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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員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流動人員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體系,維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推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促進人才資源順暢有序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學習工作經歷、專業素養、工作實績、遵紀守法以及家庭狀況、社會關系等情況的歷史記錄材料。
第三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國家檔案和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系服務人才的重要載體,是流動人員參加機關公務員考錄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辦理政審考察、申報職稱評審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辭職辭退、解除(終止)聘用(勞動)合同、取消錄(聘)用、被開除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未就業的原機關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境)留學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人事檔案;
(六)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五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原則,主管部門為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檔案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管理服務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包括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單位。其他任何未經授權的單位不得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檔案。
第七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檔案的接收、轉遞;
(二)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
(三)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
(五)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聘)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
(七)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等。
跨地區就業創業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管理。
第八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不得收取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
第九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參考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經費數額。
第十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工作力量,選配政治素質好、專業能力強、作風正派的人員專職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關鍵核心崗位應當選配中共黨員。按照規定實行回避制度,從嚴管理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強化激勵保障。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檔案管理和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日常管理,推進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
第十二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規定接收符合條件的人事檔案、學生檔案,形成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并以適當形式明晰與流動人員、存檔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流動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個人賬戶;存檔單位工作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及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單位集體賬戶。
存檔單位注銷集體賬戶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轉遞相關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或調整為個人賬戶存檔。
第十三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參照干部人事檔案材料主要內容和分類,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鑒別和歸檔工作。對合格的材料,應當準確分類,逐份編寫目錄,一般在2個月內歸檔。對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檔案材料形成單位。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內容建設,建立符合流動人員職業發展特點的檔案材料收集制度。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流動人員之間應當加強協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工作經歷、教育培訓、職業資格、職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年度工作(業績)考核、入選重大人才工程、獲得重大獎項、重要社會兼職及違規違紀違法處理處分等相關材料。注重收集流動人員工作變動中形成的勞動合同、企業錄用手續及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等材料。加強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聯動,積極收集參加社會保險等相關信息材料。
流動人員及人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應當如實、規范填寫相關材料,在材料形成1個月內主動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移交。
第十五條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對屬于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和信息,應當嚴格保密;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和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存放秩序,改進完善保管方法和技術,提高安全防災標準。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檔案館建筑有關標準要求建設檔案庫房,強化庫房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檔案庫房、閱檔場所、整理場所、辦公場所應當分開。
第十七條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按照“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信息全國共享”的原則,推進省級集中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系統與全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運行平臺對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應用體系。
第十八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字化工作參照干部人事檔案數字化相關技術標準推進,保證數字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推廣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簽章等新技術應用,通過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斷拓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務數據為支撐的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
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在利用、轉遞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紙質檔案相關要求管理。
第四章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
第十九條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工作,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服務渠道,加大服務信息公開力度,提高檔案公共服務能力和便民化水平。
第二十條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開展檔案的接收、轉遞服務:
(一)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向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開具轉檔手續材料。
(二)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接到轉檔手續材料后,應當按規定審核檔案,對符合轉遞規定的,填寫材料目錄清單后嚴密包封,并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于15個工作日內進行轉遞。
對不符合轉遞規定的,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不得轉出。
(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當通過機要通信、專人送取或郵政特快專遞等給據郵件方式進行。對曾屬于黨政領導干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人事檔案的,應當通過機要通信或專人送取方式進行轉遞。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四)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時實行告知承諾制。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照材料目錄清單認真審核甄別,對缺少關鍵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本人作出書面知情說明、承諾補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與原工作單位協商退回并補充材料;對缺少非關鍵材料的,應當采取先存后補方式予以接收,并督促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2
一、人員動態
1、內部流動人員:指本單位聘用的員工、外委合同單位的員工
2、外部流動人員:指租戶單位員工、社會單位人員以及社會閑散人員等
二、工作要求
(一)內部單位人員
1、嚴格執行本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和規定,新員工應聘需提供合法有效證件以及相應證明材料,本單位組織對其學習或工作履歷進行審查。
2、員工離職或解聘人員,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報備本單位品質安全部(下稱:安全管理部門)。
3、外委合同單位的員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由其所在單位出具員工名錄,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安全管理部門。
(二)外部流動人員
1、本單位安保人員應密切觀察進出本轄區的人員、車輛等,需要進入辦公樓等區域的外部人員,必須對其身份進行確定和登記。
2、公共區域停留的人員,特別是長時間逗留人員,應對其進行詢問,了解其去向,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勸離或提供指引服務。
3、發現有外部人員在本管理區域發生事件,應迅速報告安全管理部門,采取得當的'措施控制局面,有犯罪事實的應控制來人,立即報警。
4、外委保安管理部門應安排人員不定時對管理區域進行巡邏,加強對重點部位、死角部位的檢查力度,對有施工任務的人員,嚴格管理杜絕非施工區逗留。
5、物業安保部門應通過技防設施加大對管理轄區的監控,仔細觀察公共區域人員動向以及攜物停留等情況,對發現的可以人員、物品等,在第一時間迅速傳報派人現場確定。
6、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會議,研究、分析和布置工作,保障管理區域人員動態可控,防止發生傷害、失盜等情況。
流動人員管理制度3
一、搞好流動人員的登記。對安全小區的外來流動人員,無論從事何種職業,居住時間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帶好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委會進行登記,辦理臨時居住手續。
認真搞好協查。居委會干部應主動與街辦、派出所配合,與流動員戶口所在地和現在工作的單位(工地)主動聯系,全面了解掌握情況。
二、協助管理好重點人口。對流動人口中的重點人口。要積極協助片警建檔,小區要指定人員專門與住戶經常保持聯系,及時掌握了解情況。
三、法制教育。安全小區要經常與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聯合開辦“法制夜校”,輪流培訓外來流動人口,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對出租戶也要經常組織教育,指導他們主動協助搞好流動人口管理。
四、計生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抓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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