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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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1

  1、目的

  為建立安全檢查內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促進安全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應于本公司各部門的各類安全檢查。

  3、職責

  3.1設備動力部是安全檢查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檢查規定的起草及管理工作。

  3.2各單位負責本辦法實施工作。

  3.3各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由班組長負責監督、檢查。

  4、工作程序

  4.1安全檢查的形式可分為公司級安全檢查、車間級安全自查、班組級安全檢查、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和不定期的特種檢查。

  4.1.1公司級安全檢查

  由總經理帶隊,各部門主管參與進行檢查,每季度最后一周周五下午進行。檢查出的安全隱患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匯總,分別提交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4.1.2部門級安全自查

  由設備動力部長負責組織保衛部、行政人事部、保衛部以及各車間進行檢查,每月至少二次,檢查情況報安全生產委員會。

  4.1.3崗位級安全檢查

  由班組長組織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圍內,按時按點進行巡回檢查,并嚴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4.1.4日常性檢查。

  4.1.4.1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安全責任心如何;特種作業是否持證上崗;對忽視安全的思想和行為是否敢于斗爭;出了事故是否從思想上認真吸取教訓。

  4.1.4.2安全活動是否認真開展,各種記錄資料是否齊全。

  4.1.4.3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擺在重要的議事日程,是否堅持了領導值班,是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執行情況,出了問題能否嚴肅處理,是否認真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不安全因素整改措施。

  4.1.4.4安全生產的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有無違章指揮不按操作程序動作標準執行、違章作業現象,有無制定車間部門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執行情況。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無脫崗、串崗、睡崗等違紀情況。

  4.1.4.5各種原料是否按規定投入,各單元操作是否按規定操作,操作原始記錄是否如實記錄。

  4.1.4.6機械、儀表、廠房、通道、安全裝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狀況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齊,職工勞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暢通。生產現場是否按定置要求管理。安全文明生產、標志是否齊全,是否做到照明充足,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可靠,安全標志醒目,現場有無安全生產隱患。

  4.1.4.7對職工工傷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中是否堅持了“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1.4.8查作業環境及勞動條件、生產設備及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要求,查原材料使用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氣體等引發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查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防護標準,以及通風、照明、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作業環境,勞動條件是否符合相關安全防護的標準。

  4.1.4.9安全管理考核內容規定的安全檢查;

  4.1.5專業性安全技術檢查。

  檢查安全設施、人身安全、勞動保護器具、通風、除塵、噪聲、護罩、欄桿等安全裝置等;檢查文明生產、環境衛生等;

  4.1.5.1電氣檢查:車間內的照明不準接一相一地。電氣設施的金屬外殼保護接地、臨時線、配電及停送電裝置、設備、儀表、安全聯鎖、報警儀器、安全狀況;

  4.1.5.2機臺安全防護裝置:如軸頭應有套、輪應有罩、臺應有欄、坑應有蓋等。

  4.1.5.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特殊工種及用具等;

  4.1.5.4易燃易爆場所安全檢查:主要對危化品倉庫、煤粉倉等。檢查防爆、防觸電、防雷、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設施是否完好;

  4.1.5.5庫房檢查:消防標識、消防設施、門窗、燈具等是否完好、有效;

  4.1.5.6檢查工藝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4.1.5.8專業性安全檢查由總經理組織各部門主要領導進行聯合大檢查,每月檢查一次。

  4.1.6季節性安全檢查:

  4.1.6.1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為重點檢查內容;

  4.1.6.2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傷害為重點檢查內容;

  4.1.6.3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保溫為重點檢查內容;

  4.1.6.4冬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防滑、防毒為重點檢查內容;

  4.1.6.5季節性安全檢查由總經理組織各部門主要領導進行聯合大檢查。

  4.1.7節假日安全檢查:

  4.1.7.1重要節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前,為保證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生產,應進行安全檢查;

  4.1.7.2節假日安全檢查由安全部門組織人員進行自查并做好記錄;

  4.1.7.3節日前需認真檢查下列情況:

  4.1.7.3.1生產原料、燃料、輔助原料及備品準備情況;

  4.1.7.3.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況;

  4.1.7.3.3貯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區的防火和安全保衛情況;

  4.1.7.3.4假日生產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實情況;

  4.1.7.3.5勞動紀律、操作規程的執行以及節前安全教育情況;

  4.1.7.3.6各類設備的.安全運行以及隱患整改情況;

  4.1.7.3.7節假日值班人員的落實情況。

  4.1.8不定期安全檢查

  4.1.8.1新、改、擴建裝置運行、試運、投產驗收檢查,裝置開停工前、檢修后檢查,臨時性專業檢查及生產出現問題必須進行安全檢查。該項檢查由主管職能部門、車間、班組分別負責進行。

  4.1.9綜合性安全檢查:包括生產現場各方面的安全檢查。

  4.1.10事故現場調查與屬實:事故發生后,由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調查屬實,在調查時,各單位負責人配合,并實事求是的介紹發生事故的經過和原因,不得隱瞞事故的真相。

  4.1.11其它安全檢查。

  4.1.11.1開展安全活動時,對各單位布置、進展情況的檢查;

  4.1.11.2對安全管理新制定的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的檢查。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2

  1、生產場地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坑溝、池必須有蓋或圍欄,原材料、器材、廢料應合理分類堆放,不妨礙操作、通行和裝卸;

  2、廢料必須及時清除,人行道必須暢通無阻;

  3、生產設備必須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不準超溫、超壓、超負荷和帶病運行;

  4、生產現場必須保證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過期滅火器必須更換;

  5、壓力容器專業人員必須定期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進入生產現場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將頭發露出帽外,不準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長大衣等;

  7、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8、從事可能被傳支機械絞、輾傷害的`作業,不準戴手套、長圍由或其他佩物上班,嚴禁用工具或身體接觸機械的運動部位;

  9、進入生產場所,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2m以上)或下料倉、坑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從事電氣作業應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

  10、在易燃、易爆等物品區域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明火作業;

  11、作業現場的電力線路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規范敷設,嚴禁亂接亂拉;

  12、保持作業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未經相關人員的允許,不準任意拆除或移動。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3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職能業務科室安全管理責任,強化外委隊組現場施工過程中人、設備、環境等不安全因素,提高作業現場本質安全,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及xxx礦現實際情況,特編制《xxx礦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制度(外委單位)》。

  第一章、管理內容

  第一條、全礦外委掘進隊組、礦各職能業務科室管理人員需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確認職責。

  第二條、現場安全確認制度實行簽字責任制,本著“誰檢查、誰簽字、誰落實、誰負責”原則進行安全確認,責任落實至相關業務科室主管領導及落實人員。

  第三條、安全生產確認制度是各業務科室針對掘進工作面本專業的安全要點和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因素進行確認,確認期間必須做到現場認定、確認可靠、確認準確原則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各業務職能科室按照《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表》內容逐項進行排查,對于現場存在隱患對其當班管理人員說明,規定整改期限,根據所檢查隱患填寫安全確認結論,確認結論需闡述是否具備施工條件、所存在隱患產生何影響。若現場存在隱患不影響正常生產及安全,業務單位下發“四定表”勒令施工隊組整改,同時業務單位需按所下發“四定表”要求時間追蹤落實,落實后將已簽字落實“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匯總、保存;若現場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不具備施工條件現象,業務單位現場勒令該施工隊組停產整改,下發“四定表”令其整改,待施工隊組整改完畢后,工程科與業務單位聯合進行驗收工作,待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同時將落實后已簽字“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匯總、保存。

  第五條、外委施工隊組按照《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表》內容班班進行自我排查,施工隊組當班負責人員于接班過程中根據《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表》內容逐項排查,對于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當班安排作業人員進行整改,并按照要求填寫安全確認表,每天三班確認表需當班跟班隊長、項目部生產經理、項目部經理簽字后報至工程科,每周確認表需于周一前報送至工程科進行存檔、保存。對于現場存在隱患不得未整改即進行生產作業,自我排查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未查填表現象。

  第六條、外委施工隊組針對各職能業務科室所查出安全確認隱患內容,項目部經理、項目部生產經理、現場跟班隊長三人聯合跟蹤落實、按照求整改,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各業務職能科室必須每周至少深入各外委掘進工作面一次,進行本專業安全確認工作,現場安全確認后,業務單位安全確認人、外委項目部現場負責人、工程科科長三方于安全確認單上簽字后,此安全確認單方可生效。

  第八條、各業務職能科室每周周五前需將已生效安全確認單、已閉合四定表交至工程科進行存檔、備案及總結。每月28日前針對本月檢查內容及隊組整改情況進行歸納總結,同安全確認單、已閉合四定及閱讀總結一同交至工程科進行備案、存檔。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一條、各職能業務科室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開展安全確認工作情形,對相關職能科室主管人員處以200元/考核管理;

  第二條、各職能業務科室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安全確認單、閉合四定表及閱讀總結情形,對相關職能科室主管人員處以2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三條、各職能業務安全確認人員未檢查謊報已查、檢查過程中未按要求內容檢查、落實過程中弄虛作假、蒙混過關等情形,造成安全隱患未落實、未整改情形,對相關職能科室主管人員處以300元/次考核管理,對安全確認人員處以1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四條、外委施工隊組自我排查過程中發現敷衍了事、弄虛作假、謊報檢查結果情形,對外委施工隊組項目部經理處以500元/次考核管理、生產經理處以400元/次考核管理、當班跟班隊長處以3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五條、外委施工隊組未按照要求時間報送安全確認表情形,對項目部經理處以5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六條、外委施工隊組當班自我安全確認安全后,業務科室安全確認期間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未確認整改情形,對外委隊組項目部經理、安全經理及當班跟班隊長各處以500元/次考核管理。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4

  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作業行為,消除安全隱患,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廠各部門的現場安全作業工作。

  3、職責

  3.1本規定由安全領導小組制定。

  3.2安全領導小組對廠各單位的現場安全作業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3各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據本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和落實。

  4、規定要求

  4.1特殊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方可上崗獨立作業。學徒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安全作業證》不得獨立作業,特殊情況需經過安全環保科認定許可,在老師的的監督指導下方可作業。

  4.2凡屬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入罐作業、帶電作業、吊裝作業、抽堵盲板、設備檢修等作業都要依據《作業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并辦理相應的安全操作票證。各類安全作業票證要有完整的簽字審批手續,不準代簽代填。

  4.3動火作業

  4.3.1在廠動火作業區(氫站、還原車間、碳化車間等)內動火必須到綜合管理部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3.2在固定動火區可不辦理動火作業證,但必須落實安全措施。

  4.3.3在使用氣焊時,乙炔瓶與氧氣瓶要分開放,其距離不少于5m,距離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須消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3.4電焊作業,在地面施焊時,應站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內要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

  4.4登高作業

  4.4.1首先要辦理登高作業證,1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必須由綜合管理部審批辦理票證。

  4.4.2年老體弱人員、視力差、患有頭暈病者,不能登高作業。

  4.4.3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等惡劣氣侯,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要有足夠的照明。

  4.4.4登高作業前應檢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設備、建筑物、支架、管道、繩索、不堅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設施,作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業時要顧前思后,細心從事,穿戴輕便,不準帶重物。

  4.4.6登高作業時在沒有取得上下聯系好的情況下嚴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監護人應和登高者統一聯絡信號。

  4.5設備內作業

  4.5.1設備內作業必須到分廠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4.5.2進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它設備進行安全隔離(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線,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合格。

  4.5.3對于進入有害物質的儲罐內作業,必須通風置換,并在進入前30分鐘之內由化驗室取樣分析,分析合格,經安全領導小組同意后方可進入作業。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5.4在設備內作業時,應采取適當的通風措施(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確保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4.5.5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壓應≤36v,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應≤12v,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設備內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并與設備內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系。

  4.6在帶電運轉設備上進行作業時,必須采取停電、掛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7在生產區內不準使用電爐子取暖。

  4.8各種安全作業票證要保證完整無損,不得損壞、亂畫。現場作業時必須由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4.9安全裝置

  4.9.1現場安裝在機械設備上的各種防護設施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

  4.9.2移動電動工具必須安裝安全保護裝置。

  5、處罰規定

  5.1現場作業不按要求辦理票證或票證內容不全的每處扣100元,動火、三級以上高處作業未經安全環保科辦理票證而進行作業的每處扣150元,各類票證不隨身攜帶和填寫不符合要求的每處分別扣50元。安全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全就進行作業的,每項扣100元。

  5.2私自使用電爐子取暖和移動電動工具未設保護裝置、現場檢修帶電運行而未采取停電、掛牌等措施作業、生產使用電爐子未經安全環保科批準的每項(次)扣200元。

  5.4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00元。

  5.5上崗作業時未持《安全操作證》和《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每人次扣30元,在作業證上亂畫、損壞、無照片每人次扣50元。

  5.6特種作業人員未辦理相應作業票證而擅自作業的,每人次扣100元。

  5.7其他違反規定要求的,根據實際情況每項(次)扣50-200元。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5

  1、生產區內“十四不準”

  (1)加強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區內,不準吸煙。

  (2)生產區內,不準帶進小孩。

  (3)禁火區內,不準無阻火器車輛行駛。

  (4)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5)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6)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7)不按工廠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8)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9)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10)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1)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徹底檢查,不準啟動。

  (12)不戴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13)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4)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2、操作工“六嚴格”

  (1)嚴格進行交接班。

  (2)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3)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4)嚴格執行操作票。

  (5)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6)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

  3、動火“六大禁令”

  (1)沒有有效的動火證,任何情況嚴格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3)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4)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4、進入容器、設備“八必須”

  (1)必須申請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4)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5)必須配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6)必須器外有人監護。

  (7)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8)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

  5、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1)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

  (2)嚴禁酒后開車。

  (3)嚴禁超速開車。

  (4)嚴禁空檔溜車。

  (5)嚴禁設備帶病行車。

  (6)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7)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量)裝載行車。

  6、起重作業“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件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7)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不吊。

  (10)鋼(鐵)水包過滿不吊。

  7、預防事故“十問”

  (1)身體狀況是否正常。

  (2)心理狀況是否正常。

  (3)班前是否進行安全檢查。

  (4)勞動保護用品是否穿戴。

  (5)操作技術是否熟練掌握。

  (6)是否會處理工作中的異常情況。

  (7)自己周圍是否存在危險因素。

  (8)工作中是否有不良習慣。

  (9)是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10)是否注重消除危險隱患。

  8、安全生產現場自律準則“20條”

  (1)要正確使用與清潔整理物料架、模具架、工具架。

  (2)作業臺面要整潔。

  (3)正確使用、定位擺放模具、量具、工夾具。

  (4)機器上不能有不必要的.物品、工具,工具擺放要牢靠。

  (5)私人用品及衣物等要定位置放。

  (6)手推車、小推車要定位放置。

  (7)塑料箱、鐵箱、紙箱等搬運箱要定位擺放。

  (8)潤滑油、清潔劑等用品要定位放置并作標識。

  (9)消耗品(如抹布、手套、掃把等)要定位擺放。

  (10)物料、成品、半成品等要堆放整齊。

  (11)通道、走道要保持暢通。通道內不能擺放物品(如電線、手推車)。

  (12)不良品、報廢品、返修品要定位擺放并隔離。

  (13)易燃物品要定位擺放并隔離。

  (14)下班后,要清掃物品并擺放整齊。

  (15)垃圾、紙屑、煙蒂、塑料袋、破布要消除。

  (16)廢料、余料、吊料等要隨時清理。

  (17)地上、作業區的油污要清掃。

  (18)垃圾箱、桶內外要清掃干凈。

  (19)工作環境要隨時保持整潔干凈。

  (20)地上、門窗、隔壁要保持清潔。

  9、員工防火“三懂”、“三會”

  (1)三懂

  1)一懂本崗位產生火災的危險性。

  2)二懂本崗位預防火災的措施。

  3)三懂本崗位撲救火災的方法。

  (2)三會

  1)一會報警。

  2)二會使用本崗位滅火器材。

  3)三會撲救初起火。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6

  總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凡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制度。

  二、進行爆破、吊裝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組織力量,分析、研究現場狀況,提交由負責人簽字的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報安環部和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審查、批準,方可實施。

  三、進行吊裝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至少一人的現場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進行爆破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專職、兼職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五、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

  六、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

  七、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作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條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立即處理。立即處理有困難的,要采取臨時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對于重大安全問題,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召集有關部門或者人員研究安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重特大危險情況,應立即下令停止作業,并采取盡可能的應急措施;采取應急措施無效的,應立即撤離現場和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

  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負責人必須必須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九、易燃易爆場所的焊接、用火,進入有毒的容器、設備工作,非建筑行業的高處作業,以及其他容易發生危險的作業,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7

  危險品裝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二、當建筑物內火炸藥粉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揮發氣體時,機動車應在建筑物門前不小于5m處進行裝卸;

  三、裝卸危險品的高位站臺,應設置防止車輛頂撞站臺的緩沖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四、裝卸、搬運均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或用橇棍、榔頭等鐵器敲打部件;

  五、普通汽車裝車時,車廂底部應鋪軟墊,不應倒置或側放,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且產品包裝箱超出車廂高度不應超過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車廂應蓋好蓬布,捆綁牢固,在確保包裝件固定可靠后,方可關嚴車廂欄板;

  六、專用運輸車裝車時,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包裝件應碼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5m,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繃帶和掛鉤。中途卸車后,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七、裝運危險品時,駕乘人員應對危險品的'包裝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要及時報告和處理,同車運輸不同品種危險品時應按《危險品庫房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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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進一步規范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減少員工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原國家電信總局《市內電話線路維護手冊》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結合上海電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以規范員工及外協施工人員的操作行為,確保線路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一、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欄(輔以紅白帶),晚間必須增加使用紅燈等警示標志,以便行人和車輛注意。

  二、為了保護行人、車輛和作業人員的安全,在下列地方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

  (1)在道路拐彎角處;

  (2)有礙行人和車輛通行處;

  (3)跨越道路線,需要車輛暫停通行處;

  (4)挖掘的坑、洞、溝處;

  (5)揭開蓋的窨井處;

  (6)架空電纜接續處;

  (7)敷設人井、架空電纜和光纜處。

  三、在鐵路、橋梁及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作業,不得使用紅旗和紅燈,以免引起誤會而生意外,應使用有關部門規定的標志。

  四、車輛及其它物品不能代替安全警示標志。

  五、在道路上進行占路施工必須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第八章第五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的公共設施發生故障急需搶修時,搶修單位在組織搶修的同時,應立即報告公安部門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門;兩日內不能完工的和按施工本施工的,須申辦或補辦《道路施工許可證》”做到合法施工。

  六、施工班組或施工隊伍,在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了望和其它現場安全事項。

  七、占路施工前必須首先做好場地護欄警示標志,根據需要做好護欄工作,盡可能少占場地,確保道路暢通。

  八、在人行道(包括行人任意走動的場所如集市等地施工)、應在四周設立護欄,不留間隙。

  九、在快、慢車道上施工時,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根據來往車輛方向設立1—3個方向護欄。

  十、施工現場如遇環境復雜、交通繁忙,應指派專人維護秩序。施工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不留遺棄物品和液體,保障道路暢通、市容整潔。

  十一、施工現場的'護欄必須使用顏色鮮明、涂有反光漆的路架和紅白帶、夜間紅燈須懸掛在醒目處。

  十二、施工現場操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夜間在交通繁忙路段工作人員必須穿著反光背心。

  十三、架空掛墻施工只能一人在梯上作業,還需要一名作業人員在現場監護。同時在以下場所必須同樣做好護欄、醒目標志(以紅白帶為主),防止車輛或行人撞擊梯子以及空中物體墜落傷及行人;

  (1)人行道、車行道;

  (2)行人任意走動的場所,如集市、商場等;

  (3)新村、住宅區內人員和行走區域。

  十四、在占路施工時若本規定與交通管理部門規定有矛盾時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十五、在施工中的其它安全如:器材搬運、挖溝、打洞立桿、登高和井下作業等均按《市內電話線路維護手冊》中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進行操作。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選礦廠尾礦庫電力線路、照明、危險地段安全警示標志管理等工作、崗位安全教育及相關設備的`安全管理,保證員工管理工作和崗位安全情況處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選礦廠尾礦庫。

  第二章電力電纜線路安全管理

  第三條禁止挖掘地埋電纜溝上部及兩側,保持電纜溝蓋板完整,溝內無積水、淤泥堵塞情況,無機械損傷。

  第四條定期檢查電纜終端盒,中間接線盒接頭,保證其牢固,無發熱滲油現象。

  第五條保持戶外露天電纜鋼帶完好、外護層麻被無脫落。

  第六條接地線必須良好,無松動、斷股現象。

  第七條定期測試絕緣電阻,并要有記錄。

  第八條庫區內電力線路必須按要求敷設整齊,禁止亂扯亂接。

  第九條架空線路、牽引網路、通訊線路的對地距離要符合規程要求,線路通道要及時清理。

  第三章照明管理

  第十條夜間作業時,所有作業點及危險點有足夠照明。

  白班作業時,注意節約用電。

  第十一條變電所(室)內照明設備和防火設施完好,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充足。

  第四章危險地段安全警示標志管理

  第十二條供配電設施及危險地段(山坡、壩體、深水區等)的安全警告標示牌齊全、清晰、正確、規范、安裝牢固。

  第十三條安全標志牌要懸掛端正、保持清潔、嚴禁人為惡意涂抹破壞。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樺甸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

  第十五條本制度若與國家和通鋼礦業公司的相關規定相抵觸,按國家和通鋼礦業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實施。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10

  1、目的

  為切實搞好武昆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安全生產,抓好“三類人員”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項目部特制定本制度。

  2、職責

  (1)三類人員的職責

  1)、三類人員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并落實現場施工的安全措施,做好施工過程的監督工作,及時糾正和制止施工的違章行為。

  2)、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制止施工,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作報告。

  3)、三類人員是施工現場安全責任人,是施工人員的保護人,負責施工過程的監督,及時發現與制止違章作業,一旦發現意外,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施工人員及施工現場受到的傷害降到最低程度。

  (2)、項目部和施工隊的職責

  1)、項目部對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施工負責。

  2)、項目部負責施工人員二級安全教育,定期對外來施工人員現場施工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考核。

  3)、項目部必須建立安全保障體系,落實責任,加強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拒絕違章,做到自主管理,保證安全施工。

  (3)、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崗位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定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規定。

  2)、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規定、標準的貫徹執行,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3)、定期召開安全管理小組會議和安全管理專題會議,及時解決施工安全管理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4)、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制止違章行為,積極搞好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裝置的安全運行。

  5)、安全管理人員在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領導下,負責安全技術和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生產的批示和規定,并檢查督促執行。

  6)、負責或參與制訂、修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7)、負責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方案,及時上報和檢查落實。

  8)、協助單位領導做好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工作,負責新入廠人員的相應級安全教育,指導并督促檢查下一級的安全教育。

  9)、負責監督和督促本單位所有人員落實安全生產“一崗一責制”。

  10)、負責安排并檢查項目部安全活動,組織反事故演練。

  11)、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告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12)、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做到資料齊全、實用、規格化。

  3、術語及定義

  (1)、三類人員

  三類人員是指項目經(副)理、總工和專職安全人員。

  4、三類人員的管理

  1)現場核實施工部位以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已落實,向施工人員交待清楚注意事項。

  (2)施工過程中的監控

  1)安全專職人員必須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發現違章,立即制止施工。

  2)有下列情況之一,安全專職人員必須制止施工,直至整改完畢,必要時報公司領導。

  a)施工人員沒有經過安全教育;

  b)安全措施不落實;

  c)施工人員不聽勸阻,野蠻施工;

  d)施工人員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e)施工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

  3)監控紀律

  a)在有毒有害氣體場所作業監控人員在施工點無視線障礙物的5米內;

  b)進設備作業,施工單位監控人員在人孔外側5米范圍內,公司監控人員在人孔外側15米范圍內;

  c)動土作業監控人員,在施工點無視線障礙物的5米內;

  d)特、一級用火監控人員在動火點無視線障礙物5米內,二級用火監控人員在動火點無視線障礙物的15米內; e)不得私自離開施工現場。

  f)監控人員不得干與與監護無關的事情,監控過程中必須密切注意施工點周圍的情況,一旦發生異常或違章,立即制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徹底排除險情后方可恢復施工。

  g)施工暫停或結束后,按作業要求進行現場檢查,不留后患。

  5、施工人員管理

  (1)、進入生產裝置施工的施工人員必須已經過三級安全教育,特殊工種必須持特殊工種上崗證上崗。

  (2)、施工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進出生產裝置。

  (3)、施工人員作業必須由技術人員交底,監控人員允許開工后方可進行作業。

  (4)、施工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作業監控人員的監督,同時也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對作業交底不清楚時應主動找監控人員了解清楚,對作業安全措施落實存在疑問時必須拒絕作業,并向有關部門匯報。

  (5)、外來施工人員必須持《臨時出入證》和《外來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合格證》方有資格進行施工。

  6、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1)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施工安全,監督包括安全管理人員、監控人員和施工人員等各個崗位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負責組織、監督監護人員和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

  (2)安全管理部負責制定、修訂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施工要員違章統計臺帳,并不定期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檢查、規范文明施工。

  (3)項目部負責施工人員三級安全教育,負責對施工人員施工過程的監控,及時發現、制止違章,對不按章施工的施工人員有權提請安全管理部對其進行考核、扣罰。

  (4)安全管理人員每天深入施工現場,組織檢查施工安全狀況,檢查用火監控和施工監控情況,檢查施工人員三級教育情況,制止、糾正違章并提出考核,督促各個崗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5)安全管理人員管理檢查監控人員與施工人員,作業前檢查由監控人員、施工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完成,不定期抽查監控人員是否在現場、是否及時制止違章、是否做好記錄,杜絕違章。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部分封閉設備,如:貯罐、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除塵器、磨機、預熱器、回轉窯、篦冷機、選粉機、罐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電纜溝、地下工程、暗溝、地坑、水井、污水坑(井)、化糞池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沉淀池、料倉、儲藏室、溫室、冷庫、封閉房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 相關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檢修制度》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外協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總工程師負責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工作。

  第六條安監部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七條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各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專項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設備部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協助、指導各單位開展日常有關檢測工作,負責對外協單位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武保部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總工程師批準,同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負責組織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學習并技術交底。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前的危險有害氣體檢測工作并填制有關表格備查。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或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二條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三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業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公司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外協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公司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 管理。公司對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二十二條

  作業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四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二十五條設備部應組織配備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 工具、儀器等,并建立臺賬進行統一管理,同時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 檢定工作。安監部應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 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外協單位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有關職能部門應通報安監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有關職能部門、安監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外協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限空間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安監部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作業單位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或未經總工程師審批,或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學習、安全交底的對作業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第二十九條作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對作業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第三十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進行檢測,而盲目開始作業的,對作業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 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5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3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3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3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未認真組織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5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3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六條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條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等規定的,由安監部視情節 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12

  總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凡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制度。

  二、進行爆破、吊裝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組織力量,分析、研究現場狀況,提交由負責人簽字的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報安環部和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審查、批準,方可實施。

  三、進行吊裝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至少一人的`現場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進行爆破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專職、兼職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五、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

  六、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

  七、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作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條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立即處理。立即處理有困難的,要采取臨時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對于重大安全問題,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召集有關部門或者人員研究安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重特大危險情況,應立即下令停止作業,并采取盡可能的應急措施;采取應急措施無效的,應立即撤離現場和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

  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負責人必須必須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九、易燃易爆場所的焊接、用火,進入有毒的容器、設備工作,非建筑行業的高處作業,以及其他容易發生危險的作業,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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