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標的額

時間:2021-06-12 11:16:4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合同標的額例文

  篇一:合同標的額

  合同標的額

合同標的額例文

  1、合同標的額是指合同的金額。

  2、合同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3、商業買賣合同中會有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

  4、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5、合同標的物在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比較常見,并不是所有合同中都存在標的物。

  6、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7、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

  8、一般情況下,出賣人于出賣時即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9、如現實生活中的連環買賣,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買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賣人,該方在訂立后一買賣合同時,可能還未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

  10、但出賣人在交付時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否則,適用有關無權處分的規定。

  11、合同法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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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什么是合同的標的

  什么是合同的標的

  一、合同標的的概念

  1、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2、合同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

  3、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以下4類

  1)有形財產

  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

  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3)勞務

  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

  二、什么是合同的標的

  1、合同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力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2、合同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

  能夠界定權利義務。

  篇三:合同標的不明確

  合同標的不明確

  【案例】

  某年1月,某市石油公司與該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一份《加油站維修項目合同書》。協議約定:建筑公司為石油公司提供加油站維修服務,建筑公司按石油公司提供的圖紙施工,工程驗收合格后一周內按工程預算的90%付款,合同價款以經中價審計審定的結算報告為準,于工程質保期結束后三天內全部付清,合同期限為一年。但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具體維修哪座加油站。

  同年2月,石油公司將一座加油站的維修工程發包給建筑公司,兩個月后,該工程順利完工。同年8月,石油公司決定對轄區內的另外3作加油站進行維修,同時按上級公司要求,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該建筑公司也參加了投標,但由于報價太高而均未中標。于是,石油公司將維修工程發包給了另外兩家中標的企業,并與之簽訂了合同。同年9月,該建筑公司認為石油公司違約向當地法院起訴,理由是雙方于1月份已經簽訂了《加油站維修項目合同書》,合同期限為一年,本年度內石油公司所有加油站的維修工程均應由其承包。

  【評析】

  本案例中,雙方之所以發生爭議,主要在于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標的,于是給了對方可乘之機。合同標的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對此做出明確約定。《合同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雙方當事人;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本案中,石油公司和建筑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維修對象,容易讓人誤解為包括本年度內所有的加油站維修工程項目。而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也表明,石油公司為此承擔了違約責任,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2011年6月12日

  【簽訂合同注意事項】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力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能夠界定權利義務。

  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的必要條款。傳統民法認為,合同債的標的為債務人的給付,即債務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中國通常認為合同的標的包括物、行為與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義的物,含一般等價的貨幣。行為指作為(含作為的結果)與不作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確定的、合法的、可能的。中國《經濟合同法》第12條中規定經濟合同的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如購銷合同、供電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其標的均為民法上的物;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的標的為提供一定的勞務;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標的為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工程的項目。經濟合同的標的還可以是某項智力成果,如科技合同的標的是某項科研成果。

  什么是合同的標的?

  摘要: 合同的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同標的的有物、行為和智力成果等。 (1)物,是指合同當事人能夠實現有效支配,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或經濟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生活或生產需要的確切存在的物質財富。它包括自然界存在和人工制選的物質。 (2)行為,是指當事人有真實意思表示,并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活動。在合同關系中,它表現為當事人提供的某種勞務、服務等活動。 (3)智力成果,是指人類腦力勞動的成果。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財富。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合同法法條釋義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是對合同一般條款和示范文本的規定。本法第一條規定了合同自愿的原則,本條所規定的“合同

  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是對合同自愿原則所包含的合同的內容的進一步闡述。

  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所列條款,是一種倡導性的規定,并不是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所列合同內容的條款,才算成立。本條第二款同樣也是一種倡導性的條款。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是合同的監督部門提供服務。是合同規范明確,最終還是為了避免和減少合同糾紛。當事人是否參照合同示范文本,對于合同的成立生效沒有關系,當事人可以參照,也可以不參照。

  根據本條,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

  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是權利義務的承受著,是履行義務和受領履行的主體,有時也是訴訟管轄的確定依據。當事人須具體確定,其方式就是寫明姓名或者名稱及其住所

  2、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決定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十分重要。按照進來的有力說,標的是債務人的給付。在這個意義上,標的與標的物便不同。但是為了敘述方便,有時將二者統稱為標的。合同的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能夠界定權利義務的量。

  3、數量

  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具體條件之一。標的的數量應當確切,首先應當選擇雙方共同接收的計量單位,然后要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還應當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4、質量

  質量也是確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條件,是同類標的中這一標的區別于那一標的的具體標志。合同沒有標的不行,而有了標的,標的不明確、不具體也不行。因此,當事人應當對質量規定的明確具體。

  5、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或者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當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上野山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買賣,于是便產生了云飛、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保管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這些額外非由哪一方支付,需要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到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即時履行,也可以規定未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還應當寫明每一期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移轉、何時移轉的依據。

  合同的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有關當事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當寫明。

  7、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是非違約方免受或者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如明確規定違約致損的計算方法、賠償范圍等,對于將來及時的解決違約問題,很有意義。當然,違約責任是法律責任,即使合同中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只要沒有依法免除,違約方仍應當承擔責任。

  8、爭議的解決方法

  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當事人關于解決爭議的程序、方法、使用等內容的約定,解決爭議的條款并不設定實體權利義務關系。這些條款主要包括:仲裁條款、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鑒定機構的條款、法律適用條款、關于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條款是合同中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條文。合同的條款就是合同的內容。合同的權利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條款確定。合同的條款是否齊備、準確,決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順利地履行、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條規定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但是,并不是說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項就會導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無效。主要條款的規定只具有提示性與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內容要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這些條款,但不限于這些條款。不同的合同,由其類型與性質決定,其主要條款或者必備條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買賣合同中有價格條款,而在無償合同如贈與合同中就沒有此項。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堅持合同的訂立以對特定事項達成協議為條件,則在這些特定事項末達成協議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當事人各方在訂立合同時,有意將一項合同的內容留待進一步商定,則盡管這一項條款沒有確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現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九項內容簡述如下: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

  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的標的也多種多樣:

  1.有形財產;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類有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種類物與特定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貨幣與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技術秘密等。

  3.勞務。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運輸行為,保管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行為,接受委托進行代理、居間、行紀行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的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合同對標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白、準確無誤,對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都要約定得細致、準確、清楚,防止差錯。特別是對于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要盡可能地描述準確、明白。訂立合同中還應當注意各種語言、方言以及習慣稱謂的差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對于有形財產,數量是對單位個數、體積、面積、長度、容積、重量等的計量;對于無形財產,數量是個數、件數、字數以及使用范圍等多種量度方法;對于勞務,數量為勞動量;對于工作成果。數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數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準確,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不同的精確度,允許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

  (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于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對于有形財產而言,質量亦有外觀形態問題。質量指標準、技術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體現出來。質量條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贅言的,許許多多的合同糾紛由此引起。合同中應當對質量問題盡可能地規定細致、準確和清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有其他質量標準的,應盡可能約定其適用的標準。當事人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

  (五)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船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貸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報酬一般是指對提供勞務或者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費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費、設計費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價格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較復雜,貨款、運費、保險費、保管費、裝卸費、報關費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費用,由誰支付都要規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客觀依據。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對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時計,可以以天計,可以以月計,可以以生產周期、季節計,也可以以年計。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確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確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體含義是不同的。買賣合回中賣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貨的日期、買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從起運到目的地卸載的時間,工程建設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從開工到竣工的時間。正因如此,期限條款還是應當盡量明確、具體,或者明確規定計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在工程建設合同中,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履行。運輸合同中,從起運地運輸到目的地為履行地點。履行地點有時是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擔以及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履行地點也是在發生糾紛后確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轄的依據。因此,履行地點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得明確、具體。

  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

  分批的。運輸合同按照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路、鐵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還包括價款或者報酬的支付方式、結算方式等,如現金結算、轉帳結算、同城轉帳結算、異地轉帳結算、托收承付、支票結算、委托付款、限額支票、信用證、匯兌結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應當從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詐等方面考慮采取最為適當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

  (八)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于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的,即使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一是雙方通過協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進行調解,三是通過仲裁解決,四是通過訴訟解決。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如果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不用進行約定的,通過其他途徑解決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適用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可以選擇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選擇在外國進行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選擇解決他們的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選用中國的法律、港澳地區的法律或者外國的法律。但法律對有些涉外合同法律的適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決爭議的方法的選擇對于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利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應該慎重對待。但要選擇解決爭議的方法比如選擇仲裁,是選擇哪一個仲裁機構要規定得具體、清楚,不能籠統規定“采用仲裁解決”。否則,將無法確定仲裁協議條款的效力。

  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的條款,雖然超出本條規定的九項內容,也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二、關于合同的示范文本

  在制訂合同法的過程中,有的委員和部門認為,由于經濟貿易活動的多樣性,如果當事人缺乏經驗,所訂合同常易發生難以處理的糾紛。實踐中合同的示范文本對于提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更好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起到了積極作用,對此應當在合同法中作出規定。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訂立合同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其目的與第一款一樣,就是為了使當事人訂立合同更加認真、更加規范,盡量減少合同規定缺款少項、容易引起糾紛的情況。

  招標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標底,是指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所編制的完成招標項目所需的基本概算。 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對標底的作用規定作為評標的參考。當然,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低于投標人完成項目成本的投標報價,不應予以考慮。

  事先知道了標底導致不公平競爭。

  《招標投標法》對六種導致“中標無效”的法定情況做了規定

  (1) 招標代理機構泄密或惡意串通(第50條)

  (2) 招標人泄露招標情況或標底(第52條)

  (3)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前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第55條)

  (4) 招標人違法確定中標人(第57條)

  (5) 投標人串標或行賄(第53條)

  (6) 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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