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地出租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職務: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 已將 林地壹片租賃給甲方,現甲、乙雙方本著自愿互利的原則轉租給乙方營林,經協商同意訂立如下合同條款:
一、 甲方將林地坐落在 地方,林地總面積 畝(大寫 )林地,四至:東: ;南:;西: ;北: 。(四至界線以附圖為準)租賃給乙方生產經營。(林地地下資源、藏物和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租賃范圍)。具體畝數及四至范圍以乙方具體種植為準。
二、 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三、 租金及租金繳交方式: 。
四、 甲方責任:
。ㄒ唬 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會同乙方看察林地,按合同規定,如數移交 給乙方生產使用;
。ǘ 作為甲方,保證租賃林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權,不得在租賃期限內
進行抵押、另行出租等處分權屬行為,保證林地租賃時不存在任何權屬上的爭議,若因造林基地權屬不合法,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該負責全額賠償;
。ㄈ 租賃林地系其他人的種植物,若甲方村民在租賃林地上的種植物與乙 方發生糾紛,甲方必須出面協商解決,作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保證乙方正常生產;
(四) 甲方幫助乙方加強生產管理,配合乙方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ㄎ澹 林地生產經營所有所須辦理的有關手續,甲方必須全力協助乙方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
。┘追截撠熮k理林地生產經營的有關手續(林權證等)費用甲方支付。
五、乙方責任
(一)租賃的林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ǘ┳赓U的林地只許投入林業科研生產加工、銷售。
。ㄈ┳赓U林地必須加強管理,做好防火、防盜。
(四)在生產建設設施中,不能影響甲方農業水利等設施;
六、林道及林業設施
承包期限內,乙方對造林基地及其投資建設的林業設施享有專有使用權,林地內原有林道及林業設施雙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承包經營權流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之規定,乙方經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書后,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轉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轉。
八、租賃前甲方林地現有的林木均歸甲方所有。乙方認為必須砍伐有利生產, 甲方應當辦理相關砍伐審批手續, 乙方依法砍伐,乙方應將砍伐的木材歸還甲方,費用由甲方負責或折價補償給乙方,若有甲方自行組織砍伐,應盡早實施,不得影響乙方正常生產。
九、租賃期間乙方生產需要勞動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勞動
力。
十、租賃期間,若遇國家政策的需要和不可抗力因素,若本合同無法履行,
應事先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雙方進行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決或終止合同(如國家需要征用該林地,地面物補償歸乙方,土地補償歸甲方)。
十一、本合同不因法人代表變更而終止合同,法人代表更換,本合同仍有效。 十二、合同變更或解除
下列情況之一,皆構成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事由: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ǘ┰炝只乇粐艺饔;
。ㄈ┮虿豢煽沽υ斐杀竞贤瑹o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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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租賃期滿,甲方若有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但
無須重新訂立合同,但應注明繼續租賃的年限。
十四、租賃期滿乙方必須按合同約定奉還給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可申請
由林業部門仲裁機關進行仲裁,提請訴訟人民法院判決。
十六、本合同成立雙方不得違約,若有一方違約,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
約方負責賠償對方,乙方若不按期繳納租金,逾期半年,以自動解除合同處理。
十七、本合同訂立由雙方簽訂蓋章后方可生效。履行中若有未盡事宜,雙
方可以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壹份報備見證單位,
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簽訂地村委會。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見證單位:
年 月 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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