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確定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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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確定合同形式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于2008年12月1日開始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是對2003規范的補充和完善,對清單計價的指導思想進行了進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觀調控、企業自主報價、市場形成價格”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強市場監管”的思路,強化了清單計價的執行力。為了更好的應用清單指導工作,在此將學習中的點滴記錄與大家一起分享。

合理確定合同形式

  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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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標是,按招投標文件就分部分項工程鎖列出的工程量表確定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合同類型。這類合同的適用范圍比較寬,其風險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攤,并且能鼓勵承包商通過提供啊工效等手段從成本節約匯總提高利潤。這類合同能夠成立的關鍵在于雙方對單價和工程量技術方法的確認。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則是雙方對實際工程量計量的確認。單價合同也可以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

  (1)固定單價合同。這也是經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別是在設計或其他建

  設條件(如地質條件)還不太落實的情況下(計算條件應明確),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內容或工程量是。可以按單價適當追加合同內容。在每月(或每階段)工程結算時,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時以建工圖的工程量最終結算工程總價款。

  (2)可調單價合同。合同單價可調,一般是在工程招標文件中規定。在合同中簽訂的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作調整。有的工程在招標或簽約是,因某些不確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暫訂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是,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總價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據合同規定的工程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業主應付給承包商的款額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明確的總價。總價合同也稱作總價包干合同,即根據施工招標時的要求和條件,當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不發生變化時,業主付給承包商的價款總額就不發生變化。

  總價合同又分固定總價合同和變動總價合同兩種。

  固定總價合同適用于以下情況: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并合理;

  (2).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和范圍明確;

  (3).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風險小;

  (4).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時間詳細考察現場、復核工程量,分析招標文件,擬定施工計劃。

  變動總價合同又稱為可調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按照時價(Current Price)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內容的暫定合同價格。它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通貨膨脹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整。當然,一般由于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也可以進行調整。因此,通貨膨脹等不可預見因素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對承包商而言,其風險相對較小,但對業主而言,不利于其進行投資控制,突破投資的風險就增大了。

  二、單價或總價固定具有一定的前提

  所謂的單價固定或者總價固定是指在某種約定的條件下,不是無限制的,無邊界的固定,比如經過雙方認可的施工圖紙的工作內容,在這樣的前提下是可以固定的,否則超出的部分將作為調整的部分考慮的。

  所以此處所說的固定單價或者固定總價是基于一定條件,一定范圍,某種情況下的約束的固定,超出此范圍的部分就不屬于固定的范疇了。固定價格合同是在一定條件下固定的,無條件的固定價格合同是不存在的。

  三、采用單價合同,并不排斥使用總價包干。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本條僅規定可以采用單價合同,不是所有的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全部必須采用單價合同。具體的可以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和工程實際情況,確定合同的類型和調整的.方式.

  反之,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實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響。實踐中常見的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兩種主要的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區別僅在于工程量清單清單中所填寫的工程量的合同約束力,采用單價合同時,工程量清單是合同必不可少的組成內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備合同約束力(量可調),工程結算時按照合同中約定給予計量并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調整,由招標人提供統一的工程量清單彰顯了工程量清單計價的主要優點。而對于總價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不具備合同約束力(量不可調),工程量以合同圖紙的標示內容為準,工程量以外的其它內容一般均賦予合同約束力,以方便合同變更的計量和計價。

  總結合同是指總價包干或總價不變的合同,適用于規模不大、工序相對成熟、工期較短、施工圖紙完備的工程項目。按照財政部、建設和住房部引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暫行法》(財建【2004】369號)第八條的規定:“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四、工程量變化的約束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本條僅規定可以采用單價合同,不是所有的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全部必須采用單價合同。具體的可以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和工程實際情況,確定合同的類型和調整的方式。

  工程量清單計價是以工程量清單作為投標人投標報價和合同協議書簽訂時合同價格唯一的載體,在合同協議書簽訂時,經標價的工程量清單的全部或者絕大部分內容被賦予了合同約束力。

  工程量變化的調整需要在合同中加以說明和規定,如合同沒有約定,就按照如下的原則進行調整:

  當工程量變化幅度在10%以內的其綜合單價不予調整,執行原有綜合單價。 當工程量變化幅度在10%以外的,且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五、實際應用中的問題

  1、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特點,本條規定是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的方式,及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仲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在約定的條件內是固定的,不予調整,工程量允許調整。

  2、工程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在約定的條件外,允許調整,但是調整的方式和方法必須在合同中約定。

  3、在實踐運用中,要對如何界定需要單價合同還是總價合同作出規定,比如規定工期,工期多長時間可以使用單價合同,工期多長時間可以使用總價合同;還比如可以規定工程施工合同總價多少以內的可以采用總價合同。

  4、使用總價合同必須是在施工圖紙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完備,且經過甲乙雙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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