。
5、參加車間新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參加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預防措施,并及時向領導或主管部門報告。
7、制訂裝置檢修、停工、開工方案,做好開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同一切違章作業的現象作斗爭。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設備、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不使用自已不該使用的機械和設備,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積極開展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4、及時反映、處理不安全問題,積極參加事故搶救工作。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6
一、目的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天津天鋼聯合特鋼有限公司燒結廠(以下簡稱燒結廠)工傷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預防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根據天津天鋼聯合特鋼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燒結廠所屬各部門。
三、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 執行原則
1.工傷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2.燒結廠全體職工參加天津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
3.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4.工傷事故管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5.燒結廠建立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6.聯合特鋼公司燒結廠安監科應建立工傷事故檔案。
7.實施工傷事故考核制度,同時實行工傷事故舉報獎勵,禁止工傷事故瞞報、遲報或虛報。
8.鼓勵職工為搞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對于堅持原則、敢于管理糾正“三違”行為以及發現重大隱患、避免事故的職工給予獎勵。
9.各部門應用計算機進行傷亡事故資料管理、信息反饋和事故統計分析、預測工作,防止重復事故發生。
(二)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
1.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執行。
2. 燒結廠各部門工傷的認定由廠安監科報公司安全監督處。各部門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要立即報廠安監科,安監科上報安全監督處,安全監督處應在24小時內報送屬地工傷管理部門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25日內,向公司安全監督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有效證明;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4)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三)工傷事故劃分和報告程序
1.工傷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
(1)輕傷: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2)重傷: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或者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指險些造成重傷、死亡或多人傷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發生后當即死亡,或者負傷后在30日以內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死亡(包括伴有重傷、輕傷)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和消化道大量進入人體,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須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家相關文件執行。
2.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1)工傷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班組長報告作業長(或車間主任、工段長),車間主任或工段長報告本部門安全部門或本部門負責人(同時,還應立即報告調度室)。事故部門應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和重復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輕傷事故由發生事故車間主任、安全員組織進行分析; 廠安全科參加,并在當天向安全監督處報告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人員受傷情況等。
(3)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所在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負責調查處理, 廠安監科參加分析。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發生后,廠安監科要立即上報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
(4)死亡事故發生后, 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上報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的同時,要立即上報聯合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公司總經理。 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廠安監科配合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緊急特殊情況時,發現者可直接向安全監督處、總調度室報告。
(四)工傷事故調查
1.工傷事故調查:
(1)輕傷事故,由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廠安全科、車間領導、車間安全員參加;涉及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人等情況,相應職能科室要參加。。
(2)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廠安監科、車間領導、車間安全員參加,報請安全監督處及相關部門成員參加,進行調查、分析。
(3) 一次重傷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傷事故劃分和報告程序2(4)執行),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及安監科配合由公司總經理組織綜合辦公室、企管處、工會、生產技術處、設備處、保衛處、安全監督處等有關職能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工作要求:
(1) 廠主管安全領導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事故調查組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時,事故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調查工作內容: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有關要求執行。
4.事故原因確定: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正確分析,確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間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有關要求執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
事故間接原因:即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產、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
5.提出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當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應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從組織管理上和技術上逐項逐條提出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6.責任者確定:根據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所規定的職責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行為與傷亡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2)主要責任者: 對傷亡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3)領導責任者:對導致傷亡事故的發生起關鍵性領導作用的干部為領導責任者。
7. 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填報《職工傷亡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書》,要求:
輕傷事故,廠安監科三天內完成填報工作并報安全監督處。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由廠安監科配合事故調查組10天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書,并報安全監督處。
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按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由廠安監科配合安全監督處負責填寫上報。
死亡事故事故車間、廠安監科應根據公司事故調查組的要求報送各類有關材料,報送時間不得遲于事故發生后的七天,情況復雜的可放寬到十天。
(五)工傷事故處理與結案
1.工傷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
2.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事故。
(1)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技術問題。
(3)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首先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
(2)實行經濟承包、租賃、承包合同沒有安全生產內容和相應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持證上崗操作或指揮生產,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4)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衛生設施不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7)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8)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9)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造成傷亡事故的;
(10)未認真落實事故“四不放過”,造成同類型傷亡事故重復發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職守,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傷亡事故的;
(3) 發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沒有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傷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和指揮,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5)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傷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應從嚴處罰:
(1)對已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謊報、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
(2)在事故調查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干擾事故調查,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打擊報復甚至嫁禍于人的;
(3)事故發生后,未經有關部門同意擅自處理或故意移動、破壞事故現場的;
(4)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指揮搶救不力,造成更大損失和傷亡的;
(5)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短期內重復發生的;
(6)接到安全監督處整改意見后,逾期不整改而發生事故的;
(7)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對事故的責任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視其情節和后果的輕重程度,依據燒結廠安全生產考核辦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行政處分。
7.對輕傷、重大人身險肇事故、重傷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準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所屬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對多人重傷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關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應依照被批準的事故結案報告中所提出的處理意見,由聯合特鋼公司企管處或組織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處分手續。
8.對發生的輕傷、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按照聯合特鋼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9.輕傷事故由廠安監科同意后結案歸檔,并報安全監督處一份歸檔。
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安全監督處批準結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廠安監科配合由安全監督處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工傷事故結案歸檔工作應在工傷保險各項工作完成后進行。
(六)工傷事故材料歸檔
1.工傷事故檔案材料應包括以下資料: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事故結案批復文件;
(3)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等;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6)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7)醫療部門的診斷書或法醫的報告;
(8)事故發生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備資料;
(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10)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要;
(11)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計算的詳細材料;
(12)有關事故通報、簡報及文件等;
(13)參加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部門及簽字。
(14)市社保中心工傷保險部門同意工傷認定批復書。
(15)其它有關材料。
2.工傷事故檔案作為一種特殊的檔案,應永久保存。
3檔案管理人員應對事故檔案妥善保管,保證不損壞、腐蝕、丟失或雜亂無章。
(七)工傷事故統計分析
1. 各車間要加強、規范事故統計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統計分析材料作為各部門制定安全制度、工作決策的重要依據。
2.事故統計報表必須正確、全面、及時。統計報表必須有統計人員、車間負責人簽字, 同時注明填報日期。
3. 廠安監科將年度的工傷事故報表上報安全監督處,日期不得遲于次年5日。
(八)工傷評殘和勞動鑒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規定。
工傷評殘和勞動鑒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轉報工傷工作,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號)執行。
(九)附 則
1.傷害程度的確定,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對照國家及上級有關標準進行確認。
2.在一起事故中輕傷三人次及以上或重傷二人以上的事故,在報告、調查、處理程序中,按事故嚴重程度升格處理。
3.一起傷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嚴重程度按傷害最嚴重的認定。
4.事故發生后,不能及時確定傷害程度的,按可能導致最嚴重傷害開展事故報告、調查程序。
5.無刑事責任的生產事故,由公司安全監督處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廠安監科配合。
6.無刑事責任的交通、火災事故,由公司保衛處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廠安監科配合。
7.有刑事責任的事故,由駐廠鋼城分局為主成立事故調查組。
8.事故發生后,對不能確定是否有刑事責任的,按正常調查程序進行。
9.本規定與上級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級文件為準。
10.本規定由廠安監科負責,根據天津天鋼聯合特鋼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
11.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7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并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后,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并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并于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愈后,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并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于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于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并經公司批準而確定,但批準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簽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愈后,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并經公司考核后,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鑒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于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于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于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七、以上適用于員工負傷的情況,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或致殘、死亡,則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實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規定相抵觸的地方,則以本辦法為主。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8
1 認真貫徹國家及上級有關事故、工傷管理的規定,對工傷、事故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2 按國家標準制定勞動保護用品、保健、清涼飲料的管理制度。
3 確保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材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4 制訂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計劃,按規定標準審批勞動保護用品、保健、清涼飲料。
5 負責審批管轄范圍內施工方案和票證書。
6 有權制止勞動保護用品的不合理發放,有權取消不享受保健待遇人員的保健資格。
7 負責各類事故的調查、登記、整理和綜合上報,發生事故在24小時內報上級主觀部門并檢查事故防范措施的執行情況。
8 負責事故管理,參加事故分析會,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9 負責辦理員工工傷手續,參加工傷及職業病的鑒定工作,負責建立填寫工傷事故檔案。
10 做到各類事故資料齊全、準確,定期進行事故動態分析,向領導提供信息,以便制定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復發生。
11 參加各項hse檢查,深入現場指導基層單位采取可靠措施,消除隱患。
12 積極參加本崗位危害因素和環境因素的識別,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13 將有害環境的廢棄物投放到指定垃圾箱。
14 下班之前,切斷辦公室所用辦公設備的電源,關閉電燈。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企業工傷事故管理制度01-02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精選15篇)08-18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4篇04-10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3篇04-14
工傷事故報告03-22
工傷事故通告08-02
員工工傷事故報告10-08
單位工傷事故報告07-25
工傷事故分析報告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