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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管理規章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出差管理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出差管理規章制度1
(一)本公司員工因公務上之需要,受命出差國內外(包括遷調)悉依照本章之規定辦理。
(二)員工出差均依各單位主管之命令或指示,視實際之需要,限定日期呈請總經理核準后行之。
(三)出差員工應于出發前,依式填寫所定表格,通知總務組登記,如情形特殊事前不及辦理時,亦需盡速補填表格,送交登記。
(四)員工出差得按實報支出差旅費,其最高標準如附表,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者外,其余如有超額報支,一律剔除之。
(五)員工出差前,得按實際需要預借旅費,其預借款額,經由各主管初審,呈請總經理核準后暫付之,出差完畢,向總務組銷差后應于三日內呈報核銷,如三日后,仍未報支者,會計組應將該員之預借旅費在薪津項下先予扣回,俟報支時,再行核付。
(六)員工在本市及郊區或其他同日可往返之出差按實支給交通費及誤餐費。
(七)員工出差在一日以上,其另有不滿一日之旅費,無論出發或返回日一律二分之一給付,又乘夜車往返者,不另支宿費。
(八)交通費包括旅程中必須之舟車等費,按實際報支,便其他零星用費均在膳雜費內開支,不得另行報支。
(九)凡因公拍發之郵電及特別公務,臨時雇用人夫,車馬等項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另列特別費用內得按實憑證報支。
(十)員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天然不可抗力之原因,并有確實證明者外不得任意改變起程日期,或延長出差時間,但事后經總經理特準者,得追認之。
(十一)員工出差旅費,應據實提出收據,核發之,但如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除將所領追回外,并視情節之輕重,酌予懲處。
(十二)員工出差事前事后及旅途中所應填寫的一切表格及應辦手續另定。
出差管理規章制度2
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員工出差管理,控制成本,降低費用,提高企業運作效益。
第二條本企業員工國內外出差或參加短期業務訓練等,均依照本制度執行。
二、國內出差
第三條國內出差分為長程、外勤兩種,出差時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員工或主管出差均由其上司核準,否則其旅費一律不準報支。
但因緊急事務經部門主管命令出差或外勤者不在此限。
1、單程在五十公里以上者視為長程出差,未及五十公里者以外勤論,但外勤而必須在外住宿者視同出差。
2、交通工具以乘火車、公路汽車等公開訂有價目表者為原則。
交通費憑證證明核支,實報實銷。
乘坐企業自備交通工具不得支領交通費。
因公需乘計程車由部門主管證明核支。
3、長、短程出差,無論其出差及銷差時間提早或延遲,均不作加班論。
第四條外勤在三小時以上于上午七時以前起程者報支早餐費x元,下午一時以后銷差者支午餐費x元,下午七時以后銷差者支晚餐費x元。
第五條長程出差旅費分交通費、住宿費、膳費等。
1、普通員工隨同部門主管及以上干部出差時,視實際情形比照乘同等車及住宿,由部門主管證明核支。
2、公務必要并報經總經理核準者可乘坐飛機。
3、員工適用本規定應以職稱為準,無職稱者以職位為準。
第六條住宿費按夜數支付,如檢附憑證不超過規定者得按標準支付,如未檢附憑證者按規定七折報支。
但在火車中歇夜或出差處所免費招待膳宿者,不得報支膳宿費。
如因實際需要陪同賓客住宿者,按其檢附之憑證實數支給。
第七條出差膳費什支費按日數支給,但在上午出發或下午銷差者當日應支三分之二,下午出發或午前銷差者當日應支三分之一。
第八條員工每次出差或派駐地區服務,如在同一地點駐留半個月以上者,自十六日起照規定膳、宿、什費標準以八五折支付。
自三十一日起照規定之七折支付。
第九條員工人事異動搬遷費酌情給予補助,標準另定。
第十條員工出差前按實際需要憑“出差申請單”第三聯向出納預借差旅費,銷差后應于一個星期內填具“出差旅費報銷清單”按“出差申請單”核決權限呈核報銷。
會計部門每月編造“企業每月出差旅費一覽表”送呈總經理核閱。
第十一條員工出差期限,由出差主管視事實需要核實,在限期內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外,不得任意延期。
因公需要延期者應事先以電話請示主管或返回企業后,由主管核定追認。
三、國外出差
第十二條奉派出國人員應就出國目的、任務、日程、所需經費等有關事項提出“出國計劃書”一式二份呈總經理后轉呈董事長。
經核準后始得辦理出國手續。
第十三條出國人員其“出國計劃書”經核準后,應填寫“出差申請單”經呈準后向部門申請旅費外匯。
第十四條凡受國內外機構補助出國人員,其旅費已由其他機關照規定支付者,不得再支取國外出差旅費,但所受補助費用較前條標準為低時可比照前條標準核補差額。
第十五條出國人員因公交際應酬費用除呈奉總經理核準由企業開支外,均應自理。
第十六條出國人員在國外必要之長途旅行,應以規定之路程為限,如有規定以外路程之交通費,須由總經理核定始得準報支。
第十七條企業長期(三個月以上)派駐國外人員在駐外期間之待遇,由總經理辦公室視其地區之生活水準及由企業提供之其他設施等擬定標準呈董事長核準實施。
第十八條出國人員應照規定期限歸國,并于兩星期內提出有關任務之書面報告呈總經理并董事長核閱,否則旅費不得報銷,并按情節輕重酌予懲處。
第十九條受訓分為外埠受訓及本埠受訓兩種,差旅費報支標準同本制度
第三條,以五十公里為界。
第二十條企業員工赴外埠參加訓練或實習其往返交通費及受訓期間之膳、宿雜費準予比照本制度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1、訓練機構或本企業已供給交通工具或費用時,不得報支交通費。
2、訓練機構或本企業供給全部膳、宿者,其雜費準予全額報支。
3、訓練機構或本企業供給部分膳、宿者,除已供給項目不得報支外,其余仍依本辦法規定計給。
第二十一條企業外本埠受訓員工在本埠參加訓練或實習,訓練機構不供給膳食及交通工具或費用者,其受訓期間每日準予比照本制度
第四條規定報支誤餐費一餐,交通費則依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企業員工赴外埠參加企業內各部門所舉辦之訓練或實習,以由主辦部門統籌供應膳宿為原則,除已供給項目不得報支外,其余均比照本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員工在本埠參加訓練者,一律由主辦部門統籌供應午餐或晚餐,其費用以每餐x元為原則。
訓練地點與辦公地點不同地址時,如主辦部門未供給交通工具及費用者,其交通費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條辦理。
四、借調
第二十四條本企業員工內部借調視同國內出差,依本制度有關條例處理。
五、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企業員工如有違反制度虛報旅費,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二十六條本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
出差管理規章制度3
一、目的:
為使本公司員工之國內出差或派外受訓之申請及報銷作業有所依循,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員工之國內出差或參加短期業務培訓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司機除外)
三、內容說明:
(一)、名詞釋意:國內出差分為長(時)程出差及短時(程)外勤兩種:
1、長時(程)出差:指出差地點跨越辦公或工作處所在地以外之省市或至各機關、分公司處理耗時業務,無法于正常上下班時間內往返者。
2、短時(程)外勤:前往市區各機關洽公,且能于工作日內往返者屬之。(工作性質屬于常態外勤者不屬本辦法規范)
(二)、出差之申請:
1、短時(程)外勤時,部主管須于事前向直屬主管口頭報備,始得外出。若需公車,則填寫"車輛調派單"(附件一),權責主管核準后,轉車管單位派車;其他人員一律事前填報"出差申請單"(附件二)或"外出單",經部門主管核準后始得外出。
2、長時(程)出差則任何人皆應于出差前填報"出差申請單"。
3、如需預借旅費,應填寫"預支款申請單"(附件三),述明預借款項用途明細,經核準后憑以向出納預借旅費,但借支金額不得超過本人之出差費用標準額。
4、各級人員的'長時(程)出差的申請,均依"核決權限表"之規定辦理。
(三)、出差旅費報銷標準:
1、長時(程)出差:
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三種。標準如附表(一)。行銷部門之業務代表報銷以另核之。
2、短時(程)外勤:
a、短時(程)外勤交通以大眾客運為主,工作需要須搭乘計程車者,經經理特準后方可搭乘。
b、出外勤(杭州市以外地區)當天可往返者,除車費核實報支之外,另可支領出差補助,其標準為:經理級(含副經理和經理助理)以上人員30元/天,其他人員20元/天。
c、出外勤(杭州市以內地區),當天可往返者,除車費核實報支外,其有耽誤用餐時間者可報誤餐費補貼每餐6元,能立即返回未耽誤用餐者,不得報支本項費用。
d、由出差處所或由公司免費提供膳食者,不得報支誤餐費。
(四)、出差旅費報銷規定:
1、出差人員銷差后,應于七天內檢具"差旅費報支單"(附件四),依"差旅費報銷標準表"之規定詳填出差費用并檢附原出差單及各有關單據憑證,依"核決權限表"之規定申請核準。
2、出差人員未事先核準而以計程車為交通工具者,應于返回公司申報差旅費時,于請款單上述明理由;可利用大眾客運工具方便完成出差任務而搭乘計程車者,不予報銷。
3、公司員工因參加教育訓練、講習、研討會等事宜出差者,其差旅費于呈準時要附上"心得報告"。如主辦單位提供食宿者,不得請領住宿費及膳雜費。
(五)、交通費報銷規定:
1、交通工具以搭乘火車、國營客運等公開訂有價目表者為原則。交通費應檢附憑證報銷。
2、乘座公司交通工具者,不得另支領交通費,司機則按實際加油費報支。
3、多人出差起止地點相同時,若共同乘座同輛計程車出(返)差,交通費僅能由一人代表申報。
4、低階人員隨同高階人員出差,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同高階人員搭乘同級標準車船。
5、由出差處所提供交通工具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六)、住宿費報銷規定:
1、住宿費按實際出差夜數支給,并應檢附與出差時、地一致之旅館有效發票。
2、出差處所免費提供住宿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3、低階人員隨同高階人員出差,得視實際需要同高階人員住宿同級旅館。
4、因實際需要招待賓客住宿者,按其檢附憑證呈報核準后,列支費用科目,實數報銷。
5、經理以下人員兩人(同性別)同時出差同一地點時,應以同住一房,只得由一人報銷住宿費為標準辦理住宿。
(七)、膳雜費報銷規定:
膳雜費為行程中的膳食及雜支費用,應按日數報支,由出差起始時間至凌晨零點為止,為一天。
(八)、電話、電傳、文件運費報銷規定:
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因工作需要所發生的電話費、電傳費,托運文件、樣品時發生的運費,應于報銷時檢附憑證,實數報支。
(九)、出差期間加班規定:
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如遇節假日繼續工作,經主管核準后可計加班。
(十)、出差時間之延期規定:
1、從業人員出差期間,由其主管視實際需要核定,在限期內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外,不得任意延期。因公需要延期者,應事先以電話請示主管,核準后為之。返回后,由主管核定追認。
2、因患病及因事故阻滯者,應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或天災事故證明,可報支延時日的膳、宿、雜費。
(十一)、罰則:
1、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不得有危害國家民族名譽或本公司利益的行為言論,并遵守出差地區之法律及習俗,任何惹事生非之后果,由出差人自行負責,與公司無關。
2、出差人員如有違反規定虛報旅費之事,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四、本辦法經呈公司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表一:國內差旅費報銷標準表
附件一:車輛調派單
附件二:出差申請單
附件三:預支款申請單
附件四:差旅費報支單
出差管理規章制度4
一、目的:
明確出差流程,確定出差各項補貼標準,有效控制出差費用,規范出差管理。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溫州市力德實業有限公司所有員工
三、出差審批流程
1、公司人員出差必須填寫《出差申請單》,明確出差時間、地點及工作內容,經部門經理確認,部門人員出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經分管副總審批即可;部門負責人出差,需由分管副總確認,總經理審批;副總出差由總經理簽批。
2、若出差人員需要預支差旅費,必須持審批后的《出差申請單》填寫借款單,經審批后方可借支。借款在1000元以下者,由分管副總簽字,借款在1000元由以上者,須由總經理簽字,總經理不在,可由分管副總代簽。
3、出差人員出差前,必須將審批后的《出差申請單》交人力資源部備案,在出差途中,確因工作需要,調整出差地點和時間,應事先征得部門經理及分管副總同意,并及時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否則,新的出差地部分差旅費不予報銷,超出時間按曠工處理。
4、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員工出差行程及出差時間,并進行有效監控。
四、差旅費報銷標準(見附表)
1、交通費
(1)依票據報銷。出差人員以乘坐普通車、船、火車座票、硬臥為主,坐車時間超過8個小時者,可以乘坐上一級標準。乘坐飛機或火車軟臥從嚴控制,確因工作需要,需報總經理批準(外地需電話聯系征得同意,返回后補辦手續),否則超額費用自負。
(2)市內公車費:按出差補貼標準進行報銷。
2、住宿費
(1)住宿費報銷限于在該地停留兩天或以上(指需要安排住宿),原則上要求當日返回;住宿費以實際住宿天數平均計算,超出部分自負。
(2)長期出差:確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地方(或相鄰)出差天數超過7天以上者,住宿標準下浮20%;
(3)多人出差,同性員工住宿標準下浮15%(異性員工住宿標準不變)。
3、通訊費:為便于公務聯系,享有通訊費的員工手機一律不得擅自關機,否則不享有當日通訊費。
4、特殊情況報銷標準
(1)赴外地開會(學習)者,若會議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已由主辦單位統一開支,或支付的會議費中已包含伙食費、住宿費內容的.,不再報銷住宿費和伙食費。
(2)出差人員若住宿費、伙食費及車旅費已由客戶、公司業務相關單位支付的,不允許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報銷,違者,一經查實,酌情處以1—2倍罰款。
(3)陪同領導(專指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出差、接待賓客、代表領導出席會議或參加活動按票據實報實銷,但要在報銷單上加以說明或附會議通知。
(4)出差超過6小時,不足24小時,按職務補貼/24小時*實際出差的時間;
(5)出差家鄉無差旅補貼,僅報當日公交車費;
五、差旅費報銷規定
1、出差人員差畢報銷差旅費必須先到人力資源部確認考勤(即出差時間)后,方可到財務部憑《出差申請單》及票據根據財務制度報銷。
2、出差人員差畢,必須一周內向財務部門報銷結帳,多退少補,不得拖帳,不足部分可從當月工資中直接扣除。以財務審核日期為準,超過報銷期限,要進行處罰,15日內(含)按出差費用金額20%扣除結帳,30日內(含)按出差費用金額30%扣除結帳,30日以上不予報銷,并追回欠款。
3、差旅費報銷單據要求單據齊全(指車票及住宿發票),粘貼整齊,分類有序,時間地點相符,其單據由出差人員所在部門經理負責核對,財務部審核,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4、如果報銷項目遇特殊情況,必須提前申請經公司批準后方可執行,事后不予以報銷。
5、審批責任:出差報銷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審批或審核者把關不嚴造成差錯,要首先追究審批者或審核者責任,并酌情處以差錯部分1—2倍的罰款。
六、出差紀律
1、每次出差以車、船、機票的日期為準計算:員工出差于上午10:00前回公司所在地,下午必須回公司上班;于下午20:00前回公司所在地,次日上午必須回公司上班;于下午20:00—24:00回公司所在地,次日上午可晚2個小時上班。
七、附則
1、本制度在實施過程中若有異議或不完善之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2、本制度若有與以往制度相抵觸之處,均以本制度為準。
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出差管理規章制度5
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員工出差管理,控制成本,降低費用,提高企業運作效益。
第二條本企業員工國內外出差或參加短期業務訓練等,均依照本制度執行。
二、國內出差
第三條國內出差分為長程、外勤兩種,出差時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員工或主管出差均由其上司核準,否則其旅費一律不準報支。但因緊急事務經部門主管命令出差或外勤者不在此限。
1、單程在五十公里以上者視為長程出差,未及五十公里者以外勤論,但外勤而必須在外住宿者視同出差。
2、交通工具以乘火車、公路汽車等公開訂有價目表者為原則。交通費憑證證明核支,實報實銷。乘坐企業自備交通工具不得支領交通費。因公需乘計程車由部門主管證明核支。
3、長、短程出差,無論其出差及銷差時間提早或延遲,均不作加班論。
第四條外勤在三小時以上于上午七時以前起程者報支早餐費x元,下午一時以后銷差者支午餐費x元,下午七時以后銷差者支晚餐費x元。
第五條長程出差旅費分交通費、住宿費、膳費等。
1、普通員工隨同部門主管及以上干部出差時,視實際情形比照乘同等車及住宿,由部門主管證明核支。
2、公務必要并報經總經理核準者可乘坐飛機。
3、員工適用本規定應以職稱為準,無職稱者以職位為準。
第六條住宿費按夜數支付,如檢附憑證不超過規定者得按標準支付,如未檢附憑證者按規定七折報支。但在火車中歇夜或出差處所免費招待膳宿者,不得報支膳宿費。如因實際需要陪同賓客住宿者,按其檢附之憑證實數支給。
第七條出差膳費什支費按日數支給,但在上午出發或下午銷差者當日應支三分之二,下午出發或午前銷差者當日應支三分之一。
第八條員工每次出差或派駐地區服務,如在同一地點駐留半個月以上者,自十六日起照規定膳、宿、什費標準以八五折支付。自三十一日起照規定之七折支付。
第九條員工人事異動搬遷費酌情給予補助,標準另定。
第十條員工出差前按實際需要憑“出差申請單”第三聯向出納預借差旅費,銷差后應于一個星期內填具“出差旅費報銷清單”按“出差申請單”核決權限呈核報銷。會計部門每月編造“企業每月出差旅費一覽表”送呈總經理核閱。
第十一條員工出差期限,由出差主管視事實需要核實,在限期內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外,不得任意延期。因公需要延期者應事先以電話請示主管或返回企業后,由主管核定追認。
三、國外出差
第十二條奉派出國人員應就出國目的、任務、日程、所需經費等有關事項提出“出國計劃書”一式二份呈總經理后轉呈董事長。經核準后始得辦理出國手續。
第十三條出國人員其“出國計劃書”經核準后,應填寫“出差申請單”經呈準后向部門申請旅費外匯。
第十四條凡受國內外機構補助出國人員,其旅費已由其他機關照規定支付者,不得再支取國外出差旅費,但所受補助費用較前條標準為低時可比照前條標準核補差額。
第十五條出國人員因公交際應酬費用除呈奉總經理核準由企業開支外,均應自理。
第十六條出國人員在國外必要之長途旅行,應以規定之路程為限,如有規定以外路程之交通費,須由總經理核定始得準報支。
第十七條企業長期(三個月以上)派駐國外人員在駐外期間之待遇,由總經理辦公室視其地區之生活水準及由企業提供之其他設施等擬定標準呈董事長核準實施。
第十八條出國人員應照規定期限歸國,并于兩星期內提出有關任務之書面報告呈總經理并董事長核閱,否則旅費不得報銷,并按情節輕重酌予懲處。
第十九條受訓分為外埠受訓及本埠受訓兩種,差旅費報支標準同本制度第三條,以五十公里為界。
第二十條企業員工赴外埠參加訓練或實習其往返交通費及受訓期間之膳、宿雜費準予比照本制度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1、訓練機構或本企業已供給交通工具或費用時,不得報支交通費。
2、訓練機構或本企業供給全部膳、宿者,其雜費準予全額報支。
3、訓練機構或本企業供給部分膳、宿者,除已供給項目不得報支外,其余仍依本辦法規定計給。
第二十一條企業外本埠受訓員工在本埠參加訓練或實習,訓練機構不供給膳食及交通工具或費用者,其受訓期間每日準予比照本制度第四條規定報支誤餐費一餐,交通費則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企業員工赴外埠參加企業內各部門所舉辦之訓練或實習,以由主辦部門統籌供應膳宿為原則,除已供給項目不得報支外,其余均比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員工在本埠參加訓練者,一律由主辦部門統籌供應午餐或晚餐,其費用以每餐x元為原則。
訓練地點與辦公地點不同地址時,如主辦部門未供給交通工具及費用者,其交通費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條辦理。
四、借調
第二十四條本企業員工內部借調視同國內出差,依本制度有關條例處理。
五、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企業員工如有違反制度虛報旅費,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二十六條本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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