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與抵押合同模板
篇一:租賃合同(抵押)
出租人:
承租人:租賃合同(三) 與
在廣州市海珠區共同簽署
目錄
章節 頁碼
第一條釋義………………………………………………………… 3
第二條反商業賄賂………………………………………………… 3
第三條租賃物權屬………………………………………………… 4
第四條租期及租賃物交付…………………………………………
第五條租金………………………………………………………… 5
第六條租賃物業維修責任及返還要求…………………………… 6
第七條轉讓和轉租…………………………………………………
第八條關于雙方權利義務的特別約定……………………………
第九條合同解除……………………………………………………
第十條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
租賃合同
編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等有關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 釋義
本合同中,雙方均認可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下列詞語應具有如下含義:
“本合同” 指 本合同及甲、乙雙方經共同簽署而作出的對本合同之補充、修
正或解釋等特別約定;
“標的物業” 指 位于市路號 層 房位臵之房屋及“租賃物業”
“租賃物”
“標的區域” 指 標的物業內,乙方所承租的部分,即 ,及該部分所應享“租賃區域” 有的標的物業之附屬區域及附屬配套設施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地
下餐廳、員工宿舍、倉庫、辦公室、電梯、消防泵房、熱水泵房、
配電房等)。租賃面積為平方米。(詳見附件《建筑物平面
圖》)
“一切損失” 指 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損失,裝修損失,預期可得利潤損失,律師 費用,調查費用,差旅費用等 其附屬房屋、公共分攤物業、房屋外墻、屋頂、場地院落及必要的進出口、
汽車通道等。
“經營損失” 指 按每日2萬元計算
“裝修損失” 指 按裝修發票總額除以10年均攤值乘以未履行合同年數
二 反商業賄賂
2.1 在與乙方洽談、簽約過程中,甲方不得主動或被動的向乙方有關工作人員進行任何
的商業賄賂,包括但不限于暗中向乙方有關工作人員給予金錢、物品(價值人民幣500元以上)或是進行其它的賄賂行為。
2.2 甲方違反第2.1條的,乙方有權:
a 直接解除合同,甲方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并須額外向乙方按照本合
同第10.3條的約定進行賠償;
b 不解除合同,甲方按當年租金總額向乙方進行賠償。
c 向有權機關舉報甲方的行為。
2.3 乙方反商業賄賂舉報cfemail="d2367168b8a7b0b3bd92e5b6b3aba1bbbcbcfcb1bc">[email protected] ,甲方可隨時通過該舉報郵箱反映乙
方工作人員之索賄行為。
三 租賃物狀況
3.1甲方承諾并保證如下事項:
a.標的物業(包括其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除本合同3.2披露情況外,未設定其他任何擔保,也不存在其它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等任何糾紛。
b.標的物業符合政府規定的規劃、環保、衛生、消防、建設等部門的要求或標準,并已通過整體驗收合格,也未被法院或其它機構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c.標的物業可以被乙方合法承租并可合法用作酒店經營等商業用途。
d.具有標的物業、標的區域于本合同項下的合法出租權及收益權并提供相應證明,該等權利為充分、完整、惟一且無暇疵。
e.甲方已向有關政府部門了解并保證,在簽署本合同時,標的物業的使用功能、土地使用性質符合市政府關于規劃管理單元控制性規劃的內容,規劃部門未就標的物業的全部或部分作出拆遷、征用、舊城改造的安排。
3.2 標的物業已于年 月 日抵押給銀行,貸款 ,貸款期
限為 至 ,銀行現已同意本租賃合同,并出具了《抵押權人同意書》(見合同附件)。
甲方提供標的物業權屬證照復印件作為本協議附件,承諾該等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并承諾該等證照為真實、合法、有效且無遺漏。標的物業的權屬證照情況為:
房產證 份,編號為 ,租賃物業所有權人為甲方,建筑面積共 平方
米;租賃物業建筑結構為 結構;房屋用途為。
3.3甲方特別承諾并保證:標的物業房產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用途、性質、結構、承重、安全性等方面均合法合規,以及物業在抵押的狀況均不會影響乙方正常、合法地用于酒店經營。若因上述任一方面的問題導致乙方的租賃使用受到限制或無法使用全部的租賃區域,或乙方無法正常及時辦理酒店正常經營所需的消防、衛生、環保、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的,甲方負責辦理上述所有證照,并承擔所有費用,且因此而產生的租金損失由甲方承擔。
如因甲方或標的物業原因導致乙方未能在申請辦理證照之日起30日內獲取所有經營所需證照的,則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并按本合同10.1承擔違約責任。若乙方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則甲方同意延長免租期到乙方取得所有經營所需證照之日止,且甲方仍應按前款相關規定履行義務。
除前述情況下,乙方經營所需證照由乙方負責辦理,辦理證照所需正常費用由乙方負責,但甲方須在乙方發出協助通知后10日內提供辦理證照所需的全部文件。
3.4 乙方承租甲方標的區域用于酒店經營(含酒店配套經營服務)用途。
四 租期及租賃物交付
4.1該租賃物業租賃期自起租日起至結束日止共計 年。即:
租賃期限起租日為: ;
租賃期限結束日為: 。
4.2甲方應于起租日之前交付標的區域。甲方同意,自起租日起至年 月 日(首次支付租金日)為免租期,免租期共計 天,在此期間,乙方可無償使用租賃區域。具體交付日以雙方簽署確認的《物業交接確認書》為準。但局部交付、交付標的存在主體結構或配套設施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等問題均視為遲延交付(不視為完全交付),此情況下《物業交接確認書》不作為完全交付的依據,交付日自完全交付租賃物業開始計算。
4.3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租賃物業,乙方應如期返還。乙方需繼續承租該物業的,
則應于租賃期屆滿前30天,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
五 租金
5.1 自計租日起,租金如下表:
篇二:租賃合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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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租賃合同擔保 核心內容:在我國的融資租賃交易中,為降低交易風險,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擔保。何謂融資租賃擔保呢?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在實務中又應該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融資租賃合同擔保
(一)融資租賃合同擔保概述
在我國融資租賃交易中,設定擔保是常見的交易條件。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通常是具有較高價值的財產,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租期較長,承租人使用租賃設備的收益情況容易受市場因素影響,因而出租人收回投資獲得利潤的風險系數相當大。為了確保承租人能按約履行合同,按期支付租金,降低出租人的風險,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擔保。融資租賃如果設定擔保,一般有兩類:一類是對承租人履行向出租人給付租金義務的擔保;一類是對融資租賃合同期滿時租賃物殘值的擔保。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方式
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從總體上看,其擔保方式與《擔保法》確定的擔保方式并沒有什么區別,即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在交易中,當事人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設定合同擔保方式。融資租賃合同雖可適用留置和定金擔保方式,但是在實踐中極少發生和適用。主要采用的是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方式。
二、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可以采取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相應擔保條款方式,或亦可簽署獨立的擔保合同或出具擔保函。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主要有:
(一)擔保人應當具有擔保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1、采取保證方式時,著重考慮保證人是否具有作為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如根據《擔保法》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法人授權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2、出租人應對擔保人進行資信調查,確定其擔保能力。
(二)考慮到監控難度等問題,應審慎使用浮動抵押制度
浮動抵押制度是《物權法》引入的新制度。浮動抵押抵押財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抵押人被賦予較大的處分權能。但它也不可避免地會給抵押權人抵押權的。實現帶來諸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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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浮動抵押財產價值可能在特定化之前減少或流失,使抵押權人的債權難以得到清償。抵押財產處于流動狀態,抵押人可能濫用其自由處分權,非法轉移、變更財產,致抵押財產總體價值減少,損害抵押權人利益。
2、浮動抵押財產在發生法定或者約定事由時方能確定,這給預測抵押財產的價值帶來困難。
3、浮動抵押制度有賴于良好的社會信譽、誠信和市場環境。
4、由于浮動抵押具有浮動性,抵押財產處于動態變化中,《物權法》沒有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及抵押財產相應的監督權,抵押權人無法掌握抵押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及抵押財產的價值變化,不利于保障抵押權人的債權。
5、浮動抵押不得對抗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所有權。
鑒于以上缺陷, 出租人對于浮動抵押應采取審慎態度。依據《物權法》196條規定,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確定的情形之一為“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出租人應盡量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一旦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抵押財產即被確定,抵押人不得再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實現抵押權,從而保障自己的債權。
(三)約定行使擔保物權條件,保障擔保利益,節約交易成本
《物權法》第170條規定,除了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賦予當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出租人在擔保合同中應對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明確約定,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及時防范風險。
(四)積極行使擔保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物權法》縮短了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期間,因而,如果抵押權人未能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則其利益將不會受到法院保護。出租人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合同履行跟蹤制度在此至關重要。
(五)及時進行擔保登記,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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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將動產擔保由以往的登記生效主義轉向登記對抗主義。盡管不進行登記,并不影響動產擔保的效力,但是為了能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應督促擔保人進行登記。
(六)適當考慮適用留置、應收賬款質押等擔保方式
《物權法》規定企業之間可以留置,而且留置權和債權可以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這為出租人采取留置擔保方式提供了可能性。同時,也可以采用應收賬款質押的方式。
(七)對租賃物殘值的擔保
租賃物殘值擔保為融資租賃所特有,它是為保障出租人對于租期結束時租賃物殘值利益而設定。對租賃物殘值的擔保一般適用于當融資租賃合同中據以計算租金的金額不是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部的情形。此類擔?梢杂傻谌嘶虺凶馊颂峁。
對此建議條款:雙方約定在租賃合同屆滿時租賃物的具體殘值;對合同屆滿時租賃物進行評估和變現,約定評估的具體方式或者評估機構;當租賃物的評估變現價值低于雙方約定的殘值時,由承租人或第三人對差額作出擔保。
(八)建立健全租賃物取回占有機制
在租期內,租賃物處于承租人使用和控制之下,因而出租人可考慮采取合同約定、合同公證、租賃物標志化等手段設立明確、可操作的租賃物取回權制度,充分保障租賃物權。取回權并不是《擔保法》中的擔保制度,但是對于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必不可少。2007年,我所總結參與“中國融資租賃法”立法工作的心得,結合受全國人大委托進行取回權課題研究工作的成果,出版了《融資租賃登記與取回權》一書,該書對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取回權的制度構建及交易設計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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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租賃與抵押的沖突
租賃與抵押的沖突
汪 洋
盡管調控政策下,銀行貸款條件一再嚴苛,但貸款買房依然是購房者的主要方式。因此,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環節中,所有權人常會因為沒有處理好房屋的抵押和租賃的雙重法律關系而產生法律糾紛。
我國是根據抵押權設定和租賃關系建立的先后來處理房屋抵押與租賃關系的。簡而言之,就是設立在先的權利可對抗設立較后的。
首先,先租賃后抵押的,先建立的租賃權可以對抗后設立的抵押權!逗贤ā返诙俣艞l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贝藶椤百I賣不破租賃”原則,是租賃權物權化的集中體現。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出租人將租賃房屋讓與第三人的,租賃合同對該受讓人仍然有效!稉7ā返谒氖藯l也有類似規定:“抵押人將已經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卑凑铡芭e重以明輕”法律解釋原則,可以認為先建立的租賃權可以對抗后設立的抵押權。即使抵押權人為了實現抵押權,對抵押的房屋進行強制拍賣,租賃關系仍能夠對抗買受人,即為“拍賣不能擊破租賃”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庇纱丝梢,租賃對抵押權的實現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響,所以抵押人應將已出租的事實告知承租人和抵押權人,由抵押權人決定是否接受抵押,否則,抵押人應對抵押權人因此產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我們來看看先抵押后租賃的情況。在這種順序之下,后成立的租賃關系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后成立的租賃關系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效力,抵押權人在實現權利時,能以房屋并無租賃關系存在(即無權利瑕疵)變賣、拍賣而獲得清償,租賃關系對于受讓人亦無約束力。至于承租人可以依其與出租人之間的內部合同關系主張權利,即如果在訂立租賃合同時
出租人沒有告知承租人有關抵押的事實的,出租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已告知的,則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租賃合同關系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還是存在的,而且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受抵押權存在的影響。也就是,即使租賃關系成立在后,承租人對該租賃房屋仍享有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薄逗贤ā返诙偃畻l也有類似規定。可見,優先購買權是以存在租賃關系為條件的,即只要租賃合同關系存在,優先購買權就存在。承租人始終享有優先購買權有其法理基礎,即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其本質是為了實現債權,只要抵押權人從抵押物上獲得相當的補償即可。所以,不管租賃關系設立的先后,承租人都享有優先購買權。
另外,如果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短于抵押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租賃合同不會影響抵押權的實現,也就不會發生抵押權與租賃權沖突。(作者系上海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制新聞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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