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作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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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作業管理制度(通用29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作業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危作業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范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己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范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危險作業種類

  1、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進入天棚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禁火區動火作業。

  7、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工作人員飲酒后,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后提出意見,簽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后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后,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并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周歲的;

  4、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內容執行的;

  6、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作業后,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

  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淀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干道。

  5、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由公司設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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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1.1、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的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觸電、火災、爆炸、高處墜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和財產安全,嚴格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

  2.1、各部門。

  危險作業審批

  3.1、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經有關部門現場檢查,符合作業條件,由公司指定人員審批后方可作業。

  3.2、審批危險作業應重點把好安全防護技術措施關。防護措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法規、規范、標準和校頒布的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制度的要求;

  3.3、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必須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并立即通知安全環境部。并將處理情況補填申請表;

  3.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嚴禁酒后作業。

  危險作業范圍

  4.1、高處作業(特別是高處交叉作業):凡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

  4.3、在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4、進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5、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4.6、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7、大件吊裝作業。

  4.8、其它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4.9、重量超過50t以上,產品發運及發運過程中的相關作業。

  4.10、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業。

  職業衛生

  5.1、危險作業中,執行部門應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監護。

  5.2、危險作業人員要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無損,符合安全要求。

  5.3、危險作業區要清理整潔,通道暢通,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5.4、作業前,要仔細認真地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作業完成后,必須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

  5.5、生產車間和倉庫設置通風設施,使作業場所氣體濃度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5.6、在生產現場設置沖淋設施和洗手池。

  5.7、職工上崗前進行體檢,工作期限定期進行體檢,不安排有禁總癥人員從事相關危險,有害作業,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據健康情況進行調整工種。

  5.8、按勞保用品配備標準,進行勞保用品的發放,并檢查督促其正確穿戴,生產區域內嚴禁穿短褲、裙子、高跟鞋、拖鞋及帶鐵釘鞋,嚴禁赤膊上崗。

  5.9、接觸有毒物質職工喝水,進食前必須洗手、洗臉,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個人衛生。

  5.10、在教育培訓中,對生產中涉及的危險有害物質的危害有害性中毒后的處理方法,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培訓、考核。

  5.11、作業場所定期進行空氣監測。

  5.12、不斷改進工藝、設備、使毒物濃厚、噪音、粉塵有效降低。

  附則

  6.1、對違反規定的危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2、危險作業應作為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重點,安全環境部和有關人員要切實做好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6.3、本規定至公布日開始實施。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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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品裝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二、當建筑物內火炸藥粉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揮發氣體時,機動車應在建筑物門前不小于5m處進行裝卸;

  三、裝卸危險品的高位站臺,應設置防止車輛頂撞站臺的緩沖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四、裝卸、搬運均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或用橇棍、榔頭等鐵器敲打部件;

  五、普通汽車裝車時,車廂底部應鋪軟墊,不應倒置或側放,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且產品包裝箱超出車廂高度不應超過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車廂應蓋好蓬布,捆綁牢固,在確保包裝件固定可靠后,方可關嚴車廂欄板;

  六、專用運輸車裝車時,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包裝件應碼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5m,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繃帶和掛鉤。中途卸車后,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七、裝運危險品時,駕乘人員應對危險品的包裝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要及時報告和處理,同車運輸不同品種危險品時應按《危險品庫房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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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未來規范危險化學品卸車作業管理,落實相關部門職責,明確作業流程,做好風險防范與控制,特指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卸車作業。主要包括液堿(氫氧化鈉溶液)、正己烷(或異己烷)、濃硫酸;柴油不再《危險化學品目錄》之列,但屬于易燃品,卸車作業與危化品同等管控。

  3規范性引用文件

  《危險貨物品目錄》GB12268-20xx《危險化學品目錄》(20xx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條)《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安全規范》HG30010-20xx

  4術語和定義

  4.1危化品卸車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車輛進入廠區內進行危化品裝卸的作業。

  5職責要求

  5.1作業所在部門職責

  5.1.1負責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5.1.2向外來供應方人員講明現場的危險源,填寫《安全技術交底》進行風險告知。

  5.1.3為卸車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5.1.4監督現場卸車作業,發現違章作業立即制止。

  5.2采購部職責

  5.2.1采購部應對危化品供應方的商品質量、生產能力、檢測手段等進行調查;應審查供貨方的相關資質,必須具有所經營活動所需的資質,否則不得作為合格供貨方。

  5.2.2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要求供方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

  5.2.3采購部應對供應商開展入廠前安全管理制度、廠規廠紀等教育培訓。

  5.2.4負責危化品入場時間的信息告知。危化品(如提取溶劑、液堿、硫酸等)入廠前,輔料采購部應提前至少8小時告知安全管理部危化品入廠事宜,可不旅行提報書面手續。

  5.3質檢部職責

  5.3.1溶劑車輛停靠靜止20分鐘后,由質檢部安排專人進行取樣檢驗。取樣人須按要求做好個人防護,不得違章操作。

  5.3.2檢驗合格后及時將結果告知作業所在部門。

  5.4安全管理部職責

  5.4.1車輛入廠前,監督司機在門衛室做好登記,告知相關注意事項。

  5.4.2負責對車輛安全狀況、資質等核查,并聯系相關部門接洽,引導車輛到卸車地點停靠。

  5.4.3確認卸車作業前安全準備情況,檢查《危化品卸車作業許可證》辦理情況。

  5.4.4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及時制止,發現不符合項督促作業單位及時整改。

  5.4.5《危化品卸車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

  5.5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職責

  5.5.1是作業現場第一責任人,負責對作業場所進行風險辨識。

  5.5.2組織落實卸車作業安全管理要求,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5.5.3負責核實《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5.5.4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作業。

  5.5.5作業完畢,負責組織現場清理。

  5.6監護人職責

  5.6.1全面了解危化品裝卸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現場處置方案,熟練作業所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護器具,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

  5.6.2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允許卸車作業。

  5.6.3對現場卸車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5.6.4在卸車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并上報。

  5.6.5卸車作業后,須確認現場清理干凈,溶劑罐、管道等閥門關閉牢固,車輛無異常狀況。簽字關閉《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后,方可離開現場。

  5.7卸車作業人員職責

  5.7.1接受卸車作業安全操作培訓,掌握危化品卸車作業安全風險、安全操作程序、應急處置技能。

  5.7.2熟知作業方案,并嚴格按方案作業;

  5.7.3了解應急處置流程,熟練使用自救互救設施設備;

  5.7.4對強令冒險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7.5作業過程中發現作業異常情況,發出信號或及時報告,迅速采取適當措施,并盡快撤離現場。

  6作業前安全管理要求

  6.1資格審查

  危化品供應商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并遵守公司《人員、車輛出入管理規定》等要求。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核查。

  6.1.1危險品運輸車輛所需證件

  (1)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須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2)公安車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行駛證;

  (3)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有效槽罐質量檢測合格證;

  (4)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劇毒化學品);

  (5)按要求懸掛交通部門核發的危運標志燈、牌。

  6.1.2危險品運輸的從業人員所需證件

  (1)駕駛員:公安部門核發的有效駕駛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

  (2)押運員: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危險貨物操作者(押運員證)。

  6.1.3危險品運輸車輛要求

  (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宜采用金屬車廂,以防摩擦、震動等引起事故。如必須采用時,應落實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

  (2)運輸車輛的欄板應堅實、穩固、可靠,確保在轉彎時不會使物品滑動或跌落。危險化學品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欄板高度。車輛底板應平整、密實、無縫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險化學品滲漏接觸傳動軸摩擦起火。

  (3)運輸車輛在盛夏裝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有遮陽措施或其它防護措施,或限定夜間運輸。運送遇濕易燃物品應備有油布等防雨措施。

  (4)運輸車輛應根據所裝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防護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駕駛室內或近旁懸掛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這些滅火器材和防護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滲漏、破碎、變形或重量減輕、筒身搖動有聲響等,應立即維修或更換,以確保其隨時處于完好狀態。

  (5)運輸車輛應在車頭或明顯部位懸掛由公安部門統一規定的帶有“危險品”字樣的專用黃底黑字信號旗,以明顯醒目的標志引起其他車輛的注意。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或劇毒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6)采用槽車運送易燃液體時,槽車頂部應有阻火器和呼吸閥;底部有導除靜電的裝置;排氣管應加防火罩,并宜設在車頭位置(易燃液體裝卸操作一般在車尾部及側部);儲罐內應有若干金屬板分隔,使罐體具有足夠的剛度,并能減少車輛行駛時液體不致劇烈晃動、摩擦而產生靜電;車輛的電氣點火系統應確保接觸良好和完善,防止電氣火花引起事故。

  6.2入廠登記

  保衛人員應嚴格把好進出廠手續的辦理工作,對所有外來車輛必須登記,登記表格須填寫清洗、詳細,認真記錄好貨物類型、進出廠時間。嚴格禁止車輛內帶有煙火、燃易爆品進入廠區。運輸危化品車輛進出門須經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員簽字方可放行。

  6.3現場清理

  6.3.1作業前應將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卸車作業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6.3.2應確保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無阻。

  6.4安全教育危化品卸車作業前,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應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告知。

  6.5辦理作業許可證

  6.5.1《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負責審批。若作業現場不滿足安全管理要求時,安全管理部有權拒絕審批《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5.2《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辦理完畢后,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或指定的監護人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現場配備適當的消防器材及其它相應的應急救援物品。

  6.5.3首先檢查車輛的安全狀況,有無泄漏情況,運輸車輛接好靜電接地,用手握住靜電導地裝置,進行人體靜電接地,當確保人身無靜電后,方可進行操作。

  6.5.4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安全規定要求,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護,禁止穿戴化纖、呢絨及帶靜電的服裝,做好車輛的裝卸準備工作。

  6.5.5.防爆區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進入禁區的作業人員,嚴禁攜帶煙火、非防爆電器和鑰匙等火種火源;嚴禁穿釘鞋、化纖衣褲;禁止開啟手機,進出車間在禁區附近的路口設置安全警示牌,禁止機動車輛通過禁區。

  6.5.6強風、雷雨、高溫等異常天氣禁止裝卸溶劑。

  7作業中安全管理要求

  7.1《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審批后,不得私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7.2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部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隱患及時落實整改,安全管理部提供必要的協助并督促整改。

  7.3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范作業,接受現場管理人員的監督。

  7.4存在交叉作業時,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易爆品(如正己烷或異己烷)入廠時,周邊30米范圍內動火作業提前停止。保衛人員做好現場交通管制,并指派一名人員到卸車作業現場監護。

  7.5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應通知其他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裝置。

  7.6當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所在部門監護人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經清點人數無誤后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作業人員方可恢復作業。若遇異常情況無法在短期內排除,則應取消卸車作業,恢復作業時應重新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8作業后安全管理要求

  8.1卸車作業結束后,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罐體、管道等閥門關閉牢固,無“跑、冒、滴、漏”后,關閉《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8.2作業人員清理完現場后,與作業所在部門做好交接后方可離開。

  9作業證管理

  9.1《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負責審批。

  9.2《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單位、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部留存。

  9.3《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8h,超過《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上標注起止時間的由作業所在部門重新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9.4《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應至少保留三年。

  10相關記錄

  10.1《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10.2《安全技術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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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較高的感度,在煙火、摩擦、撞擊、電火花、電流等作用下,極易引起爆炸。為防止外來作業的激發能量,對動火動焊、臨時用電、庫區維修施工等危險作業進行嚴格管制。

  2、未經批準,倉庫區域內嚴禁動火、動焊,嚴禁使用臨時電氣線路,嚴禁進行維修、施工作業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險作業。

  3、倉庫因生產、儲存設施損壞需動火、動焊的,必須辦理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

  4、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由負責作業的單位提出申請,擬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員對防范措施進行審查,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指定現場監護人。

  5、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須經現場監護人檢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經檢查確認無危險后,現場監護人員方可離開。

  6、火動焊作業必須由專業的電氣焊工操作,需動焊的.建筑物或與電焊網線相聯的建筑物內,嚴禁儲存任何危險品。

  7、動火動焊作業5m范圍內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動火動焊作業時應備好消防水。

  8、臨時用電鋪設和拆除應由專業電工操作;用電結束后應及時拆除。

  9、對庫房維修、庫區土建施工等作業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加強監控,嚴禁帶入火源火種,嚴禁他們接觸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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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

  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等。

  第三條、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凡公司范圍內發生職業衛生事件,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為了努力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持續改善生產作業環境,做好職業衛生工作,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成立神東煤炭集團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董事長

  副組長:分管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副總經理、工會主席

  成、員:工會副主席、安監局副局長和總工程師、人力資源部經理、生產管理部經理、機電管理部經理、工程管理部經理、通風處處長、神東總醫院院長、各基層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局,辦公室主任由安監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按照國家規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須在安監局設立專職管理機構——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處,負責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所屬各單位,對現有安全管理部門要增設一名職業危害防治管理人員,負責業務范圍內的具體工作;如果現在沒有安全管理部門,那么也要明確一名兼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業務范圍內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公司各單位要成立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由安全管理辦公室配備的專(兼)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職業危害防治領導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安排部署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二)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危害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三)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四)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不宜從事本崗位的員工,要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五)組織職業病患者診療。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落實部門按期限解決。

  (七)開展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八)履行《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第八條、董事長職責

  (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二)對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健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人員。

  (三)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聽取職工對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召開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定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五)根據“三同時”原則,公司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六)、組織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七)、是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公司分管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副總經理的職責:

  (一)在董事長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二)、組織制定(修改)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三)、根據公司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與各單位專職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職責。

  (四)、制定公司年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五)、直接領導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臺帳和檔案。

  (六)、組織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方面宣傳教育與培訓。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中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或獎勵,對違規和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

  (七)、經常檢查全公司和各部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門或單位按期整改落實。

  (八)、經常聽取各部門、各單位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職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應用有利于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員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

  (九)、對公司內發生的職業危害事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十)、對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條工會主席職責

  負責管理員工職業健康體檢、職業病診斷、治療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其他部門的職責

  在公司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完成各項工作。

  (一)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員工職業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工作,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職業病傷殘度等級鑒定、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二)公司生產管理部的職責

  一)、編制公司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二)、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三)指導二級單位編制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制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確保安全運行。

  (三)機電管理部、設備管理中心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的管理工作,指導二級單位編制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制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工程管理部

  一)在組織工程項目設計審查過程中,嚴格審查職業危害防治預評價和職業危害防治專篇部分內容,達到設計科學合理,堅持以人為本,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和產品。

  二)負責項目工程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工作,并取得驗收批復文件,保證工程依法合規投入運行。

  (五)通風處負責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工作。指導編制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制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職工總醫院負責開展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負責建立全員健康檢查檔案。

  第十二條、各單位負責人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工作。

  (三)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禁組織違章、冒險作業。

  (四)定期對單位的設備、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采取措施及時解決。

  (五)發生職業危害事件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救治。

  (六)負責管理職業危害年度申報工作。

  (七)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章、職業危害防治管理

  第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六條、將煤礦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及時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監測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

  第十八條、公司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評價,并將其結果報告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十九條、公司各部門、單位要應用有利于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堅決限制、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和產品。

  第二十條、各單位要通過優化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使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的人數和接觸時間。

  第二十一條、公司要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規定,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第二十二條、依法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要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嚴格執行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后,要及時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損害的從業人員,要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各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煤礦職業危害事故。

  第五章、編制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二十六條、編制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管理部門的指示、要求。

  (二)、針對職業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員工體檢、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的改進措施。

  (三)、生產工藝的改進。

  (四)、員工的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七條、編制內容:計劃項目、實施時間、實施部門和經費預算。其中計劃項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產場所改造、生產工藝改進。

  (二)、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警示標識。

  (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四)、工作場所衛生檢測評價。

  (五)、職業衛生宣傳。

  (六)、職業衛生培訓。

  (七)、員工健康監護。

  (八)、職業病人診療。

  (九)、其它。

  第二十八條、檢查考核:

  (一)公司安監局結合每季度組織的本安體系檢查考核常態工作,同步安排專人進行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專項檢查考核,同時出專項檢查考核報告和獎罰通報。

  (二)各基層單位每月由安全管理辦公室或專(兼)職管理人員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專項檢查考核,并及時上報檢查考核報告。

  第六章、職業危害告知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要將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勞動者,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三十條、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一)、在員工崗前培訓時,要告知員工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二)、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告知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三)、使用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時,應當有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對于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第三十一條、告知的責任部門為公司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中心、各基層單位。

  第三十二條、公司針對此項工作的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并進行獎罰通報。

  第七章、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各單位每年必須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方面的培訓,并將培訓安排納入到每年的培訓計劃中。

  第三十四條、培訓內容主要有:

  (一)、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五)、發生事故前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五條、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一)公司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要接受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

  各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2學時。

  (二)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要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要經過監測工操作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

  (三)區隊、車間之間的員工調動上崗前要進行培訓。

  (四)區隊、車間內部的員工調動上崗前要進行培訓。

  第三十六條、組織實施部門和經費保障。

  (一)、人力資源部是公司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教育培訓中心和各單位組織實施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

  (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經費在公司年度培訓費計劃中列支。

  第八章、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為了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八條、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第三十九條、公司通風處、機電管理部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單位負責所在單位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第四十二條、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第四十三條、防護設施效果檢測。

  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

  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條、日常維護。

  各單位要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四十五條、知識培訓和指導。

  各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第九章、職業危害日常監測與評價管理

  第四十七條、公司通風處和各單位負責公司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各單位設專(兼)職監測專業人員,負責日常檢測和管理工作。要求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以監測促防治。

  第四十八條、通風處組織開展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定期進行。各單位要建立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具體要求如下:

  (一)、各單位要明確監測的具體分布點。

  (二)、各單位要明確監測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

  (三)、各單位要明確分項目的監測周期。

  (四)、各單位要執行監測結果的及時登記與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公司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具體要求如下:

  (一)、檢測與評價結果要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要向勞動者公布。

  第五十條、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時的要組織整改處理。

  第五十一條、煤礦粉塵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五)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并設有備用水池,其貯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防塵管路應鋪設到所有可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管道的規格應保證各用水點的水壓能滿足降塵需要,且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

  (六)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用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使用水炮泥,爆破過程中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七)在煤、巖層中鉆孔,應采取濕式作業。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于95%,并確保捕塵、降塵裝置能在瓦斯濃度高于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

  (八)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鉆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出煤時應當灑水降塵。

  (九)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低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低于8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并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除塵器抽塵凈化。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高壓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掘進機掘進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系統,并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制。

  (十)采掘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2道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十一)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帶式輸送機走廊,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于8mpa。

  (十二)預先濕潤煤體。煤層注水過程中應當對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壓力等參數進行監測和控制,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鉆孔預濕煤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應保證注水過程中煤壁及鉆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層分層開采時,應采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

  (十三)錨噴支護防塵。打錨桿眼應實施濕式鉆孔。錨噴支護作業時,沙石混合料顆粒的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濕。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2道以上風流凈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采用除塵器抽塵凈化。

  (十四)轉載及運輸防塵。轉載點落差應小于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各轉載點應實施噴霧降塵(噴霧壓力應大于0.7mpa)或采用密閉塵源除塵器抽塵凈化措施。在裝煤點下風側20m、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凈化水幕。運輸巷道內應設置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十五)露天煤礦鉆孔作業時,應采取濕式鉆孔;破碎作業時應采取密閉、通風除塵措施;應加強對鉆機、電鏟、汽車等司機操作室的防護;電鏟裝車前,應對煤(巖)灑水,卸煤時應設噴霧裝置;運輸路面應經常灑水,加強維護,保持路面平整。

  第五十二條、煤礦噪聲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作業場所噪聲危害判定標準: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小時的,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db(a)。

  (二)煤礦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三)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露天煤礦的挖掘機、穿孔機、礦用汽車、帶式輸送機、排土機和爆破作業等地點;井工礦的風動鑿巖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鉆、乳化液機、采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四)井工礦在通風機房室內墻壁、屋面敷設吸聲體;在壓風機房設備進氣口安裝消聲器,室內表面做吸聲處理;對主井絞車房內表面進行吸聲處理,局部設置隔聲屏;在巷道掘進中應使用液動鑿巖機或鑿巖臺車;在采煤工作面應使用雙邊鏈條刮板輸送機等措施控制噪聲。

  (五)露天煤礦應及時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檢修,避免機械部件松動,并采取對駕駛室進行密閉隔音處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礦噪聲。

  第五十三條、煤礦高溫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二)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三)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后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四)應當實行通風降溫,采取減少風阻、防止漏風、增加風機能力、加強通風管理等措施保證風量,并采用分區式開拓方式縮短入風線路長度,降低到達工作面風流的溫度。

  (五)局部熱害嚴重的工作面應采用移動式制冷機組進行局部降溫;非空調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溫度的,應采用空調降溫。

  (六)露天煤礦應盡量采用機械化作業,減少高溫和熱輻射的影響;合理調整作業時間,避開日照最強烈的時段作業。

  第五十四條、煤礦職業中毒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如下:

  (二)化學毒物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地點。采樣應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在不影響作業人員工作的情況下,采樣點要盡可能靠近作業人員,空氣收集器盡量接近作業人員工作時的呼吸帶。

  (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煤層有自燃傾向的,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四)加強礦井通風,采用通風的方法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以下;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

  (五)工作面采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后作業。盲道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密閉或用柵欄隔斷,并設立警示牌。

  (六)煤礦井下實施爆破后,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風機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大于5m,加強通風增加工作面的風量,及時排除炮煙。人員進入工作面進行作業前,必須把工作面的炮煙吹散稀釋,并在工作面灑水。爆破時,人員必須撤到新鮮風流中,并在回風側掛警戒牌。

  第十章、職業危害申報

  第五十五條、各煤礦要及時、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并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五十七條、煤礦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有關材料:

  (一)煤礦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

  (三)煤礦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八條、煤礦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紙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應加蓋公章并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有關資料一并上報。

  第五十九條、職業危害申報以煤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煤礦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六十條、煤礦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煤礦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第十一章、職工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管理

  第六十一條、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工會工作部要依法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公司工會工作部要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第六十二條、神東總醫院具體負責公司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依法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一)、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員工在上崗前,根據員工擬從事工種和崗位,評價員工是否適合從事該工種。

  (二)、員工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按國家規定進行,職工醫院要記錄員工健康變化,評價員工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判斷員工是否適合繼續從事該工種。

  (三)、各單位要將員工健康檢查結果及時告知員工。

  (四)、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者,要調離原崗位。

  第六十三條、在緊急情況下,職工醫院要立即對職工、現場人員、周圍居民實施應急檢查和醫學觀察,防止職業病的蔓延。

  第六十四條、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應當按照下表執行:

  第十二章、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

  第六十五條職業危害監測與評價、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改造、設備購置等列入公司安技措計劃中,執行《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專項資金計劃管理辦法(試行)》中的安技措管理部分。

  第六十六條、職業危害防治教育培訓經費在公司年度培訓費計劃中列支。

  第六十七條、個體勞動保護用品的費用、員工體檢費用列入公司管理成本。

  第六十八條、定期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并及時更換超過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證其效能。

  第六十九條、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使用必須經過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小組成員審核簽字,由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資金,建立分類賬目。

  第十三章、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第七十條、公司各單位、部門要建立健全所管轄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檔案。做好檔案的連續保管,并及時歸入檔案室。

  第七十一條、職工醫院負責建立和保管公司全體員工(包括勞務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本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業醫院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十四章、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考核與獎懲

  第七十二條、檢查要求

  (一)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每季度檢查一次。

  (二)各單位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人員每月檢查一次。

  (三)科隊、車間負責人對本區隊、車間作業范圍內,每周檢查一次。

  (四)各級檢查部門在日常動態檢查中,都要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七十三條、檢查內容

  (一)、各職能部門、生產科隊、車間執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情況。

  (二)、生產科隊、車間現場檢查:總體衛生狀況,生產車間警示標識,防護設施運行情況,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運行情況,工人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工人操作規程執行情況,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第七十四條、檢查結束后要落實隱患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獎懲辦法》實施獎罰。

  第十五章、承包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第七十五條、公司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承包商。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任何承包商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七十六條、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與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職業危害作業的管理責任,指出承包商施工作業區域職業危害因素的管理責任,明確承包商的職業病體檢、個體勞動防護、安全健康監管等方面的義務。

  第七十七條、公司各單位要監督承包商組織學習職業危害預防與控制措施等相關知識,提高員工職業健康自我保護意識。

  第七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負責監督承包商在作業過程中職業危害預防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以確保《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第七十九條、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要監督承包商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投入和使用到位,職業危害防護資金落實到位。

  第十六章、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認定與處理

  第八十條、煤礦職業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職業危害事故、較大職業危害事故、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和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四類。

  (一)一般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較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八十一條、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十二條、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權限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xx〕212號)、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之處,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八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神東煤炭集團公司。

  第八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危作業管理制度 7

  一、危險源(點)的確定與分級

  1、危險源(點)是指在生產過程中,作業區域內潛伏著較大危險性的崗位、場所,這些地方事故頻率高,會導致人身傷亡、火災爆炸或設備機械損壞等事故,是安全生產重點控制管理部位。

  2、對危險源(點)要根據單位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按照危險程度對危險源(點)分等級實施重點控制管理。

  ①一級危險源(點):事故發生頻率高,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的危險崗位、場所等。

  ②二級危險源(點):事故發生頻率較高或容易導致重傷、殘廢、多人傷害事故的危險崗位、場所等。

  ③三級危險源(點):不會導致重傷以上的事故、重大設備、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但事故較常發生或有較大可能會發生事故的'崗位、場所等。

  ④四級危險源(點):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有可能發生一般傷害事故的崗位、場所等。

  對危險源(點),各單位根據生產特點、工藝流程、設備狀況,分別進行定級、設標、建檔、控制,

  二、危險源(點)的管理

  1、危險源(點)的劃定依據

  (1)有爆炸、發生火災危險場所;

  (2)有灼燙危險場所;

  (3)有坍塌、壓埋、墜落危險場所;

  (4)有觸電傷害危險場所;

  (5)有腐蝕、放射、中毒、窒息危險場所;

  (6)有落物、崩濺傷人場所;

  (7)有被機具絞、碾、掛、割、壓、刮、擠、撞等危險場所;

  (8)有被物體碰、夾場所;

  (9)有被絆倒危險場所;

  (10)其它容易致人受到傷害場所。

  2、危險源(點)的控制要求

  (1)存在三級以上危險源(點)的單位應列出潛在危險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定預防對策措施。

  (2)危險源(點)具體責任人,是該點作業的操作者及班組長、班組安全員。

  (3)各級危險源(點)所屬班組和責任人,應按管理標準要求,進行日常檢查,保障安全生產。

  (4)各單位對一、二級危險源(點)作業人員,要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5)各級危險源(點),由規定的檢查單位定期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危險源(點)的申報

  危險源(點)由各有關單位確定分級、逐級落實管理。

  危險源(點)潛在危險程度增加或減輕時,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申報變更等級。同時由單位改變該危險源(點)的管理措施。

  由于工藝的改變,新增作業機械、設備、崗位,出現新的危險源(點),各單位應及時確定,按規定列入控制。

  (三)危險源(點)檢查與控制

  一級危險源(點)由單位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定期檢查和評價。直屬、基層單位、班組要逐級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二級危險源(點)由直屬單位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及安全員進行定期檢查和評價。基層單位、班組要逐級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三級危險源(點)由危險源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及專(兼)職安全員組織經常性檢查和評價。單位上級安全員進行抽查,班組要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四級危險源(點)以班組為核心,班組長負責控制檢查。基層單位主管領導應經常進行檢查。班組要針對崗位上所有的危險源(點)每天每班進行崗位檢查。

  (四)危險源(點)整改與考核

  1、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危險源(點),可責令停產整改。

  2、對危險源(點)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利,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責任大小予以處罰和考核。

  3、危險源(點)的檢查與控制,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措施。

  4、嚴格檢查與考核,對不認真開展檢查與控制的或未落實管理造成后果的,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給予從嚴處罰。

  危作業管理制度 8

  1、目的

  為確保在檢維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

  3、職責

  安全部門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4.1.1、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安全環保科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4.1.2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4.1.3、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4.2.1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4.2.2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4.2.3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4.2.4、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4.2.5、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安全環保科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4.2.6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4.2.7、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廠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安全環保科的統一監督檢查

  4.2.8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4.2.9裝置停工由各車間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4.2.10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2.11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2.12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4.2.13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危作業管理制度 9

  為了確保鍋爐、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鍋爐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產部部門人員和鍋爐操作者其他人嚴禁入內,如因其它需要必須經過生產部負責人批準方可入內;

  1.2、鍋爐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和考核,方可上崗獨立操作;

  1.3、鍋爐房內嚴禁懸掛和堆放其他任何無關的物品;

  1.4、鍋爐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1.5、鍋爐設備檢修時必須懸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1.6、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維修;

  1.7、鍋爐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形成記錄。

  1.8、鍋爐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2、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2.1、機動車輛指:來廠裝運的各種運輸車輛及私用汽車;

  2.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公司規定的范圍和時速行駛,廠區內限速5公里/小時,車輛在車間內或轉彎處限速2公里/小時,車輛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進入廠區要遵守交通規則;

  2.3、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件靈敏有效,技術性能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2.4、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員有責任安全行車,保養車輛,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保持身體健康,嚴禁疲勞駕駛;

  2.5、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避讓其它車輛和人員;

  2.6、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并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

  3、電氣設備和電工作業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必須合理設計,正確安裝,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電氣設備的安裝、接拆電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亂拉、亂接電線;

  3.3、對接觸電氣設備的職工,要加強用電教育,避免因使用不當引起觸電和火災事故的發生;

  3.4、電氣設備應加強檢查、維護,防止本身著火,電氣線路要定期檢查,防止腐蝕老化線路引起漏電短路;

  3.5、不準在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和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和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并掛上“嚴禁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末結束或末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3.6、必須帶電檢修時,應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3.7、電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進行作業時必須穿戴必須的安全勞保用品;

  3.8、電器室要嚴密,除電工外,其它任何人嚴禁入內。

  危作業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及《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評分細則》、《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第三條、定義

  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工業管道抽堵盲板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射線探傷、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2、動土作業: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

  3、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特殊物項運輸: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廠內單次利用廠內機動車輛運輸5個以上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廠區內部各種車輛的超速行駛;其他情況特殊的廠內運輸。

  5、惡劣天氣室外作業:超過六級以上的臺風、暴風雷雨、暴雪、大霧、室外氣溫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業(吊裝不允許進行)。

  6、射線探傷:指在室外、生產車間或安裝現場用手提式或移動式γ射線探傷機、x射線機進行探傷的作業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裝置進行的放射性作業。

  7、高溫作業: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8、腳手架搭設: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吊籃腳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9、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指作業空間小、施工難度大、常規工機具難以使用、操作人員活動范圍受限且要求質量較高的部位進行的焊接、打磨作業。

  10、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職責

  1、質量安全部

  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hse績效考核。

  技術中心

  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3、各部門、相關方

  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審批人員的職責

  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5、專兼職hse管理人員的職責

  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監護人或的職責

  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6.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四條、一般規定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第五條、幾種危險作業管理的內容

  1、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1.1、定義

  1.1.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主要指在各種高壓管道、空壓站、乙炔匯流排間、涂裝車間、配電室、變壓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天然氣站、ihp車間、辦公樓、檔案室或具有其他較大危險因素場所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1.2、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乙炔匯流排間、油庫、油漆庫、液氧站、天然氣站、檔案室、倉庫、涂裝車間、ihp車間、各辦公場所、計算機機房、保存有重要物資等危險較大或造成重大損失區域的動火作業;

  ④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⑤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⑥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⑦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⑧其他情況下公司認為需規范的動火作業。

  1.2、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1.3、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1、定義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如進入結構模塊、設備模塊等空間較小、通風不良、氧氣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區域,涂裝車間的有限空間和通風不良處所、存在密度比空氣大的有機溶劑蒸氣

  積聚的低凹場地結構(如地溝、地坑等),以及防火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構造等。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2.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2.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2.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2.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2.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3、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3.1、定義

  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3.2、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3.2.1、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3.2.2、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3.2.3、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3.2.4、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3.2.5、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3.2.6、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3.2.8、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3.2.9、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4、能源介質作業

  4.1、定義

  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4.2、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質量安全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質量安全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4.3、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4.4、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5、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4.6、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4.6、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1、定義: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6、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6.1、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6.2、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6.3、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6.4、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6.5、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6.6、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6.7、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35kv的距離≥4m。

  6.8、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9、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9.1、定義

  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9.2、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9.2.1、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9.2.2、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9.2.3、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pmt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9.2.3.1、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9.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9.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9.2.3.4、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9.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9.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9.3.1.1、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9.3.1.2、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9.3.2、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9.3.3、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9.3.4、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9.3.5、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9.4、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如工段長)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4、兼職hse管理員審查:

  兼職hse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特殊情況下專職hse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2、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附則

  第七條、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抵觸時,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本管理制度與專項管理制度不一致時,按專項管理制度執行。

  第八條、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釋權屬于質量安全部。

  第九條、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危作業管理制度 11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危作業管理制度 12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XX市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X次會議修訂

  4、術語和定義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5、職責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管理程序

  6.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6.1.1申報與審批

  6.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6.1.1.2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

  6.1.2危險作業的實施

  6.1.2.1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6.1.2.2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6.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6.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6.1.3.2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

  6.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6.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危作業管理制度 13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作業管理制度 14

  為搞好單位高溫作業的安全防護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業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制度》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高溫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3、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才能上崗。

  4、凡是新、改、擴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5、高溫車間應采取有組織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風口和排放口。

  6、企業對產生高溫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7、在高溫作業場所附近,應設置員工休息室。

  8、按制度給高溫作業人員提供茶水、淡鹽水、人丹、風油精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9、給高溫作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制度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如阻燃服、護目鏡、面罩等。

  10、企業應安排接觸高溫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制度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危作業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檢修作業安全的、控制與管理,確保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守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聯保互保制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維修安全管理規定》和“四個重點”安全管理要求等規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檢修作業。

  第三條、工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操作納入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各單位應將檢修作業進行統計分類,明確一般檢修作業、重點檢修作業、危險檢修作業等審批級別,分別明確管理責任人。所有檢修作業均應適用作業票制度。

  第六條、各單位應進一步完善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范作業前危險辨識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評估和作業審批、作業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實確認、聯保互保關系確立和現場安全監控、作業現場恢復和結果驗收等。

  第七條、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必須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措施、致使設備運轉或安全裝置失靈的動力能源控制措施、檢修作業影響區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時應明確應急措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在檢修作業前明確檢修作業單位和作業區域所屬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各單位應經常開展檢修安全技能培訓和檢修安全知識教育。、中修工程施工前應開展針對性安全教育。

  第十條、檢修現場責任領導應嚴格落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作業審批程序,作業審批人應對作業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規范各級作業票的使用,作業票內容應包括作業名稱、主要內容、起止時間、地點區域、作業類別級別、作業單位(包括人數)、安全措施(責任人)、安全交底人(簽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簽字)、作業地點崗位人員(簽字)、作業審批人(簽字)等內容。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負責人應隨身攜帶作業票備查,作業結束后,應將作業票歸檔留存。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不斷細化分解檢修作業內容,逐步推進檢修作業規程化、規范化和標準化。

  第三章、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所有檢修作業均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第十六條、正常生產過程中的維修,作業人員必須經崗位人員同意并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懸掛檢修作業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該區域的安全檢查監控責任仍由原責任人負責。崗位人員和區域負責人有拒絕作業和隨時終止作業的權力。

  第十七條、外單位進入本單位進行檢修、搶修作業,必須經生產處組織安排,嚴格履行安全交接簽字手續,雙方應認真落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行政負責人,應加強檢修作業檢查指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保障體系運行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嚴格落實檢修作業安全要求,規范作業票使用,凡有違本制度的作業行為,給予經濟處罰500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4、學校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園內臨時施工的單位、人員必須執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單位使用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身份證件,并由施工單位負責逐個造冊(附身份證復印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備案。

  3、施工場地要有護欄物隔離,并有明顯的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的標志,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4、施工單位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物資的看管,有專門的值班巡邏人員,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5、施工單位人員要統一到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辦理《臨時出入證》,服從門衛管理,攜帶物資出門,施工單位應簽發出門證,否則,門衛有權暫扣查詢。

  6、施工車輛進入校區不準鳴號,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園,影響校園環境衛生。

  5、學校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要和施工隊簽定治安和安全生產合同書,明確施工隊具體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確學校監督協調安全管理的責任。雙方必須遵守安全法律及規章制度。

  2、施工隊進駐學校內部必須繳驗每個隊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當地機關的證明,無身份證明者不得在學校內部住宿。

  3、施工人員須在學校內部居住三個月以上者,保衛干部必須協助他們辦理“臨時居住證”。

  4、保衛干部要回同施工隊負責人,依據“身份證”編制施工人員花名冊。并寫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員有變動要及時更正。

  5、施工單位要給施工隊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場所,并要求他們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用電、用火,確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衛生工作。

  6、施工人員必須憑施工單位發給的出入證進出門,出入證不準轉借他人,遺失必須補辦。

  7、施工隊負責人必須指定易名治安人員配合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定期向隊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嚴防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8、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要求,學校有責任全面做好隊施工隊員的安全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6、學校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并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項目開工前,所有施工項目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后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系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危作業管理制度 16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危作業管理制度 17

  一、總則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項目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二、危險作業范圍

  高處作業(等于或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臨電作業,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吊裝起重作業,安裝拆除作業

  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準;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審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對作業

  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優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項目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審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后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確有1)

  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系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現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后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并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托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設備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危作業管理制度 18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公司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在安裝、生產、工作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作業或任務。如檢維修設備設施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高壓帶電作業等。

  1.3.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全員參與,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作業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將危險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1.5.危險作業項目,實行“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體制,并明確各方責任。

  1.6.重大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交底,應履行層層簽字后交底書應存檔備案。

  1.7.危險作業項目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作業(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1.8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火作業按《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執行),由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廠長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到安全部補辦審批手續。

  1.10安全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全面檢查,作業中應布置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做重點監督監護。

  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1高處作業的定義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或者雖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機械振動(轉動)、毒害物質及其他易傷害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2.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2.1.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1.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2.1.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2.1.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1.2特殊高處作業

  2.1.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力風高處作業。

  2.1.2.2在高溫或低溫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2.1.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2.1.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成為雪天高處作業。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2.1.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2.1.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2.1.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2.2高處作業要求

  2.2.1、各單位在安裝、生產、工作中,需登高作業,必須提出《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審批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業。

  2.2.2、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癲癇病、貧血病等禁忌癥人員以及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2.3、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酒后作業,嚴禁赤腳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安全帶;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護用品,必須建立登記,做到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檢驗、修理、報廢等工作。

  2.2.5、梯子確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危作業管理制度 19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作業管理制度 20

  為規范加油站內危險性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1、加油站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動土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必須辦理作業安全許可證。

  2、加油站需進行危險性作業時,站長負責向上一級部門提出作業申請,說明作業理由、地點等,由上一級部門委托專人負責進行危險性作業。

  3、各作業人員負責各自作業的.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措施落實、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等。

  4、各作業人員在作業時須經站長簽字認可,否則不能進行作業。

  5、在危險性作業時,站長應安排專人負責對危險性作業的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以確保安全。

  6、危險性作業完成后,現場監護人員應按規定清理作業現場,在確認無隱患后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站長匯報作業完畢。

  7、專職安全員負責對危險性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管理。

  危作業管理制度 21

  1、目的

  為確保在檢維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

  3、職責

  安全部門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4、1、1、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安全環保科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4、1、2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4、1、3、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4、2、1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4、2、2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4、2、3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4、2、4、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4、2、5、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安全環保科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4、2、6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4、2、7、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廠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安全環保科的統一監督檢查

  4、2、8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4、2、9裝置停工由各車間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4、2、10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2、11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2、12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4、2、13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危作業管理制度 22

  1、目的

  為確保在檢維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

  3、職責

  安全部門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4、1、1、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安全環保科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4、1、2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4、1、3、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4、2、1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4、2、2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4、2、3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4、2、4、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4、2、5、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安全環保科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4、2、6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4、2、7、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廠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安全環保科的統一監督檢查

  4、2、8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4、2、9裝置停工由各車間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4、2、10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2、11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2、12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4、2、13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4、2、14在停工檢修時,罐、槽、塔、容器、管線等設備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與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應掛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專人看管。

  4、2、15對于進入設備內部檢維修的項目,在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常溫、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的放料閥、排空閥,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留物料時,方可進行,在打開人孔蓋之前,切忌把螺絲全部松開,嚴防燙傷人員。

  4、2、16對于含油污水系統的檢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確實封死、蓋嚴,裝置區內的地坑、平臺及設備、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掃干凈,避免動火時發生爆炸著火。

  4、2、17裝置停工的注意事項:

  4、2、17、1裝置停工時,必須有一名領導在場與當班班長統一指揮停工,停工過程不宜過快,并注意加強與有關單位的聯系;

  4、2、17、2設備、管線吹掃必須制定流程和吹掃登記表,明確吹掃程序、吹掃時間和負責人,依次進行吹掃置換,防止遺漏或吹掃后又串進物料;

  4、2、17、3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發生爆炸、著火、中毒等事故,裝置排放物料應在裝置全部停車后,方可進行;

  4、2、17、4凡是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必須同檢修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現場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檢修部位的名稱及檢修作業的內容;檢修部位處理情況,包括處理時間、分析結果和分析時間,裝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檢修作業的環境及注意事項等,未經廠安全負責人交待和未經生產崗位班組長同意,檢修人員不得進行檢修工作。

  4、2、18所有檢修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并嚴格執行檢修規程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規程。

  4、2、19檢修中的用火管理,嚴格執行化工廠《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4、2、20在檢維修期間要加強保衛工作,經警隊、24小時派專人值班巡邏,關鍵設備和要害部位的檢修,要控制無關人員進入。

  4、2、11在檢維修期間要保證廠區內的`消防通道暢通無阻,消防水壓充足,各種消防器材完好備用。

  4、2、12裝置檢修后,檢修單位與本廠要有明確的交接程序,檢修現場必須作到料凈、場地清。

  4、2、13開車前,安全質量部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裝置的各項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4、2、14檢修后的壓力容器、設備及管線等,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傳動設備要進行單機試運,安全裝置要進行調試復位,未經過試驗的設備、管道、儀表和連鎖等不準投入使用。

  4、2、15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閉設備和

  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氣體置換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安全環保科組織人員進行驗收。

  4、3監督檢查和考核

  4、3、1各級安全人員要深入現場,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危及安全的作業,有權制止并幫助擬定安全措施。

  4、3、2要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監督。作業不停,監督人員不能撤離。

  4、3、3施工現場監督人員一般要監督檢查如下內容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4、3、3、1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具的穿戴情況;

  4、3、3、2消防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4、3、3、3各種施工方案和作業票的實施情況;

  4、3、3、4施工現場的交叉作業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情況。

  4、3、4現場監督人員有權制止施工過程中的“三違”行為,及時向上級匯報。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停止作業,再進行匯報。

  4、3、5對各部門執行本規定情況,安全質量部以定檢和抽檢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4、3、5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處罰。性質惡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危作業管理制度 23

  1、凡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需做好安全防護、檢測等安全措施并確認后,開具相應作業許可票,方可作業。

  2、營業所安全員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作業時應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員做重點檢查。

  4、服務站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危險作業范圍界定:

  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有限空間作業等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3、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4、其它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危作業管理制度 24

  1. 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編寫危化品作業指導書,明確每個環節的操作步驟和注意事項。

  2. 建立危化品數據庫:記錄所有危化品的信息,便于追蹤管理和應急響應。

  3. 定期評估與更新:根據實際情況和法規變化,定期評估制度的有效性并及時更新。

  4. 強化培訓:通過模擬實操、案例分析等方式,使員工充分理解并掌握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識。

  5. 加強硬件投入:配置必要的.安全設備,如通風設施、消防器材、泄漏應急處理設備等。

  6. 落實責任制度: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確保制度執行到位。

  實施這一管理制度,我們需全員參與,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工作環境,讓每一位員工都成為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守護者。通過持續改進和嚴格執行,我們將不斷提升危化品管理水平,保障工廠的安全穩定運行。

  危作業管理制度 25

  1. 建立車輛管理系統:開發信息化平臺,實時監控車輛狀態,及時發現并解決潛在問題。

  2. 強化駕駛員教育:定期舉辦安全研討會,邀請專家講解最新法規和技術知識,提高駕駛員的專業素質。

  3. 優化運輸流程:通過模擬演練優化運輸流程,確保操作規范,減少人為錯誤。

  4. 完善應急預案:定期更新應急響應預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實戰演練,提升應對能力。

  5. 加強內部審計:設立專門的.審計部門,定期檢查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提出改進建議。

  6. 鼓勵員工參與:鼓勵員工提出安全管理建議,形成全員參與的安全文化。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危化品運輸車輛管理制度將更加完善,為企業安全運輸提供有力保障。

  危作業管理制度 26

  一、危貨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一)押運服務內容

  1、對押運目標、押運裝備及押運保安員要采取保險措施,押運服務的運載、護衛工具和有關裝備要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2、保安押運員通過隨行方式守護客戶財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運財物被盜、被搶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過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防止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

  5、對押運的財物要進行清點、核對,防止出現差錯。

  (二)押運服務操作規程

  嚴格遵守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1、制定押運方案

  (1)在運輸手續完備的基礎上,要對押運任務進行分析、研究;根據押運財物的種類、數量、路途和運載工具等情況制定押運方案。

  (2)押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要事先取得運輸許可證件,制定專門的押運方案,使用專門的運載工具,押運人員要熟知有關專業知識和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

  (3)押運方案需經客戶單位審定。跨省、市運輸以及重大押運任務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2、押運任務的實施

  (1)承接押運任務后需要了解:發貨部門名稱、物資種類、性質、價值、數量、代號、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的運行路線,出發及到達時間;收貨單位名稱、詳細地址、代號;對押運的要求和應注意的問題。

  (2)辦理押運手續,領取途中所需物品。

  (3)與發貨部門人員共同清點物品的數量,檢查物品包裝密封標記等是否完好,如發現問題,應發現問題,應向客戶單位提示并做好記錄。裝物時保安押運員要在場點驗,以防止發生漏裝或出現差錯。

  (4)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和通訊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押運途中保安員應注意觀察道路兩側的情況,通過橋梁、隧道、交叉道口、轉彎地段以及車速減慢時,要注意觀察,遇到危險情況,確認險情排除后通過。

  (6)押運途中需暫時停留,應根據停靠的位置、周圍情況、采取相應的警戒措施加強防范。途中遇物品中轉、改換交通工具的,必須辦妥交接、轉換手續,并在現場實施監督。

  (7)多輛汽車押運時,要保持行車間距,防止外部車輛加入押運隊伍。要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安排行車、停車時間。遇有人員要求搭乘押運車輛時,應堅決拒絕。

  (8)對押運物品實行監控。保安員在裝載時和裝載后,不得離開所押運的物品;必須離開時,應在保證押運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輪換進行。

  (9)運輸途中,應隨時對押運財物進行巡視、檢查,觀察財物堆放有無移動;包裝、密封標記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檢查記錄。

  3、押運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達目的地后,保安押運員要觀察周圍動態。辦理交接手續時,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財物。

  (2)接交物品應由發貨部門和保安員與收貨部門共同清點財物的數量、檢查財物包裝等情況。認定無誤后,由收貨部門在收貨單據上簽名蓋章。

  (三)緊急情況的處置

  押運途中發生意外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貨物安全,并及時與當地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本單位和收、發貨單位。

  1、途中發生財物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請其協助追查,并及時通報發貨單位和收貨單位。

  2、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嚴密看管所押物品,及時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系處理,并立即通報發貨單位和收貨單位。

  3、押運途中遇有對押運物品的不法侵害,應采取合法措施,果斷處理,并立即報警。

  4、押運途中運輸的財物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保安員應搶救財物和傷員,并立即報警。通報發貨和收貨單位。保護好現場,做好記錄。

  (四)勤務制度

  1、到崗前制度

  (1)駕駛員和保安押運員要嚴格遵守到崗制度,按規定的時間到崗。按規定著裝,攜帶執勤用品,因故不能執勤的,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

  2、請示報告制度

  押運過程中按照押運方案的要求應及時報告行走的路線、位置和途中發生的各種情況。保安員遇到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具體、準確地向客戶單位、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請示、報告。對客戶單位、上級領導及公安機關等部門有關鼾緊急情況的工作指示,要立即、堅決執行,執行結果要及時反饋,并做詳細記錄。

  3、勤務登記制度

  勤務登記由當班人員負責記錄。主要記載上級指示、通知、交辦的事項及值班期間發生和處理的問題,記錄必須清晰、準確,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4、保密制度。保安員必須對押運財物的種類、數量,運輸時間、路線、押運人員數量等情況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五)崗位要求

  1、掌握保安押運服務的知識和技能,了解押運方案的內容和要求。

  2、了解物品收發、中轉等手續的辦理程序;掌握運輸工具狀況及財物的存放條件。

  3、清楚押運財物的物理、化學性能、特點及防護要求;

  4、熟記與有關部門、人員的聯系方式。

  二、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一)公司運輸安全領導組

  為加強本公司汽車危貨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保安押運)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經公司總經辦會議討論研究,決定成立畢節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汽車危貨運輸安全領導組:

  組長:孔凡松,全面負責本公司汽車貨物運輸的安全生產工作。

  副組長:余德培,負責本公司貨運車輛的技術性能、修理、維護及車輛調度工作;

  陳群,負責本公司貨運駕駛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

  成員:聶紹衛,為安檢員,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日常安全檢查;

  劉鑫,為安全員,負責安全生產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陳開進,司機班長,負責對駕駛員的日常管理;

  胡蘭,押運班長,負責對押運員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管理領導組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決定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對安全生產進行年度總結。

  4、負責對公司、車隊長、安全員等安全生產重要崗位人員的聘用、解聘決定。

  5、負責組織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6、負責本單位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7、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足額提取和投入。

  (三)經理(安全領導組長)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制定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對安全生產進行年度總結。

  4、負責對公司安全科長、車隊長、安檢員等安全生產重要崗位人員的聘用。

  5、負責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6、負責召集公司安委會(安全生產領導組)會議。

  7、負責對公司各崗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8、保證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足額提取和投入。

  (四)車隊長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負責車隊管理工作。

  2、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認真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并細化分解與駕駛員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4、負責駕駛員的管理、考核工作,監督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按規定時間檢審,對駕駛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公司制度進行處罰。

  5、負責營運車輛的管理和調度工作,按期進行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及時修理和排除車輛故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6、負責對營運車輛保險的管理,按期投保,確保車輛保險不脫期。

  7、組織車隊安全生產例會和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8、負責建立營運車輛檔案、營運車輛技術檔案、駕駛員檔案。

  (五)安全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具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日常工作。

  2、負責起草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并具體實施、監督。

  3、負責起草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和安全生產年度總結。

  4、協助領導組織召開公司安全生產例會和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記錄。

  5、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

  6、負責公司內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監督檢查,對發現隱患的整改監督及整改結果的驗收鑒定。

  7、負責協助領導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并組織演練、實施。

  8、負責安全生產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六)安檢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具體負責營運車輛的逐日例檢工作。

  2、負責指引例檢車輛進入檢查工位并保持例檢場地整潔衛生。

  3、嚴格按照營運車輛安全例檢制度、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逐項對營運車輛證照(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技術評定及二級維護情況、車輛技術狀況等進行安全檢查。

  4、對例檢合格車輛簽發例檢合格通知單,不合格車輛及時指出存在隱患責令整改并將情況上報有關領導,例檢表和合格通知單由安檢員和駕駛員雙方簽字,安檢員對例檢車輛的檢查結果負責,安檢記錄24小時有效。

  5、整理當日安全檢查記錄,定期匯總分析營運車輛的技術性能并寫出營運車輛安全情況分析報告。

  6、參加單位組織的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

  (七)駕駛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2、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動車安全駕駛操作規程,有與準駕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持證上崗。

  3、掌握所駕車輛的技術特征,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在發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做好車輛證照、車輛技術性能的自檢,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車隊長報告進行維護和修理,嚴禁帶病上路。

  4、熟悉運行線路的道路狀況、停靠站點、發車時間。

  5、協助車隊長、安全人員管理所駕車輛的證照,按時參加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年度審驗及投保業務。

  6、加強自身管理,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旺盛精力,不開情緒車、疲勞車,不隨意將車交于他人駕駛。

  7、積極參加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在惡劣道路條件下的應急處置等駕駛技能。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一)為全面貫徹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切實把各項規定、制度落到實處,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安全領導組及專職安全員負責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三)安全生產定期監督檢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的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發現安全隱患苗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安排的監督檢查工作應隨時組織安全檢查或專項檢查。

  (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公司及下屬部門安全生產制度的健全落實情況;

  2、涉及安全的崗位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3、道路運輸車輛的證照保險是否齊全有效;

  4、道路運輸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是否按期進行,燈光、轉向、制動、喇叭是否穩固有效,輪胎磨損及胎壓情況,隨車其他裝置是否牢固有效);

  5、從業人員情況(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件是否有效,是否按時參加例會、教育學習,是否存在私自頂班現象,是否存在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行為,上期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思想狀況等);

  6、安全設施設備的情況(消防栓、滅火器是否符合相應規定并保持有效狀態等);

  7、其他涉及安全的內容。

  (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結果及處理辦法;

  1、符合規定,鑒定合格,繼續運行;

  2、輕微隱患,當場立即整改;

  3、一般隱患,視整改難易程度,應限定日期進行整改;

  4、重大隱患,應采取相應停業、停運等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整改;

  5、非本公司自身原因構成的隱患或需有關單位、部門幫助配合整改的應向有關寫出報告請求配合整改。

  (六)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整改應明確整改責任人,監督檢查人員負責監督整改。整改完畢后由責任部門寫出整改報告,由公司安全管理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出具驗收結論。

  (七)公司發現一般以上安全隱患除組織整改應將發現隱患、整改措施、整改結果向行業主管部門書面上報。

  (八)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整改后的驗收應有相應的文字記錄,制作監督檢查記錄臺帳,歸檔保存。

  四、危貨運輸登記制度

  1、承接運輸任務后需要了解:發貨單位名稱、物資種類、性質、價值、數量、代號、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的運行路線,出發及到達時間;收貨單位名稱、詳細地址、代號;對運輸的要求和應注意的問題。

  2、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手續,領取途中所需物品。

  3、與發貨單位人員共同清點物品的數量,檢查物品包裝密封標記等是否完好,如發現問題,應發現問題,應向客戶單位提示并做好記錄。裝物時保安押運員要在場點驗,以防止發生漏裝或出現差錯。

  4、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和通訊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運輸途中保安員應注意觀察道路兩側的情況,通過橋梁、隧道、交叉道口、轉彎地段以及車速減慢時,要注意觀察,遇到危險情況,確認險情排除后通過。

  6、運輸途中需暫時停留,應根據停靠的位置、周圍情況、采取相應的警戒措施加強防范。途中遇物品中轉、改換交通工具的,必須辦妥交接、轉換手續,并在現場實施監督。

  7、多輛汽車運輸時,要保持行車間距,防止外部車輛加入運輸隊伍。要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安排行車、停車時間。遇有人員要求搭乘運輸車輛時,應堅決拒絕。

  8、對運輸物品實行監控。保安員在裝載時和裝載后,不得離開所運輸的物品;必須離開時,應在保證運輸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輪換進行。

  9、運輸途中,應隨時對押運財物進行巡視、檢查,觀察財物堆放有無移動;包裝、密封標記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檢查記錄。

  10、運輸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達目的地后,保安押運員要觀察周圍動態。辦理交接手續時,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財物。

  (2)接交物品應根據發貨單位的發貨單據的數量和運輸要求,由押運保安員與收貨部門共同清點財物的數量、檢查財物包裝等情況。認定無誤后,由收貨單位在收貨單據上簽名蓋章。

  11、全過程由押運員認真填寫危貨運輸臺帳,并妥善保管,每周交安全檢查員核查,月終交檔案室按要求存檔。

  五、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為全面貫徹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杜絕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業人員的資格及聘用:

  1、駕駛員應有與駕駛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相應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2、安檢員應當有十五年以上駕齡或持交通、人事、勞動等部門核發的中級以上汽車修理工證書。

  3、從業人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

  4、從業人員須經相應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合格證件方可上崗。

  5、單位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在從業人員資格證上加蓋單位公章。

  (三)各崗位從業人員須嚴格遵守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嚴禁在崗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或影響安全的行為,嚴禁脫崗。

  (四)本單位從業人員應參加單位組織的例會和教育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思想認識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本單位從業人員應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嚴格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單位各崗位存在的安全隱患均有權提出意見建議。

  (六)單位對從業人員實行年度考核獎懲,對考核表現優秀的人員分別給予提升職務、獎金、表彰等獎勵,對考核表現差的人員分別給予批評、經濟處罰、降職、調離崗位等處分。

  (七)對存在下列行為的人員,單位一律解聘并對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追償,列入黑名單不再聘用:

  1、不服從單位管理、不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2、兩次以上無故不參加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意識淡薄的;

  3、責任性不強、玩忽職守、隨意脫崗、在崗從事與工作無關行為妨礙安全或私自將營運車輛交與他人駕駛經教育不改的;

  4、操作技能低下,一月內發生兩次超速、超載、闖紅燈及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的;

  5、造成死亡一人或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人員。

  六、安全例會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組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時間為每月的第一周。

  (二)安全例會由安全生產領導組組長負責召集并決定開會時間、地點。

  (三)安全例會由安全生產領導組全體成員及全體駕駛員參加,參會人員實行簽到。

  (四)例會內容:

  1、傳達國家、省市及主管部門關于安全生產的形勢、會議、文件精神;

  2、聽取各部門、有關崗位的工作匯報;

  3、對本單位表現出的突出安全隱患進行通報、分析,安排相應的整改措施;

  4、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分析,研究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5、對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安排。

  6、會議由安全員負責記錄,會議記錄妥善保管。

  七、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管理、駕駛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規范操作水平,減少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每年結合實際制訂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計劃。

  (二)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工作由公司安全領導組負責組織。

  (三)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全生產領導組全體成員及全體駕駛員參加,參加人員實行簽到制度,請假人員事后必須補課。

  (四)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形式:

  1、派人外出參加有關組織的培訓;

  2、邀請有關部門領導或專家進行培訓;

  3、公司自行組織對有關安全知識的集中學習;

  4、現場觀摩教育學習。

  (五)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內容:

  1、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

  2、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3、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警示教育;

  4、事故應急處理及現場自救知識;

  5、其他安全內容。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應每月組織一次,全年教育學習時間累計不少于20小時。

  (七)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知識或應用操作的考試考核,考試考核不合格者停崗培訓或解聘。

  (八)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全員負責記錄,對學習資料、培訓講義、試卷及考核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八、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購置車輛應選擇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規范產品,積極推廣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數高的車輛產品。

  (二)車輛必須在交警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合法行駛證、號牌,在運管部門辦理合法營運證照方能正式營運。

  (三)車輛必須按時參加交警部門的年檢和運管部門的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按期進行二級維護,按期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

  (四)公司嚴禁任何人對車輛進行改裝,加高、加寬或拆卸欄板,不附加其他裝備。

  (五)駕駛員在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加強車輛技術狀況的檢查,不帶病上路。安檢員要加強對車輛的安全狀況檢測,發現故障要到指定的正規維修廠家進行修理,不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六)公司對每輛營運車輛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包括購車發票、登記證、行駛證、營運證、年檢記錄、綜合性能檢測記錄、二級維護記錄、修理記錄、事故記錄等。

  (七)車輛技術性能不能達安全標準的車輛由公司辦理報廢手續,不得勉強使用。

  九、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一)為建立公司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安全費用是指公司按實際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公司安全生產的資金。

  (三)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

  1、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費用;

  2、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費用;

  3、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費用;

  4、消防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費用;

  5、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治理費用;

  6、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投入及維護保養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費用;

  7、安全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費用;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費用。

  (四)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公司按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的0.5%提取。

  (五)公司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得隨意更改。按上述標準提取的安全費用不能滿足安全生產的投入,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并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同意,從下年度開始按新的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六)安全費用由公司按月提取,計入生產成本,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擠占、挪用,并按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年度結余的安全費用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七)公司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八)公司要切實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投入計劃,納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九)財務部、綜合辦對各部門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實施跟蹤監督檢查,確保安全費用專款專用。

  (十)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是指以提高公司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為主要目的,直接為安全生產服務的設備、設施。

  十、安全生產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規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節能環保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

  (三)對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及時排除事故隱患,主動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或使企業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對全年無事故,安全管理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對敢于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防止工傷事故發生或財產免受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發生死亡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從重處罰。

  (七)發生重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較重的處罰。

  (八)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九)對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十)對在生產作業中,不按規定穿戴好執勤著裝的駕駛員和押運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十一)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工種操作規程的人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十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獨立操作者,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十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一)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二)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三)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四)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五)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六)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七)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八)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九)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十二、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一)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1、制定各部門崗位標準化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和措施。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生產行業標準進行作業操作。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定期檢查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否是違規行為。

  4、設立專職人員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進行監督。

  5、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實行崗位標準化操作培訓制度,未經發全生產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二)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1、駕駛員不帶著思想包袱開車,不在心情沮喪時開車,不在鬧情緒時開車,要控制情緒、情感,保證行車安全。

  2、接受運輸任務,按時到崗,對應隨車攜帶證照、標志、車輛燃油、冷卻液、潤滑油、制動液、輪胎氣壓、機件潤滑、各部件螺絲堅固、消防器材等情況進行自檢,存在故障隱患立即更換或維修,添加燃油時應將發動機熄火。

  3、駕駛員對車輛的日常維護應做到:

  (1)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視汽車的燈光、轉向、制動、傳動、冷卻、潤滑及各部機件連接的有效情況。

  (2)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3)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

  (4)保持車容整潔。

  4、配合安檢員對營運車輛進行安檢,安檢合檢方可出車。

  5、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應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裝貨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超高、超載等對影響車輛運行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6、駕駛員在行車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駕駛員職業道德規范,駕駛車輛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自覺遵守交通標志、標線、指揮燈信號、交通管制以及現場公安交警的指揮,嚴禁超速、超載行駛,禮貌行車,確保行車安全。

  7、嚴禁私自越線(改線、繞道)行駛,嚴禁私自將車交他人駕駛。

  8、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4小時應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行車過程中,駕駛中不得飲食、吸煙、閑談、穿拖鞋、打赤膊和接打手機,嚴禁酒后駕駛、疲勞駕駛。

  9、超車、會車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操作,做到前車不讓不超車、后車超車要讓車、路窄會車先停車、遇到障礙不搶車、判斷不準不開冒險車,自覺做到先慢、先讓、先停。

  10、遇有大風、雨、雪、霧天或路面泥濘、結冰行駛時,應保持擋風玻璃清潔,雨刮器靈敏有效,低速行駛,禁止緊急制動和猛打方向。

  11、下陡超應正確使用排檔,用發動機牽阻作用控制車速,不準熄火空檔滑行,重車下坡和轉彎應減速慢行。下坡應提前換檔,不得中途換檔,通過彎道時要靠道路右側行駛,嚴禁侵占對方行駛路線。

  12、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應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披掛前進檔,并將前后輪楔牢。

  13、通過十字路口、交叉道口、人流密集區、工礦、機關、學校時必須減速行駛。通過鐵路道口要提前注意觀察道口信號,服從看守人員的指揮;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要停車瞭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14、夜間行車要高度警惕,保持適當車速,正確使用燈光,會車時距對面來車150米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

  15、車輛中途發生故障,應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修理,并在車后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或開啟危險信號燈,不能及時排除故障及時報修,不得擅自離開車輛,嚴禁行車道上修車或“帶病”行車。

  16、在高速公路行車必須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不準倒車、逆行,不準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轉彎;不準在匝道、加速車道或減速車道超車、停車;不準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或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不準右側超車;不準隨意停車;不準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嚴禁在停車道上修車,確保行車安全。

  17、車輛需要停車時,應提前減速,平穩停車,車速降至5公里時,踩下離合器,輕踩制動踏板,平穩停車。

  18、車輛調頭或倒車,應有人員在車后或車下指揮,若無人指揮,應看清車后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倒車,必要時須下車觀察。

  19、收車后將車輛停放于指定場地,關閉電源,拉好手制動,鎖好車門。

  十三、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1、由押運部負責人、安檢員、安全員、司機班長、押運班長組成現場危險、危害辨識評價小組,對現場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進行確認。將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將識別時間、源點屬性、源點位置、風險等級、所處時態、消減措施與相應要求報送公司危貨運輸安全領導組。

  2、對重大危險源由公司施工項目部編制重大危險應急救援預案及應急演練方案,并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審核,適時實施演練以驗證救援預案的可行性。由公司工程采辦部配備基本的應急救援器材、物資。

  3、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時審議項目單位所報的重大危險源有關情況與動態,確定消減措施的有效性,指導項目現場落實方案措施。項目現場安全員和安全監督要按方案和措施要求及時對重大危險源動態進行檢測、監控,保持檢測、監控記錄。遇險情擴大跡象,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報告,同時采取恰當的避險措施,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4、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收集、分析和保存重大危險源的控制方式方法,并保留必要的監測結果。

  5、重大危險源所在項目部,對重大危險源危急動態隨時保持與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門的聯絡,有效進行應急處置。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了企業避免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依照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制定現場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以便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事故。

  (一)事故報告制度

  1、未發生事故前,上險率達到100%。

  2、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應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人事部門或公司安委會。

  3、單位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或安全部,發生火災應立即打119電話報警,并報告以上部門。

  4、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安全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后,應由公司人事部和安委會立即報告市勞動局、市公安局、社會保險局、市總工會。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二)事故調查制度

  1、積極配合調查組趕赴現場幫助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工作。

  2、協助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議,并接受調查組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4、寫出事故報告。

  (三)事故處理制度

  在處理事故時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即:事故發生后:

  1、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

  3、負責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

  4、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負責人不查處不放過。

  5、發生事故后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四)傷亡事故統計制度傷亡事故統計是國家對傷亡事故的發生進行控制的一項措施。

  1、它及時反映國家行業及企業安全生產狀態和形勢,便于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擬定改進措施,杜絕和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

  2、通過統計數字可以比較各單位、各地區的安全工作情況,分析安全工作形勢,為制定安全管理法規提供依據。

  3、事故積累的資料不僅是安全教育的寶貴材料,也為生產、設計、科研、施工清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促進技術進步,提供基礎資料。

  危作業管理制度 2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等活動,適用于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危險的化學品,包括液體、氣體、固體和混合物等。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管理、全民參與”的原則,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和使用管理。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和使用的制度和機制,保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

  第二章危化品的分類和標志。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其危險性質進行分類,分為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放射性等不同類別,并標明相應的標志和標簽。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標有相應的.標志和標簽,確保包裝完好,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運輸過程中不發生泄漏和事故。

  第三章危化品的包裝、運輸和裝卸。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采取防火、防爆、防腐蝕等措施,確保包裝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應當采取專用車輛,遵守相應的運輸規定,確保運輸過程中不發生泄漏和事故。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裝卸應當由經過培訓的專業人員進行,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確保裝卸過程中不發生事故。

  第四章危化品的儲存。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采取防火、防爆、防腐蝕等措施,確保儲存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應當遠離火源、熱源和易燃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儲存過程中不發生事故。

  第五章危化品的使用。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使用過程中不發生事故。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確保使用過程中不發生事故。

  第六章危化品事故的應急處理。

  第十六條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理應當由專業人員進行,遵守相應的處理程序,確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和處理。

  第七章危化品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和機制,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和使用。

  第十九條對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處罰,確保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由國家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和修改。

  危作業管理制度 28

  1. 制度建設:建立完整的危化品運輸管理制度,明確各環節責任人,確保制度的全面性和可執行性。

  2. 執行與監督: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制度的執行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人員和行為進行處罰。

  3. 合作與溝通:與相關政府部門、運輸企業和行業協會保持密切聯系,及時獲取政策更新和技術指導。

  4. 持續改進:定期評估制度的效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運輸環境。

  5. 安全文化:培養全員的安全文化,讓每個員工都認識到危化品運輸的安全性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我們可以構建一個高效、安全的危化品運輸管理體系,保障企業的運營安全,同時也為社會的公共安全做出貢獻。

  危作業管理制度 2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危貨運輸車輛管理,規范危貨押運員的工作職責及內容,切實加強和完善危貨運輸工作流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危貨運輸押運員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押運員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職責、其他工作內容和獎懲制度。

  第三條該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押運員。

  第二章危貨押運員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條攜帶好押運員證和安全卡,監督和協助駕駛員做好運輸的各項準備工作。核對駕駛員、車輛證件、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有效。

  第五條了解所運輸貨物的性質和應急處理辦法,并對貨物的裝載進行檢查,確保符合裝運要求。

  第六條監督駕駛員安全行為,制止超速、強行超車會車等行為發生,督促駕駛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駕駛。

  第七條運輸過程中,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危險貨物,做到每隔2小時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第八條裝卸過程中,防止和制止設備因不規范裝卸和意外情況而造成貨物(箱、瓶、罐、撬)的外觀損傷、設備損傷和零件損傷等。

  第九條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后,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押運人員會同駕駛人員應負責看管貨物。

  第十條監督駕駛員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行和停車。

  第十一條發生事故,應密切配合駕駛員做好事故報告、車貨保管、生命和財物救援等工作。

  第十二條認真履行國家《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其他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章危貨押運員安全崗位職責

  第十三條認真做好各自本職工作,積極服從各自領導的指揮。

  第十四條自覺執行安全運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危貨運輸安全操作規程,努力學習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組織和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五條參加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并經所在地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危貨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必須熟悉所載運貨物的性質、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崗位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做好每天的運輸崗位、作業環境的安全檢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十八條對押運貨物負安全監管責任,對駕駛員負監督和協助義

  第十九條干好本職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第二十條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謠言,不得撒謊、扯皮。

  第二十一條工作態度要積極主動,不懷疑和猜測上級領導的指示,有良好建議可以及時與上級溝通,有不滿意見可以及時提出解決。意見不統一的,在完成當次當班作業后,可以越級上報反映。

  第四章危貨押運員的其他工作內容

  第二十二條協助駕駛員做好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的車況檢查,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證件齊全、安全設施設備齊全有效,證件及押運證,對運輸全過程實施監管。

  第二十三條裝車時協同駕駛員及有關工作人員詳細核對貨物名稱、數量,在運送單上簽字,并保管好單據。

  第二十四條認真檢查貨物的外觀和內部設備情況,例如:閥門是否(全部)關閉;重要零件是否丟失;設備是否有泄漏和損傷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可拒絕裝運。

  第二十五條監管駕駛員執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程》,制止駕駛員違反運輸作業規程及駕駛危運車輛進入禁止通行區域和路線行為。

  第二十六條發生車輛事故后正確處理,防止危害和損失進一步擴大。

  第二十七條熟知所押運貨物的物理、化學特性,熟記自己所需押運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危害性,具備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

  第二十八條行車過程中,押運員必須坐在指定的位置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嚴禁煙火,督促駕駛員按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安全行車。

  第二十九條運輸途中需停車時,必須遠離公共場所、政府部門、重要建筑物,居民聚居區等地,押運員必須在車旁值守;若不得已要在上述場所停車,押運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需征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危險貨物安全運抵指定位置后,押運員負責按運送單記載事項向收貨人交付,簽收;交接雙方點收點交。

  第三十一條運輸結束后,危險貨物車輛和防護用品應按規定到指定地點洗刷除污,并協助駕駛員做好收車后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發生重大事故時,押運員和駕駛員應做緊急處理;事故信息應由如下順序傳遞,匯報公司上級相關領導,公司匯報運管處,報告保險公司,并督促其速到現場,報交警;當事人寫事故真實書面材料,并接書面材料記載內容向各方表達,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門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發現車輛故障隱患時,配合司機及時維修,并提醒司機向上級直屬領導匯報。如有檢修計劃,協同司機至少提前3天報請上級相關領導審批,履行集團車輛檢修的相關程序,并經總調度審核。

  第三十四條嚴格執行和遵守當天的車輛押運任務。特殊情況下,要特殊對待,無條件地服從調度室的臨時安排。

  第三十五條司機、押運員如有請假者,請假程序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請假管理”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三十六條出車前,督促司機應要以電話的形式通知貨物接收部門負責人。通知內容只涉及到出發時間、大致抵達時間、裝載貨物種類、數量以及其他裝卸時所需的特殊要求。如運輸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誤抵達時間,應協助司機及時通知上級直屬領導和接收部門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監督gps的保管情況,不得私自拆卸、挪動,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

  第三十八條發現所運貨物(箱、瓶、罐、撬)有損壞、損傷等外觀、性能、工藝各方面的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向上級直屬領導匯報,并告知貨物接收部門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安全生產運行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四十條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生產調度工作的相關規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四十一條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車輛使用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五章獎懲制度

  第四十二條發現人為拆卸、挪動、破壞、改裝gps設備及其附件的,視情節予以50元至2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因個人原因造成運送時間延誤及其他事故發生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如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或引起嚴重社會反映的,予以行政處分、開除,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不服從上級指揮,擅自做主,屢教不改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招搖生事,散布謠言,屢教不改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其他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安全生產處分實施細則”和“人力資源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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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作業管理制度(通用29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作業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危作業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范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己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范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危險作業種類

  1、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進入天棚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禁火區動火作業。

  7、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工作人員飲酒后,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后提出意見,簽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后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后,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并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周歲的;

  4、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內容執行的;

  6、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作業后,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

  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淀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干道。

  5、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由公司設備部負責解釋

  危作業管理制度 2

  目的

  1.1、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的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觸電、火災、爆炸、高處墜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和財產安全,嚴格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

  2.1、各部門。

  危險作業審批

  3.1、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經有關部門現場檢查,符合作業條件,由公司指定人員審批后方可作業。

  3.2、審批危險作業應重點把好安全防護技術措施關。防護措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法規、規范、標準和校頒布的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制度的要求;

  3.3、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必須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并立即通知安全環境部。并將處理情況補填申請表;

  3.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嚴禁酒后作業。

  危險作業范圍

  4.1、高處作業(特別是高處交叉作業):凡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

  4.3、在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4、進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5、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4.6、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7、大件吊裝作業。

  4.8、其它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4.9、重量超過50t以上,產品發運及發運過程中的相關作業。

  4.10、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業。

  職業衛生

  5.1、危險作業中,執行部門應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監護。

  5.2、危險作業人員要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無損,符合安全要求。

  5.3、危險作業區要清理整潔,通道暢通,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5.4、作業前,要仔細認真地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作業完成后,必須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

  5.5、生產車間和倉庫設置通風設施,使作業場所氣體濃度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5.6、在生產現場設置沖淋設施和洗手池。

  5.7、職工上崗前進行體檢,工作期限定期進行體檢,不安排有禁總癥人員從事相關危險,有害作業,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據健康情況進行調整工種。

  5.8、按勞保用品配備標準,進行勞保用品的發放,并檢查督促其正確穿戴,生產區域內嚴禁穿短褲、裙子、高跟鞋、拖鞋及帶鐵釘鞋,嚴禁赤膊上崗。

  5.9、接觸有毒物質職工喝水,進食前必須洗手、洗臉,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個人衛生。

  5.10、在教育培訓中,對生產中涉及的危險有害物質的危害有害性中毒后的處理方法,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培訓、考核。

  5.11、作業場所定期進行空氣監測。

  5.12、不斷改進工藝、設備、使毒物濃厚、噪音、粉塵有效降低。

  附則

  6.1、對違反規定的危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2、危險作業應作為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重點,安全環境部和有關人員要切實做好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6.3、本規定至公布日開始實施。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危作業管理制度 3

  危險品裝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二、當建筑物內火炸藥粉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揮發氣體時,機動車應在建筑物門前不小于5m處進行裝卸;

  三、裝卸危險品的高位站臺,應設置防止車輛頂撞站臺的緩沖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四、裝卸、搬運均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或用橇棍、榔頭等鐵器敲打部件;

  五、普通汽車裝車時,車廂底部應鋪軟墊,不應倒置或側放,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且產品包裝箱超出車廂高度不應超過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車廂應蓋好蓬布,捆綁牢固,在確保包裝件固定可靠后,方可關嚴車廂欄板;

  六、專用運輸車裝車時,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包裝件應碼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5m,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繃帶和掛鉤。中途卸車后,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七、裝運危險品時,駕乘人員應對危險品的包裝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要及時報告和處理,同車運輸不同品種危險品時應按《危險品庫房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危作業管理制度 4

  1目的

  未來規范危險化學品卸車作業管理,落實相關部門職責,明確作業流程,做好風險防范與控制,特指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卸車作業。主要包括液堿(氫氧化鈉溶液)、正己烷(或異己烷)、濃硫酸;柴油不再《危險化學品目錄》之列,但屬于易燃品,卸車作業與危化品同等管控。

  3規范性引用文件

  《危險貨物品目錄》GB12268-20xx《危險化學品目錄》(20xx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條)《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安全規范》HG30010-20xx

  4術語和定義

  4.1危化品卸車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車輛進入廠區內進行危化品裝卸的作業。

  5職責要求

  5.1作業所在部門職責

  5.1.1負責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5.1.2向外來供應方人員講明現場的危險源,填寫《安全技術交底》進行風險告知。

  5.1.3為卸車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5.1.4監督現場卸車作業,發現違章作業立即制止。

  5.2采購部職責

  5.2.1采購部應對危化品供應方的商品質量、生產能力、檢測手段等進行調查;應審查供貨方的相關資質,必須具有所經營活動所需的資質,否則不得作為合格供貨方。

  5.2.2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要求供方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

  5.2.3采購部應對供應商開展入廠前安全管理制度、廠規廠紀等教育培訓。

  5.2.4負責危化品入場時間的信息告知。危化品(如提取溶劑、液堿、硫酸等)入廠前,輔料采購部應提前至少8小時告知安全管理部危化品入廠事宜,可不旅行提報書面手續。

  5.3質檢部職責

  5.3.1溶劑車輛停靠靜止20分鐘后,由質檢部安排專人進行取樣檢驗。取樣人須按要求做好個人防護,不得違章操作。

  5.3.2檢驗合格后及時將結果告知作業所在部門。

  5.4安全管理部職責

  5.4.1車輛入廠前,監督司機在門衛室做好登記,告知相關注意事項。

  5.4.2負責對車輛安全狀況、資質等核查,并聯系相關部門接洽,引導車輛到卸車地點停靠。

  5.4.3確認卸車作業前安全準備情況,檢查《危化品卸車作業許可證》辦理情況。

  5.4.4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及時制止,發現不符合項督促作業單位及時整改。

  5.4.5《危化品卸車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

  5.5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職責

  5.5.1是作業現場第一責任人,負責對作業場所進行風險辨識。

  5.5.2組織落實卸車作業安全管理要求,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5.5.3負責核實《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5.5.4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作業。

  5.5.5作業完畢,負責組織現場清理。

  5.6監護人職責

  5.6.1全面了解危化品裝卸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現場處置方案,熟練作業所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護器具,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

  5.6.2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允許卸車作業。

  5.6.3對現場卸車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5.6.4在卸車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并上報。

  5.6.5卸車作業后,須確認現場清理干凈,溶劑罐、管道等閥門關閉牢固,車輛無異常狀況。簽字關閉《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后,方可離開現場。

  5.7卸車作業人員職責

  5.7.1接受卸車作業安全操作培訓,掌握危化品卸車作業安全風險、安全操作程序、應急處置技能。

  5.7.2熟知作業方案,并嚴格按方案作業;

  5.7.3了解應急處置流程,熟練使用自救互救設施設備;

  5.7.4對強令冒險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7.5作業過程中發現作業異常情況,發出信號或及時報告,迅速采取適當措施,并盡快撤離現場。

  6作業前安全管理要求

  6.1資格審查

  危化品供應商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并遵守公司《人員、車輛出入管理規定》等要求。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核查。

  6.1.1危險品運輸車輛所需證件

  (1)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須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2)公安車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行駛證;

  (3)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有效槽罐質量檢測合格證;

  (4)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劇毒化學品);

  (5)按要求懸掛交通部門核發的危運標志燈、牌。

  6.1.2危險品運輸的從業人員所需證件

  (1)駕駛員:公安部門核發的有效駕駛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

  (2)押運員: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危險貨物操作者(押運員證)。

  6.1.3危險品運輸車輛要求

  (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宜采用金屬車廂,以防摩擦、震動等引起事故。如必須采用時,應落實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

  (2)運輸車輛的欄板應堅實、穩固、可靠,確保在轉彎時不會使物品滑動或跌落。危險化學品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欄板高度。車輛底板應平整、密實、無縫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險化學品滲漏接觸傳動軸摩擦起火。

  (3)運輸車輛在盛夏裝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有遮陽措施或其它防護措施,或限定夜間運輸。運送遇濕易燃物品應備有油布等防雨措施。

  (4)運輸車輛應根據所裝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防護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駕駛室內或近旁懸掛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這些滅火器材和防護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滲漏、破碎、變形或重量減輕、筒身搖動有聲響等,應立即維修或更換,以確保其隨時處于完好狀態。

  (5)運輸車輛應在車頭或明顯部位懸掛由公安部門統一規定的帶有“危險品”字樣的專用黃底黑字信號旗,以明顯醒目的標志引起其他車輛的注意。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或劇毒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6)采用槽車運送易燃液體時,槽車頂部應有阻火器和呼吸閥;底部有導除靜電的裝置;排氣管應加防火罩,并宜設在車頭位置(易燃液體裝卸操作一般在車尾部及側部);儲罐內應有若干金屬板分隔,使罐體具有足夠的剛度,并能減少車輛行駛時液體不致劇烈晃動、摩擦而產生靜電;車輛的電氣點火系統應確保接觸良好和完善,防止電氣火花引起事故。

  6.2入廠登記

  保衛人員應嚴格把好進出廠手續的辦理工作,對所有外來車輛必須登記,登記表格須填寫清洗、詳細,認真記錄好貨物類型、進出廠時間。嚴格禁止車輛內帶有煙火、燃易爆品進入廠區。運輸危化品車輛進出門須經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員簽字方可放行。

  6.3現場清理

  6.3.1作業前應將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卸車作業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6.3.2應確保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無阻。

  6.4安全教育危化品卸車作業前,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應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告知。

  6.5辦理作業許可證

  6.5.1《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負責審批。若作業現場不滿足安全管理要求時,安全管理部有權拒絕審批《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5.2《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辦理完畢后,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或指定的監護人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現場配備適當的消防器材及其它相應的應急救援物品。

  6.5.3首先檢查車輛的安全狀況,有無泄漏情況,運輸車輛接好靜電接地,用手握住靜電導地裝置,進行人體靜電接地,當確保人身無靜電后,方可進行操作。

  6.5.4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安全規定要求,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護,禁止穿戴化纖、呢絨及帶靜電的服裝,做好車輛的裝卸準備工作。

  6.5.5.防爆區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進入禁區的作業人員,嚴禁攜帶煙火、非防爆電器和鑰匙等火種火源;嚴禁穿釘鞋、化纖衣褲;禁止開啟手機,進出車間在禁區附近的路口設置安全警示牌,禁止機動車輛通過禁區。

  6.5.6強風、雷雨、高溫等異常天氣禁止裝卸溶劑。

  7作業中安全管理要求

  7.1《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審批后,不得私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7.2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部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隱患及時落實整改,安全管理部提供必要的協助并督促整改。

  7.3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范作業,接受現場管理人員的監督。

  7.4存在交叉作業時,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易爆品(如正己烷或異己烷)入廠時,周邊30米范圍內動火作業提前停止。保衛人員做好現場交通管制,并指派一名人員到卸車作業現場監護。

  7.5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應通知其他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裝置。

  7.6當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所在部門監護人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經清點人數無誤后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作業人員方可恢復作業。若遇異常情況無法在短期內排除,則應取消卸車作業,恢復作業時應重新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8作業后安全管理要求

  8.1卸車作業結束后,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罐體、管道等閥門關閉牢固,無“跑、冒、滴、漏”后,關閉《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8.2作業人員清理完現場后,與作業所在部門做好交接后方可離開。

  9作業證管理

  9.1《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負責審批。

  9.2《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單位、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部留存。

  9.3《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8h,超過《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上標注起止時間的由作業所在部門重新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9.4《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應至少保留三年。

  10相關記錄

  10.1《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10.2《安全技術交底》

  危作業管理制度 5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較高的感度,在煙火、摩擦、撞擊、電火花、電流等作用下,極易引起爆炸。為防止外來作業的激發能量,對動火動焊、臨時用電、庫區維修施工等危險作業進行嚴格管制。

  2、未經批準,倉庫區域內嚴禁動火、動焊,嚴禁使用臨時電氣線路,嚴禁進行維修、施工作業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險作業。

  3、倉庫因生產、儲存設施損壞需動火、動焊的,必須辦理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

  4、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審批表由負責作業的單位提出申請,擬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員對防范措施進行審查,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指定現場監護人。

  5、動火動焊及危險作業,須經現場監護人檢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經檢查確認無危險后,現場監護人員方可離開。

  6、火動焊作業必須由專業的電氣焊工操作,需動焊的.建筑物或與電焊網線相聯的建筑物內,嚴禁儲存任何危險品。

  7、動火動焊作業5m范圍內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動火動焊作業時應備好消防水。

  8、臨時用電鋪設和拆除應由專業電工操作;用電結束后應及時拆除。

  9、對庫房維修、庫區土建施工等作業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加強監控,嚴禁帶入火源火種,嚴禁他們接觸民用爆炸物品。

  危作業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

  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等。

  第三條、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凡公司范圍內發生職業衛生事件,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為了努力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持續改善生產作業環境,做好職業衛生工作,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成立神東煤炭集團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董事長

  副組長:分管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副總經理、工會主席

  成、員:工會副主席、安監局副局長和總工程師、人力資源部經理、生產管理部經理、機電管理部經理、工程管理部經理、通風處處長、神東總醫院院長、各基層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局,辦公室主任由安監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按照國家規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須在安監局設立專職管理機構——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處,負責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所屬各單位,對現有安全管理部門要增設一名職業危害防治管理人員,負責業務范圍內的具體工作;如果現在沒有安全管理部門,那么也要明確一名兼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業務范圍內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公司各單位要成立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由安全管理辦公室配備的專(兼)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職業危害防治領導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安排部署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二)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危害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三)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四)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不宜從事本崗位的員工,要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五)組織職業病患者診療。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落實部門按期限解決。

  (七)開展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八)履行《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第八條、董事長職責

  (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二)對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健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人員。

  (三)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聽取職工對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召開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定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五)根據“三同時”原則,公司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六)、組織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七)、是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公司分管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副總經理的職責:

  (一)在董事長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二)、組織制定(修改)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三)、根據公司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與各單位專職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職責。

  (四)、制定公司年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五)、直接領導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臺帳和檔案。

  (六)、組織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方面宣傳教育與培訓。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中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或獎勵,對違規和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

  (七)、經常檢查全公司和各部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門或單位按期整改落實。

  (八)、經常聽取各部門、各單位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職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應用有利于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員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

  (九)、對公司內發生的職業危害事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十)、對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條工會主席職責

  負責管理員工職業健康體檢、職業病診斷、治療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其他部門的職責

  在公司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完成各項工作。

  (一)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員工職業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工作,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職業病傷殘度等級鑒定、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二)公司生產管理部的職責

  一)、編制公司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二)、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三)指導二級單位編制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制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確保安全運行。

  (三)機電管理部、設備管理中心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的管理工作,指導二級單位編制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制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工程管理部

  一)在組織工程項目設計審查過程中,嚴格審查職業危害防治預評價和職業危害防治專篇部分內容,達到設計科學合理,堅持以人為本,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和產品。

  二)負責項目工程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工作,并取得驗收批復文件,保證工程依法合規投入運行。

  (五)通風處負責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工作。指導編制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制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職工總醫院負責開展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負責建立全員健康檢查檔案。

  第十二條、各單位負責人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工作。

  (三)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禁組織違章、冒險作業。

  (四)定期對單位的設備、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采取措施及時解決。

  (五)發生職業危害事件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救治。

  (六)負責管理職業危害年度申報工作。

  (七)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章、職業危害防治管理

  第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六條、將煤礦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及時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監測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

  第十八條、公司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評價,并將其結果報告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十九條、公司各部門、單位要應用有利于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堅決限制、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和產品。

  第二十條、各單位要通過優化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使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的人數和接觸時間。

  第二十一條、公司要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規定,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第二十二條、依法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要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嚴格執行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后,要及時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損害的從業人員,要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各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煤礦職業危害事故。

  第五章、編制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二十六條、編制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管理部門的指示、要求。

  (二)、針對職業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員工體檢、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的改進措施。

  (三)、生產工藝的改進。

  (四)、員工的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七條、編制內容:計劃項目、實施時間、實施部門和經費預算。其中計劃項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產場所改造、生產工藝改進。

  (二)、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警示標識。

  (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四)、工作場所衛生檢測評價。

  (五)、職業衛生宣傳。

  (六)、職業衛生培訓。

  (七)、員工健康監護。

  (八)、職業病人診療。

  (九)、其它。

  第二十八條、檢查考核:

  (一)公司安監局結合每季度組織的本安體系檢查考核常態工作,同步安排專人進行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專項檢查考核,同時出專項檢查考核報告和獎罰通報。

  (二)各基層單位每月由安全管理辦公室或專(兼)職管理人員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專項檢查考核,并及時上報檢查考核報告。

  第六章、職業危害告知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要將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勞動者,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三十條、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一)、在員工崗前培訓時,要告知員工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二)、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告知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三)、使用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時,應當有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對于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第三十一條、告知的責任部門為公司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中心、各基層單位。

  第三十二條、公司針對此項工作的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并進行獎罰通報。

  第七章、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各單位每年必須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方面的培訓,并將培訓安排納入到每年的培訓計劃中。

  第三十四條、培訓內容主要有:

  (一)、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五)、發生事故前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五條、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一)公司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要接受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

  各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2學時。

  (二)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要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要經過監測工操作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

  (三)區隊、車間之間的員工調動上崗前要進行培訓。

  (四)區隊、車間內部的員工調動上崗前要進行培訓。

  第三十六條、組織實施部門和經費保障。

  (一)、人力資源部是公司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教育培訓中心和各單位組織實施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

  (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經費在公司年度培訓費計劃中列支。

  第八章、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為了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八條、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第三十九條、公司通風處、機電管理部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單位負責所在單位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第四十二條、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第四十三條、防護設施效果檢測。

  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

  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條、日常維護。

  各單位要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四十五條、知識培訓和指導。

  各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第九章、職業危害日常監測與評價管理

  第四十七條、公司通風處和各單位負責公司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各單位設專(兼)職監測專業人員,負責日常檢測和管理工作。要求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以監測促防治。

  第四十八條、通風處組織開展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定期進行。各單位要建立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具體要求如下:

  (一)、各單位要明確監測的具體分布點。

  (二)、各單位要明確監測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

  (三)、各單位要明確分項目的監測周期。

  (四)、各單位要執行監測結果的及時登記與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公司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具體要求如下:

  (一)、檢測與評價結果要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要向勞動者公布。

  第五十條、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時的要組織整改處理。

  第五十一條、煤礦粉塵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五)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并設有備用水池,其貯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防塵管路應鋪設到所有可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管道的規格應保證各用水點的水壓能滿足降塵需要,且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

  (六)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用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使用水炮泥,爆破過程中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七)在煤、巖層中鉆孔,應采取濕式作業。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于95%,并確保捕塵、降塵裝置能在瓦斯濃度高于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

  (八)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鉆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出煤時應當灑水降塵。

  (九)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低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低于8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并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除塵器抽塵凈化。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高壓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掘進機掘進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系統,并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制。

  (十)采掘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2道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十一)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帶式輸送機走廊,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于8mpa。

  (十二)預先濕潤煤體。煤層注水過程中應當對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壓力等參數進行監測和控制,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鉆孔預濕煤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應保證注水過程中煤壁及鉆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層分層開采時,應采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

  (十三)錨噴支護防塵。打錨桿眼應實施濕式鉆孔。錨噴支護作業時,沙石混合料顆粒的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濕。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2道以上風流凈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采用除塵器抽塵凈化。

  (十四)轉載及運輸防塵。轉載點落差應小于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各轉載點應實施噴霧降塵(噴霧壓力應大于0.7mpa)或采用密閉塵源除塵器抽塵凈化措施。在裝煤點下風側20m、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凈化水幕。運輸巷道內應設置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十五)露天煤礦鉆孔作業時,應采取濕式鉆孔;破碎作業時應采取密閉、通風除塵措施;應加強對鉆機、電鏟、汽車等司機操作室的防護;電鏟裝車前,應對煤(巖)灑水,卸煤時應設噴霧裝置;運輸路面應經常灑水,加強維護,保持路面平整。

  第五十二條、煤礦噪聲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作業場所噪聲危害判定標準: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小時的,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db(a)。

  (二)煤礦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三)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露天煤礦的挖掘機、穿孔機、礦用汽車、帶式輸送機、排土機和爆破作業等地點;井工礦的風動鑿巖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鉆、乳化液機、采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四)井工礦在通風機房室內墻壁、屋面敷設吸聲體;在壓風機房設備進氣口安裝消聲器,室內表面做吸聲處理;對主井絞車房內表面進行吸聲處理,局部設置隔聲屏;在巷道掘進中應使用液動鑿巖機或鑿巖臺車;在采煤工作面應使用雙邊鏈條刮板輸送機等措施控制噪聲。

  (五)露天煤礦應及時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檢修,避免機械部件松動,并采取對駕駛室進行密閉隔音處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礦噪聲。

  第五十三條、煤礦高溫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二)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三)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后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四)應當實行通風降溫,采取減少風阻、防止漏風、增加風機能力、加強通風管理等措施保證風量,并采用分區式開拓方式縮短入風線路長度,降低到達工作面風流的溫度。

  (五)局部熱害嚴重的工作面應采用移動式制冷機組進行局部降溫;非空調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溫度的,應采用空調降溫。

  (六)露天煤礦應盡量采用機械化作業,減少高溫和熱輻射的影響;合理調整作業時間,避開日照最強烈的時段作業。

  第五十四條、煤礦職業中毒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如下:

  (二)化學毒物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地點。采樣應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在不影響作業人員工作的情況下,采樣點要盡可能靠近作業人員,空氣收集器盡量接近作業人員工作時的呼吸帶。

  (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煤層有自燃傾向的,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四)加強礦井通風,采用通風的方法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以下;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

  (五)工作面采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后作業。盲道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密閉或用柵欄隔斷,并設立警示牌。

  (六)煤礦井下實施爆破后,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風機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大于5m,加強通風增加工作面的風量,及時排除炮煙。人員進入工作面進行作業前,必須把工作面的炮煙吹散稀釋,并在工作面灑水。爆破時,人員必須撤到新鮮風流中,并在回風側掛警戒牌。

  第十章、職業危害申報

  第五十五條、各煤礦要及時、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并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五十七條、煤礦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有關材料:

  (一)煤礦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

  (三)煤礦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八條、煤礦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紙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應加蓋公章并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有關資料一并上報。

  第五十九條、職業危害申報以煤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煤礦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六十條、煤礦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煤礦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第十一章、職工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管理

  第六十一條、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工會工作部要依法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公司工會工作部要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第六十二條、神東總醫院具體負責公司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依法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一)、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員工在上崗前,根據員工擬從事工種和崗位,評價員工是否適合從事該工種。

  (二)、員工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按國家規定進行,職工醫院要記錄員工健康變化,評價員工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判斷員工是否適合繼續從事該工種。

  (三)、各單位要將員工健康檢查結果及時告知員工。

  (四)、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者,要調離原崗位。

  第六十三條、在緊急情況下,職工醫院要立即對職工、現場人員、周圍居民實施應急檢查和醫學觀察,防止職業病的蔓延。

  第六十四條、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應當按照下表執行:

  第十二章、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

  第六十五條職業危害監測與評價、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改造、設備購置等列入公司安技措計劃中,執行《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專項資金計劃管理辦法(試行)》中的安技措管理部分。

  第六十六條、職業危害防治教育培訓經費在公司年度培訓費計劃中列支。

  第六十七條、個體勞動保護用品的費用、員工體檢費用列入公司管理成本。

  第六十八條、定期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并及時更換超過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證其效能。

  第六十九條、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使用必須經過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小組成員審核簽字,由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資金,建立分類賬目。

  第十三章、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第七十條、公司各單位、部門要建立健全所管轄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檔案。做好檔案的連續保管,并及時歸入檔案室。

  第七十一條、職工醫院負責建立和保管公司全體員工(包括勞務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本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業醫院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十四章、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考核與獎懲

  第七十二條、檢查要求

  (一)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每季度檢查一次。

  (二)各單位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人員每月檢查一次。

  (三)科隊、車間負責人對本區隊、車間作業范圍內,每周檢查一次。

  (四)各級檢查部門在日常動態檢查中,都要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七十三條、檢查內容

  (一)、各職能部門、生產科隊、車間執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情況。

  (二)、生產科隊、車間現場檢查:總體衛生狀況,生產車間警示標識,防護設施運行情況,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運行情況,工人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工人操作規程執行情況,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第七十四條、檢查結束后要落實隱患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獎懲辦法》實施獎罰。

  第十五章、承包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第七十五條、公司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承包商。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任何承包商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七十六條、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與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職業危害作業的管理責任,指出承包商施工作業區域職業危害因素的管理責任,明確承包商的職業病體檢、個體勞動防護、安全健康監管等方面的義務。

  第七十七條、公司各單位要監督承包商組織學習職業危害預防與控制措施等相關知識,提高員工職業健康自我保護意識。

  第七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負責監督承包商在作業過程中職業危害預防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以確保《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第七十九條、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要監督承包商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投入和使用到位,職業危害防護資金落實到位。

  第十六章、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認定與處理

  第八十條、煤礦職業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職業危害事故、較大職業危害事故、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和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四類。

  (一)一般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較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八十一條、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十二條、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權限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xx〕212號)、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之處,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八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神東煤炭集團公司。

  第八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危作業管理制度 7

  一、危險源(點)的確定與分級

  1、危險源(點)是指在生產過程中,作業區域內潛伏著較大危險性的崗位、場所,這些地方事故頻率高,會導致人身傷亡、火災爆炸或設備機械損壞等事故,是安全生產重點控制管理部位。

  2、對危險源(點)要根據單位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按照危險程度對危險源(點)分等級實施重點控制管理。

  ①一級危險源(點):事故發生頻率高,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的危險崗位、場所等。

  ②二級危險源(點):事故發生頻率較高或容易導致重傷、殘廢、多人傷害事故的危險崗位、場所等。

  ③三級危險源(點):不會導致重傷以上的事故、重大設備、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但事故較常發生或有較大可能會發生事故的'崗位、場所等。

  ④四級危險源(點):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有可能發生一般傷害事故的崗位、場所等。

  對危險源(點),各單位根據生產特點、工藝流程、設備狀況,分別進行定級、設標、建檔、控制,

  二、危險源(點)的管理

  1、危險源(點)的劃定依據

  (1)有爆炸、發生火災危險場所;

  (2)有灼燙危險場所;

  (3)有坍塌、壓埋、墜落危險場所;

  (4)有觸電傷害危險場所;

  (5)有腐蝕、放射、中毒、窒息危險場所;

  (6)有落物、崩濺傷人場所;

  (7)有被機具絞、碾、掛、割、壓、刮、擠、撞等危險場所;

  (8)有被物體碰、夾場所;

  (9)有被絆倒危險場所;

  (10)其它容易致人受到傷害場所。

  2、危險源(點)的控制要求

  (1)存在三級以上危險源(點)的單位應列出潛在危險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定預防對策措施。

  (2)危險源(點)具體責任人,是該點作業的操作者及班組長、班組安全員。

  (3)各級危險源(點)所屬班組和責任人,應按管理標準要求,進行日常檢查,保障安全生產。

  (4)各單位對一、二級危險源(點)作業人員,要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5)各級危險源(點),由規定的檢查單位定期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危險源(點)的申報

  危險源(點)由各有關單位確定分級、逐級落實管理。

  危險源(點)潛在危險程度增加或減輕時,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申報變更等級。同時由單位改變該危險源(點)的管理措施。

  由于工藝的改變,新增作業機械、設備、崗位,出現新的危險源(點),各單位應及時確定,按規定列入控制。

  (三)危險源(點)檢查與控制

  一級危險源(點)由單位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定期檢查和評價。直屬、基層單位、班組要逐級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二級危險源(點)由直屬單位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及安全員進行定期檢查和評價。基層單位、班組要逐級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三級危險源(點)由危險源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及專(兼)職安全員組織經常性檢查和評價。單位上級安全員進行抽查,班組要落實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四級危險源(點)以班組為核心,班組長負責控制檢查。基層單位主管領導應經常進行檢查。班組要針對崗位上所有的危險源(點)每天每班進行崗位檢查。

  (四)危險源(點)整改與考核

  1、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危險源(點),可責令停產整改。

  2、對危險源(點)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利,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責任大小予以處罰和考核。

  3、危險源(點)的檢查與控制,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措施。

  4、嚴格檢查與考核,對不認真開展檢查與控制的或未落實管理造成后果的,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給予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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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為確保在檢維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

  3、職責

  安全部門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4.1.1、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安全環保科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4.1.2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4.1.3、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4.2.1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4.2.2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4.2.3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4.2.4、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4.2.5、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安全環保科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4.2.6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4.2.7、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廠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安全環保科的統一監督檢查

  4.2.8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4.2.9裝置停工由各車間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4.2.10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2.11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2.12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4.2.13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危作業管理制度 9

  為了確保鍋爐、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鍋爐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產部部門人員和鍋爐操作者其他人嚴禁入內,如因其它需要必須經過生產部負責人批準方可入內;

  1.2、鍋爐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和考核,方可上崗獨立操作;

  1.3、鍋爐房內嚴禁懸掛和堆放其他任何無關的物品;

  1.4、鍋爐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1.5、鍋爐設備檢修時必須懸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1.6、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維修;

  1.7、鍋爐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形成記錄。

  1.8、鍋爐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2、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2.1、機動車輛指:來廠裝運的各種運輸車輛及私用汽車;

  2.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公司規定的范圍和時速行駛,廠區內限速5公里/小時,車輛在車間內或轉彎處限速2公里/小時,車輛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進入廠區要遵守交通規則;

  2.3、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件靈敏有效,技術性能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2.4、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員有責任安全行車,保養車輛,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保持身體健康,嚴禁疲勞駕駛;

  2.5、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避讓其它車輛和人員;

  2.6、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并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

  3、電氣設備和電工作業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必須合理設計,正確安裝,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電氣設備的安裝、接拆電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亂拉、亂接電線;

  3.3、對接觸電氣設備的職工,要加強用電教育,避免因使用不當引起觸電和火災事故的發生;

  3.4、電氣設備應加強檢查、維護,防止本身著火,電氣線路要定期檢查,防止腐蝕老化線路引起漏電短路;

  3.5、不準在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和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和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并掛上“嚴禁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末結束或末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3.6、必須帶電檢修時,應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3.7、電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進行作業時必須穿戴必須的安全勞保用品;

  3.8、電器室要嚴密,除電工外,其它任何人嚴禁入內。

  危作業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及《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評分細則》、《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第三條、定義

  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工業管道抽堵盲板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射線探傷、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2、動土作業: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

  3、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特殊物項運輸: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廠內單次利用廠內機動車輛運輸5個以上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廠區內部各種車輛的超速行駛;其他情況特殊的廠內運輸。

  5、惡劣天氣室外作業:超過六級以上的臺風、暴風雷雨、暴雪、大霧、室外氣溫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業(吊裝不允許進行)。

  6、射線探傷:指在室外、生產車間或安裝現場用手提式或移動式γ射線探傷機、x射線機進行探傷的作業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裝置進行的放射性作業。

  7、高溫作業: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8、腳手架搭設: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吊籃腳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9、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指作業空間小、施工難度大、常規工機具難以使用、操作人員活動范圍受限且要求質量較高的部位進行的焊接、打磨作業。

  10、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職責

  1、質量安全部

  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hse績效考核。

  技術中心

  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3、各部門、相關方

  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審批人員的職責

  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5、專兼職hse管理人員的職責

  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監護人或的職責

  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6.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四條、一般規定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第五條、幾種危險作業管理的內容

  1、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1.1、定義

  1.1.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主要指在各種高壓管道、空壓站、乙炔匯流排間、涂裝車間、配電室、變壓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天然氣站、ihp車間、辦公樓、檔案室或具有其他較大危險因素場所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1.2、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乙炔匯流排間、油庫、油漆庫、液氧站、天然氣站、檔案室、倉庫、涂裝車間、ihp車間、各辦公場所、計算機機房、保存有重要物資等危險較大或造成重大損失區域的動火作業;

  ④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⑤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⑥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⑦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⑧其他情況下公司認為需規范的動火作業。

  1.2、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1.3、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1、定義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如進入結構模塊、設備模塊等空間較小、通風不良、氧氣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區域,涂裝車間的有限空間和通風不良處所、存在密度比空氣大的有機溶劑蒸氣

  積聚的低凹場地結構(如地溝、地坑等),以及防火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構造等。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2.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2.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2.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2.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2.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3、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3.1、定義

  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3.2、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3.2.1、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3.2.2、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3.2.3、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3.2.4、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3.2.5、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3.2.6、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3.2.8、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3.2.9、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4、能源介質作業

  4.1、定義

  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4.2、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質量安全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質量安全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4.3、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4.4、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5、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4.6、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4.6、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1、定義: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6、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6.1、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6.2、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6.3、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6.4、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6.5、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6.6、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6.7、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35kv的距離≥4m。

  6.8、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9、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9.1、定義

  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9.2、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9.2.1、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9.2.2、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9.2.3、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pmt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9.2.3.1、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9.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9.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9.2.3.4、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9.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9.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9.3.1.1、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9.3.1.2、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9.3.2、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9.3.3、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9.3.4、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9.3.5、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9.4、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如工段長)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4、兼職hse管理員審查:

  兼職hse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特殊情況下專職hse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2、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附則

  第七條、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抵觸時,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本管理制度與專項管理制度不一致時,按專項管理制度執行。

  第八條、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釋權屬于質量安全部。

  第九條、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危作業管理制度 11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危作業管理制度 12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XX市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X次會議修訂

  4、術語和定義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5、職責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管理程序

  6.1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6.1.1申報與審批

  6.1.1.1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6.1.1.2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

  6.1.2危險作業的實施

  6.1.2.1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6.1.2.2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6.1.3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6.1.3.1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

  6.1.3.2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

  6.1.4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6.2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危作業管理制度 13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作業管理制度 14

  為搞好單位高溫作業的安全防護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業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制度》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高溫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3、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才能上崗。

  4、凡是新、改、擴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5、高溫車間應采取有組織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風口和排放口。

  6、企業對產生高溫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7、在高溫作業場所附近,應設置員工休息室。

  8、按制度給高溫作業人員提供茶水、淡鹽水、人丹、風油精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9、給高溫作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制度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如阻燃服、護目鏡、面罩等。

  10、企業應安排接觸高溫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制度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危作業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檢修作業安全的、控制與管理,確保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守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聯保互保制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維修安全管理規定》和“四個重點”安全管理要求等規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檢修作業。

  第三條、工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操作納入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各單位應將檢修作業進行統計分類,明確一般檢修作業、重點檢修作業、危險檢修作業等審批級別,分別明確管理責任人。所有檢修作業均應適用作業票制度。

  第六條、各單位應進一步完善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范作業前危險辨識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評估和作業審批、作業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實確認、聯保互保關系確立和現場安全監控、作業現場恢復和結果驗收等。

  第七條、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必須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措施、致使設備運轉或安全裝置失靈的動力能源控制措施、檢修作業影響區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時應明確應急措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在檢修作業前明確檢修作業單位和作業區域所屬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各單位應經常開展檢修安全技能培訓和檢修安全知識教育。、中修工程施工前應開展針對性安全教育。

  第十條、檢修現場責任領導應嚴格落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作業審批程序,作業審批人應對作業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規范各級作業票的使用,作業票內容應包括作業名稱、主要內容、起止時間、地點區域、作業類別級別、作業單位(包括人數)、安全措施(責任人)、安全交底人(簽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簽字)、作業地點崗位人員(簽字)、作業審批人(簽字)等內容。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負責人應隨身攜帶作業票備查,作業結束后,應將作業票歸檔留存。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不斷細化分解檢修作業內容,逐步推進檢修作業規程化、規范化和標準化。

  第三章、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所有檢修作業均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第十六條、正常生產過程中的維修,作業人員必須經崗位人員同意并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懸掛檢修作業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該區域的安全檢查監控責任仍由原責任人負責。崗位人員和區域負責人有拒絕作業和隨時終止作業的權力。

  第十七條、外單位進入本單位進行檢修、搶修作業,必須經生產處組織安排,嚴格履行安全交接簽字手續,雙方應認真落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行政負責人,應加強檢修作業檢查指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保障體系運行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嚴格落實檢修作業安全要求,規范作業票使用,凡有違本制度的作業行為,給予經濟處罰500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4、學校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園內臨時施工的單位、人員必須執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單位使用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身份證件,并由施工單位負責逐個造冊(附身份證復印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備案。

  3、施工場地要有護欄物隔離,并有明顯的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的標志,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4、施工單位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物資的看管,有專門的值班巡邏人員,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5、施工單位人員要統一到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辦理《臨時出入證》,服從門衛管理,攜帶物資出門,施工單位應簽發出門證,否則,門衛有權暫扣查詢。

  6、施工車輛進入校區不準鳴號,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園,影響校園環境衛生。

  5、學校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要和施工隊簽定治安和安全生產合同書,明確施工隊具體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確學校監督協調安全管理的責任。雙方必須遵守安全法律及規章制度。

  2、施工隊進駐學校內部必須繳驗每個隊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當地機關的證明,無身份證明者不得在學校內部住宿。

  3、施工人員須在學校內部居住三個月以上者,保衛干部必須協助他們辦理“臨時居住證”。

  4、保衛干部要回同施工隊負責人,依據“身份證”編制施工人員花名冊。并寫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員有變動要及時更正。

  5、施工單位要給施工隊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場所,并要求他們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用電、用火,確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衛生工作。

  6、施工人員必須憑施工單位發給的出入證進出門,出入證不準轉借他人,遺失必須補辦。

  7、施工隊負責人必須指定易名治安人員配合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定期向隊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嚴防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8、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要求,學校有責任全面做好隊施工隊員的安全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6、學校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并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項目開工前,所有施工項目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后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系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危作業管理制度 16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危作業管理制度 17

  一、總則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項目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二、危險作業范圍

  高處作業(等于或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臨電作業,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吊裝起重作業,安裝拆除作業

  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準;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審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對作業

  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優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項目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審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后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確有1)

  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系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現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后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并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托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設備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危作業管理制度 18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公司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在安裝、生產、工作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作業或任務。如檢維修設備設施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高壓帶電作業等。

  1.3.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全員參與,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作業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將危險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1.5.危險作業項目,實行“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體制,并明確各方責任。

  1.6.重大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交底,應履行層層簽字后交底書應存檔備案。

  1.7.危險作業項目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作業(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1.8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火作業按《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執行),由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廠長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到安全部補辦審批手續。

  1.10安全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全面檢查,作業中應布置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做重點監督監護。

  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1高處作業的定義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或者雖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機械振動(轉動)、毒害物質及其他易傷害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2.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2.1.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1.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2.1.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2.1.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1.2特殊高處作業

  2.1.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力風高處作業。

  2.1.2.2在高溫或低溫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2.1.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2.1.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成為雪天高處作業。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2.1.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2.1.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2.1.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2.2高處作業要求

  2.2.1、各單位在安裝、生產、工作中,需登高作業,必須提出《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審批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業。

  2.2.2、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癲癇病、貧血病等禁忌癥人員以及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2.3、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酒后作業,嚴禁赤腳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安全帶;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護用品,必須建立登記,做到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檢驗、修理、報廢等工作。

  2.2.5、梯子確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危作業管理制度 19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作業管理制度 20

  為規范加油站內危險性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1、加油站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動土作業等危險性作業必須辦理作業安全許可證。

  2、加油站需進行危險性作業時,站長負責向上一級部門提出作業申請,說明作業理由、地點等,由上一級部門委托專人負責進行危險性作業。

  3、各作業人員負責各自作業的.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措施落實、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等。

  4、各作業人員在作業時須經站長簽字認可,否則不能進行作業。

  5、在危險性作業時,站長應安排專人負責對危險性作業的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以確保安全。

  6、危險性作業完成后,現場監護人員應按規定清理作業現場,在確認無隱患后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站長匯報作業完畢。

  7、專職安全員負責對危險性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管理。

  危作業管理制度 21

  1、目的

  為確保在檢維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

  3、職責

  安全部門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4、1、1、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安全環保科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4、1、2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4、1、3、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4、2、1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4、2、2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4、2、3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4、2、4、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4、2、5、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安全環保科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4、2、6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4、2、7、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廠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安全環保科的統一監督檢查

  4、2、8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4、2、9裝置停工由各車間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4、2、10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2、11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2、12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4、2、13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危作業管理制度 22

  1、目的

  為確保在檢維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

  3、職責

  安全部門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4、1、1、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安全環保科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4、1、2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4、1、3、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4、2、1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4、2、2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4、2、3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4、2、4、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4、2、5、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安全環保科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4、2、6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4、2、7、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廠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安全環保科的統一監督檢查

  4、2、8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4、2、9裝置停工由各車間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4、2、10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2、11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2、12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4、2、13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4、2、14在停工檢修時,罐、槽、塔、容器、管線等設備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與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應掛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專人看管。

  4、2、15對于進入設備內部檢維修的項目,在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常溫、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的放料閥、排空閥,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留物料時,方可進行,在打開人孔蓋之前,切忌把螺絲全部松開,嚴防燙傷人員。

  4、2、16對于含油污水系統的檢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確實封死、蓋嚴,裝置區內的地坑、平臺及設備、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掃干凈,避免動火時發生爆炸著火。

  4、2、17裝置停工的注意事項:

  4、2、17、1裝置停工時,必須有一名領導在場與當班班長統一指揮停工,停工過程不宜過快,并注意加強與有關單位的聯系;

  4、2、17、2設備、管線吹掃必須制定流程和吹掃登記表,明確吹掃程序、吹掃時間和負責人,依次進行吹掃置換,防止遺漏或吹掃后又串進物料;

  4、2、17、3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發生爆炸、著火、中毒等事故,裝置排放物料應在裝置全部停車后,方可進行;

  4、2、17、4凡是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必須同檢修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現場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檢修部位的名稱及檢修作業的內容;檢修部位處理情況,包括處理時間、分析結果和分析時間,裝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檢修作業的環境及注意事項等,未經廠安全負責人交待和未經生產崗位班組長同意,檢修人員不得進行檢修工作。

  4、2、18所有檢修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并嚴格執行檢修規程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規程。

  4、2、19檢修中的用火管理,嚴格執行化工廠《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4、2、20在檢維修期間要加強保衛工作,經警隊、24小時派專人值班巡邏,關鍵設備和要害部位的檢修,要控制無關人員進入。

  4、2、11在檢維修期間要保證廠區內的`消防通道暢通無阻,消防水壓充足,各種消防器材完好備用。

  4、2、12裝置檢修后,檢修單位與本廠要有明確的交接程序,檢修現場必須作到料凈、場地清。

  4、2、13開車前,安全質量部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裝置的各項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4、2、14檢修后的壓力容器、設備及管線等,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傳動設備要進行單機試運,安全裝置要進行調試復位,未經過試驗的設備、管道、儀表和連鎖等不準投入使用。

  4、2、15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閉設備和

  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氣體置換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安全環保科組織人員進行驗收。

  4、3監督檢查和考核

  4、3、1各級安全人員要深入現場,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危及安全的作業,有權制止并幫助擬定安全措施。

  4、3、2要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監督。作業不停,監督人員不能撤離。

  4、3、3施工現場監督人員一般要監督檢查如下內容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4、3、3、1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具的穿戴情況;

  4、3、3、2消防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4、3、3、3各種施工方案和作業票的實施情況;

  4、3、3、4施工現場的交叉作業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情況。

  4、3、4現場監督人員有權制止施工過程中的“三違”行為,及時向上級匯報。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停止作業,再進行匯報。

  4、3、5對各部門執行本規定情況,安全質量部以定檢和抽檢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4、3、5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處罰。性質惡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危作業管理制度 23

  1、凡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需做好安全防護、檢測等安全措施并確認后,開具相應作業許可票,方可作業。

  2、營業所安全員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作業時應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員做重點檢查。

  4、服務站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危險作業范圍界定:

  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有限空間作業等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3、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4、其它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危作業管理制度 24

  1. 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編寫危化品作業指導書,明確每個環節的操作步驟和注意事項。

  2. 建立危化品數據庫:記錄所有危化品的信息,便于追蹤管理和應急響應。

  3. 定期評估與更新:根據實際情況和法規變化,定期評估制度的有效性并及時更新。

  4. 強化培訓:通過模擬實操、案例分析等方式,使員工充分理解并掌握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識。

  5. 加強硬件投入:配置必要的.安全設備,如通風設施、消防器材、泄漏應急處理設備等。

  6. 落實責任制度: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確保制度執行到位。

  實施這一管理制度,我們需全員參與,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工作環境,讓每一位員工都成為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守護者。通過持續改進和嚴格執行,我們將不斷提升危化品管理水平,保障工廠的安全穩定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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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立車輛管理系統:開發信息化平臺,實時監控車輛狀態,及時發現并解決潛在問題。

  2. 強化駕駛員教育:定期舉辦安全研討會,邀請專家講解最新法規和技術知識,提高駕駛員的專業素質。

  3. 優化運輸流程:通過模擬演練優化運輸流程,確保操作規范,減少人為錯誤。

  4. 完善應急預案:定期更新應急響應預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實戰演練,提升應對能力。

  5. 加強內部審計:設立專門的.審計部門,定期檢查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提出改進建議。

  6. 鼓勵員工參與:鼓勵員工提出安全管理建議,形成全員參與的安全文化。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危化品運輸車輛管理制度將更加完善,為企業安全運輸提供有力保障。

  危作業管理制度 26

  一、危貨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一)押運服務內容

  1、對押運目標、押運裝備及押運保安員要采取保險措施,押運服務的運載、護衛工具和有關裝備要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2、保安押運員通過隨行方式守護客戶財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運財物被盜、被搶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過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防止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

  5、對押運的財物要進行清點、核對,防止出現差錯。

  (二)押運服務操作規程

  嚴格遵守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1、制定押運方案

  (1)在運輸手續完備的基礎上,要對押運任務進行分析、研究;根據押運財物的種類、數量、路途和運載工具等情況制定押運方案。

  (2)押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要事先取得運輸許可證件,制定專門的押運方案,使用專門的運載工具,押運人員要熟知有關專業知識和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

  (3)押運方案需經客戶單位審定。跨省、市運輸以及重大押運任務需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2、押運任務的實施

  (1)承接押運任務后需要了解:發貨部門名稱、物資種類、性質、價值、數量、代號、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的運行路線,出發及到達時間;收貨單位名稱、詳細地址、代號;對押運的要求和應注意的問題。

  (2)辦理押運手續,領取途中所需物品。

  (3)與發貨部門人員共同清點物品的數量,檢查物品包裝密封標記等是否完好,如發現問題,應發現問題,應向客戶單位提示并做好記錄。裝物時保安押運員要在場點驗,以防止發生漏裝或出現差錯。

  (4)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和通訊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押運途中保安員應注意觀察道路兩側的情況,通過橋梁、隧道、交叉道口、轉彎地段以及車速減慢時,要注意觀察,遇到危險情況,確認險情排除后通過。

  (6)押運途中需暫時停留,應根據停靠的位置、周圍情況、采取相應的警戒措施加強防范。途中遇物品中轉、改換交通工具的,必須辦妥交接、轉換手續,并在現場實施監督。

  (7)多輛汽車押運時,要保持行車間距,防止外部車輛加入押運隊伍。要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安排行車、停車時間。遇有人員要求搭乘押運車輛時,應堅決拒絕。

  (8)對押運物品實行監控。保安員在裝載時和裝載后,不得離開所押運的物品;必須離開時,應在保證押運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輪換進行。

  (9)運輸途中,應隨時對押運財物進行巡視、檢查,觀察財物堆放有無移動;包裝、密封標記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檢查記錄。

  3、押運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達目的地后,保安押運員要觀察周圍動態。辦理交接手續時,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財物。

  (2)接交物品應由發貨部門和保安員與收貨部門共同清點財物的數量、檢查財物包裝等情況。認定無誤后,由收貨部門在收貨單據上簽名蓋章。

  (三)緊急情況的處置

  押運途中發生意外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貨物安全,并及時與當地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本單位和收、發貨單位。

  1、途中發生財物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請其協助追查,并及時通報發貨單位和收貨單位。

  2、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嚴密看管所押物品,及時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系處理,并立即通報發貨單位和收貨單位。

  3、押運途中遇有對押運物品的不法侵害,應采取合法措施,果斷處理,并立即報警。

  4、押運途中運輸的財物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保安員應搶救財物和傷員,并立即報警。通報發貨和收貨單位。保護好現場,做好記錄。

  (四)勤務制度

  1、到崗前制度

  (1)駕駛員和保安押運員要嚴格遵守到崗制度,按規定的時間到崗。按規定著裝,攜帶執勤用品,因故不能執勤的,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

  2、請示報告制度

  押運過程中按照押運方案的要求應及時報告行走的路線、位置和途中發生的各種情況。保安員遇到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具體、準確地向客戶單位、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請示、報告。對客戶單位、上級領導及公安機關等部門有關鼾緊急情況的工作指示,要立即、堅決執行,執行結果要及時反饋,并做詳細記錄。

  3、勤務登記制度

  勤務登記由當班人員負責記錄。主要記載上級指示、通知、交辦的事項及值班期間發生和處理的問題,記錄必須清晰、準確,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4、保密制度。保安員必須對押運財物的種類、數量,運輸時間、路線、押運人員數量等情況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五)崗位要求

  1、掌握保安押運服務的知識和技能,了解押運方案的內容和要求。

  2、了解物品收發、中轉等手續的辦理程序;掌握運輸工具狀況及財物的存放條件。

  3、清楚押運財物的物理、化學性能、特點及防護要求;

  4、熟記與有關部門、人員的聯系方式。

  二、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一)公司運輸安全領導組

  為加強本公司汽車危貨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保安押運)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經公司總經辦會議討論研究,決定成立畢節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汽車危貨運輸安全領導組:

  組長:孔凡松,全面負責本公司汽車貨物運輸的安全生產工作。

  副組長:余德培,負責本公司貨運車輛的技術性能、修理、維護及車輛調度工作;

  陳群,負責本公司貨運駕駛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

  成員:聶紹衛,為安檢員,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日常安全檢查;

  劉鑫,為安全員,負責安全生產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陳開進,司機班長,負責對駕駛員的日常管理;

  胡蘭,押運班長,負責對押運員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管理領導組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決定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對安全生產進行年度總結。

  4、負責對公司、車隊長、安全員等安全生產重要崗位人員的聘用、解聘決定。

  5、負責組織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6、負責本單位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7、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足額提取和投入。

  (三)經理(安全領導組長)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制定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對安全生產進行年度總結。

  4、負責對公司安全科長、車隊長、安檢員等安全生產重要崗位人員的聘用。

  5、負責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6、負責召集公司安委會(安全生產領導組)會議。

  7、負責對公司各崗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8、保證安全生產專項經費的足額提取和投入。

  (四)車隊長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負責車隊管理工作。

  2、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

  3、認真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并細化分解與駕駛員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4、負責駕駛員的管理、考核工作,監督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按規定時間檢審,對駕駛員的違章行為按照公司制度進行處罰。

  5、負責營運車輛的管理和調度工作,按期進行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及時修理和排除車輛故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6、負責對營運車輛保險的管理,按期投保,確保車輛保險不脫期。

  7、組織車隊安全生產例會和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8、負責建立營運車輛檔案、營運車輛技術檔案、駕駛員檔案。

  (五)安全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具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日常工作。

  2、負責起草公司各項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考核獎懲等各項規章制度并具體實施、監督。

  3、負責起草公司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和安全生產年度總結。

  4、協助領導組織召開公司安全生產例會和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記錄。

  5、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

  6、負責公司內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監督檢查,對發現隱患的整改監督及整改結果的驗收鑒定。

  7、負責協助領導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并組織演練、實施。

  8、負責安全生產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六)安檢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具體負責營運車輛的逐日例檢工作。

  2、負責指引例檢車輛進入檢查工位并保持例檢場地整潔衛生。

  3、嚴格按照營運車輛安全例檢制度、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逐項對營運車輛證照(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技術評定及二級維護情況、車輛技術狀況等進行安全檢查。

  4、對例檢合格車輛簽發例檢合格通知單,不合格車輛及時指出存在隱患責令整改并將情況上報有關領導,例檢表和合格通知單由安檢員和駕駛員雙方簽字,安檢員對例檢車輛的檢查結果負責,安檢記錄24小時有效。

  5、整理當日安全檢查記錄,定期匯總分析營運車輛的技術性能并寫出營運車輛安全情況分析報告。

  6、參加單位組織的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

  (七)駕駛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2、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動車安全駕駛操作規程,有與準駕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持證上崗。

  3、掌握所駕車輛的技術特征,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在發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做好車輛證照、車輛技術性能的自檢,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車隊長報告進行維護和修理,嚴禁帶病上路。

  4、熟悉運行線路的道路狀況、停靠站點、發車時間。

  5、協助車隊長、安全人員管理所駕車輛的證照,按時參加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年度審驗及投保業務。

  6、加強自身管理,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旺盛精力,不開情緒車、疲勞車,不隨意將車交于他人駕駛。

  7、積極參加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在惡劣道路條件下的應急處置等駕駛技能。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一)為全面貫徹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切實把各項規定、制度落到實處,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安全領導組及專職安全員負責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三)安全生產定期監督檢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的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發現安全隱患苗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安排的監督檢查工作應隨時組織安全檢查或專項檢查。

  (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公司及下屬部門安全生產制度的健全落實情況;

  2、涉及安全的崗位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3、道路運輸車輛的證照保險是否齊全有效;

  4、道路運輸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是否按期進行,燈光、轉向、制動、喇叭是否穩固有效,輪胎磨損及胎壓情況,隨車其他裝置是否牢固有效);

  5、從業人員情況(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件是否有效,是否按時參加例會、教育學習,是否存在私自頂班現象,是否存在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行為,上期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思想狀況等);

  6、安全設施設備的情況(消防栓、滅火器是否符合相應規定并保持有效狀態等);

  7、其他涉及安全的內容。

  (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結果及處理辦法;

  1、符合規定,鑒定合格,繼續運行;

  2、輕微隱患,當場立即整改;

  3、一般隱患,視整改難易程度,應限定日期進行整改;

  4、重大隱患,應采取相應停業、停運等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整改;

  5、非本公司自身原因構成的隱患或需有關單位、部門幫助配合整改的應向有關寫出報告請求配合整改。

  (六)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整改應明確整改責任人,監督檢查人員負責監督整改。整改完畢后由責任部門寫出整改報告,由公司安全管理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出具驗收結論。

  (七)公司發現一般以上安全隱患除組織整改應將發現隱患、整改措施、整改結果向行業主管部門書面上報。

  (八)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整改后的驗收應有相應的文字記錄,制作監督檢查記錄臺帳,歸檔保存。

  四、危貨運輸登記制度

  1、承接運輸任務后需要了解:發貨單位名稱、物資種類、性質、價值、數量、代號、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的運行路線,出發及到達時間;收貨單位名稱、詳細地址、代號;對運輸的要求和應注意的問題。

  2、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手續,領取途中所需物品。

  3、與發貨單位人員共同清點物品的數量,檢查物品包裝密封標記等是否完好,如發現問題,應發現問題,應向客戶單位提示并做好記錄。裝物時保安押運員要在場點驗,以防止發生漏裝或出現差錯。

  4、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和通訊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運輸途中保安員應注意觀察道路兩側的情況,通過橋梁、隧道、交叉道口、轉彎地段以及車速減慢時,要注意觀察,遇到危險情況,確認險情排除后通過。

  6、運輸途中需暫時停留,應根據停靠的位置、周圍情況、采取相應的警戒措施加強防范。途中遇物品中轉、改換交通工具的,必須辦妥交接、轉換手續,并在現場實施監督。

  7、多輛汽車運輸時,要保持行車間距,防止外部車輛加入運輸隊伍。要根據實際情況,妥善安排行車、停車時間。遇有人員要求搭乘運輸車輛時,應堅決拒絕。

  8、對運輸物品實行監控。保安員在裝載時和裝載后,不得離開所運輸的物品;必須離開時,應在保證運輸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輪換進行。

  9、運輸途中,應隨時對押運財物進行巡視、檢查,觀察財物堆放有無移動;包裝、密封標記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檢查記錄。

  10、運輸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達目的地后,保安押運員要觀察周圍動態。辦理交接手續時,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財物。

  (2)接交物品應根據發貨單位的發貨單據的數量和運輸要求,由押運保安員與收貨部門共同清點財物的數量、檢查財物包裝等情況。認定無誤后,由收貨單位在收貨單據上簽名蓋章。

  11、全過程由押運員認真填寫危貨運輸臺帳,并妥善保管,每周交安全檢查員核查,月終交檔案室按要求存檔。

  五、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為全面貫徹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杜絕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業人員的資格及聘用:

  1、駕駛員應有與駕駛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相應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2、安檢員應當有十五年以上駕齡或持交通、人事、勞動等部門核發的中級以上汽車修理工證書。

  3、從業人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

  4、從業人員須經相應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合格證件方可上崗。

  5、單位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在從業人員資格證上加蓋單位公章。

  (三)各崗位從業人員須嚴格遵守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嚴禁在崗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或影響安全的行為,嚴禁脫崗。

  (四)本單位從業人員應參加單位組織的例會和教育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思想認識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本單位從業人員應維護單位形象和利益,嚴格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單位各崗位存在的安全隱患均有權提出意見建議。

  (六)單位對從業人員實行年度考核獎懲,對考核表現優秀的人員分別給予提升職務、獎金、表彰等獎勵,對考核表現差的人員分別給予批評、經濟處罰、降職、調離崗位等處分。

  (七)對存在下列行為的人員,單位一律解聘并對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追償,列入黑名單不再聘用:

  1、不服從單位管理、不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2、兩次以上無故不參加安全例會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意識淡薄的;

  3、責任性不強、玩忽職守、隨意脫崗、在崗從事與工作無關行為妨礙安全或私自將營運車輛交與他人駕駛經教育不改的;

  4、操作技能低下,一月內發生兩次超速、超載、闖紅燈及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的;

  5、造成死亡一人或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人員。

  六、安全例會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組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時間為每月的第一周。

  (二)安全例會由安全生產領導組組長負責召集并決定開會時間、地點。

  (三)安全例會由安全生產領導組全體成員及全體駕駛員參加,參會人員實行簽到。

  (四)例會內容:

  1、傳達國家、省市及主管部門關于安全生產的形勢、會議、文件精神;

  2、聽取各部門、有關崗位的工作匯報;

  3、對本單位表現出的突出安全隱患進行通報、分析,安排相應的整改措施;

  4、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分析,研究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5、對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安排。

  6、會議由安全員負責記錄,會議記錄妥善保管。

  七、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管理、駕駛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規范操作水平,減少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每年結合實際制訂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計劃。

  (二)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工作由公司安全領導組負責組織。

  (三)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全生產領導組全體成員及全體駕駛員參加,參加人員實行簽到制度,請假人員事后必須補課。

  (四)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形式:

  1、派人外出參加有關組織的培訓;

  2、邀請有關部門領導或專家進行培訓;

  3、公司自行組織對有關安全知識的集中學習;

  4、現場觀摩教育學習。

  (五)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內容:

  1、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

  2、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3、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警示教育;

  4、事故應急處理及現場自救知識;

  5、其他安全內容。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應每月組織一次,全年教育學習時間累計不少于20小時。

  (七)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知識或應用操作的考試考核,考試考核不合格者停崗培訓或解聘。

  (八)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全員負責記錄,對學習資料、培訓講義、試卷及考核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八、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購置車輛應選擇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規范產品,積極推廣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數高的車輛產品。

  (二)車輛必須在交警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合法行駛證、號牌,在運管部門辦理合法營運證照方能正式營運。

  (三)車輛必須按時參加交警部門的年檢和運管部門的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按期進行二級維護,按期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

  (四)公司嚴禁任何人對車輛進行改裝,加高、加寬或拆卸欄板,不附加其他裝備。

  (五)駕駛員在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加強車輛技術狀況的檢查,不帶病上路。安檢員要加強對車輛的安全狀況檢測,發現故障要到指定的正規維修廠家進行修理,不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六)公司對每輛營運車輛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包括購車發票、登記證、行駛證、營運證、年檢記錄、綜合性能檢測記錄、二級維護記錄、修理記錄、事故記錄等。

  (七)車輛技術性能不能達安全標準的車輛由公司辦理報廢手續,不得勉強使用。

  九、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一)為建立公司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安全費用是指公司按實際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公司安全生產的資金。

  (三)安全費用的使用范圍:

  1、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費用;

  2、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費用;

  3、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費用;

  4、消防設施、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費用;

  5、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治理費用;

  6、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投入及維護保養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費用;

  7、安全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費用;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費用。

  (四)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公司按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的0.5%提取。

  (五)公司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得隨意更改。按上述標準提取的安全費用不能滿足安全生產的投入,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并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同意,從下年度開始按新的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六)安全費用由公司按月提取,計入生產成本,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擠占、挪用,并按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年度結余的安全費用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七)公司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八)公司要切實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投入計劃,納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九)財務部、綜合辦對各部門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實施跟蹤監督檢查,確保安全費用專款專用。

  (十)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是指以提高公司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為主要目的,直接為安全生產服務的設備、設施。

  十、安全生產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規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節能環保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

  (三)對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及時排除事故隱患,主動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或使企業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對全年無事故,安全管理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對敢于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防止工傷事故發生或財產免受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發生死亡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從重處罰。

  (七)發生重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較重的處罰。

  (八)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九)對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十)對在生產作業中,不按規定穿戴好執勤著裝的駕駛員和押運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十一)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工種操作規程的人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十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獨立操作者,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十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一)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二)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三)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四)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五)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六)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七)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八)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九)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十二、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一)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1、制定各部門崗位標準化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和措施。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生產行業標準進行作業操作。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定期檢查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否是違規行為。

  4、設立專職人員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進行監督。

  5、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實行崗位標準化操作培訓制度,未經發全生產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二)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1、駕駛員不帶著思想包袱開車,不在心情沮喪時開車,不在鬧情緒時開車,要控制情緒、情感,保證行車安全。

  2、接受運輸任務,按時到崗,對應隨車攜帶證照、標志、車輛燃油、冷卻液、潤滑油、制動液、輪胎氣壓、機件潤滑、各部件螺絲堅固、消防器材等情況進行自檢,存在故障隱患立即更換或維修,添加燃油時應將發動機熄火。

  3、駕駛員對車輛的日常維護應做到:

  (1)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視汽車的燈光、轉向、制動、傳動、冷卻、潤滑及各部機件連接的有效情況。

  (2)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3)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

  (4)保持車容整潔。

  4、配合安檢員對營運車輛進行安檢,安檢合檢方可出車。

  5、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應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裝貨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超高、超載等對影響車輛運行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6、駕駛員在行車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駕駛員職業道德規范,駕駛車輛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自覺遵守交通標志、標線、指揮燈信號、交通管制以及現場公安交警的指揮,嚴禁超速、超載行駛,禮貌行車,確保行車安全。

  7、嚴禁私自越線(改線、繞道)行駛,嚴禁私自將車交他人駕駛。

  8、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4小時應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行車過程中,駕駛中不得飲食、吸煙、閑談、穿拖鞋、打赤膊和接打手機,嚴禁酒后駕駛、疲勞駕駛。

  9、超車、會車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操作,做到前車不讓不超車、后車超車要讓車、路窄會車先停車、遇到障礙不搶車、判斷不準不開冒險車,自覺做到先慢、先讓、先停。

  10、遇有大風、雨、雪、霧天或路面泥濘、結冰行駛時,應保持擋風玻璃清潔,雨刮器靈敏有效,低速行駛,禁止緊急制動和猛打方向。

  11、下陡超應正確使用排檔,用發動機牽阻作用控制車速,不準熄火空檔滑行,重車下坡和轉彎應減速慢行。下坡應提前換檔,不得中途換檔,通過彎道時要靠道路右側行駛,嚴禁侵占對方行駛路線。

  12、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應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披掛前進檔,并將前后輪楔牢。

  13、通過十字路口、交叉道口、人流密集區、工礦、機關、學校時必須減速行駛。通過鐵路道口要提前注意觀察道口信號,服從看守人員的指揮;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要停車瞭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14、夜間行車要高度警惕,保持適當車速,正確使用燈光,會車時距對面來車150米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

  15、車輛中途發生故障,應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修理,并在車后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或開啟危險信號燈,不能及時排除故障及時報修,不得擅自離開車輛,嚴禁行車道上修車或“帶病”行車。

  16、在高速公路行車必須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定,不準倒車、逆行,不準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轉彎;不準在匝道、加速車道或減速車道超車、停車;不準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或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不準右側超車;不準隨意停車;不準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上行車;嚴禁在停車道上修車,確保行車安全。

  17、車輛需要停車時,應提前減速,平穩停車,車速降至5公里時,踩下離合器,輕踩制動踏板,平穩停車。

  18、車輛調頭或倒車,應有人員在車后或車下指揮,若無人指揮,應看清車后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倒車,必要時須下車觀察。

  19、收車后將車輛停放于指定場地,關閉電源,拉好手制動,鎖好車門。

  十三、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1、由押運部負責人、安檢員、安全員、司機班長、押運班長組成現場危險、危害辨識評價小組,對現場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進行確認。將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將識別時間、源點屬性、源點位置、風險等級、所處時態、消減措施與相應要求報送公司危貨運輸安全領導組。

  2、對重大危險源由公司施工項目部編制重大危險應急救援預案及應急演練方案,并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審核,適時實施演練以驗證救援預案的可行性。由公司工程采辦部配備基本的應急救援器材、物資。

  3、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時審議項目單位所報的重大危險源有關情況與動態,確定消減措施的有效性,指導項目現場落實方案措施。項目現場安全員和安全監督要按方案和措施要求及時對重大危險源動態進行檢測、監控,保持檢測、監控記錄。遇險情擴大跡象,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報告,同時采取恰當的避險措施,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4、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收集、分析和保存重大危險源的控制方式方法,并保留必要的監測結果。

  5、重大危險源所在項目部,對重大危險源危急動態隨時保持與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門的聯絡,有效進行應急處置。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了企業避免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依照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制定現場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以便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事故。

  (一)事故報告制度

  1、未發生事故前,上險率達到100%。

  2、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應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人事部門或公司安委會。

  3、單位發生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或安全部,發生火災應立即打119電話報警,并報告以上部門。

  4、公司負責人、公司人事部門、安全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后,應由公司人事部和安委會立即報告市勞動局、市公安局、社會保險局、市總工會。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二)事故調查制度

  1、積極配合調查組趕赴現場幫助組織搶救,并迅速組織調查工作。

  2、協助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議,并接受調查組對事故單位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4、寫出事故報告。

  (三)事故處理制度

  在處理事故時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即:事故發生后:

  1、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不采取改進措施不放過;

  3、負責人和職工群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

  4、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負責人不查處不放過。

  5、發生事故后啟動事故應急預案。

  (四)傷亡事故統計制度傷亡事故統計是國家對傷亡事故的發生進行控制的一項措施。

  1、它及時反映國家行業及企業安全生產狀態和形勢,便于掌握事故發生的規律擬定改進措施,杜絕和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

  2、通過統計數字可以比較各單位、各地區的安全工作情況,分析安全工作形勢,為制定安全管理法規提供依據。

  3、事故積累的資料不僅是安全教育的寶貴材料,也為生產、設計、科研、施工清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促進技術進步,提供基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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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等活動,適用于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危險的化學品,包括液體、氣體、固體和混合物等。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管理、全民參與”的原則,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和使用管理。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和使用的制度和機制,保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

  第二章危化品的分類和標志。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其危險性質進行分類,分為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放射性等不同類別,并標明相應的標志和標簽。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標有相應的.標志和標簽,確保包裝完好,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運輸過程中不發生泄漏和事故。

  第三章危化品的包裝、運輸和裝卸。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采取防火、防爆、防腐蝕等措施,確保包裝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應當采取專用車輛,遵守相應的運輸規定,確保運輸過程中不發生泄漏和事故。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裝卸應當由經過培訓的專業人員進行,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確保裝卸過程中不發生事故。

  第四章危化品的儲存。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采取防火、防爆、防腐蝕等措施,確保儲存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應當遠離火源、熱源和易燃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儲存過程中不發生事故。

  第五章危化品的使用。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使用過程中不發生事故。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確保使用過程中不發生事故。

  第六章危化品事故的應急處理。

  第十六條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理應當由專業人員進行,遵守相應的處理程序,確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和處理。

  第七章危化品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和機制,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和使用。

  第十九條對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處罰,確保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由國家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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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度建設:建立完整的危化品運輸管理制度,明確各環節責任人,確保制度的全面性和可執行性。

  2. 執行與監督: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制度的執行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人員和行為進行處罰。

  3. 合作與溝通:與相關政府部門、運輸企業和行業協會保持密切聯系,及時獲取政策更新和技術指導。

  4. 持續改進:定期評估制度的效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運輸環境。

  5. 安全文化:培養全員的安全文化,讓每個員工都認識到危化品運輸的安全性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我們可以構建一個高效、安全的危化品運輸管理體系,保障企業的運營安全,同時也為社會的公共安全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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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危貨運輸車輛管理,規范危貨押運員的工作職責及內容,切實加強和完善危貨運輸工作流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危貨運輸押運員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押運員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職責、其他工作內容和獎懲制度。

  第三條該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押運員。

  第二章危貨押運員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條攜帶好押運員證和安全卡,監督和協助駕駛員做好運輸的各項準備工作。核對駕駛員、車輛證件、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有效。

  第五條了解所運輸貨物的性質和應急處理辦法,并對貨物的裝載進行檢查,確保符合裝運要求。

  第六條監督駕駛員安全行為,制止超速、強行超車會車等行為發生,督促駕駛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駕駛。

  第七條運輸過程中,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危險貨物,做到每隔2小時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第八條裝卸過程中,防止和制止設備因不規范裝卸和意外情況而造成貨物(箱、瓶、罐、撬)的外觀損傷、設備損傷和零件損傷等。

  第九條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后,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押運人員會同駕駛人員應負責看管貨物。

  第十條監督駕駛員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行和停車。

  第十一條發生事故,應密切配合駕駛員做好事故報告、車貨保管、生命和財物救援等工作。

  第十二條認真履行國家《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其他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章危貨押運員安全崗位職責

  第十三條認真做好各自本職工作,積極服從各自領導的指揮。

  第十四條自覺執行安全運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危貨運輸安全操作規程,努力學習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組織和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五條參加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并經所在地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危貨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必須熟悉所載運貨物的性質、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崗位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做好每天的運輸崗位、作業環境的安全檢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十八條對押運貨物負安全監管責任,對駕駛員負監督和協助義

  第十九條干好本職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第二十條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謠言,不得撒謊、扯皮。

  第二十一條工作態度要積極主動,不懷疑和猜測上級領導的指示,有良好建議可以及時與上級溝通,有不滿意見可以及時提出解決。意見不統一的,在完成當次當班作業后,可以越級上報反映。

  第四章危貨押運員的其他工作內容

  第二十二條協助駕駛員做好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的車況檢查,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證件齊全、安全設施設備齊全有效,證件及押運證,對運輸全過程實施監管。

  第二十三條裝車時協同駕駛員及有關工作人員詳細核對貨物名稱、數量,在運送單上簽字,并保管好單據。

  第二十四條認真檢查貨物的外觀和內部設備情況,例如:閥門是否(全部)關閉;重要零件是否丟失;設備是否有泄漏和損傷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可拒絕裝運。

  第二十五條監管駕駛員執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程》,制止駕駛員違反運輸作業規程及駕駛危運車輛進入禁止通行區域和路線行為。

  第二十六條發生車輛事故后正確處理,防止危害和損失進一步擴大。

  第二十七條熟知所押運貨物的物理、化學特性,熟記自己所需押運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危害性,具備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

  第二十八條行車過程中,押運員必須坐在指定的位置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嚴禁煙火,督促駕駛員按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安全行車。

  第二十九條運輸途中需停車時,必須遠離公共場所、政府部門、重要建筑物,居民聚居區等地,押運員必須在車旁值守;若不得已要在上述場所停車,押運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需征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危險貨物安全運抵指定位置后,押運員負責按運送單記載事項向收貨人交付,簽收;交接雙方點收點交。

  第三十一條運輸結束后,危險貨物車輛和防護用品應按規定到指定地點洗刷除污,并協助駕駛員做好收車后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發生重大事故時,押運員和駕駛員應做緊急處理;事故信息應由如下順序傳遞,匯報公司上級相關領導,公司匯報運管處,報告保險公司,并督促其速到現場,報交警;當事人寫事故真實書面材料,并接書面材料記載內容向各方表達,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門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發現車輛故障隱患時,配合司機及時維修,并提醒司機向上級直屬領導匯報。如有檢修計劃,協同司機至少提前3天報請上級相關領導審批,履行集團車輛檢修的相關程序,并經總調度審核。

  第三十四條嚴格執行和遵守當天的車輛押運任務。特殊情況下,要特殊對待,無條件地服從調度室的臨時安排。

  第三十五條司機、押運員如有請假者,請假程序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請假管理”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三十六條出車前,督促司機應要以電話的形式通知貨物接收部門負責人。通知內容只涉及到出發時間、大致抵達時間、裝載貨物種類、數量以及其他裝卸時所需的特殊要求。如運輸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誤抵達時間,應協助司機及時通知上級直屬領導和接收部門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監督gps的保管情況,不得私自拆卸、挪動,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

  第三十八條發現所運貨物(箱、瓶、罐、撬)有損壞、損傷等外觀、性能、工藝各方面的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向上級直屬領導匯報,并告知貨物接收部門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安全生產運行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四十條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生產調度工作的相關規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四十一條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車輛使用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五章獎懲制度

  第四十二條發現人為拆卸、挪動、破壞、改裝gps設備及其附件的,視情節予以50元至2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因個人原因造成運送時間延誤及其他事故發生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如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或引起嚴重社會反映的,予以行政處分、開除,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不服從上級指揮,擅自做主,屢教不改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招搖生事,散布謠言,屢教不改的,視情節予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其他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中“安全生產處分實施細則”和“人力資源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