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19 08:51:5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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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資支付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員工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各類假期及集團公司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聘用工和勞務派遣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基于崗位價值,完成所在崗位任務,企業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包括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福利費、教育培訓費、勞動保護費、團體保險費、加班加點費、住房(車輛)補貼、一次性科研或特殊貢獻獎勵、安置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賠償)及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屬于工資構成或不在薪酬科目中列支的貨幣獎勵等其他費用。

  本辦法所稱績效工資是指以一定周期的業績考評為依據,支付給員工的與生產或工作直接相關的超額勞動報酬。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公司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工資支付相關事項。

  第五條員工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并建立'員工考勤卡'按日記錄員工的出(缺)勤情況,員工考勤卡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條公司依據生產(經營)特點,向產品經銷公司申報實行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工時折算按《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3號)執行。

  第七條員工工資以月為周期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拖欠;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支付員工工資。實行年薪制的,按月支付基薪;臨時用工約定一次性工作事項的,在員工完成該事項后即時支付工資,但應當至少每月向員工支付一次工資。員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

  第八條公司應委托金融機構向員工本人支付工資,并提供工資清單。公司按月編制工資表,并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備查。工資表主要包括員工姓名、支付項目、數額、時間、領取工資者的簽名等事項。員工有權向所在單位索取或者查詢個人工資收入清單。

  第九條公司依法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以下費用:

  (一)個人所得稅(含企業年金企業繳費部分扣稅);

  (二)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

  (三)協助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由員工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公司與員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在辦理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手續之前一次性付清員工應得工資。

  第三章假期工資支付

  第十一條員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各項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經員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員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員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各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各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二條員工在探親假、喪假和批準的路程假期間,發予崗位工資、工齡工資、各類津補貼;當月假期滿12個工作日的(不含12個工作日),績效工資不予發放。

  第十三條員工因工負傷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等不變,由原單位按月發放。

  員工工傷傷殘等級評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第十四條病假工資支付

  (一)請病假不滿12個工作日(含12個工作日)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崗位工資、工齡工資及津補貼標準的30%扣發,績效工資不變。病假滿12個工作日以上的`,病假工資發給本人崗位工資、工齡工資及津補貼標準的70%,績效工資不予以發放,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員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醫療待遇執行醫療保險規定。

  (三)超出規定醫療期,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解除勞動關系情形的,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婚假、產假(護理假)、計劃生育假(護理假)期間,各項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員工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停發一切工資、獎金、津補貼等,享受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低于本條規定的實行補差,由所在單位將差額部分按月補足)。

  第十六條嬰兒哺乳假期間,哺乳假工資發給本人崗位工資、工齡工資及津補貼標準的60%,績效工資不予以發放,但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年終績效兌現按當年實際正常出勤月數計算。

  在規定的哺乳時間內哺乳嬰兒的,按正常出勤對待,各項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七條事假期間,事假當月假期不滿12個工作日(含12個工作日)按日扣發崗位工資、津補貼,按日扣發績效工資;連續事假假期滿12個工作日以上的,績效工資不予發放。

  第十八條員工請事假、病假可使用當年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期間各項待遇不變。

  第四章加班工資支付

  第十九條公司生產任務和經營活動應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完成,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時,方可安排員工加班加點:

  (一)在法定全民節日和公休假日內,生產(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二)必須利用法定全民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對設備進行檢修保養的;

  (三)由于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供水、供電、通訊等公共設施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檢修的;

  (四)由于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它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進行搶救的;

  (五)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安排的其它緊急任務。

  第二十條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本人月工資收入(即崗位工資、工齡工資及津補貼之和)。

  第二十一條公司安排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一)工作日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二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各單位安排加班的,分別按照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三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xx工作時間,公司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按照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加班加點,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實行倒班制度和彈性工作制的員工,公休假日出勤時;

  (二)員工應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因未完成勞動定額或工作任務而xx工作時間的;

  (三)從生產施工工作崗位上抽調從事非生產性工作,如文體活動、執勤、出差等,一律不發加班工資。

  第二十五條在全體公民放假期間工作的,按照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六條公司要完善員工加班加點的審批制度,合理安排、統籌管理,規范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實行年薪制和年度績效獎勵制的人員,原則上一律安排換休。

  第五章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

  第二十七條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履行法定職責參加社會活動,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

  第二十八條員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暫停支付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的工資。

  員工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緩刑的,各單位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且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違反各單位規章制度被降低或者扣除工資;

  (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

  (四)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且集體合同、工資協議或者勞動合同未作約定,經與本單位員工代表協商一致降低工資支付標準的。

  第三十條公司停工停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員工本周期的工資。

  第三十一條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單位,經與員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適當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二條單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員工工資的,應當在合并或者分立時清償拖欠的工資;暫不能清償的,應當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明確清償拖欠工資的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由其負責清償。單位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清償所欠員工的工資。

  第六章工資支付監察

  第三十三條員工依法對公司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如實向經銷公司報告工資支付情況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第三十五條員工有權向綜合辦公室舉報投訴工資支付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個人,由hb公司責令限期整改。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hb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2

  為了規范各項目部支付工資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保證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對所屬農民工按照工種進行登記造冊,充分掌握農民工實際情況,杜絕工資管理中的欺瞞現象發生;

  二、在施工作業區內醒目位置公布舉報電話;

  三、想方設法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

  四、公司每月組織計劃、工程、財務等部門,直接對項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確驗工計價,當場監督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隨后對務工的民工進行現場調查,對拖欠情況進行監督解決;

  五、在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協議時,應明確對該公司與農民工勞動合同、工資標準、發放情況、社會保險等權益保障的監督;

  六、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標準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七、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八、項目部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約定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余額部分到工資結算周期滿時一次結清,并足額支付。

  九、項目部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代發。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托代發工資協議,受委托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資。

  十、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并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十一、項目部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十二、項目部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號碼。

  十三、項目部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

  十四、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項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分別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工期超過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專項用于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五、實行農民工工資監督員制度。公司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一2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向公司反饋工資發放情況,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十六、任何部門或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公司舉報:

  (一)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二)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工資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時,項目部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

  (四)項目部未按期按標準預付農民工工資的;

  (五)項目部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并足額支付剩余工資的;

  (六)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

  十七、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限期整改并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十八、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我縣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嚴格查處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推進建筑勞務用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慶安縣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各施工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應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直接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和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第五條:工程建設單位存在違法分包、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存在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因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施工進度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設立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管理范疇。項目部勞務員負責該項目的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在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企業,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費比例。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加強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對工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積極處理各種農民工工資糾紛,化解矛盾,確保穩定;

  3、建立健全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實施強化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工資支付與發放情況等相關制度,提高建筑業農民工管理水平;

  4、規范分包合同管理。用人單位發包分包工程,必須按規定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向農民工本人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人社部門、工會組織報告;

  5、及時掌握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督促項目部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每月定時按工程項目收集《農民工人員花名冊》;

  6、統計匯總年、季、月農民工考勤及工資支付情況,每月監督發放農民工工資,并將發放情況現場張貼公示,同時收集存檔工資發放表;

  7、總承包企業必須委派勞務員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并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項目部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各種管理工作;

  (2)審核并匯總每月各班組提交的`每名農民工實際應得工資額,編制工資支付表;

  (3)每月將農民工工資支付金額在項目工地明顯位置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現場指導、監督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確保工資發放到每位農民工手上;

  (4)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及時牽頭解決,并向總承包企業匯報;

  (5)工程竣工后,負責該工程的《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等資料的存檔工作,存檔時間原則上不少于2年。

  8、分包、勞務企業必須委派勞務員(可兼職)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并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填制《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等工作;

  (2)每月定時向總承包公司上報《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并匯報具體發放情況。

  第九條:對企業欠薪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嚴重失信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行業主管部門信用評價體系,由多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的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條:施工現場要利用公示牌公示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及舉報電話。并具備能夠告知農民工工資發放程序的場域或場所。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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