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管理制度

時間:2023-02-10 09:52:4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職業病管理制度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業病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職業病管理制度15篇

職業病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白銀集團股份公司生產作業現場安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工程公司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安全管理部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公司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職業病管理制度2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為加強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技術科、通風科、安全科負責企業防護設施維護、管理以及監督、指導實施等工作。

  2、其他專業部門負責本部門使用范圍內的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3、公司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4、物資供應部門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5、安全科檢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督促相關部門組織檢修。

  6、安全科應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7、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教管理責任人,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8、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9、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職業病管理制度3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并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1號《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9號《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xx.7.27):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屬于審核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屬于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五、你所講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是已經完成了檢測和評價,有兩種情況:

  (1)向安監部門申報,并取得申報回執。

  (2)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要向衛生部門申報,并取得備案回執。

職業病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采油廠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采油廠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采油廠廠長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廠長協助廠長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安全環保質監科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采油廠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采油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采油廠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采油廠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各單位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再由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向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如實上報,并接受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監督檢查。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施工項目的防護設施,應當經采油廠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經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職業衛生現場管理與監測

  第十二條采油廠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申報制度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三)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制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七)制定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八)制定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條各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應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六條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與用人單位聯系,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要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十七條各單位如使用或引進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向生產單位(供貨商)索要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及應急救援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各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各單位在安排施工人員作業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二十條職業衛生教育:

  (一)安全環保質監科、人力資源科應制定計劃,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工會要行使好監督檢查職責。

  (二)施工人員應自覺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按國家規定采油廠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當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禁忌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條采油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五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條委托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采油廠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二十六條職業病病人治療,康復費用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保人員管理制度檢測中心管理制度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職業病管理制度5

  為建立、健全員工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使用規定,確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能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有效預防職業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1、負責指導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制定各類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包括使用、保存、維護、更換周期等內容。

  2、負責制定個人防護用品采購計劃,確定各工作崗位配置的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型號、使用人員名單,個人防護用品的防護參數應符合要求。

  3、對采購部門采購的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驗收,保證采購的個人防護用品質量合格,有生產許可證“qs'標識和安全認證標志'la'標識。

  4、指導倉儲部門做好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登記,做好個人防護用品的出入庫記錄。

  5、定期對工作場所勞動者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檢查結果記錄及存檔,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整改。

  (二)各類崗位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

  1、鋸、刨、銑、磨作業時,員工應佩戴防塵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鋸、刨、銑、鉆作業時,員工應佩戴防護眼鏡

  2、干式手工打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發帽;

  3、擦色、調漆、噴漆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護發帽和防毒面具。

職業病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障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生產性粉塵、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高溫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二章、職責和預防

  第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各單位應明確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

  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主要職責:依據法律法規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病管理檔案;開展有關職業危害的宣傳和培訓教育;開展職業危害檢查、統計等工作。

  第六條、職業病管理責任部門應建立員工和接觸職業傷害的分包商人員的健康檔案,工作內容包括:崗前健康檢查、培訓教育、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離崗健康檢查。

  第七條、各級工程技術部門負責編制預防職業病工程技術措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每年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必須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妥善安排治療和療養,并組織定期復查。對新招收或新調入的員工,應根據有毒有害作業的性質進行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癥的,不得從事有毒有害作業。

  第九條、各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各單位應定期對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環境監測。

  第三章、職業危害申報

  第十一條、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程項目,必須制定職業病預防措施,全面進行職業病預防培訓教育;沒有預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職業危害項目時,應執行國家安監總局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并將填報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上報。

  第十三條、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每年安排一次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單位工作場所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衛生設施。要確保防護設備、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規定、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警報裝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施、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作業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警示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帶個人劑量計。

  第二十條、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對承擔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分包協作隊伍,要嚴格檢查其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嬰兒有害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每年應對本單位的職業病情況分析報告,內容包括:體檢人數、新發現疑似職業病人名單、職業病晉級名單、發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保證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用人單位負責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進行罰款或組織處理:

  (一)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職工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的。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四)未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未定期進行維護、檢測或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示和警示說明的。

  (六)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治理:

  (一)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及其設備、材料的`運輸貯存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

  (二)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

  (四)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有職業禁忌的職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第六章、管理資料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培訓教育、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個人防護用品配備、崗前崗中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情況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各項目部應建立和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職業危害因素的工序目錄。

  (二)參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職業危害因素施工作業人員統計表。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

  (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職業衛生培訓記錄。

  (七)員工體檢記錄表。

職業病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總局47號令相關制定本制度。為規范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全面地評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程度,并通過改善勞動作業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保護員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三條定義

  (一)職業危害因素:在生產中使用和產生的,并在作業時以較少的量經呼吸道、皮膚、口進入人體并與人體發生化學作用,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各種物質的總稱;

  (二)有害作業場所監測:指對生產過程中從業人員易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進行定點、定時監測;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的歸口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分布、監測、分級管理,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條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必須具有科學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過監測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變化趨勢及其危害性做出評定,進而通過改善勞動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控制接觸來保護員工的健康;

  第六條監測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有害作業場所的定期定點監測;現有裝置、生產設施更新、改造、檢修的'檢測;事故性監測;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等項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驗收的監測;衛生防護技術措施效果評價的監測等;

  第七條監測點的確定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定和檢測周期的確定應符合gbz、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等規范要求,由公司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人員和被檢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共同確定,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高毒物質至少每季度檢測三次。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具體監測項目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實施;對已確認的監測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按規定監測頻次進行監測;

  第九條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氣體、粉塵、噪聲等危害因素。

  第十條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的檢測,應根據檢測結果,比對國家有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評價并出具《監測報告》,并根據檢測周期向公司報告,填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并由受檢測的單位將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公司接到《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后,應立即組織對檢測結果異常的作業場所進行整改。對跑、冒、滴、漏引起的現場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采取有力的防護措施,責成專人處理,及時消除,杜絕事故的發生。對暫時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達標的作業場所,公司應專題報告產品經銷公司立項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在公司生產裝置檢修期間的密閉空間、受限空間、粉塵、焊接等作業場所,相關檢測機構要按照作業證的要求及時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對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給有關單位,督促其采取相關的治理措施,如仍不達標的應通知立刻停產,治理達標后方能生產。

  第十四條公司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檢測經費預算,財務部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第十五條公司應根據監測結果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第十六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為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后有效控制和處理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將事故對人員造成的損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各部門負責人,確定總負責人;

  二、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形成書面文件予以公布,應明確事故發生后的疏通線路、緊急集合點、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醫療救護方案等內容。

  三、明確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布,根據使用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四、確保應急救援設施完好。

  應急救援設施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處,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10、秒內能夠獲取。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和正確使用方法。現場應急救援設施應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產品,安全有效,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應急救援設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公司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做出相關規定,對演練的周期、內容、項目、時間、地點、目標、效果評價、組織實施以及負責人等予以明確。如實記錄實際演練的全程并存檔。

  六、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

  (一)機構職責

  1、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職業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2、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情況,并向友鄰單位通報危害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4、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

  (二)人員分工:

  1、總指揮:組織指揮全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副總指揮:協調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3、指揮部成員:

  (1)部長(站長):負責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及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工作;

  (2)安全環境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人:負責指揮滅火、警戒、治安、保衛、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通訊聯絡和對外聯系,必要時代表指揮部發布有關信息;負責車輛調配及搶救物資的運輸、供應工作;負責搶險物資及防護用品的日常儲備和應急供應;

  七、制定應急設備管理檔案,包括:

  (1)應急設備管理制度書面文件;

  (2)應急設備臺賬;

  (3)應急設備中文說明書;

  (4)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臺賬;

  (5)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日常運轉記錄;

  (6)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7)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維修記錄;

  (8)應急救援設施配備檔案;

  (9)應急救援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10)應急救援設施維修記錄。

職業病管理制度8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國家20xx年5月1日起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業病的種類:

  1、目前我國公布的職業病共9類:職業中毒、塵肺、物理因素職業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

  二、與紡織業有關的主要職業病:

  1、塵肺:粉塵作業人員,如石工、電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個人防護,輕者可導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或支氣管哮喘,長期在粉塵的作業環境下工作,嚴重時可導致塵肺。

  2、職業性耳病:車間工現場的機械設備高分貝的噪聲,長期在這種環境因素下作業,可使人聽力減退,嚴重時可造成耳聾。

  3、心血管疾病:由于紡織工人長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緊張,可導致高血壓、冠心病的發生。長期在不良環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長期接觸噪聲、振動等,也會導致高血壓及冠心病的發病率提高。

  4、高溫中暑:由于夏天作業溫度高,不科學安排工作時間。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員中暑。或者通風設備不良,沒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也可導致工人中暑。

  三、預防措施

  1、公司及項目部應把職業病防護費用列安全費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發揮防護作用。

  (l)安全生產部為職業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分管,開展職業病預防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

  (5)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及應急救援預案。

  2、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檢查發現不適宜原工作的,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必要時進行醫學觀察。

  3、生產現場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生產現場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5、公司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

  6、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8、生產現場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生產現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損傷的有毒、有害現場,勞動者必須配置一定的.防護用品,配置急救藥品、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0、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工人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提高職業衛生的知識。督促、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12、發現施工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方可重新施工作業。

  13、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施工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職業病管理制度9

  第一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的目的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新莊煤礦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

  第三條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第四條本制度煤礦職業危害(以下簡稱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等。

  第五條我礦必須定期對井下及其地面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樣化驗、檢測。確保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第六條我礦安全監察科、機電動力科、工程管理科、調度室具體負責煤礦職業危害日常的監測、資料收集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安全監察科:開展職業危害作業現場監督檢查、管理、指導工作。

  機電動力科:組織相關人員對井下及地面作業場所存在噪聲監測、評價,做好監督工作及相關記錄。

  機電動力科:負責對井下工作場所粉塵、溫度、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監測及評價,做好監督工作及相關記錄。

  調度室:負責收集所有的職業危害因素數據的收集、整理,并按各類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周期將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報送職業病防治科。

  第七條各監測主管部門,要制定煤礦井下及地面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測點分布圖;

  (二)監測的周期;

  (三)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第八條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計劃、監測報告及評價結果送至主管礦領導簽字批閱后,應當在職業病防治科進行備檔。

  第九條各類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主管部門需配備專職人員和儀器,負責日常職業危害的監測工作,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以監測促防治。

  (1)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采樣、布點要符合國家標準。

  (2)按規定對粉塵、高溫、噪音、有毒有害氣體進行定期檢測,設立職業危害因素公示欄,將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第十條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我礦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及評價。具體要求如下:

  (1)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報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檢測與評價結果向職工公布;第十一條監測人員要求:

  (1)嚴格按照崗位技術規程操作、操作熟練、記錄詳細,職業危害檢測要做到準確無誤;

  (2)按照相關規定對礦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立監測點,對配備檢測儀器定期標校,確保檢測數據準確;

  (3)定期分析職業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如超出國家規定作業場所允許的濃度標準,應及時匯報主管領導,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時填寫職業危害監測記錄,不得弄虛作假,同時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的處理原則:

  (一)及時向所在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二)在現場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三)礦領導要立即組織,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經治理后,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十三條我礦粉塵危害監測執行如下:

  類別采煤工作面掘進生產工藝司機操作采煤機、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時作業司機操作掘進機、測塵點布置工人作業地點回風巷距工作面10~15m處工人作業地點可修改編輯

  工作面打眼、裝巖(煤)、錨噴支護多工序同時作業(爆破作業除外)距掘進頭10~15m回風側其他翻罐籠作業、巷道維修、轉載點場所工人作業地點粉塵監測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如下:粉塵濃度應當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要求粉塵游離SiO2含量(%)種類煤塵<10 10≤~≤50矽塵50<~≤80>80水泥塵<10總粉塵4 1 0.7 0.5 4呼吸性粉塵2.5 0.7 0.3 0.2 1.5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三)總粉塵濃度,煤礦井下每月測定2次或者采用實時在線監測;

  (四)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五)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監測1次;

  (六)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應當測定1次。

  第十四條我礦噪聲危害監測執行如下要求:

  (一)煤礦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二)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井工礦的風動鑿巖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鉆、乳化液機、采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第十五條我礦作業場所噪聲危害依照下列標準判定:

  (一)勞動者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h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

  (二)勞動者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h的,可以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

  第十六條我礦應當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通過隔聲、消聲、吸聲、減振、減少接觸時間、佩戴防護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

  第十七條我礦高溫危害監測執行如下:

  (一)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二)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后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條井工煤礦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煤礦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

職業病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廠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高溫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設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崗位,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分廠、車間有一名領導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本部門使用的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臨時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專職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企業職業衛生行政部門(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成。

  第八條:設立廠級職防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職防工作的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總經辦負責人擔任。組員由負責環保安全的管理人員生產部負責人開發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負責全廠范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職能管理部門總經辦,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一名,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系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本企業內必須設定其專職或兼職職防管理員,負責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各項任務,在本單位的組織、落實,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單位有效執行。

  第三章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職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用人單位須將職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并有將檢查結果告之職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法律責任。并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派選專人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并由職防管理員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大中修設備或廠房及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并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運行并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用人單位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能部門同意主管廠長批準,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廠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范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范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采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用人單位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 職業衛生監測與職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監測是生產過程中防治職業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勞動者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中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根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本企業各單位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并向職工定期公布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專職人員應配合用人部門管理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日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并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日常工作由部門職防管理員負責,本企業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專職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衛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企業專職職防人員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認證的職業衛生部門取得聯系,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進行體檢,專職人員、職能科室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用人單位的職防管理人員要積極配合廠職能部門的工作,按廠職防部門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職工,不遺漏項目,違反此條規定,用人單位或其負責人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職業病事故和與其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正式職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臨時職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負責職防工作的職能部門專管人員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于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一份處以200元罰款,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離崗或退職后,有權索取其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防管理人員應如實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蓋章。

  第五章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緊急救援領導小組是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和事故應急救援的專項機構,由廠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兼職,其職責:制定并整理檢查培訓的計劃和演練,考核救護人員的業務能力,負責本企業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所需的設備、器具、藥品的設置與審批,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搶救,物資調配及相關的對外聯系工作,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理。

  第三十三條: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小組是發生危害事故時的臨時組織,由企業醫務人員、負責職業病的職能科室,各部門領導職防員、安全員、值班人員等組成,負責對受傷人員的應急搶救運送,保證企業或本部門職業病防護用品設施和搶救器具的完好。

  第三十四條:應急救援的設備、器材及藥品一是配備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崗位由部門職防員負責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服從緊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采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以防止事態擴大。

  (二)疏通撤離通口,撤離作業人員。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的材料、設備、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勞動者及時搶救。

  (五)按規定進行事故報告,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細則為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細則解釋權在廠職防領導小組。

職業病管理制度11

  石油銷售公司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在勞動防護用品采用標準、采購、保管、發放流程中的職責,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并定期發放,根據國家有關勞保保護和職業衛生健康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在采用標準、采購、保管、發放流程中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條公司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條例、結合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執行國家及公司勞動防護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擬定公司勞動防護管理的相關制度,核批公司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歸口管理,負責編制歸口勞防用品的采購計劃,采購部門負責按采購計劃采購符合國家標準的勞防用品,財務部保管員負責保管勞防用品,生產運營部門負責勞防用品領取、發放。

  第六條公司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結合各自實際擬訂勞防用品發放標準,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財并建立各類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臺賬;

  第七條綜合辦公室負責按制訂的.采購計劃及時采購勞防用品,負責所采購的勞防用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負責供貨商具有勞防用品生產資格;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第八條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九條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臺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第十條員工脫離生產

職業病管理制度12

  1、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

  2、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4、由辦公室負責,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發放標準給員工配備合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1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2不得擴大發放范圍和提高標準。嚴格控制計劃外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4.3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4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5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視其經常或主要參加勞動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6新增加工種或個別需變動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標準時,由辦公室報請分管領導審批,另行發放。

  4.7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使用的,應視為違章作業。

  5、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與發放工作。

  5.1辦公室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臺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5.3員工脫離生產﹙工作﹚崗位三個月及以上者停發或順延勞動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時間。屬按月發放的小型防護用品,員工脫離工作崗位一個月及以上者停發當月防護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從調動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5.5故意損壞職業病防護用品者,由個人原價賠償。

  5.6計劃外職業病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申請,報主管領導審批后,采購發放。

  5.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公司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價處理。

  6、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維修等記錄要建檔保存。

職業病管理制度13

  為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員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指發給員工穿戴和使用的各類著裝、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門安全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和項目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員工在作業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職責

  1、安全部門負責審查進入本公司的外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可工作。制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審批防護用品的發放,負責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及使用管理,并對購進的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2、物資采購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負責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和發放,購買防護用品必須到有《定點生產證》、《經銷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對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職業健康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

  3、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購買防護用品的資金,對購置防護用品經費須憑安全部簽署的報銷憑證列支報銷。

  4、各分公司負責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人員、數量、種類的進行統計上報。按照公司的要求領用個人防護用品并發放到員工。對員工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指導、督促正確佩戴。

  5、工會是防護用品的監督部門,有權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6、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內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送國家授權的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二、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

  1、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由總務部提出,經總經理審批后,由總務科統一購買。采購的特種勞動保護用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合格標準。

  2、安全防護用品采購前,采購人員應向安全部提供生產和經營安全防護用品單位的營業執照及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安全部簽字認可。采購發票復印件應在安全部備案,加強安全部在采購過程中的監督作用。

  3、采購的安全防護用品應是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la”標識)的產品。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制,加蓋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印章。

  4、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必須在專門從事勞保用品生產經營的廠家或商家處采購,經營商家必須在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辦理正規合法的供購手續。

  5、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全部門驗收后方可入庫。

  6、安全部負責及時收集已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安全防護用品供方名錄,及時傳遞給相關部門和管理人員,作為他們采購的參考依據。

  三、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驗收

  1、總務科負責安全防護用品進場的驗收,新采購或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品應質量合格,質量證明文件齊全、有效。

  2、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包括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la”標識)兩部分。

  3、為了保證安全防護用品質量,安全防護用品廠家應提供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必須有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書、產品合格證、型式檢驗報告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在產品的明顯位置應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

  4、安全部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檢驗過程和合格性進行監督、檢查。

  5、公司工會對安全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四、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保管

  1、檢驗驗收合格后的'安全防護用品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2、各部門、項目部對所有合格入庫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遵循產品說明書或廠商建議,妥善保管,注意防潮、變質,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防止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到勞動者手中。

  五、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配發和使用

  1、職業安全生產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及有關規定,為生產人員配發安全防護用品;

  2、施工現場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使用:

  3、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特種勞動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4、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相關檢驗標準和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定期對其進行檢驗和外觀檢查,并保存相關記錄,發現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應及時進行維修、更換或報廢。

  5、安全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更換或報廢

  1、根據安全防護用品國家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及時進行更換、報廢。對于安全防護用品性能明顯下降,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或檢定不合格,又無法修復和無修復價值的,由使用單位填寫報廢申請表,經安全部、材設部批準后報廢,并且在安全防護用品臺賬中注消。

  2、由材設部負責集中收集破損、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隨便亂丟,按規定集中進行報廢處理,并建立報廢臺賬。

  3、公司安全部應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對超期,失效或不能繼續使用的勞保用品,應當予以報廢。

職業病管理制度14

  1、目的:

  為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利益,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安全生產隱患,規范勞動用工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2、術語和定義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職業禁忌癥————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職責

  (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2)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

  (3)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

  (4)公司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5)員工(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在工作中穿戴齊備勞動防護用品。

  4、一般規定

  (1)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工會組織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2)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的有害作業。

  (3)各部門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4)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5)各單位必須采取綜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生產成本。

  5、職業病管理

  (1)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初步診斷,報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由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報告市職業病防治所,由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診斷鑒定。

  (2)安全生產(監督)部接到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的結論定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3)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后遺癥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予以確認。

  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費是針對從事有害作業人員營養需要,有助于增強抗毒害能力,預防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一項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具體實施辦法按公司有關福利制度執行。

  (2)在設備、容器及通風不足的場所配合有害作業者,可與直接從事有害作業人員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3)暑期時段的防暑降溫費標準參照公司有關《福利制度》文件規定執行。

  7、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設立

  (1)鑒于本公司為生產性企業,為便于管理,本公司設立兼職衛生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從事和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2)公司將充分利用當地衛生醫療機構,承擔職工的疾病治療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3)公司總經理為職業衛生管理第一責任人,具體工作由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落實。

  8、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1)每年為公司職工特殊工種安排一次體檢,其余職工每二年一次體檢,食堂炊事員每年安排一次體檢。

  (2)凡體檢有疾病的職工,根據地區一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安排病假,享受公司有關病假制度的規定,并根據疾病情況調任適當工作。經市級醫院確認為職業病的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享受相應待遇。

  (3)食堂炊事員經體檢合格后,持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勞動衛生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4)食堂炊事員經體檢后,如發現患有傳染性疾病,一律停止其工作,進行治療,經治療后,不具有傳染性疾病方可恢復其工作。如患有慢性的傳染病,將調動其工作崗位,本人在食堂就餐,將嚴格固定并限制其餐具,單獨進行消毒處理。

  (5)公司強化身體素質,以便更好地服務于公司工作,鼓勵職工開展體育活動。

  (6)公司員工被確認為有傳染性疾病的職工本人應積極醫治,并嚴格控制傳染,有必要時調離工作崗位并及時報告疾病防控中心。

  9、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1)職業衛生管理由公司綜合部和工會負責組織落實,其它部門應積極配合。

  (2)公司職工體檢費用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體檢前由公司綜合部制訂相應的體檢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執行。

  (4)春、秋兩季由公司綜合部組織服用感冒藥(以大鍋藥為主),積極開展預防工作。夏季高溫時段每年5月—10月組織供應綠豆湯。

  (5)公司根據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見公司福利制度)。

  10、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的管理

  (1)公司職工食堂炊事員體檢后其體檢結果由公司綜合部資料員負責進行整理和登記,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歸檔處理。

  (2)體檢后,由綜合部將職工的健康狀況作出專門的總結報告,報公司領導。

  11、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1)公司綜合部應將職工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年度比較,跟蹤掌握公司職工身體健康變化情況。

  (2)對可能造成職工身體傷害的工作場所加強管理。公司確定防治重點工位為:1)生產車間;2)化磷;3)熔磷;4)化驗;噪聲為全公司范圍。

  (3)對可能造成職工身體傷害的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公司加強管理,嚴格督促職工按照特殊作業場所的規定配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

  (4)對上述作業人員,每年體檢屬于重點監控對象,實行雙重體檢,分別進行職業病危害健康檢查及常規體檢,如發現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及時調整其工作崗位。

  (5)大搞技術革新、改革生產工藝如以無毒或低毒的物質代替有毒或劇毒的物質;以低噪聲設備代替高噪聲設備等,生產過程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從而減少工人與有害因素接觸的機會。

  (6)采取通風除污、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7)加強生產設備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環境。

  (8)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三同時”審查,確保這些項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達到國家標準。

  (9)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10)加強個人防護,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防止有害物質進入體內。

  (11)合理安排休息,注意營養,增強機體對有害物質的抵抗能力。

  (12)對接觸生產性害作業的工人,進行就業前體格檢查和定期體格檢查,及早發現禁忌癥及職業病患者,及早進行處理。

  (13)根據國家制度的一系列衛生標準,定期作業環境中生產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強度,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2、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公司對所有職工本著預防為主、治療為輔的原則,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跟蹤掌握職工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公司領導及相關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2)對急性的傳染病應本著急事急辦的原則,積極與當地的衛生防疫機構聯系處置。

  13、本制度于20xx年3月3日起實施,20xx年4月18日修訂。

職業病管理制度15

  1目的

  1.1為了控制、預防和消滅我礦職業病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各單位。

  2 術語和定義

  2.1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2.2 職業禁忌癥:是從事特定職業或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3 職責

  3.1 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3.2 安全管理科負責對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措施。

  3.3 人力資源科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并負責職業病患者統計、報告、檔案管理工作。

  3.4 教育培訓科負責全礦員工的職業病防治宣傳、培訓工作。

  3.5 各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設備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放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3.6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康復的權利。

  4 一般規定

  4.1 人力資源科、工會、安全管理科、教育培訓科、各基層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訓。

  4.2 人力資源科認真組織,各單位積極協助,每位員工必須參加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

  4.3 各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病禁忌癥的人員從事于禁忌相關的工作。

  4.4 通風區定期對礦井粉塵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上報安全管理科。

  5 職業病管理

  5.1 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或項目合同醫院初步診斷,報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科報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由集團公司指定醫院組織診斷鑒定。

  5.2 安全管理科接到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鑒定結論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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